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观,是对伊壁鸠鲁“自由”和“定在”的扬弃。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意味着“自由”是在相关规定性中的自由,因而不是绝对的,具有相对性;“自由”在运动中产生,因此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可变性;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因此不是客观的,具有主观性;它是脱离抽象的个别性的存在,因此不是抽象的,具有现实性。
关键词:马克思;自然哲学;定在中的自由
《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以下简称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在马克思主义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重要在于它是“在希腊哲学史上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是马克思学说的逻辑起点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历史开端。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含注释)中,“定在”概念一共用了26次,“自由”范畴则在20处用到。他在批判和扬弃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自由”和“定在”的基础上,提出了“定在中的自由”这一十分重要的范畴。这一范畴,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奠定了坚实的真理性的基础。
一、马克思“定在中的自由”的基本含义
根据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关于“自由”、“定在”、“定在中的自由”的相关话语,“定在中的自由”的基本含义包括四个方面。
静脉留置针虽然有效解决临床输液的长期性,但留置针给患者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异物感、并发症等问题也同样存在[8]。加强自我管理教育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老年患者静脉留置针并发症的发生,有利于患者顺利完成治疗和早日康复。
第一,“定在中的自由”是在运动(用当下的话语,运动即变化即发展)中产生的。因此“自由”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具有可变性。马克思指出,原子的偏斜表明,原子在运动和关系中“作为一个特殊的定在为另一定在所规定”[ 1] (P35)。这一论述还可表达为:“原子从与它相对立的定在中抽象出来,并且偏离了它。”[ 1] (P35)这种偏斜所包含的原子对于他物的一切关系的否定,以肯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二,“定在中的自由”在相关的规定性中表现出来。因此“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具有相对性。马克思指出:“与原子有关系的定在不是什么别的东西,而是它本身”,因而也同样是一个原子,由于原子本身是直接被规定的,由于“每一个规定都被设定为特殊的定在,所以,除了前面两种运动以外,不增加了作为第三种运动的排斥”。[ 1](P36)
第三,排斥就被作为第三种运动而增加到前面的运动中去。“定在中的自由”是一种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因此,“自由”不是客观的,它具有主观性。“人成为他自己的唯一现实的客体,他就必须在他自身中打破他的相对的定在,排斥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因此,它是同那种把自己看作是直接存在的东西、抽象个别的东西的自我意识相适应的。”[ 1](P37)
检测条件:洗脱液为柠檬酸缓冲溶液(pH值3.3~4.9),显色液为茚三酮∶乙二醇甲醚∶乙酸钠缓冲液=2∶75∶25,除羟脯氨酸在440 nm检测外,其他氨基酸均在570 nm检测。
第四,“定在中的自由”是脱离抽象的个别性存在。因此,“自由”不是抽象的,它具有现实性。马克思强调:“抽象的个别性是脱离定在的自由,而不是在定在中的自由。……定在是使它失掉自己的性质而成为物质的东西的一个元素。”[ 1](P50)
二、马克思“定在中的自由”的主要论述
我国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从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和中长期教育发展目标出发,将创新教育与创业教育相结合,提出了“创新创业教育”的表述。创新创业教育,不是“1+1=2”,而是创新教育与创业教育相互融合、贯穿于人才培养始终,是高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和发展,更是超越创新教育和创业教育的一种教学新理念、办学新模式[1]。
自由是自我意识内在矛盾的分离。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马克思高度重视伊壁鸠鲁直线、偏斜、排斥三个概念。伊壁鸠鲁的直线不仅表示点的扬弃,它也是点的定在。也就是说,直线是自由的物质形式;而偏斜学说则表明,偏斜中所包含的原子对他物的一切关系的否定,以肯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原子不是经常发生偏斜,就不会有原子的冲击,原子的碰撞,因而世界永远也不会创造出来。” [1] (P36)即偏斜是自我意识的内在矛盾,内在矛盾创造现实的世界。排斥论则表明,原子不论是自己和自己相撞,还是和他物相撞,都借助否定脱离定在的力量。只是由于偏离直线才相撞正是这种“偏离直线”的相撞,使每一个已有的存在都被否定了,而已有的存在不过是“它们的原始运动,即沿直线下落的运动”。
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意味着现实中的自由只能是“不自由”,是有规定的、有条件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只有人人都遵守一定的规定,人们才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没有任何绝对的自由,只有有条件的自由。因为现实生活中的自由是人们在各种社会联系中、在人与人、人与自然发生关系中实现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
自由对物质世界具有依赖性。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马克思通过对伊壁鸠鲁关于感性和时间联系话语的分析指出,正如原子不外是自我意识的自然形式,“感性的自然也只是对象化了的、经验的、个别的自我意识,而这就是对象的自我意识” [1] (P54)这说明,在马克思看来,物质从被动转变为主动,不仅说明人对外部世界的能动创造性,而且说明人的自由是在感性中表现出来,是其存在的本质。
(2)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结合生活经验,对教材进行再加工,科学地设置教学环节,创造性地处理教材,将教材中现有的结论转变为学生主动探求知识的过程。 在教学《三角形三边关系》时,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对教材进行再加工,利用多媒体创设情景,小明从家到学校有三条路可以走,“走哪条路最近呢?”、“这是什么原因?”,并将这种虚拟的情景转入学生的生活,学生凭着自己的生活经验,知道走哪条路最近,但却苦于表达不出其蕴含的道理,这使学生处于很好的状态,也使得对于三角形三边关系的探索内化成为学生的一种需求。把“三角形中任意两边的和大于第三边”这一现有结论转变学生主动探索的主线。
从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的相关论述看,直线、偏斜、排斥三个概念包含着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自由是一种自我否定的活动,即“排斥”。马克思认为,否定(排斥)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是自由的一个环节,是人真正自由的条件。二是自我意识的存在与定在的矛盾,使自由成了人与自然分离的过程。“人成为他自己的唯一现实的客体,他就必须在他自身中打破他的相对的定在,即欲望的力量和纯粹自然的力量。”[ 1] (P37)这说明,马克思的“自由”,是“定在中的自由”,即有规定性的自由。
马克思的博士论文的第四章,对时间范畴进行了专题考察。在考察中,他在揭示人的自由存在的历史性的同时,还揭示了自由实现的有限性,进而证明人的自由对物质世界的依赖性。由此,马克思得出了自我意识的自由与自然界相一致的重要结论。因为作为自我意识获得的自由,它尽管产生于与现实世界的对立,但与现实世界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自由通过实践才能实现,人的实践是人的自由实现的根本途径。“自由的理论精神变成实践的力量,作为意志……面向那存在于理论精神之外的尘世的现实。”[ 1](P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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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在比较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自然哲学异同的过程性中,对原子偏斜、质、时间等范畴进行了重新解读。解读既对伊壁鸠鲁原子偏斜学说进行新的评价,又对伊壁鸠鲁原子偏斜学说进行了批判和扬弃,还提出了自由是自我意识的内在矛盾分离、自由对物质世界具有能动性、现实的“自由”是“定在中的自由”等观点。这些论断,初步构建了以意识为主导的感性世界,为人类解放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
“定在中的自由”是现实的自由。“定在”,是黑格尔逻辑学的一个概念。黑格尔认为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存在是纯粹的无。由存在过渡到空无是变异或生成,具有质的规定性。这样,定在就是有特定规定性的存在 [2]。“定在中的自由”,是“马克思实践观的前奏”[ 3]是“马克思对原子偏斜学说的扬弃”[ 4]。
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是自我意识外化的自由。“定在”是有了质后,原子“被设定为外化了的、与它自己的本质不同的定在。”[ 1]( P39)是与精神、观念相异在的、“外在化的”、“物质性的存在”。由此可以推断: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指的是自由永远不可能摆脱物质的存在而在观念中、在自我意识中实现。因为观念的东西、精神的东西都不可能真正独立存在。人们可以在思维中把观念、精神与物质、存在加以抽象,但精神、观念总是以物质的存在而存在。精神、观念是对物质的、现实的映象或反映,是物质的、现实的世界的外化。马克思一再指出,原子概念中两个环节的运动,不是分属于不同的个体,而“是同一种原子的不同规定”[ 1] (P47)。
现实的自由是有条件的自由。在马克思看来,任何存在都是与他物发生关系而存在的,与他物的关系是存在自身存在的条件。现实的自由也一样,没有任何无条件的自由。“定在中的自由”是有条件的规定性的自由。依据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后的系列学说,“定在中的自由”的条件性或规定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缩减,使个人有更多的自由在艺术或科学方面发展。二是异化劳动的消除。异化劳动使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劳动活动、本质、同他人的关系异化,异化劳动使劳动者不可能有任何自由。只有消除劳动的异化,个体才不会为生存而斗争,人才能真正成为人而最终脱离动物界,人们也才能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三是国家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国家只有不再是某一阶级的私器,才能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下,人们才有可能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去自由地参加社会的公共事务,个人也才会真正获得自由,尤其是民众最难得到的政治上的自由。这三个方面是人获得真正自由的必备条件。
三、“定在中的自由”意味着现实中“不自由”
有些企业管理人员认为:网络品牌就是为产品申请个商标或贴个牌子,设计个LOGO和包装,再进行产品的网络推广和销售。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标只是告诉消费者产品属于某个企业,仅仅只是一个认证符号而已。网络品牌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主要开展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方面,企业要开展调研,了解市场、顾客、竞争对手的现状与特点;另一方面,企业结合自己的各方面资源条件,确定一个可行的细分市场,制定网络品牌战略。
现实的自由是融于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人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与自然是融为一体的,主客不分,物我交融,完全处在自然环境之中。人是自然的一分子。人的自由只有在与他人和与自然的和谐互动中才能实现。当一个人与他人和与自然发生互动时,都必须把自己的活动限定在一定的度内。不合自然之道的随心所欲,只会给社会和自然造成损害甚至是灾难,同时也会使自己遭到损伤而失去所追求的自由或本应得到的自由。人们在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中,才会对自然界产生影响,从而获得自然之道的自由。马克思指出,一个人“只有当他与之发生关系的他物不是一个不同于他的存在,相反,这个他物本身即使还不是精神,也是一个个别的人时,这个人才不再是自然的产物”[ 1] (P37)。
马克思还认为,虽然原子的偏斜表述了原子的真实,但由于它仅仅是自我意识的规定,只有借助不同原子之间的“排斥”才能实现它所包含的东西。离开人与人、人与自然(众多原子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排斥运动),自由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定在中的自由”,首先揭示的是自由的前提性和条件性。自由是各种因素间的强制规定性关系。马克思把自由界定为定在中的自由,就是要从伊壁鸠鲁的自我意识的自由走向现实的自由。马克思从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出发,在反对德谟克利特把必然当现实的同时,对伊壁鸠鲁把自由看作不与外界发生关系,是与外界相隔绝的一种内心恬静状态的内心意识的自由进行了扬弃,认为定在中的自由是存在于现实社会关系中、摆脱了虚幻和随意的有规定(定在)的自由。
彻底的自由是对三大规律的认识和运用。彻底的自由首先表现为对自然、社会、思维三大规律的认识。自由不是对三大规律的摆脱,而是对这些规律的认识和运用。不认识规律或只是对某种规律某方面的认识,都只会处于无知或茫然的状态。处于无知或茫然阶段的人不可获得彻底的自由。事实证明,愈无知的人,就愈受限制,愈无能为力。自由也是对必然的运用,即遵循规律、适应规律并按规律自身的运行法则去实现自己的目的。社会化的人能合理地调节他们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而不会使自然的力量统治自己。马克思认为,人只有在“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5]时,才真正获得了自由。
“定在中的自由”要求人们必须守道。“定在中的自由”是有规定的自由。规定即限制。在国家机器还存在并发生着作用的时候,自由就只是法治框架内的自由,是在规定内的自由。任何人都必须守天道、守地道同时守人道,而不能随心所欲或放任自流。
四、自觉抵御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武器
新自由主义源自于19世纪70年代的英国,20世纪70年代始勃兴。其思潮在价值观上主张个人优先于国家和社会,社会和国家不能越界侵犯个人的权利。在经济上推行绝对自由化、彻底私有化和全面市场化。在政治上将西方的政党制度、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等超历史化、普世化,将西方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人人平等“意识形态化”,以此抨击、反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宣扬西方宪政民主。在国际战略上推销将整个世界纳入到国际垄断资本主义资本增值的“全球一体化”。
新自由主义倡导的经济自由论,在这一思潮影响下,一些地方形成了新一轮出售国有资产热。这些人在经济上鼓吹自由主义,在政治上则极力传播西方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将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说成是“普世价值”。力图使国家在指导思想上偏离马克思主义,从而搞乱国家和社会的思想。
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观,是揭露和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武器。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定在中的自由”说明,任何自由都是有规定、有限定、有条件的自由。个人的无规定、无限定、无条件的自由,带来的只会是他人的不自在与不自由,结果只会反噬个人的自由。当今世界,没有任何地方有没有规定、没有限制的自由。20世纪90年代后,尽管西方新自由主义高喊自由、民主、人权,大力宣扬极端个人主义,但实际上这是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没有人权的表现。历史一再证明,当一个地方在一个时期高喊什么的时候,就是那个地方最缺什么的时候,否则就是无病呻吟。西方新自由主义鼓吹自由、民主、人权之时,正是他们以人权、自由为借口粗暴干涉别国内政,大肆侵蚀被侵入国家民众思想之日。
为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的顺利推进,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我们必须坚持“定在中的自由”,坚持自由的规定性、条件性。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地把自己的言行纳入党纪国法之中,不做超越一切的“自由人”;每一个普通的公民,都要把自己的言行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之中,绝不做超越他人的“自由民”。正如,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曾指出:“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6]“用不着问人既然是自由的,为什么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是我们自己的意志的记载。”[6]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360百科[EB/OL].https://baike.so.com/doc/5330895-7593441.html.
[3] 王昌英.马克思实践观的前奏:定在中的自由[J]. 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5):10.
[4] 黄凯妮.定在中的自由——马克思对原子偏斜学说的扬弃[J].北京:中国证券期货,2001(6):204.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28-929.
[6] 卢 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43.
A Viewpoint of Marx’s “Freedom Within”
Lei Lei(School of Marxism,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 Guizhou, Guiyang, 550001)
Abstract: The viewpoint of Marx’s “freedom within” sublates Epicurean’s “freedom” and “within”. It means the freedom within a certain setting, so it is not absolute, but relative. “Freedom” comes from the movement,it is changeable; it is not objective, but subjective; it is not abstract, but realistic.
Keywords:Marx; natural philosophy; freedom within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8-2921(2019)01-078-004
作者简介:雷 蕾(1989-),女,贵州道真人,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博士研究生、贵州理工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党史党建研究。
责任编辑: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