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交换理论看制度图书馆学的研究方向_图书馆论文

从知识交换理论看制度图书馆学的研究方向_图书馆论文

“知识交流论”观照下的制度图书馆学研究取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图书馆学论文,取向论文,制度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知识交流理论的复兴

以鼓励用户参与和贡献,加强用户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以用户为中心和交流中介的去中心化作为核心理念的Web2.0运动的兴起,改变了人们信息交流的基本模式,催生了以广泛的参与为特征的信息沟通模式,这种模式正在消除信息交流过程中的技术鸿沟,形成了交互式的、平等的、自由的信息环境。Web2.0作为一种极具生命力的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毋庸置疑地证明了早在上世纪80年代宓浩、黄纯元先生首创的具有完全中国特色的“知识交流”学说的理论预言,确认了“知识交流”学说所指明的图书馆学研究方向的正确性。国内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知识流派”的诸多观点中,还没有另一种学说像“知识交流”学说这样既能够以知识为出发点,以知识与载体关系为基础,以知识与人的关系为主线,又紧紧植根于图书馆学实践,而又有如此卓越的前瞻性。正如程焕文先生所言,“网络信息资源的飞速增长使‘图书馆是各地的信息中心’的地位显得滑稽可笑,‘图书馆是没有围墙的大学’的作用日益边缘化,‘图书馆是各地的信息中心’的地位日渐式微,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图书馆究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知识交流的中介,或曰工具,或曰平台,或曰空间,于是从现实研究角度来说,如何保障社会的知识交流的活动良性、顺畅的运行,归根结底需要对它进行一种制度上的安排以及建立一套优良、完善的实施机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图书馆学是一门研究制度的科学,实际上宓浩、黄纯元在“知识交流说”中最早提出了这种观点,蒋永福先生叫它制度图书馆学。“知识交流”学说认为其作为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是由三个层次所构成的,本文就从这个核心的“三层次”理论出发,逐层剖析制度图书馆学应该具有的三个层次的研究取向。

2 “知识交流论”第一层次的研究原则与制度图书馆学研究

2.1 三位一体的理论

“知识交流论”的理论基础认为其研究的第一个层次是研究社会知识交流的基本原理,揭示知识、知识载体、知识交流三者的关系,探讨认识主体吸收和利用知识的机理,建立交流模式[1]。如果我们把“知识交流”的构成要素加以分解,同时认识到图书馆是人类文明创新的一项基础设施,图书是保存人类记忆的社会机制,而图书馆则是将人类记忆移植于现在人们的意识中去的社会装置(Books are one social mechanism for Preserving the racial memory and the library one social apparatus for transferring this to the consciousness of living individuals)(巴特勒语),从更为实质的意义上说就是在时间上纵向传承和空间上横向交流的一种知识载体,那么上述“知识交流论”所要研究的知识、知识载体、知识交流三者关系实际上就是人、图书馆和知识三者的关系。

制度科学就是一门研究怎样为协调人类的各种社会关系提供制度保障的科学[2]。人、图书馆和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知识”是逻辑起点,“图书馆”是逻辑中介,“人”是逻辑终点。这种逻辑关系表明,图书馆现象产生于客观知识的存在以及人们对其利用的有序化需要;图书馆是客观知识与人发生作用(即人利用客观知识的活动)的社会性、公共性中介场;人是图书馆活动的终极目标所指,即满足人的客观知识需要是图书馆活动的终极目标。

知识、图书馆、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价值互动关系,即客体(知识和图书馆)满足主体(人)的客观知识需要的关系。其中,知识是一种对象性客体,即是人所要获取的对象;图书馆是一种中介性客体,即是客观知识与人之间的中介组织,它的作用就是为客观知识和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提供社会化保障;人是一种主体性存在,即是利用图书馆来满足自身客观知识需要的主体性存在。

2.2 从人与知识的角度看制度图书馆学研究

从人与知识的关系看,人是知识的动物,亚里士多德说“求知是人类的天性”。知识自由是为《世界人权宣言》所倡导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之根本保障。所谓知识自由(Knowledge freedom),是指知识的自由生产、自由传播、自由接受、自由利用、自由管理的状态,或者说,知识活动主体(即从事知识活动的人,下同)在公平、开放的环境下,无限制或最少限制地进行知识的生产、传播、接受、利用和管理活动的过程或状态,就叫知识自由。知识自由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一起构成人类的思想自由体系。知识自由有知识生产的自由、知识传播的自由、知识接受的自由、知识利用的自由、知识管理的自由等多种类型。我们可以把图书馆看做是人们用来传播知识、接受知识、利用知识、管理知识的社会组织,所以,图书馆活动与知识自由的几乎所有类型领域都有关联,但关联最密切的还是知识接受的自由和知识利用的自由这两个类型领域。一个社会是否或能否为公民实现知识自由的权利而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是衡量这个社会的制度是否公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或政府都不约而同地向公民提供图书馆这种制度产品,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从而体现社会制度的公正性。梁灿兴先生提出的“开放知识的自由共享”的思想和蒋永福先生提出的“知识共享”与“知识休闲”的权利实质上都是“知识自由”思想的延伸[3][4]。对于“知识自由”的研究是整个制度图书馆学的理论基础。

2.3 对知识自由的辩证思考

当今在制度图书馆学研究领域,对知识自由的权利的“鼓”与“呼”已经形成一种不可遏制的时代思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物极必反,如果图书馆把人所有的知识自由予以不加限制的有求必应的话,就会导向赤裸裸的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因此作为对图书馆活动的理性思考,在定位图书馆社会职责时,我们应该以完整的理性为依托,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中去定位图书馆的社会职责。既要立足更好地满足读者需求这一直接目的,更要关注满足读者需求后所达到的社会目的;既要着眼于图书馆活动的实质是传递知识信息,时刻解决技术层面的“怎么传”的问题,更要牢记图书馆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直面内容层面“传什么”和价值层面“为什么传”的问题;既要看到作为客观物体(机构)存在的图书馆,更应看到这一物体蕴涵着社会的主流精神和观念,在实际操作层面坚持有所选择的原则,弘扬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责。萨特说的好,“存在给自由戴上镣铐”。从制度图书馆学研究的任务上看,怎样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上对“绝对的自由”加以引导和限制以求更加清醒地面对客观现实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说制度图书馆学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必须坚持辩证的、历史的、发展的精神,不能“剑走偏锋”,否则受损害的只能是社会公众。

2.4 从知识和图书馆的关系上看制度图书馆学研究

从知识和图书馆的关系上看,图书馆是一种公共知识中心,公共知识中心,是专门从事公共知识管理的社会公益组织[5]。古代藏书楼、近现代图书馆和未来数字图书馆都是公共知识中心在某一特定发展阶段的表现形态,实质都是人类的公共知识中心。公共知识管理是公共知识中心的本质职能,主要包括公共知识搜集、公共知识组织与公共知识服务三大方面。公共知识中心不再是简单的文献收发组织,而是举足轻重的社会知识交流系统。制度在英文中是“institution”,而“institution”又可译为“机构”。这可能是人们在汉语语境中不易区分“制度”与“机构”的原因之一。汉语中的“制度”与“机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其主要区别在于:机构是制度的载体,机构是制度安排的产物,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有什么样的机构模式;机构是履行或执行特定制度目标的分工机制,是为了实现制度目标而被设立的特定职能部门,也就是说,某种制度目标是通过特定的机构安排来实现的。公共知识中心体现的就是一种公共知识管理制度。公共知识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共知识管理经济效率、社会效益和社会公平的基础性教育科学文化制度。图书馆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公民税收,图书馆理应为社会公众平等地提供知识服务。公共知识资源的社会公有共享性质,也决定了图书馆(公共知识中心)是一种进行社会知识管理的公益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图联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明确要求图书馆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宗教、地位、出身、地区、职业或教育程度等,为社会大众提供平等的知识服务。图书馆(公共知识中心)作为专门从事公共知识管理的公共设施,构成了社会最基础的知识共享平台与知识保障体系,代表着人类知识平等获取、合理使用和共建共享的社会机制。构建以图书馆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规章制度和运作制度等公共知识管理制度,提供公共知识的自由传播与公平获取的制度规范,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平等获取知识与自由使用知识的权利。

2.5 从人与图书馆看制度图书馆学研究

2.5.1 几种观点的罗列

人和图书馆的关系更加微妙,从公共图书馆的形成原因上看,有人认为,图书馆是利益集团宣传思想意识的工具,当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重新分配的时代,人们需要寻找新的思想答案来回答面对社会变化的种种疑问,代表各种利益集团的社团活动活跃。为培养本利益集团的支持者,必然会使用各种宣传手段,来传播有利于某些利益集团发展壮大的思想。其中,建立数量众多的小型公众图书馆,就是其中的可选途径之一。

也有人认为,社会矛盾多种多样,公众图书馆是缓解社会矛盾工具,然而公众图书馆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并非万能,其所能缓解的主要是由于社会贫富差距而引起的社会矛盾。对于由社会等级制度、民族关系、性别不平等造成的社会矛盾,公众图书馆通常无能为力。社会贫富差距巨大,并且已经形成明显的阶层对抗,缓解社会阶层对抗成为一种迫切的政治需要。当时英国在议会讨论公共图书馆法时也毫不忌讳这一点。而且是作为支持立法的理由提出来的:“公共图书馆法如能审议通过,等于配备了最便宜的警察。”“防范所需的国家开支,几乎等于依此法建立公共图书馆所需要的费用”等等。

也有人认为图书馆是体现制度优越性的道具,作为这种道具,也许最能体现建立公众图书馆的途径中“路径依赖”因素作用的一种方式。因为,这种建立公众图书馆的需要,根本出发点是参照“先进国家”的做法,以体现制度的优越性。在图书馆学理论中,国际图书馆界也从这种角度来为公共图书馆的存在作理论辩护。其理论逻辑是:民主的制度必须借助广泛建立公共图书馆来证明。这一点在1949年和1972年发表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中都有所体现。如1949年版的宣言提到:“公共图书馆是民主的教育机构”、“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终身教育过程中,民主信念的实证。”1972年版的宣言则改为:“公共图书馆:教育、文化与资讯的民主机构”,“公共图书馆乃是民主信念在普及教育的实证,对人类知识与文化成就做持续评价的过程。”将公共图书馆视为实现知识自由的工具,是当前世界图书馆界、特别是公共图书馆界的一个基本观点。

2.5.2 统一的视角

然而,不论是思想工具也罢,缓解工具也罢,或是道具也罢。图书馆权利是这种关系的核心内容。程焕文先生说得好,图书馆权利不是要图书馆为自身谋利益,要权力,其实图书馆权利最准确的叫法,应该叫做公民的图书馆权利。换句话说,权力并不是某种“特权”,图书馆决不能拿它来应对读者,权力只能是图书馆为了更好地为读者服务,在其职责范围内应该拥有的支配力量,即图书馆为保证社会信息公平和读者自由获取知识而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力。图书馆权利这一诞生于美国的观念,是在二战以后的民主化浪潮中,伴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图书馆走向大众开始浮出水面的。近年来,它也逐渐成为我国图书馆界的研究热点。作为一种观念,图书馆权利的提出是有现实意义的,它具备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在中国,随着各类型图书馆的蓬勃发展,图书馆这一社会信息交流的枢纽正日益发挥出巨大的作用;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信息也成为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中的必需品,公众对于信息的获取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渴望;此外,公民权利意识增强——“获得并了解信息是最基本的人权”这一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这种背景下,承诺向社会上所有人提供服务,使每个人都能平等获得信息保障的图书馆,更是成为维护社会信息公平并为弱势群体提供信息援助的一种社会制度。而图书馆为完成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就必须拥有代表社会公众拥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力。于是,图书馆界开始关心符合国际惯例的中国特色图书馆权利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而公众则越来越将其作为评判图书馆服务,争取自身权益的依据。在世界范围内,已有10多个国家发布了有关图书馆权利的宣言,向各自国民表达了这样一种理念,即图书馆将尽一切努力保障公民的知识自由。尽管我国图书馆界目前还没有正式发出类似的宣言或声明,但是图书馆作为社会知识自由获取和信息公平保障的制度,西方各国倡导的图书馆基本权利观念正逐渐融入我国图书馆工作实践,许多图书馆都开始把平等地满足读者需求、促进个人(团体)的全面发展作为自己的办馆宗旨。

3 “知识交流论”第二层次的研究原则与制度图书馆学研究

3.1 “知识交流”与图书馆职业领域的独特性

“知识交流”理论基础研究的第二个层次认为需要研究知识交流与交流的社会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即知识交流的社会需要和图书馆在适应社会需要的过程中自身变化发展的规律[6]。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知识交流的专门机构,或者说专门的制度,具有其他机构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团体,如企业和各种政府部门,是由有着共同利益和兴趣的人组成的,这就决定了多数团体内交流的知识通常只是为了在团体内部共享,这种团体内的知识共享也是团体存在的一种保证,这就注定了多数社会团体交流的知识是不可能成为公共领域里共享的知识的。因此我们认为图书馆行业作为知识交流系统中一种独具特色的行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这也是图书馆核心能力研究的理论出发点。由梁灿兴先生提出的“可获得性论”的第六原理认为图书馆职业信念的深化和发展推动图书馆行业实践的发展[7]。图书馆职业是图书馆行业的实践者,图书馆行业要在知识领域各行业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这单靠精神、理想和信念是不够的,必须有一套完备而可行的职业制度作为坚实的保证。

3.2 加强以图书馆职业资格制度为核心的职业制度体系研究

经验表明,行业运行效率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推动和制度环境的好坏。就我国图书馆行业的法治环境的宏观层面看,需要国家从外部为图书馆行业自律提供监管体制,为规范行业主体和行业自律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此要尽快制定能从根本上推动图书馆行业发展的《图书馆法》,从而确立图书馆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从法律角度规定图书馆人员的行为。同时,还应加强图书馆相关法、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与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法的法制环境建设。此外,还应注意解决如何通过图书馆职业立法工作加强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实施的监督问题。但是目前,在国家的图书馆法尚未颁布之前,要抓紧制定各类法规,并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总而言之,图书馆职业是整个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图书馆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建立,必须首先实行图书馆立法,使图书馆工作有法可依,使图书馆职业资格准入在法律指导下成为一种制度。

早在20世纪初,英、美等西方国家就已开始关注图书馆的职业资格问题。在这些国家,图书馆协会承担着制定职业资格标准的职责,对图书馆职业的“准入”要求主要采取学历教育制度、职业资格制度或两者相结合的办法,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持图书馆的专业地位和图书馆员的专业素质。最早实行图书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英国规定,申请图书馆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英国图书馆协会所组织的考试,才能获得“协会准会员”和“协会正式会员”资格[8]。在我国,图书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已经实施了20年,作为一项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手段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程序上的不可避免的严重缺陷,使其在调动馆员积极性、科学评价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提高工作专业水平方面遭到广泛的诟病。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图书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尚未建立。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作为当代图书馆职业发展方向的学科馆员制度在一些高校图书馆已经蓬勃兴起,其根本目标是建立图书馆与学科用户之间的联络机制,主动了解学科需求,并以需求指导信息组织,以便向用户提供学科化指导性服务。目前我国的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缺乏激励机制以及管理模式上的不完善,因此我国的学科馆员制度建设不能照搬西方模式,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学科馆员制度势在必行。学科馆员作为专业知识与专业知识的联动机制,无疑最能体现图书馆知识交流的特性,我们应以社会对学科馆员身份的期望和认同不断升级为契机,大力加强图书馆职业制度建设,提高图书馆职业的社会地位。

4 “知识交流论”第三层次的研究原则与制度图书馆学研究

4.1 第三层次的研究原则实际上是一条管理原则

“知识交流”理论基础研究的第三个层次应是图书馆知识交流的内在机制和工作机理[9]。也就是说怎样使图书馆书畅其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资保其值的问题,通过对人、财、物、知识的控制使图书馆成为一个社会知识交流的实体,这无疑是一个图书馆管理的问题。我们认为从制度图书馆学的角度看应重视以读者为核心的图书馆管理制度建设。由于直接来源于实践,可操作性强,所以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图书馆业务工作也有很强的指导和借鉴作用。随着图书馆管理实务的开展,管理理论也有很大的发展,许多学者基于不同的观察和认识角度,对于图书馆管理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图书馆界借鉴管理学在企业和商业界的运用,引入了很多管理理论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比如系统管理论、决策管理理论、权变管理理论、管理科学理论、人本管理理论、绩效管理理论、双因素理论、五常法管理等。对于图书馆的具体的管理制度已有比较丰富的论述,比如对于馆长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分配制度改革等的研究[10]。为了促进图书馆服务的发展,针对图书馆所存在的动力、活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对利益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等具体层面的制度改革也有所研究,提出要综合采用各种手段,如精神激励、激发工作兴趣、协调人际关系、培训激励以及参与管理激励等,建立一种综合的激励机制,以最大限度地激发馆员的工作热情。还有人对于图书馆建设性的制度建议,比如建立图书馆日、读者参与馆务、服务态度一票否决制、馆务公开等。这些建议的实施对于服务质量的提高有很好的作用。

4.2 重视以用户为导向的图书馆管理制度建设

程焕文先生指出当代图书馆学的研究立场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已从“图书馆立场”转向“用户立场”[11]。当今Web2.0蓬勃兴起是对一切以用户为中心原则的最好诠释,因此所有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最终落实在图书馆规章制度上,都必须坚持以图书馆读者为中心的原则,建立读者监督、管理和评价图书馆工作机制。我国现行的图书馆管理体制一般为行政性直接授权管理(即馆长负责制),这一体制最大的弊端在于集决策权和管理权为一体,其职能结构缺乏现代科学管理理论非常重视的独立的监督职能和改善职能,极易引发权力的滥用。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读者的主体地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读者对文献,即文献是否符合读者需要,必须由读者作出判断;二是读者对图书馆员,即图书馆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能力、服务效果,必须由读者进行鉴定;三是读者对图书馆工作,即图书馆的各项业务建设、规章制度、服务项目及设施是否反映读者利益与要求,必须由读者加以评价。由中国图书馆学会主持编写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将“维护读者权利,保护读者秘密”作为图书馆员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第一次在中国图书馆界以公开的形式从使用法上提出了读者权利的问题。在这个层面的研究取向上只有牢固树立尊重读者权利的思想,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规章制度的自由化与垄断化。从知识交流的角度看,图书馆内部制度建设只有以用户为中心,才能保证用户成为整个知识交流链条的最终驱动者,从而使知识交流过程良性、持续地进行下去。

5 一点启示

制度科学研究表明,所谓制度结构,是指某一制度系统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12]。制度结构是由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构成的制度体系,这一体系由制度结构类型和制度结构层次这两个维度(前者是横向结构,后者是纵向结构)构成。如果把社会看作是由政治、经济、文化三大系统构成的一个整体,那么这个社会就存在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三大制度类型;如果把社会看做是国家、行业(系统)、机构三个层次构成的整体,那么这个社会就存在有国家制度(根本制度)、行业制度和机构制度这三个制度层次。制度图书馆学作为一门研究制度的科学,其具体研究对象无疑符合这种划分。本文中我们从“知识交流”论的“三层次”理论研究探讨得出的制度图书馆学的三个层面的研究取向恰好对应于制度图书馆学研究的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研究层面,并规定了其基本的研究取向,对于这一崭新领域的深入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收稿日期:200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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