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生资助概况对我国的启示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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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开展助学金融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能为我国助学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美国助学金融体系的构成

美国拥有世界上发育最成熟、覆盖面最广的助学金融体系。

美国助学金融主要包括四类:奖学金(Scholarships)、补助金(Grants)、勤工助学金(Workstudy)和助学贷款(Loans)。

奖学金属于赠予性质的金融资助,一般授予那些成绩优秀的学生、运动员或从事特殊专业学习的学生,授予条件有时还包括种族背景、宗教信仰和兴趣爱好等。学生可以从多渠道申请获得奖学金,如所在的州、学校、大公司、社区组织和自治团体,甚至宗教组织。

补助金也是一种赠予性质的金融资助。由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的补助金包括联邦佩尔补助金(Federal Pell Grant,简称FPG)和联邦补充教育机会补助金(Federal Supplemental Education Opportunity Grant,简称FSEOG)。FPG用于资助那些进入高等院校尚未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本科生,美国教育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计算出预期家庭教育负担(Expected Family Contribution,简称EFC),然后判断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此项补助金,补助金额由申请人的EFC和入学费用决定。FSEOG则用于满足本科生额外的金融需要,资助对象一般是那些已经获得FPG且EFC最低的学生,不能保证所有符合FPG申请条件的学生都能获得FSEOG。

勤工助学金是由联邦政府向进入高校学习且具有金融需要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工作机会,使这些学生通过工作挣取需要支付的教育费用。勤工助学计划一般鼓励学生从事社区服务工作或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工作的工资至少必须达到美国最低工资标准,高出部分由工作种类和技能要求决定。如果一些学校与私人营利机构达成用人协议,则必须确保这些机构提供的工作机会与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所学专业高度相关。另一项重要规定是,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计划获取的工资收入不得超过联邦政府规定的勤工助学金额度。

助学贷款是美国助学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助学贷款大致包括三类七种。

(一)联邦伯金斯贷款(Federal Perkins Loan,简称FPL)

联邦伯金斯贷款,是一种向有金融需要的本科生或研究生提供的低利率(利率一般固定为5%)长期贷款。贷款方为学校,贷款发放和归还均由学校控制管理,贷款资金则由联邦政府按比例直接拨付给各所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每年贷款最高金额分别为4000美元和6000美元,在整个本科阶段和研究生阶段最高贷款金额不能超过20000美元和40000美元。只要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FPL不收取额外的贷款费用。借款人在毕业离校或中途辍学后有9个月还款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必须在十年内还清贷款。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借款人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得暂缓支付或贷款展期,每次展期不能超过一年。

(二)联邦家庭教育贷款(Federal FamilyEducation Loan,简称FFEL)

联邦家庭教育贷款包括:联邦斯塔福德贷款(FFEL Stafford Loan)、联邦父母贷款(FFEL PLUSLoan)和联邦合并贷款(FFEL Consolidation Loan)三种。FFEL的最大特征就是贷款人为私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贷协会等。联邦斯塔福德贷款在美国是最常见的一种助学贷款形式,分为贴息贷款(Subsidized Loan)和非贴息贷款(UnsubsidizedLoan)两种,贷款限额见表1:[1]

表1 贷款限额

联邦父母贷款是一种贷给大学本科生父母用于支付其子女教育费用的贷款形式,前提是父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联邦合并贷款能专门为助学贷款借款人设计还款计划,将多项助学贷款合并为一项贷款。采用合并贷款之后,借款人即使在不同金融机构有不同的还款计划,每月仍然只需支付一次。

(三)联邦直接学生贷款(Federal Direct StudentLoan,简称FDSL)

联邦直接学生贷款包括:直接斯塔福德贷款(Direct Stafford Loan)、直接父母贷款(Direct PLUSLoan)和直接合并贷款(Direct Consolidation Loan)三种。FDSL与FFEL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由联邦政府直接向学生或学生父母发放贷款,后者的贷款人为私人金融机构。FDSL协议一旦签订,从款项发放到最终归还的全过程都由美国教育部直接贷款服务中心监督管理。除此之外,FDSL与FFEL都包括三种贷款类型,且每种贷款在限额、利率及还款条件方面都基本相同。

二、美国助学金融的申请与归还

美国大学生在满足若干基本条件之后,都可以在线完成联邦学生资助自由申请(Free Application forFederal Student Aid,简称FAFSA)。教育部将根据申请人在FAFSA提供的个人和家庭信息计算出预期家庭教育负担(Expected Family Contribution,简称EFC)。用来计算EFC的公式由国会以法律形式制定,以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为基础衡量家庭的教育费用承受能力。如果申请人EFC低于某一标准,就有资格获得联邦佩尔补助金,而对于其他助学金融项目则没有明确的最高EFC限制。EFC还可用于计算申请人的金融需要,即申请人入学费用与EFC之差,一般还要剔除掉预期将获得的其他金融资助。金融需要指标在许多助学贷款项目中构成所能申请到贷款的上限。在申请联邦学生资助时,教育部可以根据申请人对某些问题的回答判断其是否取得经济独立。如果申请人已经经济独立,其金融资助标准一般要高于经济非独立的学生。在学生完成申请之后两周内,教育部将向申请人发送学生资助报告(Student Aid Report,简称SAR),报告中会列出申请人在线提供的信息、经计算得到的EFC及用于计算的数据。如果申请人在阅读SAR时发现错误或纰漏,应及时与教育部联系并做出修正。

美国助学金融项目中只有助学贷款存在归还问题。美国助学贷款的归还具有期限长、安排灵活和约束力强的特点。

从期限来看,一般规定在学生毕业离校或收到最后一笔款项之后开始还款,期限通常为十年,如果考虑到有时存在还款宽限期、暂缓支付和贷款展期等因素,实际上还款期限都在十年以上。

从还款安排来看,一般有四种还款计划可供借款人选择:(1)标准还款计划(Standard RepaymentPlan),要求借款人每月支付固定金额的本息,还款期限不超过十年,具体还款时间长短取决于贷款金额和每月支付额;(2)扩展还款计划(Extended Repayment Plan),可以将还款期限延长为12至30年,每月还款额要低于标准还款计划,但所支付的利息总额则高于标准还款计划;(3)渐进还款计划(Graduated Repayment Plan),每月支付额每两年递增一次,最低时为标准还款计划每月还款额的50%,最高时则达到标准还款计划每月还款额的150%,还款期限一般在12年到30年之间,因而支付的利息总额也比标准还款计划高;(4)随收入调整型还款计划(Income Contingent Repayment Plan),根据借款人年收入、家庭规模和贷款金额决定月还款额,随着收入的上升或下降,月还款额也相应上升或下降。在25年后,剩余部分债务将被豁免,但借款人必须就被豁免债务缴税。

从还款约束力来看,一旦借款人违约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借款机构(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学校和商业金融机构)将采取一切措施弥补资金损失,具体包括:(1)向国家征信局通报借款人的违约情况,从而长期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使得违约人今后要向银行借款购买住房或汽车变得非常困难;(2)美国教育部可能要求国家税务局扣留向违约人返还的个人所得税或要求用人单位减少对违约人支付的工资用于弥补所欠贷款本息;(3)违约人如果重返学校学习,将申请不到任何联邦学生资助;(4)对违约人实行法律制裁。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助学金融目前处于起步阶段,诸多方面都不完善,因此,认真借鉴美国在开展助学金融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变得尤为重要。总的来说,从上面介绍的美国助学金融概况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要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助学金融综合体系

我国近年来比较重视助学贷款的发展,却忽视培育多层次的助学金融体系,尤其缺乏从助学金融的高度全盘考虑贫困学生资助问题的意识。我国的国家奖学金计划从今年开始正式启动,这标志着在发展多层次助学金融体系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仍做得很不够,也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

此外,单就助学贷款而言,也迫切需要打破形式单一的格局,努力发展多种贷款形式,既要有通过教育部独立运转政策性贷款,也要有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贷款;既要有贴息或免息贷款,又要有非贴息贷款;既要有对学生开展的贷款,又要有对学生家长甚至符合条件的亲戚朋友开展的贷款;既要有以金融需要为基础的贷款,又要有不以金融需要为基础的贷款。尽管要在短期内发展出多种助学贷款形式仍然存在诸多困难,但应当以此作为努力的方向,这同时也是化解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可行途径。

(二)进一步发挥国家在发展助学金融中的作用

1.完善助学金融项目。国家应当将大部分精力和财力集中于奖学金、补助金和勤工助学金等助学金融项目的完善和培育。

2.国家直接参与助学贷款。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助学贷款的发放,例如美国的直接学生贷款是由联邦政府通过教育部发放的。我国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仿效美国开展这种独立于商业金融机构的助学贷款,这样既能减少贷款发放环节,提高管理效率,又能明确国家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发放助学贷款中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3.完善利息贷款的发放。国家通过提供利息补贴,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多种形式助学贷款。我国目前的助学贷款中只有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承担一半利息,还不存在美国那种完全由联邦政府贴息的助学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吸引力,抑制了商业银行开展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4.完善贷款制度建设。国家要致力于各种与助学贷款相关的制度建设,这是保证我国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的长远之计。为此,一是要加快建设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机制,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努力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评级系统。目前制约我国助学贷款发展的关键问题是无法对借款人形成强有力的还款约束,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策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一旦借款人违约,就在其信用档案中进行记录并相应调低其信用等级。这样,就会使违约人今后很难申请到消费贷款,甚至会对违约人的就业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助学金融机制

我国助学金融覆盖面明显小于美国,与教育费用相比,大学生所获得的各种金融资助额也显著低于美国,这既与我国助学金融体系不完善和不成熟有关,也与我国助学金融申请和管理体制不够科学合理有关。在我国,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申请过程极其繁琐,工作效率很低,另一方面,由于学校没有建立公开、透明的助学金融申请制度,许多奖学金、补助金以及勤工助学机会的分配都处于暗箱操作状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学校在助学金融从申请、管理到归还全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媒介作用,必须保证这一过程在严格制度化的环境中展开。为此,可以仿效美国在网上申请助学金融。可根据个人信息计算EFC,判断申请者经济独立性,加强学校在助学金融管理上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尽量减少随意性,进一步扩大助学金融的覆盖面。

(四)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将助学贷款作为消费贷款形式进行管理

从理论上讲,助学贷款应当成为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具有较大吸引力的一种贷款形式。因为:一是申请助学贷款的大学生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毕业之后也往往能找到比较理想的工作,还款有一定的保证,违约率应低于一般消费贷款;二是由于助学贷款期限一般较长,有助于金融机构开展其他消费贷款业务。但在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对发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主要因为这项贷款的违约风险过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2]但是由于国家与商业银行在发放助学贷款上的责任划分不明确,许多商业银行对助学贷款实际上是作为一种政策性贷款进行管理的。所以,当务之急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尽快转变观念,将助学贷款从一项“赔本买卖”培育成真正意义上的有利可图的消费贷款。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条件成熟时要对助学贷款的部分条件进行改进,使贷款条件更具灵活性,更能体现出“量身定做”的特点。例如,适度延长还款期限,引入暂缓支付和贷款展期机制,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设计多种可供选择的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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