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中的政府干预_经济论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中的政府干预_经济论文

试论战后日本赶超型经济发展中的政府干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战后论文,试论论文,经济发展论文,政府干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是西方发达国家中最后一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其经济发展被称作赶超型。日本走过了一条同欧美先进国家不同的工业化道路,即它不是一种市场自发的过程,而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自觉的过程,具有明显的后发的政治经济特征。研究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明显看出日本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程度是很高的,是以市场失败论为其理论基础的。战后日本在落后情况下追赶欧美,很大程度上依靠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多方面干预,特别是对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的干预。实践证明,由“强政府”发动的经济增长要比经济结构在市场调节下自发升级有效快速得多。日本的经验为我国目前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的宏观调控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日本政府宏观调控和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有三个,即政策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一、政策手段

战后日本赶超型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政策性干预主要是通过国家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来实现的。

1.国家经济计划

国家经济计划是由政府确定的一个时期内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经济计划在指导和协调私人企业的经济活动、削弱生产的盲目性、保证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方面往往起着重大的作用。

日本自1949年至今,正式由国家编制的经济发展计划已有20多个,这些经济计划包括中长期经济发展计划、经济企划厅年度经济预测、国土开发与地区开发计划、社会整备计划等。特别是从1955年到1971年长达15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政府提出了各种经济计划,如池田内阁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田中内阁的列岛改造计划等,日本政府在规定经济发展总战略目标的同时,中长期计划还规定了与总目标配套的各项具体目标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比例关系,规定了为实现整个目标体系所实行的方针政策与具体措施。这一系列目标、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一定程度上为减轻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无政府状态,避免某些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恶性膨胀和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做出了重大贡献。

日本国家经济计划的突出特点是,虽不具备强制性,也不具备法律上与行政上的约束力,但却有很强的诱导力。这里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日本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性。因为这些计划大都是根据日本国内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国际经济形势的环境约束而制定的,计划中明确表示了政府经济政策的走向以及预期的经济目标,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同时它也符合日本企业的自身利益,因为企业需要经常注意宏观经济的动向,以利于做出更加准确的经营决策和判断,所以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其次是日本国家经济计划的科学性。计划的制定尽量采用科学的方法,同时避免了各种政治因素的干扰,因此对日本企业制定经营战略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第三是日本国家经济计划同市场机制的协调性。日本政府将市场机制与行政指导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从而使得经济计划得以实施。同计划经济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几乎覆盖整个经济不同,日本政府的指导性计划仅仅部分地覆盖经济,政府一方面以市场规律、经济利益诱导企业,另一方面又通过行政措施干预企业,双管齐下,以保证国家经济计划顺利实施。

2.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政府间接干预经济的方法,实际上也是经济计划的一种。虽然这种干预是间接的,但却是自觉和能动的。一国产业政策的根据来自政府对本国经济发展过程的超前预测以及对未来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应达到的理想状态的设想。

战后日本为了迅速摆脱其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落后地位,提出了“产业结构高度化”的理论政策,其目的一是保证有限资源优先向重点发展的产业配置;二是通过生产的集中和集约,加快先进技术的采用,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很明显,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很难较快实现这些目标。于是日本通过政府干预来加快这一进程。事实证明,由于日本政府对于经济计划的充分重视,导致了其产业政策的系统而有力,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它不但使日本根据国内及国际经济环境,不失时机地进行了行业结构选择与结构转换,保证了经济的超前发展,而且促进了技术开发和技术进步,使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大为增强。

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四个时期。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日本政府采取了不同的产业政策。从1945年到1955年的10年间是战后日本经济恢复时期。在此经济复兴阶段,日本政府主要采取了以“倾斜生产方式”为核心的产业复兴政策,为恢复煤炭、钢铁、电力等产业的生产,优先对这些产业提供资金、石油、原材料,其目的是为了迅速恢复经济和重新启动工业化过程。10年恢复期的年均实际增长率达到11%,工矿业生产年均实际增长率达到22%,速度惊人。从1955年到1971年,日本经济经历了长达15年的高速增长时期。在高速增长时期,日本产业结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了“贸易立国”的方针,以此作为日本产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二是制定了产业扶持政策,扶持的重点是新兴成长型产业、加工工业、出口导向产业以及结构转换型产业。从1973年“石油冲击”到1985年“广场协议”,日本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业调整时期。此时日本的产业政策集中反映在能源调整政策、通货膨胀抑制政策、衰退产业调整政策和指导产业结构进一步向技术密集型转换政策等方面。1985年以来,日本经济又处于结构转换时期。在结构转换时期,其产业政策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刺激国内需求,把出口优先型的经济转换成内需型,推行“内需扩大主导型”战略,以便协调国际关系;二是利用日元升值的有利条件,扩大海外投资;三是加大社会公共保障投资,提高国民福利水平。

二、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又称金钱诱因。主要由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构成。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始终坚持财政收支平衡政策和严格控制货币供给的金融政策,这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起了良好的作用。

1.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国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政策的总和,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增减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总量以及变动其结构,达到调节社会总需求,缓和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以及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目的。

日本的财政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和公债政策。财政支出政策是指政府对年度财政的支出规模进行预计和分析,它一般是通过事前与事后的两次分析,以保证财政支出规模的预计尽可能准确。税收政策是指实行分税制的日本,通过减免税收、加速折旧等制度,加强对重点工业部门的投资。日本的公债政策分为三类:国债、公社公司债和地方债。这三种类型的公债的发行权都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主要用以控制税收以外的财政收入。

财政政策是日本反经济周期所使用的重要手段。日本政府通过交替地使用紧缩性与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来调节经济周期,以抑制经济过热或克服经济衰退。与西方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财政政策的突出特点是中央政府的财权很大。日本政府通过建立有利于中央的分税制以及公债发行的审批制度,基本上独揽了财政大权。这更有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

2.金融政策

金融政策是西方国家管理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其最终目标是为了达到稳定物价、充分就业、适度经济增长和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这四方面的协调。当这四者之间出现矛盾时,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将经济增长置于首位。西方国家金融政策一般是由中央银行根据经济总体战略和某个具体时期的经济状况,实施适当的金融政策,或紧缩或缓和,间接地管理总需求,以调节经济活动。

日本政府利用金融政策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包括窗口指导、贷款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和存款准备金比率四种。日本的贷款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准备金比率政策基本上与其他西方国家相似,而窗口指导则是日本独有的最具特色的金融政策。所谓窗口指导是指中央银行通过贷款的“窗口”,有选择有重点地把资金贷给那些政策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或企业。众所周知,战后日本的经济高速增长,一直是以间接融资为其主要融资渠道,其间接融资的资金比例一直在80%以上。这种间接融资方式客观上必然要求日本政府实行“超贷”政策以满足企业的投资需求。所谓“超贷”就是地方银行用于贷款的有价证券投资的资金量经常处于超过存款和资本金的量,其不足部分则主要依赖于向中央银行借款。造成这种“超贷”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日本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长期实行官定低利率政策,整个贷款利率水准一直保持在低水平上,这势必造成企业的“超借”状况。所以在日本,银行的“超贷”状况和企业的“超借”状况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企业在筹资中对银行贷款的依存度很高。但这种“低利超贷”现象极易导致通货膨胀,爆发金融危机,所以政府为了防止可能产生的通货膨胀,便以“窗口指导”的方式来加强对资金的分配与流向的控制。可见这是一种典型的政策性金融体制,体现了日本政府以政策性金融作为宏观经济管理手段的特点,正是这种既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又保持低利率的贷款机制,成为支撑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最为独特的金融政策。

三、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西方国家使政府的政策措施法律化,直接通过法律干预产业发展,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日本是个法制完备的国家,不少法律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直接而重要的影响。据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统计,1979年日本全部法律1500余项,其中179 项法律是反映政府产业政策的。1975年政府直接通过法律干预的企业,其产值占全部企业产值的20%左右,日本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包括一般法和个别法两种类型。

一般法又称基本法,它规定政府在某一大的领域、某一产业或整个产业的基本方向,具有“宪法”的性质。如日本政府1947年制定、后经多次修改的《禁止垄断法》、1947 年制定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 1950年制定的《国土综合开发法》、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以及1974年制定的《国土利用计划法》等就属于这一类。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例,该法律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被称为日本的中小企业宪法,是现行中小企业政策和政府管理的总依据。它规定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即“在消除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方面不利因素的同时,扶助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消除各企业之间在生产地位等方面的各种差异,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地位和交易状况为目标,谋求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提高中小企业职工的经济和社会地位。”〔1〕

个别法是在一定时期为促进特定产业部门的发展而制定的,包括“临时措施法”、“促进法”、“振兴法”等立法。例如日本政府1956年制定的《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简称“机振法”)、1957年的《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简称“电振法”)、1971年的《特别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简称“机电法”)、1978年的《特定机构信息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简称“机信法”)等发展电子工业的有关法律;又如日本政府1945年制定的《纤维工业设备临时措施法》(简称“纤维旧法”)、1964年的《纤维工业设备等临时措施法》(简称“纤维新法”)、1967年的《特定纤维工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简称“特纤法”)、1974年的《纤维工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简称“新纤维法”)等发展纺织工业的有关法律;以及日本政府1978年的《特定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简称“特安法”)、1983年的《特定产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简称“产构法”)和1963年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等都属于个别法。

战后,日本政府正是靠着制定了众多的干预产业及企业活动的法规(无论是一般法还是个别法),并且运用这些法规,将所有的经济活动和企业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自由发展。其结果做到了政府虽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行为和经营活动,但通过修订和完善各项立法,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进行,规范对外经营活动与对外经营关系。

战后日本政府为企业发展制定的各种经济法规,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突出重点目标,实行有计划的发展战略而非面面俱到。例如,日本政府根据产业结构知识密集化设想,于1978年制定了“机信法”,明确规定:“加强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飞机等产业的政策扶持,对尖端技术领域(包括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提供政策补贴和对指定的高科技产业实施税收和金融方面的优惠措施”〔2〕,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第二,注重法律的连续性、 灵活性和适应性。在日本政府干预经济的法规中,一般法具有稳定性,个别法也有一定的持续性,每项立法都有明确的时效性。当一项法律措施执行期满,行将失效之前,日本政府都及时颁布新的法律,以保证法律的连续性。如前面提及的“特安法”1983年6月到期后, 日本政府又制定了“产构法”。“产构法”将原“特安法”中的安定基本计划变为结构改造基本计划。该计划除对原有的设备处理外,还追加了用于企业集中与兼并、设备更新和技术开发的投资项目,将原有的萧条基金改造为特定产业信用基金,除为特定产业提供信用保证外,还增加了发放多种补贴和实行优惠税制等政策措施,但共同行动的规定仍然保留。“产构法”的制定在注重连续性的同时,也注重法律的灵活性,“特安法”中允许组织不受“禁止垄断法”限制的“萧条卡特尔”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第三,适时转变法律措施的功能,与政府宏观调节的转变保持一致。日本的经济法规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是防护功能,即采取管制、限制、禁止、处罚等手段;另一方面是促进功能,即采取倡导、鼓励、引导、奖励、扶持等措施。有的法规侧重发挥防护功能,有的法规侧重发挥促进作用,有的法规两者并重。但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时期以后,一个明显的趋势是,经济法规的防护功能日益受到了限制,而促进功能则日益得到加强,具体表现为日本政府在高速增长时期制定了大量的“促进法”、“振兴法”。日本经济法规职能的这一适时转变,与日本宏观调节由直接调节转向间接调节保持了一致。第四,注重与其他经济手段的配合。日本不少经济立法的实施都与有关的“补助金”的制度、条件优惠的特别贷款以及特别折旧制度直接挂钩,所以企业非常乐于接受,例如,1975年、1971年和1978年先后制定的“电振法”、“机电法”和“机信法”等三项发展电子工业的法律都规定,对发展电子工业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制度及减少固定资产税制度,这极大地减轻了日本电子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其投资规模的扩大。

标签:;  ;  ;  ;  ;  ;  ;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发展中的政府干预_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