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掉落物品导致事故被索赔案件的处理的分析,对高速公路业主减轻责任的依据进行了总结,并从立法、执法和管理角度对防范该类问题的发生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 物品; 事故; 责任
在高速公路运营期间,高速公路业主经常会碰到到因高速公路过往车辆掉落物品导致事故被索赔的案件,其中尤其以保险公司对事故车主进行赔偿后以保险公司名义对高速公路业主进行代位求偿的案件居多。在这一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请求法院判决高速公路业主赔付保险公司根据车辆保险合同向车主赔付的损失;至于诉讼的案由,有的提起侵权之诉,有的提起合同之诉。提起侵权之诉的认为损害的事实发生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业主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责任;提起合同之诉的则认为车主驾车进入高速公路、领取通行卡、支付通行费的行为,视为车主已与高速公路业主形成了有偿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业主负有保障车主安全通行的责任,如高速公路业主未尽到保障车主安全通行的责任,则视为合同违约,高速公路业主需承担合同违约及赔偿责任。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主要体现在:在案由的确定上,有的以合同之诉作出处理,有的则以侵权之诉作出处理;在责任的分担上,有的判决高速公路业主承担全额责任,有的判决高速公路业主承担主要责任,有的判决高速公路业主承担次要责任,但总体上以判决高速公路业主承担主要责任的居多;在具体责任份额的分配上,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统一,判决高速公路业主承担责任的份额从25%到100%的都有。
法院认定高速公路业主需对高速公路车辆掉落物品导致其他过往车主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核心理由包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速公路业主对其所经营的高速公路负有维护和保养的义务,若未及时清理高速公路过往车辆掉落的物品导致其他过往车辆发生事故,即视为未尽到维护和保养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即使高速公路业主对高速公路的养护和巡查(包括每天养护和巡查次数)符合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仍可认为高速公路业主在公路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高速公路业主仍需承担相应的损害或违约责任;在此类事故中,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影响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对高速公路业主的过错及违约责任进行认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虽然高速公路业主很难做到在此类案件中全身而退、完全免责,但应当看到,仍有一些对高速公路业主有利的依据和理由。根据这些依据和理由,高速公路业主可以做到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减轻或免除高速公路业主的责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归纳起来,这些依据和理由包括:
一是高速公路业主已按规定要求对高速公路尽了维护管理责任,就不能认定高速公路业主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存在瑕疵。对于第三方车辆掉落的物品,高速公路业主根本不可能做即时赶到现场清理,法律法规也仅规定按规定的频率和次数进行维护和管理,未要求即时清理。其中交通部有明确的规定,即如果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已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因此,高速公路业主的责任应与未尽维护和管理责任有所区别;
二是高速公路的掉落物是第三方车辆所致,直接的侵权主体为第三方,因此在确定责任分配时,应综合考虑第三方侵权的因素,不能把主要责任归于高速公路业主;
三是事故车主未尽到谨慎驾驶和合理注意义务,其本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同一时间、同一路段其他过往车辆均未发生事故的事实表明,掉落物品的存在与事故的发生并不是一对一的关系,事故的发生与事故车主是否尽到谨慎驾驶和合理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事故车主对事故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保险公司依据其与事故车主签订的汽车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高速公路业主的责任及责任的大小没有依据。保险公司对事故车主进行赔偿的依据为其双方签订的汽车保险合同,其是否需承担赔付责任及赔付标准、赔付范围等均是按照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确定。在车辆保险合同中,不管投保车主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保险公司均需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赔付范围进行赔付,但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有偿服务合同中,高速公路仅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法律责任,对于驾驶者因自身过错(比如未尽谨慎驾驶和合理注意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可能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但不一定属于高速公路业主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即保险公司与事故车主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责任与高速公路业主最终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
目前此类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此类案件具有极大的争议性,高速公路业主往往觉得做了“冤大头”,因为高速公路路面上的障碍物不是高速公路业主放置的,而是第三方车辆掉落的,高速公路业主实际是为掉落物品的第三方车主“买单”。如何有效防范和减少此类事故及案件的发生,如何在此类事故及案件发生后有效维护高速公路业主的利益,是各高速公路业主普遍面临的课题。
如何有效防范和减少此类事故及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既需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准确界定高速公路的维护和管理工作需做到何种地步才能免责;也需在执法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对高速公路业主的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进行准确的认定,减少在责任的认定及责任份额的确定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也需高速公路业主单位通过提升自身对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和监控水平,切实减少此类事故及案件的发生。
论文作者:古建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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