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晚唐宰相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晚唐论文,宰相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中晚唐时期的宰相制度,是在唐玄宗时期建立的宰相独断制的基础上演变的,其演变方向,主要有二:一是皇权通过健全宰相内部互相制约的功能,主要是建立了延英殿议政制度,来避免相权太重的弊病;二是主要在宦官系统中建立对行政系统直接干预和控制的枢密使制度,来达到控御相权的目的。结果是使得中晚唐时期的相权日益陷入不健全和不完整的境地,导致中央政府统治权威的丧失和国力的日渐衰颓。
关键词 唐代 宰相制度 延英殿 枢密使
唐玄宗时期的宰相制度,一言以蔽之,可称之为政事堂宰相独断制,就是一二宰相凭籍国家大权所系的政事堂,控制着决策和行政权,基本独立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开元时期,由于玄宗本人尚能励精图治,亲自掌握监督和进退宰相的大权,因而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导致了开元盛世的来临。天宝以后,随着地主阶级的全面腐朽,玄宗本人也纵情声色,耽迷后宫,致使少数野心家如李林甫、杨国忠之流,独擅大权,出现了权相专政的局面,直接促成了唐代社会的由盛而衰。(关于此一制度之详说,俱见笔者发表于《中国史研究》92年第4期上的《论唐玄宗时期的政事堂宰相独断制》一文,此处不赘。)本文在此基础上,续论中晚唐时期的宰相制度。
一、政事堂宰相独断制的沿承和修正
首先必须说明两点:其一,玄宗时经宰相张说奏请,将政事堂易名为“中书门下”。史书中对中晚唐时期的“中书门下”或其简称“中书”的记载,实即是玄宗时期及其以前的政事堂。其二,中晚唐时期,原先政事堂的当然宰相中书令和侍中,其官品已由正三品升为正二品,又籍口其官高而不用人,相应地“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名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凭,所以宰相官称仅剩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了。
中晚唐时期,政事堂宰相依然处于统揽全国政务,班列百官之首的地位,对此,仅须列举两条史料,即可得到证明:《金华子》卷下记:唐末卢携“入相三日,堂判;福建观察使播等九人,上官之时,众词疑惑;王回、崔程、郎幼复等三人,到任之后,政事乖张,……并勒停见任。天下为之岌嶪”。《旧唐书·孔纬传》载:“大顺初,天武都头李顺节恃恩颇横,不期年领浙西节度使,俄加平章事。谢日,台吏申中书,称天武相公衙谢,准例班见百僚。纬判曰:‘不用立班’。顺节粗暴小人,不闲朝法,盛饰趋中书,既见无班,心甚怏怏。他日因会,顺节微言之,纬曰:‘必知公慊也。夫百辟卿士,天子庭臣也,比来班见宰相,以辅臣居班列之首,奉长之义也。公握天武健儿,而于政事厅受百僚班见,意自安乎?必若须此仪,俟去“都头”二字可也。’顺节不敢复言”。
制度上的继承,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也可找到验证,对中唐以来的历史作一考察,可以看出,政治较好的时期无不与宰相聪明才智的充分发挥,宰相权力的充分行使有关。我们仅从下列几个事例略加说明。
安史乱后,李唐政府的最迫切任务是安定武人,对付藩镇,代宗大历十四年,宰相崔佑甫“以尚父子仪年老,久掌兵权,其下裨将,皆己崇贵,虑子仪一旦谢世而难相统摄,遂罢子仪而命(李)怀光等分统其众,论者伏焉”。〔1〕为了解决政府的财政危机,筹措平叛经费, 宰相杨炎创设两税法,完成了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大转变,为宪宗时的平叛战争提供了雄厚的财力。李吉甫、李德裕父子两代宰相,皆致力于平定藩镇的叛乱,他们果断地排除横议,运筹帷幄,先后助成了唐中央政府的两次平叛战争的胜利。唐人韩愈指出:之所以能有这些成就,乃缘“天子仁圣,小大之事皆出宰相”,〔2〕史家亦言:宪宗“自临御迄于元和,军国枢机,尽归之宰府,由是中外咸治,纲目用张焉”。〔3〕
宰相独断制的基本格局一直延续到北宋时期。然中唐以后各代,并非原样搬用玄宗制度,而是鉴于玄宗相制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所表露的相权太重、牵掣太少的弊病,进行了某些针对性的修正和调整,以避免重蹈覆辙。
首先是增加了宰相的人数。宰相独断制确立的关键是宰相人数的减少,玄宗相制,宰相仅二到三人。玄宗后相制的修正也恰恰从人数开始。“肃宗时天下事殷,而宰相不减三、四员,更直掌事。”〔4〕四人是此后宰相的常数。发展到晚唐,似乎已成为宰相的法定数目。“唐两省官上事,宰臣送上,四相共坐一榻,各据一隅,谓之押角。”〔5〕“唐制,宰相四人,首相带太清宫使,次三相皆带馆职:洪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以此为次序。”〔6〕宦官仿之, 置“观军容、处置、枢密、宣徽四院使,拟于四相也”〔7〕。综览《新唐书·宰相表》,四人同相居于多数(使相不在此数),故晚唐宰相郑畋说:“国祚安危,在我辈三、四人画度”。〔8〕懿宗时:“曹确、杨收、 徐商、路岩同秉政,外有嘲之曰:‘确确无余事,钱财揔被收,商人都不管,货赂几时休’。”〔9〕即是说明四人同相的一则显明而又生动的例子。宰相人数的增加,目的是为了避免独相专权的历史重演。
其次,强调宰相轮流秉笔制,以均衡宰相间的权力分配。玄宗相制,二、三宰相中有主次之别,主相主持全面政务,这一做法在肃宗时即已遭到摒弃。至德元载,肃宗“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曰而更”,胡三省解释道:“令宰相在政事堂,分日当笔及承上旨”。〔10〕宰相十日一替,轮流在政事堂值班,处理日常政务,秉笔宰相就是常务宰相。但是,由于中国社会本重人治而不重法治,还由于政府事务确实需要固定而又连贯的主持者,朝令夕改最为大忌,所以轮流秉笔制实际上很难长期坚持下去。此制的不切实际,要严格执行十分困难,往往流于形式上的规定。因而,轮流秉笔制并未能收到李唐统治者“惩(李)林甫及杨国忠之专权”〔11〕而期望产生的效果。
宰相人数的增加和轮流秉笔制的强调,对削弱独断制下过重的相权作用不大。宰相“备位者众,然其秉钧持衡亦一、二人而已。”〔12〕杜佑这句话,就是对这两点修正效果的最好总结。中唐以后相制上最大的变化是延英殿议政制度的出现,通过延英殿议政,分割了宰相的决策权,从而从制度上铲除了权相专政的祸根。
二、延英殿议政制度的创设
延英殿设立于上元年间。宋代钱易称:“上元中,长安东内始置延英殿”。〔13〕但上元年号,高宗和肃宗皆曾用过,那么延英殿究为何帝所创呢?《全唐诗》卷四有肃宗所作“延英殿玉灵芝诗三章”,可知肃宗时已置延英。史书又载玄宗曾于延英召对臣僚,那么延英当是高宗所置。程大昌说:’高宗初创蓬莱宫,诸门殿亭皆已立名”,“则是初有大明,即有延英殿”。〔14〕
延英殿位于皇宫之中,“宣政殿前西上閤门之西即为延英门,门之左即延英殿”。〔15〕延英门外即是中书门下政事堂,这两者间地理位置十分接近,故太和五年,文宗召宰相入赴延英,宰相至中书东门,即可望见延英。两者分布位置的接近,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相对于宣政殿、紫宸殿等传统的政务处理中心而言,延英殿设立之初本是一种便殿的性质,它最初只是皇帝不经常不定时在此召对臣僚的地方,故卢文纪说:“上元以来,置延英殿,或宰相欲有奏对,或天子欲有咨度,皆非时召见”〔16〕《南部新书》也谓:“上元中,长安东内始置延英殿,每侍臣召对,则左右悉去,故直言谠议,尽得上达”。〔17〕如唐玄宗“曾于延英殿召中书门下与诸司尚书及(御史中丞、户部侍郎杨)议户口之事,因奏人间损益,甚见嗟赏”。〔18〕“非时召见”,就是临时有事,方召集于此。这说明当时延英召对尚未形成定制,因而史籍中对延英召对也未予多及。
延英召对群臣,商议大政,形成为一项制度,是玄宗以后的事。让我们先从参预延英议政的组成人员谈起。
首预召对的是宰相。韦绚《刘宾客嘉话录》云:“今延英殿,紫(《南部新书》作灵,余同)芝殿也,谓之小延英。苗韩公(晋卿)居相位,以足疾步骤微蹇,上每于此待之。宰相传小延英自此始也”。政事堂与延英殿相距甚近,为优礼老臣,方有此举。唯此上是谁,却有不同意见,《大唐传载》谓为肃宗,而新、旧《唐书》苗晋卿本传则言在代宗时。《旧唐书》言苗患两足,代宗“特许肩舆至中书,入閤不趋,累日一视事”,《新唐书》言:“代宗立,复诏摄家宰,固辞乃免。时年老蹇甚,乞间日入政事堂,帝优之,听入閤不趋, 为御小延英召对。宰相对小延英,自晋卿始”。新旧《唐书》所记苗患足疾时间一致,其说可信。故程大昌言:“召对宰臣则始于代宗耳”。
其后参预召对的人员不断扩大,废除了原先召对宰相时“群臣初无许预之例。”〔20〕德宗贞元七年,“诏每御延英,令诸司长官二人奏本司事;俄又令常参官,每日引见二人,访以政事”,八年,又“诏令今后有陈奏,宜延英门请对,勿令正衙奏事,则群臣亦得乞对延英矣”;“其后诸州刺史遇开延英,即入延英陛辞,则是外官亦得诣延英辞也”。〔21〕在这些能入延英陛对的群官中,除宰相之外,以诸司长官和常参官最为重要。入对延英的诸司长官称为“待制”,常参官谓之“巡对”,又因其是“亚次待制而俟对者也”,故又称为“次对”。宪宗元和元年,因已有待制,复有巡对,还有群臣陈奏,外官引辞,人多事杂,延英议政实难容纳,皇帝一人精力也难以应付,乃除“待制”外,其余全罢。但时人已习惯于以“次对”名宰相之外的入对者,故仅存之“待制”又与“次对”相混淆,“凡言待制者皆以次对名之”。〔22〕其实宪宗元和以后所谓“次对”者,实即德宗时之“待制”——诸司长官也。自德宗贞元七年以来,入对延英之官虽多,但主角是宰相,宰相奏对是延英殿议政制度的主体构成。
召对延英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大致总是在早朝之后,皇帝移仗延英殿,宰相等官依次召对,“唐宰相奉朝请,即退延英,止论政事大体”,〔23〕即是言此。唐皇帝上朝多在单日,“故事,天子以畸日听政对群臣”,〔24〕而“宰相间日于延英召对”,〔25〕是延英殿亦即逢单则开。但是,在中晚唐政治极端不正常的特定历史情况下,例外的事是经常发生的,德宗贞元十三年,徐、泗、濠节度使张建封入觐京师,“德宗礼遇加等,特以双日开延英召对,又令朝参入大夫班,以示殊宠”;〔26〕宪宗元和五年,义武军节度使张茂昭举家归朝,“故事,双日不坐,是日特开延英殿对茂昭。”〔27〕除了这些对藩臣的特别招徕外,若逢国家发生重大变故或紧急事件,延英殿也会随时甚而连日开放。宪宗时淮西节度使吴元济叛,宪宗连续两天召开延英会议,最终决定了坚决平叛的方针。又如武宗刚即位,即诛反对他做皇帝的枢密使薛季陵、刘弘逸,又欲诛文宗时用事之相李珏、杨嗣复,“宰相崔郸,崔珙等亟请开延英,因极言国朝故事,大臣非恶逆显著,未有诛戮者”,武宗方释之。〔28〕
延英议政的时间有一定限度,“大抵延英对,虽大臣率漏下二、三刻止”。〔29〕但由于人主任情,故多有例外。如宪宗时李吉甫再次辅政,“入对延英,凡五刻罢”,〔30〕这是表示对重臣的崇宠,德宗时韦渠牟“每奏事,辄五、六刻乃罢,天子欢甚”,〔31〕这是表示对亲信的暱爱;宪宗时召见张茂昭,“五刻乃罢”,〔32〕这是表示对藩臣的招徕。凡此种种,则不在规定限内。
延英议政制度的主体是宰相与皇帝商讨军国大政,日常政务则由中书门下处理。“旧制,宰相早朝,上殿命坐,有军国大事则议之,常从容赐茶而退。自余号令,除拜,刑赏,废置,事无钜细,并熟状拟进,入于禁中”,“降出奉行而已。由唐室历五代,不改其制”。〔33〕这儿的殿,指的就是延英殿,因为“唐制,宰相对正衙,皆立而不奏事,开延英奏事始得坐,非尊之也,盖以其论事难于久立”。〔34〕故又曰:“唐宰相奉朝请,即退延英,止论政事大体,其进拟差除,但执熟状画可”。〔35〕可见在延英殿上专门商讨军国大政,自余庶政则由宰相在中书门下拟成熟状,经由皇帝画可而颁行,这在中晚唐已成定制。正由于延英殿议政已是国家大政方针决策之所在,所以中晚唐时期政治上的混乱,有很多都源于延英殿议政时宰相间党同伐异,争吵不休。如文宗时,陈夷行、郑覃为一方,李珏、杨嗣复为一方,“每延英议政,率相矛盾,竟无成政,但寄颊舌而已”。〔36〕
延英议政既是中枢决策的所在,故唐制规定:“閤中群臣未退,宰相不奏事”。〔37〕奏事时亦不得孤相独进,须全体宰相同奏同议。宣宗时,“兵部侍郎、判户部蒋伸从容言于上曰:‘近日官颇易得,人思徼幸’。上惊曰:‘如此,则乱矣。’对曰:‘乱则未乱,但徼幸者多,乱亦非难。’上称叹再三。伸起,上三留之,曰:‘异日不复得独对卿矣’,”胡三省注曰:“次对官独坐,宰相皆同入对”。〔38〕即谓次对官单独召见与皇帝谈话,而宰相必须共同入觐。因而这里宣宗所谓“不得独对”,实即是拜相的同义语。
延英议政,君相同决,这是中唐以来的常制,皇帝也不可随意违背。德宗曾不顾宰相萧复的劝阻,令宰相刘从一与萧复商量处置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跋扈违令、图谋不轨之事,特诫刘从一不要让另二相李勉、卢翰知道。萧复坚拒刘从一道:“唐虞有佥曰之论,朝廷有事,尚合与公卿同议。今勉翰不可在相位,即去之;既在相位,合同商量,何故独避此之一节?且与公行之无爽,但恐寝以成俗,此政之大弊也”。〔39〕皇帝的违制,遭到了宰相的坚决抵制。
然而,制度毕竟是死的。不但皇帝时有违制之举,宰相欲想弄权,也必须想方设法单独奏对,来影响皇帝,如窦参,“诸相皆出,参必居后久之,以度支为辞,实专大政”。〔40〕弄权宰相通过延英独对,来左右皇帝,从而享有更多的权力。
由于延英议政在封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唐代政治的善否好恶,很大程度上就要取决于延英决策的正确与否,因此,宰相在议政中若唯喏苟全,无自己的主见,就会招致朝野舆论的谴责,崔损为相,“每延英论事,未尝有言”,《旧唐书》本传上就说他“性龌龊谨慎”。〔41〕权德舆亦因无言而遭致时议,《旧唐书》本传载德舆与李吉甫、李绛同相,宪宗“求理方切,军国无大小,一付中书”,而二李议政,“颇有异同,或于上前论事,形于言色,其有诣于理者,德舆亦不能为发明。时人以此讥之,竟以循默而罢”。〔42〕发表意见,互相商讨,以求得出最佳方案,正是延英议政制度的要求和优点。
延英议政制度经过不断的补充,从参加议政的对象,开延英的时间以及议政的范围等都有了一系列的规定,渐趋完备。
三、延英议政制度的作用
延英议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备,对中晚唐时期的中枢体制和政治局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第一,延英议政制度对皇权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延英议政制度要求皇帝须“有忧天下心,当日见辅臣、公卿、百执事,垂意以问,使四方内外灼有所闻”。〔43〕皇帝必须亲执大政,与宰相共同商决机务,经常与朝臣保持接触,若耽于享乐,不理政务,象玄宗那样,就会遭到朝野上下的批评,如穆宗少年登基,“听政六十日”,仅“八对延英,独三数大臣承圣问而已”,〔44〕当即受到朝臣们的激烈批评。另外,倘若皇帝作出一些不明智或者是错误的决定,在延英议政中也会遭到抵制,如文宗听信宦官谗言,欲重处谋废宦官的宰相宋申锡,乃“开延英,召宰臣及议事官,帝自询问”,经群官力争,文宗不得已,不得不将死刑一减再减,最后仅贬为开州司马。〔45〕可见延英议政制度,对封建社会至高无上的皇权,是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的。
第二,延英议政制度,有助于君臣间的互相了解,消除误会,密切双方间的关系。武宗时,大权阉仇士良听信人言,以为宰相欲削减为宦官势力所控制的禁军的衣粮及马刍粟,仇土良乃扬言于众,将令军士闹事,赶宰相下台。宰相李德裕闻之,当即“乞开延英”,表明自己的本意,辩明并无此事。武宗乃大怒,“遽遣中使宣谕两军:‘赦书初无此事,且赦书皆出朕意,非由宰相,尔安得此言!’士良乃惶愧称谢”。〔46〕一场事变被消弥于无形之中,稳定了当时混乱的政治局面。延英议政制度的这一作用,对封建政治是大有补益的。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延英议政制度对消除玄宗时权相专政的局面起了很大作用。首先,中书门下在政府机构中的地位有所降低,只负有处理一般庶政的权能,而决策大权则移于延英殿。在延英议政中,宰臣不得专擅,只能提出意见供皇帝选择,所谓“延英宰相奏事,帝平可否”。〔47〕如宪宗时,宰相们在是否大举讨伐淮西节度使吴元济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宰相李逢吉、王涯等三人以劳师弊赋,意欲罢兵,见上互陈利害,(裴)度独无言。帝问之,对曰:‘臣请身自督战’。明日延英重议”,宪宗乃决定采纳少数派裴度的意见。〔48〕通过延英议政制度,皇帝控制了国家的决策大权,宰臣只有建画之职,而无决策之权,很难大权独揽。其次,延英殿除召见宰臣外,还有不少官员可次对以进,使宰臣难以独专人主,蔽绝视听,假天子之命以令百僚。多疑的德宗犹觉此不足以防,甚而疏远辅臣,信用私幸,如李齐运:“宰臣内殿对后,齐运常次进,贡其计虑,以决群议”,〔49〕裴延龄“每奏对际,皆恣骋诡怪虚妄,他人莫敢言者,延龄言之不疑”。〔50〕由于制度上保证了皇帝与群臣间经常性的联系,就基本上消除了李林甫、杨国忠那样蒙蔽视听、独专大政的可能。
如上所述,由于延英议政制度的建立,政事堂宰相独断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书门下政事堂的地位有所降低,宰相已无法独立决策,政府决策程序由玄宗时期政事堂宰相大权独掌,皇帝仅加以原则上同意的方式,变为皇帝亲握政柄,对宰相意见加诸采择的延英议政体制;宰相也无法隔绝皇帝与外廷的联系,一改往日皇帝独处宫中、万事不理的状况,而常与臣僚相对,这也从制度上支撑了皇帝总握大权的格局。而这些又构成了皇帝对宰相控制、监督的制度化,从而导致了皇帝总揽大政、君相共同决策、宰相负责实际政务的权责划分新格局的出现,纠正了玄宗相制之偏失。从此之后,唐的历史上就再未出现如李林甫、杨国忠那样声威显赫的权相。
四、相权的不断消蚀
中唐以后,特别是经历过安史之乱的肃、代、德宗等帝,对玄宗天宝年间庞大威严的相权记忆犹新,深怀戒惧之心,所以他们不仅从制度上进行修正以削弱相权,而且着意加强其它势力集团来牵掣和分割相权。因而,相权被内外夹攻,日益陷入不完整、不健全的境地。
中晚唐时期,除了君主通过延英议政制度来削弱宰相的决策地位外,御史、谏官对相权起一定的牵掣作用,而翰林学士则通过自己的“内相”地位,也转移走了部分相权,更重要的则是宦官势力的恶性膨胀,对相权肆意攘夺。本文限于篇幅关系,对御史、谏官、翰林学士等不作专门讨论,只着重分析一下宦官集团对相权的侵蚀。
唐代宦官势力初起于玄宗时期,安史乱后,专权乱政达一世纪之久。其主要代表是左、右神策中尉和枢密使,左、右神策中尉监领中央禁军,军权在握,不但对公卿百官发号施令,颐指气使,甚至任意废立皇帝,简直是唐廷的太上皇。太和九年的甘露事变,诛戮宰相百官,劫制文宗,便是显例。这种以外部的强力干预政务的事且不论,单从政府行政体制上看,也是宦官掌握了政权,这就是人们向来重视的枢密使制度。
枢密使,在唐由宦官专任,创设于代宗年间,大历元年,“宦官董秀掌枢密”,胡注“是后遂以中官为枢密使”,〔51〕这个“是后”,是指永泰年间,“代宗永泰中,置内枢密使,以宦者为之”。〔52〕再仔细考察一下,实际上玄宗年间宦者就已担负了相当于枢密使的职掌了。枢密使的职责就是上传、下达。先看上传:玄宗时最有权势的宦官高力士、“每四方进奏文表,必先呈力士,然后进御,小事便决之,玄宗常曰:‘力士当上,我寝则稳;’。”〔53〕既曰“当上”,可见宦者轮班收受章奏已是常职。再看下达,也就是宣付中书门下宰相执行之职,胡三省说:“唐世,凡机事皆使内臣宣旨于宰相”,〔54〕查张说、张九龄二人文集,内中多有内侍宣旨之事,最常见的宦者有高力士、尹凤祥、牛仙童、林拓隐等。举一实例:“(安)禄山表请以蕃将三十人代汉将,上遣中使袁思艺宣付中书,令即日进画,便写告身。……俄顷,上又令袁思艺宣曰:‘此之一奏姑容之,朕徐为图之’。(杨)国忠奉诏”。〔55〕玄宗时内侍宣旨已经是一种普遍的情况。尽管当时宦者中无枢密使之名,却已有枢密使之实。也正是这种实际状况的存在,导致后来枢密使官称的产生。
枢密使本来并无权势可言,只不过是依附在皇权皮上之毛,所以它最初“无视事厅堂”,〔56〕“不置司局,但有屋三楹,贮文书而已”,“其职掌惟受表奏,于内中进呈,若人主有所处分,则宣付中书门下施行”,〔57〕只是君相之间的一个传导而已。但随着整个宦官集团权势的增长,枢密使借助职责之便,权势逐步增强。
枢密使在政治上获得较大的发言权,始于宪宗时的刘光琦。他“揣摩心术,练达国章,谋无不成,动有余裕,当神武经纬之际,王师勘定之初,一日万机,昼常三接,忠猷隐于闻听,嘉谋秘于宫闱”。〔58〕他还通过中书胥吏指挥宰相,插手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宰相议事,与光琦异同者,令(主书滑)涣达意,未尝不遂所欲。宰相杜佑、郑絪皆姑息之。……及(郑)余庆再入中书,与同僚集议,涣指陈是非,余庆怒其僭,叱之,寻而余庆罢相”。〔59〕从刘光琦开始,枢密使权势日益凌驾于宰相之上,宰相不与之结纳,就将被迫去位,故穆宗时权阉王守澄以废立功知枢密,宰相李逢吉结之,就“势倾朝野”。
晚唐僖、昭年间,大权阉杨复恭创堂状后帖黄之制,就是在宰相处理四方之务的堂状上,帖上小黄纸条,写上对宰相处理意见的批示,作为最后决定,颁下宰相执行,以此来“指挥公事”而“夺宰相权”。〔60〕这样,在政府行政体制上,宦官掌握了裁决权,高踞于宰臣之上,实现了宦官对宰相及百僚的控制,使得国家政务在其领导指挥下进行。
在延英殿的决策会议中,左、右神策中尉和枢密使也是当然的参加者。文宗时,“延英议事,中贵语必引(李)训以折文臣,(李)石与郑覃尝谓之曰:‘京师之乱,如自训、(郑)注,而训、注之起,始自何人?’仇士良等不能对”。〔61〕只是到了宣宗大中年间,才把宦官开除出了延英会议。“大中故事,凡宰相对延英,两中尉先降,枢密使候旨殿西。宰相奏事已毕,枢密使案前受事”。〔62〕但人亡政去,宣宗一死,宦官预延英如故。唐末昭宗决心复大中之政,于天复元年正月丙午下敕:“近年宰臣延英奏事,枢密使侍侧,争论纷然。既出,又称上旨未允,复有改易,挠权乱政,自今并依大中旧制,候宰臣奏事毕,方得升殿承受公事”。〔63〕但就在同年十月癸卯,宦官又迫使昭宗“追寝正月丙午敕书,悉如咸通以来近例。是日,开延英,(宦官韩)全诲等即侍侧,同议政事”。〔64〕这样,宦官通过参预、操纵延英议政,又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决策大权。
宦官通过堂状后帖黄,指挥国家的行政公务,又通过延英议政,掌握了政府的决策大权,宰相的职权受到了很大的侵削,被宦官集团所控制。所以,我们说中唐以后的相权,从本质上来看,已是非独立、不完整的了,它在政府活动中的作用大为削弱了。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中唐以后的相制,尽管承袭了政事堂宰相独断制的基本格局,但与玄宗时的相制有两大区别:一是延英议政制度削弱了宰相的决策权,加强了皇权对相权的控制,防止了由宰相独断制而产生的权相专政,有利于皇相权关系的平衡。这是对宰相独断制的最重要的修正,为此,政事堂宰相独断制得以继续存在,直至北宋。二是用以制约相权的翰林学士、御史、谏官的权力扩大,特别是在政治不正常情况下宦官势力的恶性膨胀,极大地削弱了相权,使得宰相只有其名而无其实,从而导致了另一种不平衡,即宦官势力的猖獗,不仅凌驾于相权之上,支配相权,甚而也置皇权于其掌握之中,任其摆布,于是统治者内部的权力之争愈演愈烈,封建政治更加腐败,终于导致唐王朝的覆亡。
注释:
〔1〕《唐会要》卷51官号
〔2〕《新唐书·李渤传》
〔3〕《唐会要》卷53卷举贤
〔4〕《太平御览》卷205职官部三
〔5〕《容斋随笔》卷三
〔6〕〔33〕〔35〕《春明退朝录》卷上
〔7〕〔56〕〔60〕《北梦琐言》卷六、卷十
〔8〕《新唐书·郑畋传》
〔9〕〔13〕〔17〕《南部新书》甲
〔10〕〔11〕《资治通鉴》卷219,肃宗至德元载
〔12〕《通典》卷21,职官三
〔14〕〔19〕〔20〕〔21〕〔22〕《雍录》卷四、卷八
〔15〕《唐六典》〔45〕《旧唐书·宋申锡传》
〔16〕《资治通鉴》卷225代宗大历九年
〔18〕《旧唐书·良吏下·杨》
〔23〕《宋朝事实类苑》卷27,官职仪制
〔24〕《新唐书·李逊传》
〔25〕〔40〕《旧唐书·窦参传》
〔26〕《旧唐书·张建封传》
〔27〕〔32〕《旧唐书·张茂昭传》
〔28〕《旧唐书·杨嗣复传》
〔29〕〔31〕《新唐书·韦渠牟传》
〔30〕《新唐书·李吉甫传》
〔34〕《石林燕语》卷二
〔36〕《东观奏记》卷上
〔37〕《新唐书·裴度传》
〔38〕《资治通鉴》卷249宣宗大中十二年
〔39〕《旧唐书·萧复传》
〔41〕《旧唐书·崔损传》
〔42〕《旧唐书·权德舆传》
〔43〕〔44〕《新唐书·杨虞卿传》
〔46〕《旧唐书·李德裕传》
〔47〕《新唐书·宦者下·刘季述》
〔48〕《旧唐书·裴度传》
〔49〕《旧唐书·李齐运传》
〔50〕《旧唐书·裴延龄传》
〔51〕《资治通鉴》卷224、代宗大历元年
〔52〕〔57〕〔60〕《资治通鉴》卷237,宪宗元和三年
〔53〕《旧唐书·宦官·高力士》
〔54〕《资治通鉴》卷210玄宗开元元年
〔55〕《资治通鉴》卷217玄宗天宝十四载
〔58〕《会昌—品集·别集》卷六
〔59〕《旧唐书·郑余庆传》
〔61〕《旧唐书·李石传》
〔62〕〔63〕〔64〕《资治通鉴》卷262,昭宗天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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