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提出:"最大程度增加和谐要素,提升社会发展的活力,提升社会治安水平,保障国家安全,保证人民得以安居乐业、社会秩序稳定。要改善社会治安方式,增强社会组织活力,做到创新性的预防并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但近几年来,在国企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中,各式的拆迁冲突已经导致大量社会矛盾的产生。所以,为了维护国家良好的治理体系,促进我国现代化脚步的实现,如何正确、合理处理好土地征用与拆迁矛盾就成了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基于现状,本文主要深入探讨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征地活动是否一定会引发拆迁冲突?这种冲突矛盾的演化历程以及产生原因是什么?我们应当如何对其进行处理?
1征地拆迁中利益冲突解析
城市的拆迁活动中,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对拆迁评估结果的不满意,被拆迁方往往对拆迁协议当中的评估结果或者相关补偿有异议,拒绝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工作的完成,因此产生利益方面的纠纷。
相关科学调查显示,被拆迁人往往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不满意:拆迁补偿的标准不够清晰合理、补偿金额数量不合适以及进行奖励的规定不公开这几个方面。在开放商与拆迁公司的层面,他们时常遭遇的问题就是被拆迁方坐地起价,然而,政府在对整个拆迁市场进行整顿之后,就回避一些具体的纠纷诉讼,致使拆迁工作不能够顺利开展。而政府的拆迁部门这个层面,他们认为被拆迁方依旧不满足于已经高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款。因此,政府的工作重点包括两个部分,既要将城市的经济建设推进,又要确保整个社会治安的稳定。然而,自从拆迁实行市场化的模式以后,政府就面临着不断被上访的尴尬境地,许多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也因此提出了质疑,政府面临着被多方指责的窘境。结合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前政府拆迁部门压力巨大,困难重重,无法将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而笔者的研究表明以下这几个问题是关键所在。
1.1补偿系数考虑不完全
依据目前拆迁平房所参考的公式可以看出,这其中主要包括容积率修正参数,区域系数以及基准地价时点系数这三个参数。然而,仅仅依照基准地价进行补偿是十分不合理的,并不能显示出反映基准地价变化的时点系数,这是不合理的计算方法。在拆迁工作中不考察区域系数,特别是不考察区域由于土地开发而带来的增值变化,只是参照之前的方案进行补偿的方法也是不合理的。
1.2基准地价长期不调整
近些年来,房价不断攀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建设成本的提高,房价上涨的核心原因在于以建筑物作为代表的稀缺资源实现了增值过程。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进行二手房购买之时采用目前的市场价格,为何拆迁却参照之前确定的地价。针对这个问题,通常政府与拆迁方通常会这样回答,在新的地价标准颁布之前,只能依照之前的政策进行补偿。这种说法并没有足够的解释力。
1.3奖励制度不公开
奖励费用的多少往往取决于主观臆断,并不公开透明。因此,如今的制度导致以下两个后果。其一,钉子户的产生。他们提倡与政府对抗到底的做法,认为搬迁的早晚并不影响最终补偿的发放。其二,引发补偿款发放当中的不公正现象。这其中,被拆迁方的拆迁面积越大,往往损失越大。
1.4纠纷解决渠道不顺畅,导致征地拆迁矛盾的激化
在拆迁纠纷已经发生之后,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被拆迁方如果想要进行权利的申诉时,往往会出现诉求难、解决也难以及费时费力等问题,而恰恰是这些申诉困难极易引发最终拆迁矛盾的升级。拆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已经引起政府以及社会的各界广泛关注,因此进行拆迁矛盾的状况、原因的研究有着深远的意义。
1.5法律制度不合理不健全,征地拆迁主体地位不平等
依照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当中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国家征地如果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针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确立好具体的补偿处理方案之后,当地地方政府也应该公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此可见,在正式的方案完全确立之前,土地所有权者以及土地使用权者虽然是切实的利益干系人,却不具有任何的话语权,不能针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方案提出任何建议,这也是最终引发拆迁纠纷的一个核心理由。
同时,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也包括着这个问题:当前城市拆迁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必须先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这其中就包括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可以办理存款业务的权威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以进行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各级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该在30日内的期限内进行自制的审查,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拆迁人,对其颁发拆迁许可证。与此同时,拆迁管理的部门应当公示房屋拆迁的各项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许可证中写明的拆迁人、详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等。这项工作流程中房屋所有人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依旧被忽视。之后的流程才关系到被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协议的签订,但在这个过程之中,被拆迁人并没有平等的地位。
2征地拆迁冲突调整方法
2.1调整观念
国家有关规定声明拆迁补偿既可以使用货币进行补偿,也可以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的方式。然而,实际情况中,特别是进行商业开发的项目,开发商往往会将补偿手段统一化,至于具体的拆迁安置就由拆迁户自主解决。被拆迁人在有关公告发布之后才获知,此时补偿款已经由具体的评估流程落实,时长为一个月。被拆迁方只能够选择接受,因此导致部分拆迁项目中出现的上访情况。为了解决这项难题,首先应当调整思想理念,保障被拆迁方同等的权力,譬如,知情权与话语权等。在拆迁工作开展之前,确保被拆迁方能够参与有关决策的制订,采纳倾听各方意见,与此同时,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具体的协商,确保可以达成共识。
2.2构建标准化补偿机制
依照前期探讨结果可以看出,在补偿时,市场价格水平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争论的核心所在,在目前状况下,依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才能够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相符合,使得被拆迁方可以享受到与购买当前房屋完全一致的货币补偿。因此,建造标准化的补偿评价体系可以促进最终补偿货币金额能够满足等价交换这一原则。拆迁补偿的规范化,可以解决政府定价的滞后性这一问题,为拆迁人和拆迁人双方提出合理的价值基础,使得补偿标准与市场同步。标准化的补偿体制应当是一套完善的政策体系,这其中就包含依据市场价值的合理补偿标准,弱化拆迁工作中的政府色彩,使补偿政策科学合理化,管理工作系统化等等,这一体系可以有效解决拆迁矛盾和其中利益冲突的核心,是城市进一步发展建设的明智选择。
2.3明确城市拆迁工作的覆盖面
拆迁冲突的具体调节工作不仅需要考虑经济层面,也需要考虑其他利益矛盾,针对拆迁矛盾,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补偿内容,然而,利益方面的冲突和矛盾纠纷往往表现不同,因此,相应的调节体制需要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才能够将拆迁体系完善。
2.4重视经济分析和测算
城市拆迁必须将行政色彩淡化,而不是其中的经济色彩。在拆迁工作中,应在经济层面进行可行性的探索与求证,比如,房地产开发时,房屋拆迁原则应当参照具科学的经济分析结果,确保最终收益扣除成本与土地费用可以留出拆迁成本才是可行的。由此,拆迁成本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有着约束作用,在拆迁工作开始之前必须采取专业的经济学论证、分析。
结语
在国企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中,要尽量避免冲突、暴力事件的发生。国企要做好协调者和沟通人的角色,尽量处理好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避免社会层面的暴力事件,从完善好基层治安体系、拆迁制度以及自治组织的体制等等方面着手,将征拆机制做到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金细簪.征收权模式下的抵制行为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3.
[2]谭清霞.城郊征地拆迁利益冲突分析与防范[D].重庆大学,2016.
论文作者:肖庆乐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2
标签:拆迁工作论文; 拆迁人论文; 政府论文; 地价论文; 矛盾论文; 冲突论文; 纠纷论文; 《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