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夏公文制度_西夏论文

论西夏公文制度_西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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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夏国传》载:“西夏设官之制,多与宋同;朝贺之仪,杂用唐宋;而乐之器与曲,则唐也。”由此可见唐宋时期完善的政治制度深深地渗透到西夏的各项制度之中,作为政治制度之一的公文制度也不例外。目前,史学界对西夏公文史的探讨仍很薄弱,本文拟对西夏公文及制度作一概述。以求教于专家学者。

一 西夏公文的体裁

公文体裁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和演化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它是某一历史时期全部公文内在本质和用途分工的外在表现形式。西夏的公文体裁,可从《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律令》)以及清人王仁俊编纂的《西夏文缀》中略知概况。

《律令》是西夏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年)制定和颁行的一部国家法典,共20卷,是西夏时期一部综合性法典,内容包括刑事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等,对西夏公文制度也有所涉及。如其中规定:“矫传行制、圣旨者,不论官,当以剑斩。其余未奏而谓已奏,然后矫传行圣旨及先矫传行圣旨者,一律绞杀,有官可与官当。”(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11第383页。)还写到:“写秘事及牒诏书、兴兵文书、恩敕等损毁、盗隐、亡失等之罪,依所定判断。……有言予信物、受迎遣法头项文书,及两国间写牒敕、誓文……”(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12第418页。)从这些文字里可以看出公文的体裁有制、圣旨、诏书、牒敕、牒、誓文等。还规定:“诸人买卖及借贷,以及其他类似与别人有各种事牵连时,各自自愿,可立文据,上有相关语,于买卖、钱量及语情等当计量,自相等数至全部所定为多少,官私交取者当令明白,记于文书上。”(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3第189页。)《西夏文物研究》中就记载有《天盛二十二年卖地文契》等,由此看出,西夏时期还有契约公文存在。

《西夏文缀》共2卷,是一部汉文西夏公文的汇辑之作。西夏自1038年元昊建国称帝,便在国内通用自己的西夏文,而与宋、辽、金3国交聘往还的公文仍用汉文,“汉字掌中国往来表奏,中书汉字,旁以蕃书并列”(注:龚世俊等校证《西夏书事校证》,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卷12第147页。)。长期以来,学者们只注重对西夏史料进行辑佚,很少有人对这类交聘公文进行辑佚。王仁俊以其史学家独具的学识,意识到这类公文对历史研究的重要性,故辑成《西夏文缀》2卷,共收录汉文西夏公文21篇,汉文西夏诗歌6首。这21篇公文包括:表11篇,书4篇,奏、铭、碑、序、露布、榜各1篇。

此外,在《西夏文缀》的最后附有《西夏文逸目考》,“西夏文字有仅存《逸目》者,辑之以备搜考”(注:《西夏文缀述例》,载《实学丛录》。)。《逸目》属有目无文者。王仁俊在辑录西夏公文时,从史书中仅见到一些公文的篇目,并未见其正文。但从《逸目考》所收38篇公文的篇名来看,可弥补《西夏文缀》收录公文数量之少、短缺体裁之不足,增添了如《报用光定年号牒》中的“牒”、《犯镇戎入公移》中的“移”等公文体裁。下面就《律令》、《西夏文缀》等史书中记载以及其它相关文献中出现的西夏公文体裁列示如下:

1.圣旨——专供皇帝发号施令时所用的公文。

2.制——皇帝处理国家大事、颁布重要法令、任命官员时所用的指挥决断公文。

3.诏书——一般是赏赐官员所使用的公文。

4.表——文武大臣及内外官司向皇帝陈述事情时用的上行公文,有时也用“奏”。

5.白札子——臣下及内外官司向皇帝陈述事情时也用“白札子”。如“诸司局分人应行文书已成,大人处不过问,不许自专行之。违律,局分人自专行之时,比自造本司所属矫手记及使用权自为等,分别罪情,有圣旨则依次减一等,无圣旨则当减二等。其中获圣旨而行白札子者,使造上司真手记,当与行圣旨谕文相同”(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11第384页。)。

6.牒——平行机关或不隶属的官署之间公务、协商问题等时所用的一种平行公文。《律令·司序行文门》中规定:“上等中书、枢密自相传牒。”其与“行牒”、“移牒”、“牒敕”的作用相似。

7.移——用于平行机关往来公文。

8.署牒——点阅兵马时所发的任命书。

9.慢书——一种侮辱性的文书。如“时赵元昊欲叛,而未有以发,则为慢书求大名,以怒朝廷,规得谴绝,以激使其众”(注:韩荫晟《党项与西夏资料汇编》中卷,第二册,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0页。)。

10.誓文——其一方向另一方表示诚服或愿意为其服务的一种盟誓公文,其与“誓表”作用类似。如《西夏文缀》载“诣宋上誓表”。

11.文契——双方或多方就某一事项达成共识并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公文。

12.铭——记述生平功德或申明鉴戒的公文。如“大夏国葬舍利碣铭”。

13.露布——古代用称檄文、捷报或其它紧急文书。露布,是因不封检,露而宣布,让大家知道而得名。

14.碑——刻在石碑上的记事文章,用作纪念。如《西夏文缀》中载“重修感通塔碑”。

15.序——撰写在主要内容之前的文章。如《西夏文缀》载“密圆因往生集序”。

16.榜——张贴在大街小巷的广而告之的一种公文。如《西夏文缀》载“购夏竦榜”。

二 西夏公文的载体

公文的载体是利用各种质料和技术形成制作和储存公文,便于公文的及时传递、保管和流传。西夏公文的载体以纸质为主,还有金属和木质载体。从考古史料可知,西夏文物、文献的发现,时间最早、数量最大、内容最为丰富的当数内蒙古额济纳旗黑城的发现。1908-1909年,俄国旅行家柯兹洛夫率领的俄国皇家地理学会探险队,先后两次在这块宝地上进行了发掘,“在城西北被称为图书馆的一座墓塔中获得文书计2.4万卷,加上在城内获得的文书和文物,用40头骆驼运回俄国,其中实物存圣彼得堡冬宫(艾尔米塔什)博物馆,文书存圣彼得堡东方文学研究所”。后来,1914年、1923年、1927年,英人斯坦因、美人华尔纳、瑞典人斯文赫定等先后到这里考察、发掘,“其中斯坦因所获较多,计有汉文古文书230件,西夏文古文书57件”。1983年9-10月、1984年8-11月,“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清理出各种文书近3000份”(注:牛达生《西夏刻书印刷事业概述》,《宁夏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这其中大部分文书的载体都是纸质的。而且,从考古发现,西夏文书印纸多用麻纸,也使用树皮纸。据西夏后期写本汉文《杂字》“器用物部”记载的西夏纸有“表纸、大纸、小纸、三抄、连抄、小抄、银碗、纸马、折四、折五、匙箸、金纸、银纸、蜡纸、京纸等十多种,说明西夏纸张及纸制品品种之丰富,可满足现实生活各种需要所用”。不仅如此,还有公文用纸之规定。如史载:“诸院主簿、司吏每年纳籍时,写簿用纸,按簿上所有抄数,各自当取钱二十钱,由大小首领各自收取,当交主簿、司吏,不得超予。”(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6第257页。)还制定了有关纸质文书管理的一些措施,如“诸人执符出使处,不许藏符于怀中,致符面上纸揉皱折叠。倘若违律藏于怀中,又揉皱面上纸等,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13第471页。)。还使用过“头子”等具有凭证性质的纸质公文,如“案头司吏推寻,头子当同时行,若□□□头子先行时,十杖”(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11第382页。)。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公文载体,如《宋史·夏国传》载元昊“发兵以银牌召部长面受约束”;《西夏律令》载:诸人“执翰符而折之,曰我带银符语及所领符不带腰上而置家中,一律徒三年”;史籍还记载:“待命者内宫当值,不许于持铁箭过后放弃职事而往他处。”(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12第429页。)可看出西夏时期曾使用过银符、铜符和铁箭等金属质地公文载体。西夏还使用过木质公文载体,如史籍载,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陕西宣抚使韩降遣将出麟府,“破贼马户川,斩首数千,获绣旗、木符、领卢印”(注:《名臣碑传琬琰集》上卷,《韩献肃公忠弼之碑》。);宋绍圣三年(1096年)鄜延经略使吕惠卿言:“自六月以后五十日间,第一至第七将前后十四次俘斩甚重,并获副军大小首领、副钤辖及得夏国起兵木契、铜记、旗鼓。”(注:《宋会要辑稿》兵八之三三条。)以上两例中出现的“木符”、“木契”就是木质公文。由上可知,西夏公文的载体不仅有纸质的,而且还有金属和木质的。

三 西夏公文组织机构

党项族建立的夏州地方割据政权,经继迁、德明两代人的奋发努力和经营,到元昊时已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夏州党项政权的继承者李元昊雄才大略,高瞻远瞩,从一开始就模仿宋朝体制,建立起一套维系政权运行的官吏制度。元昊在称帝的前一年,就在继迁、德明所设官职的基础上,仿照宋制建立了具有国家规模的中央和地方官制。据史籍记载:西夏中央官制“其官分文武班:曰中书,曰枢密,曰三司,曰御史台,曰开封府,曰翊卫司,曰官计司,曰受纳司,曰农田司,曰群牧司,曰飞龙院,曰磨勘司,曰文思院,曰蕃学,曰汉学”(注:(元)脱脱《宋史·夏国传上》,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3993页。)。各机构的具体职掌是:“曰中书,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属有侍郎、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舍人、司谏等官。曰枢密,掌军国兵防边备,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属有枢密、同知、副使、佥书、承制等官。曰三司,总国计,应贡赋之入,属有正使、副使、盐铁使、度支使等官。曰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属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殿中御史、监察御史等官。曰开封府,掌尹正畿甸之事,属有六曹、左右军巡使、判官、左右厢公事干当等官。曰翊卫司,司统制训练,藩卫戍守及侍卫扈从诸事,官有马步都指挥、副都指挥及诸卫上将军、大将军之号。曰官计司,司文武职事员阙,注籍应选。曰受纳司,司仓庾贮积及给受等事。曰农田司,司仓储委积,平粜利农,属有司农卿、少卿、丞、主簿等官。曰群牧司,司内外九牧国马,属有制置使、副使、都监等官。曰飞龙院,专防护宫城,警捕盗贼,以武干亲信者为之,或以内臣充职。曰磨勘司,司选叙磨勘、资任考课。曰文思院,掌造金银犀玉,金彩绘素,以供舆辇册宝之用。”(注:龚世俊等校证《西夏书事校证》,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卷11第133页。)

下面就史籍记载的与公文组织机构有关的官制作一简单的介绍。第一是中书省。中书的具体职责是“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由此看出,中书省不仅是西夏国最高行政机构,同时也是领导、指导西夏国公文工作的最高机构,一些重要的公文都要经过中书省撰写并发布出去。当然中书省下面还设有专门主管公文工作的具体机构,即蕃学和汉学。西夏建国前后都设有蕃学和汉学这两个机构。从其职掌来看,蕃学和汉学是专门掌管国内与国外公文的撰写及收发传递工作,属西夏国专职公文管理机构。史籍记载:西夏自元昊倡导、大臣野利仁荣创制西夏文字以后,元昊把它定为国字,“凡国中艺文诰牒,尽易蕃书”。于是在夏大庆元年冬十一月,特设立“蕃字、汉字二院。汉习正、草;蕃兼篆、隶。其秩与唐、宋翰林等。汉字掌中国往来表奏,中书汉字,旁以蕃书并列;蕃字掌西蕃、回鹘、张掖、交河一切文字,并用新制国字,仍以各国蕃字副之。以国字在诸字之右,故蕃字院特重”(注:龚世俊等校证《西夏书事校证》,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卷12第147页。)。蕃、汉字院的设立,使西夏公文的撰写更加规范,同时也使西夏文字的应用推广到西夏的邻近地区,进一步扩大了西夏文的使用范围,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西夏文字在夏国文化中的地位。因此,建国前后,虽说蕃、汉字院属司等以外的机构,但它却在西夏文化教育事业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成为西夏统治者管理的左臂右膀。

第二是枢密院。枢密院主要执掌兵政事务,其具体职责是“掌军国兵防边备,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注:龚世俊等校证《西夏书事校证》,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卷11第133页。)。枢密院是西夏最高的军事机关,凡属军事及边防方面的公文,都由枢密院负责撰拟和处理,如负责督促、检查驿传事务,同时还负责各监军司将领、士兵的各种差遣、补员的军事公文。其下有直属的十二监军司,具体负责各自区划内的公文工作,如黑水镇燕监军司即内蒙古额济纳旗黑城,是迄今发现的公文时间最早、数量最大、内容最为丰富的一个监军司。

综上来看,中书省、枢密院不仅是西夏国最高的行政和军事机关,而且又是西夏国最高的公文工作领导机关,蕃、汉字院以及各监军司是西夏国公文工作的具体撰拟、实施和处理机关。

四 西夏公文工作者

元昊称帝之后,为了加强公文管理工作,专门任命了“典文书”之官吏,如史载,元昊“即皇帝位,改大庆二年曰天授礼法延祚元年,以野利仁荣、嵬名守全、张陟、张绛、杨廓、徐敏宗、张文显为中书、枢密、侍中等官,专主谋议;以杨守素、钟鼎臣、嵬名聿荣、张延寿为官计、受纳诸司,主文书……”(注:龚世俊等校证《西夏书事校证》,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卷12第149页。)使公文撰拟及处理等工作在有组织有领导的规范程序下进行。西夏不仅设置专典公文之官吏,而且还派遣了具体的公文工作者,这些公文工作者主要是指渗透在各机构之中且官卑秩微的都案、案头、主簿、司吏等官员。如从《律令》卷10可清晰地看到西夏政府机构中各职司应派设的都案、案头等数额。它规定所派没的都案,上等“中书七,枢密十四牒案”。次等司的殿前司十都案;中兴府、三司各八都案;御史、大都督府、西凉府、内宿司、群牧司、陈告司各六都案;宣徽、皇城司、匦匣司、阁门司、都磨勘司、农田司、京师工院、磨勘军案、鸣沙军各四都案;御庖厨司、受纳司三都案。其余各等职司也都各有数量不等的固定的都案。值得提出的是在中等司中有二十个职司各派刺史一名,同时每个刺史处各派都案一名。各职司中派遣都案官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如史载“中书、枢密、经略使、次中下末等司都案者,遣干练、晓文字、知律法、善解之人”(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10第375页。)来承担各职司的公文工作。从《番汉合时掌中珠》所列职官顺序“承旨、都案、案头、司吏都监”可知,都案官位于承旨之下,一般司吏之上。又《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8元丰四年十月条记载:“种谔言捕获西界伪枢密院都案官麻女吃多革,熟知兴、灵等州道路、粮窖处所及十二监军司所管兵数,已补借职,军前驱使。”可知都案官对军事方面业务非常熟悉,但职务不太高,应是枢密院内总管业务各案的头领。

另外,诸司遣案头次第也有详细的规定,且数量相对都案来说要庞大一些。规定上等中书派遣四十二案头,枢密派遣四十八案头,次等司的殿前司共六十案头,中兴府二十六案头,御史二十二案头,三司二十案头,宣徽九案头,内宿司十四案头,皇城司十八案头,匦匣司十案头,大都督府、西凉府、御庖厨司、府夷州、中府州等各派遣六案头,阁门司四案头,出家、道士二功德司各派遣二案头。其余各等职司也同样派有固定的案头。其案头的派遣法与都案的派遣相比,程序稍稍简单一些,如中书、枢密诸司派遣案头时,一般应在属司司吏中选择旧任职、晓文字、堪使人、晓事业、人有名者,依平级法量其业,奏报上一级等司核批之后遣为案头,但必须以职阶计,限量遣之。与此同时,又特别强调地边随正副将都案的选派,应该在次等司都案及中书、枢密案头等中权遣,等任务完成之后仍然回到原所属司内当职,属暂借用人之制。总之,西夏派遣公文工作者,其一般规律是上一等的都案,可为下一等的承旨,上一等的案头可为下一等的都案,上一等的司吏可为下一等的权案头,司吏根据绩效大小可平级调动。

西夏地方政府公文工作者的派遣是:“前述诸司都案、案头数除已明定之外,司吏以及诸堡、城、军、寨、转运司、工院、经治寺、行宫三司、县、末等司等都案、案头、司吏者,当以职阶计,限量遣之。”(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10第377页。)由此而知,西夏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衙署中都派设有一定数量的都案、案头、主簿、司吏,他们在以杨守素、钟鼎臣、嵬名聿荣、张延寿等主文书官员的领导指导下,具体负责西夏国的公文工作。

五 西夏公文的文风

西夏公文是西夏作家文学的主要组成部分,西夏统治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较普遍地接受了教化实用文学的主张,对于中国文学“宗教”、“载道”、“言简”的悠久传统,也能够心领神会,身体力行,产生了许多以实用性文字写成的公文。由于历史的原因,留存下来的文学作品总量不多,但是仍可看出西夏文学作品具有较高的水平,其中用西夏文创作的作品有的表现出党项固有的风格和特点,而一些用汉文写作的文学作品则明显的受中原汉族文学传统的影响。

从《西夏文缀》保存下来的西夏公文来看,大多是以西夏首领人物的名义,写给宋、辽、金等封建王朝帝王们的表文。这些表文继承了中国表文“对扬王庭,昭明心曲”的传统。一方面表示了对有关王朝所持的态度,另一方面又抒发了自己的感情。西夏统治者高度重视作为“既其身文且亦国华”(注:刘勰《文心雕龙·章表》。)的表文,不仅尽力借此显示自己的文学功力,也借此显示西夏王朝的文学精华。西夏的表章一似唐宋,均采用骈体而作。首先是因为西夏受唐宋文化影响较深,出自对唐文化的推崇,西夏奉唐时已成定格的骈体公文作为本国表章的圭臬;其次是为了标榜与中原王朝的对等地位,西夏必须采用中原王朝无所不用的骈体公文,故西夏表章采用骈体,势在必行。

骈体多用并列的排句写成,讲究词语的对偶,典故的运用,藻采的修饰和音调的协调。西夏的表文得骈体之妙,不少的表文在琢章、造句、驱辞、炼字等方面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有些表文,由于作者用力颇深,以致陈辞比事,警策精切,读来令人情绪激昂、回味再三。如元昊登基之后,于宋仁宗赵祯宝元二年(1039年,即西夏天授礼法延祚二年),上表宋廷曰:“臣祖宗本自帝胄,后魏赫连之旧国,拓跋之遗业也。当东晋之末运,创后魏之初基。远祖思恭,当唐季率兵拯难,受封赐姓。祖继迁,心知兵要,手握乾符,大举义旗,悉降诸部。临河五郡,为旋重而归;沿边七州,悉差肩而克。父德明,嗣奉世基,勉从朝命,三十年边情善守,五千里职贡常输,夏主之号,夙愿于颁宣;尺土之封,显蒙于割裂……。伏望皇帝陛下,睿哲成人,宽慈及物,许以西郊之地,册为南面之君。敢竭庸愚,常敦欢好。鱼来雁往,任传临国之音;地久天长,永镇边防之患。至诚沥恳,仰俟帝俞。谨遣弩涉俄疾、你斯闷、卧普令济、嵬伽崖你奉表以闻。”表文以庄严的文笔,将先世所建之业绩,如数家珍般道出;将自己称帝建国的理由,如宣言般公布。在历史与现实的结合点上不但论证了“西郊之地”、“南面之君”的合理存在,而且指明了“鱼来雁往”、“地久天长”的美好前景。从艺术表达上看,全文主旨突出,结构严谨,层次清晰;用语典雅凝重,论说逐步深入,文气沉稳从容。这种表文的写作,深受唐代以来骈体公文的影响,十分讲究将骈俪排偶施之于现实应用,使公文也变成了篇体光华的美文。这种表文,颇能代表西夏宫廷的文学风格,并昭示了西夏作家在艺术上的刻意追求。

最能反映西夏文学特点的,是《凉州重修护国寺感应塔碑铭》。它是西夏文、汉文合璧,两相对照,虽内容相近,但不雷同,各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具有浪漫主义色彩,对仗大体工整,语句朴实生动,反映党项民族文学的独特风格。该碑铭由阴、阳两面内容构成。阳面的西夏文碑文,以宣扬轮回、流转、因果、知行等教义发端,带出了脱俗行善的劝说,以及印度阿育王为安置杏眼舍利而修建这座凉州佛塔的历史传说:“妙塔七节七等觉,严陵四面四河治。木干履瓦如飞鸟,金头玉柱安稳稳。七珍庄严如晃耀,诸色妆饰殊调和。……法物种种具放置,供应一一全已足。”碑铭整齐的语句,多彩的描摹,形象的比喻,流美的气韵,成功地表达了西夏民族浓厚的宗教情感。更令人叫绝的,是在这段碑文之后却以大段的排偶语句,“五色瑞云,朝朝更复金光飞;三世诸佛,夜夜必绕圣灯显;……施舍殊妙,三轮体空义皆解;志心坚固,二边不执证彼岸”,热情称颂了修成此塔之后将使佛法得以弘扬的美妙境界。阴面汉文碑文的散体序文,以讲述印度阿育王起8.4万宝塔奉安舍利一事发端,介绍了这座凉州佛塔充满奇异的兴衰历史。其碑文的韵语铭文,全部采用四言的形式写成。四句一节,共16节,计64句256字。这么长的铭文,在我国碑文创作中本不多见,它竟被成功地用之于西夏碑文之中,这是一个创举。铭文是作者“奉诏”所作的“辞不获证”的“抽毫抒思”,首言宝塔肇基阿育的兴修历史,次言宝塔灵瑞数起的祥异现象,最后写重修宝塔旧物惟新的无量功德。铭文气势的宏伟阔大,章法的谨严清晰,词语的雅正优美,风格的凝重庄严,堪称西夏铭文之最。

西夏的公文是围绕西夏宫廷的政治生活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作者主要是由西夏的历朝帝王及其朝中的官员构成。他们的作品,不但承续了北方文学固有的质朴的传统,也不断吸收了南方文学所谓的文雅的特色。这与其特定的地域环境、风土人情是切合的,也与他们尽力将自己提高到中原王朝的文化层次的愿望是一致的。《隋书·文学传序》曾对南、北文学的不同面貌和特点作过概说,“江左宫商发达,贵于清绮;河朔词义贞刚,重于气质。气质则理胜其词,清绮则文胜其意。理深者便于时用,文华者宜于咏歌。”西夏公文,在文学上的风格,是南北汇合,既“重于气质”,又“贵于清绮”,既有能便于时用的深理,又有能宜于咏歌的华文。

六 西夏公文制度

公文是政治管理的重要工具,受到西夏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西夏历代统治者均不同程度地制定措施使公文更加严谨科学并逐渐完善,而且形成了一系列公文工作制度。

1.公文避讳制度。

公文书的避讳制度最早可追溯到秦始皇时期。后来在历代中原王朝普遍使用,而且逐渐地详细和严格。西夏作为与宋、辽抗衡的西陲小国,它自然也引进和效仿了宋的这一公文制度。从史籍可知,西夏公文书的避讳有四种情况:一是建国之初为本国避讳,如元昊继位后,开始为称帝建国作准备,引用了宋朝年号,后来为了避父亲李德明讳,改宋“明道”为“显道”,称于国中;二是为宋、辽、金避讳,西夏名义上为宋属国,为了捧宋、尊宋、臣宋,西夏从宋初开始就为宋避讳了,如“彝兴,彝超之弟也,本名彝殷,避宋宣祖讳,改‘殷’为‘兴’。”同时为辽避讳,如李德明为避辽穆宗耶律景曾经更名为“明”;三是汉族辈次排列的习惯已在西夏公文中使用,致使西夏官僚在公文撰写中也已习惯了严谨地辈份排列顺序,不得随意错排;四是西夏的避讳比较混乱,如张元、吴昊不避景宗元昊名讳,“元昊责以入国问讳之义,二人大言曰:‘姓尚不理会,乃理会名耶?’时曩霄未更名,且用中国赐姓也。于是竦然异之,日尊宠用事”(注:拙文《西夏文书避讳制度探略》,《秘书》1997年第12期。)。这对西夏公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2.公文传递制度。

西夏境内沙漠绵亘,沟壑不断,交通十分不便。但西夏国的公文传递却迅速及时,其主要原因是西夏有非常严密的公文传递制度。首先采取差人坐骑征用制。西夏公文一般由专职公差负责传递,为保证公文能安全及时地送达,《律令·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规定,公差人所用坐骑实行沿途征用制,所有被征人员必须给予,若“不予骑乘而逃”者,徒12年,不予骑乘且殴打差人者当绞杀。但差人不得差用“官马”,更不能超捕,按照官府签署的“捕骑头子”的规定征用坐骑,且用完必须还畜。其次是逾期罚罪制。为保证公文能按期送达目的地,无论是紧急公文还是一般公文,在送达时间上西夏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火急件的规定,“因来至边地敌寇不安定之地,我方发兵马,又十恶中叛逃以上三种情等,执符火急要言”时,传递必须及时,绝对不能有所迟缓,若“误自一时至三时八杖,四时至六时十杖……四日徒十年,五日以上一律当绞杀”等(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13第468页。)。一般公文的传递也有时限要求,如《律令》规定西夏国各地到京师兴庆府的公文:沙州、瓜州到京师40天……距离最近者也规定需10天;若迟缓,“自一至五日不治罪,自六日至十日,有官罚钱五缗,庶人十三杖……一个月以上一律当获二年徒刑”(注:拙文《西夏文书传递制度初探》,《秘书》1997年第3期。)。

3.公文审核签名制度。

审核签名是保证所写公文能准确无误地反映上司意图,同时也是对公文表示负责,更是官员行使权力的象征。如史籍记载,凡“校文字者当于外为手记”,若所校公文有所失误,则以此为凭证追究“校文字者”的责任,西夏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集体审核的公文,其他“同任职者”都要签名画押,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同任职有手记时,所校文字上有疑□,知有住滞而未过问者,比较者罪减一等。未知,则因未仔细搜寻而再减一等”(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9第321页。)。不仅如此,西夏为了保证重要公文的准确性,还实行层层审核制度。《律令》规定:纳粮入库,计量小监要登记造册,该为“新册”一卷,然后与旧册核查对照,确信无误时,再为“清册”一卷,附上说明文书一并报送中书。“中书内人当再校一番”,若无疑义,“则增于扳簿上,一等等奏闻而知晓之”,然后立卷归档。西夏公文撰写完毕后进行签名时,一般情况下时间在前,姓名或职衔在后,如《乾定二年黑水守将告近禀贴》的签名就是“乾定申年七月 仁勇”(注:拙文《西夏文书送审制度探索》,《秘书》1999年第6期。)。

4.白纸空头制度。

《宋史·夏国传》记载,西夏设制“多与宋同”,而宋的公文撰拟也受到了唐的影响,所以始设于唐的贴黄制度也被宋所采用,但唐、宋文书贴黄含义却不完全相同。唐时制、敕等公文以黄纸书写,如有需更改之处就用黄纸贴上,然后重写更改文字,当时谓之贴黄。而宋朝上奏公文都是用白纸书写,意犹未尽而有需补充说明之处,再用黄纸另写贴在奏章之后,也谓之贴黄,“今奏状札子皆白纸,有意未尽,竭其要处,以黄纸则书于后,乃谓之‘贴黄’”(注:叶梦得《石林燕语》,中华书局1984年版。)。西夏似受到宋朝贴黄的影响,创制了公文的白纸空头制度,如西夏律今规定:“诸司查律令者,二案头、五司吏等一共当设七人,另当设一律案检。所有判写公事时,问处案人当告案,应有罪情,罪纸其后留白纸空头,经大人处判断□,当载律案检中,当查律令、罪法,以红字写于空头白纸上,律案检、案头、司吏当为实状,相接继,当予局分处,经判断实行。”(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9第322页。)西夏的白纸空头不像唐、宋将要补充的内容另附页书写,而是在公文末尾留有空白,以便补充说明。为了区别起见,将需补充的内容用红笔书于公文末尾空白的纸页上,成为上司决断的依据,此谓白纸空头制度。

5.公文平阙制度。

平阙是指在撰写、誊抄公文时,遇有皇廷特定之字词时要另起一行平格或高出几格书写,或者在同一行中空格书写。平,平抬之意,又称平出、跳出、出格。另起行平格书写称为平抬,高出一格为单抬,高出两格为双抬,直至七抬。阙,空抬之意,在稿纸同一行中空一格直至十格。平阙制度开始于秦朝,当时规定不甚严格,而到了唐、宋以后则有明确规定,比较讲究,即公文中遇到尊敬字句都用平阙,如“天神、地祗、官阙、行李、皇太子,如此之类皆平阙”。西夏同样借鉴吸收了唐、宋之制,在撰拟公文时也采用于平阙之制,以示尊重对方,所以西夏规定,在撰拟文书时“原书‘先圣’及下‘敕’字另提一行”,这种平阙方式称作“平抬”。从目前资料来看,西夏未见单抬等方式,显然以平抬为尊贵。在撰拟公文时凡遇有“官家”之“官”、“祖帝”、“帝”、“御前”、“制”、“御旨”等字样时,“其前皆空一格”书写,这种平阙方式叫作“空抬”。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西夏只有空一格之制,并无两格至十格之说(注:拙文《西夏文书撰拟制度》,《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由此可看出,西夏公文撰拟的平阙之制是比较严格规范的。

6.保密制度。

西夏建国前后,始终处于一种烽火连年、灾难频仍的局面,因此,公文保密便是西夏统治者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据《律令》载,西夏军用公文保密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首先,不经允许,不得翻阅军用公文,“军案内置官簿者,不准诸人随意来司内及拿到司外看阅。违律时,如系司内人,则随意查阅者及局分人等一律徒六个月;如系拿到司外,则阅者及局分人等徒一年”(注:史金波等译注《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卷6第257页。)。其次,不准泄露军事机密,若违反,则同样治罪,如《律令》载:“背叛门”规定,“诸人往来敌界,提供密事,及为敌人侦察、隐藏等者,其人计划投降他国,则与叛逃同样承罪,家门连坐,畜物没收,当依叛逃已行法办。所捕获侦察者,皆以剑斩之。”即为谋叛者通风报信,提供密事,不仅没收畜物,而且株连宗族。《律令》还规定:“此外说内宫事项秘密者,所说种种秘密有何□明,行迹难以确定,按时节视其所言情节,奏计实行。又往说军马内□者,最初说语者徒十二年,互语者徒十年。”又如《律令》还规定:“诸局分人记、文书应由大人处校而启封,不许自行启之。违律时,是密事则与泄密相同,此外再视语大小,启视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注:拙文《浅析西夏文书的保密制度》,《秘书》1998年第12期。)以上种种,保证了西夏秘密不易外泄。

7.公文撰拟制度。

公文撰拟是直接体现西夏统治者的管理意图和感情的,因此西夏在公文撰拟方面有一些详细而具体的规定,首先重视公文撰拟队伍的建设。西夏要求“文书队伍精干晓业”,并规定:“中书、枢密、经略使、次、中、下、末等司都案者,遣干练、晓文字、知律法、善解之人”,可看出西夏公文撰拟者只有具备上述素质者才能充任。其次是公文格式规范齐全。西夏公文的撰拟虽仿唐、宋,但却进行了一些改革,使西夏公文格式更加符合了统治者的意图,并能很好地为其服务,如白纸空头制度、平阙制度等,前文已谈及。再次是公文内容客观真实。西夏严格禁止虚妄之文的出现和传行。《律令》规定:“检视者及其他人等于御前诸种语推寻等,所知见语当言真实,不许增减”,若“违律,有所意愿,隐他人罪,不说实话,欺骗官家时要承罪。欺君罔上时,有所意愿,当面问而不说实话时,隐十二年至死罪者当绞杀,隐十二年以下有罪人之罪及不符罪情而增减之,徒十二年”。至于各级官府,仍然要求公文客观真实,不允有虚妄成份,若违律“有何闻见,于管事处报时,状上不说实话,隐他人罪者,有二年以下罪及与罪情不符而隐匿若干等时,徒三年;有二年以上罪,则一律比所隐罪依次加一等,惟不至死”。从目前所能见到的西夏公文来看,大部分公文的语言是准确生动的,如前文已谈及《宋史·夏国传》所载元昊登基称帝时给宋的上表,文字生动、准确、流畅,说理透彻,不卑不亢,用典恰当,而且气势磅礴,一气呵成,很有文彩(注:拙文《西夏文书撰拟制度》,《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8.公文立卷制度。

公文立卷有利于公文的保存和管理,有利于日后的查考和利用,更有利于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其制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一是立卷类属问题。西夏的公文被“分成行政及归属于行政的司法、军事三大类。这种原始的分类提供了很有趣的资料”。由此可知,西夏公文立卷可归纳分成三类,即问题分类法、组织机构分类法和机构一问题分类法。二是做好平时的公文立卷。为了做好平时公文的立卷工作,制定了一些具体措施:首先要求各司做好平时的公文搜集工作,如注意搜集发文时的草稿、定稿和附件,收文时各个环节处理完毕的公文以及会议公文;其次是规定公文立卷制度,如公文上交制度、公文检查制度等,保证公文能够按时上交,并使公文齐全完整。三是做好年终公文立卷工作。年终公文立卷是在平时立卷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若没有年终立卷,可能会有很多公文仍散落在各司,不能保证档案的质量。四是公文立卷的管理措施。为了使公文案卷完整、安全、保密,防止损毁、丢失、被盗等,西夏有一些具体的措施,如选派高素质公文工作者,对亡失、盗窃、损毁公文的处罚,对泄密的处罚等(注:拙作《西夏文书立卷制度管窥》,《上海档案》2000年第5期。)。

9.公文清退、销毁、归档制度。

西夏公文清退、销毁、归档是公文管理的最后环节,也是能否使有价值的公文完整保存下来供后来者研究利用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此西夏规定:一是建立公文清退制度,要求制发文单位对所发出的应退回公文的追还,使所发公文都能收回到制文单位,保证了公文的完整;二是公文销毁制度,要求将收回的公文经鉴定后,将无保存价值的重复多余的公文销毁,而且销毁要遵照一定的程序,即下级将审核清理的公文,“账册增册、注册、注销,于限期上当告磨堪司,不许缺留”,经过磨堪司复核,最终决定公文的销毁;三是归档制度,归档是公文工作的最后环节,也是档案工作的开始环节。其要求很具体,如皇帝颁发的恩诏等公文“依恩施行已毕”,手记登录以后,作为重要公文归档留存。如各种司法公文经过自查、复查和再查之后确认无误,才能最终“增于板簿”,归档保存,这样保证了归档公文的质量(注:拙文《西夏文书清退、销毁、归挡制度》,《档案》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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