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中间代税则制度研究_明清论文

明清中间代税则制度研究_明清论文

明清税关中间代理制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清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09-0136-18

      税关在明清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及财政、商品流通等诸多方面,故中外学者对其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对依附钞关所生存的中间服务群体及其与税关的关系等研究,却涉猎甚少。实际上,在明清时期许多税关都曾依赖中间包揽群体“保收税银”或“保承钱粮”,形成法定的中间代理制度。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研究,加之中间包揽群体名色繁多,有保家、歇家、保歇、牙歇、保商、商保、铺户、钞户、铺家、经牙、牙行、税行、保税行、店户、过塘主人、埠头……不下数十种,致使读史者无所适从,不知其具体所指。因此把这些包揽群体分类整理再加以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经笔者研究,上述各色名目可概括为保家(歇家)、铺户(钞户)、牙行三类,且这三类名称皆是对兼营客店的中介经营组织的泛称。这一制度的实质内涵包括两方面:从过关商人的视角去看,保家等在为商人提供住宿、兑换、贸易、运输、搬运、贮存等各类服务的同时,还代理商人办理过关手续并交纳关税;从管理税关的衙门视角来看,保家等具有代理税关开写报单、递报数目、核查丈量、估算税额、收取关税等多方面职责,甚至税关的公私费用皆取之于他们,是政府极为倚重的力量。

      一、税关中保家的设置及其职能

      在明代的仓场、州县中,政府曾以歇家为中心建立起了“保歇制度”,一切钱粮皆托歇家代理征收,由此延伸出的歇家异名很多,主要有保家、保歇、歇保、保户等,在关税征收中亦不例外,许多税关曾设置保家来“保收税银”。

      (一)杭州南新关保家的设置与职责

      据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①记载,在杭州南新关,共设有保家36名,属关役,其设置及职责如下:“正关保家二十名,(仁和、钱塘)二县居民。各商木植拢塘,同赴抽分,保收税银。渔临关保家四名,保收渔临关商税。安溪关保家五名,保收安溪关方簰竹税。沙板保家五名,保收沙板税……小关保家二名,收竹柄税。”②据此史料,杭州南关保家设置的原则是按关口或竹木类别设置,其职责是“各商木植拢塘,同赴抽分,保收税银”。不过,这个定义式的说明,很是模糊,故要确切了解南关保家的职能,必须了解商人上交商税的具体过程。就商人具体交税过程而言,在南关,不仅凭单征税,还凭单稽查,单分“拢塘报单”、“抽验清单”、“各关报单”三种。根据此三单内容③及相关史料,商人在南新正关纳税一般要经历以下六个程序:

      (1)告报。商人贩竹木到关后,便要投入保家,由保家开写“拢塘报单”向税关告报,报单内容除了商人到关的时间及所贩竹木的数目、类别外,在单尾还要开写告报人(商人)、保家和包牌人,共三类人的姓名。也就是说,商人、保家、包牌人是纳税的关键人物。

      (2)挂号。报单写好后,保家开始引领商人挂号。挂号需跑三处:第一是到关署二门外的阴阳生处“挂外号”;第二是挂好外号后,根据“挨次登记”的顺位依次到关署内请主事签名;第三是拿到主事签名以后,保家又引领商人到官署的书吏处“挂内号”④。

      (3)领牌开装。商保在关署挂完“内号”后,便会领到“牌票”,这就是所谓的“领牌”。商保拿到“牌票”后,根据其上面所安排的顺位,到“拢塘”处叫包牌人“开装”,史称:“木植自徽、严、衢、处直抵大江拢塘,各从商人商贩之便,陆续赴本部报单挂号,堆垜唐池,挨次领牌开装。”⑤所谓“开装”,就是把大排“拆分(为)小筏”⑥。因为当时抽分竹木,皆是根据竹、木、板的类型,分为“甲”、“皮”⑦或“簰”、“捆”、“把”、“束”⑧,等等,以此来计算根、片等数。按小筏单位来丈量定税,叫“量簰量筏”。在这个过程中,包牌人还应清点竹木数目,这可从“包簰具草数付清单书手”可推断出来。

      (4)丈量、定价、估税及书写清单。包牌人“开装”好排筏后,主事不时还要带人对其进行缜密地丈量、定价和估税。丈量包括:定木、板的类别,即木是楠木还是杉木等;定木、板的品级,即属于一等还是二、三等木、板;定木、板的数量,即根据甲、皮等丈量单位,算出商人所贩木、板具体的根、片数。估价,根据当时的税则,按竹木类别、等级进行估价,再根据其数量汇算出总的估价银;定税,根据估价银折算关税,并汇总成应交的银数。上述竹木的类别、品级、数量、估价、税额都要详细登记在清单上,清单由清单书手开写,在单尾处还要写上四类人名字,即“告报人某(商人),保家某,装簰人某,写单某”,显然具体负责组织丈量、定价、估税的是保家、装簰人、单书。为确保“清单”的有效性,需主事与委官共同签字确认。至此,商人纳税的数目才最终确定下来。显然,清单是商人交税的真正依据。

      (5)签订“保税限状”与商人出关。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清单书手送部(税关衙门),另一份交给商人。商人拿到清单后,并非马上交税,而是据此与保家签订“保税限状”。“保税限状”签订后,双方还要请关署核对,官方盖章认定后合同才可生效。其中“保税限状”核心内容如下:“内开某府某县保家某人,令当某部台下,保领某关抽分过,某县商人某,或民人某,名下折价银若干,限某月或初二、十六日赴部交纳,不致违误,保领是实,某年某月某日,保领某。其有发行板木,该给照票出北新关,给限日缴。”⑨据此,“保税限状”内容涵盖了保家的姓名籍贯、保领时的主事是谁⑩、保家所保商人的姓名籍贯及所过的关口、保家所保税银的数量以及保领的具体时间、保家具体交税的限期等。其核心内容是主事、保家、商人的身份认定,所过关口的认定,所保税银数量的认定以及交纳时间的限定。“保税限状”签订并被官方认定后,商人交税于保家,保家根据合同所定期限,按期交与佐贰官(委官),于是保家成为商人与税关之间纳税的中间机构。其实,保家经收税银的职责,也可从官员卸任上任的交接过程体现出来,史称:“命日呈册报部交代在先,领银在后,将在任日扣算,原充保商封数,计足关新部,至日来领给发。”(11)该史料给我们的信息是当南关主事卸任而新主事没有上任的空缺时段里,政府要求“原充保商封数”,等到新任主事上任以后,再把已经承收的税银赴部交纳,即“计足关新部”,这再次有力地证明了商人交纳税银的对象是保家。因保家担当商人纳税的中间人,此后,政府只向保家征讨关税,理论上认定了商人已经纳税,故可发给商人过关的凭据——“票”,商人即可过关或贸易。

      (6)商人贸易及保家“销号”。“保税限状”签订并被官方认定后,商人所贩竹木便被定为“抽分过”,只有抽分后的木料才可发卖,否则就是私买私卖,史称:“关例。凡竹、木、板、枋各项,俱由关抽分,过至永昌、会安坝方发卖,如未经关,不拘远近,皆属私卖私买。”(12)签订“保税限状”的目的就是让商人获得一个纳税缓冲期,一般为一个月,在这期间,商人可过关贸易,贸易完后,再交税于保家,保家交税于佐贰官,此为销号。当保家把税交与佐贰官(委官)并销号以后,整个过关纳税过程才算真正完成。

      在正关纳税的,一般是“大抽竹木”,即贩卖数量巨大的商人。除正关以外,还有“各小关”,其竹木又分“小抽竹木”和“奇零竹木”两种。其中“小抽竹木”纳税程序与正关一样,由保家向商人收取关税并交给税关,但“奇零竹木”的征收,则不需要保家、包簰,而是由“小关写单书手”写报单,由“听事官总自抽”。史称:“小关写单书手二名:代各贩写报单回数。”“听事官二十二员:日轮二名站堂听事,六名委守各小关收税,二名放船,一月挨次更换。”(13)又称:“各关。商贩竹木皆听事官委之守抽,或五日或十五日具报。”(14)不过这些“奇零竹木税银”亦要登入“外号簿”、“内号簿”,而“听事官”如同保家一样,亦要按期到抽分处所把税交与佐贰官,并登入“销号簿”。另外,歇家(保家)有递报数目的职责,史称:“义桥新坝歇家二名:凡渔临关商木拢塘,赴报数目……外江歇家一名:凡系外江木植,赴报数目”,歇家所递数目主要用于稽查(15)。

      综上,杭州南新关征税分三类进行,即“大抽竹木”、“小抽竹木”和“奇零竹木”。其中前两者皆是商人到关后,便投托保家,保家为商人开写“拢塘报单”并告报税关,然后引领商人办理“登号”、“挂号”、“销号”等一系列手续,这就是“各商木植拢塘,同赴抽分”的具体含义。当商人所贩竹木被丈量、估价、定税并开写清单后,商人、保家、税关三者之间便签订“保税限状”,于是商人交税于保家,保家交税于佐贰官(委官),此为“保收税银”的具体含义。也就是说,商人从入关告报一直到领票出关,皆是保家为其指引或代其办理各种纳税手续。且从该关的商税交纳过程来看,保家是典型的“包商”,除了“奇零竹木”外,所有税银都要经过其手,他们是商人与税关之间的中间代办人,而这个中间代办人是法定的,列入了经制之内,是制度性的包揽者。当然,保家“保收税银”远不是仅签订“保税限状”这么简单,后面还有许多具体环节没有列出来,《两浙南关榷事书》所揭示的保家职能并不全面,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工部所管辖的芜湖等关(16)的保家作进一步探究。

      (二)芜湖关保家的设置与职责

      杭州南新关、安徽芜湖关、湖北荆州关皆以抽分竹木税为主,故它们在税关管理和设置上是相似的。史称:“芜湖厂抽分系关国计,事体匪轻,欲照荆州、杭州抽分事例,请敕管理,以重事权。”(17)又言:“缘荆州、杭州、芜湖三关司,虽分南北,事同一体,相应依拟。”(18)因此,这些关的商人纳税程序应与杭州南新关大同小异,为了进一步理清税关保家的设置与职责,现将芜湖关的保家设置与职能详述如下。

      据万历三十一年成书、顺治末年补刻本《芜关榷志》记载,安徽芜湖关共设有保家63名,又名“相识家”或“相识”(19),其名额分布及职责如下:“一班保家拾壹名,二班保家拾名。凡大抽竹木等项,并两班识认商人、保单销号。三班保家拾伍名,四班保家拾陆名,五班保家拾壹名。凡小抽竹木、查票等项,并三班保家识认、销号。”(20)“买办二名,万历十六年(1588)议定,一班、二班保家内轮值。凡厂内使用小菜、油、烟等项,并领廪给银买办。凡使客送程请酒等项,并领公费银买办。”(21)据上述记载,芜湖关的保家是按税额的大小分类设置,即一、二班保家是管“大抽竹木等项”,三、四、五班是管“小抽竹木等项”。实际上与杭州南新关没有多大区别,即除“奇零竹木”外,其一切竹木税皆由保家保收。

      芜湖关保家的职责有四。一是“保单销号”,“保单销号”所蕴含信息非常复杂,据杭州南关保家的职能梳理及下文芜湖关有关保家案例,所谓“保单”,就是保家承包“清单”所开的关税;所谓“销号”,就是保家代理商人办理纳税过关的手续以及代纳关税。二是稽查,即“识认商人”与“查票”。所谓“识认商人”,就是政府利用保家对商人十分熟识的便利而赋予其“稽查”的职责,以防逃税漏税。在各关中,往往有各种逃税手段,如“有附搭民船、官船、家小船、使人不得盘验者”(22),“有小筏潜舣僻地,俟大筏既放而混入者”(23),“一船在官,夹带十船者有之”(24),等等。要识破这些作弊手段,往往需要“识认”身份,这成为税关稽查的重要环节。三是“写单”,即“保家改名歇家,包揽写单”(25)。四是充当买办,凡税关一切公私消费,皆由保家轮值承办。不仅修理税关衙署由保家承办(26),诸如橱柜、桌子、衣架、屏风等器具也皆由保家承办,史称:“厂器旧无额费。年例借办,并出头班、二班相识家”(27),甚至小菜、油、烟等项及使客送程请酒等项也是由保家承办。

      上述保家的职责,仅是根据其作为关役的身份总结出来的,若从具体案例来看,还很不全面。《芜关榷志》卷下,增补了“曾九韶、曾九德额外科派案”与“杉木诬称青柳案”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的主角皆是商人与保家,通过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对芜湖关保家的设置特点、职责以及商人与保家的关系会有更深入的了解。

      (1)曾九韶、曾九德额外科派案。万历四十二年,清江县商人罗尚年、周腾冲、陈国器等人状告保家曾九韶、曾九德,告他们利用丈量体制中“量深量宽不量长”的规定,从中挟诈,额外科派。据此案例,保家具有四个职责,即丈量、估算税额、稽查夹带、保收商税,其中丈量、估算税额的职责不在保家作为关役职责范围内,但在此案例中,这却是保家的核心职责,各种弊端皆由此而生。该案例还揭示了保家是按区域及木料类别来设置的,如该案称:“台治相识贰拾余家,俱保杉捆额……独有枭恶曾九韶、曾九德专保江簰。”“江簰,来自辰州、荆州等处,木有楠、杂、青柳不等,量深量宽不量长……积保曾九韶、曾九德,从中挟诈,商情不甘。”那么保家是如何“挟诈”的?这与商人夹带避税有关,即商人根据“不量长”的规定,“乘是日益加长,有至于拾余丈”,而且还在中间夹带昂贵木料以避税,即“夹带俱在腹中”。于是保家在丈量估税时,以打击夹带避税为借口而索骗,即“积保乘是要挟,阴咨吞噬”,往往是“每税百两索骗不啻伍拾两”(28)。对于保家曾九韶、曾九德挟诈索骗,商人虽然恨之入骨,但只要是贩自辰州、荆州等处的楠、杂、青柳等木料,还是要投入曾九韶、曾九德家,他们包办这些木料的关税具有世代相传的特性,如案中说曾家“百年溪求、积磊数万”,到曾九韶、曾九德这一代,已经富过王侯,额外所得赛过国税。因他们作恶多端,漏税严重,证据确凿,最后处理意见是:“相识(保家)之为商害,其日已久,其类甚多……依拟:曾九韶二犯,追赃完日,所回原籍详道发配,满日不许潜回,以绝商蠹。”(29)

      (2)杉木诬称青柳起税案。此案出现的背景是明朝晚期不断加抽关税,而这些加抽商税皆由商保包办,由此导致商保困苦不堪,于是清江各商为了转移负担,把出自江西石城、福建宁化联界等处的“杉木诬称青柳”,按当时税则,杉木“每根抽银七厘”(30),而青柳每根抽银“贰钱五分”(31),税额相差30多倍,福建木商负担由此激增。于是两个商业群体对于按“杉木还是青柳”征税的官司就此拉开序幕。官司从九江关打到芜关,时间自崇祯十五年一直打到崇祯十七年,最后得出了“诬称”的结论,即“蒙仁天亲临查验,实非青柳,果系杉木”,之所以出现诬称的情况,是“《志》云:闽汀清江县亦出青柳”和“清江商人假公报隙”两者结合的结果。随后“比采酌众议,将数簲量作青柳二层科算,商情未服,控苦纷纷,久不领单……无已,即条议各商同福建各商并两处保家公议”,公议结果是江西石城、福建宁化联界等处杉木“比徽、甯、池、饶之木围原略大,价值略增……业经确议服输,凡系福建木植,每根例抽七厘,义输七豪”,最终以福建杉木每根加征七豪而结束(32)。在此案例中,凡是重大决议皆出现了“两处保家公议”之语。由此可见保家在木色税则的制定中亦起了关键作用,且似乎成了政府与商人之间调停的中间人。最值得注意的是保家以固定区域的商人群体为服务对象,这从该案多次出现“两处保家”之说亦可推断出来,这个特点也与上述曾九韶、曾九德案所述暗合。

      保家不仅征收木料正税,而且在关各吏役的种种使费也是由保家征收,保家成为税关征收正税及各费的实际承担者。这从清初江宁等处巡按上官鉝的奏折便可得知。顺治九年,清政府下令“各关不许留用保家、委官等项名色”(33),这一禁令的颁布与顺治八年十二月江宁等处巡按上官鉝奏报芜湖关保家舞弊息息相关:

      臣训历所至,备谘民间疾苦。查芜、湖两关,其商人之最苦者,无如保家一项,共一百二十余户,凡有船只,先投保家。每单如正课一两,则保家索银二三两,甚至四五两者。书办、吏农、舍人、委官、巡兵、伞扇等役,种种使费,不一而足,而总收分散,究其源皆有保家始。即商人有厌其苦而不投保家交纳者,关蠹表里为奸,所费必倍,是以明知之而不能逃其圈套也。及货已输税,入店发卖,远客必要勒写免单,然后许其开船……臣仰体皇上恤商至意,行次芜湖,与两臣面相商订议,将保家、委官尽革不用,客船一到,听其自行投税,悉照关志款项,分文不容多索(34)。

      据此案例,商人运载货物到关以后,必先投保家,保家征收商税及各种费用,即“书办、吏农、舍人、委官、巡兵、伞扇等役,种种使费”皆由保家总收,然后再分给各役,即所谓的“总收分散”。不仅如此,从“及货已输税,入店发卖,远客必要勒写免单,然后许其开船”来看,保家似还拥有启闭关口的实际指挥权,保家之所以拥有“指挥”各役的权力,原因可能在于各役的费用来自保家,他们是利益共同体,若是哪个商人想绕开保家,亲自投税,则会受到各役的刁难,所费必倍,最后还得投入保家。这亦可从《芜关榷志》其他记载中看出一些端倪:“小抽单例。凡船载竹木或内河竹木小筏,据商人开报数目,按志定税。但此弊多门,相识受贿,愚商人、诱巡兵,通同弊漏,莫可穷诘。间亦掣查乎,或少杜什一云。”(35)相识(保家)与商人、巡兵通同弊漏,而指挥作弊者是保家,其对商人采取的办法是“愚”,对巡兵采取的是“诱”,其实际含义应是保家把商人应交的正税不入“簿籍”而私吞,实为“漏税”,再将收入让利一部分给商人和巡兵,即以贿赂巡兵来逃脱“稽查”,以利益均沾而让商人铤险。

      总之,从《芜关榷志》记载来看,保家有“保单销号”、稽查、充当公私消费买办的职责;而从具体案例及其他史料来看,保家还有写单、丈量、估税、承收各种使费的职能。

      (三)其他各关之保家或歇家

      在税关设置保家,可能广泛存在于各关。南京各关也设有“保家”,史称“京保”,商人纳税必须投托京保,由京保代为上纳(36)。各种料银、税银以及本色、折色皆由保家(商保、官保)保收,其流程是商人交税于商保,商保交税于各厂、场、库中(37)。史称:“官保之设,第商旅借以为主,而国税凭以取足耳。”不仅如此,商保还要承担买办及各种费用,史称:“通京衙舍,不论料之有无多寡,尽票取商保”,甚至酒席、复席、小饭之类皆“责之商保”(38)。另外,扬州关、九江关亦与京关一样设有保家(39)。在九江关,乾隆三十三年,江西巡抚吴绍诗言:“查各色船只及木簰、木把到关,各有本地居民为之招揽纳税,名曰保家。”(40)九江关保家的职能与芜湖关保家一样,且商人钱银兑换、倾兑纹银皆由保家代理,史称:“船户、木客,向来纳税,以钱易银及以色银市平、倾兑纹银库平,皆系保家为之料理。”(41)

      保家也称保歇、歇家,如南京的“官保”亦称“保歇”(42),芜湖关的保家也称保歇,如崇祯五年王思任称“一邑两关(芜、湖),一关两税,胥吏纷纷,保歇争肉”(43),皆属关役,显然保家就是保歇。在北京,史称:“今京师钱法通行,商税便利,居正言往者皆以歇家包揽,奸弊多端。”(44)在各地,史称:“若夫优恤米商之法,大凡贩米车船所到,不许歇家经纪包揽抽税。”(45)甚至盐商纳税及过关,亦是由歇家法定包揽,隆庆年间,郭惟贤言:“臣闻盐商之赴县纳银也,全凭保歇揽纳……盐商投文到关,每名私送该关官吏共银三钱,以千名计之,则数盈三百矣。又歇家指称各衙门使用名色,每船一只索银一两,以千只计之,则数盈一千矣。多方剥削,营费不赀,此常例之不可不严禁者三也。”(46)从歇家每船收取“常例”银一两来看,歇家包揽是法定的。不管上述是官保还是保歇、保家,实际上皆是包收关税之歇家。直到清初依然如此,如顺治年间,蒋永修言在税关侵渔商税的主要是“保歇”与胥役,“近闻税关诸员虑亏课而加征,甚之苛索以重罚,中间保歇侵之,胥役侵之,官耗侵之,公家所入无几”(47)。又言:“臣闻商货至关,保歇、吏胥丛食。”(48)《清乾隆实录》载:“何谓关中之关,客商货物到关上税,非特重平(秤),浮耗更多,吏胥掯勒需索,歇家包揽侵蚀。”(49)

      总之,通过对杭州南新关、芜湖关、京关等各关保家的梳理,其职能大致可分三类:一是服务类,如指引商人办理纳税手续及提供住宿餐饮、钱银兑换、倾兑纹银等服务;二是帮办类,如引领完税、保收税银、总收各类使费及写单、丈量、稽查、估税等,有的是参与,有的是包办;三是买办供应类,如供应厂器用具、修理衙门及使客送程请酒等项,甚至厂内使用小菜、油、烟等项,亦由他们供应。

      二、税关中包揽关税的铺户及其与保家的关系

      在明清税关中,作为商人的中间代理人,除了保家以外,还有铺户。就铺户的概念而言,《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商店”,显然把其概念内涵大大缩小了。高寿仙先生把其解释为“坐贾”,即“定居化的城市工商业者和服务业者”(50),若形象化,就是开设店面营生的人户的泛称,包括牙店、商店、客店、手工作坊等一切拥有店面的人户(51),也就是说铺户囊括了一切从事商业、服务业、手工业且有店面的定居人户,是一种极广的泛称,但税关中的铺户是有所特指的。其一是特指“捡钞人役”,史称:“先是本部例收钱钞,行仁、钱二县,选取杭城收卖钱钞之人在关应役,凡船户商人上纳钱钞,令其逐一拣验,不系低钱软钞,方收在官,名曰铺户。”关税收银后,铺户职能有三,即收税、倾销、管解,且这些铺户(钞户)原来是两年一换,后来“此辈多系积棍谋充”(52)。铺户收税的职能,非常久远,早在正统二年,监察御史李匡奏:“在京九门及诸处收钞,已有内官同御史主事、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官并铺户人等收受,送赴海印寺”(53),后来才设委官收税,史称嘉靖四年“始设委官,与同捡钞人役查收钱钞”(54),由于铺户来源于“捡钞人役”,故后来各关把“铺户”称为“钞户”,其起源应在此。其二是特指兼营客店且具有中介性质的各类铺户。这类铺户的核心职责是“招接船户、引写报单、打点纳料”以及居中代办纳税,“钞关无稽之徒,专一招接船户,引写报单,打点纳料,是为铺户”(55)。本文重点关注的便是这种兼营客店且具有中介性质的铺户,即包揽关税的铺户。

      (一)铺户包揽关税

      铺户包揽关税早在嘉靖年间已蔚然成风,直至民国初年。早在嘉靖九年,梁材就曾猛烈抨击铺户包揽关税:“各钞关有无藉之徒,专一招接船户,索骗银两为生,每遇船户到关,引写报单,指以打点纳料,多派银两,诓收在手,止将料银煎销上纳。其使用之数,倍于正料。内将一半分送在官人役,一半入己,俗有船户落铺户,一料成两料之语。船户人等明知其弊,但以往来必由之路,虑恐结怨,不敢声言。故于揽载之时,多取商人纳料等项银两,甘心投托,为害亦多。今给告示张挂晓谕,今后商人顾写船只,止许交与水脚工食。所纳料银,本商备办足色银两,径自到厂,照数报纳,不许船户干预,违者各治以罪。”(56)据此,在明代各关皆用铺户来招接船户、引写报单、打点纳料、代纳关税、倾泻纹银,成为商人与税关的中间机构。

      所谓“招接船户”,是指船户或商人入关后便投入铺户,铺户为他们提供住宿餐饮、贮存、装卸、运输等各类服务,如淮关商贩“将豆货运贮蒋家坝铺户行内”(57)。“运贮”两字,点出了铺户具有提供贮存、搬运服务的功能。又康熙二十四年,杜琳言淮关铺户唐新宇“私立柜簿,每石客货抽店用银四分,出店小垜银二分六厘,不缴官不解部,名为公费”(58),说明到关口转运的货物,往往需要进店出店,“店用银”应指铺户为商贩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费用,“出店小垜银”应是指为商人提供贮存、搬运等服务的费用,查“小垜(垛)”,有时指的是数量单位,每“小垛”为150斤(59),而明清1仓石为150斤,所谓“出店小垜银二分六厘”实际指“出店每石银二分六厘”。

      所谓“引写报单”,是指船户或商人投入铺户后,铺户为他们开写投关的报单,报单要写明货物数量、类别以及应交关税数额。梁材认为铺户隐漏国课的核心原因是铺户的“引写报单”之权,故其提议“晓谕商人,每车船到关,不许投托铺户,径自开写货物,从实报官”(60),即通过商人自己开写报单、递报数目的方式来取缔铺户“引写报单”的职责。

      所谓“打点纳料”,是指铺户向船户或商人收取纳税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在税关的各种“在官人役”多靠收取各类费用来养活,这些费用由铺户收取后转给关役,故梁材希望通过商人“径自到厂,照数报纳”的方式来取缔铺户“打点纳料”的职责,以减轻商人负担。

      所谓“倾泻纹银”,其含义有二:一是指银钱兑换,二是指把商人的银子提炼为“足色官银”。在明代初期交纳关税皆是以钱钞,但随着货币白银化,至迟自成化以后,各关便开始用钞折银(61),而民间贸易多用钱,于是便有一个钞钱折换和钱银折换的繁琐过程,且折银以后还有一个把“纹银”熔铸成“官银”的过程。在明代,“投单之后,每税船算该银若干,发牌知会各商船。如数自算无差,即将足色锭银在外兑准,挨次进纳”(62)。所谓“足色锭银”便是按中央规定的含银量而重铸的“官银”,“税银,俱足白大锭,易于解部交纳”(63)。在清代,还明确规定:“关库兑收银两,均系一律足色关纹,其银非官准开设银铺不许倾化,商贩纳税必得易换关纹,始可兑交”(64)。梁材希望通过“本商备办足色银两”的方式,取缔铺户代理商人“倾泻纹银”的职能。

      梁材把铺户称为“无藉之徒”,似乎铺户不是官设,其实不然,明清时期,当某官员对某一制度不满,希望取缔时,往往对操控这一制度的群体冠以蔑称。而梁材希望通过商人自己直接开写报单、倾泻纹银、直接上纳税银等方式,取缔铺户中间代理制度,形成税关与商人直接对应的交纳体制,故称铺户为“无藉之徒”。当然,梁材的希望落空了,其所揭示的情形直到清初顺治时期都没有改变,因为顺治十三年,广西道监察御史伊辟,几乎一字不差地把上述梁材所言的各关铺户之弊及解决该弊的办法,上奏给了顺治皇帝(65)。

      伊辟既然敢直接以136年前梁材所奏内容上奏给顺治帝,说明此前这136年来铺户包揽关税的情形没有什么改变。此后,清政府虽然不断颁布“裁去铺户”的禁令,但依然未取得实质性的效果,铺户包揽关税如故。如淮安关,康熙二十八年,主事蒋洪绪言“凡有商船到关”,铺户(钞户)便“簧言揽诱”,利用其“引写报单”的权力“将多报少,以细作粗”,建议革除铺户(66);康熙四十二年,主事倭赫言“钞户居停,并非官设,久经禁革”,但实际上“仍然包揽吓诈”,商人习惯“勾串钞户,贿通丁役,减漏钱粮”,最后决定对钞户进行严惩(67);康熙五十八年,主事朱人龙言“船户勾通不法钞户,竟不输纳”,通过“借单”的方式来“隐漏国课”,所干没的关税“一年之内不知凡几”,建议严革(68);乾隆七年,主事伊拉齐奏:“淮关向有签量等费,缘附近无籍之辈(钞户),居停客商,专揽代纳。客贩利其便已,相沿乐从。今若净尽革除,胥役无以利已,转致签量迟滞,更启偷运之端”,建议不要革除钞户(69);乾隆某年,庆复说淮安关的关税与各类使费“俱系揽头钞户经手”(70);乾隆三十七年,伊龄阿言钞户利用丈量、递报数目、钱银兑换等权力“包揽侵扣”,他们“盘踞兜收,哄诱商贩,串同丁役减报侵渔,病商亏课,莫此为甚”,建议严革(71);自道光至光绪三十年,史称淮安关“客货预关,先报钞户,钞户勾通关役,然后开单扞查。数既折扣,报又朦混,层累剥削,表里奸欺”,这些钞户利用“中间代理”之权,在引写报单时“改大为小,盘陆卖放”,以致漏税严重,在钱银兑换时,每两折钱达“三千、五千、六千不等”,苛刻商人,在收取“挂号、抄号、内账、口账、账楼、总楼诸名”费用时,则是“以少报多,苛刻取盈”,由此造成官商俱病,户部建议“革除钞户”(72);民国初年,“(淮扬)两关原系户工两例,名为两税,合计不过值百抽二五之数。其奸商钞户勾串书丈,要求减折招徕……将中闸等处钞户查惩”(73)。也就是说,自康熙二十八年至民国初年,淮安关的关税实际上皆由钞户包纳。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在禁革钞户的呼声之外,亦有请求将钞户留关充用的声音。

      铺户难以禁革,不仅体现在淮安关,也体现在浒墅关。乾隆二十七年,因“(浒墅关)向由铺户代客完税,包揽居奇,舞弊无穷,尽行禁革,听商自纳……通行各关一体严禁”(74)。但这一禁令并未得到切实贯彻。至乾隆中期,史称“浒关向有铺户代客完税,包揽居奇,节经禁革,乃旋革旋复,阳奉阴违”(75)。道光十二年,户部又言“今以该关(浒墅关)榷税论之,凡商人纳课,向例由银铺代完”(76)。在这里,户部终于把浒墅关铺户实际经营身份揭露出来了,它就是“银铺”。铺户“旋革旋复”,在全国各关大体类似。如乾隆《钦定户部则例》规定:“各关税课,均听商人自行完纳,按簿亲填。其有铺户包揽居奇,及串通管关人役,苛索商民者,许商喊禀究治。”(77)乾隆二十七年,政府又将各关“铺家尽行列榜禁革”,并规定“货税或客商自纳,或令船家赴纳,悉听其便……若铺户敢沿旧习,诱客包揽,即予枷责重处,不许盘踞关地”(78),但之后各关依然如旧。至道光三年,给事中清安等奏称:“凡关津、市镇地方,往往有恶棍把持,蠹役盘踞,及牙行铺户人等相缘为奸,包揽商贾。”(79)

      铺户之难以革除,原因非常复杂,核心是其能够提高通关效率以及为税关带来不菲的收益。乾隆十六年,户部重申“行商自熔自纳”的原则,禁革一切中间代纳组织,这一禁令遭到凤阳关监督尤拔世的反对,尤拔世奏称:“向来货船抵关,商人皆投经牙(钞户),遵例报纳货钞,随时佥验放行。商图便捷无羁,牙籍沾资糊口,历久相安……若定以行商自熔自纳,革除经牙包揽,固为去弊之方。但商贾携本色银俱多,远方来此,人面生疏,熔银完课,难免稽延。且船货赶时取利,既叫经牙包纳,即可扬帆而行,往来客商反以代办为快……经牙每两溢取银一两一钱四分,以一半银七分为经牙代熔火工、饭食、奔走薪水之资,余存一半银七分,缴充公用。”(80)他向乾隆陈述了保留经牙的好处:一是可以提高通关效率,二是铺户可以为税关带来可观收入。尤氏建议得到了乾隆的赞同,凤阳关经牙得以保留。乾隆二十八年,户部再次重申“凤阳关经牙一款,系从前奏明之项,准其留关充用。仍严行查察,毋令经牙潜行包揽,以清弊窦”(81)。也就是说只要经牙不“潜行包揽”隐漏国课便可。

      上述所称“经牙”实际上是“钞户”。道光十六年,有人向道光皇帝打报告,极力陈述凤阳关钞户之害,道光将奏章内容传阅军机大臣:“风闻安徽凤阳关包揽客商纳税之人,名曰钞户……钞户勾通监督家丁书役,无论何项货物,并不按照税例,分别科则。一概丈量,任意高下……有不投钞户纳税者,辄行多方勒索,百计留难……印簿既不亲填,税单又不给发,征多报少,无可稽查。书差钞户,包庇分肥,互相固结,年复一年……拿获张来安等,讯无串通家丁书役偷税累商情事,惟代客商交完税课。”(82)对比上述有关凤阳关的二则材料,不难发现,所谓“经牙”便是“钞户”。且从“代熔火工、饭食、奔走薪水之资”等描述来看,钞户是个中间经营体,他们为客商提供住宿餐饮服务,代客商溶解白银,代理客商完纳关税。可见钞户不仅仅从事银铺营生,他们还开设客店,且从“经牙”一词来看,他们还兼营牙行。也就是说凤阳关的钞户是兼营银铺、牙行、客店的综合经营体。

      清代的凤阳关钞户具有明代铺户的一切职能,他们招接商人、倾泻纹银,而且,从“一概丈量,任意高下”来看,钞户参与了丈量估税;从“有不投钞户纳税者,辄行多方勒索,百计留难”来看,钞户有收取各种杂费和使费的职责,即打点纳料;从“征多报少,无可稽查”来看,钞户有引写报单、代纳关税的职责。

      类似尤拔世的奏报不少,虽然原因不尽相同。如乾隆七年,伊拉齐明确要求保留中间代纳制度,即允许钞户包揽,其言此制度不仅便利商贩、胥役、公用,而且还可防止偷运漏税,可起到“便商安民”的效果,于是乾隆帝同意其请求(83)。又如乾隆二十八年,“福州将军福增格奏:海关铺户多系土著有力人。航海贸易,自立坐铺,为登卸货物计,外商亦资销售,沿久相安,与浒关铺户不同,请仍留不禁”(84)。福增格又言:“(闽关铺户)多系土著之人,自货自船,航海贸易,既为行商,故立坐铺,以冀货物随到随卸,随下随行。是名虽纳税之铺户,实系贸易之洋商,即有外省船商贩货来闽,或置货出洋,皆赖铺户为之消(销)售,沿久相安。”(85)显然,闽关的铺户集多种经营于一身,他们用自己的船只装货远贸,实为行商;他们又“自立坐铺”,这个坐铺功能是“货物随到随卸,随下随行”,或言“登卸货物”,可知闽关铺户兼营货栈和搬运业务;闽关的铺户还是牙行,从“外省船商贩货来闽,或置货出洋,皆赖铺户为之消(销)售”和“外商亦资销售”来看,闽关铺户不仅是内商的中间商,还是外商的中间商。也就是说,这里铺户是集行商、坐贾、货栈、牙行等职能于一身,除自身贸易外,还为商人提供商品、承销船货、代客纳税等,正因为闽关铺户功能全面,政府收取关税和稽查走私皆需依靠他们。

      (二)铺户与保家的关系

      据康熙《九江府志》记载,在明及清初的九江关设有铺户:“旧设铺户六十名,引船投单上料,保承钱粮。凡倾泻宝钞,修理衙舍,供给薪水,巡夜守口,皆铺户任之。”(86)根据上述史料,明代九江关铺户有引船投单上料(引写报单)、保承钱粮(代纳关税)、倾泻宝钞(倾泻纹银)、修理衙舍(充当买办)、供给薪水(收取各类费用)、巡夜守口(稽查)等六种职能。这说明在九江关,官方曾长期设立铺户作为商人、船户的法定代纳组织。“(顺治)九年……奉户部札,裁去铺户。”(87)虽然顺治九年后,官方没有在九江关设立铺户,但九江关的中间代纳组织依然存在,只是更名叫“保家”,这在舒善侵蚀关税案中有明显记载:

      查各色船只及木簰、木把到关(九江关),各有本地居民为之招揽纳税,名曰保家。其家必存有船只、木簰底簿……据保家何东扬等数十人各供,有代船户、木商向书役家人串通,少报丈尺,得银舞弊,名曰跳神。每船十只约计二三只作弊,得银自数钱至十余两不等。木簰、木把作弊,自三四两至二三十两不等。并在各保家屋内搜起上税底簿,虽据今夏暻善至关查办,各皆闻风烧毁,间有查出之簿,核对该关日收红簿,多有底簿银数多,而红簿少者。讯明即系跳神之弊。更有底簿所有而红簿无者……提在省之书役沈植、聂秉南及家人张麟等逐一质讯,大概相符。(88)

      两关柜书沈植、罗上达等,串同引税之保家,将木排、木把,以大报小,所漏税银,三分归木客,七分与家人朋分。(89)

      船户、木客,向来纳税,以钱易银及以色银市平、倾兑纹银库平,皆系保家为之料理……俱令本人各自经手,恐与木客、船户,亦有未便。(90)

      (乾隆)三十四年(1769)议准,九江关木簰到关,向由保家引领完税,应全行禁革。令商自纳,以杜串通滋弊。(91)

      根据上述康熙《九江府志》有关铺户职能的记载和《宫中档乾隆朝奏折》所载舒善案中提供的保家信息,保家与铺户的核心职能几乎一致。一是铺户的“保承钱粮”,在保家则是“招揽纳税”,这不是普通的包揽,而是带有制度性的,因为在保家之家皆设有“上税底簿”,即保家是在家私收商人税银并登记于底簿上,然后再把税银交与税关,这是典型的“保承钱粮”。二是铺户的“引船投单上料”,在保家则是“引领完税”,其过程包括保家代商人开写报单,递报数目、收取各类费用等,与明代相比,区别在于保家所写的报单必投给“书役家人”,其所收关税也要交给书役家人,书役家人再上交国库,也就是说清代比明代中间多了一层“书役家人”,其他皆同。也正因为此,各关出现了书役家人与保家联合作弊的现象,甚至“家人书役串通保家、船户,将船只、木簰卖放,短报侵蚀税课”(92),出现了“更有底簿所有而红簿无者”的现象。总之,不管是商人、家人还是书役想要侵蚀国课,从中获利,则必须与保家串通,保家成为了整个税关运转的中轴。三是铺户的“倾泻宝钞”,在保家则是“倾兑纹银”,即商人纳税时,不管是“以钱易银、色银市平”还是“倾兑纹银库平”,皆是保家为其料理。

      其实,若把明代九江关铺户与明代各关保家职能进行对比,则亦可一一对应。如铺户的“保承钱粮”与明代保家的“保收税银”及“保单销号”含义一致;铺户的“巡夜守口”可与芜湖关保家的“识认商人”、“查票”等稽查职能相对应;铺户的“修理衙舍”亦可与芜湖关缮茸衙舍“付之买办(保家)”相对应;至于铺户的“供给薪水”,若理解为各类使费的“总收分散”,则是明代保家的另一核心职责。

      除此之外,税关中铺户与保家实为同一类型的中间组织,还可从两方面补充证明:一是铺户与保家经营方式一致。上述铺户与保家均为商贩提供住宿、贮存、运输、贸易等多种服务,尤其是“倾兑纹银”这项服务更是高度一致,铺户与银铺往往是合一的,而歇家兼营银铺或银铺经营歇家在文献中亦多有反映。如王汤谷在其《严革歇蠹》一文指出:“浙属州县七十有六,此辈(歇家)立有顶首,用价买充,以县分之大小,钱粮之多寡,定售价之低昂……以故钱粮到家,先有倾销之弊,每千出水三十两,倾销既就,又为讲费。”(93)从“倾销之弊”来看,浙江的歇家是兼营银铺的。又崇祯年间,南城兵马司指挥束宗圣言:“遵奉明旨,并蒙部示,每谕外解员役银到,不许私住歇家开鞘倾泻低银,诓骗包搅……(李可德等)到京,投住熟知店主(歇家),即倾银匠周明阳家。”(94)从“遵奉明旨,并蒙部示”及在歇家“开鞘倾泻低银”来看,歇家由银铺兼营是一个普遍现象,其中周明阳就是银铺兼营歇家的典型。

      二是直到近代,有的地方依然把铺户称为歇家。如在青海,铺户与歇家便是同义异名。史载:“查西宁、循化向有官设歇家,住歇蒙古番子,原系报官开设,例所不禁。惟贵德往向无官歇家,以致有河州回民在于贵德城外典凭民房,私做歇家。”(95)又载:“查贵德城三街原有五十二家铺户,与该番民自必各有主顾……所有各番族仍令五十二家铺户照旧照接生理,随时报明该厅营查核,以便舆情。”(96)再载:“贵德番族易买粮茶章程,均着照所议行,惟该厅五十二家铺户既准招接蒙番,即应入册作为官歇家办理。”(97)把上述三则史料进行对比,则知贵德的“歇家”亦可称“铺户”,在未入官册之前,皆称“私歇家”,后来为了“舆情”,清政府将贵德52家“铺户”全部“入官册”而变为“官歇家”。

      三、税关中包揽关税的牙行及其与歇家的关系

      在明清税关中,言及包揽时,除了保家(歇家)、铺户(钞户)外,还有牙行,甚至在同一税关中,一会儿言歇家包揽,一会儿言铺户包揽,一会儿言牙行包揽,矛盾重重。实际上,这三者皆是对中间组织的泛称,是互相包含的。如铺户,实际上就是牙行。乾隆时期,锦州海口有王、越、孙、揆、兰、佩等六家牙行,他们除了代客登记纳税外还兼营贸易,史称“在锦州马(码)头开行,即系揽卖客船货物之铺户”(98),显然这里的铺户与牙行同义。在凤阳关,文献记载包揽关税群体时,一会儿言是经牙,一会儿言是钞户(铺户),史称“向来货船抵(凤阳)关,商人皆投经牙……既叫经牙包纳,即可扬帆而行,往来客商反以代办为快”(99),而又称“安徽凤阳关包揽客商纳税之人,名曰钞户”(100),显然凤阳关的钞户就是经牙。另外,淮安关还出现了“铺户行内”(101),铺户亦是牙行。至于上述闽关的铺户,他们不仅是内陆商人的中间商,也是洋商的中间商,是典型的牙行。

      不仅税关中的铺户是牙行,前面所述的保家也是牙行,不过这些牙行也皆是歇家,他们也是包揽关税的核心。现以杭州南新与北新两关作一分析。

      (一)清初南新关的牙行沿袭明代保家职责

      在杭州南新关,保家(歇家)实为牙行,如明代华亭人陈嗣元曾主管“杭州南新关”,其严令:“保家不得依水浒以攫牙之利”(102),从“攫牙之利”来看,保家就是牙行;又据《两浙南关榷事书》所载,该关所设的“中牙”皆是“牙保”,亦是“歇家”(103);再据同书所载的“改埠盈川”的案例,该案记载了一个名叫黄九亨的人,既是“歇孽”又是牙人(104)。保家与牙行称呼转换的关键点,是其担负的具体职责:当他们作为中间商人时,文本称他们为“牙”;当他们赴报数目时,便称之为“歇家”;当他们担当商人的保户,执行“保收税银”的职责时,便改称为“保家”。正因为此,清初禁革保家后,保家便更名为牙行,诸如开写报单、递报数目、引领完税、代纳关税、收取各类费用、充当买办等原属保家的职责,到清初时统统变为牙行之责。如雍正《浙江通志》载南新关:“本关设立拢塘簿,凡商人木植拢塘,着令牙行查明清数,登填簿内。俟装清排甲,赴关抽分,对同销号……如有以多报少,隐匿朦胧,即行查究”,“仍设正关交易簿一本,续报交易簿一本,饬着牙行将交易木植字号、大小、银数登填缴查”(105)。故所谓“查明清数,登填簿内”,是指牙行开写报单、递报数目的职责;所谓“装清排甲”,指的是核定各商人应纳税额的过程,与明代的“领牌开装”、“开写清单”过程一致;所谓“赴关抽分、对同销号”,应与明代签订“保税限状”的过程是一致的。当“保税限状”签订后,牙行又变名为“保头”或“保商”,如雍正《浙江通志》载:“本关(南新关)抽分后,该保头将某商应完税银若干,登记亲填簿内。”(106)而地方志亦言:“本关(南新关)抽分后,该保商将某商应完税银若干,登记亲填簿内。”(107)“亲填簿”在明代叫“销号簿”或“堂印号簿”,是登记已纳关税的账簿(108),故这里的“抽分后”不是指“纳税后”,而是与明代一样,只要商人与保家(牙行)签订了“保税限状”,便叫“抽分过”,于是商人交税于牙行,牙行交税于税关,故“登记亲填簿”是牙商而非本商。由此可见,清初商人的纳税程序与明代大同小异,只不过明代“保收税银”的是保家,而在清初则是牙行,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变革。另外,明代保家有收取各类费用的职责,在清初则为牙行沿袭,史称:“种种不经之费,均属派之商牙……以致私征倍于正供。”(109)明代用保家充当买办是关例,在清代则是牙行,亦是关例(110)。

      (二)北新关牙行类型及其与歇家的关系

      商人过关形式多种多样,有运货来关就地销售者,有在关市及周边收买货物装船过关者,有远道运货到关经中间转卖或接买者,也有仅是过关继续远行者。各税关便根据商人过关的类型而设置不同的经营类型,如杭州北新关的货物过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在关发卖或收购货物者,这类商人一般投入“店户”;二是货物仅是路过,并不发卖,这类商人一般投入“过塘主人”;三是货物在关市及周围收购后便雇船装运过关者,这类商人一般投入“船埠头”。为此,该关额设过塘主人、店户、埠头三种类型的牙行,其职能是开写报单、递报数目,包揽关税。史称:“出关货物,店户收买,店户递数;出关船,埠头AI写作,埠头递数。出入货物,但经某处过塘,则过塘主人递数。”(111)而政府用店户、过塘主人、埠头来递数,原因在于他们掌握了搬运、贸易、运输等关键环节,关于这一点,崇祯《北新关志》作了详细解释。

      过塘主人。江头、六家场、陡门、德胜、石灰、猪圈各塘坝俱有之,受雇搬驮客商货物,备知匿税情弊。本关置立卯簿记名,责令每日开报所过货物,朔望递(数),不致隐匿,结状查考。如有前弊事发,与商人一体治罪。

      店户。住省城内,安歇商人,引领收买缎疋锡箔等货。货之多寡精粗,无不周知。本关置立卯簿记名,朔望呈递结状。商税出关,责令先将货数开揭呈递,然后商人投单。盘有隐匿,与商同罪。但各店户有多科牙用者,宜严禁之。

      船埠头。黑桥埠头代商写雇出关船只,每日开具各船梁头并商货数目呈报。凡官民座船搭有客货,亦另开报,朔望呈递,结状查考。其肩挑出关税票,关外埠头日逐收缴。仍令具数呈递,以防欺隐。旧时各役科索牙用太多,今出示严禁,稍从简便。(112)

      据上述史料,过塘主人主要掌控了搬运环节,店户掌握了贸易环节,船埠头掌控了运输环节,通过这些环节,他们清楚货物的数量、精粗及船只的梁头大小阔狭。如搬运环节,不管是上岸还是过塘、过坝、过闸,船上之货往往要卸下来,这一卸,一切货物都出来了,故其能“备知匿税情弊”。又如店户掌控买卖环节,商人在交易中不可能隐藏货物,其对货物的好坏,价格低昂,也是一清二楚的,故“货之多寡精粗,无不周知”。埠头因掌控船只的雇佣及雇佣的费用,故对船只梁头大小阔狭一清二楚。很显然,明政府把过塘主人、店户、埠头纳入关务管理,主要是为了防止商人隐匿或欺隐货物而短少关税。

      递报数目与“包代纳税”有着天然的联系,即谁掌控递报数目,谁就可能成为商人纳税的中间代办人。核心原因在于税关规定只有店户、过塘主人、埠头人等递报数目之后,商人方可投单。史称:“商货自江口陇塘……过塘牙人先行报数,即令本商投单”(113);又称:“(店户)先将货数开揭呈递,然后商人投单”(114);再称:“各店户、过塘主人、船埠头具数呈递……算该纳钞贯折银数目,登号填牌。”(115)也就是说商人纳税必须经过这类人之手,否则无法纳税。而店户、过塘主人、埠头人等利用递数之权,不仅进行垄断经营,而且还包揽纳税。如万历三十七年,黄一腾言:“杭省坝、闸等处,旧有过塘主人、剥船埠头计十余家,以查商报数为名,请给官牌文簿,占住地方,索骗商船。今一概禁革,任从客便投主,敢有私设牌簿,需索用钱者究遣。”(116)显然,过塘主人与船埠头利用官方给予的“查商报数”之权,要求所有客商船户投入其家,进行垄断经营。黄一腾希望禁革他们的“查商报数”之权,以打破他们的垄断经营,推行“任从客便投主”的政策。店户亦如过塘主人,史称“店户人等呈递货物手本,多串商人以多报少,以精为粗,扶同隐匿”(117),甚至“牙人店户,用强兜接客商,货物到关,包代纳税,以多报少,隐精为粗,图撞太岁。既而倍取牙钱,罔顾折本。至于承买缎疋、锡箔等货,呈递手本查考者,又与商人串通,展(辗)转隐匿,欺公济私”(118)。据此,明代店户人等利用递报数目这一权力,来“兜接客商”并“包代纳税”,甚至串通商人“以多报少,以精为粗”,成为“包揽”和“漏税”的核心力量。

      过塘主人、店户、埠头既是牙行又是歇家,过塘主人可称“过塘牙人”(119),店户则时而“多科牙用”,而船埠头则往往“科索牙用太多”,故他们可通称“牙商”。不仅如此,他们还可统称“歇家”。

      店户的概念是“住省城内,安歇商人,引领收买缎疋锡箔等货”。从“安歇”两字来看,店户为商人提供了住宿服务,符合“歇家”为“客店”别称的本义概念,故雍正《北新关志》,直接把“店户”称为“店歇”(120)。从其他领域来看,店户一个核心职责就是提供住宿服务,如在明代盐场,史称“两淮运使设有店户,居停官商”(121);在茶场,“店户或贪其居停之税”(122)。“居停”两字凸显店户兼营客店的属性,因此把店户称为“歇家”完全符合逻辑,亦符合习俗。故北新关店户,有时便直接称为“饭歇”,如“西兴扇骨。系属绍兴土产,俱系西兴饭歇认输,只许进望江、清泰二门入城,其余概行禁止”(123)等。而在青海地区,亦有把店户称为“歇家”的例子,如“开设店户充当歇家”(124)。

      埠头的职能是“代商写雇出关船只”,但因业务需要,其也常常兼营客店(歇家),故出现了“埠头歇家”一词,如史称:“奉旨照商疏通米舡,严禁埠头歇家把持舡只,及官兵擅拿米舡等弊”(125),这种情况到清初依然不变,如张泰交就把北新关的“埠头”称为“船埠店歇”,如其言:“船埠店歇孙玉、宣标等呈称”(126),在明代小说中也描述了北新关的“船家(埠头)”提供住宿服务的故事,如“且说乔俊于路搭船,不则一日来到北新关,天色晚了,便投一个相识船家宿歇,明早入城”(127),这说明埠头兼营客店是一种常态。

      “过塘主人”又叫“过塘行”,常常兼营客店和货栈,并代商人报数挂号,如粮商吴中孚说,浙江钱塘江口的过塘行徐、杨、马三家都好,但“须先寻主人来,方可搬起行李。如住久,每日三餐,每人五分”,显然这里过塘行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又称商人在浙江钱塘江口“登岸,住闸口。行家先遣人同主人到北新关报税”(128)。这一点直到民国时期依然如此,有人回忆浙江乍浦地区的过塘行,“过塘行内有经理、司帐、跑街,栈司等职事人员……兼营客栈(旅馆),以方便顾客,增加收入”(129)。实际上,作为“受雇搬驮客商货物”的过塘行,在陆地多称为“夫行”,这些夫行皆开设歇店,如《商贾便览》言:“客途雇夫运货、挑行李,而夫马往来之地,固有夫行歇店,保雇夫运”(130),史称:“令(夫头)开张歇店,客则投行雇夫,夫则投店住宿”(131)。

      正因为过塘主人、店户、埠头既是“牙行”又是“歇家”,故张泰交言:“朝廷立北新一关并分设七务六小关……各商完税,应听本商协同牙歇亲自投单,柜书即与核明上纳,令其亲填红簿……今商人完税,应听本商亲自协同保歇开明货物,赴关投单,柜书核算明白,令商人亲自填注部颁红簿,照数上纳。”(132)把“应听本商协同牙歇亲自投单”与“应听本商亲自协同保歇开明货物,赴关投单”相对照便知,“牙歇”就是“保歇”,即保家。

      张泰交所言不假,这可从明清《北新关志》记载中得到印证。如清雍正《北新关志》言:

      牙歇之弊。附近奸民,居联水次,交通船户。凡商货到关,辄先知会。邀请商人,甜言诳诱,包揽代报,恣改货物轻重、梁头阔狭。妄称使费,重收克取,欺公济私,莫此为甚。更有一等,强兜接客,一商到家,指使分运,指使夹带。商嗜小利,听其愚弄。(133)

      这种“牙歇”在明崇祯《北新关志》中被称为“包头”:

      包头揽纳之弊。附近奸民,居近水次,交通船户。凡商货到关,先通知会。邀请商人,诳诱包揽,恣改货物轻重、梁头阔狭。妄称加耗使费,骗银克减。关通内外,莫可致诘。(134)

      据上述材料,牙歇之弊、包头之弊的内容几乎相同,这说明在税关从事包揽的核心力量是“牙歇”,而这里“牙歇”应是对店户、过塘主人、埠头等各类牙行的泛称,因为“恣改货物轻重”是店户之弊,而改“梁头阔狭”是埠头之弊,“指使分运,指使夹带”则是过塘主人之弊,而这里统称为“牙歇”。

      实际上,不管是过塘主人还是店户,在嘉靖初期时都叫铺户。史称:“又山东临清、杭州北新二关皆兼收税,宜令人各以实报,照例征银给帖,不得投托铺户。”(135)从该史料来看,当时包揽北新关关税的是铺户,这种铺户,应该就是后来的店户、过塘主人、埠头之类。

      歇家、铺户、牙行,皆可泛指中介群体,但它们又有各自的概念边界:如歇家,必须具有提供住宿服务的功能,否则不能叫歇家;而铺户虽然概念外延非常宽广,但必须具有开设店面这一特征,否则不能叫铺户;至于牙行则必须有“说合”这一特征,否则不能叫牙行。不过具体到税关,因其服务的需要,这些原本可以分称的经营方式,逐渐综合起来了,他们不仅开设店面,且提供住宿、贮存服务,而在纳税过关的繁琐过程中,还有许多环节需要不断地“说合”,如代客雇夫、贸易、雇船及代客办理纳税手续等,皆需“说合”。因服务环节众多,牵涉到方方面面,故其经营具有多样性,致使他们逐渐具有互相包含的特征,于是人们可以从不同侧面来称呼,或称歇家,或称铺户,或称牙行,等等;加之政府常常利用他们来管理关务,于是又可从执行政府职能方面来称呼,如“相识”、“保家”、“保商”等,到近代则改称“保税行”、“税行”,等等。但剥开这些称呼的外衣,言及具体包揽人时,则多指掌控贸易、运输、贮存、搬运、兑换、住宿等环节的各类经营群体,诸如店户、埠头、过塘主人、银铺、歇家等。总之,在税关中,“歇家”实际上常常是对兼营客店的牙行、埠头、过塘主人、银铺等人员的总称或泛称。铺户、牙行亦如歇家一样,是对上述人员的总称或泛称。因此在税关中,可把包揽总归于歇家(保家),或牙行,或铺户,或包头,等等。

      商人过关形式多种多样,但不管以哪种形式过关,皆逃不过掌控贸易、运输、搬运、贮存、兑换、住宿等环节的各类坐商群体。且这些群体对货物数量及等级、船只的大小皆了如指掌,加上钱银兑换及倾泻官银亦掌握在他们手里,故税关离开他们便无从有效地丈量、清点货物和估算税额,甚至稽查也变得异常困难;至于商人在关纳税所必需的兑换与倾泻,也会因此而陷入困境。正因为中间代纳群体处于各类市场的关键环节,在明清时期缺乏现代管理税关理念以及相关的专门技术人员的情况下,税关管理者必须充分利用他们的市场身份与技术为己所用,否则就会出现效率低下等诸多困难,从而导致商人裹足不前或改道偷运。故一般而言,明清税关管理的链条是,官吏通过对掌控关市贸易、运输、搬运、贮存、兑换、住宿等群体的监管与规范,并确定各类经营体的数量,如店户几家、埠头几家等,使之垄断经营来控制商货的流通路径,从而达到官控坐商、坐商控行商的目的。于是掌控关市的贸易、运输、搬运、贮存、兑换、住宿等各类经营的坐商,就成为连接行商与税关官吏之间的中间点,税关官吏便是利用这个中间点来征收商税、使费、杂费并让他们来提供公共费用,因此,只要剥离繁琐的文本陈述,就会发现中间代纳群体才是税关运行的真正核心所在。

      正因为如此,关役多是从掌控贸易、运输、贮存、搬运、兑换、住宿等环节的各类经营群体中佥选出来的。如单书,多由歇家、铺户等担任,在扬州、芜湖等关“包揽写单”的是歇家(136);在杭州北新关写单的曾是店歇,史称:“凡商税书写税单……旧志系关前各店户书单,今奉命归并巡抚,禁革关前店歇,凡一切书写税单,则设大单厂书”(137);在浒墅关,写单的则为铺家,如在明万历年间,浒墅关设有“写单铺家十九名”(138)。开写报单,是保家、铺户、牙行的一个核心职能,也是他们包揽关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明清两代,在禁革包揽时,首先便是禁革他们开写报单。如万历年间,陈敬宇曾“革牙侩报单,听商自输”(139),清初曾禁革“关役包揽报单”,推行“商人亲报亲填制度”(140)。

      不仅单书,丈量手、买办等也皆由他们担任,如各关曾“裁去铺户,招募丈量手十名”(141)。显然,原先铺户担当了丈量的任务。在杭州南新关,例由牙行充当“量木行人”(142)。至于稽查人员,前已详述,多由保家(歇家)、牙行、铺户担当。最能反映问题实质的是保家、铺户等拥有诸如递数、写单、丈量、稽查、估税、保收税银、总收各类使费和杂费等几乎所有关役的职能,这种情况的出现,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保家或铺户,自始至终参与了税关的管理和征收;二是大多数关役是从他们中挑选出来的,故许多关役职能亦累积于其身。由于关役来自中间群体,所以一切禁革中间包揽的措施,最后都会成为具文,毫无效果可言,乾隆以后,便干脆把他们改称“税行”,恢复了明代的中间代理制度。

      另外,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明清两代政府都曾利用实力雄厚的商人或商团来为政府办理事务,这些绝不是单一的经营体,都是集多种经营于一身,又由于他们是政府与百姓之间的中间连接体,具有民间与准衙门的双重特征,故从不同角度来看,其身份会出现变更。如刘河镇服务外商的牙行,其在做中介贸易时便叫“牙行”;其代政府收税时便叫“税行”;当其充当“保税人”时便叫“保税行”;当其服务外国商人时又可改称为“洋行”;若其还从事雇写船只的服务,又可叫“保载行”(143)。这些提供多重服务且能控制市场的商人,往往在政府需要的时候,还会成为其他事物的协办人,如上海的保载行(税行)就成为了组织当时漕运的一个中间力量,且拥有众多的职能,这与明代歇家介入政府各种事务的性质几乎一致(144)。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广东十三行仅仅是明代税关歇家的扩大版而已。

      ①杨时乔于隆庆元年任两浙南关主事,隆庆三年卸任(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宦书》,载《续修四库全书》第83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页)。据《两浙南关榷事书》的内容,其年代最迟已到万历三十四年,而《续修四库全书》丛刊的目录,则言“影印国家图书馆藏明隆庆元年刻本”,对此出版信息,笔者颇为怀疑,或者后人在原书基础上增补了不少内容。

      ②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役书》,第322页。

      ③该三单内容长达1300余字,在此不详细列出,参见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单书》,第338—339页。下列引用而未出注者,皆是源自这三单。

      ④史载:“单(拢塘报单)既具,先于二门外阴阳生处照数登记号簿,仍于单末排写某日几号,商保乃入递,本部亲笔判定,登拢塘号簿”(《两浙南关榷事书·单书》,第338页);又载:“阴阳生十二名……每日一名,领外号簿于二门外,凡商贩竹木投报,挨次登记”(《两浙南关榷事书·役书》,第321页);又载:“一扇(印信文簿)付阴阳生,掌于本厂二门外,将每日商保报过竹木,抽过银两,逐日挨写,是为外号。一扇自收堂上,责令吏书照前登记,是为内号”;再载:“四扇发与阴阳生,登记报单数目。四扇尔(主事)自收,掌为挂号簿”(《两浙南关榷事书·勑书》,第314页)。

      ⑤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署书》,第315—316页。

      ⑥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管辖事宜考》,黄山书社2006年影印,第28页。

      ⑦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估书》,第356—357页。

      ⑧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下,第96—130页。

      ⑨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单书》,第338页。

      ⑩因南新关是由工部派来的官员管理,故这些官员自称“本部”(见“抽验清单”),“某部”自然是指“某个主事或员外郎”,由此进一步可推断,所谓的“令当某部台下”,就是指在某主事或员外郎主管南关时投报纳税。

      (11)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贮书》,第339页。

      (12)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例书》,第323—324页。

      (13)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役书》,第322页。

      (14)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署书》,第316页。

      (15)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役书》,第322页。

      (16)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48《户部·关税》,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01页(以下简称“四库全书本”)。

      (17)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敕书一道嘉靖四十五年颁》,第9页。

      (18)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部札一道嘉靖四十五年给》,第18页。

      (19)康熙《浒墅关志》卷9《人役》,江苏广陵古籍社1986年影印,第4页。

      (20)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厂内听用员役》,第48页。

      (21)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厂内听用员役》,第45页。

      (22)雍正《北新关志》卷6《利弊》,雍正九年刻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第1页。

      (23)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管辖事宜考》,第29页。

      (24)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管辖事宜考》,第35页。

      (25)康熙《浒墅关志》卷9《人役》,第4页。

      (26)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厂署考》,第53—54页。

      (27)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厂器考》,第54页。

      (28)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下《附》,第183—189页。

      (29)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下《附》,第190—192页。

      (30)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下《抽杉木簰捆则》,第103页。

      (31)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下《抽江簰则》,第100页。

      (32)上述资料皆来自此“杉木诬称青柳”案,参见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下《附》,第132—160页。

      (33)雍正《北新关志》卷3《禁令》,第5—6页。

      (3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治年间关榷税档案选(上)》,《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

      (35)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每日阅单故事考》,第36页。

      (36)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每日阅单故事考》,第36—37页。

      (37)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73册,第646、651、655—656页;郑二阳:《郑中丞公益楼集》卷二《筦库条议南工部》,载《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6辑第22册,第602页。

      (38)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23《职掌十六》,第657页。

      (39)康熙《浒墅关志》卷9《人役》,第4页。

      (40)乾隆三十三年八月初三日江西巡抚吴绍诗奏折,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1辑,(中国台湾)“故宫博物院”1984年版,第484页。

      (41)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西巡抚吴绍诗奏折,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3辑,第156页。

      (42)胡铁球:《明代仓场中的歇家职能及其演化——以南京仓场为例》,《史学月刊》2012年第2期。

      (43)王思任:《王季重先生自叙年谱》,清初刻本,第53页。

      (44)《明神宗实录》卷80,万历六年十月乙巳,(中国台湾)“中研院”史语所1968年影印本,第1722页。

      (45)唐梦赉:《志壑堂文集》卷9《筹饷厄言·或问二》,载《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217册,第488页。

      (46)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406《甲明职掌疏盐法》,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417页。

      (47)蒋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商贾宜加珍恤以裕财用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集部第215册,第804页。

      (48)蒋永修:《日怀堂奏疏》卷4《谨就职掌所及敷陈愚见恭候睿裁以肃蠢弊疏》,第808—809页。

      (49)《乾隆朝实录》卷135,乾隆六年辛酉正月乙未,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52—953页(本文所引《清实录》皆为此版本)。

      (50)高寿仙:《市场交易的徭役化:明代北京的“铺户买办”与“召商买办”》,《史学月刊》2011年第3期。

      (51)《清高宗实录》卷829,乾隆三十四年四月戊辰,第103页;《清高宗实录》卷226,乾隆九年十月壬子,第923页;《清宣宗实录》卷226,道光十二年十一月辛丑,第379—380页。

      (52)崇祯《北新关志》卷14《人役》,崇祯九年纂修本,国家图书馆藏,第2页。

      (53)《明英宗实录》卷27,正统二年二月乙酉,第547—548页。

      (54)崇祯《北新关志》卷7《责委》,第1页。

      (55)康熙《浒墅关志》卷9《员役》,第2页。

      (56)梁材:《钞关禁革事宜疏》,载孙旬《皇明疏钞》卷38《财用一》,续修四库全书本,第205页。

      (57)凖泰:《咨呈两江督院文》,载马麟《续纂淮关统志》卷11《文告》,载《四库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7年版,史部第274册,第31页。

      (58)杜琳:《谘呈江督安抚各院文》,载马麟《续纂淮关统志》卷11《文告》,第26—27页。

      (59)按:“草以百五十斤为一小垛,一千五百斤为一大垛。”民国《黑龙江志稿》卷18《财赋志》,1932年铅印本,第20页。

      (60)梁材:《钞关禁革事宜疏》,载孙旬《皇明疏钞》卷38《财用一》,第204页。

      (61)按:“成化十六年……始解折银。”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额书》,第341页。

      (62)崇祯《北新关志》卷4《经制》,第7—8页。

      (63)雍正《北新关志》卷3《禁令》,第15页。

      (64)李如牧:《钱随市价》,载马麟《续纂淮关统志》卷11《文告》,第51页。

      (6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治年间关榷税档案选(下)》,《历史档案》1983年第1期。

      (66)蒋洪绪:《严禁包揽》,载马麟《续纂淮关统志》卷11《文告》,第37—38页。

      (67)倭赫:《豆税复征》,载马麟《续纂淮关统志》卷11《文告》,第39页。

      (68)朱人龙:《详总河部院文》,载马麟《续纂淮关统志》卷11《文告》,第29页。

      (69)《清高宗实录》卷165,乾隆七年四月戊午,第91页。

      (70)乾隆无年月日庆复题本,见钞档。

      (71)伊龄阿:《严禁包揽亏课累商》,载马麟《续纂淮关统志》卷11《文告》,第41页。

      (72)宣统《续纂山阳县志》卷4《榷关》,第26页。

      (73)《裁并淮扬关难成事实》,《申报》1920年2月13日。

      (7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禁令一》,第827页。

      (75)《钦定续文献通考》卷27《征榷考》,四库全书本,第632册,第551页。

      (76)道光十二年闰九月十一日给事中孙兰枝奏折,载《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1页。

      (77)乾隆《钦定户部则例》卷58《关税·禁令·铺户包揽》。

      (78)乾隆二十七年九月十九日大学士傅恒等奏折,见钞档。

      (79)《清宣宗实录》卷52,道光三年五月丙戌,第934页。

      (80)乾隆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凤阳关监督尤拔世奏折,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第700页。

      (8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禁令一》,第828页。

      (82)《清宣宗实录》卷280,道光十六年三月己丑,第312—313页。

      (83)《清高宗实录》卷165,乾隆七年四月戊午,第91页。

      (84)《清高宗实录》卷682,乾隆二十八年三月己未,第632页。

      (85)乾隆二十八年二月初四日福增格奏折,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6辑,第776页。

      (86)康熙《九江府志》卷3《田赋·附载·关钞》,康熙十二年刻本,第43页。

      (87)康熙《浒墅关志》卷9《员役》,第3页。

      (88)乾隆三十三年八月初三日江西巡抚吴绍诗奏折,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1辑,第484页。

      (89)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江西巡抚吴绍诗奏折,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2辑,第796—797页。

      (90)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西巡抚吴绍诗奏折,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3辑,第156页。

      (9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禁令一》,续修四库全书本,第801册,第830页。

      (92)乾隆三十三年十月初七日江西巡抚吴绍诗奏折,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2辑,第104页。

      (93)王汤谷:《严革歇蠹》,载凌铭麟《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卷15,清康熙二十七年刻本,第22页。

      (94)毕自严:《度支奏议》新饷司卷22《题参河南解吏李德等改倾辽饷疏》,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58册,第634页。

      (95)那彦成:《平番奏疏》卷4,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中国台湾)文海出版社,第46辑,第339页。

      (96)那彦成:《平番奏疏》卷4,第341—342页。

      (97)那彦成:《平番奏疏》卷4,第353页。

      (98)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直隶天津道明兴奏折,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5辑,第791页。

      (99)乾隆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凤阳关监督尤拔世奏折,载《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第700页。

      (100)《清宣宗实录》卷280,道光十六年三月己丑,第37册,第312—313页。

      (101)凖泰:《咨呈两江督院文》,载马麟《续纂淮关统志》卷11《文告》,第31页。

      (102)何三畏:《云间志略》卷23《陈少参成所公传》,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8册,第644页。

      (103)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牙书》,第347—348页。

      (104)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例书》,第328页。

      (105)雍正《浙江通志》卷86《榷税》,四库全书本,第521册,第295页。

      (106)雍正《浙江通志》卷86《榷税》,第295页。

      (107)民国《杭州府志》卷64《赋税七·关榷》,载《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99号,第1363页。

      (108)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勑书》,第314页;康熙《浒墅关志》卷七《则例》,第3页。

      (109)张泰交:《受祜堂集》卷9抚浙下《禁南关征收私泒》,载《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集部第53册,第522页。

      (110)雍正《浙江通志》卷86《榷税》,四库全书本,第521册,第295页。

      (111)崇祯《北新关志》卷4《经制》,第1页。

      (112)崇祯《北新关志》卷14《人役》,第4—5页。

      (113)堵胤锡:《榷政纪略》卷3《革长单·禁约城南牙脚示》,续修四库全书本,第834册,第376页。

      (114)雍正《北新关志》卷5《法制》,第1页。

      (115)崇祯《北新关志》卷4《经制》,第1—2页。

      (116)崇祯《北新关志》卷4《经制》,第10页。

      (117)崇祯《北新关志》卷4《经制》,第5—6页。

      (118)崇祯《北新关志》卷10《利弊》,第2页。

      (119)堵胤锡:《榷政纪略》卷3《革长单·禁约城南牙脚示》,第376页。

      (120)雍正《北新关志》卷5《法制》,第2页。

      (121)王圻:《续文献通考》卷25《征榷考》,续修四库全书本,第762册,第243页。

      (122)毕自严:《度支奏议》陕西司卷2《覆御史顾其国条陈茶法疏》,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90册,第637页。

      (123)雍正《北新关志》卷11《季钞》,第17页。

      (124)《申报》1904年8月26日。

      (125)陈燕翼:《思文大纪》卷8,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44册,第81页。

      (126)张泰交:《受祜堂集》卷9《抚浙下·禁各衙门滥捉船只》,第533页。

      (127)洪楩:《清平山堂话》,程毅中校注,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355页。

      (128)吴中孚:《商贾便览》卷8《天下水陆路程》,乾隆五十七年刻本,第4—5页。

      (129)孙意诚:《乍浦过塘行》,《平湖文史资料》,1989年,第2辑,第31页。

      (130)吴中孚:《商贾便览》卷1《江湖必读原书》,第1页。

      (131)《福建省例》之“户口例·立法稽查脚夫事宜”,(中国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影印本。

      (132)张泰交:《受祜堂集》卷9《抚浙下·严禁关役》,第502—504页。

      (133)雍正《北新关志》卷6《利弊》,第2页。

      (134)崇祯《北新关志》卷10《利弊》,第2页。

      (135)《明世宗实录》卷113,嘉靖九年五月乙卯,第2694页。

      (136)康熙《浒墅关志》卷9《员役》,第4页。

      (137)雍正《北新关志》卷9《法制》,第2页。

      (138)康熙《浒墅关志》卷9《员役·明》,第6页。

      (139)熊明遇:《文直行书诗文》文选卷14《奉直大夫南雄太守丞敬宇陈公墓志铭》,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106册,第514页。

      (140)官修《大清会典则例》卷48《户部·关税下》,四库全书本,第624册,第514页。

      (141)康熙《浒墅关志》卷9《员役》,第3页。

      (142)杨时乔:《两浙南关榷事书·牙书》,第346、347页。

      (143)道光《刘河镇记略》第5卷《盛衰》,载《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乡镇志专辑,第9册,第370页;道光《刘河镇记略》卷九《街巷》,第442、443、444、445页。

      (144)参见胡铁球《明清保歇制度初探——以县域“保歇”为中心》,《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胡铁球《明代仓场中的歇家职能及其演化——以南京仓场为例》,《史学月刊》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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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中间代税则制度研究_明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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