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借鉴美国的金融立法——比较光大集团与花旗集团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光大论文,花旗集团论文,金融论文,集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混业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 )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Banking Model):商业银行设立投资银行部、 信托部等业务部门直接从事非银行金融服务从而实现混业经营,欧洲大陆国家金融混业经营普遍采用此模式,此模式的缺点是缺乏“快速反应能力”,其投资银行部对环境变化的反应速度比其投资银行竞争对手要慢,不能很好地耦合信息革命,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贷款并非金融混业,这仍是银行的传统贷款业务;(2)母银行模式(Bank Parent 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实体从而直接进行行业渗透,在该模式中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Company Model):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之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并以控股公司的方式间接进行业务渗透,这是金融混业的高级模式。我国光大集团已经实现金融混业,其经营模式非常接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光大集团与花旗集团已不存在本质的区别。1998年4月6日,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花旗集团”。花旗集团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其控股的子公司有花旗银行、所罗门·史密斯·邦尼公司(Salomon Smith Barney,美国第二大投资银行)、旅行者(生命与财产保险公司)等,能提供商业银行、证券业务、投资管理、信托服务、保险业务、融资租赁、商业结算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光大集团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以金融为主业的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目前拥有着六家上市公司。集团成立于1983年,主业由外贸和直接投资逐步转变到金融业。1991年成立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2年成立光大银行,1996年成立光大证券,1999年与加拿大永明保险合资建立寿险公司,2000年2 月又收购了申银万国证券,目前已开展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管理、资产托管以及保险代理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并利用自身的金融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等业务。
因此,光大集团与花旗集团在组织构架上均为控股公司模式,均通过其控股的子公司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尽管光大集团的主业是金融服务,但其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着企业集团的色彩,今后是否有必要将光大集团的非金融子公司从集团中剥离出去还有待于探讨。
在金融监管方面, 对于花旗集团来说, 美联储作为超级监管者(Umbrella Supervisor),对集团(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筹监管, 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信托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而以服务功能分类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子公司的监管仍由原来各自领域的监管机构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货监管署(OCC)和州保险监视机构在各自领域内拥有监管优先权。这样,对于金融集团的监管,美国形成了双层监管模式。
对于光大集团,可以说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光大银行,证监会监管光大证券和申银万国证券,其保险子公司的监管由保监会负责。因此,光大集团现行的模式和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并不矛盾,而且在法律上,目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无规定,因而此模式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
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垄断组织,它是实行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创新组织形式,也是银行业实行股份化经营的有效途径。作为金融改革的试验田,光大集团的实践预示着中国金融业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重组整合期,这将加快中国金融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和国际综合竞争能力。在金融机构资源整合与并购重组的新历史潮流中,将不断催生出一批类似于光大集团的金融控股公司。
我们是否可以借鉴美国金融立法现代化的经验,在金融立法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性,以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机构的股份化、现代化和综合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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