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型批发体系的目标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论文,目标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面改革传统批发体系,重新构造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批发体系,再造批发企业,是关系我国商品流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难度很大的课题。为此,必须明确市场经济新条件下的批发改革目标。
一、批发体系改革目标的演变
实践证明,任何一项体制改革的设计都很难超越国家对基本经济体制的选择。同样,我国企业和学术界对批发体系改革目标的认识也受制于经济体制改革总目标的设计,即批发体系改革目标设计是适应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的变化而不断深化的。历时15年的我国批发体系改革实践对改革目标的探索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突破“三固定”批发体系为主要目标。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改革总目标相适应,改革开放初期的批发改革总体上仍以计划经济为主,即在原有批发框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商品购销政策作一些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如突破“三固定”批发模式,在纵向计划分配和国有批发为主的同时,增加一些横向自由流通和补充性渠道的比重。显然,这一设想对我国批发体系是建立在产品经济基础上的这一基本事实及其影响估计不足,仍然指望通过行政分配方式组建批发体系。
第二阶段:以总体重塑为主要目标。与“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总体目标模式相适应,80年代中期的批发改革旨在确立企业主体地位,实现商品自由流通,即在改革中重组专职批发商。由于这一阶段的改革目标侧重于否定旧体系,而对未来批发体系缺乏明确的刻画,加上社会环境的迅速变动,这一目标很快被搁置。
第三阶段:以建立“三多一少”批发格局为主要目标。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总体改革目标相适应,80年代中期以后的批发改革则是在保留少数商品计划管理的同时,强调以市场调节为主,对大部分商品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自由流通,并将改革目标逐渐指向商品流通调控方式、批发组织结构调整和国有批发职能转换等较深层次的问题。
第四阶段:92年以后,围绕着主体重塑、转换经营机制等核心问题,开始积极探索重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批发体系。
综观上述四阶段改革目标设计及其实践,我国批发改革既有成功经验,也不乏挫折与失误。尽管曲折起伏,但总体上还是沿着以市场为取向,建立充满活力的新型批发体系的改革思路进行的。一部分在产品经济基础上培植起来的国有批发企业突破在原有框架内修修补补的作法,对传统批发经营体制进行了伤筋动骨的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创建新企业,实行新机制,采取新战略、新方式,取得了显著效果,对批发企业迈向市场经济颇有借鉴。
二、新问题与新目标
由于批发体系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加上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缺乏组织市场经济条件下批发活动的经验,建立新型批发体系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障碍。抛开制约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产权关系、外部环境和政府部门职能等重大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不说,批发自身改革目标不明确,已影响到新型批发体系的确立进程。由于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批发体系尤其是专职批发商的改革目标缺乏较为充分的研究,现阶段对我国未来批发体系的目标仍很不清楚。因此,改革中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如专职批发商应具备哪些功能,如何开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批发业务方式等,致使某些企业的具体改革行动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
概括起来,批发企业采取的现实措施不外乎两类:一类以摆脱困境求生存为目的,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应急性!另一类以探索新型批发体系为目的,带有一定的方向性。显然,这二者并不完全一致,应该说,批发企业按市场竞争的要求调整和重新确立经营战略是正常的,如通过缩小或放弃批发业务,扩大零售或开展多种经营,转变经营方向以谋求生存。但批发企业摆脱困境的措施并不完全是批发改革的方向,形象地说就是,搞“活”了企业,搞“死”了批发。“三多一少”体制的形成是流通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但并不等于新的批发体系已经形成。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目标模式,显然,批发改革目标也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正。借鉴发达国家批发体制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批发业具体情况,欲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化的批发体系,关键是要摒弃在产品经济时期形成的自上而下塑造批发体系的观念和习惯,转而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重塑批发经营主体,鼓励各类批发企业在公平竞争和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自然成长,进而使批发企业的活动和批发体系的组建成为企业的自主选择。
据此,我国批发体系改革的目标应当设计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专职批发、厂商批发、代理、经纪、配销等为主要经营主体和方式的商品自由流通、企业公平竞争的批发体系。这一新目标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批发改革应以市场为导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批发企业所依据的应是市场原则而非行政原则,接受的是市场信号,而非行政指令。行政性的产品批发体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二者之间不存在相互协调或融合的可能。因此,彻底否定传统批发体系下按计划分配商品和按行政级别设置批发机构的作法,是建立新型批发体系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
2.批发业务活动和批发体系组建应以企业的自主选择为基础。批发作为一种中介业务和社会经济职能,同零售一样,仅仅是企业自主选择的一种经营活动形式。企业完全可以从自身投资利益出发,对是否进入和以何种形式进入批发领域进行抉择,而不应以行政手段进行组织,并对厂商自销和零售兼营批发等活动进行排斥或限制。市场经济中的批发企业同其他各类企业都应当是平等的,它们之间经营活动形式的差别只能来自企业投资者或经营者的自我抉择,而非源于政府的决定;它们之间的业务关系也只能是一种普通的商务关系,不应带有官方的强制色彩。为此,企业必须具有独立利益,能够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自主决策,并不再承担代行政府调控市场的职能。批发企业的库存只能是商业性的,按效益原则进行调整,不能指望其自觉承担“蓄水池”、“市场稳定器”的政策性功能。此外,批发体系的组建及其结构变动,也应在企业自主选择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因为批发企业是批发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批发体系则是适应批发企业公正运作的需要,通过市场竞争自然形成的。
3.批发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以多元化为主要特征。多元化首先是要建立多渠道的批发主体,即包含多种经济成份和突破部门行业界限的各种批发机构。其次是要采取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即在总结原有经营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充实和完善批发商的功能,引进代理、经纪和配销等为国际商务通用的经营方式,以低费用,高效率强化作为中介机构的作用。
4.新型批发体系的形成以有序、畅通为标准。有序是指批发体系的组建、结构变动以及批发交易活动都应遵循相应的市场规则,以规范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畅通则是指应消除各种形式的行政限制与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与部门分割,使各类批发企业均能自由进入或退出批发领域,以达到整个社会流通的开放性及其高效率。
由上可见,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批发体系与产品经济体制中的传统批发体系可谓迥然不同。在实现新型批发体系目标过程中,仅停留于对旧体制的改良和修补将于事无补,应摒弃传统的批发观念和批发体系。
三、新型批发体系中专职批发商的地位
专职批发商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只要产销之间、供求之间存在差异和矛盾,专职批发商就有存在的客观依据。我国的专职批发商已不再是原来的国有批发单一渠道概念。在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传统的国有专职批发商业垄断地位的打破,即国有批发比重剧降,并不意味着专职批发商已失去存在必要。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多渠道激烈竞争的格局中,专职批发商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依然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专职批发商的相对收缩,往往是经济起飞阶段的一种趋向。即便是近年来由于生产领域巨型企业集团的出现和零售领域连锁经营的发展,专职批发商的领域有所缩小,但它仍在社会商品交换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以日美等国为例,其专职批发商销售额占全社会批发总额比例约在50%以上。显然,厂商批发和其它兼职批发不可能完全代行专职批发商的职能。只要国有专职批发商转换经营机制,调整经营战略,并放手发展非国有专职批发商队伍,我国的专职批发商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四、新型批发体系中国有批发的地位
随着国有批发内涵的扩大和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融合,国有批发的概念被逐渐拓宽。从其内涵看,除了原有的国有商品批发外,还包括了以国有生产企业自销形式出现的厂商批发;从其外延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互相融合、参与的趋势、国有批发本身也很难全部以纯粹“国有”的面目出现。
“主渠道”概念作为历史的产物,是与国家经济体制总目标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构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批发体制时,应完全摒弃传统的“官定”批发主体的原则,不宜再人为地确立“主渠道”。在市场经济中,各类批发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完全是由公平的市场竞争决定的,不存在固定不变的“主渠道”。各种商品流通渠道的地位只能在竞争中自然形成,不能自封,也不能人封。为此,必须按公平竞争和自愿选择的原则,促进各类批发企业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