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粮食流通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体制论文,粮食流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应美国饲料谷物协会的邀请,由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业办公室及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牵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计委、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的一行6人,于1997年7月27日至8月12 日赴美对美国饲料粮的流通、储运、加工、销售诸环节进行了考察。考察团先后会见了美国农业部及玉米集中产区州政府有关机构的官员;考察了饲料粮生产及参与饲料粮流通的合作社、公司、出口中转粮仓、检验局、期货市场、农场、饲料粮及饲料工业行业组织及有关研究机构,并与他们进行了座谈和讨论。我们感到美国涉农单位都十分重视全球粮食生产及供求状况,并形成了完备的信息预测体系;粮食流通的运行规则健全,运作效率高,为维护市场参与者所共同需要的公平、公正、开放的交易环境提供了保证;粮食的物流设施技术先进、布局结构合理;政府对粮食流通的管理、协调和调控能力强;各种行业组织在保护粮食生产者、加工者和贸易者的利益,促进美国粮食出口和协助政府执行政策与法规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之,美国的粮食生产、储运、加工、流通是在政府详尽的法律规范和严格监控基础上的自由贸易。
一、竞争性的粮食流通主体:合作社与私人粮商
美国参与粮食流通的主体主要有合作社和各种类型的私人粮商。一些农场主、私人乡间粮仓、食品加工商、饲料加工企业也直接参与粮食流通。
(一)合作社是农民直接参与粮食流通的一种重要形式
据统计,目前美国有近2000个谷物合作社,有25%的农场主经过合作社出售谷物,合作社控制了国内谷物销售量的60%,并提供了占出口总量的40%的谷物,直接经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到了出口总量的8 %。
我们对美国两个最大的农民粮食销售合作社进行了考察。总部设在堪萨斯城的农田工业公司,成立于1929年,是全美规模最大的农民粮食销售合作社,它是由1400个农民基层合作社共同组成的地区性农民合作社,又是一个大型的农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企业,成员遍及美国19个州,共有50万农户,占美国农民总数的1/4。这些农民在1400个合作社中拥有自己的股份,这1400个基层合作社在农田工业公司中又拥有股份,同时,还有3 万名农民直接拥有在农田工业公司股份。合作社共有15000名雇员,总资产达25.7亿美元。 农田工业公司集中建有16个供出口用的大型粮仓和15个大型粮食集散仓储中心。该合作社成员25~30%的谷物是经由合作社销售的。1996年,该合作社粮食的销售额达到34.7亿美元。农田工业公司还是美国对中国最重要的粮食出口商,经农田工业公司出口到中国的粮食占到了美国对中国粮食出口的50~70%。
总部设在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的“收获联盟”,也是一个大型地区性农民谷物销售合作社。该合作社共有会员16 万余人, 分布在美国的500余个基层合作社,覆盖着全美25%的谷物主产区, 拥有三个大型的供出口使用的现代化粮仓,在中部和西北地区有150 多个粮食仓储中心。收获联盟是全美最大的粮食收购合作社,1996年收购的粮食为150 亿蒲士耳,占全美粮食产量的12%,其中经它收购的玉米占到了全国玉米产量的45%,粮食出口占全国粮食出口总量的30%。在美国,国内粮食贸易额中,排在第三位。该合作社现有雇员2000余人,资产额达12.3亿美元。
在美国谷物销售合作社受到农民的欢迎,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是由农民发起创立、自愿参加、共同拥有,为农民服务,并且由农民控制的农民的自己的公司。合作社与农民之间并不是单纯的粮食“买卖”关系,合作社除了帮助农民销售,还为农民提供其他服务,如为农民提供各种农业投入品。合作社还是粮农的利益代表,为了影响国家农业立法和农业政策等,合作社代表农民进行大量的院外游说活动。例如,农田工业公司因其强大的实力,多年来对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一直施加着重要的影响。合作社与农民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各种谷物合作社都在努力用最优惠的价格收购农民的粮食和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并根据农民的惠顾额向农民返还一部分利润。以农田工业公司为例,1996年的净收入为1.26亿美元,其中根据惠顾额返还给合作社成员9800万美元。“收获联盟”1996年的利润额为5100万美元,其中3500万元以现金和有价证券的形式返还给了合作社成员,1500万是现金,2000万是有价证券。根据“收获联盟”章程规定,有价证券不能买卖和转让,也不计息,当合作社成员到72岁时才能兑现。期间如有变更可办理手续转给继承人。此外,粮农还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农田工业公司董事会22人中,有12人是农场主,基层合作社推举9人,另聘1人,每年召开6次董事会。合作社重要的投资项目、利润的分配等重要决策, 必须得到农民选举出的董事会的批准。
美国谷物合作社的发展有两个值得重视的趋势:一是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日趋多元化。过去合作社在经营上都比较保守,主要是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为了造就市场竞争能力,向农民返还更多的利润,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突破一般的粮食贸易活动,拓展到各种农产品的贸易、加工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等一系列领域,形成了“从田头到餐桌”的经营格局。
二是合作社内部制度的灵活性越来越大。美国农业部在定义农民合作社时,使用的四个主要标准是:①合作社必须是使用者拥有的组织;②合作社在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年股份分红一般不应超过8%; ③与非成员的业务不能超过与合作社成员的业务量;④合作社应按惠顾额向成员返还利润。为了适应与私人公司进行竞争的需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一些合作社开始逐渐突破这些规定。例如,农田工业公司1990年前实行一人一票制,1400个合作社每个合作社只有一票权。为了吸引基层合作社更多地参与到农田工业公司的经营中来,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一人一票”制,开始根据每个合作社的惠顾情况来确定每个合作社的投票份额。由于近10年来美国农场和合作社的数目在逐渐减少,规模却不断扩大,为了拓展业务范围,合作社与非成员的业务在稳步扩大。农田工业公司目前与其成员的业务占2/3,而与非成员的业务占到了1 /3。根据联邦政府规定,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的贸易业务免交所得税, 而与非成员的贸易业务要交纳所得税。像“收获联盟”这样的合作社,其组织方式更为灵活。任何农民只要与“收获联盟”做生意,即可成为“收获联盟”的成员,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向合作社投资入股。
(二)私人公司发展迅猛
私人粮商是美国粮食流通的另一个重要渠道。在美国,农民可以自行决定将粮食卖给谁,即使农民是合作社的成员,也不一定要将其粮食卖给合作社。私人公司与合作社之间的竞争很激烈。谁向农民提供的价格越合理,谁为农民提供的服务越周到,谁返还给农民的利益越多,谁的竞争力就越强,谁在粮食市场上就会赢得越来越大的份额。尽管如此,农民、合作社、公司考虑更多的综合效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还是相当稳定的,那种视长远利益于不顾而朝秦暮楚的事则很少发生。从实际经营情况看,由于合作社要将大部分利润返还给其成员,因此,对农民的吸引力较大,农民都愿意将粮食直接卖给合作社的乡间粮仓,所以,在收购环节上,合作社的竞争力较强。但粮食一旦进入市场以后,下一步无论内销或出口,私人公司的优势则比较明显,私人公司有全球性的销售网络,往往承担着比合作社更为重要的角色。一般而言,私人公司的乡间粮仓不多,分布也不广,它要从合作社的乡间粮仓购买粮食,然后再销给国内用户或出口到国外。
与合作社相比,私人公司粮商的经营领域更广,多元化经营的色彩更浓。以美国最大的经营粮食的私人公司——嘉吉公司为例,它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粮食和油籽的贸易公司,同时也是其他各种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销售商,还是大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它所加工的农产品包括玉米糖浆和糖精、面粉、麦芽、可可制品、果品与果汁、油料、稻米、各种肉制品等。嘉吉公司在向种植者提供包括各类饲料、种子、化肥、燃油和其他农用品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此外,嘉吉公司还是重要的运输服务商和金融及技术服务机构。
二、发达的粮食储运体系
美国粮食储运体系十分发达和通畅,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各种粮食储备设施,由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网络相联接。通过这个储运体系,粮食可以用卡车、火车或驳船由农场运至国内的面粉厂、食品加工厂和饲料加工厂;还可以通过设在北美五大湖、大西洋海岸、墨西哥湾和西北太平洋沿岸的大型出口粮仓运至世界各地。
(一)以农场储粮为主的粮食仓储体系
美国粮食的仓储能力约为201亿浦式耳, 位于农场由农民或几户农民联合拥有和控制的粮食仓储能力为116亿浦式耳, 占到了总仓储能力的58%。美国粮食作物的总产量一般在100~140亿浦式耳之间,农民通过使用自己的仓储设施,可以控制粮食的市场流通。由于拥有充足的仓容,许多农场主并不急于在粮食收获后马上就全部卖掉,而是自己储存一部分,一有销售机会,再卖给收购商或用户。
农场以外的商业性粮仓共有11818处,仓诸能力为85亿浦式耳, 占到总仓储能力的42%。在商业性粮仓中,供出口用的只有66处,仓储能力为3.32亿浦耳式,这些出口粮仓每小时的装卸能力可以高达430 万浦式耳。新奥尔良港是美国最大的粮食出口港口,美国16%的出口设施和25%的装卸能力位于该港口,它出口的粮食占到了美国粮食出口总量的55%。
我们考察的堪萨斯州一个家庭农场,共经营4000英亩耕地(自有耕地500英亩,租用了35家小农场主的耕地3500英亩), 该农场拥有自己的烘干设备、粮仓,仓储能力为18万浦式尔,除了供自己使用外,还代为其他农场储存粮食。每年收获时,将大部分粮食以远期合同形式出售,只留30~40%在春季以后销售。为了保证最基本收入,分流风险,农场的农业生产均办理了保险。在新奥尔良,我们对嘉吉公司和大陆谷物公司的两个大型出口粮仓进行了考察。嘉吉公司名叫Terre Haute 的出口粮仓始建于1976年,至今已出口了1.75亿吨的粮食。这个出口粮仓的仓储能力为14万吨,有烘干、清选、装卸、检验设施。每天可卸40个驳船,每个驳船装载能力为1300吨。一个驳船45分钟即可卸完。每小时可以卸完12节火车皮(1100吨)。该出口粮仓每小时的最大装卸能力高达5000吨。嘉吉公司从产区收购的粮食通过驳船或铁路运至该粮仓,卸货后,经过清选、烘干、称重和抽样检验分级,即装船出口销往世界各地。在这里,所有粮食的出进活动均由计算机自动控制。
大陆谷物公司的出口粮仓也非常先进。这个粮仓的仓储能力为12.3万吨,每小时驳船的卸货能力可高达2500 吨。 每小时的装船能力高达3200万吨,每年的出口能力为1100万吨。它还有先进的烘干和清选设备。每小时的烘干能力为100吨,清选能力为2600吨。
美国政府对粮食仓储业进行着有效的监督。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仓储法》。根据这项法规,又制定了《粮食仓储条例》。根据仓储法,农业部负责向粮食仓储商颁发许可证。任何从事粮食公共仓储的人,必须获得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必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各种条件,其中包括财务状况、设施条件、管理能力以及仓储商对其设施的控制能力等。农业部在颁发许可证前,都要对申请者的仓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在符合了有关条件后,粮食仓储商还必须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与申请者的仓储能力有关,一般规定每浦式耳的仓容交纳0.20美元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2万到50万美元, 保证金制度是确保粮食仓储商履行义务的金融保证。粮食仓储商还必须使用由政府监制的标准化仓单和合约文本,这些标准化仓单和合约可以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流通和转让。《粮食仓储条例》对粮食仓储许可证、仓储保证金、仓储存单、仓储商的责任、粮食检验、称重、分级等一系列具体操作性问题都有非常具体和明确的阐述和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加强对粮食仓储业的监管,美国将粮食仓储业纳入到了一个统一的规范化的体系之中,这样有利于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安全的仓储设施,有利于保护储户的利益,特别是推行标准化的粮食仓单和合约,极大地方便了粮食的销售活动,节省了交易费用。
(二)通畅的粮食运输网络
美国的粮食运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由农场到市场的输送或集散运输;二是商业运输。第一种运输是指将粮食由农场运至最初的粮食收购商手中。粮食收购商一般是乡间粮仓、粮食加工厂、饲料厂、中转粮仓甚至终端粮仓(Terminal Elevator), 这些用粮单位也可能会直接到农场收购粮食。这类粮食运输距离较短,一般在75英里以内,主要由农场主用自己的设备或专业运输户完成。第二种运输即粮食的商业性运输,一般是将粮食由乡间粮仓运至国内用户手中或运至出口粮仓。商业性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是卡车、火车和驳船。卡车运输的粮食占到了粮食运输总量的35%。相对其他两种方式而言,卡车运输的成本最高(一般为每吨英里6.7~8.3美分),因此,卡车运输一般适合于400 英里以内的距离。铁路运输是美国重要的粮食运输方式,它占粮食运输总量的42%。铁路运输成本一般为每吨英里3.3 美分(不同地区间差距较大)。驳船运输是最为经济的粮食运输方式,从密西西比河上游到新奥尔良港,平均运费为每吨英里只有1.5美分, 对于粮食出口商来讲驳船运输是最重要的运输方式,在整个粮食运输中占23%,但在集中出口粮食中占到了48%。美国内河运输条件十分优越,内河航道约有1.1 万英里,特别是密西西比河及其支流,在密西西比河上从事粮食运输的驳船约有10700艘,每艘驳船的运载能力为1300吨。一组驳船由8至12条驳船组成。在美国,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和私人粮商都拥有自己的粮食运输设施,也有一些公司专门从事运输业务。
三、规范的粮食市场
在美国,传统的粮食现货批发交易市场已不多见,在粮食流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是粮食初级市场(主要是乡间粮仓)、终端市场(指位于铁路、港口附近的大型粮仓)及期货市场。多数农民一般是在初级市场上出售粮食,而拥有粮食仓储设施的合作社、私人粮商、食品加工商、饲料商以及投机商则在终端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粮食远期合同的交易活动。一些农场主,特别是大农场主,也参与粮食的远期合同交易。这样一种市场体系,把粮食生产者、国内外粮商及粮食用户有机地联接在一起,极大地方便了粮食的交易活动,节省了流通费用。
为了对粮食初级市场和终端市场进行有效地监管,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仓储法》。对此,我们在前面已做介绍。下面我们着重介绍美国期货市场是如何运转,以及政府是如何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
我们对美国三大粮食期货市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堪萨斯商品交易所和明尼阿波利斯粮食交易所进行了考察。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世界上最主要的粮食期货交易场所,这家交易所交易的主要粮食品种有小麦、玉米、燕麦、大米、大豆、豆油及豆粕。堪萨斯商品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硬红冬小麦期货交易场所。明尼阿波利斯粮食交易所交易的品种主要是硬红冬小麦和白小麦,该家交易所以期货交易为主,也从事少量的现货远期合同的交易。这三家交易所规模不等,其运作规则基本是相同的。下面,着重对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情况做一介绍。
芝加哥位于五大湖的下端,紧靠中西部肥沃的农业区,自1848年建立期货交易所。其目的是促进商业,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见面和交换货物的场所。几乎在交易所成立的同时,“待货”的现货远期契约开始流行起来,这种契约使农产品的买卖双方能够按事先定好的价格和日期规定某一货物的交货方式。但是,这种现货远期交易有它的缺陷,它在质量和交货时间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商人们经常违约。到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采取步骤使谷物交易规范化,逐步形成了“标准契约”,称作“期货契约”。同年,交易所建立一种“保证金制”,消除了买卖双方不执行合同的问题。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他们的商业计划中采用期货交易,这种交易迅速增加了。
到1982年,出现了另一种市场创新——期货选择权,即期权。期权是在特定时间内的任何时候,以预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某种商品的权利而非义务。与期货不同,期货选择权允许投机者和风险经营者将风险限定在买卖期货契约的权利金的成本内。同时,选择权力买方提供了无限盈利潜能。目前,期货选择权已应用在大豆、豆油、豆粉、玉米、大麦、燕麦、银等方面。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为公司企业抵消粮食生产和保持价格稳定活动中的一些内在风险提供了一个中介手段。交易商在交易场里通过公开喊价而买卖期货和期货期权。这些交易均按明确的交易规则进行,以保证市场的公正性。商号和个人利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商品管理、经营风险保障营业者利润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将市场供求状况转换成价格,这些价格信号是世界各地的决策者备加关注的信息。大量事实表明,期货合约这种高度专门化的契约,对于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美国粮食从农场主到消费者的每个不同交易阶段都在利用期货交易,有时期交易总量是实际产量的10倍以上,在美国,随着新农业法的实施,粮食市场的波动将进一步增强期货市场在稳定粮食市场方面的作用。
美国粮食期货市场的运转是很规范的。在粮食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的比例比较恰当,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为例,套期保值者约占60%左右。在期货市场,只有更多的套期保值者,才能使期货市场更好地发现价格。当然,投机者的作用也不可替代。投机商促进商品之销售。没有这种人甘冒风险,冲险者既使可能,也很难在市场上就价格达成协议。投机商弥补了出盘和还盘之间的差距,从而使市场发挥更大的价值效益。但投机商的比例过高,期货市场的功能就难以有效地发挥出来。为了保护所有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诚实、开放的交易环境,交易所制定了广泛的规章制度。交易所的调查审计处采用最先进的监视仪器来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或派出人员调查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以监督这些规章的执行,发现问题或经跟踪调查预感将要出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除了交易所为维持期货市场完整性所做的努力以外,还有行业和联邦的规章制度。美国的商品行业在广泛的管理规章下从事活动。自1924年起,就有联邦立法管辖该行业。依《商品交易法》1974年修正案而设立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于商品交易行业的各项活动有着广泛的管辖权。全国期货协会(NFA )对非交易所行业实行的自律是进一层保护。该协会于1981年9月依《商品交易法》第17 节在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为“期货协会”组织。NFA为全行业性、 由行业支持的、为管理期货和期货选择权市场的自律性组织。NFA 根据《商品交易法》获得的授权是,为期货行业制定和履行综合性自我管理制度,其主要注意力在于管理非交易所成员的个人和机构。
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正是由于各个交易所、行业的规章以及联邦政府的立法才得到保证,正是基于此,期货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才有保证。
四、政府对粮食的调控政策
1.出口信用担保计划(Export Credit Guarantee Program)。 为了促进原产于美国的农产品及食品的出口,美国国会批准了政府提出的每年55亿美元的出口信贷担保额度,由农业部制定这一担保额度在不同品种与国家(地区)间的具体分配计划。通过这种计划,美国农业部的商品信用公司(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ion,简称CCC), 负责为美国合格的金融机构向其审核认可的进口国银行担保信贷和世行信用担保,以支持原产于美国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到进口国。当外国进口商银行不能支付美国金融机构款项时,由CCC公司支付, 并负责向外国银行追回欠款。因此,美国农业部提供的这种出口信用担保计划的实质,是通过延期付款的方式向外国进口商拟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农产品和食品,提供信贷帮助,最终达到促进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保护美国农场主利益的目的。
美国农业部的出口信用计划分为两种, 一种是短期信用计划(GSM—102),为期限最高至3年的出口信贷提供担保,几乎涵盖了所有原产于美国境内的农产品品种。另一种是中期信用计划(GSM—103),是为期限3年以上最高至10年的出口信贷提供担保, 其涉及的农产品品种较少,主要为小麦和种畜等。
2.谷物检验(Grain Inspection)。美国联邦农业部下设了谷物检验局(Federal Grain Inspection Service),并在各州农业局和所有谷物出口港口设立了分支机构,按照1946年国会批准颁布的谷物标准录和产品市场法等法规,对所有谷物产品及其加工品种进行重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检验。谷物检验局及其派驻各出口码头检验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由检验局支付,与被派驻单位无关,保证了检验结果的纯洁性。检验的程序、项目和标准都是严格按政府规定进行的,出具的检验证明代表政府,具有权威性和公证性。我们在设在新奥尔良(New Orleans )的谷物检验局及其派驻嘉吉公司在密西西比河岸边的出口粮仓(CargillTerre Haute)的谷物检验人员进行了座谈, 了解到了美国谷物检验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满足客户需要为目的。按照客户的特殊需要(如订单合同上指定的项目和标准等要求)对谷物进行检验。既使是检验标准的修改,也是在客户提出要求的基础上,经过专家委员会的研究配合,再反复征求客户意见决定的。二是出口检验具有强制性。联邦政府对参与国内流通的谷物是否要进行检验,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视用户要求而定。出口的谷物,不论用户是否有要求,都必须按政府颁布的目标和标准进行严格检验。因此,联邦谷物检验局际了总部设在华盛顿以外,还在各州尤其是各出口港口都设有检验发支机构,甚至还在各出口港口的码头或对出口商派住人员,以方便对出口谷物的检验。三是检验的有偿性。谷物检验局是个事业性机构,所有服务均要向用户收费。收费标准依用户对检验标准、项目、合同期限和检验自动化程度的不同的要求而有所区别。一般而言,项目少、合同期限长、检验自动化水平高,则收费少、 否则, 收费就会多一些。 比如, 在嘉吉公司码头(Cargill Terre Hante),除了检验仪器是由检验人员自带的以外, 检验所用的电视监探系统和取样设备等均是由嘉吉公司提供的,由于公司提供的这些检验设备先进,所需检验人员就少,费用就较低。四是检验的合作性。在进行谷物检验时,如果涉及到其他检验项目,就会与其相关的检验机构进行合作联合检验(如涉及到动植物检疫时,就会与联邦动植物检疫机构合作),共同出具检验证明书,这样可以减少检验环节,为用户节省时间和费用。
3.价格补贴政策与新农业法案。自1933年罗斯福实行“新政”,国会通过了《1933年农业调整法》以来,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主要表现在生产控制(休耕制)和价格补贴等政策。其基本做法是:政府根据下一年度世界市场对美国各种农产品的需求总量,分别计算出它们的播种面积以及休耕土地的比例,鼓励农场主与政府签订合同,政府对农场主在合同面积内生产的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即使当这部分农产品出售价格低于政府预先制定的“目标价格时”,政府按目标价格补偿其不足的部分(或称为“差额补贴”),以便农场主取得“目标价格”,取得与其他部门投资者大体相当的利润率,稳定农业生产。
这种生产控制和价格补贴政策在实施的60多年来,对于保护中小农场主的利益,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长期的价格补贴,也使政府背上了不堪承受的包袱,并遭到了其他纳税人的普遍反对;同时,大农场主也认为,这种价格补贴政策降低了美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美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The Federal Agriculture Improvement and Reform Act of 1996)的新农业法。其中的《农业市场过渡法》(Agriculture Market Tran-sition Act)提出,要用7 年时间逐步减少到完全停止对农场主的价格补贴,推动美国农业向完全的市场化过渡。新农业法颁布实施以后,农场主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增大,但其生产者(尤其是小农场主)面临的市场风险也有所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