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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作为一门逻辑科学,它研究的内容有哪些?这是自辩证逻辑产生以来就一直争论的问题。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争论问题对辩证逻辑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不仅是我们正确地把握这门科学的根本性质和基本面貌的基础,而且也是我们正确解决其它一系列问题的前提。
一
辩证逻辑究竟应以什么为研究对象呢?毫无疑问,作为一门“逻辑”科学,它也应以研究思维形式为主,否则它就不是逻辑科学了,同时,作为一门“辩证”逻辑,它所研究的思维形式又应当和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思维形式有根本的区别,否则它就没有必要单独存在了。
那么,辩证逻辑所研究的这种思维形式应当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应当是科学理论。这样说首先是建立在对辩证思维根本特点的认识基础上。
我们知道,辩证思维的根本特点是思维的具体性,而这种思维的具体性又是思维辩证发展过程的结果,因此要搞清思维具体性的本质,就必须对思维辩证发展过程的特点有所认识。从形式上看,作为思维辩证发展过程而由抽象上升到具体是一个概念、范畴的不断流动和转化,进而产生范畴体系的过程,它表现为由一个概念过渡到另一个概念,再过渡到其它的概念,如此循环往复,使认识第一条道路所提供的有关抽象概念和范畴以先行和后继的方式排列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内容上来看,作为思维辩证发展过程的由抽象上升到具体是一个把客观对象的多种单一性综合为多样的统一性,借以再现客观具体的过程,它体现了人们对客观对象的思维认识最终是以具体表现来把握的,正如列宁所说:“起初有一些印象浮现,而后有某种东西分出,一然后质(事物或现象的规定)和量的概念发展起来。然后研究和思考使得思想去认识同——差别——根据——本质对现象的关系——因果性等等,所有这些认识的环节(步骤、阶段、过程)都是从主体走向客体,受实践的检验,并通过这个检验达到真理(=绝对观念)”①。
思维辩证发展过程的上述两个特点就表明作为它的发展结果的思维具体必然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这种统一体应是具有一定客观真理性内容的范畴体系。显然,能具备这种客观真理性和范畴体系于一身的思维具体只能是科学理论。
既然只有科学理论才能充分地体现辩证思维的根本特点,那么辩证逻辑把它作为自己独特的思维形式来加以研究也就是理所当然了。
其次,把科学理论作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也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辩证逻辑的论述中必然引申出来的结论。列宁指出:“逻辑学是关于认识的学说,是认识的理论”②,“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③,他还指出:“逻辑不仅是对思维形式的描述,不仅是对思维现象的自然历史的描述(这跟对形式的描述有什么区别呢?),而且是和真理的符合,也就是思想史的精华,或者简单些说,是思想史的结果和总结?”④,“不是心理学、不是精神现象学,而是逻辑学=关于真理的问题。”⑤显然,列宁这里说的逻辑应该是指辩证逻辑。按照他的思想,辩证逻辑不但在其内容上应当成为人类认识史的总计和结论,而且在其根本宗旨上应始终抓住真理。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就可以很自然地引申了这样的结论,即科学理论应当成为辩证逻辑研究的核心内容。因此,人类的认识史,从根本上说就是科学理论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转化的历史,是科学理论彼此交替的历史。而真理又都是具体的真理,它们总是体现于众多的科学理论中。
把科学理论作为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思维形式,不但如上所述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辩证逻辑论述的必然引申,而且也是符合辩证逻辑创始人黑格尔的要求。黑格尔反对康德把思维形式看作是脱离现实内容的错误见解,他要求思维形式应当是和客观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思想形式,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具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⑥。很明显,科学理论作为和一定现实内容(对自然、人类社会或思维现象的本质及其规律的反映)等密切联系的形式(范畴体系)正是符合黑格尔所要求的逻辑形式。
辩证逻辑把科学理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就从根本上把它和形式逻辑区别开来。形式逻辑以概念、判断和推理(特别是推理)作为自己所研究的思维形式,由于它脱离思维的发展过程和人类认识史,因此它所研究的思维形式必然和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思维形式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前者具有抽象性、静止性、分割性,后者具有具体性、运动性、系统性。
在这里,我们必须看到,在若干辩证逻辑的论著中有这样一种观念,那就是认为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思维形式是包含了矛盾的辩证概念、辩证的判断和辩证的推理。他们以为这样就可以跟不包含矛盾的形式逻辑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区别开来了。但是,这种观念不但不能如愿地区分两种逻辑不同的思维形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无法真正揭示出思维内容运动过程的、联系发展的、以整体面貌呈现出来的形式。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这种包含矛盾的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不能以自身中的矛盾为动力、以其间的相互联系为媒介,进而综合为整体性的思维形式,反而把本来是整体性的辩证逻辑思维形式人为地分割为各个部分,然后通过概念、判断、推理把这些被分割的部分固定下来了。名义上概念、判断和推理能‘相互过渡’,实际上根本不能通过思维形式反映出其过渡性,而往往是以包含在概念、判断、推理中的具体内容的过渡代替、掩饰了思维形式的过渡,始终是单个的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足以说明了这一点。这样一来,概念、判断和推理仍旧是处于凝固的、并列的状态中,归根结底是非辩证的思维形式,其结果只能窒息辩证逻辑的思维内容的运动和发展。”⑦
二
作为一门以科学理论为研究对象的辩证逻辑应当包括哪些主要的研究内容呢?我们认为辩证逻辑既要从静态上探讨作为思维具体的科学理论的逻辑构成和逻辑要求,又要从动态上描述作为思维具体的科学理论的形成、发展的普遍模式和普遍规律。
首先,辩证逻辑应当把科学理论当成一个既成的东西,从静态上探讨科学理论的逻辑构成和逻辑要求。
1.科学理论的逻辑构成。在这里辩证逻辑要考虑科学理论的组成要素——概念、判断和推得。但是与形式逻辑不同,辩证逻辑主要从思维内容和范畴体系中来考察概念、判断和推理。
关于概念。辩证逻辑认为,概念是科学理论中可区分的最小单位,从内容上说是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的统一,它孕育着整个科学理论体系的矛盾,由它可以引出整个科学理论的范畴体系。作为科学理论的范畴体系是由三种概念构成的,这就是贯穿科学理论体系一切方面但又不为该体系所独有的普遍概念、贯穿科学理论体系一切方面又为该体系所独有的特殊概念、在科学理论体系局部起作用的个别概念。在一个科学理论的范畴体系中,概念间的相互关系是普遍、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当一个概念和其它一切概念相比较时,它是特殊,在和自己的下位概念相比较时,它是普遍,在和自己的上位概念相比较时,它又是个别。
关于判断。辩证逻辑认为,从内容上说判断是概念的分化,因为它所揭示的只是概念的某个规定,判断作为概念的分化,是同一与差别、分析与综合、肯定与否定的对立统一。从种类上说,判断有个别性判断、特殊性判断和普遍性判断。
关于推理。辩证逻辑认为,从内容上来看推理是概念的恢复,因为它把分散在不同判断中的各个规定综合起来,重新实现了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的统一。在一个科学理论的范畴体系内部,人们进行的推理有三类,这就是“E(个别)——B(特殊)——A(普遍)”、“A(普遍)——E(个别)——B(特殊)”、“B(特殊)——A(普遍)——E(个别)”。
2.科学理论的逻辑要求。在这里,辩证逻辑主要考虑作为科学理论内部的组成要素(概念、判断)间的彼此推导、相互过渡的规则,如无矛盾性原则、排中原则、同一原则等。
其次,对辩证逻辑来说更为重要的是从动态上描述作为思维具体的科学理论的形成、发展的普遍模式和普遍规律。
1.科学理论的形成模式。在辩证逻辑看来,一个科学理论体系的真正形成一般要经过两大阶段: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作为假说的思维具体)、从假说(作为思维具体的假说)到证明,其中前一阶段具有更主要的意义。
关于抽象上升到具体。第一,辩证逻辑认为,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首先是一个思维在概念、范畴的流动和转换中向前推进的过程,因此,辩证逻辑应当研究这一过程的逻辑起点、逻辑中介和逻辑终点的特征、要求等。第二,辩证逻辑认为,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又是一个在分析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综合的过程,也是一个以逻辑的方法再现客观具体的历史发展的过程,因此,辩证逻辑还应当对分析与综合、逻辑与历史的辩证关系做出自己的说明。
关于假说到证明。辩证逻辑把假说看成是尚待证明的理论体系,而把证明当做假说发展为科学理论的必经环节。在这里它要研究假说在科学理论最终形成中的特点和作用、假说的进化与退化、假说的竞争、判决性实验的意义、逻辑证明的特征和作用、实践证明的意义、逻辑证明与实践证明的关系等等。
2.科学理论的发展模式。在辩证逻辑看来,任何科学理论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累进和革命,其中后一种形式对科学理论的发展来说具有根本的意义。
关于科学理论的累进。在科学理论的发展中,累进主要表现为科学理论的充实和完善,辩证逻辑在这里主要考虑科学理论在充实和完善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点,特别是要考虑批判性和继承性在这个过程中的辩证关系。
关于科学理论的革命。在科学理论的发展中,革命主要表现为一个科学理论向另一个科学理论的跃进和转化,辩证逻辑在这里主要考虑科学理论在跃进和转化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点,特别是要考虑批判性和继承性在这个过程中的辩证关系。
3.科学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普遍规律。辩证逻辑主要考虑作为思维规律的量变质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在科学理论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特征。
辩证逻辑把科学理论的静态方面和动态方面作为自己的研究内容,这就进一步把它和形式逻辑区别开来。形式逻辑只从静态上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形式结构(特别是推理的形式结构),它撇开思维的内容,撇开思维的运动发展,因此,形式逻辑就只能是对人们既成的、凝固的、间断的认识成果进行“纯形式”的抽象、概括和加工,这一点在现代形式逻辑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著名的波兰数学家和逻辑家塔尔斯基曾指出:“每一门科学中所需要应用的常项,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常项,就是某门科学所特有的语词。例如,算术中指示个别的数、数的类、数与数间的关系或数的运算等等的那些语词,都是属于第一种常项。……另一方面,还有一些在绝大多数的算术语句中都出现的、具有非常普遍的性质的语词,这些语词我们无论在日常语言中以及一切科学领域中都会遇到它们,它们是传达人类思想与在任何领域中进行推论所不可缺少的工具,例如‘不’、‘与’、‘或’、‘是’、‘每一’、‘有些’、……;这些语词都属于第二种常项,于是,就有一门被认为是各门科学的基础的学问,即是逻辑。逻辑这门学问是要建立第二种语词的确切意义,与关于这些语词的最普遍的定律。”⑧显然,这里的逻辑主要指现代形式逻辑——数理逻辑。塔尔斯基的这一段话告诉我们,形式逻辑撇开第一种常项——各门科学所特有的术语,它不考虑思维的具体内容,仅仅是研究第二种常项——各门科学所通用的逻辑常项,即对既成的认识成果作出“纯形式”的概括。可以看出,在这一点上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也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同。
注释:
①②③《哲学笔记》第356、194、89-90页。
④⑤⑥《列宁全集》第38卷第186、186、89页。
⑦《学术研究》(广州)1989年第4期33-34页。
⑧《逻辑与演绎科学方法导论》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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