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社会学研究中的社会群体利益关系_社会结构论文

现阶段社会学研究中的社会群体利益关系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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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以来,中国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及社会利益格局演变出现了如下特征:1)三种主要的社会资源配置关系支配着社会群体利益关系及其演变;2)社会群体的利益实现具有多元化、非制度化特点;3)社会群体间利益分配不公问题成为突出问题。

张宛丽,女,1954年出生,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编辑。(北京 100732)

1990年以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群体利益关系及其社会利益格局的演变具有如下特点。

一、社会利益格局中存在三种主要的社会资源配置关系,其支配着

社会群体利益关系及其演变。

在现阶段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中主要存在三种社会资源的分配关系,即权力授予关系、市场交换关系、社会关系网络。

(一)权力授予关系

权力授予关系,即社会资源由国家行政权力及其一系列制度安排所配置,不同社会群体及其地位实现均受到这种关系的支配和制约。

这种关系被认为普遍存在于1949年—1978年改革前的社会结构中,且为重要的关系要素(李路路、王奋宇,1992)。这种关系又被认为仍然相当程度地作用于改革以来至今的社会资源配置中。于此,一种认识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向市场过渡的过程中,权力的作用并不会一下子消失(Elemer Hankiss,转自孙立平1994);也有人认为,随着中国市场因素的增加和扩展,权力授予关系(在此被称为“权力再分配”)将不再占据支配地位,虽然这种关系自然会一定程度地存在于向市场过渡的过程中(Victor Nee,1989)。不仅如此,在对目前活跃于市场经济领域中的私营企业主地位状况的实证调研中发现,正是由于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未从根本上改变国家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才使得私营企业家群体在形成过程中,不仅注意经济资本的积累,而且格外重视并努力积累社会关系资本,以求钱—权交换而满足其地位利益的要求(李路路,1995)。

(二)市场交换关系

市场交换关系,即社会资源主要依据商品交换及其市场规则进行分配;不同的社会群体成员的地位实现,主要依赖于市场交换关系手段。市场交换关系的制度安排结果,主要是基于契约关系的职业→职阶系统及其地位评价;其主要特征是成员流动性高,结构呈开放性。

一般认为,以这种关系为基础和主体的社会分层结构,普遍存在于现代化的工业社会(Gerhard E.Lenski,1967)。在中国,这种分配关系则主要是在1978年以后的改革及其现代化的社会转型期,借助市场经济领域的出现及拓展,开始相对独立地发展和运作,即出现了“体制外”的市场交换关系。目前存在于不同社会群体成员间的权—钱交换的利益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相对独立的存在事实,而私营企业主这一群体的崛起,则可被视为是受益于这一关系的一个新兴的群体产物。

受市场交换关系的作用的影响,社会利益格局会发生两种明显的变化:一是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以致发展到“两级分化”的程度(目前是否已出现“两级分化”,学界有争论,于此不详述);二是冲击以致摇撼原权力授予关系下享有权力利益的利益群体的地位优势。首当其冲者为原干部群体。其结果是在原权力授予关系的“再分配”体制中享有地位优势的干部群体地位下降,而市场交换关系所致的地位分配优势将由原来体制下的穷人—农民和企业家分享(Victor Nee,1989)。黄雅申(音译:Huang Yasheng)的研究甚至发现,从1978—1986年间,中国国家官员和企业雇员的收入差距在扩大,企业雇员的收入明显高于国家官员。瓦尔德(Andrew Walder,1990)在中国天津的研究表明党的领导干部的收入在相对下降,国营部门收入不平等的程度降低(转自孙立平,1994年)。

(三)社会关系网络

社会关系网络在这里有特殊的涵义,即是指将人们之间亲密的和特定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社会资源,借助特殊主义的社会关系机制,作用于不同群体成员间的地位分配及其地位实现。在这里,特别强调了具体社会中的特殊主义的社会关系网络,并且是以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情景”需要为前提的。

费孝通早在40年代后期就指出,中国人在社会互动中因此而形成的“差序格局”,恰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显著特征(1947)。在现阶段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关系作为一种地位资源,对社会成员的地位实现尤其显得不可或缺。1992年一项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家状况的统计调查发现:人们在进入私营经济领域时,一般倾向于进入那些自己有比较熟悉的社会关系的行业,特别是与自己的原来职业相关的行业,或与此有关的行业(李路路,1995)。另一项对现阶段中国包工头的地位获得的实证调研结果也发现,包工头借占有关系资本而占有了生产方式,从而获得了较多的资源,也就获得了较其他农民工为高的地位;并且,为了维持既得地位和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地位,包工头努力谋求关系资本的再生产。关系资本是包工头地位获得的决定因素(彭庆恩,1996)。

二、三种社会资源配置关系作用下的现阶段中国社会群体利益实现

具有多元性、非制度化特点。

(一)利益实现的多元性

由于上述三种社会资源配置关系的共同作用,现阶段中国社会群体的利益实现被分置于这三种关系系统中运作,其地位利益的实现都是多元的。

根据我所参加的国家“七·五”课题“我国社会现阶段阶级阶层结构”课题调研所得到的统计资料,[①]无论从“所有制”框架(相对于社会资源配置中的“权力授予关系”),还是“职业”框架(相当于“市场交换关系”)所做的现有职业群体的地位评价,都存在着地位不一致现象。我们以国家统计局对各行业社会劳动职业分类为参照,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包括乡镇企业)、三资(中外合资、国外独资、国内民营独资)、个体户及私营企业等当时社会中存在的5种主要所有制经济成份分组,列举了28种主要职业,请被调查者对这28种职业在收入、权力、声望三方面给予地位评价。综合问卷调查中对收入、权力、声望评价有关的5个问题的调查统计,分析结果后发现,①任何一种职业在收入、权力、声望三方面的位置都不一致,即没有一种职业在这三方面评价上是整合的。②地位差别较大。如在收入评价中,最高者为私营企业主(评价分为+50),而最低者(除“士兵”特殊职业外)为修理行业、服务行业职工(评价分为-50);对声望的评价,最高者为党政机关干部(评价分+50),最低者为清洁工人(评价分-80);对权力的评价,最高者为党政机关干部(评价分为+80),最低者(除“士兵”特殊职业外)为农民(评价分为-40)。

(二)非制度因素的独特作用

相对于权力授予关系和市场交换关系,社会关系网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属于非制度因素,而前两者则属于制度安排因素。现代社会成员其地位利益的获得,首先来自于现代社会结构中的制度安排;然而,社会关系被作为地位获得的社会资源的替代物,被现阶段的中国社会成员所认同却是因为:①中国人的地位身份观念几乎等同于势力范围观念,而“势力”则源于从血缘到亲缘,以己为核心推出的“熟人”社会关系圈子;②这一套可以作用于成员地位获得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圈子”经验,对于中国人的人际互动来说,已经是经历几千年的世代相袭、潜移默化,积淀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经验知识,其所具有的取之不竭的生命力、用之不尽的丰富性和熟悉、方便的可操作性,使之自然成为非制度因素的社会资源的替代物;③中国社会结构的传统历来是以对社会关系的规范、习俗为底蕴和机制的,在此基础上的一套礼仪、典章及其制度安排不过是一种外显的工具符号。在一个现代中国人的眼中,有关社会关系的社会生活经验的习俗及文化,已经深蕴满足其地位利益需要的资源、手段了。

非制度因素在地位获得中的独特作用,目前尚难做较精确的统计描述,只能从经验现象中捕捉其痕迹。现在观察到的现阶段显著的有关现象,主要有三种,即“权力泛化”的职业现象,“寻租”——钱、权交换现象、“圈子”—准组织现象。

1.“权力泛化”的职业现象

早在70年代,人们便开始尝试以自己的职业便利换取某种生活资料,出现了“再分配”制度安排之外的以职业权力换取社会资源的现象,这种现象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现代社会职业门类,并一直延续至今。后来有学者将此现象概称为“权力泛化”(雷韬,1988)。

首先,“权力泛化”现象是一种非制度安排的地位实现现象。权力泛化是指一种“由于职业权力的迅速崛起、膨胀和蔓延而出现的权力自行分配趋势”(雷韬,1988)第二,它不受职业系统制度安排带来的职位高低的限制,而只以社会资源的紧缺程度为条件,“谁实际控制和掌握了某一种为对方所急需的社会资源,谁就取得了这种权力”(雷韬,1988)。第三,它具有所有“权力”类型的共同特征—强迫性,而不具有制度安排的强制性。当你急需对方职业权力所据有的那种社会资源而又他求无门时,职业权力的强迫性便显现出来,非他而不行。第四,它是通过由亲缘到业缘的关系路径运作的。换句话说,它调动和强化了地位分配的非制度因素—社会关系网络,并且首先是以社会关系网络的传统基本关系之一——亲缘关系入手的(张宛丽,1996)。第五,在行为者调动社会关系网络系统中的亲缘关系运作的同时,社会关系亦被视作一种非制度安排的社会资源而使用,这便在无形中扩大了社会成员利益实现中非制度因素的社会资源含量。如果两位病人都急需住院动手术,并同时都在寻找好的主刀医生,那么,谁居有这种社会关系资源,谁就会在利益实现中占据优势。因此,“权力泛化”的结果不仅仅导致职业权力的膨胀和蔓延;在中国社会结构的独特土壤上,还成为了地位实现的非制度因素—社会关系资源的一种催化剂。

2.“寻租”——钱、权交换现象

伴随着80年代的体制转轨,出现了以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差价为目标的“寻租”现象。以“体制内”所据有的政治资本与“体制外”的经济资本相交换而获得投机、超额利润,成为一部分人的趋利行为,这种寻求、占有体制内外市场机会及租金差价的人,被称为“寻租者”。

如果没有多种经济成份造成的“市场差价”,“寻租”中的“租金”便不存在,这是“寻租”行为的前提条件;然而,“差价”带来的高额“租金”落入谁手,或者说谁是寻租行为者,是寻租行为能否实现的一个关键因素。由于“寻租”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实证研究的难度,所以至今对“寻租行为者”的身份尚缺乏量化分析,只能暂借助经验判断。综合经验材料,不难发现“寻租者”可谓遍布各行业、职业,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身份特征,即都据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并且凭借这一网络,实现其高额寻租的目的。

目前寻租者的行为类型大致可分为两种:A型行为—“权—钱”交换。有相当一部分寻租者,正是借此首先向原有的“体制内”的权力部门寻觅可以在市场体系中进行交换的权力资源,从而衍生出“权—钱”交换行为(“权—钱”交换行为却不独此一种),这种行为导致了“炒批文”、“炒股票”、“炒房地产”等行为现象,及“暴富”的地位实现的行为结果。B型行为—抢市场差价。B型行为者在“体制外”即市场经济领域中,主要利用市场经济多种成份间的市场差价,凭借权力背景和社会关系资源的杠杆作用,抢先一步,攫取市场秩序差价的高额利润,从而引发出“擦”市场边际“球”等的不规则行为现象,及先一步“暴富”的地位实现的行为结果。B型寻租行为并不仅仅出现于我国社会及现阶段。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社会结构中,都存在B型寻租行为。B型寻租行为引发了市场规范体系之外的“地下黑经济”,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目前许多市场高度成熟、市场经济发达国家。

依上述分析,我们似乎可以推论:①无论对A型或B型寻租者来说,社会关系资源都是其实现寻租行为乃至地位实现的一个重要变量;②当寻租行为者视社会关系为社会资源时,将涵盖所有的关系类型—从初级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直至地缘关系、业缘关系,从而超越“传统”与“现代”的时限分界;③在B型寻租行为结构中,由于价值观的、文化的、及其社会结构的背景差异,社会资源的功能相同,而影响其后继行为结果却不同。

3.“圈子”——准组织现象

在已往对现代社会组织的研究中,研究者注意到了社会组织的非正式结构及其两种关系类型。即一种是组织中的非正式群体,另一种类型是在正式工作关系中衍生出来的非工作关系;而两种关系的“区别在于后者尚未形成群体”(王思斌,1995)。在解释其存在原因时,王思斌指出“是组织成员的丰富需求同组织满足这些需求的狭隘性之间的矛盾所致”。然而,当我们将视野转向现阶段“转型期”这一特殊社会背景,仔细观察社会结构中群体的利益实现状况时,却发现不仅存在作用于各分层群体借助组织的非正式结构形式满足利益需求的现象,而且所形成的一套“圈子”准组织系统及运行规则,与上述的常规性认识有所不同:①它的存在不仅仅是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在现代社会组织结构中的自然遗迹,而是组织成员,特别是群体成员有意识选择的结果;②它的存在首先是被人们用来满足群体的利益实现,而“沟通感情”的目的,被转化成为实现地位利益的手段、工具;③除了作为“现代人”其组织行为的一般特征(即不满足于组织所提供的有限的需求服务)之外,中国人传统的以己推出去的“自家人”及其“圈子”的行为习惯及经验,借助现代化社会组织结构之体,而衍化出一套独立运行的无形的地位实现的行为机制—“圈子”准组织行为机制。这一行为机制,在社会组织结构处于常规运行时,隐形于非正式结构关系中,而在社会转型期,则凸现出来,并演化出一套“圈子”准组织行为系统而成为一种“势力行为”,直接作用于人们的利益实现。目前所观察到的“圈子”的准组织地位现象,大致有如下几类:

甲类—作用于传统农民利益群体利益实现的“圈子”准组织现象。

这种现象我们首先可以从“都市里的村庄”—“浙江村”、“安徽村”、“河南村”的“农民工”的聚居形态上辨析出来。当大批农村劳动力转移至城市,而城市的“户籍制”仍然排斥接纳他们的时候,他们便很自然地运用自己于“乡土社会”中早已熟悉了的那一套经验,来修补自己的利益缺失,这就是“家”及网络关系的照搬及外推至城市社区生活中,以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在去打工的城市的边缘地带聚居以求相互照应,从而形成“都市里的村庄”。他们之所以选择这种聚居方式打入城市社区,恰恰是获得与城市人相同的地位而无奈于城市户籍制度安排之外的一种最经济、最熟悉的地位实现的“圈子”的准组织行为。

这种现象,还可以通过“农民工”进城的运作形式观察到。无论是进城做工的“打工仔”或是“打工妹”,除了极少数是由地方政府或企业单位安排、介绍进城之外,绝大多数都是以血缘—亲缘—或地缘关系为纽带,“滚雪球”式地向城市发展。在这里,流动进城的农民工并不是象一般指称的那样是“盲流”,而是有其独特的一套组织经验及形式,这就是孕育于“乡土社会”的“圈子”准组织系统及其经验。从这一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农民”阶级这个传统社会利益群体在进入城市化现代社会生活时,往往是凭借“圈子”准组织系统及其经验来调整自己的阶级利益而致利益实现的。

乙类—作用于现代城市利益群体利益实现的“圈子”准组织现象。

无论在企业、事业单位,也无论什么职业、行业范围的任何一个现代城市利益群体,自1949年以后,在被高度组织化、行政化的社会分层结构中,其利益实现都呈现出“刚性”特征,这似乎已成为一种共识(王颖,1994)。然而,当我们深入到人们的利益实现的实际情景中去再观察、再分析后,非制度因素及其利益实现的另一套系统便显现了出来,这就是普遍存在于中国现代单位组织中的“圈子”准组织系统。如两位同样学历、资历,并同为一个利益群体的成员,同处于一个单位组织中,处境却大不一样,一位处境好,一位处境不好,因为处境好的是被视为“圈内”人而得到了“圈子”的关照,享受“圈子”的利益好处,而这种利益好处往往满足了或改善了成员的地位利益,甚至突破了“刚性”的阶级地位的局限。“圈子”对于一个现代个体来说,是其利益实现的最可靠、最基本的“单位”。

丙类—作用于干部利益群体利益实现的“圈子”准组织现象。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还很难对干部利益群体做出定量描述,也许可以暂时这样粗略地给干部利益群体下个不精确的定义:干部利益群体是指在国家生产及行政管理领域享有被赋予的决策权、管理权等相应的特殊权力及其地位的领导干部这一层。自1978年以来,市场经济成份的介入,从理论上讲,应当导致干部利益群体的地位状态发生不一致的变化,然而,由于实际上社会结构是以“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定位的,这就给干部利益群体预设了“权—钱交换”的活动空间,使之成为唯一一个最有条件保持地位一致及其地位优势的利益群体(至于这一群体的利益状况与改革前后制度安排的关系,非本文主题,在此只是表明我个人的一种认识,对此,尚有不同认识及争议,可参考孙立平的有关介绍,1994)。这一群体又是较充分地体现以己推家及国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特色,而又被中国现代社会结构高度制度化的利益群体。如此反观其阶层行为模式,兼具传统“圈子”及现代组织两套机制。

在干部利益群体中,“圈子”对要不断提升自己的“领导”地位者来说是不不可或缺的。即使你的“政绩”很好,但如果进不了“圈子”里,那么你的地位提升就要慢得多,甚至有可能成为内部纷争的牺牲品。反之,当权力阶级群体上层“领导班子调整”时,一位“政绩”好,人际关系也不错,而又不是任何一方“圈子”里的“亲信”者,又有可能作为各方“圈子”不得已妥协所选中的中立人选。“圈子”在干部利益群体的地位实现中,好似一个幽灵,无所不在,又神通广大。在地方各级领导班子中存在的所谓“七大姑、八大姨”的“熟人圈子”,在中央各职能系统中存在的所谓×派、××帮、×线、“自己人圈子”,等等,都反映了它的客观存在;而所谓“既要好好干,又要会活动(拉关系)”的“升迁”经验,更充分地印证了它的无形之力。由于“圈子”在干部群体利益内部的独特作用,使其成员对于社会关系网络系统及其运作非常熟悉且日臻成熟;不仅培养出将社会关系视为重要的地位资源的意识,甚至在“圈子”生活经验中,也日益积累了优于其他利益群体的社会关系资源;因而,当“市场经济在体制外开辟出一块极富挑战性的生存空间时,干部利益便成为最有条件以其独具的优越的社会关系资源进行“权—钱交换”而保持地位优势的一个利益群体。

在现代组织系统中,由于“圈子”成员间的基本关系是依附于业缘关系衍化出的“拟血亲”关系,因而具有相对的开放性,“圈内”人的行为准则是“相互关照”,虽然这一准则的背后仍然具有“报”的实质关系,但已经不是简单的、单向的运作,而转变为双向运作的交换关系。

三、现阶段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突出问题是分配不公问题。

现阶段突出的、并引起社会关注的社会利益关系问题主要是分配不公问题。从社会利益群体关系角度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高收入阶层”的出现,二是“新贫困阶层”的出现,以及于此相关的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三是权—钱交换的“寻租”行为及其暴富现象。

(一)“高收入阶层”与分配不公

改革以来,出现了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其个人收入及家庭消费水平远远高出一般大众。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的有关调查估计,90年代初期,全国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上的高收入户已有500多万户,约占全国总户数的2%;个人家庭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约有100万户(江流等,1993;转自李培林,1995)。

该阶层主要由以下几部分人组成:

——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他们的收入状况差别很大,低的如个体出租车司机月收入在2000—3000元,高的如私营企业主,有的资产可达数千万元,其家庭生活消费水平一般是其他家庭的2—3倍;

——部分企业承包者。在有的地区,这部分的收入在调查中被排在各类人员的第一位;

——“三资”企业和部分民营公司的职工。他们的月收入在2000—5000元;

——部分影星、歌星、编剧“大腕”及从艺人员。

——部分获得发明专利、技术转让、遗产馈赠等特殊收入者;

——部分再就业离退休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

——近几年来“炒批文”、“炒贷款”、“炒股票”、“炒房地产”、“炒产权”而获利暴富者;

——利用体制漏洞,通过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欺诈,变相侵吞公有资产的非法致富者(李培林,1995)。

另据国家计委人力所为“城镇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状况典型调查课题组”的一项调查,发现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收入最高的“富裕者”群体,主要由以下14类人员组成:

〔1〕股票证券经营中的获高利者;

〔2〕部分收入很高的个体工商户;

〔3〕部分私营企业主;

〔4〕出场费很高的歌星、影星、舞星等;

〔5〕部分新办公司的负责人;

〔6〕部分经营者与承包者;

〔7〕部分“三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

〔8〕发展市场经济中专业人才紧缺的某些职业的工作人员;

〔9〕承包开发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

〔10〕出租汽车司机;

〔11〕部分银行工作人员;

〔12〕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

〔13〕部分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14〕部分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转自李永翘,1995)。

“高收入阶层”的出现所反映出的分配不公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各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挥霍公款、变相侵吞公有资产的非法致富行为;二是体制的空缺,通过权钱交易获取巨额价差、利差、汇差和租金而暴富的现象;三是收入分配的混乱与公众社会价值观发生激烈冲突,即所谓“该富的没富,富了不该富的”问题,典型的民谣是“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等等;四是“大锅饭”的衍生弊病,即一部分人享受着体制内的国家福利,赚着体制外的个人收入(李培林,1995)。

(二)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与“新贫困阶层”的出现

1996年3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发表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在肯定了改革以来取来的各项成绩之后,提出了8个方面的问题,其中第四位的就是社会成员收入悬殊。显而易见,社会分配差距过大,已经成为社会利益调整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据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收入分配”课题组的一项有关调查(“收入分配”课题组,1996),社会各阶层、群体、区域的收入差别全面拉开,差距逐步扩大。

其中,农民收入差距拉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阶级群体间的差距,一类是区域间的差距。

农民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又有两种:一种是不同行业、不同部门间农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与在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之间收入差距约1—2倍;与从事商业、服务业的人员相比,相差2—5倍;与从事个体运输和建筑业的农民工相比,相差5—8倍。另一种是雇主和雇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相当悬殊。雇工规模在10—30人的,雇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在15—40倍;31—50人的,差距在40—70倍;51—100人的,差距约65—130倍。

区域间农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198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91.33元,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纯收入之比(以西部为1)为1.39∶1.11∶1;1985年为1.54∶1.21∶1;1990年为1.80∶1.26∶1;1992年扩大为2.22∶1.25∶1;199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21元,其中东部地区人均纯收入为1380元,中部地区为786元,西部地区为604元。东、中、西部之比为2.25∶1.75∶1。

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呈现全面扩大的态势。首先,区域间的差距在扩大。1983年,我国东、西、中部的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分别是543元、493元和458元。而到1994年,此三地区已分别达到4018元、2402元和2805元,分别增长了6.4倍、3.9倍和5.1倍。若从收入的绝对差额看,1983年,中、西部城镇居民的人均生活费收入与东部差距仅为85、50元,但到1994年差距已升到1213、1616元。差额比原来分别扩大了近32.3倍和14.2倍。

其次,不同行业的职工收入差距在扩大。1978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较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50元,建筑业714元,地质勘查、水利管理业708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694元,金融、保险业610元;人均工资收入水平较低的行业为:社会服务业392元,农林牧渔业470元,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545元,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573元,制造业597元。到1994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较高的行业为:金融、保险业6706元,房地产业6288元,建筑业6155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5438元;水平较低的行业为:农林牧渔业2816元,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3536元,制造业4283元,采掘业4678元。最高的金融、保险业已是农林牧渔业的约2.4倍,二者收入的绝对值差额更大,如再加上前者的难以统计的各种非工资收入,二者的差距就更悬殊了。

再次,不同所有制的职工收入差距持续扩大。1986年三资企业的人均工资为1527元,是该年全国职工人均工资的1.14倍,两者的绝对值相差200元。而到1992年,三资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已达4037元,比全民企业高出1400元,比城镇集体企业高出1903元,其绝对值差额已分别扩大了7倍与9.5倍。到1994年1月至2月,三资企业等经济类型职工的人均收入,又继续上升。当时,全国职工工资增长的平均速度是26.3%,而三资企业的增长速度竟高达92.2%,比其上年同期的增幅又高出41.7个百分点。现在,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职工的人均收入,已达到党政机关、科研单位等职工平均收入的2到3倍乃至更多。

最后,企业内部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扩大。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的雇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另一种是公有制企业中的厂长、经理和职工的收入差距。中国的外资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的平均收入已达6600美元,是普通员工的10倍左右。而公有制企业中的经营管理者与职工的收入差别已相当大,且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从工资外获得多种收益,亦已经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与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相伴而生的便是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中出现的“新贫困阶层”。

新出现的“新贫困阶层”主要是指企业改革中的下岗人员、隐性失业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的人员、退休人员、部分吃财政饭的工薪人员及在城镇中流动的非城镇贫困人口等。1994年全国职工中生活困难者的比例已由5%上升为8%。而随着这两年物价上涨的过猛,加上有些企业不景气,城镇中收入下降的居民家庭已由1992年的31%增加到了38.5%,截至1994年,全国城镇已有约2000万人生活有困难。城市加起来,就约有1亿居民处于贫困状态,占我国大陆人口约8%(“收入分配课题组”,1996)。

(三)“寻租”行为及其暴富现象

当引入市场机制以后,我国社会出现了“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结构性分化,对于社会成员的地位利益而言,获得了从未有过的“自由流动空间”与“自由流动资源”(孙立平,1993)。如前所述,在此条件下,出现了谋取双重差价而暴富的“寻租”行为。据有关研究,这种双重体制下的双重价格差额(即“租金”)在1988年高达约3569亿元,约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0%[①]。也就是说这部分本应归国民所有的资产流入了“寻租者”们的个人腰包。

“寻租现象”不同于私营企业主的高收入现象主要有两点:一是“寻租者”占据和持有的是商品货币,如有价证券、存款及高档生活消费品,而私营企业主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生产资料,这意味着,“寻租者”的收入全部为个人或家庭消费;二是“寻租”行为是以权钱交换为原则的非公开、非正式的“非常规性分配”,而后者的行为则是以市场经济资本间的交换为原则的公开的、正式的“常规性分配”(参见孙立平,1994),这实际上意味着,二者虽同为现阶段的“高收入”者,但是“寻租者”的收入显然具有很强的不合理性。“寻租”行为可谓一种暴富行为。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社会已经出现了“暴富群体”(“收入分配课题组”,1996)。

四、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工人阶级的利益损失及其地位评价。

现阶段的社会利益关系从根本上说受制于体制改革及其现代化的社会实践。就体制改革而言,引入市场经济因素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关系,及其组织类型(包括享受“单位制”好处的国营、集体企事业所涵盖的那些社会经济关系)面临市场经济优势的竞争和挑战,反映到社会利益群体及其社会地位上,必然引发出原体制下享有利益优势的干部群体与工人群体的利益得失及其社会地位的重新评价问题。关于干部群体的利益及地位评价前面已经论及,于此不再复笔。原工人群体的利益损失相比较于原干部、农民、知识分子几个群体可能是更为严重的。干部群体可以被赋予的权力资源在转型期换取市场利益;知识分子群体可以长期积累、获得的智力资源在市场竞争中独辟蹊径,农民群体则可以长期置于边际地位而锤炼出来的独立意识及生存能力,充分发挥劳动力的一切优势而首先品尝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好处。原工人群体则不然。长期受原体制“铁饭碗”的庇护,程度不同地滋生出“贵族意识”;所占有的权力资源、智力资源又较少;而转型期新的劳动、人事制度尚在摸索中,社会保障体制也很不健全,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原工人群体,特别是被视为“领导阶级”中的原国营大中型企业事的职工群体及这一群体中的老工人,其利益损失便是较为严重的,其地位评价显著降低。

从经济地位上看,他们比不过私营企业主、个体户。据一项有关研究结果,就报酬中的货币收入来说,个体和私营经济中的就业者为2032.3元/人.年,比中央省级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者的1592.6元/人.年高出439。7。就是加上补偿性货币及实物收入(个体私营经济就业者为27.7元/人.年,只相当于中央省级全民单位就业者的7%),资产性转移及其他收入等构成全部的非补贴收入,个体和私营经济就业者的收入比中央省级全民单位就业者高出9%(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抽样资料”,转自仲济根,1994)。

据不完全统计,在国营大中型企业改革中,被作为企业冗员裁减下来的约有3000万工人,占国有企业中1亿工人的30%。[③]其中,有相当一批人是解放以后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过基础性贡献的各级劳动模范及骨干,怎样评价、偿付他们的初期劳动价值?怎样保障他们的地位利益?这恐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而更直接关系到对工人群体在现阶段社会利益格局中的地位评价。

(二)社会分化同时在社会个体与社会组织(单位)两个层面上展

开,有可能导致:①社会利益格局中的资源危机——社会利益需求膨胀

而满足需求的社会资源有限;②由资源危机连锁反应,从而导致制度危

机——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制度调控无效以致失败。

处于显著的结构性分化状态(王汉生等,1990)中的现阶段中国社会利益群体,其地位利益被分置于两个层面上运作。一是组织层面,即“单位”。在这一层面,成员个体所处的“单位”的资源优劣及占有、支配能力,将直接影响某些群体、个体的地位利益(李路路等,1992)。二是个体层面,主要取决于成员个体在正变得多样化了的社会资源配置关系中获取个体地位利益的能力。诚如前述“职业权力泛化”现象及将“关系”视为一种地位利益资源的现象,均可视为个体层面的利益动作。

处于转型期的社会资源分配,从制度安排上看是更为有限的。现有的社会资源配置,不仅继续受到“再分配”体制的影响和作用,而且受到“市场”因素的制度挤压,限于制度安排上的“两难”处境;加之非制度的同步揉搓,更使之脆弱。

一方面是社会利益需求日趋活跃旺盛,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利益分配制度安排日见疲软乏力,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又是处于现代化起飞阶段的一种国情、一种无法回避的社会事实;社会利益制度调控的前景显然是危机大于机遇。

(三)女性利益在社会利益格局中成为一个新生的、特殊的社会分

配不公问题。

在原体制下,女性群体社会利益受到相应的关照和保护,在社会地位评价上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及体制的肯定。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这种被原体制安排所肯定、保护的与男性群体平等相待的社会地位受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及社会主义革命以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市场经济规律无视女性群体的特殊利益,仅仅以劳动力价格为尺度,衡量包括女性在内的一切劳动力的价值。女性劳动力因结婚、生育等特殊利益成为市场经营者眼中的劳动力高成本投入、低效益回收的一种计较因素,因此而被首先“裁减”,并将女性劳动力的劳动报酬及其利益保障压低到最低限度。同时,又视女性劳动力的灵巧、精细等特长为一种廉价因素,以低成本投入,高效益回收等计较,最大限度地吸纳她们到劳动密集型产业中,以求廉价利润。

然而,原体制无法满足女性中觉悟者们的发展及其相应的利益需求,而处于转型期的“市场经济”,只看重女性劳动力的廉价利润,不会给与女性的社会发展以高投入。由此,女性群体利益保障日渐突出。

注释:

①有关统计资料得自于课题组分别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做的问卷抽样调查。调查时间为1987年12月31日。抽样对象分布于北京、上海、辽宁、贵州、河北六省市。问卷回收率98%,有效率90%(城市4031份,农村4704份)。课题组长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何建章研究员。笔者参加了问卷设计、抽样调查、统计分析,主要合作者为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戴建中。

②引自胡和元:《1988年中国租金价值的估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9年第5期)

③引自杨帆:《谁来为国有企业解除负担》(《东方》,1995年第6期,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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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社会学研究中的社会群体利益关系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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