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环境评价与预警研究_刑事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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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治安问题已经和经济问题、廉政问题等一起,被列为事关我国政治稳定、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近20年来,为了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我国政法部门连续不断地进行了“严打”战役、专项斗争等,对于社会治安环境的准确评价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是,由于评价体系的不合理和评价手段的落后,评价结果往往与实际状况不相符,因此,如何科学地评价我国的社会治安环境,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我国现行社会治安环境评价体系的主要问题

近十几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由每万人口警察数、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治安案件发案率及交通和火灾事故死亡率6个指标组成。其中,尤其是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被看作是衡量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环境好坏的“晴雨表”。但是,自中国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出现了急剧上升的态势,由原来的5起/万人上升至现在的16起/万人,而且将来还会有继续增长趋势。据预测,2010年中国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以15亿人口计将达到30起/万人——40起/万人[1]。根据这一指标的数值变化来评价我国的社会治安环境,其结果只能是一年比一年差。显然,这样的结论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而且与事实也不相符。比如,北京、上海等社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排名往往都在全国各省市的倒数位上,而社会公众对这些地区社会治安环境的评价却并不差。这说明现行的以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指标为主的评价体系已不能准确地反映社会治安环境的好坏了。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并非是评价社会治安环境的一个纵向可比指标。刑事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各种矛盾的集中表现之一,在社会发展比较缓慢,社会环境变化不大时,不同时期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反应的都是同一社会状态的犯罪情况,其数据高低的比较可以用同一个参照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用以衡量社会治安环境的好坏。而当社会迅猛发展,社会环境日新月异时,由于社会各种矛盾从形式到内容上在各个阶段都有一定质的变化,因此,不同时期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反应的就可能是不同质的社会状态的犯罪情况,其数据高低的比较就不能用同一个参照系,因而也就无法用以衡量社会治安环境的好坏。这就如同我们不能用我国犯罪率之低与美国的犯罪率之高作比较,来断言我国的社会治安环境比美国就一定好一样。近20年来,我国已从一个封闭的、静态的社会变化成为开放的、动态的、高速发展的社会,社会状态可以说几年就有一个新的飞跃,处于一个新的层次,所以,尽管近几年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高出80年代3倍多,但是,人们对社会治安环境的总体感觉和评价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这也就是为什么过去我们用这一指标来衡量社会治安环境还比较准确,而现在不准确的原因之一。

(二)刑事犯罪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治安环境的恶化。犯罪学的罪因理论指出,刑事犯罪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宏观因素密切相关,是社会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业率的加大等都与刑事犯罪增长具有高度的正相关关系,而且由于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完全可控性,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的增长是必然趋势。但是,刑事犯罪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治安环境的恶化。刑事犯罪的增长有三种情况,即正常增长、恶性增长和负增长。所谓正常增长是指,在犯罪现象中,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增长幅度和速度低于或等于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增长,而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增长幅度和速度又低于或等于整个社会的犯罪防控力量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呈直升态势,但是犯罪仍处于社会的可控状态,社会秩序保持良性循环,社会治安属于正常状态。只有在刑事犯罪处于恶性增长中,即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增长幅度和速度大大高于全部刑事案件的增长,而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增长幅度和速度又大大超过整个社会的犯罪防控力量的增长时,社会对犯罪失去控制能力,这样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的急剧攀生,才会打破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造成社会治安环境的恶化。因此,评价社会治安环境的好坏,单纯的从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数值的升降变化来考察是不准确的。

(三)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仅仅是反映刑事犯罪案件变化情况的一个客观指标,而社会治安环境的评价则明显带有人的主观感受性。其中社会公众对刑事犯罪的承受能力是评价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统计局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显示,社会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程度不同、人的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和经济收入等不同,都会影响人们对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比如年龄愈大的人群中,对社会治安状况持消极评价的人数比例愈大,女性对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略高于男性,专业技术人员和政府干部对社会治安状况持消极评价的人数比例最高;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很高,但是这些城市的居民对犯罪的承受能力较强,自我防范意识也较强,因而对社会治安环境的综合评价分值并不低于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比较低的省市[2]。此外,在社会治安状况评价中,一些典型的、个别恶性的刑事犯罪案件对社会公众的心理影响是很大的,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比如1996年我们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异常严峻,从而开展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严打”斗争,其中中央领导人被杀案件、几起持枪抢劫银行案件、枪杀解放军哨兵案件等发生,对评价的影响作用是很大的。其实,1993-1995年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基本处于13.5-14‰之间的稳定状态[3]。由此可见,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的高低并不能说明社会治安环境的好坏。

(四)刑事犯罪情况仅仅是反映社会治安环境好坏的一个方面,或者是重要方面,但不是社会治安环境的全部内容。英国学者阿德森·塔普曼和约翰斯顿认为,衡量社会治安环境的指标,除了刑事犯罪指标之外,还应考虑公众权利的实现程度,公众对警察工作的满意程度,警察工作重点与社会实际需要之间的协调与矛盾,警民关系,社会预防犯罪的成效,公众求助的回应,社会的法制状况,突发事件(如示威游行、足球骚乱等)发生的频繁程度等。[4]另据英国一项关于“影响公众对警察评价的因素”的调查显示,公众并不因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的下降或破案率的提高改善对警察的评价,而是根据各自的亲身感受,即在与警方接触、接受服务或旁观警察工作时,对警察的待人接物态度、服务质量的直接或间接了解,确立自己心目中的警察形象。[5]由此可见,社会治安环境的好坏是社会各个方面工作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仅用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的变化一言以蔽之。

(五)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统计失实和计算有误也是造成这一指标评价社会治安环境失准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一指标的统计失实问题,尤其是漏立案件现象严重,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据公安部办公厅1988-1990年对15个省市区3年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情况的大规模调查揭示,其总立案的真实程度只有50%左右。[6]可见,这一指标数值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很大,我们很难根据它来客观地判定社会的犯罪情况,分析犯罪的基本趋势。另外,我们在使用这一指标中还存在计算误差的问题。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是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总数与总人口之比。在传统计算中,作分母的总人口数,常常习惯于以常住人口总数为基准,而对于流动人口数是忽略不计的。这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是可以的,那时人口流动的规模不大,即使千万人以上的城市,外来流动人口也不足10万,最多也不超过常住人口总数的5‰,[7]而且多是出公差或探亲访友,属短期逗留。流动人口对这些和地区的总人口数以及与社会治安秩序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以常住人口数作分母,计算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所形成的误差可以忽略不计。但是近20年来,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开放城市和地区,人口结构中已形成了近乎常住人口与外来流动人口平分秋色的态势,而且,刑事犯罪成员中外来流动人口占有极大的比重,成为犯罪增长的主要因素,其对这些城市和地区的刑事犯罪案件变化的影响已达到很高的程度。因此,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的计算,再把外来流动人口数排除在外,显然会造成这一指标数值的严重失准,影响人们对社会犯罪情况的判断和评价。近十几年来,人们普遍形成的“经济越发达、社会越发展的城市和地区,刑事犯罪越严重,治安越恶化”的印象,这与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计算有误有关。比如北京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如果将外来流动人口数计算在内,其立案率就会比现在下降一半。

综上所述,对我国现行的以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为主要指标的社会治安环境评价体系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二、构建社会治安预警系统的可行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治安环境的评价,单纯地考察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数值的升降变化,已没有了实际意义,重要的是评价刑事犯罪的增长是正常增长还是恶性增长,监测其增长是否接近或超过正常增长的阈值以及社会治安环境相关的其他因素的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刑事政策和管理措施,防止社会治安环境的恶化。因此,建立以动态监测功能为主的社会治安预警系统,是社会治安管理献实的迫切需要。一方面它可以利用敏感先行的变动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模型,完整地刻划社会治安工作运行的当前状态,及时反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偏差以及宏观调控各种偏差的数量界限,准确评价宏观刑事政策和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效应,使整个社会治安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有产地克服传统评价方法的滞后性缺陷,缩短决策反应与实际运行之间的“反应时差”,提高管理控制和监督的时效性。

目前构建我国社会治安预警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第一,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因素是刑事犯罪,而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虽然与其相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着较大的随机性,但是,近百年犯罪学的发展,尤其是罪因理论的成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犯罪社会成因系统。目前虽然还不能确定这些因素的影响与犯罪现象变化的结果之间明确的因果对应关系,但是,犯罪统计学开辟了测量它们之间随机因果关系的技术方法,为监测刑事犯罪状况和社会治安预警系统的指标设置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反映我国社会治安环境的统计指标体系经过几十年的调整和完善,已基本趋于成熟,收集和保存了较为完整的数据资料,尤其是对于刑事犯罪的量化分析提供了有利条件。虽然,我国的刑事犯罪统计资料存在着较大水份,但是,通过统计技术的处理,基本可以反映出我国刑事犯罪峰谷循环、台阶式上升的规律,比如近20年,我国重大刑事犯罪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是非常明显的。

第三,从我国社会发展与刑事犯罪增长的变化规律研究中,已经找到了一些反映刑事犯罪增长及社会治安形势变化的征兆先动指标。比如,刑事犯罪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趋势,如果用凶杀案立案率为因变量Y(起/万人),国民生产总值X(亿元)为自变量,其相关模型可以表示为:Y=9771.5+0.28X(根据1985-1998年的统计数据计算)。刑事犯罪与人口总数的相关关系,以我国为例,如果人口控制在7亿人以下的适宜范围。刑事犯罪数量变化与人口的增长没有相关关系,如果人口控制在7-9亿人,两者之间存在着中度相关关系,如果人口超过9亿人,进入膨胀状态,则两者有高度的相关关系,相关系数达到0687,以凶杀案立案率为因变量Y(起/万人),总人口数为X(万人)为自变量,其相关模型可以表示为:Y=-76288+0.84X(根据1978-1998年的统计数据计算)。此外,刑事犯罪的变化、社会治安秩序的好坏与市镇人口比重、流动人口数、青少年比重、城镇失业率、学生失学率等都保持着一定数学模型关系,可以通过监测这些指标数值的变动,来预测刑事犯罪的变化趋势及社会治安的好坏[1]。

第四,近几年来,一些社会问题预警系统的研制和开发,如我国的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的成功运行,廉政建设预警评价系统的研究,社会综合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等,都为社会治安预警系统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五,统计、预测等定性和定量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为社会治安预警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性支持,克服了预警模型建设和运转的困难,提高了信息数据处理的时效性,使对刑事犯罪变化趋势的超前预报、转折点预测、即时状态分析等成为可能,也大大推动了社会治安预警系统的自动化建设。

三、构建我国社会治安预警系统的初步设想

社会治安预警系统的构建一般包括这样几个阶段的工作:一是明确警义,即明确监测预警的对象。社会治安预警系统的警义主要是监测刑事犯罪现象峰谷变化的规律,测定刑事犯罪正常增长的阈值和趋向恶性增长的转折点及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趋势。二是寻找警源,即引发刑事犯罪现象及社会治安运行状态变化的社会成因及影响程度。三是分析警兆,即警情—刑事犯罪现象及社会治安秩序变化的先兆,预测其发展趋势。四是预报警度,即警情的危险程度,判断刑事犯罪的增长是良性还是恶性状态及其程度以及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影响等。这里明确警义是大前提,是预警研究的基础;寻找警源、分析警兆属于对警情的因素分析;最后预警度是预警的目标所在。根据警度,我们可以动态、全面地评价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预见社会治安发展的趋势,适时制定相应的刑事政策和管理措施,防微杜渐,加强社会治安的管理和控制,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安定环境。预警其实在逻辑上很简单,就是“果—因—果”分析的具体化。

(一)警义、警源分析与预警指标体系设置

社会治安预警系统的警义是指刑事犯罪现象的变化规律及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趋势,而这一规律的变化,根据犯罪的社会成因理论,又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思想道德、法制环境、人口数量等因素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综合结果,可以通过一系列系统指标来反映。这些指标的数值变动与刑事犯罪现象的变化在时间上一般存在着领先、一致、滞后三种关系。预警分析可以利用这种关系来展开对刑事犯罪现象及社会治安形势运行态势的分析。

领先指标也称超前或先行指标,它是在刑事犯罪现象变化到达高峰或低谷之前,先行出现高峰或低谷的变动指标。它可以分析刑事犯罪何时增长,达到高峰,又何时收缩,回到低谷,预测刑事犯罪的变化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是否存在警情,程度如何等。比如国民经济增长率、城镇待业率、城镇人口比重、刑事案件年增长率等指标。

一致指标又称同步指标,是指其高峰或低谷时间与预警监测对象变动的高峰或低谷时间大致相同的变动指标。一致指标可用来刻划预警监测对象变动的运行轨迹,确定预警监测对象变动的高峰和低谷位置,以及基准参照轨迹。比如政治动乱、群众性事件及重大治安灾害事件等发生率、刑事犯罪案件立案率、集团犯罪比例、居民受害率、刑事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占国民收入比重等指标。

滞后指标也称落后指标,是指其高峰或低谷出现的时间晚于预警监测对象变动的高峰或低谷的时间的变动指标。它可用于分析预警监测对象峰谷循环变动是否结束和分析研究下一个循环的变动情况。比如公众安全感、群众对犯罪侵害可能性估计、年逮捕人犯数量、群众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态度等指标。

由于反映刑事犯罪现象社会治安形势变化特征的指标多种多样,因此,在社会治安预警指标体系的构建中,选择指标要注意:(1)选择核心指标。即重点选择反映刑事犯罪现象变动规律及社会治安发展形势的指标为监测预警的核心指标,考虑指标对犯罪现象变动规律和社会治安发展形势的重要性以及作用的贡献程度。(2)指标的可靠灵敏性。监测预警需要具有及时捕捉刑事犯罪现象变动方向社会治安发展形势且具有较高可信度功能的指标,即在预警监测对象即将发生或刚发生变动时,就能表现出这种变动的征兆或特征的指标。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领先指标的选取上。(3)指标变动的代表性。指标之间的关系并不都是相互独立的,常常是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对于某类具体变动特征的反映,一个指标与几个指标、一组指标与另一组指标有时往往具有等价的特性,指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可替代性。因此要注意选择具有较强代表性的指标,以减少工作量,降低误差和提高效益。(4)指标数据收集的及时性。对于哪些无法或难以获取数据的指标,可以利用指标间的联系,进行等价替换。

根据预警指标的变动关系、设置原则、刑事犯罪现象的变动特征及社会治安发展形势与犯罪社会成因的相关关系,笔者构建了一个社会治安预警指标体系(见图1)。

其中,多数指标的数据如a11、a13、a14、a15、a19、a21、a22、a23、a24、a25、a26、a27、a28、a29、a31、a33、a34、a36、a38、a39和a40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或统计部门获得。其余数据则还需要专门收集,这些指标是a12、a16、a17、a18、a32、a35、a37、a41、a43、a44和a45。

社会治安预警指标体系建立之后,警义也就明确了。

(二)警兆分析与警区设置

在明确了社会治安预警系统警义之后,就可以据此分析警兆以便预报警度。一般而言,在警情即将爆发之前,总会有某些先兆显现,这就是指标变动的异常。它和警源之间可能会有直接关系,也可能有间接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我们所建立的数学模型中表现为指标值的变化与警区的关系,即各指标值处于警区的哪一位置。警兆就是指社会治安预警指标体系中那些达到了预警标准的指标和指标值以及这些指标值在警区中的位置。警兆分析正是要找出哪些指标值达到了预警标准并确认它们在警区中的位置。

图1 刑事犯罪预警的指标体系

警区就是指标或指标体系构成的子块的取值范围。一般社会治安预警指标体系分为三个层次:指标、子块和体系,它们在指标体系中形成了三级警区。我们把关于各指标的警区称为第一级警区;把关于各子块的警区称为第二级警区;把关于指标体系的警区称为第三级警区。在构建的前述社会治安预警指标体系中共有4个子块,34项指标,即第一级警区有34个;第二级警区4个;第三级警区为系统本身,只有1个。设置第一级警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指标值变化中分析警兆;设置第二级警区的目的则在于从子块的变化中分析警兆;而设置第三级警区——社会治安预警系统,就可以实现最终目的——社会治安预警了。

为了区分警兆的大小,我们将每一级警区按“危险程度”分为5个档次,称之为警度。给“很安全”赋值为1,“很危险”赋值为0,中间再分出“较安全”“一般”“较危险”三个档次,并作如下赋值:

 很危险较危险一般较安全

 很安全

00.2

0.40.6

0.81

其中,0.2,0.4,0.6,0.8均为阈值(临界值),即当旨标值或子块综合评价值系统综合评价值跨越其中之一时,警度就发生了变化。例如,当系统的综合评价值由高向低降至0.4时,社会治安预警系统就应向社会发出“较危险”的警报。繁当系统综合评价值降至某一个阈值时,预警系统都应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

(三)社会治安预警系统评价模型的建立

在社会治安预警的指标体系确立之后,对各指标值的观测结果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警度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评价按指标、子块和整个体系三个层次分别进行。评价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始调查数据向评价指标值的无量纲代换;二是指标值与警度的对应关系。

社会治安预警指标体系中的指标有两类:第一类是直接反映实际的结果标。它的评价关键是评价标准的确定。评价标准确定以后,评价时只需“对号入座”即可。在确定标准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评价所处时空环境的不同,相应地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以a22指标——即“重大刑事案件比重”为例,我们要确定的是关于重大刑事犯罪危险状况这一指标的评价标准,这就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我国重大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第二,我国社会对重大刑事犯罪的承受能力;第三,我们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认识。从历史情况上看,重大刑事案件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据此,可以把这一比重超过20%视为犯罪率的恶性增长标准线。根据这一标准线,尽管1991年以后刑事案件从统计数字看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的现象,但由于重大案件比重超过20%,我们仍认为犯罪形势“比较严峻”。1995年,我国重大刑事案件比重达到了41.3%,为此党中央决定,从1996年起再次开始“严打”斗争,这也可以作为一个确定危险程度的参考标准。根据我国社会转型的特点,我们把重大刑事案件比重达到30%定为“很危险”的标准线。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我国建国以来社会治安的“模范时区”,那时的年刑事案件发案率只有5起/万人左右,重大刑事案件比重约为5%,因此,我们就把5%定为“很安全”的标准线。

这样,我们就初步确定了指标a22的评价标准,即:(如式1所示)

图2

评价时,根据实测的具体数值代入上述模型即可得到结论。如测得:a2=23%时,将其代入f(X:5%,+∞),得0.26,即为a22的评价值。因为0.2<0.26<0.4,所以重大刑事案件比重为23%时的警度是“较危险”。

根据以上过程,我们可以归纳出第一类指标的评价步骤和模型如下:

(1)以历史经验或实际调查结果为依据,分别确定“很安全性”和“很危险”的值A和B。

(2)作函数

(3)将指标值X[,0]代入上述函数中,得到f(X[,0]:A,B),即为指标X[,0]的评价值。

(4)考察f(X[,0]:A,B)在[0,1]中的位置。确定X[,0]的警度。

与第一类指标相比,第二类指标的评价方法和模型要简单很多,它可以利用中值模型。例如,问卷调查的结果为如下情况:选择答案a、b、c、d、e的人数比重分别为A、B、C、D、E,则可建立如下公式:

Y=0.1A+0.3B+0.5C+0.7D+0.9E

其中,Y为指标评价值;0.1、0.3、0.5、0.7、0.9依次分别是5个警度的中值,因此上式称为“中值模型”。

在实际评价时,假如对指标a42(您感觉自己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有多大?)的调查结果为:A=0.1,B=0.25,C=0.4,D=0.15,E=0.1

则指标a42的评价值:Y=0.1×01+0.3×0.25+0.5×04+0.7×0.15+0.9×0.1=0.48

由于0.4<0.48<0.6,故此时指标a42的警度为“一般”。

各项指标均评价完毕之后,即可开始进行子块评价,进而对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对子块的评价实际上就是对其所属指标评价的综合,而对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则是对子块评价的综合。综合可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进行,权数可用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注:层次分析法是一种解决分层交错问题的方法,就是在分析问题时,将分析对象分解为不同的层次结构,然后通过建立各层次判断矩阵并求解其特征向量,求得每一层次各元素对上一层次各元素的优先权重,最后通过加权和递阶归并,找出各元素的最终权重。)来确定,并根据有关指标与刑事犯罪现象变动的相关分析的结果(相关系数R)进行调查修正。

(四)社会治安预警信号处理系统的设计

为了使预警更加便捷,首先需要设置一个信号处理系统,在把各指标变化的信号输入其中后,它可以通过预定的程度对信号进行加工处理,再把我们所需要的关于系统警度的信息输送出来。它的基本工作模式,如图3所示:

图3

在预警系统使用过程中,我们除了需要它报出总的预警结果,有时还需要了解一些中间结果——即子块的警度,以便更细致、准确地查找问题的原因。因此还需要建立两极信号系统,如图4所示:

图4 两级信号处理系统

为了使警度能以信号的形式显示,可以给警度的5个级别分别配以5种颜色和长短不一的警铃声。按5种颜色依次地分出5个灯区,即蓝灯区、绿灯区、黄灯区、红灯区、双红灯区,分别对应于很安全、较安全、一般、较危险和很危险5个警度。当综合评价值由低向高跨越警度区临界点时,系统发出相应长度的警铃声作为警报。为此,又需建立信号识别系统,如图5所示:

图5 信号识别系统

最后,可以初步设计出整个社会治安预警系统的计算机程度框图,用C语言编制社会治安预警系统的程度。

由于各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环境不同,社会公众对治安状态的社会期望不同,刑事犯罪的特点不同等,因此,在社会治安预警系统的设计中,必须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以此为参考,因地制宜,对社会治安预警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模型的权数设置等进行适应调整,以便科学地反映本地区刑事犯罪现象的变化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作出准确地预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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