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银企不良债权债务问题的对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债权债务论文,不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现有对策的力度分析
银企间不良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的严重危害迫使理论界寻找妥善解决银企债务负担的有效途径。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概括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种:
1.财政注资解决银企债务问题。
这种思路可以有两种具体的做法:第一是由财政拨款给企业,再由企业还贷给银行,从而解决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建立符合标准的债务股本比例;第二是由财政直接划拨给银行充实其资本金,使银行有可能抵消国家银行承担财政职能而形成的不良债权,从而奠定银行和企业建立正常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这种思路的优点在于它可使专业银行与企业甩掉包袱,轻装进入市场;而且在我国资金管理仍以纵向分配为主的现行银行体制下,这一思路操作简单,容易实施。但是它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是由于这部分不良信贷资产即企业的不良债务的规模太大,有上万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财政本身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是难以承受的。其二是在现有银行、企业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使用这种做法,同样会使企业和银行都更加习惯于吃大锅饭,它本身是不利于建立规范化的信用关系和信用制度的。
2.核销企业不良债务。
具体做法是先核销企业债务,再从银行资产中把部分贷款核销掉,同时从银行负债中核销相应的坏帐准备金或资本金。这种办法最直接的效应是能一次性冲销银企不良债权债务。但这种做法实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如果付诸实践,也会给银行业带来种种不良后果。首先,银行是信用中介机构,它据以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存款,银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存款权益,不可能拿这部分资金来进行债务核销。因此核销企业债务,只能核销银行坏帐准备金和资本金,而现在专业银行每年按规定能用于核销豁免的坏帐准备金不过几十亿元,难以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其次,简单勾销企业债务,势必滋长企业吃银行大锅饭的意识,加剧债务软约束弊端。同时,借钱还钱,这是信用活动赖以生存的基础,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勾销企业的债务是否定借钱还钱这一信用基础的,是违背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和要求的。
3.企业破产法。
这种方法是让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破产,通过清算消除债权债务死结。企业破产法,可以把银企之间的不良债权债务彻底解决,有利于它们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开展经营活动,但却无法全面推广。
4.将国家银行的债权转为国有企业的投资或股权。
同前三种思路相比,这种思路则具有明显的优点。
第一,在有利于提高整个国有资产效益的同时,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国家银行债权变为股权或投资,没有简单勾销迄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改变成不需还本的投资合作,分享利益关系,不需增加财政负担,减轻了企业还债负担,银行少受资产损失,是一种重组债权债务关系代价最小、对三方都有利的选择。
第二,由于这种方式社会震动较小,容易受到各方支持,所以可以在较大范围和规模上使用,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收到解脱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债权债务死绐的成效
第三,有利于充分挖掘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潜力。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在各个方面的配套改革中,逐步确立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环节地位,是符合市场经济由商品经济向货币经济、再向信用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
正因为第四种思路存在着上述优点,所以,这一思路当前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呼声颇高。但是,我们若仔细推敲,又不难发现,在实践中会碰到下列难题,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最关键的:第一,债权转股权或投资若从银行角度看,对于解决“优良债务”或解决少数有市场前景的企业的债务还能接受,而对效益差的企业未必有效,相反有可能增加银行的信贷风险,容易拖垮银行。试想,一个经营困难的企业,在连贷款利息都不能保证支付的情况下,又如何谈得上证券投资效益回报,保障股东权益呢?而对银行来说,将不良债权转化为股权或投资仅仅把贷款的呆帐风险转为长期投资风险,银行的风险总量没变,不利于银行推行资产负债管理,进行商业化改造。第二,在企业经营机制尚未彻底转换的情况下,这种贷款债权的转换,更多地会形成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压力。企业怎样保证投资效率,以按时偿还债券,回报股东的投资收益?若企业在转换后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使银行遭受的风险损失更大。第三,银行资产如何作价入股,弄不好会借此侵蚀国有金融资产。同样在目前的政策背景下,国家股和法人股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问题还没有充分明朗和解决的前提下,银行权益能否保证?在股权不能有效流动和优化组合情况下,贷款转股权或投资不仅达不到化解银企间不良债权债务的目的,而且有可能加大银行的投资风险。第四,不良债权转股权或投资与现行的政策存在着矛盾。我们知道,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管理,银行的业务经营有明确的界定,它必须与投资、证券业分离,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分离。之所以采取这一管理模式,主要是因为中国的金融市场还欠发达和不规范,如不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则中央银行宏观管理的难度较大,1993年上半年出现的金融秩序混乱,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一些银行受局部利益机制的驱动,通过各种方式用信贷资金去炒股票和房地产。不良债权转股权或投资也面临着这一政策问题。第五,不良债权转股权或投资,实质上是银行对企业投资,现阶段银行直接经营企业,其人员的技术和素质还不具备必要条件,也缺乏相应的经营管理人才。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股权或投资只能导致银行对企业瞎指挥,把企业搞得更糟。
此外还有诸如由政府出资建立“企业银行重建基金”或其他形式的金融中介机构来接受国有企业的巨额债务的方法,采取“一对一”谈判或称为“市场化谈判”的方法来解决银企不良债权债务问题。这些办法,单独使用都过于简单,未必能适应我国的复杂情况,且效果也不会理想。为了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让我们把视线转向国外。
二、国外重组企业债务对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政府拒付军需品生产企业的巨额战时补偿费,许多日本企业面临着严重的无力偿付问题,企业的无力偿付又导致了金融机构运行的困难。据估计,政府拒付所造成的总损失为918亿日元,约为1946年财政年度国民总支出的20%。令人惊奇的是,在这样严重的情况下,日本并没有主要依靠使企业和银行破产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清理资产负债表,使企业和银行在不影响现行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得到了重整。清理公司(包括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分为三个步骤:第一,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分为新帐户和旧帐户;第二,企业使用新帐户继续经营,同时,对其旧帐户进行重整;第三,重整以后,再将旧帐户并入新帐户。在分割资产负债表时,所有因战时补偿中断所导致的预期无法收回的资产被划到旧帐户的资金项下,被冻结并等待重整。一部分资本和债务被划到旧帐户的负债项,它们面临着被核销以抵扣不良资产(坏帐)的风险。在重整期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的业务继续正常进行,虽然绝大多数银行被迫显著地减少资本,但股东和债权人所承担的实际损失比原来预计的要小得多。
拉美一些国家实行的是国际上通用的债务——股本转换思路。70年代,拉美国家大量借用西方资本发展本国经济,借债规模过大,使用效益却很低。1982年8月20日,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等国家由于无力偿还到期外债而宣布推迟归还,从而爆发了拉美国家债务危机。为了妥善解决危机,西方国家不得不与拉美国家共同商讨确定了一系列债务重组方案,包括债务部分减免、延长还款期限与宽限期、债务资本化等。其中债务资本化的具体做法是:债权银行以具有吸引力的折扣向愿意在债务国进行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出售债权,跨国公司将购得的债权换取等值的债务国货币,购买债务国企业股权或在当地建厂,从而将债权化为资本投入。
在东欧,俄罗斯因为恶性通货膨胀,原来企业贷款债务就变得很少了;捷克把原国家银行的呆帐集中在一家新建的“坏帐银行”,由这家银行逐一与企业协商还贷,其他银行则实行了私有化,扩股增资,按现代商业银行规则运转;波兰的做法是在银行私有化和再资本化(国家发债为银行充资)的同时,由银行、法院、企业对原贷款重新签协议,确定还贷的条件等,现正在执行之中。
三、解决我国现有银企不良债权债务问题的对策
国外进行债务重组的办法虽然都是适应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但是对我国解决不良债权债务问题也不乏借鉴之处,特别是日本在不影响银行和企业现行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对我们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及国外的经验,对我国的银企不良债权债务问题,应遵循综合治理、区别对待、减少风险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从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有利于经济潜力的发挥的角度出发,可采取如下方法:
1.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分割,设立新旧两个帐户以便企业能够继续现在的经营,同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为此,新帐户的资产只能包括那些维持企业现在经营确实必需的部分。
2.对旧帐户进行重整。这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以便保护一切有潜力的企业,使它们不致因历史上的积欠而破产,从而获得重整旗鼓的机会。为实现这个目的,可采取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刘遵义、钱颖一两位教授提出的办法,即根据企业市场资本净额(它是企业迄今为止经营状况的累计结果)和企业现有核心经营业务的可运行性(由营业利润反映),将企业分为四类:一是市场资本净值为非负数、营业净利也为非负数的正常企业;二是市场资本净值为负数、但营业净利为正数的可正常化企业;三是市场资本净值为非负数、但营业净利为负数的潜在可正常化企业;四是市场资本净值和营业净利都为负数的试用察看企业。对于正常企业的重整,可适当放宽条件。比如可允许将原划入旧帐户的大部分资产划入新帐户,从而为企业扩大核心经营业务创造更好的条件。如果在重整旧帐户的同时,向企业注资(资本金、债券、贷款等),这一过程还可以加速。对于可正常化企业,也应当适当放宽重整条件,允许一部分原先划入旧帐户的资产划入新帐户,重整时间也可适当延长,道理同正常企业一样,这有利于企业最终把债务还清。对于潜在可正常化企业,其重整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别是要慎重将原划入旧帐户的资产划入新帐户。这是因为,虽然这类企业现在的市场资本净值为正,但是由于营业净利为负,这些资产终将被耗尽,而不可能使资产增殖。但是,如果这些企业能够成功地开展营业净利为正的新业务,那么它们也可能走向正常化。这里的关键是债权人能否对企业进行有效地监督,特别是在改组领导层,选择更有能力经营者上发挥作用。对于需试用察看企业,其重整条件更应从严掌握。不过,即使是这些企业,也不是都需要立即破产,如果能选择出有能力的经营者,有些企业也可以走向正常化。
3.对银行适当注入资金。在企业重整过程中,虽然逾期银行贷款相当一部分可以最终收回,但时间会比较长,而一部分则由于企业破产而无法收回,并要相应缩减资本金,对银行注资是必须的。这可采取多种方式,比如由财政拨款增加银行的国有资本金,也可以向社会发行优先股。
4.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多渠道地向正常企业以及潜在可正常化的企业注资。注资方式只有少量的是国家直接向企业注资,更多的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特别是发行股票对企业注资。对前者注资,有助于它们创造更多的利润,尽快地把债务负担卸掉,从而加快其发展;对后者注资,有助于避免更多的企业关闭,防止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5.要更多地发挥银行在解决企业逾期贷款问题中的作用。比如可以采取通过把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股权方式,这既可以解决逾期贷款问题,又可以使企业的股权结构更趋合理。从目前来看,这只能限于有效益和发展前景好、一时又难以摆脱债务负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必须注意的是在操作中,不能借此侵蚀国有金融资产,必须以保证其增值和完好为前提。
6.对于经营差、管理混乱、造成资不抵债的一小部分企业,应下决心淘汰一批,实行破产。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后,银行只能收回部分债权,剩余应核销掉。因此,采取此办法时,应考虑银行的实际承受能力,不能以此损害国家利益,影响银行的发展。
当然,解决现有银企不良债权债务问题时,不应“一刀切”,要根据不同情况,在上述的办法中,合理选择,综合治理,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效率提高到最优。
四、避免新增不良债权债务问题的措施
解决我国银企不良债权债务问题不能只简单地着眼于怎样解决现有的不良债权债务问题,而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新的不良债务问题的出现。因为形成我国银企不良债权债务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治标只能解决一时的困难,只有治本才能够达到彻底根治“顽症”的根本目的。所以解决我国银企不良债权债务问题,应将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立足于治本。为了真正消除不良的债权债务产生的根源,避免不良债权债务恶性循环的现象出现,应该加速推动政府职能的转换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以及我国企业制度的根本改造和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建立新型的政企、银企关系,并辅之以健全的法律约束,为规范银企信用关系和消除不良债权债务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转变政府职能,消除过多的行政干预,为彻底解决不良债权债务问题创造条件。
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根本性任务,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
(1)加快政府管理观念的转变,改变以前高度集中的传统观念,切实树立起政企分开、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观念。
(2)加快政府管理目标和功能的转变。转变政府职能,最主要是转变政府的管理目标和管理功能,即从直接管理企业,统一分配人、财、物,转变为加强宏观经济间接调控。
(3)加快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的转变。即从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转变为以经济手段为主的培育和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
(4)加快政府管理的各种权力关系的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层基础是明确划分和界定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宏观经济管理权和行政管理权,通过三种管理权力的分开,在进一步实现最终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分开的基础上,使政府企业彻底分离,真正使企业进入市场。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是避免新增不良债权债务产生的基础。
我们需从四个方面:即新的企业产权制度、新的企业组织制度、新的企业财会制度和新的企业管理制度上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求资金平衡的经营实体。
3.加强金融体制的改革,转换银行经营机制是规范银企信用关系、避免新增不良债权债务产生的关键环节。
(1)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此,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使中央银行真正成为在国务院领导之下独立制定和实施贷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以维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
(2)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要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加强贷款风险防范,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逐步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建立内部约束机制,明确贷款投资的权责利,从根本上防止贷款流向高风险项目和低效益、无效益的企业。
(3)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以大大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形成一个竞争性的金融环境,迫使国家银行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效率,并通过非国有金融机构为保证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会自动对借款者进行严格的约束,来逐步形成规范的信用关系或信用秩序,这也有利于防止银企不良债权债务的产生。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解决国有企业沉重的社会负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应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国国情,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5.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为规范银企信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1)颁布《企业改制法》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处理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制定科学严谨的《银行竞争法》、《贷款法》、《结算法》,用法律确保国有信贷资产的安全;加紧修改《企业破产法》,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只有完备的法律才能够真正地使规范银企信用关系和各自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对新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金融法规,应该大力加以普及宣传,让银行和企业能够自觉按法律法规办事,有意识地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真正地做到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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