存款保险制度与市场约束的激励相容机制研究_银行风险论文

存款保险制度与市场约束的激励相容机制研究_银行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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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13)08-0086-08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可以被看做金融机构放开市场准入以及放开利率管制的基础之一。中国酝酿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已逾十年之久,而尚未出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2007年,中央决定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但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这一制度处于搁置。2012年央行再次提出:“存款保险制度此前的准备工作是有效的,需要寻找合适的时机,择机出台。”(周小川,2012)2013年5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明确提出,要“推进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随即,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讨论之声四起。

从设立意图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和市场约束机制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巴塞尔委员会、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等组织均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约束机制的形成,都会提高金融稳定水平,并增进社会福利。①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存款保险作为公共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道德风险的固有缺陷(谢雪燕、刘普,2012),有可能降低存款人和银行对风险的关注,进而抵消市场约束的作用。金融危机后,各国加强金融监管,存款保险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导致了市场约束的损伤(曹元涛、范小荣,2008),市场约束失效造成了存款保险运行的制度成本(张强、余桂荣,2009)。可见,虽然存款保险与市场约束具有同样的设立意图,但未达到预想的效果,传统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催生道德风险、破坏市场效率,甚至弱化市场约束。

那么,我们将产生以下追问:存款保险与市场约束之间是否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呢?存款保险的弊端何以得到有效矫正?如何促进存款保险与市场约束的激励兼容?从市场约束理论入手,本文就存款保险对于市场约束的影响因素和机理进行学理剖析,认识到存款保险对于市场约束的挤出和替代效应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相关配套机制才能得到改善,尝试建构与市场约束相兼容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为行文指代明确,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前两章所述的存款保险,指代隐性存款保险或设计不良的显性存款保险,而不包括设计精良的显性存款保险。第三章试图设计既能增强市场约束又尽量减少道德风险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对于市场约束的影响

在银行危机中,存款人通过挤兑使银行的稳定性遭遇打击,存款保险制度是增强存款人信心,降低银行危机损失的重要工具(Diamond and Dybvig,1983)。但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给存款人和银行提供一定程度的担保,从存款人和银行的角度而言,存款保险制度也产生了明显的道德风险。在银行监管中,存款保险对于市场约束的挤出效应、替代效应和异化作用明显。

(一)存款保险对市场约束的挤出效应

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是指,银行的存款人、债权人、股东及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考察银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根据自身所了解的信息,通过金融市场对银行的经营产生约束作用,最终将管理不善、经营不稳健的银行驱逐出金融市场以实现银行业稳定的过程(Demirgüc-Kunt and Huizinga,1999)。市场约束作为银行业监管的一种外部力量,对于促进市场监控和市场影响,有效稳定金融业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存款保险弱化了存款人和银行的市场约束。由于存款保险给存款者提供完全的存款保障,存款者对于存款银行实施的过度投机行为所产生的风险“漠不关心”,即使存款保险为存款者提供部分保障,存款者对银行的监督动机也会减少。存款保险诱导存款人、银行产生道德风险,破坏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市场约束的挤出效应明显。

当未实施存款保险之前,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将会给存款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据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统计,在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银行停业或倒闭数量达9 000多家,储户的直接损失约达13亿美元。因此,存款人在选择银行时将格外关注银行营业风险,那些资本充足率高、运营稳健的银行成为储户的首选。银行为了保障存款来源,也会自觉地根据存款人的偏好,通过对风险收益和风险成本进行衡量,筛选贷款项目,在追求利润与稳健经营的博弈中寻求平衡,可见存款人的市场约束对于银行的风险控制具有促进作用。但是,当引入存款保险后,储户的存款就会受到存款保险机构的担保,存款人对于银行的市场约束趋于放松,强化了银行以风险换取收益的倾向,产生银行冒险经营的道德风险,导致了银行风险收益和风险成本的失衡。因此,存款保险弱化了存款人对于银行施加市场约束的动力,对于存款人和银行的市场约束产生挤出效应。

(二)存款保险对市场约束的替代效应

在利率市场化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国家或地区,风险越高的银行存款利率越高,而运营稳健的银行存款利率相应较低。存款利率作为信号显示,可以将风险低、运营好的银行从风险高、管理差的银行中分离出来。存款人可以根据存款利率这一信号指引,对银行风险指标和运营状况进行甄别,使存款资金流向更为稳健的银行,而那些想要获得存款或降低融资成本的银行不得不控制风险、审慎营业,进而实现市场约束。

但是,尽管制度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市场约束起作用的力度较强,但是在有些国家制度发展水平越高,设计不良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妨碍市场约束的作用(Demirgüc-Kunt and Huizinga,1999)。隐性存款保险或全额保险制度的确立,将会弱化存款利率和银行风险的关系。因为,在隐性存款保险或全额保险的作用下,就存款人而言,银行的经营风险都转移到或大部分转移到国家或存款保险机构,而存款人不承担或极少承担存款风险,其将对银行的高风险经营“视而不见”,而是仅盯银行高利率,存款流向高利率银行;就银行而言,为追求更多存款和高回报,银行将存款投放到利润大、风险高的领域。可见,存款保险的引入切断了存款利率、存款的可获得性与银行风险的关系,造成了对市场约束的替代效应。

(三)中国语境下存款保险对市场约束的异化

现有的理论模型已经提出,显性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对市场约束影响方面具有差异(Gropp and Vesala,2004)。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市场约束无效,Matutes和Vives(2000)认为设计不良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道德风险,诱导银行从事过度风险经营,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案是建立显性限额保险制度。这一制度设计能使存款人的预期资产暴露在风险之中,从而使得市场约束产生作用。那么,在中国商业银行特殊股权结构的背景下,即使中国实施显性存款保险,是否能够达到稳定金融市场的效果?是否够能够实现与市场约束的激励兼容?限额存款保险制度激励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能否实现?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考察的问题。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为银行提供一种基于国家信誉的隐性担保,这种隐性担保严重消弱了存款人对于银行市场风险的敏感度,进而导致市场约束失效,这一点已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物界的共识。在中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正面临着从隐性到显性,从国家信誉向市场信誉的变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显性限额保险制度将存款人的部分存款暴露于风险之中,这能够有效修正存款人的风险预期,激励市场约束渠道来规制银行风险。从理论上看来,这种设计能够有效纠正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但是,中国银行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商业银行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特征,政府长期以来向国有银行注资以及进行不良资产剥离等手段,事实上已诱使公众形成了“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的预期和存款人的“规模偏好”(马草原、王岳龙,2010)。这个“大而不倒”的预期,将导致存款人不再关注银行资产的风险,而是认为银行资产运营的安全性与银行的资产规模正相关,即银行规模越大,存款的安全性越高。因此,形成存款人对于银行的“规模偏好”,阻断了风险与利率的正相关关系。即使实施显性限额存款保险,也不能实现存款保险与市场约束激励兼容,反而造成市场约束的严重异化。

二、存款保险减弱市场约束的作用机理

市场约束要发挥作用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市场监控存在,即利益相关者能够根据银行经营风险的信息给予评价,并使这些评价对存款利率和存款流向产生影响;二是市场影响存在,即银行管理层对存款利率和存款流向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来减轻或改善银行营业的不利环境(Bliss and Flannery,2002;Hamalainen,2004)。相关的理论研究(Boot and Greenbaum,1993;Matutes and Vives,1996)表明,隐性存款保险或设计不良的存款保险可能对银行业市场造成两方面的影响,即,一方面,由于存款保险保护了存款人少受或免受损失,使存款人对风险不再敏感,导致市场约束减弱或失效;另一方面,引发了银行的道德风险,促使银行进行高风险运行,致使市场影响失效。存款保险削弱市场约束的机理,通过扭曲市场控制、弱化市场影响以及由存款人的“规模偏好”替代“风险偏好”而实现。

(一)存款保险扭曲市场监控

市场监控是利益相关者能够及时获得有关银行的有效信息,并根据信息分析,对银行的不利行为采取措施以形成对银行的外部监督。市场监控的措施是通过存款资金价格(存款利率)和资金的可获得性来实现的。许多文献基本上检验了存款利率与银行风险之间的正相关关系(Ellis and Flannery,1992; Cook and Spellman,1994;Flannery,1998;Park and Peristiani,1998;等等);银行的存款规模的变化与银行的风险成负相关关系(Park,1992;Park and Peristiani,1998)。即,如果某银行风险增大时,其存款利率也会增加且获得的存款量会减少。进而,当存款人发现银行经营状况恶化时,可以通过市场提高存款利率或者提前支取存款,以对银行实施惩罚性措施,对银行日常经营行为产生威慑,促使银行从事审慎经营。

然而,当引入存款保险后,存款保险给存款人提供了保障,使存款人进行外部监督的激励大大减弱甚至消失。存款保险降低了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一个可信的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存款者监督银行的动机。研究证实,金融安全网使利益相关者不关心银行的经营风险状况,造成对于市场激励作出反应的懈怠(Thomson,1990 and Kaufman,1996)。因而,存款利率和存款的可获得性与银行的运营风险之间的关系被切断,银行风险作为市场控制的信号显示被扭曲,即当银行风险升高时,存款人依赖于金融安全网的保障,怠于对银行的高风险经营实施惩罚措施(提高资金价格和减少资金的可获得性),有效的市场监控将明显减弱。

(二)存款保险弱化市场影响

市场影响是银行管理层对于市场监控的结果及时作出反应,纠正银行营业的不利行为,提高银行的经营绩效。在信息公开程度高的环境下,存款人可以通过利率渠道和存款渠道对银行从事过度风险行为进行约束,在未引入存款保险且利率处于市场化的情况下,银行风险与存款利率和存款的可获得性具有相关性,银行风险与存款价格存在正相关关系,与存款的可获得性具有负相关性。②具体而言,一方面利率渠道反映了存款人对于银行风险行为的影响,利率上升意味着银行吸收存款成本增加,银行为了获得低利率而主动采取低风险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的存款规模的变化与银行的风险成负相关关系,存款渠道可以反映存款人“用脚投票”的作用,银行为了吸收更多存款而主动进行风险约束。

在没有显性存款保险时,市场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银行的控制风险运营具有激励作用。实证中,Crabbe和Post(1994)对大银行控股公司在降级后的融资状况进行研究,发现降级导致控股公司未清偿商业票据额度大幅度下降17.74%,信用恶化的机构被迫缩减资产总额,因此金融机构为了获得更多资金往往自主控制风险。然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一方面,可能减弱了风险与利率、资金可获得性的关联性。储户的存款得到了保障,可能降低了存款人约束银行冒险行为以及银行进行风险暴露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存款保险会为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尤其是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隐性保险,银行并不会因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而遭受到应有的损失。因此,存款保险可能导致银行管理层产生代理问题,管理层为了赢得更多利润而将资产投入到高收益、高风险的领域,主动追求过度的风险暴露,而不能及时纠正银行经营的不利行为,致使市场影响失效。

(三)“规模偏好”替代“风险偏好”

公众的“规模偏好”通过市场约束的两个渠道反应在存款人的行为上。一方面,通过“利率渠道”要求规模小的银行提供更高的利率,我国实行规定上限的浮动存款利率,在银行业实践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一般低于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③同时,由于我国存款利率未市场化,存款利息只能在规定上限内浮动,规模小的银行时常运用“高息揽储”政策吸引存款,如,有部分城市商业银行为吸收存款,采用给客户“好处费”的方式。④可以想见,若存款利率一旦市场化,规模较大与规模较小的银行之间的存款利差将有进一步扩大,“规模偏好”可能更加明显。

另一方面,通过“存款渠道”存款人在选择银行时,更偏向于大型银行,使得规模越大的银行更易吸收存款。规模较大的银行自然分支机构要多一些,储户会基于存款安全和便利方面的考虑,在存款利息持平的情况下,存款人更愿意到规模较大的银行存款。在中国银行业特殊股权结构以及长期隐性国家信誉担保的双重作用下,“银行规模”已经替代“银行风险”,作为确定存款利率和存款流向的“信号显示”,指引着存款的流向,即存款人并不是根据“银行风险”而是根据“银行规模”来要求存款利率和确定存款流向。因此,存款人对于银行的市场约束已经异化为存款人对“银行规模”的过度依赖。

在这种“规模偏好”的指引下,实施显性限额存款保险不但不能提升市场约束的作用,反而可能使市场约束异化更加严重。因为,限额存款保险使存款人的部分资产暴露在风险中,以提高存款人对银行风险行为的敏感度。在国有银行股权过度集中且国家对国有银行特殊支持的背景下,存款人认为具有政府“关照”的国有银行的持续运营能力必定高于小银行,限额保险的存款人风险意识的提供只会使他们强化“大而不倒”的预期和“规模偏好”,进而致使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异化进一步加重。就银行方面而言,由于存款人“规模偏好”将激励银行不断进行规模扩张,而漠视运营风险和经营绩效,一方面导致银行间规模竞争,影响微观绩效;另一方面造成存款从小规模银行向大银行迅速集中,大银行垄断存款而小银行处于不利竞争地位,影响规模不等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加剧银行规模替代银行风险作为存款流向指引的倾向,导致市场约束在银行业的进一步异化。

三、制度设计:实现存款保险制度与市场约束的激励兼容

引进市场约束优化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就是要实施激励相容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Garcia,1999)。为了金融业在有效市场约束下稳健运行,需要平衡存款保险制度和市场约束的关系。但是,从上文论述可以看出,隐性保险或设计不良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对市场约束产生挤出或者替代效应,造成市场约束的异化。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性设计应与市场约束相一致,从而实现一定条件下的存款保险与市场约束的激励兼容。此外,基于我国银行业特有的情况,在优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配套机制。

(一)优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虽然在很多情况下,采用存款保险制度会削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而加重金融脆弱性。但是,如果能够改进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话,则不仅不会减弱市场约束,反而能更好地减弱道德风险并强化市场约束(Kane and Demirgüc-Kunt,2001)。显性存款的保险制度设计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约束:制定风险调整保险费率、限制存款保险额度、控制存款保险范围、实行强制性投保制度。

首先,制定风险调整保险费率。在存款保险费率的设定上,风险调整费率较之固定费率具有明显的优势。风险调整费率,即根据银行风险状况缴纳不同的费率,其优势体现在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上。一方面,高风险高费率,低风险低费率,风险费率提供了一种信号传递,存款人根据此信号显示和风险偏好审慎选择银行,存款人一般是风险规避者,往往将资金存入低风险银行,存款流向更安全的银行,从而实现了对银行冒险行为的市场约束;另一方面,对银行收取高费率相当于提高存款成本,银行为了降低融资成本被迫抑制过度的冒险行为,因而激励了银行管理层的自我约束,促进市场影响的有效性。

其次,限制存款保险额度。在全额存款保险体制下,储户不必根据信用来选择银行以保障资金安全,而是看哪家银行利率高,储户就自然选择那些风险最高的银行,因为他们提供的存款利率可能最高,结果使高风险银行吸收更多存款。对单个存款人的存款账户保险实行限额,既能起到保护小额存款人、防止银行挤兑的作用,又能激励大额存款人监督银行运营风险。限制存款保险额度大小的确定原则是寻找到防止系统性挤兑与减少道德风险之间的均衡点,既不能为了追求金融稳定而不顾道德风险的产生,也不能因防止道德风险而影响市场稳定。

第三,限定存款保险范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既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要激励单位储户根据信用自主选择存款银行,以防止道德风险。需控制存款保险范围,通常的保障范围以居民等小额存款人为主,一般排除同业存款、外汇存款、内部人存款、政府存款等。其中,特别是排斥同业存款,有利于促进银行间互相监督,银行间的监督正是市场约束力量的重要来源。

第四,施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强制性存款保险取代自愿性保险已是大势所趋,据统计,1995年实行自愿和强制存款保险的国家或地区比例为55:45,而到1999年两者的比例变化为19:81(Garcia,1999),实现强制保险的数量上升36个百分点。之所以实现强制投保制度,是为了防止出现诸多高风险银行积极参保,而低风险银行不参保的“逆向选择”问题,迫使那些经营业绩好、风险低的银行更好地协助监管部门监控高风险银行。

(二)调整国有银行股权结构,厘清政府与国有银行关系

国有银行股权过于集中且国家对国有银行存在特殊支持,公众形成国有银行机构“大而不倒”的预期(马草原、李运达,2010)。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存款人的部分资产暴露在风险中,也不能提高存款人对银行风险的敏感度,因为存款人会认为具有政府“关照”的国有银行更加安全,而不去考虑银行真正的风险。那么,想要通过限额保险暴露存款人风险以提高市场约束的预期将落空,显性存款保险对于稳定金融安全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要想让银行业的市场约束在优化后的显性存款保险中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国有银行的关系。一方面,要改造中国银行业特有的股权结构问题,继续推进国有银行股权多元化,降低国有股权比重;另一方面,政府要淡出国有银行经营,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为银行业发展创造高效公平的环境,使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实现公平竞争。逐步矫正由于隐性存款保险嵌入公众意识中的“大而不倒”的预期,特别是增加大额储户、机构储户的风险意识,进而激励他们进行市场监控,促使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市场约束实现激励兼容。

(三)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激励市场约束的核心任务在于向社会和监管者提供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监管部门的及时而准确的信息(Kane,1994)。在《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中,信息披露作为存款保险设立的先决条件⑤被明确指出。由监管部门提供金融机构的信息,可以说是一项效率型的举措:如果信息可以被一部分人以相对更低的监督成本察觉到,由这部分人提供信息无疑会是更优的选择(Alchian and Demsetz,1972),监管身份优势和信息收集能力决定了监管部门应当在货币市场的信息基础上扮演积极的角色。

同时需要,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应清晰、易懂,不能过于专业化。按照共享知识的高度,信息可分为常规型和专业型两类,所谓专业型信息,是具有自己独特的范畴和定义,对其正确解码必须具备达到临界点的知识存量。由是观之,当前的金融监管信息多采用“专业型信息”的发布模式。如,监管部门在披露银行风险时可能采用“资本金+准备金与呆滞贷款比例、贷存款比例、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比例、资本金+长期存款与长期资产比例、稳定资金来源与贷款总额比例”等专业指标进行比较。这种专业表述对于大多数普通存款者而言,信息接收成本必定非常高昂。而公众获得及时而准确信息的要义是在于有清晰的信息评级作为支撑,想要使银行风险信息更简便易行的进入公众的认知结构,可将银行风险、资产、盈利能力等指标采用统一的评级标准,呈现出简单信用等级,公众对此更能够有效解码。

因此,要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信息评级制度,使存款人及时了解银行的风险水平,减少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银行的经营状况及时、准确进入公众的认知结构,利益相关人根据有效的信息及时采取行动,对银行施加市场监控和市场影响的作用,促使市场约束更好的发挥效力。

(四)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目前,中国实行规定上限的浮动性存款利率,虽然银行之间产生存款利息的差别,但这种差别基本是依据银行股权结构来确定。其不能反映出银行风险与利率的关系,中国并未真正实现存款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能够建立风险和利率的相关关系,市场可以通过利率激励银行控制风险,即风险低的银行获得利息低且更多的资金,风险高的银行想要获得低成本资金,必将控制其风险。

在市场利率反映银行风险的条件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参照各银行的存款利率判断银行风险,以确定存款保费额度,银行为获得低保费自然会尽力约束自己的高风险行为。进而,市场化利率作为信号显示,通过市场约束的作用,利用银行想要降低存款保费的心理来激励银行约束自身的风险运营行为,促进存款保险与市场约束实现激励兼容。因此,要渐进式推进利率市场化,逐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建立健全市场基准利率体系。使银行逐步脱离根据银行股权结构确定利息的模式,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竞争环境。

四、结束语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系统“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约束也作为《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已被国际银行界广泛认可,存款保险制度与市场约束均是促进金融市场稳定的有利推手。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对银行业实行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隐性保险制度,这种隐性存款保险易引发道德风险,对市场约束产生挤出和替代效应。同时,由于我国国有银行股权过度集中,且国家对国有银行特殊支持,公众形成对银行机构“大而不倒”的预期和“规模偏好”。“银行规模”取代“银行风险”作为存款流向的信号指引,使存款流向规模大的银行。银行为获得存款盲目进行规模扩张和规模竞争,进而扭曲市场监控、削弱市场影响,市场约束发生异化。可见,我国现有的隐性存款保险对市场约束具有明显的消极影响。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性设计应与市场约束相匹配,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应从制定风险调整保险费率、限制存款保险额度、控制存款保险范围、实行强制性投保等方面进行约束,从而,实现存款保险与市场约束的激励兼容。基于我国银行业特有的情况,在优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还要加强信息披露和完善信息评级制度、改造中国银行业特有的股权结构问题、推进利率市场化机制,以实现配套制度的改革。

①具体而言,两者的设立目标均是保障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约束利用利益相关人对自身利益的关注,来迫使银行放弃冒险行为,进而促进金融稳定。参见杨谊、陆玉.存款保险、市场约束与国有商业银行对策选择[J].改革,2011,(9):59-65.

②Martinez Peria和Schmukier(2001)运用阿根廷、智利和墨西哥三国危机前后的历史数据验证了银行风险和存款利率之间正相关关系,银行风险与存款在配置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See Martinez Peria,M.S.& Schmukler,S.L.,Do depositors punish banks for bad behavior?[J].Journal of Finance,2001,56:1029-1051.

③2013年1月各大银行最新存款利率统计,一年期存款利息除五大国有银行和邮政银行为3.25%以外,其他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均为3.3%;两年、三年、五年存款利息除五大国有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和规模较大的北京、上海、江苏城市商业银行为基准利率外,其他地方商业银行的利息均有所上浮,上浮幅度分别均为0.375%、0.425%、0.475%。

④如储户存1万元,银行先付30~50元的“好处费”,到期利息依然按此银行存款利息给付,这样就相当于存款利息提高了0.3%~0.5%,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吸纳存款。

⑤2009年6月,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f Banking Supervision,BCBS)共同发布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下称《核心原则》),其明确了建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的先决条件:运行的独立性、可问责制、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以及正当自主经营。参见李卉.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前言,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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