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多方沟通,听取意见退休年龄不平等导致女性权益受损系列报道之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山西论文,不平等论文,之五论文,系列报道论文,退休年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安排,山西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已全面推开,组织人事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中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者不论年龄大小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女性利益。
早在今年4月上旬,山西省妇联即召开了省直部分女厅局级领导干部座谈会,省直机关部分妇委会主任座谈会,并对省直各厅局女职工,特别是县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的总体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座谈中,大家反映出一些值得社会关注和急需解决好的关乎妇女切实利益的问题。
山西省省直机关一位女副局长说,1992年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女处级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和1990年人事部下发的《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均明确规定:处级以上女干部、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年龄根据自愿可到60岁。这次机构改革,尽管表示着减员的男女年龄同比下降,但实际上女领导干部和高级女知识分子比同级别男性提前5年退休,没有另行规定什么优惠政策。这本身又不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竞争和落脚。为此,有人认为,这样会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也给未来干部队伍性别比例失衡留下隐患。
大家一致建议在机构改革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保持女干部的合理比例。根据对山西省省级机关56个厅局的调查统计,女性现有比例占相对弱势,正处级、厅局级女干部的比例更低。所以应充分考虑目前机关干部队伍的现实状况。在机构改革中按比例分流,保证女性参政的社会份额。
2、应有可操作性措施。山西省晋人老字(1989)73号文件《关于放宽部分退休女职工领取生活补贴工龄年限的通知》中,曾就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作过特殊规定,女职工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从1989年10月起改为补贴20%,这曾在全国都作为经验交流过。机构改革中应继续执行此文件,同时按照中组部关于女处级干部退休年龄的规定,在计算女职工退休年龄或按提前退休时间增加工资档次时,与留岗人员比,与同级别、同等条件男性比,都要有足够的可操作性优惠政策,以保持政策上的衔接;也不至于使被分流人员的利益受到更大的侵害。
3、应坚持竞争上岗,合理安排。尤其是撤并单位的女干部,应根据本人的素质、专长给以合理安排,不能只当陪衬。也可向地市交流,不断丰富其阅历和经历,在多岗位、多层面得到锻炼和提高。对担任副厅职务10年以上的同志应给予解决待遇问题。
4、应加强思想疏导和政策引导。由于女性生理等原因,女性群体的思想和情绪易受客观环境的影响,稳定机关女性情绪,化解矛盾,对于搞好机构改革以至社会稳定极为重要。客观地讲,机构改革分流工作也确确实实给她们制造了又一个心理障碍。建议党政组织和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在机构改革中给予女同志更多的关心和帮助,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工作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她们正确认识形势,客观分析自己,敢于面对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