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生性别比上升现象的理论思考_性别比论文

我国出生性别比上升现象的理论思考_性别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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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查资料表明,80年代以来,随着妇女生育水平的不断下降,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却出现了引人瞩目的上升趋势。这一趋势若持续下去,必然引起青壮年性别比的失调,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以致影响到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稳定和下一代的幸福。对此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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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表明,由于生物学因素的作用,男性受精卵和胎儿的生命力较弱,死亡概率大大高于女性。因此,出生婴儿性别比大通常维持在103—107之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胎儿死亡率有一种下降的趋势,因而出生婴儿性别比会略有上升。但是,这并不足以说明近年来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上升的幅度。为了说明导致我国近年来出生婴儿性别比大幅度上升的原因,有必要首先分析一下我国近年来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特点。

(一)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呈显著上升趋势,并出现随孩次升高而升高的现象。1979年以前,我国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与孩次并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且出生婴儿性别比随孩次的升高还略有下降。但进入80年代后,二孩及以上的出生性别比迅速上升,且出现明显的孩次差异。据1982年全国1‰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显示,1981年我国的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5.3,二至五孩及以上的出生性别比依次为107.2、113.1、115.5、109.5,即一孩性别比属正常范围,二孩及以上性别比则随孩次的增加而升高,并大大高于正常水平。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1988年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都再次证实了这一现象[①]。这充分反映了人们在二孩及多孩生育中想要男孩的强烈愿望。

(二)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与原存活孩子的性别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与原存活女孩有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80年代以前,我国二孩以上的出生性别比与家庭子女性别结构已有着一定的联系,而进入80年代以后,这种联系就变得更为密切了。据1988年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1979以前,在二孩的出生性别比中,原有女孩的出生性别比基本在107左右,原有男孩的出生性别比基本在103左右;进入80年代以后,两者之间的差异迅速加大,前者在1980—1984年间为113.0,1985—1988年间为127.4;后者没有明显的变化。从三孩的出生性别比来看,在1979年以前,原有两个女孩的出生性别比基本维持在108左右,以后急剧上升,1980—1984年间为130.0,1985—1988年间进一步扩大到149.0;原有两个男孩的出生性别比,1979年以前基本维持在106左右,以后略有下降,到1985—1988年降为91.4。再从四孩的出生性别比来看,1979年以前原有3个女孩的出生性别比基本维持在110左右,原有3个男孩的出生性别比基本维持在108左右;到了1980—1984年,前者逐渐上升为136.5,1985—1988年进一步上升为160.6,后者则分别下降为83.7和79.9[②]。前者上升速度大大快于后者的下降速度。根据第四次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计算,1989年1月至1990年上半年,我国二孩及以上生育妇女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与她们原有子女结构也同样存在着这一类现象。例如,原没有男孩的生育妇女中,二孩性别比为149.4,三孩为224.9,四孩为219.4;而原来没有女孩的妇女中,二孩性别比为101.4,三孩为74.1,四孩以上为64.4[③]。这些极端的例子反映了,人们越是没有男孩想要男孩的愿望越迫切;原没有女孩的家庭中,在多孩生育中也希望达到“儿女双全”的目的。

(三)农村出生性别比高于城市。1980年以前,城乡出生性别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异,甚至农村还略低于城市。但1980年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据1988年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1980—1987年平均出生婴儿性别比农村为108.8,城市为106.3,农村明显高于城市。另据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计算,1989年出生婴儿性别比农村为111.7,城市为108.9[④],也是农村高于城市。这说明,农村家庭想生男孩的愿望更为迫切。

从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特点不难发现,在一孩出生性别比基本保持正常的情况下,我国当前统计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主要源于二孩及多孩的出生性别比的上升。而在城镇人口出生率已经很低的情况下,也就是在普遍实现了一孩化的情况下,出生性别比的偏高,又主要是源于农村的二孩及多孩生育。目前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而农村出生婴儿中二孩及多孩生育仍占相当大的比重,有人估计,按现实生育状况终日只生一孩的农村妇女大概只有5%左右[⑤]。这势必导致80年代以来我国总出生性别比的大幅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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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二孩及以上的多孩生育中,出现性别比大幅度升高的现象主要是由于进入80年代后,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突然紧缩而产生的负面效应造成的。中国是一个对男孩偏好相当强烈的国家,这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和普遍。而现行生育政策又是一种建立在超经济发展和超生育观转变基础上的强行抑制政策,这种政策难免不产生反弹效应。反映在微观生育决策上便是,生育政策越是紧缩,人们越会迫于形势的压力而倾向于偏男生育。

首先,由于生育政策的紧缩,通过“自然选择”的办法已难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意愿,人为选择的动机随之强化。80年代以前,我国的生育政策较为宽松,特别是50—60年代,还没有普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由于生育孩子基本上不受数量限制或较少受数量限制,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都可以通过多孩生育来达到选择性生育的目的。因此,自然因素对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影响较大,人为因素影响较小;从80年代初开始,生育政策收紧,农村夫妇同城镇居民一样一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妇,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一个孩子外,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多孩生育。在不能通过多孩生育和自然选择的办法来实现自己生育意愿的情况下,那些性别偏好严重的人,势必会更多地考虑用人为选择的办法来达到自己的生育目的。特别是那些已生有一个女孩,按政策还可以再生一孩的农村家庭来说,更会考虑寻找某些影响婴儿性别的方法,达到偏男生育的目的,从而引起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升高。

其次,由于生育政策的紧缩,具有偏男生育思想的夫妇,心理承受能力下降,想生男孩的心情更为急迫。80年代以前,生育政策比较宽松,人们对不满意的子女结构心理承受能力较强,耐心较大。而80年代后,生育政策已对生育孩子的数量作出严格限定,那些偏男生育思想严重的夫妇,想生男孩的欲望会变得更加强烈和急迫,心理会更加脆弱,承受能力更低。他们对自己所生孩子的性别会更加重视,甚至不惜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包括道德的和不道德的、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和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合法的和非法的),争取早生男孩、快生男孩,以致使出生婴儿性别比随孩次的增加而攀升。

再次,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管理难度大,疏露多,农村夫妇更有可能采取人为措施,来达到偏男生育的目的。目前,全国育龄妇女年平均人数为3.2亿,绝大部分在农村。相当一部分农民对节制生育有抵触情绪。他们不管生几个女孩,都要千方百计地生男孩,不生男孩不罢休。所以,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土地承包到户,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农村集体功能及其权威下降,使原有的人口控制机制失去应有的效力;同时,改革开放打破了农村居住上的静止性和人际关系上的封闭性,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了流动人口的大军,给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更增加了新的难度。由于农村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大、疏露多,使选择性生育多发生在农村地区。这就必然造成农村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偏高。

最后,性别选择性生育大多发生在二孩及以上的多孩生育中。80年代之前,由于生育政策比较宽松,对于大多数城乡家庭来说,都可以通过多孩生育来满足自己的生育意愿,所以选择性生育的孩次界限并不明显。80年代以后,由于生育政策已经收紧,人们不可能再象过去那样毫无节制地生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达到偏男生育的目的,只好提前着手。一般说来,人们在心理上对所生的第一个孩子特别珍爱,是男是女并不太介意,所以选择性生育多从二孩开始。当前,城市已经普遍实现一孩化的情况下,出生性别比并没有明显升高的事实说明了这一点。据调查,目前二孩引产性别比为75.9,显著低于一孩的109.4,同样表明了这一点[⑥]。既然选择性生育多从二孩开始,这就决定了我国当前统计的二孩及多孩的出生性别比必然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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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选择性生育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同,对出生婴儿性别比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同。就目前来看,选择性生育的方式方法无非是如下几种:

(一)有意隐瞒、漏报已出生的女婴,以期获得再生男孩的机会。80年代各年份女婴漏报率大都等于男婴的两倍以上。其中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推算出来的1989年1月至1990年6月的出生男女漏报率分别为2.22%和5.60%,即女婴漏报率等于男婴的2.5倍[⑦]。因女婴漏报而导致的出生性别比升高至少占出生性别比超常部分的二分之一到四分之三以上[⑧]。这说明,目前统计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主要是由女婴漏报引起的。尽管漏报女婴在统计数字中失踪,并非事实上的不存在,但其社会后果仍然是很严重的。它不仅会造成人口统计数据不实,给国家的人口管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虚假信息,而且那些被瞒报、漏报的女婴因得不到很好的抚养和照顾,死亡率相对较高,对实际的总人口性别比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人工流产。过去,人们虽然有着强烈的对男孩的偏好,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无法对胎儿的性别作出准确的鉴定,因此,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对总出生性别比影响不大。80年代以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我国各地陆续装备了一大批用于检测包括肿瘤在内的各种疾病及妊情、避孕环状况的B超诊断仪,其中不少完全具备性别鉴定的功能。B超诊断仪的不断普及,为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尽管政府严禁用B超仪进行以选择性人工流产为目的的产前胎儿性别鉴定,但一些求男心切的夫妇在怀孕二孩或多孩时,仍千方百计地求助B超诊断人员作产前性别鉴定,保留男胎,流产女胎,从而干扰了两性出生比例的自然平衡。与瞒报、漏报相比较,目前由B超鉴定所引起的出生性别比升高虽然还不太显著,但这毕竟是出生性别比的真性升高,它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将更为严重,因此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三)溺弃女婴。可分为溺杀女婴和遗弃女婴两种情况。解放后,溺婴现象在我国已基本绝迹,而近年来,个别地区虽然发生了遗弃女婴的现象,但并不能解释我国近年来出生性别比大范围偏高的事实,因此,溺弃女婴并不是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显著偏高的重要影响因素。况且弃婴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再生男孩,并不是有意杀生,那些被遗弃的女婴大部分会被社会和别的家庭所收养,这样,弃婴所引起的出生性别比的升高,很大程度上可能是一种假性升高。尽管如此,溺弃女婴毕竟是对妇女基本人权的侵害,因此必须采取严厉措施,以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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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分析表明,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偏高绝不是偶然的,传统生育观的影响是选择性生育的内在动力,人口生育政策的紧缩是选择性生育的外在压力。二者缺一都不可能导致目前出生性别比的升高。考虑到人口生育政策紧缩的目的是为了抑制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缓解人口总量过度膨胀问题,而出生性别比的升高,只不过是由此而产生的一种负面效应,所以,消除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绝不可从放松人口生育政策着手。而应主要从改变人们的传统生育观入手,并辅之以如下工作:

第一,承认男女差别,切实关心和照顾女性和女儿户的利益。多年来,我们虽然在提倡男女平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并没有根本改变,其主要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客观地承认男女之间在生理上的巨大差别以及女性在生存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地位,而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结果事与愿违。因此,我们只有如实地承认男女差别,切实关心和照顾她们的利益,在各种社会经济政策上向女性和女儿户方面倾斜,才有可能最终消除性别歧视,改变人们偏男生育的传统生育观。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无男儿户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出生性别比和总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第二,严格计划生育管理,堵塞超生超育漏洞。如前所述,我国近年来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主要来自二孩及以上的多孩生育。根据现行生育政策的规定,几乎一半的二孩生育和绝大部分的多孩生育都属于计划外生育。如果我们能够强化计划生育管理,减少计划外生育,那就堵住了偏男生育的大头,从而达到降低出生性别比的目的。针对我国在人口控制方面,特别是农村人口控制方面,普遍存在人口控制政策严而管理措施宽的问题,为了有效地制止超生超育现象,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各项法规,把计划生育政策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对那些超生超育者实行有力的法律制裁。

第三,加强B超仪的管理,减少人为选择性生育的可能性。由于B超诊断仪的应用和普及,由B超而引发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产有逐渐蔓延的趋势。因此,加强对B超等可能用于产前性别鉴定的医疗仪器与技术使用的管理已势在必行。对操作人员的责任要提出要求,凡违反规定从事产前性别鉴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要绳之以法,从严打击。

注释:

①④徐毅:《出生性别比的研究现状》,《人口动态》,1992年第4期。

②贾威、彭希哲:《中国生育率下降过程中的出生性别比》,《人口研究》,1995年第4期。

③⑦⑧曾毅等:《我国近年来出生性别比升高原因及其后果分析》,《人口与经济》,1993年第1期。

⑤翟胜明:《农村人口控制:80年代的回顾和90年代的对策》,《农村经济与社会》,1994年第1期。

⑥高凌:《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特征及其影响因素》,《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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