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思想:以孟子生命为例的探讨_孟子·尽心上论文

儒家的伦理思考方式——以《孟子》与生命相关的例子为据的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孟子论文,儒家论文,伦理论文,例子论文,生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5)01-0022-06

       一般来说,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性行为”(质料对象)。所谓“人性行为”乃指“经由人的理智认识和意志同意的行为”,所以又称为“自由意志的行为”。但伦理学并非研究人性行为的全部,而是主要研究“人性行为的是非善恶性质”(形式对象)。儒家哲学的伦理学作为一种伦理学,当然也以“人性行为的是非善恶性质”为研究对象。什么是“是非善恶”?这就涉及儒家哲学如何言说、定义以及如何进行伦理思考与推理的问题。

       英国哲学家伊丽莎白·安丝孔在1958年写了一篇题为《现代道德哲学》的文章,标示了德行伦理学的当代滥觞。她指出,德行对反于原则,更适于说明伦理学;奠基于义务的道德观念是一项错误,因为我们不能只依循一套伦理规则而不要伦理的立法者(如上帝)。而现代道德哲学似乎只发展伦理规则和原则,却不在乎伦理规则的制定者;并主张我们最好避免称呼行为是“道德上错的”,我们应该称呼行为是“不正义的”、“不仁慈的”或“不公平的”。一个正义的人不会做不义的事;而不义必须视其“环境”,不是效益论者所宣称的“结果”,也不是康德学派所主张的“普遍律”。因此,当结果论与义务论发出失败信号时,第三种方式——也就是仰赖德行,成为我们合理的选择。在德行的观点之下,品格的卓越是道德的基本;至于行为的判定依赖它们是否来自于可欲的动机和可欲的品格特性,而不是它们如何符合规则和原则[1]。笔者2011年曾发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由德行伦理学看儒家伦理的当代意义》一文,将儒家伦理学论证定调为一种德行伦理学(当今全球的伦理学显学)。文中说道:

       “儒家伦理学与康德伦理学不同,比较类于亚里士多德;儒家言成圣、成贤、成君子,注重人之为君子儒,强调人之所‘是’(To be)甚于人之所‘为’(To do),他们首要关心的是道德主体的品格特性,对人的期许也在于标举理想人格,至少是效法理想人格。至于‘去做’一件道德上对的事并非不重要,但已不是道德的第一要义。所以孔子总是以‘君子……小人……’两种人格的对比形式发言与思考,孟子也是藉由描述圣人舜‘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来说明道德的真谛在于(君子)人自然而然且必然的向着德、善而行,并非外在行为的偶然符应于道德规范……孔、盂、荀儒家并非纯粹一种伦理学可以涵盖,应可理解为既关注‘去做’(行为),亦关注‘成为’(德行)之伦理学型态。意即它基本上是兼重德行与原则的综合型态,若强为之分辨孰先孰后,吾人以为应理解成以德行伦理为主,兼采某种义务论伦理之综合型态。这种综合型态正可避免任一纯粹型态所造成的理论与实际困境,故为一较理想的伦理学型态。”[2]

       响应伊丽莎白·安丝孔的论点,在以正确的词语表达伦理道德这方面,儒家做到了。儒家罕言行为的是非对错,总是直接称说其“仁”、“孝”、“直”、“礼”、“好学”,或相反德行之“不仁”、“不孝”、“无勇”等,充分显示其德行伦理的特点与色彩。

       相对于西方哲学强调的逻辑性与体系性,人们一般对中国哲学的初步印象是多体验、少分析,不重视方法论等。这些说法听来好像没错,但细想起来应该不算是好话。既然我们中华儿女口口声声、念兹在兹要发扬中华优良文化,所以笔者将中国儒家哲学的首要关怀,即伦理道德,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厘清其如何进行伦理思考,尝试其与西方哲学对话的努力。

       一、由“礼”(经)与“权”之辨/辩看儒家的原则与情境之思

       有人主张儒家伦理学没有像西方哲学般的原则式思考,只有个别、具体、情境式的伦理考虑,所以很有弹性。这样的说法似乎将儒家伦理学视为一种情境伦理学(Situation Ethics),主张没有任何普遍的原理原则,只根据个别案例进行个别伦理判断。果真如此吗?这让笔者想起《孟子·离娄上》故事: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

       “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权也。’

       “曰:‘今天下溺矣,夫子之不援,何也?’曰:‘天下溺,援之以道;嫂溺援之以手。子欲手援天下乎?’”

       这章中淳于髡和孟子的对话是一个关乎伦理道德的典型推理历程,笔者按文意将全章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在确立“男女授受不亲”是否为一伦理命题或伦理规范,孟子肯定它是“礼”也;即在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不能直接用手接受或碰触。第二部分,当人们面临的具体情境是“嫂溺”,那伦理情境的主角——亦即主要相关人、省略不明说的小叔——该当如何?解决之道有两种:一是援之以手,这可能违背了“男女授受不亲”之礼或伦理通则;另一是不援之以手,持守“男女授受不亲”之礼或伦理通则,那嫂的命就极可能不保了。孟子对此个案态度十分明确,就是采取“援之以手”的“权变”之道。他提出的理由是“嫂溺不援,是豺狼也”。何谓“豺狼”?即吃人的猛兽。可见在孟子心中,人的生命①(包括嫂命)绝对比所谓“男女授受不亲”之礼或伦理通则重要且优先,这是伦理常识也是伦理直观。孟子在《孟子·公孙丑上》提过:“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同理,今人乍见嫂溺,亦皆有怵惕恻隐之心。若放任嫂命不救,还执着什么“男女授受不亲”之礼,那与豺狼何异?再扩大地说,按照孟子“扩而充之”的逻辑,不单单自己的嫂溺必须援之以手,就算是别人的嫂溺也必须援之以手;甚至是广大的女性同胞溺,也必须援之以手;此皆“不忍人之心”的发用,也是“仁心”的发用。此“仁心”或“不忍人之心”,乃依循孔子“仁”说而来,如“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若缺乏人心之仁,缺乏人心之真情实感,那礼就只是虚礼,只是官样文章的仪文罢了。因此,先秦儒家如孔、孟伦理所言之礼,必然奠基于“仁”或“不忍人之心”的原善初衷,绝不至于落入“吃人的礼教”。这样的伦理推理,竟然与西方哲学伦理学的守护神苏格拉底(Socrates)所教导的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呈现差不多时代中西哲人此心同此理同的样貌。苏格拉底面对死亡所展现的伦理思考历程,在《柏拉图对话录·克利多篇》有详细描述,在此不赘述。但可以将其思考归纳如下:“伦理推理的典型有二:第一,将普遍的原理原则应用到特殊情况;这预设我们知道普遍的原理原则。第二,单单诉诸规则是不够的,因为在一个具体情况中,多个规则之间可能发生义务冲突的困境,因此还必须决定规则的优先级。”②以《孟子·离娄上》为例,“男女授受不亲”是一普遍的原理或原则,若其他条件不变(未有特殊情况),通常此原理或原则可应用到具体情况。现在“嫂溺”是个特殊情况,除了面临“男女授受不亲”的原则外,尚面临“拯救(人的)生命”的原则,这两个原则正有义务冲突的困境,所以必须决定原则的优先级;为孟子而言,显然“拯救生命”的原则优先于“男女授受不亲”的原则。因此,嫂溺应当援之以手是自然的结论。所以,儒家哲学被诠释为一相当灵活的伦理指导学说,不拘泥现有礼俗,也绝非“吃人的礼教”。

       第三部分,淳于髡以模拟的方式,指出现今天下(当时)如嫂溺般地处于溺水之境,并质问孟子既知“嫂溺援之以手”,为何“今天下溺矣,夫子之不援”?孟子很巧妙也很真实地道出他的政治哲学见解:一个人溺水可以一个人伸手救援,但是天下溺水岂是倚靠一个人(即使是如孟子般才智过人的圣贤之士)伸手救援?天下溺水要倚靠“道”呀!清明的政治、仁义之大道啊!前两个部分着重一般个人伦理道德的讨论,第三部分转而为社会伦理、政治哲学的探讨,这部分的讨论为儒家尤其重要。这也就是孟子为何从心善、性善到善言、善行、善人、善国、善教、善政、善道等概念之提出的理由[3]。

       二、由“生”与“义”之辨/辩看儒家的超越道德观

       针对第二部分,笔者想进一步探讨。第二部分显示“礼”重要,但“人命”更重要;然而“人命”的重要可以无限上纲吗?这就必须对照另一篇章来解读。《孟子·告子上》记载: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首先,必须补充两个前提:一是儒者“择善固执”③的基本态度;另一是孟子提出“可欲之谓善”的命题(《孟子·尽心下》),也就是凡人所欲求的对象基本上都可以称为“善”。于是,鱼与熊掌均为美味而言,都是人所欲求的对象,都是善;但若只能二者择取其一,那么一般人都会“舍鱼而取熊掌者也”,因为熊掌比起鱼更是一般人欲求的对象④。这说明人所合理选择的对象,是以欲求的强度作为判准。接着,孟子以类似的语法,正面表述并指出“生(命)”与“义”两种价值都是人所欲求的对象;但若只能二者择取其一,那么他会“舍生而取义者也”。这说明前例所言之“拯救生命”的原则或价值并非最高的,也不是最被人欲求的,还有比“拯救生命”更高的原则或价值,更被人欲求的,那是“义”;也因此人不会做违义而苟且偷生的事。若一般人欲求“生(命)”,则相反于“生(命)”之“死(亡)”通常是人所痛“恶”的;但孟子指出或有比“死(亡)”更令人痛“恶”的,那是“不义”,即使有死亡之患,人有时也不避开它。再者,孟子从反面立论,“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两个问句问得相当震撼。一旦将欲求“生(命)”和畏惧痛恶“死(亡)”推至极端,那么人就会为了贪生、恶死而无所不用其极。然而,事实上并不如此;因此,孟子肯认“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也就是欲“义”而恶“不义”的正确价值观,这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先天即有的本来之心,只是贤者在现实生活中未失丧它而已。这与孟子答公都子“大体小体”之问的回复:“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孟子·告子上》)对照来看,可以说“舍生”之生乃小体、物理生命,“取义”之义乃大体、精神生命。物理生命固然可贵,精神生命所展现的价值更是光辉,孟子在此章成功建构了儒家“舍生取义”的超越道德观,影响了后代中国历史出现不少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三、由“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见牛未见羊”看儒家的禽兽对待伦理

       前文谈到人的生命之可贵胜过礼之遵守,那么若是面临动物禽兽之命又该当如何?《论语·八佾》有段记载:“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每月初一,诸侯亲自到太庙祭告,称之为“告朔之礼”。假使告朔之礼不举行,不上朝主持政事,就会各自为政,问题丛生。孔子赞赏子贡有慈悲心,不忍羊被宰杀,然孔子更看重君主不主国政后的无道⑤。故此段的“羊”和“礼”相较,孔子更重视礼的意义与维系,甚于羊的性命⑥。所以,加上前文“嫂溺援之以手”的讨论,初步看来,“人命”高于“礼”,“礼”高于“禽兽之命”。那么,不同的禽兽之命是否有不同的命运?让我们再看《孟子·梁惠王上》记载孟子与齐宣王的对话:

       曰:“臣闻之胡龁曰:王坐于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曰:‘牛何之?’对曰:‘将以衅钟。’王曰:‘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对曰:‘然则废衅钟与?’曰:‘何可废也?以羊易之!’不识有诸?”

       曰:“有之。”

       曰:“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

       王曰:“然!诚有百姓者。齐国虽褊小,吾何爱一牛?即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故以羊易之也。”

       曰:“王无异于百姓之以王为爱也。以小易大,彼恶知之?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则牛羊何择焉?”

       王笑曰:“是诚何心哉?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

       曰:“无伤也,是乃仁术也。见牛未见羊也。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

       此章4个“爱”字(爱牛、爱其财),并非情爱之爱,比较接近对物“爱惜”⑦之爱。“衅钟”是周朝的一种礼仪。在古代,钟被视为一种神器,新铸成的钟要用牛或羊的鲜血予以祭祀,以示对神灵的敬畏。齐宣王只是看到牛“觳觫”(因惊吓而颤抖),因而心生不忍(恻隐之心、良心之发动),以为牛“若无罪而就死地”。但问起“然则废衅钟与?”却又认为此礼不可轻言废除,这时齐宣王明显陷入了一个伦理两难困境:一是衅钟之礼的存废,另一是若无罪而就死地之牛的“觳觫”使他不忍;却由于没有看到羊也会“觳觫”,也是“若无罪而就死地”,就以羊代替牛。这是中国古代版“代罪羔羊”的故事。孟子虽当面指陈齐宣王“牛羊何择焉”、“见牛未见羊也”,仍肯定其“是心足以王矣”、“无伤也,是乃仁术也”,也就是肯定齐宣王“不忍人之心”的发用,即可资作为王道之始。有学者对《孟子》书中的“见”做研究,以为:“在孟子看来,我一旦‘见到’了某物,它就已经依赖、从属于我,我就对它的生死存亡负有了道德责任,更不忍心去加害于它。”[4]这有几分道理,后文“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可以佐证。关于禽兽的对待问题,孟子以为“见”、“闻”等由外感官引起的知觉活动,对伦理意识或道德感的生发是有帮助的,因而有“不忍见其死”、“不忍食其肉”的情感,进而得出“君子远庖厨”的结论。这说明了伦理道德教育中“体验”、“在场”的重要,孟子对“亲见”、“亲闻”的强调固然有其意义,但也存在问题。首先,在维持衅钟之礼(先不论此礼的合宜性及道德性)⑧的前提下,“以羊易牛”作为一种“以小易大”的选择模式,是否比较道德?以体型较小的禽兽作为牺牲是否在比较仁慈?小大不同物种(羊与牛)之间对死亡的痛苦是否也存在小大之差异因而影响其道德性?也就是量化或数量的意义可否作为道德考虑的因素?其次,“见牛未见羊”之见与未见,若解为单纯的感知的“看见”,那只涉及伦理认识活动相当初期的阶段;事实上,笔者以为内感官之一的“想象力”更是伦理意识与伦理判断的重点。“创造想象力”可将过去所知觉到的意象形成一个新的综合,当我见牛之觳觫时,透过想象力我也可以依稀仿佛“见羊之觳觫”,进而类推出所有类似禽兽在类似情境都会觳觫;若然,就不会有像齐宣王“以羊易牛”的选择。同理,远庖厨的君子也因而可以“想见”餐桌上的奇珍佳肴、大鱼大肉,必定来自“近庖厨的非君子/小人”⑨之料理。因此,“远庖厨的君子”只是刻意回避了“见”(含“闻”)动物成为餐桌佳肴的历程之道德困境,除非此君子因此选择成为素食主义者,否则“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永远只是鸵鸟心态,在道德上未必比“近庖厨的非君子/小人”高明。再比较与参照《孟子·尽心上》的3处说法,或许可以更清楚阐明孟子的禽兽对待伦理。孟子说:“食而弗爱,豕交之也;爱而不敬,兽畜之也。恭敬者,币之未将者也。恭敬而无实,君子不可虚拘。”(《孟子·尽心上》)“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尧舜之仁不遍爱人,急亲贤也。”(《孟子·尽心上》)

       第一段文字主要说明人与人的交接之道,贵在诚敬。徒有表面的恭敬却无内心实际的真诚,君子是不会被这虚伪的外表所留住的;因此恭敬真诚的心要在送币帛礼物之前就存在。这是孟子重视内在真实情感的又一佐证。若对照来看,只喂食并不爱他(食而弗爱),等于将他当作猪来接待;只是爱他却不尊敬他,等于将他当作禽兽来畜养(爱而不敬)。这里似乎将猪之类的动物(其它像牛、羊、鸡、鸭、鹅等应该也是)视为最低的对待,纯粹将猪作为人的食物之用般地喂食它而已;孟子虽未举例其它禽兽,我们按文意可以举狗猫之类的宠物,人们并未以饮食之用为畜养目的,而是以陪伴或看家为目的。所以,按照孟子的说法,作为宠物的狗猫之类的动物,比起作为肉类食物来源的鸡鸭鹅、猪牛羊等动物,获得人们较多的爱。此段亦有学者引申为“孝”的诠释。与孔子所言“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之意相通,皆强调“孝”有别于犬马之养,内心对父母双亲的诚敬之情远大于外在物质的奉养。

       第二段中,孟子将君子用情作了“亲”、“仁”、“爱”的区分:“爱”是最浮泛称说对万物、禽兽草木的态度,可以说是君子人格对外物所自然呈现的一种爱护之情,但还不及“仁”;“仁”是在上位的君子对待人民百姓的态度,但还不及“亲”;“亲”是君子对待亲人最自然、最基本的情感流露。君子用情的次序也就有“亲”、“仁”、“爱”的区分,基本上三者可统称为“仁爱”。此处的重点在于强调:第一,君子仁爱之心的范围及于有血缘的亲人、无亲缘的人民百姓,以至于非人存有的禽兽草木等万物,与孔子“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思想相通;第二,君子实践其仁爱不是漫无目的、无秩序的,实有次序,即采取“由亲及疏,由近及远”。将伦理情感由自己的父母、子女、配偶、家人、亲戚,及于朋友、邻居、同事,再及于禽兽、草木以至于万物。对于禽兽的看重置于人之下,草木和无生物之上。这样的对待原则基本上似乎与存有等级相关且成比例。孟子肯定“仁者无不爱也”是个普遍命题,但实际上即使是圣贤如尧舜者,也不可能完全做到(尧舜之仁不遍爱人);于是孟子主张必须有先后缓急,施行原则就是“急亲贤之为务”,以亲近贤人为优先。因此,对儒家来说,仁爱的首要对象是“人”,尤其是“贤人”;其次,才关爱禽兽。至于对禽兽的关爱是否有差别?虽未明说,但依然可看出其判准常是以“人”和“人文世界”为中心,而非以禽兽为本。

       四、结语

       根据前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儒家伦理学不是情境伦理学,儒家伦理也有类似西洋哲学的原则性思考。第二,儒家乃是以“可欲”作为“善”此一正向价值的衡量标准,得出一个基本伦理原则:“义”高于“人命”,“人命”高于“礼”,“礼”高于“禽兽之命”;基本上不忽略物质与现实,但精神仍高于物质与现实。第三,“禽兽之命”当中,有没有哪一种禽兽的生命价值更高?这无定论。因为在鱼与熊两种动物之间,即使“舍鱼而取熊掌者也”,也不代表人们爱(关爱、爱护之爱)熊甚于爱鱼,或者爱鱼甚于爱熊,甚至必须说“没有所谓的爱”,人们只将二者作为食物选择的一种饮食偏好。在“见牛未见羊”的案例中,孟子不是不知道其中逻辑谬误之处,却为了说服并鼓励齐宣王行仁政、善政,有所妥协退让的结果,就陷入“君子远庖厨”掩耳盗铃式的、五十步笑百步的伦理泥淖困境之中。儒家当然悲天悯人,儒家也仁民爱物;孔子、孟子并不关注禽兽之命的高下区分,禽兽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才是合宜对待的重点。如果这只猪是我畜养作为未来食物的动物,我会好好地畜养它,不会虐待它但也不会爱它;对于有朝一日变成你的盘中佳肴的禽兽,你一直诉说对它的不忍,那对一个正直的儒者而言就是不折不扣的“矫情”了。如果这只狗是我的宠物,平常也协助看守门户,我会好好地畜养它、爱护它,可能也跟它玩耍,也对它有所牵挂,但不会尊敬它。只有人,特殊的存有,和我一样同具有大体、小体的人,值得我们产生从心里的诚敬,我必须以真情实感面对他们。这就是《中庸·第二十章》“仁者,人也”以及孟子所言“仁也者,人也”的真义,也是儒家伦理的基本思考。

       收稿日期:2014-04-25

       注释:

       ①但若涉及的不是人的生命,而是动物禽兽之命,那就未必如此。《孟子·梁惠王上》:“……(孟子)曰:庖有肥肉,

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孟子反对“率兽食人”般的恶政杀人,也间接说明人民百姓比禽兽来得重要。其它见下文。

       ②笔者根据美国伦理学者Frankena(1908~1994)的说明归纳整理而成。

       ③《中庸·第二十二章》:“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

       ④这在当时或有两种可能:一是熊掌比鱼稀缺,物以稀为贵故;一是有批注说因为熊掌比鱼更为美味,现代人或一般人大抵只吃过鱼未吃过熊掌,故不知熊掌之味,亦无从比较判断。但在今日社会,熊被列为保育类动物,熊掌已不应成为人们口腹欲求的对象。这个例子在今日已缺乏正当性。

       ⑤诸侯于朔日祭庙听政,谓之视朔,也叫听朔。周自幽王之后,不复告朔;鲁自文公,始不视朔。

       ⑥《论语·乡党》记载:“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在当时,马的市场价格比奴仆之人还要高,此章的记载显示孔子重视人甚于马,正是人文精神的显扬。

       ⑦也有人解为“吝惜”、“吝啬”。

       ⑧随着中国文化的发展和佛教的传播,衅钟这个礼仪被逐渐淡化,以至于三千年后的今天,很少有人知道什么是衅钟了。这种仪式不仅中国有,外国也有。在西班牙屠杀阿兹特克之前,阿兹特克也有类似衅钟的仪式。那时候阿兹特克文明相当于中国的周朝,崇拜很多神灵。他们的信仰之一就是把人血涂在神器上面,以示对神灵的敬畏。见维基百科“衅钟”条目。

       ⑨“君子远庖厨”转译为逻辑语句,相当于全称肯定命题“凡S是P”,即“凡君子是远庖厨的”;若此句为真,经换质“凡君子不是非远庖厨的”(凡S不是-P)为真,再经换位“凡非远庖厨的不是君子”(凡-P不是S)为真,经换质“凡非远庖厨的是非君子”(凡-P是-S)为真。“非远庖厨的”可等同于“近庖厨的”“不是君子(非君子)”亦有“是小人”的可能,故或可得出“凡近庖厨的是非君子/小人”(凡-P是-S)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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