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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制度内涵
诺思界定了制度的非正式约束和正式约束。关于非正式约束,诺思认为主要包括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习俗、禁忌与传统。关于正式约束,诺思认为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确的细则,最终到确定约束的单个合约。正式约束的最重要特征就是法和契约关系,在这种正式约束下的交换往往表现为非人格化交换。与诺思的制度相比,中国的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内涵。
(一)“情理法”的法的概念和综合调整。从法律说起,西方社会具有法治社会的称谓,而中国则有人治社会的称谓,但是中国的实际却是人法共治。“情理法”是古代中国法的概念,它认为合情、合理、合法三者通盘考虑,消除互相冲突,才是理想的、真正的法律,才是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的最根本依据。“情理法”三者是有顺序的,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之,即所谓的“亲情大于王法”。中国的法实质上是一种“软性化”的法,是法的调整与其他手段互相融合的综合调整,它重视调解的功能。由于受传统儒教文化的影响,法与权威等是溶合为一体的。儒教正统法律思想是将家与国(国家是家的放大)、政权与族权、君权与父权(君权是父权的放大)联结在一起的,作为伦理道德规范的“礼”与国家的法律是联结在一起的[1],它们共同调整社会生活的种种关系,从而形成了一个“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体系。法“软性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在中国社会发展中,传统与习惯(伦理)始终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中存在着团体主义观念,通常尽可能靠社会的、伦理的力量解决纠纷,法律解决通常作为最后手段。必须指出的是,法的“软性化”只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讲的。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作为“软性化”综合调整的法有一种趋势,就是表现为钱、权、法的综合调整。钱在法律当事人之间可以达到帕累托改进,这是指犯法的人给被侵害者一些钱,能够增加被侵害者的利益(和不给相比),而犯法的人也能相对有所收益,即损失更小一些,而中间的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包括律师)也能从中获取远高于诉讼费或出庭费的收益,不难看出,这里的主要损失是法的硬度。在权力和法之间也存在相似的情况,当然还包括三者的综合调整。相反,对无钱、无权之犯法的人更多的就是“法律无情了”,这里的关系比较复杂,法与钱、权一定程度的循环中有鼓励犯罪的特性,但当超出一定的钱或权力范围时,就会有上一层权力对法的威严的强化(如对禹作敏案件的处理),而上层的反应往往表现为社会的累积要求的结果。进一步地,作出这样的区分,即对关系网内的人,法的硬度要减弱,对关系网外的人则往往是法的硬度的增强。
(二)人格化与非人格化之间的交换。关系网外的人和关系网内的人并存反映了人格化交换和非人格化交换并存的特征。诺思认为:人格化交换是建立在个人之间相互了解基础上的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由于人们知识水准低,经济规模小,交易成本较高;相反,非人格化的交换,意味着我们对交易的另一方没有任何个人了解,不能以任何个人形态来区分交易对方,从人格化交换向非人格化交换的转换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现代经济必须经过从人格化交换向非人格化交换转变的制度转型[2]。诺思对人格化和非人格化从博奕论的角度给予了说明,“当反复玩同一游戏,参加游戏的人不多时,人们在游戏中可能很好地合作,而当游戏只有一个回合时,参加游戏的人互相并不了解,参加游戏的人数很多时,人们在游戏中就不能很好地合作”[3]。对此,我取反复交易和一次性交易的折衷,即交易可能是处于反复交易和一次性交易之间,并且,总体的交易也可能是多人团体合作与其他单个人或多人团体的博弈,对此折衷的必要性在于许多交易并非都要求非人格化交换。现实中,特别是在中国,更多的是人格化交换,即长期性的重复较多的交易,这里也并不一定是知识水准低、交易成本较高,而是这种人格化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作为一种自然的演讲,要对此给以承认。相反,如果对人格化和非人格化混合的交换给以非人格化交换的产权实施的保护,其产权实施的交易成本可能是大于社会所需要的适宜的交易成本,这实际上要求针对中国的人格化与非人格化混合结构的制度进行研究。上面所论述的法的综合特性,也可以看作是与交换的人格化和非人格化的混合结构相对应的,而法的综合调整过程亦可以看作是交换的广义形式。但这种综合式的法的调整并不是交换及产权本身的人格化伸展的、简单的价格调整的过程,即可以包含物、情、权力等等。从市场的维数来看,可以看到一种多维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中可以看到有着等级色彩较浓的权力型或等级型交换,也就是说这种市场是揉进了“传统”等级秩序的一种市场。如果按照交换的逻辑继续寻找下去,就可以发现产权呈现出与西方产权不同的形态。按诺思的理解,产权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也就是说明制度框架的函数”[4]。但是,现在中国的法律规则是一种综合的情理法的概念,由于组织形式(尽管有和西方相同的许多组织形式,但像政治组织、政党、企业及有深厚的中国人法共治特色的组织是不同于西方的)、实施措施的不同,行为规范也就不同,因此,制度框架也有所不同,这种产权也就必然表现为一个不同的函数,中国的产权就是在这种有别于西方的制度框架中演进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讲明晰产权,但做起来并不容易的重要原因。并且,中国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产权的明晰。这并不是否认明晰产权的必要性,而是讲如何实施产权明晰化及对此的切实保护,如何使明晰化的产权在广泛的市场交易中降低交易成本,而这明显是需要一种综合调整的。
(三)缺乏契约精神和不纯粹契约。在西方,契约有四种概念:一是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这主要见于罗马法;二是作为宗教神学概念的契约,这主要见于《圣经》;三是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这主要见于中世纪末反暴君派理论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四是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契约,这主要见于罗尔斯著作,而康德则可以说是先驱。在中国历史上,契约则主要是作为一种经济范畴起作用。甚至在经济的领域内,契约关系和契约观念在历史上也一直没有占据过最突出的地位,其法律形式相对于罗马法来说也尚不完备和明确,契约性的商品经济不是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主流,严守契约的态度可能变成拜金主义和冷酷无情的代名词。在社会政治方面,契约思想虽有萌芽,但它决没有形成一种引发历史运动和推动历史进程的系统理论,契约的思想也没有踏进哲学和伦理的殿堂[5]。契约主要是对个人和个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的界定,中国缺乏契约精神,是由于中国社会中个人独立人格的缺乏,是由社会伦理和人际关系中的感情因素进行的调整的结果。“仁、礼、义、忠、信”、“回报”这些已经有替代契约、调整个人和个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虽然,作为塑造个人间独立关系的市场的进展,使得契约正在中国迅速成长,但由于这一关系是在“传统”中产生并生长的,这使得契约关系表现出了中国特有的不纯粹性。
再看中国制度的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孔径源(1992年)指出,在古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儒教思想关于从道德实践到政治实践的内圣外王的修己治人之道,是东方专制主义价值信念的根源……相对于帝王乃至官僚阶层,子民百姓不仅被迫承认自己社会地位卑贱,而且要求他们认可道德人格低劣,以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政治等级和道德秩序,而“修身”者的“齐家”与“治国平天下”,则将道德伦理与政治责任集于一身,又在阶级统治的基础上加上了一层血缘亲情的道德伦常色彩,从而将非正式约束渗透于正式约束,甚至以前者扭曲后者,一方面是正式约束的越界扩张,渗透到人们的风俗习性,甚至私人生活之中,缩小了个人的权利和行为边界,强化了民族人格中的依赖性或依附的特征;同时也不免加重了本来可以不属于统治者的“道义”负担。另一方面,徇情枉法之类的人际因素又往往制约甚至阻止正式规则的约束,构成“人治”传统的深厚基础[6]。值得指出的是,作为一个伦理、礼的社会,古代中国的伦理有政府推动型的特征,这使得伦理近似于正式规则。如明朝朱元璋主持下编的《性理大全》将北宋、南宋理学家的理论伦理上升到法或类似于法的地步,强制性灌输,这使得非正式约束在强制性的意义上表现为正式约束,情理法则可以看作是非正式约束和正式约束的综合调整,在一定意义上非正式约束具有优先于正式约束的特点,实际上在制度实施和运行的程序上往往也是这样的。就现在中国来说,与过去比,正式约束的强度增强了很多,但是非正式约束仍起很大的作用。
(四)制度是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和实施它们的方式的综合。从以上不难发现,中国的个人、契约、产权、法律和交易是不同于诺思世界的,这使得中国的制度具有了和诺思制度不同的内涵,这种内涵要在中国文化市场化之中来掌握,当然这并不排除中国制度和诺思制度相似性的一面。另外,按照诺思的实施成本为交易成本的理论,结合中国的制度现实,中国在“内部人·关系人”和“外部人·非关系人”中的交易成本体现了结构性的差别,并且“内部人·关系人”的中国化和“外部人·非关系人”的西方化,即“内外有别”,对不是“内部人”的“外部人”,就会搞“壁垒森严”,有时“公事也不给公办”,而“内部人·关系人”和“外部人·非关系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中国化和西方化的合壁[7]。
对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修正
修正1:在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组织和制度之间的连续的相互作用是制度变迁的关键。我对此的修正是将组织进一步扩展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因此诺思的上述命题应该是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与制度之间连续的相互作用变迁的关键。正式组织一般可用正式的组织图来表示,可由图形标明职位分工和上下从属的关系。正式组织通常是明确的、非个人的和具有特定功能的。但是,实际上,组织成员在工作时,往往按照更加灵活的、非正式的、自认为有利于工作的“规则”办事——这些规则在朋友关系网和组织中的“派”系中盛行,这样正式组织的成员会在特定职位和特定关系中结成非正式的群体。进一步又可区分正式组织内的非正式组织和正式组织间的非正式组织[8]。就中国的改革来看,其制度变迁是在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及相应的制度变动中进行的,如由非正式组织基础上的正式组织的成长和以此对正式制度的修正,正式组织基础上的非正式组织的生长及由此推动的市场化进程,不难看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与制度互动的制度变迁的形态。
进一步可推知非正式组织、正式组织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相互作用是制度变迁的关键[9]。巴纳德(Barnard)对非正式组织和正式组织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正向的。非正式组织的主要功能是沟通正式组织无法沟通的意见,增加正式组织的凝聚力,增强组织中个体的整合意识。实际上,产业社会学家多次对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等因素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尽管社会学讨论的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关系,与制度变迁角度的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关系是有区别的,但是,社会学家的论述还是有借鉴意义的。至于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关系,诺思的论述是:(1)非正式制度的一个主要作用是去修正、补足或延拓正式制度,并演化新的习俗和准则以有效地解决将要出现的新问题。不过,正式制度有时会被用于否定和替换现存的那些不再适应新演进的谈判结构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能够贯彻和增进非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它们可能会降低信息、监督和实施成本,因而使得非正式制度成为解决更为复杂交换的可能方式。(2)当正式制度变迁,而非正式制度却不变迁时,会形成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随着正式制度的变迁,非正式制度会逐渐演进,但是,不能忽视许多非正式约束基础的深层的文化遗传。许多非正式制度在正式制度变迁时具有极大的生存能力。(3)正式制度的演变是从非正式制度的边际上演进开始的,正是非正式制度在边际上连续的演进形成了制度中正式制度的变迁,而一种新的非正式制度的均衡将在正式制度变迁后逐渐演化。到此可以得到(正式组织、非正式
更进一步地,我们引入制度的正式实施和非正式实施。关于这一点可以将前面所述的在情理法的实施中,法的实施作为正式实施,而情理的实施为非正式实施,这样制度变迁则可以看作是:“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实施与非正式实施”间互动的格局,并且表现为几者综合的边际调整。基于中国制度变革的实践,我再作这样的两个补充:补充1是提出外部冲击型制度变迁。所谓外部冲击型制度变迁是指由外部冲击所引起的制度变迁。将鸦片战争后的外部冲击和1978年后中国的对外开放相对比的话,则外部冲击型制度变迁,又可区分为被动的外部冲击型制度变迁和主动的外部冲击型制度变迁。在这里“被动的”是指被迫的、被外在力量强调的制度变迁;“主动的”是指与外部竞争的、主动的迎接外在冲击的制度变迁。考虑到中国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社会具有超稳定的特性及建国后计划体制的超稳定性,这种外部冲击型的制度变迁是很有意义的。补充2就是在集权的制度变迁中,权威、领袖起着重要作用。新制度安排往往是由权威、领袖或领导阶层提出的,是通过政府的政治力量来实施的,而权威或领袖个人的社会理想和政治权力及其它一些特点,对制度变迁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制度变迁往往随着领导人的变化而有所变动。
修正2:对路径依赖和路径跃迁的扩展。路径依赖在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由诺思将阿瑟关于技术变迁过程中自我强化现象的论证,推广到制度方面来的产物,像阿瑟强调技术变迁中的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的存在一样[11],诺思指出:在制度变迁中,同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沿着既定的路径的制度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沿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也许还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中。如果说诺思认为16世纪初始西班牙和英国发展的不同状态在于路径依赖的作用,那么,70年代开始的中国制度变迁的重要特征却是路径逆转和路径跃迁。所谓路径的逆转,是指同一路径上从增长到停止或从停止到增长的转化。诺思将路径逆转的来源归为选择中无法预期的结果、外部效应等力量[12]。实际上,这种转换往往表现为生产性努力方向的自我增强机制和分配性努力方向的自我增强机制间的转换。对于中国的制度变革来说,现代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减少已经出现的分配性方向努力增强的问题。由自我增强机制可以得出,愈是较早地发现问题,并使之矫正,愈能以很少的成本使制度变迁从分配性努力的方向转移到生产性努力方向的路径上来。所谓路径跃迁是指从一个增长路径向另一个能取得更高增长的路径的跃迁。从自组织理论来说,这实际上是自组织系统在非线性状态中,从一个枝叉跳上另一个枝叉的跳跃过程,也许当考虑路径逆转和路径跃迁时,才能更接近诺思要寻找的经济变革、经济发展动态过程的理论。阿瑟的文章中,有一个重要的思想,那就是退出锁定的思想,他指出:在经济学中,从劣等均衡中“退出”高度依赖于自增强机制的起源,取决于劣等均衡的自生优势向其它均衡的可逆转或可转移的程度。当协作效应是锁定的起源时,优势往往是可转移的,这时进行广泛的合作,就会从锁定中“退出”。当学习效应或专用固定成本是自强化的起源时,优势通常是不可逆转或转移的[13]。这一思想的意义就是启示我们首先要分辨出“锁定”的起源,而后作出判断,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从“锁定”中退出。另外,值得指出的是,如果将阿瑟“自增强机制”区分为“生产的自增强机制”和“分配的自增强机制”,则更有助于解释制度的变动和经济发展的动态。
注释:
[1]实际上,“礼”界定了各方面的权利关系,“信”则为其保证,“仁”为基础或核心,“中庸”则为调整各方面关系达到合谐的维持手段或方法。
[2]对此人们并没有给以特别的注意,如吴敬琏对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的评论主要是针对路径依赖这一点。参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第11-16页。
[3]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载于上书,第3-4页。
[4]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5页。
[5]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3页。
[6]孔径源《中国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经济研究》,1992年第7期。
[7]顺便指出,在此是有一种未开发的个人主义存在的,这是指那些黑厚之人。
[8]对后一种形式的非正式组织,社会学给以特别的注意。
[9]这里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与前面的制度的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的意义相同。
[10]这里的大于或小于零是指两者具有正向或负向关系,而C[2,4]是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中4个取2个的组合数。
[11]、[12]、[13]Arthur,W.Brian,1988"Self-Reiforcing Mechanism sin Economics"In philip W.An-derson.Kenneth J.Arrow and DavidPinesceds,The economy as a Evolving complex Systom“经济学的自增强机制”中译文,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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