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探讨综述_土地流转论文

农村土地流转探讨综述_土地流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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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农村经济因此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成为农业再上新台阶的严重障碍。1990年邓小平同志总结中国农村改革的道路时说:“从长远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理论界就如何完善承包责任制,促进农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的讨论。笔者就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土地流转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企业或农户)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土地所有权流转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向国家或其他经济组织有偿转让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流转指土地租赁。它包括一级土地使用权市场和二级土地使用权市场。一级土地市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成员或其它单位、个人的交易关系,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二级土地市场是指土地使用者(承租者或承包者)在承租(包)期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者的交易关系。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不论继续多少次,都属二级土地市场。

目前,农地流转的必然性表现在:

1、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是农业内部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我国农村实行的承包责任制是家庭承包、人均分地,带来了耕地面积过小,地块零碎问题。据统计,1990年全国户均承包耕地五、六块,户均6.3亩,每块1.14亩。这种一户多地、一地多户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机耕、施肥、灌溉、植保等农艺措施的实行,不能很好地使用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不能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阻碍着土地产出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

2、农地流转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发生变化,非农产业在农村经济中占了越来越大的比重,许许多多的农业劳动力不断转移到非农产业。目前,全国农村非农产业总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2/3,全国已有一亿多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这些农民就业、收入和生活水平与土地的关系逐步淡化,他们对土地经营变得不大关心,在不少地方已出现了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现象,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了农业的有效投入和积累。

3、农户人口(劳力)的变动,农户生产能力的涨落要求土地流转。在农村,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参军提干、升学招工等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农户人口(劳力)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由于人口的变化必然引起农户内部人地比例的变化,这就要求建立一种灵活的农地流转机制,使农地的分配公平,使农地与劳动力等其它生产要素的组合自动地、经常地趋向合理化。

4.经济发展不平衡推动土地所有权流转。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各生产单位之间的不平衡。有些地区基础好、发展快,生产力发展具有冲破现有社区所有制界限的扩张趋势。它们通过对外招聘(雇工)解决劳动力紧张问题,通过对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同时,它们也需要扩大地盘——通过购买等形式从别的单位取得土地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5、城市土地市场的形成以及城市发展、乡镇企业的发展推动着农村土地的流转。

二、农地流转的难点与问题

尽管农地流转有其历史必然性,并且各地在不断的探索中创造了诸如“两田制”(口粮田和责任田分制承包)、“四荒”使用权拍买、企业化经营、农场式经营等好的经验,但在如何建立一种灵活有效的农地流转机制、普遍推广规模经营的问题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并且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民,尽管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农业生产,但绝大部分处于不稳定状态,他们手中的“非农饭碗”有随时被打破的风险。在农村缺乏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农民视土地为最后的退路。因此,这些农民一般不愿意完全脱离土地,为农地流转带来了困难。

2、农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了土地使用必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即应该使每个成员都有大致相同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完全按市场原则——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出让土地,形成规模经营,那实际上是对一部分集体成员生存权的否定,要解决这个矛盾,有待创造多方面的条件。

3、农地流转中,出现了隐形土地市场。这主要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和一些发达的乡镇,农地变成非农用地时其价值和价格猛增,以致一些人无视土地所有权的公有性质,进行私人土地交易,因而使农地有自发变成非农用地的倾向。

4、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户来说,他们的生产是商品性的,而非自给性的,这就必须随着市场的扩张与收缩来增加或减少生产。在现有情况下,他们与生产要素的组合被土地规模限制了,暂时没有找到一条解决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所带来的这个问题的好途径。

三、关于推动土地流转的几种意见

显然,土地合理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留着土地作为增值、保险手段又是农民的普遍心态,两者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有找到一个两者兼得的结合点,土地流转才能顺利进行。就在土地流转陷入两难境地的时候,在一些非农产业发达,人地矛盾突出的郊区,出自分工分业的需要,农户间自发地进行了土地租转。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对象自找,形式自挑,期限自定,租价自议。虽然没有明码标价,但实实在在是把土地使用权当作商品在市场上交易。那么,我们如何在一个更广的范围内实现农地流转,使之纳入法制化、有序化的转道,建立起灵活、合理的农地流转机制呢?理论界提出了几种不同意见:

1、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农地流转。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我国土地有效流转的关键在于“土地的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因为,国家不定期统一调整土地的做法,实际上使稳定承包关系或“一定若干年不变”成为一纸空文,农民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护。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宝贵,土地是财富而不是包袱。拥有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就是拥有一份经济利益和经济收益权。在无偿使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人们一般不会放弃归自己所有,承包或使用的土地,即使不愿耕种或无力耕种也是如此,如果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短期出租农地使用权的确能拿到租金,农户就可能出租;转让农地使用权能拿到地价,农户就可能转让。这样,建立起农地市场,的确能把农地使用权当作商品来经营。农民从自身利益出发,便会自觉自愿地将自己不愿耕种或无力耕种的土地及时转让出去,便可以促进土地适当集中和规模经营。

2、承包改租赁,即变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集体所有,家庭承租经营,集体和农户的关系由发包和承包关系变为出租和承租的关系,农户按年向村集体交地租。这样就把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完全分开,村集体把农地出租给农户,这是农村土地一级市场行为。农户从地产一级市场上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财产权利,它包括占有使用权、收益权、有条件的处置权。农户在合同规定年限内,在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既可以耕种土地,又可以依法将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于是,农地又进入二级市场,农地在农业内部有偿流转机制就建立起来了。

3、代耕代营制。这是以农民外出打工人数较多而相对落后的农村为分析对象,提出的一种轴心式的代耕代营合作经济联合体模式,可作为落后地区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的一种探索。

目前,以土地的均分化、分散化为特征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出现了量上不成比例、质上不相适应的矛盾。落后地区劳动力整体素质低,生产资料以手工工具为主,这就要求走经济联合的道路。代耕代营就是:社区内的代耕代营农户与因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或从事非农产业而自愿转让责任田的农户签定契约,转让耕地农户以货币化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从事非农业所得收益中原来用于购买农用生产资料的资金,作为股金参与代耕代营专业户的收益分配。同时,转让耕地的农户的妇、老劳动力参与季节性农业劳动,从代耕代营农户那里取得劳动收入。另外,代耕代营农户分别向农产品加工企业或专业户供给农副产品,并从它们那里稳定地得到销售收入,解决再生产资金问题。设想这种模式的同志认为,它可以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并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织,形成新的投入机制。还可以形成农工贸一条龙的大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

4、实施以农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引导农地合理流转。所谓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吸收股份制形式,实行劳动、土地、资金相结合的一种经济联合形式。其基本内容是通过界定土地公有制产权实现形式,集体将社员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等量化折股参股,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财产、资金等以股份形式量化为社员共同占有,股东按其持股额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同时负有风险共担的义务,劳动者按劳分配。这样,社员拥有的土地折股量化到人,成为价值形态的股权,而不是实物形态的土地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土地的个人占有观念,有利于农民转让承包权,安心转向二、三产业。同时,变土地分包经营为竞包经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规划、规模经营,为农业的专业化、集约化打下基础。

从以上几种改革的理论模式来看,有三个共同点:第一,改革的目的在于规模经营,提高农业产出率并从多方面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第二,改革带有市场化取向。目前,用整剂划一的方式来实现规模经营根本不可能,无法解决农业经营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只有实行市场化的改革,才能把这些问题交给市场去解决,纳入有序化的轨道。第三,推动农地流转旨在进一步完善承包制。

四、有关农地流转的理论问题

1、土地产权主体界定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农地流转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所谓土地产权界定就是土地作为一种物质资产,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产权主体之间的分配和定位。就农村现行产权主体界定来看,一是法律上不统一,难以操作。《宪法》规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将产权主体赋予行政村,合作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土地法》则将产权主体赋予村合作经济组织,又可归村民小组所有。二是产权主体模糊。农民承包了土地后,认为自己是产权主体,可以自由利用,致使改变土地使用形态(如农转非等)的现象普遍存在。我国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但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经常发生的。如城市的发展,铁路、公路的修造,各类经济开发区的辟建等,都要向集体征用土地。为此,理论界呼吁:必须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最终所有权归国家,不论法律上把产权主体赋予谁,不改变土地的公有性质,因此禁止任何形式的私有;凡农地变成非农地,国家必须给予严格限制,要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先行征地变成国有土地,再由国家向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农村土地市场的开放与农地的流转主要是指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土地二级市场。

2、农地有偿转让不违背土地公有性质。

中共中央1993年11号文件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这就明确了农户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

理论界有的同志认为,有偿转让不仅有其现实必要性,而且有其充分的理论根据,这就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认为转让土地的农户获得的是一种级差地租即对土地长期投入的一种回报。还有同志为此作了补充,认为:农地有偿转让的经济价值部分归个人所有与坚持农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矛盾。一方面我国现阶段仍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结构,作为曾经是农民生活第一依靠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理应得到保护,在农地作为最靠得住的生活来源未改变之前,每个农户都希望和应当有享受这一权利的权力。得不到补偿,农民就宁肯抛荒,也不愿意转让。保护每个农户的这份利益,不但不会影响和削弱农地公有制性质,反而会使公有制的观念得到巩固。另一方面,农户转让的是农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转让农地的农户获得的并非整个土地的价值,而是承包权所产生的效益价值,它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流动,目的在于更合理的配置资源,而不是买卖土地,获取利润。

3、农地流转与承包责任制的关系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分明确地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长期稳定,不断完善。”那么,农地流转、规模经营是不是对承包制的否定呢?不是。应该说,农地流转、规模经营是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对承包责任制的积极推进,因为它不是简单的“归大堆”、走老路,而是在市场经济导向下,向农业专业化、集约化、现代化过渡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按人均分配土地,农民承包的土地同时肩负了供给口粮和向社会提供商品粮的双重任务。农户经营的土地有了两种功能:一是保险功能,解决自己家庭所需口粮,二是经济功能,解决家庭开支所需费用。第二种功能是通过农户向社会提供商品粮来实现的。在农民的收入来源增多,种粮利益下降的情况下,土地的经济功能逐渐消失。这样,推动土地流转,把农民不愿耕种的土地让渡给愿意耕种的农户,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便是很自然的了。规模经营不仅解决了由于土地分散、不便于区域化种植、机械化作业与集约化经营等问题,而且促使经营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在增加农业投入、采用新技术方面给予重视和关心,以取得规模经营效益。所以说,它是对承包责任制的合理扬弃。

4、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

农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需要,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经济新的生长点,但是,“适度”就土地而言,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一个独立经营体,到底以多大规模为好,取决于经营者素质,机械化水平,社会化服务水平及其它外部条件,因此,土地流转必须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进行。推动土地流转的进程要与劳动者的素质、管理人员状况、资金的投入数量、生产工具设施、科技应用水平等相适应,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为标准。否则,就是揠苗助长,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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