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与视角的民营上市企业公司治理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论文,公司治理论文,视角论文,员工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4)06-0129-10 修改日期:2014-07-18 随着公司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营企业逐步开始走入正轨并迅速发展。从第一个民营企业的诞生到2011年底,我国民营企业规模已经突破840万家,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87.4%,对GDP的贡献率超过60%。经过30多年的飞速发展,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1]。 1993年《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的制定以及后来的3次修改,对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10月修改的新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扩大股东权利的同时,强化了有关员工①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民主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中央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相关规定,国家层面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经过反复论证,于2012年年初正式颁布实施。地方各级政府更是积极参与,相继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董事、监事条例”等地方法规。 这一系列的动向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在借鉴和模仿美国公司治理模式——重视市场竞争和股东利益——进行改革的同时,也引入了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即重视员工的参与。从理论上讲,美国模式与德国模式是相互矛盾的,那么现实中我国民营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模式时是否也存在矛盾和冲突呢?本文将以股份制民营上市公司为切入点,对具有“矛盾”内涵的我国公司治理改革进行剖析,探讨以员工参与为核心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演进的影响。即通过对《公司法》修改的分析,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情况,以及典型民营上市企业的公司章程和实施情况的探究,对调和两种模式“矛盾”的意义以及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进行初步探讨。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一)关于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 关于内部治理结构,平田光弘(2003)认为美国是一元一层制,而德国却是一元双层制[2];田渕進(2006)也认为,德国企业的治理结构与其他国家的不同点在于拥有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双层制(Two Tier System)[3];而柳川高行(1995)则与以上学者的观点相左,认为美国董事会的委员会组织结构形成了与德国相似的垂直式二元监督机制[4]。关于公司运营机构,平田光弘和李维安(1996)认为,美国采用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为董事会的一层制,而德国是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各自独立的双层制[5];叶祥松(2003)认为美国为一元制治理结构,德国为垂直式二元制治理结构[6]。关于公司治理的主权,李维安和吴先明(2002)认为美国强调股东主权,把股东财产的最大化作为评价公司治理效率的标准,而德国是双层制董事会结构,即由全体经营者组成的经理董事会和由员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共同组成的监事会[7];祁华清(2002)认为美国是股东单一决定结构,德国是劳资共同决定结构[8]。 总结以上学者的观点,德国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双层制,监督结构是二元制并重视公司的内部监督;相反,美国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单层制,虽然同德国一样是二元监督结构,却更重视外部监督;美国是股东单一决定制,德国是劳资共同决定制。 (二)关于中国模式的美、德相似性 那么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到底是独自型还是与其他类型相似呢?如果与其他类型相似,到底是与美国模式相似还是与德国模式相似呢?对此,研究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与美国相似的代表观点认为,中国长期以来一直照搬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模糊了决策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分野(Fredmund Malik,2011)[9],因此,其治理结构更接近于美国模式(施晓红,2011)[10]。其后,由于又引进了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王明洁,2003)[11],业务执行体制中的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类似于美国的执行董事制度(平田光弘,李维安,1996)[12]。 与德国相似的代表观点则认为,由于中国又引进了德国的监事制度(王明洁,2003)[13],实行与德国的双层委员会制类似的治理结构(管荣齐,2003)[14],出现了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等本地化倾向(施晓红,2011)[15],因此,员工参加监事会就与德国的公决制相似(平田光弘,李维安,1996)[16]。 而折中型的观点则认为,我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在形式上是与董事会并列并对其进行监督,因此可以说是二元制结构,但却与监事会位列董事会之上的德国双层制模式不同(平田光弘,李维安,1996)[17];中国公司法虽然参照大陆法系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两大平行机构,规定实行二元制治理结构,但与美、德、日等国相比却有不同的特点,采用的是特殊的二元制。中国为平行式二元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其法律地位平等,这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不尽相同(叶祥松,2002)[18];由于(中国公司)监事会的权力既不同于德国的监事会,也不具有美英等国独立董事的优势(彭真明,江华,2003)[19],因此就集美、德、日三种典型治理结构之所长,并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进行了创新与改良(管荣齐,2003)[20]。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关于中国模式到底与美国相似还是与德国相近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更多的学者或者主张与美、德模式部分相似或提出折中观点。 (三)中国模式的雏形 可是,由于受当时法律法规建设以及公司状况所限,学者的观点或有片面之嫌。Fredmund Malik虽主张与美国模式相似,但却没有触及员工参与这一德国模式的特点;平田光弘和李维安认为既与美国的执行董事制度和德国的共决制相似,又与德国的二元制不同,但却没有涉及员工代表大会这一中国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而叶祥松虽然认为中国是特殊的平行式二元制结构,却没有论述董事会与执行层的双层构造问题;王明洁、彭真明、江华、管荣齐等也仅仅对中国模式的构造形式进行了相关分析,对其形成的原因和背景都鲜有研究。 借鉴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新公司法和企业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借鉴和模仿了美国和德国的各自经验和优势,但却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治理模式雏形——中国模式。其主要特征是“二元双层两会制”,即在股东大会下平行设置作为决策机构的董事会与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二元制),董事会下设执行机构——经营管理层(双层制),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股东董事、监事)和员工代表(员工董事、监事)分别由股东大会和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会制)。 虽然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形式上平行设置,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上董事会却拥有比监事会更大的权力。同时,尽管经理层由董事会任命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但法律并未禁止经理层与董事会的相互兼任,实际上董事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是普遍现象,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董事会与经营层相互重叠将不可避免。特别是关于董事会中必须有员工董事参加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公布时间不长,员工通过员工代表大会选举员工代表(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尚未得到充分行使。 三、公司法修改与公司治理结构变化 (一)关于员工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始于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我国是以国有企业向公司制企业转换以及公司上市为契机开始引进和借鉴该制度的,其后扩大到民营企业,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关于民营企业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2004年)为基础建设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公司法》(199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为民营企业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阶段(2005~2011年)为调整改革期。《公司法》的修改(2005)、《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全国总工会,1992)的印发,标志着国家开始着力强化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化建设。 第三阶段(2012年~)为充实完善期。2012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将员工董事制度扩大到所有类型的公司制企业,对民营企业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起到了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二)民营企业发展与员工董事、员工监事现状 从第一家民营企业深华源于1992年在深交所上市到2012年底,我国民营上市企业已达1324家。特别是从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间,上市民营企业达到690家,占所有上市民营企业的50%以上。 图1 民营上市企业发展轨迹 资料来源:根据国泰安数据库和巨潮资讯网数据整理。 图2 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构成 资料来源:根据国泰安数据库和巨潮资讯网数据整理。 为了确保研究的有效性,在资料收集时剔除了经营状况异常(ST类、SST类、*ST类、S*ST类)的个别企业和银行类企业,最后得到1265家民营上市企业的有效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在1265家民营上市企业中,董事会中有员工董事的只有6家,仅占企业总数的0.47%。与此相对的是,所有企业都建立了员工监事制度,员工监事占所有监事的35.07%。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探究民营企业员工董事制度和员工监事制度建设方面存在差异的深层次原因。 第一,法律法规的缺欠。虽然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但关于员工董事和员工监事的规定却因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关于员工监事制度,公司法对所有类型的公司制企业都强制性规定监事会“应当”有员工代表;而关于员工董事制度,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第109条),即,民营企业的董事会中“可以”有员工董事,也可以没有。而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1992)虽然规定,“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应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但由于其权威性不足,结果是一纸空文。 第二,经营管理权限过于集中。我国民营上市企业的前身基本上都是家族企业,所有者一般都会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所有者兼经营管理者往往把企业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习惯于集权式管理,做事独断专行。他们总是担心让员工参与公司治理会影响家族的利益和自己的个人权威,尽量不给员工提供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会。因此,民营上市企业都会按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建立相应的员工监事制度,而对公司法中任意性规定的员工董事制度一般都不愿意建立。 (三)制度考察——新公司法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中“股东权利的扩大”和“员工参与的强化”这两大变化最引人注目。 关于股东权利的扩大,新公司法在确保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4条)的同时,还主要增加和强化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以下权利:1)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第101条);2)临时股东大会的自行召集和主持权(第102条);3)累积投票权(第106条);4)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等的查阅权(第98条);5)公司担保的决议权与关联股东的回避要求权(第16条);6)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第183条);7)股东代表的起诉请求权和直接起诉权(第152、153条);8)关联交易的禁止(第125条)等。 图3 旧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 资料来源:平田光弘,李维安(1996)以及1993年《公司法》等。 图4 新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 资料来源:平田光弘,李维安(1996)以及2005年《公司法》等。 新公司法在扩大和强化股东权利的同时,还强化了员工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员工代表大会等与企业民主管理相关的规定。例如,新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强化了员工参与监事会的权利,明确了员工监事的比例。同时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对员工参与董事会作了任意规定。关于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在第18条确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同时,在第109条和118条又具体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综上,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和新公司法的实施,我国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保护股东权益和重视员工参与并重,美国模式与德国模式这两大“矛盾”在中国模式中得到化解并发挥着各自优势。 (四)案例分析—SG股份 1.公司简介。SG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于2000年2月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前后桥、汽车底盘、汽车零部件制造、加工,汽车改装,汽车修理以及进出口业务。截至2012年末,公司资本金为57,456.60万元,资产总额807,938万元,主要营业收入558,422万元,利润总额70,656万元,排名中华全国工商联“2011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第178位,被认为是我国有代表性的民营上市企业之一。 SG股份的公司治理结构如下: 股东大会:截止到2012年年末,公司股东81,522人,其中三大股东所持股份分别占20.65%、0.35%和0.29%。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4位董事和3位独立董事共9人组成(其中,4人兼任经营总裁或副总裁)。2006年引入委员会制度,设置了会计监察委员会、薪酬·评价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 监事会由2名股东监事和1名员工监事(兼任监事会主席)3人组成。2名股东监事担任子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裁,员工监事担任公司党委会第一副书记。 经营层(高级管理者)包括1名总裁、6名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共9人。总裁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任命或解聘,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者由总裁提名,董事会任命或解聘。 2.关于“扩大股东权利”和“强化员工参与”的动向。根据新公司法中关于扩大股东权利的要求,公司在2010年修订的章程中规定,在确保股东的利益分配权、股东大会的参加权和表决权、对经营的监督权、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信息的获取权等基本权利的同时,还增加了对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的查阅权(第33条)、申请提起诉讼权和直接诉讼权(第30、35、36、37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和自行召集主持权(第44、49条)、累积投票权(第83条)、解散公司请求权(第179条)等新规定。 关于强化员工参与,公司章程第144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同时还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就确保了员工的参与权。 3.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为更好地了解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现状,笔者于2013年1月10日—16日对SG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参与问卷调查的员工包括270名一线员工(90%)和30名现场管理人员(10%),共计300名。回收有效问卷212份,占发放问卷总数的70.7%。其中,93.9%的回答者为一线员工,30岁以上(41.5%)和40岁以上(26.4%)的员工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 如表2所示,95%以上的回答者知道“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中有员工代表”,并且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参加过员工董事或员工监事的选举”,有97.2%的回答者“参加过公司员工代表的选举”,表明员工董事或员工监事的选举以及员工代表的选举是员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在工作条件和环境、工资收入的改善这些问题上,97%的回答者感觉“现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与5年前相比有所改善”,所有回答者都感觉到“与5年前相比,现在的收入有所改善”。虽然有近30%的回答者认为“员工的总体收入水平与投资人(股东)相比不公平”,但70%以上的人还是认为“公平”或“基本公平”。关于劳动争议的问题,大约只有2%的回答者“曾经有过与公司的劳动争议”,88.7%的人感觉到“与5年前相比,员工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件数减少了”,可以认为这是公司重视员工利益和员工参与的结果。另外,98.1%的回答者“在公司做出重大决策时被征询过意见和建议”,78.8%的回答者认为“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员工对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抱有强烈的愿望。 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强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条例 新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所限,仍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甚至是缺欠,特别是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很多任意规定,给企业的执行和各级政府的监管带来诸多问题。因此,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并实施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并实施含有企业民主管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31部,也就是说,有77.4%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法规完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和实施的企业民主管理相关条例名称不同,其内容和规定范围也有很大差异。例如,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围绕“职工代表大会(包括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以及“厂务公开”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组织制度、议事规则、业务机构等相关内容,并对监督检查的责任部门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惩罚措施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而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任职、职责、履行职责的保障以及罢免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出台 其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和实施企业民主管理相关条例之前,国家层面早在20世纪末就开始着手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1998年底由中纪委牵头的“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的组建,到2011年8月“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完成和2012年2月《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出台,我国公司治理改革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确立。 图5 企业民主管理架构 资料来源:田浦(2009)[23]以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江苏省、上海市、河南省的《条例》等。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用较大篇幅就“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总计23条)和“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总计12条)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第3条第1款“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第2款“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第5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第37条“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第47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等规定最引人关注,充分说明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已经成为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见上页图5) 五、结论与启示 综上,在相关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律制度的考察和企业案例的分析,基本判明了新公司法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变化的影响和企业的具体落实情况。特别是地方和中央相关法律法规的充实和完善,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确立,不同于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的中国公司治理模式初具雏形。 第一,我国现代公司制改革以欧美等国为蓝本,并以国有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企业上市为契机开始,其后又扩大至民营企业。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基本形成。 第二,兼收并蓄其他治理模式优点并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二元双层两会制”公司治理模式,即平行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二元),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分立(双层),董事和监事分别由股东大会和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会)。 第三,通过对代表企业的公司章程和现状的考察证明,在民营上市企业强化股东权利与重视员工参与这对“矛盾”是可以调和的。虽然在案例企业考察当时《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刚刚公布实施,企业的董事会中尚没有员工代表参加,但可以期待并相信,员工董事在民营企业中出现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时间一定不会遥远。 因此,“二元双层两会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将为我国公司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企业的稳定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当然,关于民营上市企业公司治理改革与民主管理的研究只是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例如,一个国家是否必须采取同一种公司治理模式?是否可以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民营企业是否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的治理模式?如何解决在治理模式融合过程中的问题?如何平衡“强化股东权利”与“重视员工参与”的关系?这些问题都是今后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①考虑到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本文将“职工”“工人”“劳动者”等统称为员工,但为了尊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引文部分仍按原文处理。标签:公司法论文; 监事会论文; 公司治理结构论文; 职工董事论文; 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监事职责论文; 二元结构论文; 董事会论文; 民主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