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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信息资料管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信息资料管理包括信息资料采集、信息资料抽取和检索。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信息是其纳税评估审核的对象和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客观依据。及时全面地采集真实、完整的信息,是有效开展纳税评估的基础。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复杂,其纳税评估信息采集就更为复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由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来确定。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加减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后的数额。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入、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方面有不同,导致企业按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所以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中,需要及时全面完整地采集会计利润的信息及相关信息、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和成本、费用、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信息,以及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及其调整信息。
(一)纳税评估资料采集
纳税评估资料从来源上分为三类:纳税人登记和申报、税务人员调查掌握、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
1.纳税人登记信息和纳税申报资料信息。纳税人登记信息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登记中产生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注册资本等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
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是指纳人纳税申报时报送的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信息。这些资料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季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表及其附列资料,纳税人税前扣除审批及减免税审批事项、亏损弥补资料、以前年度稽查案底,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需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税务人员调查掌握信息。税务人员调查掌握信息是指税务人员深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现场所掌握的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数据信息。
3.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是指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例如,工商、公安、海关等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管理信息,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信息,如纳税人的资金收入与支出情况,即纳税人的现金流量状况,行业管理部门提供行业的信息,统计部门和其他相关经济组织提供的宏观经济或本地区经济运行的各类信息,其他相关信息等。
(二)计算机自动或人工数据抽取
将采集到的上述三方面的信息统一归集到现有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供系统集中共享,并实现通过计算机自动抽取数据,不能自动抽取数据的,可采用人工抽取方式。
(三)数据检索
在纳税评估前,应检查信息系统中纳税人数据是否齐全,包括是否缺失计算指标时必要的纳税人各类数据项,并生成《纳税评估数据缺失清册》。如果发现纳税人未及时报送相应纳税申报资料或其他必要数据时,应及时催报;如果纳税人已报送,但未及时录入,应责成相关人员完成相应录入工作。
企业所得税预警值管理
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针对相关评估指标,预先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其作用是为下一步筛选评估对象和分析评估疑点问题提供依据。预警值管理是各级税务机关对评估指标的上、下限峰值进行测算、调整、发布的过程。指标峰值是指行业经济指标标准。预警值管理内容包括预警值生成、预警值调整。
(一)预警值生成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预警值的生成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量,应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对所采集的各类信息进行本年度适用的预警值测算,形成《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率、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收入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所得税贡献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所得税税负变动率等。
(二)预警值调整
要使预警值更加切合实际、准确和具有可比性,需要在考虑影响预警值的相关因素基础上进行调整。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测算出来的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综合考虑本地区的纳税人规模、纳税人类型、纳税人生产经营季节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参照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评估指标预警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的筛选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等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判断并从中筛选出有疑点的对象。
其中计算机自动筛选是最重要和最现代的筛选方法,是评估部门运用纳税评估软件,对评估对象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进行分析比对,并将计算分析结果和判断情况与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指标预警值进行对比,将指标值超出预警值范围、偏离某个设定值的作为疑点指标,根据疑点指标多少和指标值偏离预警值的幅度进行排序,产生《计算机自动筛选疑点对象清册》和《计算机自动筛选疑点对象分户清册》。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企业所得税重点评估分析对象;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企业所得税长时间零税负和增值税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下列企业必须列入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1)财务、税收指标偏离历史平均值、行业参照值±30%以上的纳税人;(2)省、市级重点税源户;(3)连续三年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较大的纳税人;(4)已被增值税纳税评估确认为有问题且可能影响所得税税基的纳税人;(5)“长亏不倒”的企业。
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一般由省辖市局负责筛选与确定,并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每一年度的纳税评估面。
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
评估分析分为审核分析、审核分析结果的处理两部分。
审核分析是指对筛选出的疑点对象,评估人员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收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即对筛选提示或发现的疑点问题作进一步分析,对疑点问题做出基本的评价。
企业所得税审核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近3年的总体经营情况;以往年度申报纳税情况;是否连续3年以上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较大;本期盈利水平与同行业差异情况;纳税申报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成本、费用及其他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年度会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进入征税期后,当年利润额与免税期比较是否出现异常波动;相关财务、税收指标是否在参照值范围之内。
其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还需重点审核分析以下内容: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审核分析结果的处理是指对疑点对象存在的问题经审核分析后,根据审核分析的结果,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主要按如下原则处理:
(1)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2)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3)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4)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5)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税务约谈环节。
企业所得税税务约谈
税务约谈是指国家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向纳税人进行询问,并要求其做出说明解释或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给予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的过程。因此,可以说税务约谈是纳税评估的服务方式。
企业所得税税务约谈包括确定约谈对象、拟定约谈提纲、约谈、评价约谈内容和处理结果等五个环节。约谈前要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约谈申报表》,向纳税人发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在面谈过程中根据面谈情况填写《企业所得税约谈举证记录表》。对于疑点问题基本清楚,但详细情况及有关数据有待进一步查实的,或纳税人要求自查,评估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由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自查,并提交《纳税人自查举证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根据《约谈举证记录表》和《纳税人自查举证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资料制作《约谈举证结论》,对纳税人疑点问题进行分析确认。经过约谈举证后其疑点问题可以排除的,评估终结,即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纳税人对评估发现的疑点问题未提出异议并自觉纠正的,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入实地调查核实;对于约谈核实结果与评估结果不一致,并且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是指经过评估分析、税务约谈,疑点问题无法澄清,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向纳税人填发通知文书,评估人员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核的过程。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过程中发现的必须至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结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实地核查疑点问题可以排除,评估终结,即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纳税人对评估发现的疑点问题未提出异议并自觉纠正的,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企业所得税评估结果处理
企业所得税评估结果处理内容包括评估处理、成果反映。
(一)评估处理
评估处理是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各阶段反映的情况对筛选出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对象疑点问题的性质并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企业所得税评估处理按其评估的结果进行分类处理。
(1)未发现疑点、或疑点全部被排除,由纳税评估人员直接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异常,审定后归档”的意见,经审批后归档。
(2)当税务机关发出约谈通知后,凡纳税人能如期约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解释清楚,或同意自查补交税款的,由纳税评估人员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数额;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补税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补税,而且结果与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结论基本一致的,由纳税评估人员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补税”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应补交的数额。《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申报(纳税)错误更正通知书》,并责成纳税人按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税金。评估处理结束后,由评估人员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归档。
(3)经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纳税评估人员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转办单》,注明“转稽查部门检查”,并分户填制《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建议书》移交征收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填制《纳税评估案源移送清册》,报经县(市、区)税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连同相关评估资料移送稽查部门依法进行检查。需要转稽查部门查处的情况有:
①明显存在偷税嫌疑的;
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③拒绝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延期约谈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④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⑤对纳税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拒不解释或解释不清以及拒绝自查补税的;
⑥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⑦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稽查部门对纳税评估环节移送的案源检查处理完毕后,稽查部门应当及时填制《纳税评估案源处理情况反馈书》并反馈给征收管理部门,由征收管理部门统一清理后反馈相关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反馈书》录入系统。评估处理结束后,由评估人员将评估资料归档。
(二)成果反映
《纳税评估的成果反映一览表》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对评估资料进行分类统计、整理、归档,收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成果一览表》。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纳税评估资料,分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档案卷宗应包括以下资料:《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建议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说明书》,《调取纳税人资料通知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意见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转办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审理记录,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要按期对本部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税收征管质量、行业税负、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建议,形成《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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