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述与含义的现象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学论文,含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 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62(2007)05-0016-07
对表述与含义的研究属于现象学的语言分析。按照胡塞尔的意识奠基顺序:感知←直观行为←非直观的表象行为或客体化行为(图象意识、符号意识)←非客体化行为(后者奠基于前者①),语言符号和语言的表达活动属于奠基顺序中的第三层次,即符号意识和相关的符号行为,是客体化行为,它以感知和想象构成的直观行为为基础,又构成爱、恨、绝望和狂喜等非客体化行为的基础。按照现象学的观点,所有高层次的和复杂的行为与对象性都奠基于原初的和简单的基本行为与对象之中。较高层次的理论研究、思维、判断都必须在语言符号和语言表达中进行,而且最终都要落实到语言的行为上,但另一方面,较高层次的认识活动和语言行为都是奠基于感知的认识行为和想象的认识行为之上的,即语言表达和判断行为只有建立在感知行为和想象行为之上才是可能的。这是因为,感知和想象是直观的意识行为,与意义相关的语言活动和判断是奠基于感知、想象等直观行为之上的非直观的符号行为和意向活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Logische Undersuchungen Ⅱ)第一研究从语言研究(表述与含义)开始,至第六研究的认识行为分析为止,走的是一条意识分析的阐述顺序(从语言到感知)与意识的奠基顺序(从感知到语言)正好相反的阐述路线。
一、表述与含义属于客体化的符号行为
在胡塞尔现象学的意向分析中,所有的意识行为(Akt)② 都可以划分为“客体化行为”(objektivierender Akt)和“非客体化行为”(nichtobjektivierender Akt)。所谓“客体化行为”是指包括表象、判断在内的逻辑—认知的智性行为,它们是使客体或对象得以构造出来的行为;“非客体化行为”包括情感、评价、意愿等价值论、实践论的行为活动,它们不具有构造客体的能力。非客体化行为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中。在胡塞尔看来,客体化行为由“表象”和“判断”组成,也叫“称谓行为”和“论题行为”。“称谓”与名称或称呼有关,称谓行为所标识的是“表象”或“命名”,是以实事(Sache)为客体的行为,它构造出作为实事的客体,如“蓝天”这个名称或称谓标识的就是蓝天这个实事的客体;“论题”与陈述或表述有关,陈述行为所标识的“判断”或“论题”,是以事态(Sachverhalt)为客体的行为,它构造出作为事态的客体,“天是蓝的”这个判断或论题标识的就是天是蓝的这样一种事态。③
每一个名称或称谓都可以转变为一个陈述,如“蓝天”这个称谓可以转化为“天是蓝的”这样一个陈述;反之亦然。就此质性而言,称谓行为与论题行为之间存在着“类的共同性”,但二者之间又有本质区别:在不改变其本质天性并因此而不改变其意义本身的情况下,一个陈述永远不能作为名称起作用,一个名称也永远不能作为陈述起作用。
客体化行为使意识具有了意向性特征,即指向对象并构造对象的功能,从而使意识有可能成为“关于某物的意识”。非客体化行为在对象或客体的构造上无所贡献,但由于任何意识行为都必须朝向对象,都必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因此,非客体化行为原则上必须依赖那些通过客体化行为而被构造出来的对象才能成立。就此而言,非客体化行为必须以客体化行为为基础。
客体化行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观行为”(intuitiver Akt)与“符号行为”(signitiver Akt),“直观”(Anschauung)是现象学的核心概念,胡塞尔现象学的意识研究,要求一切抽象的哲学概念都应回溯到它们在直观之中的最初源泉上去,因为“直观”是人的认识的最后根据,是现象学研究所依据的最终基础和一切原则之原则:“即每一种原初给予的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在直观中原初地给予我们的东西,只应按如其被给予的那样,而且也只在它在此被给予的限度之内被理解。”④ 由于直观行为自身是由“感知行为”(Perzeption)和“想象行为”(Imagination)组成的,因此,整个“客体化行为”便可以划分为“感知行为”、“想象行为”和“符号行为”。本文不打算在此探讨感知、想象与符号行为之间的关系,只是简要指出:表达与含义作为客体化的符号行为,它本身不具有自己的感性材料,其感性内容必须依赖并奠基于其中的直观行为。如一个写在纸上的语言符号A,它只是一种完全空泛的、未得到直观充实的符号性意指,符号A的内容必须依赖于某个感性的具体事物。
作为客体化的符号行为,语言陈述活动一般可以区分为“交往行为中的语言陈述”(如两个人的谈话、告知)和“孤独心灵生活中的语言陈述”(如自言自语),它们作为符号行为都奠基于直观行为之上。在交往行为中的语言陈述需要借助于感知到的符号,如声音、文字等,在孤独心灵生活中的语言陈述则需要可想象的符号,“在孤独的话语中,我们并不需要真实的语词,而只需要表象就够了。……这里存在着的不是被想象的语词声音或者被想象的印刷文字,而是对这些声音或文字的想象表象”。[1](P38)无论是可感知的符号,还是可想象的符号,都是通过直观行为来提供的。
二、语言陈述活动的现象学划分
在对表述与含义进行现象学分析之前,首先有必要对语言陈述活动进行现象学的划分。胡塞尔认为,无论是在交往的话语中还是在孤独的话语中,作为表述的语言陈述活动都可以分为:物理的表述显现;意义给予的行为;意义充实的行为。⑤
任何语言陈述活动都包含“表述本身”和“它所表述的作为它的含义(它的意义)的东西”两个部分,物理的表述显现(语音、文字等)使表述在物理现象中根据物理方面构造起自身,如“树叶是绿色的”这个语言陈述,要通过一定的物理声音符号或“树叶”、“绿色”等文字符号在物理方面构造起自身;意义给予和意义充实的“行为”给予表述以含义及直观的充盈,“正是由于行为,表述才不单纯是一个语音。表述在意指某物,并且正是因为它意指某物,它才与对象性之物发生关系。”[1](P39)如果没有意义给予和意义充实的“行为”,语言陈述就只是一个空泛的声音或文字符号;但是,就意识的意向性本质而言,任何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意向性),“名称在任何情况下都在指称它的对象,也就是说,只要它意指这个对象,它就是在指称这个对象。”[1](P40)
胡塞尔把表述作为语音显现于其中的感性行为区分为“意义给予的行为”和“意义充实的行为”,胡塞尔明确指出:“只要表述还是激活意义的语音,这些行为对于表述来说就是本质性的,我们将这些行为称之为赋予含义的行为,或者也称之为含义意向(Bedeutungsintention)。”而那些与表述“有着逻辑基础关系的行为,这些行为或多或少合适地充实着(证实着、强化着、说明着)表述的含义意向。……我们将这些在认识统一或充实统一中与赋予含义的行为相互融合的行为称之为含义充实的行为。我们可以将它简称为含义充实(Bedeutungserfüllung)。”[1](P40)
就是说,任何一个表述都可以区分为表述的“物理—感性显现”与“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每个表述都需要语词、文字等物理的表述显现,这一点在被告知的话语的表述中尤为明显;在孤独的话语中,表述“并不需要真实的词语,而只需要表象就够了,在想象中,一个被说出的或被印出的词语文字浮现在我们面前,实际上它根本不存在。……这里存在着的不是被想象的词语声音或者被想象的印刷文字,而是对这些声音或文字的想象表象。”[1](P38)但是,物理—感性的显现只是单纯的声音结合,只有通过含义意向或含义赋予行为,才会使物理感性的语音成为在意义上被激活的语音,使表述所意指的与对象的关系得以现实化。含义充实是与含义意向的行为融合为一体的、使表述的意向得到充实的行为,就是说,含义意向一旦得到充实,“对象就会作为在某些行为中‘被给予的对象’构造起自身。”[1](P52)胡塞尔的《逻辑研究》表明,每个表述本质上都意指一个含义,因此,每个表述都与一个对象之物发生关系,含义意向(意义给予的行为)使表述意指一个对象和含义,含义充实(意义充实的行为)使含义意向得到充实而构造出对象,或者说,如果含义意向得到充实,那么被意指的对象便“作为被给予的对象”而构造出自身。
三、符号与表述
以上讨论表明,作为人类较高意识生活的理论研究、思维和判断都是在语言符号和语言表述中进行的,最终都要落实到语言行为上。但是,语言行为作为较高层次的认识活动是奠基于感知和想象这些直观性的意识行为之上的,即语言表述和判断行为只有建立在感知行为和想象行为上才是可能的;任何语言陈述都是由物理的表述显现、含义意向、含义充实行为构成的,通过含义意向或含义充实行为,使物理感性的语音成为在意义上被激活的语音并使含义意向得到充实而构造出对象。
在形式逻辑中,“表述”(Ausdruck)是指一门语言的基本符号序列,如被说出的语音符号,被写下的词语符号等,因此,人们通常在同一个意义上来使用表述和符号这两个术语。胡塞尔指出,实际上表述和符号是有区别的:一方面,“表述”是一个比“符号”狭窄的概念,每个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然而并不是每个符号都具有一个含义(Bedeutung)、一个借助于符号而表述出来的意义(Sinn),换句话说,“在信号(Anzeichen)(或记号〈Kennzeichen〉、标号〈Merkzeichen〉等等)意义上的符号不表述任何东西。如果它表述什么,那么它便在完成指示的同时还完成了意指的作用……意指并不是一种指示意义上的符号存在。”[1](P26)表述仅指有“含义”的符号,不具有任何含义的符号不属于表述;另一方面,“表述”的概念范围比“符号”更宽泛,因为不是所有的表述都与符号相关,只有在告知的话语中,表述才与符号交织在一起,而在孤独的心灵生活中,表述可以在独立于符号的情况下发挥含义的作用。
符号与表述不具有本质性的关系。通常意义上的符号仅仅意味着一种“信号”,它包括标号、记号等,这个意义上的符号具有“指示”(Anzeigen)和“意指”(Bedeuten)两种功能。指示就是“意味着……”(指示着……),它使某种“特性”从属于它们所属的客体,如“烙印”指示(意味)着奴隶的特性,“旗帜”指示(意味)着民族的特性,“脸红”指示(意味)着发烧或害羞,等等。当然,信号概念的范围要广于特征的概念,如“手绢包着一颗可爱的纽扣”,这里的“纽扣”就不是指示物体“特征”的信号,而是一种回忆符号。胡塞尔指出:“在真正的意义上,一个东西只有在当它确实作为某物的指示而服务于一个思维着的生物时,它才能被称之为信号。”[1](P27)但真正的“符号”概念是指在“符号意识”中具有“意指”功能(给予意义或赋予含义)的符号,它是具有“含义”的符号,意味着一个“表述”所具有的物理方面,如被说出的语音符号、被写下的语词符号等,它们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被用来表述某些东西。只有当符号具有含义、行使意指功能时,它才进行表述,或者说,只有当符号具有含义时,它才可以被称作表述。胡塞尔认为,表情与手势也不是表述,因为“这类‘表述’实际上不具有含义。”[1](P33)表情与手势不是话语意义上的表述,它们并不像表述那样,在表示者的意识中与被表示的体验是同一个现象,即使通过他人的解释能使我们了解这些表情或手势所包含的思想和情感活动,它们也仍然不具有语言符号意义上的含义,不具有以表述的方式提出某种“思想”的意向,而只具有信号意义上的含义。
信号的指示功能与真正推理和论证的逻辑证明(Beweis)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信号的指示功能起源于心理事实之中,或者说,指示产生于心理联想。事态A作为信号指示着事态B的存在,我们可以依据A去期待B,“对一些事物存在的信念作为信仰或推测另一些事物存在的动机(并且是一种不明的动机)为人们所体验。各种指示的和被指示的事态是在思想者的判断行为中构造出自身,而上述动机便在这些判断行为之间建立起一种描述性的统一。”[1](P28)各种指示的和被指示的事态在思想者的判断行为中构造出自身,但还不是严格的推理和论证的逻辑证明。在符号的指示功能中,事态A与事态B之间只具有动机联系,还不具有明晰的客观联系,其判断内容不处于前提和推论的关系之中。真正的逻辑意义上的推论和证明是理由(前提)和结论的客观关系与主观的推理行为和证明行为相符合的观念统一,是对有关判断内容的观念联系的认识。
四、表述与含义
胡塞尔指出:“在每一个表述中都本质地包含着‘传诉’、‘含义’和‘对象’这些相关的说法。随着每一个表述都有某物被传诉,在每一个表述中都有某物被意指并且被指称或以其他方式被称呼。”[1](P51)就是说,传诉、含义和对象构成表述的基本要素。
表述的原初职责是为了在告知的话语中完成交往功能。只有当言谈者怀着要“对某物做出自己的表示”这个目的而发出一组声音(或写下一些文字)符号,并在某些心理行为中赋予这组声音(或文字)符号以一个他想告知于听者的含义时,这组声音才成为被说出的语句,成为告知的话语;而且,只有当听者也理解说者的意向时,这种告知才成为可能。听者不仅把这组声音理解为“有人在和他说话”,而且他同时在进行着某种含义赋予行为。相互交流的人之间就是通过话语的物理方面而进行物理体验和心理体验的,并使说者对心理体验的传诉(Kundgabe)和听者对心理体验的接受(Kundnahme)即精神交流成为可能。
交往话语中的表述是说者“思想”的符号,它具有传诉功能,即说者的赋予意义的心理体验和包含在告知意向中的心理体验,“我们将语言表述的这个功能称之为传诉的功能。传诉的内容是由被传诉的心理体验构成。”[1](P35)表述“传诉”的是说者的心理体验,听者感知到说者表露出的某些心理体验,但听者本身并不体验到这些体验,他对这些体验的感知不是“内”感知,而是“外”感知。⑥
胡塞尔认为,表述与含义具有本质性关系,就是说有含义的符号才可以被称作表述,含义是表述得以成立的前提,“在表述这个概念中含有这样的意思,即:它具有一个含义……正是这一点才将它与其他的符号区分开来。”[1](P55)。由于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行为,在每一个表述中,我们的兴趣才完全朝向借助于含义意向被指称的对象。直观的词语表象的功能,就在于引发我们的赋予意义的行为,在此行为中通过含义充实的行为而成为被给予的东西。以一个文字符号“人”为例:文字符号是物理表述的现象,最初,我们看到一个被书写或被印刷出来的物理符号——“人”,它是一个和在纸上的任意笔画或墨迹相同的物理客体,它显现给我们,我们对这个物理符号“人”有外感知(外在的、直观的表象),这个外感知的物理符号暂时失去了词语的性质。但如果它作为词语起作用,那么对它的表象的性质便完全改变了。显现与朝向不同,符号“人”作为一个物理显现的笔画,是当下显现给我的,但我并没有意向“人”这个符号,而是意向地朝向在意义给予行为中被意指的实事,即通过语词符号“人”被标示出来的那个特定的人,如“张三”或“苏格拉底”。就此而言,“表述”是一个使外感知行为向符号行为的过渡得以可能的因素。
“它显现”的意思相当于“某个行为是体验”,在其中这个和那个感觉体验以某种方式被统摄,与此相关的行为是感知表象或想象表象,“在它们之中,表述在物理的意义上构造出自身。”[1](P443)但使表述成为表述的不是这些文字符号的物理性质,而是建基于对物理现象直观行为之上的复合行为。胡塞尔指出:“如果物理语词现象构造于其中的直观表象的对象愿意作为一个表述而有效,那么这个直观表象便经历了一次本质的、现象的变异。构成这个直观表象中对象现象的东西不发生变化,而体验的意向性质却改变了。意指的行为……是在词语表象的直观内涵中找到其依据的,但它与朝向语词本身的直观意向有着本质的差异。与这个意指行为特殊地融合在一起的常常是那些新的行为或行为复合体,它们被称为充实性的行为,并且它们的对象显现为在意指中被意指的对象,或者说,借助意指而被指称为对象。”[1](PP.42—43)
所谓“体验的意向性质却改变了”,是指从单纯的感性感知(如对“人”的笔画或墨迹的感知)转向语词表达的符号意识(在意义给予行为中被意指的或被标识出来的那个特定的人)。这里,直观到的物理符号“人”的感性材料没有发生变化,但这个直观表象却经历了一次本质的变化,即被书写为“人”字的物理划痕被理解(立义)为“张三”或“苏格拉底”这个或那个特定的人。这个特定的人是在符号意识中被构造出来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含义”。就此而言,符号之所以能够代表被标识之物,就是因为被相应的行为赋予了含义,这个赋予含义的行为就是“含义意向”,它与含义充实的行为相互融合为符号意识中的复合行为。表述通过这些复合行为,既构造出作为直观表象的物理现象,又构造出在意指中被意指的对象即含义。或者说,任何一个表述都有它的意指,并在这种意指中构造起含义自身。
当然,含义与对象也有区别。胡塞尔认为,对象与含义永远不会完全一致,“每个表述都不仅表述某物(etwas),而且它也在言说某物(Etwas);它不仅具有含义,而且也与某些对象发生关系。”⑦ 表述所意指的被表述之物(etwas)是含义(对象),表述所言说的被言说之物(Etwas)是对象而非含义。只有表述所意指的对象才和含义是同一的。
根据以上的初步分析,胡塞尔对表述与含义的关系进行了如下总结:
1.任何一个表述都具有一个含义,一个无含义的表述根本就不是表述。正是这一点将表述与符号区分了开来。
2.表述是因为具有含义才与对象发生关系的,如此,只要有一个与它相应的对象存在,表述便具有含义;只要这样一个对象不存在,表述便不具有含义。
3.如果一个表述的意向与一个可能的充实相符合,换言之,如果一个表述的意向与一个统一直观的可能性相符合,那么这个表述就是具有含义的。
4.表述的含义意向确实得到充实时,表述才具有一个含义。换言之,对表述的理解通过某一个“含义表象”,即通过某一个说明性的图像而被激活时,表述才具有一个含义。
5.共称的名称有含义,专有名称也有含义。⑧
以上对表述与含义关系的现象学分析之所以还是初步的,按照胡塞尔的说法,是因为要想描述表述与含义关系中这些互属的观念统一构造于其中的各种行为,澄清它们在认识中现时“相合性”的本质,还需要进行艰难而广泛的研究。[1](P46)但这已经属于另一个研究题域了。
波兰著名逻辑学家卢卡西维奇曾在20世纪中期(1951年)提出过一个关于逻辑学的著名问题:究竟什么是逻辑学?“斯多亚派主张逻辑是哲学的一部分,逍遥学派说它仅是哲学的一个工具,而柏拉图主义者的意见是逻辑既是哲学的一部分又是哲学的工具”,卢卡西维奇虽然正确地指出:“研究我们实际上如何思维或我们应当如何思维并不是逻辑学的对象,第一个任务属于心理学,第二个任务类似于记忆术一类的实践技巧”。但逻辑究竟是哲学本身还是哲学的工具,在他看来,这个“争论本身没有多大趣味和重要性,因为争论问题的解决,看来大部分是一种约定。”[2](PP.21—22)实际上,传统逻辑学用心理学术语进行理论操作并与心理学相混淆,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通过对表述和含义的现象学分析表明,逻辑学既不是关于“我们实际上如何思维”的科学(心理学),也不是关于“我们应当如何思维”的技巧(记忆术),胡塞尔给出的逻辑学定义是:“如果所有被给予的理论统一按其本质都是含义的统一,并且,如果逻辑学是关于理论统一一般的科学,那么同时很明显,逻辑学就必定是关于含义本身的科学,是关于含义的本质种类和本质区别以及关于纯粹建立在含义之中的(即观念的)规律的科学。”[1] 由此,胡塞尔最终确定了纯粹逻辑学的对象和定义——逻辑学是关于含义(意义)本身以及含义(意义)规律的科学。这就是胡塞尔毕生追求的建立“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Philosophie als strenge Wissenschaft)的理想,即先验现象学哲学。
注释:
①奠基或奠基关系(Fundierung/Fundierungsverhltnis)在胡塞尔的意识分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中,胡塞尔从形式上对奠基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如果一个α本身本质性地只能在一个与μ相联结的广泛统一中存在,那么我们就要说‘一个α本身需要由一个μ来奠基’,或者也可以说,‘一个α本身需要由一个μ来补充’。”(Husserl Logische Undersuchungen Ⅱ/1,A255/B1261)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中,胡塞尔进一步说:“一个行为的被奠基状态并不意味着,它——无论在何种意义上——建立在其他行为之上,而是意味着,被奠基的行为根据其本性,即根据其种属而只可能作为这样一种行为存在,这种行为建立在奠基性行为属的行为上,因而被奠基行为的对象相关项具有一个普遍之物、一个形式,而以此形式,一个对象就只能直观地显现在这个种属的一个奠基行为中。”(Husserl Logische Undersuchungen Ⅱ/2,A650/B[,2]178)
②Akt,(意识)行为,是现象学的基本概念,它在胡塞尔现象学中不再指通常意义上的行动、活动,Akt所标识的是现象学的“意识行为”或“意向体验”。在《逻辑研究》第五研究第二章“对我们术语的确定”一节中,胡塞尔指出:“凡在需要正确性的地方,我们都使用‘意向体验’这个说法……作为简称,我们将迎合外来的和本己的语言习惯而使用‘行为’(Akt)这个词。”(Husserl/1,A357/B1378)
③实事(Sache)与事态(Sachverhalt)在现象学中是有差别的。现象学的基本口号是“面对实事本身”(Zur Sache selbst! ),按照倪梁康先生的解释,在现象学口号的意义上,“实事”或“实事本身”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实事是指被给予之物、直接感知或直观之物,它是在自身显现中,在感性的具体性中被把握的对象;另一方面,实事是指所有那些哲学应该探讨的、以自身被给予的方式展示出来的实际问题,有别于那些远离于实际问题的话语、意见和成见。在专门的意义上,胡塞尔的“实事”具有“基质”(Substrat)的含义:在奠基行为中,实事与意向客体没有区别;在被奠基行为中,实事是指“可表象的对象性”,意向客体则既包含单纯的实事,也包含实事的“价值”。在“图像意识”中,实事还指那些在图像表象中被展示、被映像的、但本身不在图像表象中显现的“图像主体”。(通释,PP.415—416)而所谓事态,是指对象的状况或对象之间的联系,既“实事的状态”。与对象相对应的是表象的行为,与事态相对应的是判断的行为,因而,事态奠基于实事之上,判断奠基于相应的表象之上。(通释,P417)
④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Intuition通常译作“直觉”,但胡塞尔将Intuition与Anschauung(直观)完全等义使用,因此将Intuition也译作直观。
⑤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Logische Undersuchungen Ⅱ/1),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需要说明的是,“意义”(Sinn)与“含义”(Bedeutung)在胡塞尔那里基本是同义词(“‘含义’对我们来说是与‘意义’同义的。”参见Logische Undersuchungen Ⅱ/1,A52/B152),但胡塞尔在具体使用上,还是各有偏重:“含义”概念更适用于语言逻辑分析,而“意义”概念更适用于意识行为分析;与含义相关的是“表述”,与意义相关的是“行为”。具体来说,在《逻辑研究》中首先解决的是逻辑和语言表述问题,因而胡塞尔偏重使用“含义”概念;而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从意识分析的角度出发,胡塞尔比较偏重使用“意义”概念。即使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也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区分使用“含义”和“意义”概念:在讨论语言的第一研究中较多地使用“含义”,而在讨论“行为”的第五研究中较多地使用“意义”概念。(参阅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PP.432—433。)
⑥感知(Wahrnehmung)是胡塞尔现象学中最具奠基性的意识行为,即所有形式行为最终都可以回溯到感知之上。感知作为原本意识(Originalbewuβtsein)就是对感觉的体验,感知就是“对其对象进行自身的或直接的把握。”(Husserl Logische Undersuchungen Ⅱ/2, A617/B[,2]145)内感知(uβere Wahrnehmung)和外感知(innere Wahrnehmung)是对感知的一种基本划分,在布伦塔诺和胡塞尔那里,二者的区别首先在于明见性,前者是明见的,后者则不是明见的。胡塞尔也将内感知和外感知分别定义为对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感知。
⑦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分册(Logische Undersuchungen Ⅱ/1),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胡塞尔在这里以小写字母开始的代词某物(etwas)和以大写字母开始的名词某物(Etwas)来强调含义与对象的区别。此外,胡塞尔还从“多个表述可以具有同一个含义,但却具有不同的对象”、“多个表述可以具有不同的含义,但却具有同一个对象”等方面对含义与对象进行了区分。(参阅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分册,PP.48—51。)
⑧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分册(Logische Undersuchungen Ⅱ/1),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胡塞尔在这里特别批评了穆勒认为专有名称无含义的观点,穆勒“把名称的意指性本质置于共称(connotation)之中并且据此而提出,不共称的名称就是无含义”。穆勒所理解的共称的名称是指那些称呼一个主语并且自身包含一个定语的名称;他所理解的不共称的名称(not-connotative)是指那样一些名称,它们称呼一个主语,但不指明一个定语是这个主语所带有的。穆勒在《逻辑学》中认为:“如果我们陈述某一个事物的专有名称,如果我们指着一个男人说,这是米勒或迈耶,或者我们指着一座城市说,这是科隆,那么,仅仅如此,我们除了告知听者这些对象的名称以外,并没有告诉他关于这些对象的任何知识……而如果人们在共称中谈及对象,那么,情况就会两样。如果我们说:这个城市是用大理石建造的,那么我们就给听者一个知识,一个对他来说可能是全新的知识,这个知识是通过多词的、共称的名称‘用大理石建造’而被给予的。”在穆勒看来,共称的名称“不只是符号,它们比符号更多,它们是含义的符号;而共称就是构成它们含义的东西。”胡塞尔批评指出,穆勒混淆了信号与表述的差异,他把专有名称仅仅看作是信号,而没有同时看成是表述。事实上,与任何表述一样,专有名称作为信号也在发挥着它的传诉功能,但它也同时把我们的兴趣引向被表象的对象,它也就是被意指和被指称的对象,因此,专有名称才和其他名称一样,成为复合的和统一的表述的组成部分。(参阅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分册第一章第16节“含义与共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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