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义科学划界”的探讨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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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N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04)05-0010-07

科学划界(Demarcation of Science)在科学哲学中被认为是“认识论的中心问题”。(注:波普尔不仅把科学划界看作“认识论的中心问题”,而且还把科学划界称为“康德问题”(K.popper,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Harper Torchbooks,Harper and Row,1968,P34)。)但是,科学哲学讨论科学划界,一般都是在自然科学领域进行的,将“科学划界”理解为人类运用一定的标准对关于自然的知识领域进行的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科学与伪科学的一项基本活动。而当我们将当代科学的另两大基本类型——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也称作“科学”,强调它们的科学性的时候,我们无疑遇到了在人类的整个知识领域划分科学与非科学、科学与伪科学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将过去只在自然科学领域进行的科学划界的研究扩展到整个知识领域,从而涉及到了“广义科学划界”的概念、对象、目的、标准等问题。

一、“广义科学划界”的基本涵义

所谓“广义科学划界”,是人类对其知识领域进行的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科学与伪科学的一项基本的分类实践活动。这里的“科学”不是狭义地仅指自然科学,而是广义地包含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广义科学划界”这一概念包含了下述四个基本涵义。

(一)科学划界的前提是确认科学与非科学的原则区别

对科学与非科学之间存在原则区别的确认,是科学划界的前提。反过来说,坚持科学与非科学的原则区别,一般就会逻辑地主张科学划界的存在。从F·培根、孔德到逻辑实证主义者,以及实在论者邦格,无不是从坚持科学与非科学的原则区别,进而讨论科学划界的标准等问题的;而主张消解科学划界的人,不论是费耶阿本德还是罗蒂,也都是从反对科学与非科学的原则区别而走向了文化相对主义。即使是坚持科学划界相对主义立场的,如库恩和拉卡托斯,也是从强调科学与非科学区分的相对性而弱化科学划界问题的。

科学划界的前提也涉及社会科学特别是人文科学的科学地位问题。西方科学哲学中讨论的科学划界,在一般意义上只涉及自然科学而不涉及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的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分。这种做法的理由,在逻辑实证主义那里是一目了然的。在他们看来,自然科学的严格的科学标准也就是人类科学的惟一标准;而在科学历史主义那里,虽然科学划界仍然限制在自然科学中,但他们的研究却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科学划界问题的出现和讨论在科学观上奠定了基础。

(二)科学划界的对象是“知识领域”

对于科学划界来说,被评判的知识领域,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不论它是科学还是非科学,甚至伪科学,都是客观的存在。“一个知识领域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目的在于获得、传播或者利用某种知识。”[1]十五、十六世纪自然科学建立起来的对自然界认识的一系列相互独立的知识部门,激起了人类从整体上认识科学的愿望。F·培根率先在这方面做了尝试,他曾根据他对人类理性能力的分类(记忆、想象和判断),将知识从整体上分为历史、诗歌、艺术、哲学(包括自然科学)。

随着自然科学在近代的独立而展开的知识分类,本身就具有区分自然科学与神学、哲学的科学划界的意义。19世纪,人们已把不带限定性形容词的“科学”这个语词主要地而且常常是惟一地与自然科学等同了起来。在许多人的眼里,知识被分成了两部分:一方是具有确实性的知识(科学),另一方是想象性的、甚至虚假的知识(非科学知识)。华勒斯坦等人就曾指出,1850至1914年间,从社会科学学科结构中反映出来的思想多样化以我们今天所知的形式在主要大学里获得正式承认。[2](P14)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教育学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的出现,使人类社会获得了多视角、多侧面的研究。虽然即使到现在人们仍然时常将社会科学称作“软科学”,但与人文科学是否属于科学范畴存在激烈争论不同,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获得了广泛的确认。社会科学的成熟,使科学划界超出了自然科学的范围而伸展到了社会科学领域。科学划界成为与对人类知识按对象划分(即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交叉的一种基本的分类形式,对科学划界进行研究就是对人类知识分类进行反思,以此揭示人类文化的深层结构,理解科学的本质和基础。

(三)科学划界是一种复杂的实践活动

科学划界作为人类的一种复杂的实践活动,它既不是纯粹主观的游戏,也不是纯客观的过程,而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从实践论的思维方式看,科学划界是一定的划界主体运用划界标准对某一知识领域是否属于科学做出判定。西方科学哲学将科学划界仅仅视为一个重要理论问题,这是它们在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分上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理论偏失的一个重要原因。逻辑主义之所以对科学做绝对主义划分,就在于对科学划界活动的主体即人的问题的忽视。正因为忽视了现实的人,它们才将经验事实视为不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科学的“阿基米德点”,在经验与科学理论的逻辑关系中寻找科学划界的绝对标准,并试图绝对客观地区分科学与非科学。与此相反,相对主义却过分强调了科学划界者即人的主观因素,将科学划界视为纯粹的语言问题,一个纯粹的语言游戏。马克思说:“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3](P56)

什么是科学划界的主体?对这个问题,西方科学哲学的不同派别做出了不同的回答。劳丹说:“由于历史和逻辑的缘故,长期以来,哲学家一直被视为科学庄园的门卫。”[4](P8)他们当然被认为是科学划界的主体。在库恩等人看来,科学划界的主体是科学共同体,特别是科学精英或者科学领袖。而费耶阿本德则与此相反,他认为是公民而不是专家对真和假及对社会有利或者有害持有决定权。我们认为,从实践出发理解科学划界,科学划界的主体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活动的具有一定的科学知识和科学认识能力的现实的人,它可以是科学家、人文社会科学家、哲学家甚至公民个人,也可以是现实地由个人组成的科学共同体。

(四)科学划界标准由元标准说明可实现性或提供理由

科学划界主体不是没有历史、没有先见、没有追求、不受社会影响的逻辑的人,而是处于一定社会、文化环境和历史阶段的“现实的人”。划界主体的前见、主旨、意向等“前理解”不仅构成了科学划界的一个基本的逻辑要素,而且现实地就是科学划界的一个可能性条件,具体地表征了科学划界的合目的性。科学划界评判的“知识领域”,包含理论及其对象、主体的活动及其行为、研究的手段及方法等,作为科学划界这种对象性活动的指向,规定和制约着科学划界主体的意向及其对象性的评判活动。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表现出由一定的关于实在和科学的形而上学信念提供或界定的科学划界的元标准。

我们沉思现代科学的本质,旨在从中认识现代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西方科学哲学在科学划界的理解中的一个重要缺陷,那就是比较多的关注具体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面对科学划界标准本身的条件或标准这样的元标准问题缺乏广泛的探讨。根据劳丹对各种科学划界理论的分析,科学划界有如下三个元标准或元哲学问题:第一,提出划界标准应满足怎样的条件?他认为,科学划界的具体标准一般必须:(1)能够表明科学的认识论根据或证据基础比非科学更加确定;(2)能够对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方式做出明确的解释,并从认识论意义上表明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别;(3)足够精确,便于操作。第二,划界标准必须是为一组活动和信念设立的必要充分条件。第三,科学划界隐含的动机是,维护科学对非科学的认识论优势。[4](P8)它说明了不同的元标准势必导致不同的科学划界标准,说明了科学划界标准的确立及其适用,不仅是受历史、社会心理因素干扰的过程,而且是一个以主体的历史性和主观性为条件的认识过程。

广义科学划界大体上涉及了上述“关于实在、科学的形而上学信念”、“科学划界的元标准”、“科学划界的标准”和“被评判的知识领域”四个要素,这四个要素之间的关系逻辑化,即形成了科学划界的过程模式。

二、广义科学划界的“质的标准”

在西方科学划界理论的发展中,科学划界的具体标准问题,主要涉及科学划界的标准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如果是一元的,它是科学的可证实性还是可证伪性,而如果是多元的,它具体包含了哪些要素,这些要素之间有什么关系?例如,在萨伽德提供的科学与伪科学的多元对比关系中,思维方式,对经验、竞争者的态度,理论是否简单、进步等等,组成了科学划界的一个多元组合:科学使用“相互关联的思维方式”,伪科学则使用“相似性的思维方式”(注:萨伽德说:相互关联的思维是指“两个事物或事件的因果关系来自它们是相互关联的事实”,相似性的思维是“两个事物或事件的因果关系基于它们相似的事实。”(P.Thagard,Computational Philosophy of Science,The MIL Press,1988,P162));科学追求经验的检验,伪科学忽视或者逃避经验;科学关心理论的竞争,而伪科学则对此不关心;真正的科学理论是简单的,而伪科学则采取了许多特设性假设;科学是进步的,伪科学则是保守的;等等。

对于广义科学划界,我们尝试提出“质的标准”用于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分。它以科学的定义或某种可接受的基本判断为中心,强调划界标准的质的方面,认为只有科学的本质特征才能成为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标准。其基本点是,从对科学的本质认定出发(常表现为科学的定义),尽可能系统地把握和抽象科学的本质特征,以此构成科学划界的标准。

(一)科学的本质特征之一:知识体系

在古代,人们就认为科学是一种知识。在希腊文中,本无“科学”这个词,但有“知识”一词“επιστεμη”,后来,“επιστεμη”即获得科学的涵义。在拉丁文中,“科学”一词写作“scientia”或“scire”,就其广泛的意义来说,即是学问或知识的意思。英文“science”、德文“wissenschaft”、法文“scientia”等皆由此衍生转换而来。虽然那时尚未形成独立的自然科学,但认为科学是一种知识的观点,在一些古籍文献中明显可见。柏拉图曾说:人们常常根据习惯把科学称为知识,实际上应当给它另外取个名字。他主张改成“理智”[5](P300),实际上,他的“理智”与“知识”并没有多大区别。亚里士多德在论及科学知识的性质时说,这是一种“获得关于可以论证的事物的知识”[6](P160)。可见,科学从一开始就是人类的一种精神活动,一种知识形态。

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率先提出了科学是一种知识系统的见解。他在1786年出版的《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写道:“任何一种学说,如果它可以成为一个系统,即成为一个按照原则而整理好的知识整体,就叫做科学。”[7](P2)他指出,凡是科学知识一定包含两种成分:一是感性直观获得的材料;二是普遍必然性的形式,即通过概念、范畴(如因果性、必然性与偶然性等)加以整理得来的知识。黑格尔也强调科学是系统化的知识,他在《哲学史讲演录》(1833年)一书中指出:“一堆知识的集聚,并不能构成科学。”[8](P35)中国学者远公在1906年发表的《原学》中写道:“分科而研究之,谓之科学。‘学’字作为名词讲是精密而有系统之智识,作动词讲是所以求得精密而又系统之智识。”[9]这种看法揭示了科学概念的基本内涵,科学是组织起来的系统化的知识,这些知识必定是处于逻辑上的必然联系中,构成了有机的严密的逻辑体系。

(二)广义科学划界的“质的标准”:“科学是系统化的知识体系”

在这里,我们提出采用“科学是系统化的知识体系”这一定义区分科学与非科学。这一科学划界的“质的标准”虽然是一元的,但它与历史上的一元论标准是有区别的。首先,一元质的标准与历史上的一元论标准在来源上是不同的。历史上的一元标准在出发点上大多是出于哲学观和社会价值观方面的考虑,而不是出于对科学的本质特征的系统考虑;而一元质的标准则要求从对科学的某种本质认定出发,尽可能系统地把握和抽象科学的本质特征,构成科学的划界标准。其次,历史上的一元论标准,不论是可证实性还是可证伪性直接就是某种具体标准。而一元质的标准是一种抽象的科学的定义。说它是标准,因为把它用来区分科学与非科学,它确实起到了标准的作用,规范了科学划界的实际进行。但科学定义的抽象性决定了在把它用于科学划界的实践时,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辅之于一些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因此,于光远在用“科学是系统化的知识”的定义区分科学与伪科学时说:“在对知识和系统化有了清楚的说明时,‘科学是系统化的知识’这个定义是可以把科学同伪科学区别开来的。”[10]

科学知识系统是科学知识系统化的结果,系统化是科学知识的本质特征之一,所谓“科学知识的系统化”是指对自然、社会或者人的精神、观念的知识的系统表述。马克思说:“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这点一旦做到,材料的生命一旦观念地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像是一个先验结构了。”[11](P111)科学知识系统化就是马克思这里说的材料的“观念化”,它利用概念、判断、推理形成了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种种被称作科学理论的“先验结构”。爱因斯坦也曾指出:一门科学的“完整的体系是由概念、被认为对这些概念是有效的基本定律,以及用逻辑推理得到的结论这三者所构成的。这些结论必须同我们的各个单独的经验相符合。”[12](P313)爱因斯坦关于科学系统化的观点,虽然是以自然科学为范例,但它深刻地揭示了科学知识的系统化及其知识系统的内在结构和品质。就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发生来说,其标志也是社会知识或者关于人的精神、观念、文化等知识的系统化。与前科学知识相比,科学知识的系统化标志着科学认识的发生;与神学、哲学等系统相比,科学知识的系统化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它指自然知识、社会知识和人的精神、观念等方面的知识的系统化,二是科学知识的系统化必须蕴涵可检验的逻辑推论,它要求在知识系统中,按照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构建的从逻辑基础到逻辑推论的推理必须到达经验层次,并能以经验的检验逆推出科学知识系统逻辑基础的真理性。

在“科学是系统化的知识体系”的定义中包含着两个要点:一是科学是关于某种对象如自然、社会或人的精神的知识,因此,被确认为科学的知识应该包括可以被经验反驳或确证的经验内容,即从所建构的知识体系可以推导出被解释的经验事实来,也就是它至少要有一个检验蕴涵能与观察、实验结果相比较。这也就是西方科学哲学中常说的可检验性标准。二是科学是系统化了的知识,因此,被确认为科学的知识作为一个逻辑的知识系统,与原有的理论和概念框架相比应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和逻辑的进步性,即它与原有的科学理论及其概念框架不仅可以比较、是连续的,而且又具有“超量内容”。也就是说,它是批判的,而且本身又是可批判的。这样,我们就从“科学是系统化的知识体系”的抽象定义中引伸和诠释出了科学划界的具体标准:可检验性,知识内容的“超量性”,具体的可批判性和可发展性等。

三、运用“质的标准”区分科学与非科学

作为一种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的科学标准,“科学是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可以运用于区分科学与非科学(包括伪科学)。

(一)可检验性:科学知识的本质属性

科学的结论不是笼统的、有歧义的一般性论述,而是确定的、具体的命题,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复接受实验的检验。可检验性要求对科学知识所涉及的内容给予明确的解释,并推导出特定的可以检验的论断,还应当预言今后可能出现的事件。在解释和预言中,一般都是将理论推导出的结论与实验中得到的结果相比较,这就是所谓实验检验,即科学的可检验性。

科学实践既是检验科学知识的真理性标准,又是推动人类认识发展的动力。对科学来说,任何正确的思想,都必定有检验它的方法。如果一种“科学知识”不但无法在技术上接受实践的检验,而且在原则上也不可能被检验,那么它就没有资格跻身于科学的行列。科学的真实性,正是由它具备的可检验性加以保证的。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3](P55)马克思这段话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人的思维、知识的真理性是一个必须在人的感性活动中经过检验才能解决的实践问题,而不是一个可以靠理性的识别、争论等别的什么途径解决的理论问题;二是检验、证明知识的真理性的标准既不单纯在认识、思维方面,也不单纯在客体、客观实在方面,只有能够把认识、思维同客体、客观实在联系起来的实践,才能充当这种标准;三是批判了离开人的实践谈论知识、认识的真理性的经院哲学性质。

长期以来,在某些西方学者看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是有自我意识的人的行为、精神以及由有自我意识的人构成的社会等,其成果不可避免地包含有非事实性的价值判断,“既然社会认识中价值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于是就得出结论认为社会科学中不可能采用真理标准”[13],即人文社会科学不可检验。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自然科学理论检验的手段是可靠的受控实验,而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根本找不到像自然科学那样的实验手段。其实,这些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可检验性是科学区别于非科学和伪科学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标准。一方面,不能把知识的科学性、真理性简单地归结为对事实判断的集合,也不能简单地将价值判断看作是对知识的科学性、真理性的排斥。即使在自然科学中,事实判断也是不能脱离研究者的价值因素,自然科学理论也不可避免地包含价值评价。另一方面,实验是建立和确认因果联系的最好方法,并由于自然科学研究远离了宏观领域和工业,人们赋予了实验在知识检验中的独特地位,但从根本上说,知识检验的手段是人的社会实践,实验是人的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虽然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实验方法的实施受到了一些限制,比如无法在自在自然的背景中对对象实施充分的控制,实验中会产生实验者效应,样本容量受到限制等等,但实验仍然十分广泛地应用于社会学、心理学、法学、政治学、人口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实际上,正是理论的可检验性才赋予了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20世纪40年代以来的社会科学,“随着尖端新技术的急剧进展,特别是在引进计算机以后,理论不再仅仅是一些观念或辞藻,而是一些可以用经验和可检验形式加以阐述的命题。再用专门的术语来说,社会科学正在变成像自然科学一样的‘硬’科学。”[14](P2)

(二)可批判性和可发展性:科学与伪科学的一个本质区别

知识体系科学性的又一个标准,是它与历史上的同一论域的理论应该具有的历史关联性,即它是继承的、批判的,因而具有“超量内容”,同时又是可批判的,因而是具体的、可发展的。科学和伪科学的重要区别,即在于它的批判性和创新性。批判是科学的灵魂,创新是科学的本质,它们的内在关联和互动构成了科学工作者需要的基本素养。在科学实践中,科学家往往谦虚地承认自己无知,承认自己研究的领域充满困难,欢迎新的假说和方法,欢迎同行的批评和检验。从科学知识体系来说,它作为一个逻辑自洽的体系,其概念框架包含着研究对象的新的内容和信息,在历史维度上它是在原有概念框架基础上提出的新的理论或者是原有概念框架的发展或改进,而面对未来它则是经验不完备的,有待发展的。与原有理论相比,不包含新信息的理论不仅不是科学,而且也不属于知识的范畴;不承认创新的历史性和可批判性,这样的创新也很难看作科学的创新。科学区别于伪科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科学知识必须经受科学共同体的批判性检验,而这种批判性检验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使理论经受否证性检验。伪科学总是只顾及和寻找有利的证据,往往只强调自己创新的“新”与“高”,说自己的理论是全新的创造,否认创新的历史性,同时也否认它有发展的可能性,即它是绝对完备的、不可批判的。

四、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对象之间的区别

当我们将“科学是系统化的知识”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具体对象相联系时,也就能够在原则上对这三大门类做出一定的区分。

(一)客体的范围不同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对象都是人的感性的社会活动的产物,都是内在于人的实践、与人密切相关的存在。它们之间的区别,首先表现为客体范围的不同,即自然科学的对象是人的感性活动造就的自然对象,这种自然对象的物化所形成的人的自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不可分割的部分,而自然与社会却是人的精神、文化、价值、观念等人文科学对象的现实内容。在这种意义上,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再到人文科学,科学的对象不断扩大和综合化,形成包含关系。自然科学的对象最单纯,尽管自然科学活动仍然是社会活动,但其对象一般不包括社会因素,即使以人的身体为对象的自然科学一般也是将人看作物而不是活生生的社会性的人。我们关于科学对象的这种认识,与人类科学整体发展的历史相一致,并为人们的这样一个概念提供了解释,即人类的一切知识必须以自然科学为基础,而人文科学则是建立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础之上的,比如对人的宗教信仰的研究就必须考虑到自然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科学因素。

(二)客体的主体性程度不同

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对象的不同,还表现在客体的主体性程度方面。人的所有科学对象都是客体性与主体性的统一,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再到人文科学,人的客体表现出的主体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所谓自然客体的主体性是指它的属人性,是就它表征着人的本质力量,它的显现对于人的活动和知识的依赖性等而言的,自然客体本身不具有主体的地位和意义。对于社会客体来说,人在活动中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形成的各种社会现象无疑具有客体性,但产生社会客体的人本身却同时是主体,即使作为一定社会组织形式的国家、国际组织在社会活动中也具有主体的地位和意义。这使社会客体具有了人文性而与自然客体相区别。但是,社会客体的主体性毕竟不像人作为客体所表现出的主体性,经济结构、政治体制、社会关系等等作为社会客体具有物的一面,这又使它与自然客体相近。

而在人文科学中,情况比较复杂。人文科学整体上以人类的精神世界及其积淀的精神文化为对象。人类的精神文化现象是由有意志、有目的和有学习能力的人的精神活动及其结果构成的,就它的产生、形成来说,如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及其创作,人文学是非科学,但以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等为研究对象的文学、艺术学、音乐学等却可以成为科学。这些科学虽然也是关于人的生存意义和价值的体验与思考,但它们是通过研究人类精神文化现象的本质、内在联系、发展规律等来实现的。在人文科学中,文化学、语言学等学科的对象与社会客体相近,历史学研究的人类社会既往的历史现象和历史过程是客观的存在,但存在历史的人具有完全的主体地位和完整的主体意义。研究客体的主体性程度,反映了人文科学区别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本质。社会科学从社会的关系、群体、规范、制度等角度,从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来“分析”人,人文科学是从人的内心结构、意志、情感、心性的自我追求和实现的空间来理解、解释人。人文科学对人的研究,不仅注重人的类本质,而且也注重人的个别性;它不能满足于社会科学达到的那种抽象化了的对人的“类把握”,而还必须对人性做鲜活的、具体的、直接的理解和体验。人文科学的对象,即人作为客体的主体性,从本体论上限制了人文科学研究方法的选择,致使人文科学研究具有天生的靠近哲学反思,自发地排斥经验性和实证化的特征和色彩。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人们谈论文、史、哲或者更广泛的人文科学的“一体化”,往往更愿意突出人文科学的哲学性质而不是科学性质。

五、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不同的系统化特征

由于人类认识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同门类科学知识的系统化水平与程度是不同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表现出不同的系统化特征。科学知识的系统化方式,主要有归纳方式、演绎方式(包括公理化形式)、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方式等。系统化方式的选择,客观地表现着不同科学部门的发展水平,也同时标志着不同研究对象对于知识的系统化的不同限制。一般地说,科学知识的理论结构有如下四种基本类型。

(一)具有严密公理化形式的演绎型知识系统

这一类型以自然科学中被称作“精密科学”或者“精确科学”的物理学,如量子力学、相对论、热力学等为代表。在公理化形式的演绎型知识系统中,作为理论逻辑起点的基本概念和不证自明的公理具有尽可能少的数目,并被符号化或者形式化;从逻辑前提推论出的其他概念、理论定律都以清晰、确定的数学方程来表达,根据抽象程度的高低在理论结构中处于不同的层次,并最终通过形式化的经验定律与经验实在相联系。

(二)没有严密公理化形式的演绎型理论

如自然科学中的原子—分子论、生物进化论等虽然具有演绎型的特征,但还没有实现严密的公理化形式。社会科学中的一些科学化程度较高的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等,其知识系统常常具有演绎型的理论特征。马克思的《资本论》就具有典型的演绎型特征。马克思从经济表象中具体抽象出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价值决定”,然后又从抽象到具体,回过头来无歧义地建立一系列“中间环节”,例如货币、价格、雇佣劳动和资本等等,以演绎的逻辑推理论证了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一般规律,建立起他的严密的理论体系。

(三)以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相结合为特征的知识系统

这种类型的知识系统是演绎型理论的不完全形式。它是在演绎型的概念框架中,辅之于一定的归纳推理。自然科学中的高分子化学理论就具有这样的结构。人文、社会科学中的许多理论,都是以一定的演绎推理与模型相结合,而模型往往来源于数学结构的选择与经验的归纳的耦合。源于对象本体论的认识论原因,人文、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中的一些学科(如生命科学)的知识系统,常常必须建立在经验归纳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演绎推理和一定的归纳推理相结合为特征的理论结构,是人文、社会科学中比较常见的知识系统化形式。

(四)以归纳论证和推理为主要特征的知识系统

这种类型的知识系统在自然科学中常表现为以分类为主的科学理论,如新兴的海洋生物学。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艾尔·巴比在论述社会科学中的“归纳式理论的建构”时说:“社会科学家经常运用归纳法建构理论,也就是从观察生活开始,然后寻找可以建立普遍性原则的模式。”[15](P84)在社会学、人类学、教育学、社会心理学等学科中,人们常常运用归纳推理进行理论建构,常采用实地调查法,也常采用定量方法。

上述几种类型的知识系统基本覆盖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理论类型。就不同科学部门的整体来说,具有严密的公理化形式和没有达到严密公理化形式的演绎型理论在自然科学中属于主导型理论结构;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相结合的知识系统和以归纳推理为主要特征的知识系统,只在自然科学的个别学科中存在,而且它们常常出现在这些学科发展的起步阶段。而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具有严密公理化形式的演绎型知识系统可以说还没有出现,没有达到严密公理化形式的演绎型理论也只在像经济学这样数学化程度较高的学科中存在,后两种知识系统形式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主导型理论结构,而且大部分还是以归纳论证和推理为主要特征的知识系统。

收稿日期:200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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