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刘少奇提出了“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_李立三论文

1951年刘少奇提出了“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_李立三论文

刘少奇1951年提出“人民内部的矛盾”概念的前前后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前前后后论文,矛盾论文,概念论文,刘少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597(2003)06-0046-07

现有资料表明,刘少奇在中共党内最早提出了“人民内部的矛盾”概念。一般认为,他是在1951年思考如何认识和处理新中国成立后在国营工厂内部出现的管理机关和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时提出这一概念的。(注:参见张宝山:《刘少奇对国营工厂内部矛盾和工会工作的理论建树》,《〈刘少奇选集〉下卷学习研究文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72-88页。)但刘少奇究竟何时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为什么已形成“人民内部的矛盾”的概念却又中断了有关探讨的问题,尚少有人论及。本文试图对此进行一些梳理和回答。

刘少奇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探讨源于新中国成立前后关于国营工厂内部“公私兼顾”、“公私矛盾”的争论

“公私兼顾”的概念,我们党早在1942年底就已使用,但那时其含义是指公家和个人的两方面兼顾。(注:《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3卷,第894、895页。)1947年,我们党将“公私兼顾”规定为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总目标的内容之一,这时,其含义主要是指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间两方面的兼顾。(注:《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4卷,第1255-1256页。)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公私兼顾”、“公私矛盾”是常用的概念。最初,一般使用前者,主要指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管理机关同私营企业之间的矛盾。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对相关问题的探讨,不久,就有人认为,它还应包括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公营企业中工人和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矛盾,并且对这一问题的表述,由“公私兼顾”发展到“公私矛盾”。当时,对前者,党内的认识比较一致;而对后者,则有分歧。

根据有关资料,这个问题首先表现在人民政权建立较早的东北和华北大城市的国营企业中。如1949年1月,在陈云和李立三主持的由沈阳市军管会和市职工总会筹委会联合召开的当地16个最大的国营企业工人代表座谈会上,一些代表就对当时国营工厂管理机关和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工人与职员的关系问题提出了意见。(注:《人民日报》1949年2月4日第3版。)其后不久,在石家庄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上,也有人对该市一些公营企业领导上的官僚主义提出了批评。(注:《人民日报》1949年3月27日第2版。)同年4月,石家庄市委在关于该市一年来职工运动的报告中更明确地提出:“公营企业中党政工关系,是历来不易解决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党政工只要集中力量领导生产是关系搞好的基本环节,但同时必须认真实行企业管理民主化,认真走群众路线及切实解决工人切身利益问题,才能比较圆满的解决”。(注:《人民日报》1949年4月15日第1版。)这样,随着公营企业的发展,有关“公私矛盾”、“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出现了,期待着人们去认识和解决。

1949年6月,李立三和陈伯达为公营企业中是否存在公私矛盾和公营企业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公私兼顾政策的问题、发生了争论。李立三明确主张:“在公营企业中公私利益之间还是存在有一定的矛盾的,这也是不宜否认的(否则就谈不上要兼顾)。这种矛盾的性质就是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他主张,这种矛盾应当用“调协”的办法,即“公私兼顾的办法来解决”。(注:李立三:《在公营企业中贯彻公私兼顾政策的几点意见》,见《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7页。)陈伯达反对李立三的观点。由于这时关于这一问题还没有更多的实践和经验,这些争论没有形成定论。

这些争论和探讨,反映了当时我们党工作重心从夺取政权转移到进行国家经济建设后所面临的新问题。它自然引起了当时党中央负责经济建设和工会工作的刘少奇的注意。但是这时他正忙于筹建新中国,尚未顾及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及其相关理论问题。

1950年夏天,邓子恢在中南区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的实践中,也发现公营企业中的管理机关同工人群众之间存在着矛盾,但工会工作者大多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因此引起了工人群众的不满,影响了生产。为此,他在中南总工会筹委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在公营企业中,工会工作同志的立场和态度,不应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混同起来,彼此的具体立场也应该有所不同。他在报告中还论证了为什么应该这样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虽然邓子恢在报告中没有明确使用“公私兼顾”、“矛盾”等概念,但他的中心思想是赞同在公营企业中行政管理机关同工人之间有矛盾,公私兼顾的政策也适用于公营企业这一观点的。7月29日,邓子恢将他在中南总工会筹委会上所讲的这些问题作为中南区给中央报告的内容之一,上报中央。

刘少奇对邓子恢的报告十分重视,8月4日为中央起草了转发邓子恢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地党委照邓子恢的做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地检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以便加强各级党委对工会的注意,改善工会工作。这个批语表明刘少奇是赞成邓子恢的观点的。邓子恢的报告和刘少奇起草的批语曾经毛泽东等人审阅。

邓子恢报告中的有关思想,同李立三的前述观点不谋而合。8月4日,全总机关报《工人日报》全文转载了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会上的报告,并在编者按中说:邓子恢报告中所提出的关于工会工作的立场等三个问题“非常重要”,“不仅仅是中南地区各级工会组织与工会干部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全国各地工会组织与工会干部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三个问题,也是有关工会工作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理论问题。每一个工会工作干部都需要真正懂得这些基本理论。”按语最后要求“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和全国一切工会干部,都要好好地学习这个报告,改进自己的工作”。9月4日,《人民日报》也全文转载了这一报告,并在编者按中说:邓子恢的这个报告“对于工会干部的整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应该说,邓子恢的主张符合实际,为正确处理有关问题提出了一条新的正确的思路,对正确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团结工人阶级起了推动作用。但从此前已发生过的类似问题的争论来看,当时党内对这样一些理论问题还没有形成正确的成熟的认识。

这时,筹建新中国的工作已胜利完成,刘少奇的主要精力已转向国内经济建设及其相关问题。1950年11月下旬,全总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专门讨论了工会工作中的几个理论问题,其中包括公私兼顾问题。(注:《工人日报大事记》,工人日报、新闻研究所编,1989年版,第40页。)刘少奇参加了29日的会议,并在讲话中谈到了公私兼顾的问题。他明确指出:公私兼顾不仅是指公营、私营企业的关系,同时也是指公营企业中工人与行政的关系;认为“公营企业中工人本身即主人,不是公私兼顾问题”这种否认公营企业中所存在的矛盾的看法是不对的。(注:《刘少奇年谱》下卷,第264页。)两个多月后,1951年2月3日,刘少奇在全总常委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阐述毛泽东提出的“三年准备,十年建设”时,又一次讲到相关问题,说:“所谓工会立场问题,工会是工人群众性的组织,是工人的代表,工会机关就是会员的机关,是由会员选出来的。工人群众批评你们是行政的工会,是资本家的尾巴,这是致命的,应立刻加以改变。群众完全有权利不要你们工作,现在还没有这样,只是批评一下,但有这样的批评是很严重的。现在的批评大体可分两种,一种是说你们不解决问题,听行政的话,不听群众的话;另外一种是经济主义,片面的福利观点,代表工人福利太多了,不搞生产,这种批评过去是很多的,不管有什么困难,不管生产,片面搞福利。这是两种偏向,今后要纠正过来,搞正确。”(注:《刘少奇论工人运动》,第390-391、392页。)刘少奇的这两次讲话,表明他注意到了这个新中国建设实践中出现的理论问题,并正在进行逐步深入的探讨。

但是,当时党内对这类问题有不同意见。高岗就不同意邓子恢的观点,专门组织人撰写出反驳文章《论公营企业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注:该文是为《东北日报》写的社论,1951年4月16日经高岗审定。)1951年4月22日,高岗将该文报送毛泽东审阅。他在给毛泽东的信中说:“最近我们调查了十多个工厂和基层工会的工作,对国营企业中行政工会的立场问题作了初步研究,写了一篇文章,但把握不大,可能有错误,特送上,请抽暇审阅指示,可否在报上发表。”(注:张宝山:《刘少奇对国营工厂内部矛盾和工会工作的理论建树》,《〈刘少奇选集〉下卷学习研究文集》第72-88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时任毛泽东秘书的胡乔木,在收到高岗的文章以后,报告了毛泽东和刘少奇,提出邓子恢关于“具体立场不同”的说法,“确有不完满的地方”,但高岗“用正面批驳的方法也不适宜。最好指出所以如此是有原因的,工会更应当重视工人的直接福利,许多工会不重视是不对的”。

高岗给毛泽东的信,未见毛泽东批示或圈阅。刘少奇在看到高岗的信和文章以及胡乔木的意见以后,经过思考,撰写了那篇著名的读书笔记(注:这篇读书笔记以《国营工厂的内部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为题,编入《刘少奇选集》下卷。),得出了与高岗的意见相反的结论,首次提出了“人民内部的矛盾”的概念。刘少奇在这篇笔记中,运用从一般到个别,再从个别到一般的哲学思维方式,阐述了国营工厂存在着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他指出:所有的工厂和矿山,都是人类向自然界进行斗争的机关或生产工具,它构成了人类与自然界的矛盾与对立。当工厂及其生产品被资本家所占有时,在工厂内部又存在着生产关系上的劳资之间的阶级矛盾;当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并将工厂收归国有之后,在国营工厂内部就没有阶级矛盾了,但由于“一切事物的构成都是矛盾的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结构当然也是矛盾的结构”,而其基本矛盾,“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这种矛盾和关系是工人阶级和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它是一种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调和的矛盾。”那么如何处理这种矛盾呢?他说:“有两种不同的人,站在两种相反的立场上,采取两种根本相反的处理方针和政策。”一种是人民的敌人,他们利用矛盾的斗争性及双方的一切弱点,来加深矛盾的斗争和破裂;另一种是人民中的觉悟分子,共产党人,利用矛盾的统一性及双方的一切优点,来促进这个矛盾的和解和妥协以达到双方团结一致、共同努力进行生产的目的。他还说:“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在国营工厂中实行公私兼顾的方针,正是这种方针。”他接着指出: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在国营工厂中由工人群众组织工会,并由工会代表工人群众和工厂管理机关协议并调处各种有关双方的问题……就是必要的。”他表示:“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这个矛盾才能最后解决。”他并且针对高岗对邓子恢观点的批判,明确指出:这种矛盾“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的、真正的矛盾,是在长时期内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调整和处理的矛盾。由这种矛盾所构成的国营工厂内部的各种关系,就是国营工厂中完全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在这种新的生产关系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将一步一步地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一切新的上层建筑”。(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93、94页。)这样,刘少奇将对国营工厂内部矛盾的理论探讨,又扩展到对整个社会的认识,从而完成了一次理论上的飞跃。

刘少奇虽然已经形成了上述思想观点,但他没有轻易地否定高岗的意见,他在胡乔木的信上批示:“我意高岗同志的文章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注:指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后来,这次会议改期于1954年2月召开。这个问题当时在党内没有进行公开的讨论。但几个月后发生的在全总批判李立三的事件,实际上已经说明了党的领导层在这个问题上的主流观点。),当面谈清楚。高文可送邓子恢同志一阅。”5月16日,他专门致信高岗,说:“关于工厂与工会立场问题你写的文章,我已看过,已送交主席,可能主席尚未来得及看。我的意见以为四中全会即将召开并要讨论这个问题,子恢同志亦来,可以在那时加以讨论,因此,你的文章暂时以不发表为好。”

那么,为什么刘少奇已经提出“人民内部的矛盾”的概念,而有关探讨却未能继续下去呢?已有的研究认为,因为七届四中全会改期,有关研究和争论被搁置下来了。(注:中共中央原来决定,在这次会议上讨论工会工作中的问题,其中就包括这些争论问题。参见张宝山《刘少奇对国营工厂内部矛盾和工会工作的理论建树》。)但如果我们认真回顾历史,就会发现这并不是探讨未能继续下去的真正原因,而且,有关研究和争论也并未搁置下来。

刘少奇的探讨因当时发生的党内斗争而被阻碍了

刘少奇的探讨是因当时发生的党内斗争而被阻碍了的。这里讲的党内斗争,一是指1951年底发生的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错误批判李立三;二是指1954年处理解决的“高、饶反党集团事件”。虽然,这两个事件表面上互相没有关联,但它们对当时刘少奇等人进行的关于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探讨却都起了阻碍的作用,二者的区别只是角度和程度上的不同。

(一)1951年12月13日,全总党组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召开了为期十天的扩大会议。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解决当时党内在工会问题上的意见分歧和争论,分歧和争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关于“公私兼顾”和“公私矛盾”的问题。

在这次会议召开前,1951年4月11日,李立三在北京各机关党委和《学习》杂志联合主办的学习报告会上曾讲到当时的争论情况,他说:“毛主席所说的‘公私兼顾’,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说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利益应该兼顾,在两者的关系问题上应该采取兼顾的原则。但是,另一方面,在公营企业中,国家利益与工人利益也应该兼顾,即是要照顾国家的——公的利益,也要照顾每一工人的——私的利益。对于前一方面的意义是没有人怀疑的,但对于后一方面的意义还有争论,有的同志否认这方面的意义,认为‘公私兼顾’只限制在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关系上,在公营企业中不存在‘公私兼顾’的问题。这些同志的理由是:由于公营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所以没有阶级关系存在。公营企业的行政方面代表国家,代表工人阶级,所以行政方面和工人都是一个阶级,都是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为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奋斗。既然公营企业没有阶级关系存在,所以就没有双方不同的利益存在。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没有兼顾的问题。这些同志根本否认毛主席的‘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公营企业中去。有这样想法的同志,有的是公开的作为理论问题而提出的,有的虽然没有提到理论的高度,但在实际上是不同意把‘公私兼顾’的原则运用到公营企业中去,有某些公营工厂的行政方面和工会方面的同志都有如此的想法。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去年邓子恢同志在中南总工会筹委会的讲话里首先作了比较明确的结论。邓子恢同志的讲话里,提出了一般立场与具体立场的问题,说是在公营企业中,行政方面与工会在基本立场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立场则有所不同。这一问题提出后,有不少同志不同意这个意见,公营企业的行政方面不同意的比较多些,做工会工作的同志也有不同意的。其实,邓子恢同志所说的不过是把毛主席提出的‘公私兼顾’的原则,从另一方面表示出来而已。”(注:李立三:《公营企业中工会工作的公私兼顾问题》,见《李立三百年诞辰纪念集》,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264页。)从李立三的这个讲话中可以看出,当时党内对邓子恢的观点,有相当一部分人持反对意见,甚至一些做工会工作的同志也不理解,有关争论已经相当激烈。

在全总党组扩大会议召开前两个多月,10月2日,李立三向毛泽东报告了有关争论情况并请求指示。他在给毛泽东的报告中谈到“公私兼顾”和“公私矛盾”的问题时说:“有同志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所矛盾,甚至否认‘公私兼顾’的政策可以适用国营企业。另一种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关工人生活、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是存在矛盾的,但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应当用调协的方法,即公私兼顾的方法求得解决的。”接着,他明确表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态度,说:“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我觉得公私关系问题,不仅在目前国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国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注:李立三:《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见《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第157页。)

对李立三汇报的工会工作的争论问题,中央认为已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但是当时毛泽东并不同意李立三关于工会工作的观点,反而尖锐地批评了李立三和全总党组,认为他们在工会工作上有严重错误,并建议中央在组织上采取措施,解除李立三的全总副主席和党组书记的职务。(注:马云飞:《刘少奇与高饶事件》,《历史伟人刘少奇——纪念刘少奇百年诞辰论集》,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这样,不再等待七届四中全会,改为召开全总党组扩大会议来解决有关问题。

在全总党组扩大会议之前,按照毛泽东的建议,改组了全总党组,成立了新的全总党组干事会,不再由李立三担任书记。新的干事会由刘少奇、李富春、彭真、赖若愚、李立三、刘宁一6人组成,刘少奇负责。但刘少奇在11月下旬就离开北京去南方视察和休养,并未出席这次会议,由李富春代表中央在会上做了两次报告。

曾经同李立三就“公私矛盾”、“公私兼顾”等问题进行过争论的陈伯达,本不是这一会议的领导成员和会议代表,但以毛泽东的代表的名义到会,并且在讲话中多次摘引列宁的文章和讲话,对李立三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观点进行批判,甚至说李立三落后于李济深,因为李济深还说要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但李立三却不敢说工人阶级要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指责李立三由过去的极左变成极右了。(注:陈伯达在全部总党组扩大会议上的发言。有关陈伯达批判李立三的情况,可参见康永和:《忆立三同志》,《李立三百年诞辰纪念集》第421-422页。)

李立三在会上就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关于工会工作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做了三次自我批评和解释说明(注:这三次自我批评是在1951年12月14日、19日、22日举行的全总党组扩大会议上进行的。见《李立三百年诞辰纪念集》410页。),最后还是被定为犯了狭隘的“经济主义”、严重的“工团主义”和领导方法的“主观主义”等错误。其中“经济主义”和“工团主义”就是指李立三在“公私兼顾”和“公私矛盾”问题上的观点。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指出,李立三在全总领导工作上的第一个重大错误就是关于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问题,并将其定性为“严重的原则错误”(注:详细内容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干部学校党史工运史教研室编辑的《建国以来工运历史教学参考资料》(一),第79页。)。这次会议之后,李立三离开了全总,改为专任劳动部部长(以前是兼任)。(注:陈用文:《新中国工运事业的奠基人》,见《李立三百年诞辰纪念集》第409页。)这次批判,对当时的工运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因这个问题超出了本文范围,不再赘述)。

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所批判的李立三的思想观点,实际上也是刘少奇的思想观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自然阻断了刘少奇进行的有关理论探讨,只是这时对李立三的批判没有公开涉及到刘少奇。出现这种状况,反映了当时全党的思想理论状况和进行理论探讨的艰难。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刘少奇的这篇读书笔记当时没有公开发表了。

(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高饶事件”接着发生。众所周知,所谓“高饶事件”,实质上就是高岗为取代刘少奇在党内的地位而进行的一场阴谋活动。当时,高岗挖空心思,到处寻找攻击刘少奇的借口,而刘少奇在上述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自然也就成为高岗攻击刘少奇的口实之一。这时,李立三的思想观点已在党内高层领导中被批判,而高岗同邓子恢关于工会问题的争论在刘少奇的干预下没有公开进行,因此,高岗攻击刘少奇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时,也是以刘少奇支持李立三在工会问题上的观点为借口的。这时,我们国家和我们党都正处于转型时期,全党包括毛泽东在内,在这样一些理论问题上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正确的认识。因此,高岗散布的关于刘少奇的一些说法,对刘少奇一些观点的攻击,曾得到一些人的赞同。高岗利用当时党内在这样一些思想理论问题上的不同认识,频频发难,为党内如何正确认识这类问题制造了障碍。其影响,到1954年召开七届四中全会时仍可见一斑。在1954年初进行这次会议的准备工作时,1月7日,毛泽东专门致信刘少奇,说:“如各同志同意开会,于你的报告稿宣读完毕后,似宜接着宣读你已有准备的自我批评稿,两稿各有一小时左右即够。自我批评稿宜扼要,有三四千字即可,内容宜适当,不可承认并非错误者为错误。如可能,请一并电告我一阅。”(注:《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第433页。)

刘少奇遵照毛泽东的指示,做了认真的准备,于1954年2月10日在七届四中全会上做了自我批评。自我批评的内容主要是他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一些理论问题上的思想观点,如“和平民主新阶段”问题、“天津讲话”问题、农业合作社问题等。其中,他专门讲到了李立三的工会思想问题,说:“李立三同志在全总所犯的错误,我是有相当的责任的。对于他的错误,有一些我发现很迟,有一些我没发现,还有一些是经过我同意或由我提议去做的。例如:李立三同志对我们的国营企业强调其中的公私矛盾,并把工会与工厂行政的职责机械地分裂开来,因而引导到经济主义的错误,我是很迟才有些发现,就是看了李立三同志写的公私关系提纲以及后来他写的工会决议草案之后,才开始发现他有这种原则性的错误,直到全总党组干事会开展对李立三同志的批评,把他的这种错误完全揭露出来之后,我才完全明白。”在刘少奇的自我批评讲话稿上,这里原来接着有一段讲邓子恢文章的内容,但他在修改时删去了。(注:这段文字是这样的:“1950年7月邓子恢关于工会工作的文章,有些说法是不妥当的。但我在没有读这篇文章以前,就对这篇文章的基本口号,在给了某种批评之后,又主要地给以支持和解释。这是不妥当的。”)这一删略,既是对邓子恢的保护,也表明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

从刘少奇的这一检讨中可以看出,七届四中全会要解决的是高饶的政治问题,而不是要澄清他们攻击刘少奇等人的那些思想理论问题。这说明了当时党内思想理论认识的程度,其中最关键的是这时毛泽东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还没有达到1957年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的高度。

刘少奇探讨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的进程,虽然因党内斗争的影响而中断了,但并未停止,思考和探索还在继续,但由于这超出了本文范围,不再详述。

回顾和研究刘少奇探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理论的曲折开端,对我们研究新中国成立后的党史和毛泽东思想的发展历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进一步说明毛泽东思想的形成、丰富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其中,刘少奇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它反映了我们党在执掌国家政权以后所走过的一段曲折经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时的艰难跋涉,充分说明了思想理论准备和党内民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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