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反思与展望:(1)20世纪下半叶我国民事诉讼法研究现状述评_法律论文

回顾、反思与展望:(1)20世纪下半叶我国民事诉讼法研究现状述评_法律论文

回顾、反思与展望(之一)——对二十世纪下半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之检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事诉讼论文,二十世纪论文,状况论文,我国论文,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导言

世纪之交,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体制大踏步迈进的历史性进程之中,与此同时,也日益面临着法制现代化的跨世纪使命。无庸置疑,被国外学者誉为“实用宪法”的程序法,其现代化自当为法制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其中,突出体现程序法精义的民事诉讼法的勃兴与发达,在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自然也就更加显得举足轻重。由于民事诉讼法的勃兴与发达同民事诉讼法学的兴旺与繁荣之间总是十分明显地呈现出一种相得益彰的互动关系,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民事诉讼法的发达在相当程度上必须得仰仗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然而,在我国,由于整个社会长期深受“重实体、轻程序”以及“重刑轻民”之传统理念的双重浸润,故直接导致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研究队伍、研究手法、研究成果等许多方面均明显地落后于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等相关兄弟学科,并且已经成为健全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而推动我国整个法制走向现代化的一个严重障碍。这种状况,显然是任何一个勇于面对现实的人都不会加以否认的。有鉴于此,每个致力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人都应当为繁荣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尽自己的一份责任。作为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的普通一员,笔者对本文的写作便是基于这一目的。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回顾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所走过的历程,并在对其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未来发展趋向作出尽可能科学的展望,以期能为繁荣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屈指算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已经蹒跚地跨过了将近五十个春秋。回顾其所走过的近五十年的历程,笔者认为,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基本上显现出这样一条脉胳,即它的每一次整体性飞跃,都是以民事诉讼法典的颁行为契机的。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共颁行过两部民事诉讼法典,即1982年的试行法和1991年的新民事诉讼法。基于此点认识,笔者在回顾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所走过的历程时,即是以这两部民事诉讼法典的颁行作为具体阶段划分的标识的。

一、回顾

(一)第一阶段(1949—1982)

1.1949年—1957年的起步阶段

应当承认,建国伊始,新生的人民政权即在百废待兴的历史条件下开始着手诉讼法制的建设。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以期在正式的诉讼法典公布施行以前,将其作为人民司法机关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之程序依据。由于这一草案刑、民不分,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于一体,加之其所设置的诉讼程序具有诸多不足之处,故其未能获得通过。但即便如此,由于该草案所提出的“根除反动司法机关压迫人民的、繁琐迟缓的、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序”这一原则要求的实际贯彻执行,故以旧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审判实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旧民事诉讼法学便随之而遭受到完全、彻底的批判。与此同时,出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的需要,在当时的诉讼领域中,各种刑事案件占据了突出的地位,而民事案件则比重较小,且其中又以离婚案件居多,因此当时的民事审判工作远未受到与刑事审判工作同等程度的重视。这样一种社会背景,自然也就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先天不足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育迟缓的重要原因之一。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受到当时国际政治形势的限制,我国与苏联之间便表现出一种近乎天然且十分强烈的“亲和性”,这就使得新中国尚处幼稚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一样,从一开始便直接展示出其全盘照搬的明显胎记。为数不多的学者们当时所做的全部工作不过就是翻译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介绍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此,以下两点即为明证:

第一,各高等法律院校虽然开设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但学生们所使用的教材却是未经任何改编而直接从苏联照搬过来的,不过是俄文教材的中文译本而已。课堂上所讲授的绝大部分内容自然也是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虽然其间也不时穿插介绍一些涉及我国情况的内容,但也仅是限于当时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浅表层面,而且其目的亦在于印证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合理性,因而完全谈不上有什么自己独立的理论体系和理论深度。

第二,从当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状况来看,且不说没有出版过一本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就连公开发表在报刊杂志上的民事诉讼法学的专业论文也少得可怜,可谓是凤毛麟角,而且它们的学术质量亦普遍较低。在当时,学者们大都乐此不疲地将几乎所有的精力倾注于移译、介绍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上,故以顾尔维奇的诉权理论和维辛斯基的证据理论为基干的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便在此种背景之下被我国的学者们所接受,并深深地根植于脑海之中,进而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至今未能彻底摆脱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窠臼的直接原因。诚然,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吸收、借鉴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无可厚非,但对苏联民事诉讼法学全盘照搬并加以“生吞活剥”的作法,无疑使得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从一开始就脱离了中国的实际而陷入了窘困之境。

与此同时,由于当时的民事审判工作基本上仍在因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一套老作法而未能针对已经发生变化的客观实际建立起一套适宜的新规范,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在当时,由于一味强调并片面理解“走群众路线”的指导方针,我国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普遍采取了“依靠群众办案”的偏颇作法,不仅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群众对案件性质、事实认定乃至适用法律的意见已经构成民事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法院甚至走向了极端,其表现为:当民事案件审结后,法院还要去搜集当地群众的意见,遇有群众意见与裁判结果相左的情况时,则以群众的意见为准并据此推翻原来的裁判结果。如此一来,审判权实际上被架空,其行使亦无疑被虚化,不仅完全丧失了应有的权威,更谈不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观之,在当时这样一种社会背景条件下,要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学,无异于痴人说梦。

或许是由于审判机关因自身所处地位之尴尬而逐步意识到了上述现象的危害,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讼法一时还不可能被制订出来,故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于1956年10月起草并印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依今天的标准来衡量,这份总结或许连司法解释的形式要件也不具备,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它却的的确确是一份比较系统、全面且具有相当约束力的有关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它把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那部分行之有效的实际作法加以归纳并提炼成为一般性的程序要求,因此对于规范审判活动、矫正审判行为、保证办案质量、防止裁判偏差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随后,根据《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57年草拟了《民事案件审判程序》,共计84条,其内容与总结基本相同。在此种背景之下,学者们开始直视中国的实际,他们试图通过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建国以来司法工作的经验,以便在此基础上,逐步创建起我国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学。但是,这种努力刚刚起步,便因“反右倾”斗争的扩大化而被扼杀在襁褓之中。至此,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们力图创建新中国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良好愿望便在政治运动的猛烈冲击下迅速地化为泡影。

2.1957年—1978年的停滞阶段

随着1957年“反右倾”斗争的扩大化以及其后接踵而至的政治运动的反复冲击,新中国本来就颇受冷遇的法学便彻底地丧失了自己的独立地位而沦为政治学的附庸。原本不多的几所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大部分被停办;原来所开设的法律专业课程基本上被具有浓重时代色彩的政治理论课所取而代之;当时仅有的几家法学刊物如《政法研究》、《政法译丛》、《法学》等亦在创刊不久之后便被迫停刊。十年“动乱”期间,“左”的思潮更是被近乎疯狂地发展到了极致,法律虚无主义蔓延于整个社会。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阶段的前期,虽然也出现过短暂的经济建设高潮,但由于其基本上不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理智行为的产物,所以并未因此而对处于全面停滞状态的我国法学的复苏起到丝毫的促进作用,更谈不上给历来叨陪末座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带来任何生机。

不过,与民事诉讼法学在这一阶段所处的停滞状态不同的是,直到“文革”开始以前为止,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仍在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着,并开始受到某种程度的重视。根据1962年10月全国第六次司法会议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63年7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在会后所提出的《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正稿)》当中,正式确立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并将其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来加以强调,同时明确要求:“为了把案件处理的正确及时,必须全面地认真地贯彻这一方针”。196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在向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针对民事审判工作,又提出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这样一来,如果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在当时虽然处于停滞状态但毕竟尚未完全“窒息”的话,那么“十六字”方针实际上几乎也就成了可供其加以“研究”的全部内容。

3.1978年—1982年的复苏阶段

“十年动乱”结束后,随着高考制度的恢复,顺应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自1978年春天起,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事业亦步入了持续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陆续复办和新办,并先后招生,且规模不断扩大,数量逐年增加;在课程设置中,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基本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而被纳入了教学计划;专以民事诉讼法学作为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亦开始起步。所有这一切,都为日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全国各条战线陆续进行了拨乱反正,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立法工作亦被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中断多年的民事诉讼立法工作即在此种背景条件下得到恢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当时仍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商品经济很不发达,故制定一部系统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典的条件与时机尚不成熟。但是,基于规范民事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却迫切要求先行制定一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这不仅成为学者们当时的共识,而且也是审判机关自愿的愿望。197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会期长达17天之久的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于次年2 月印发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案件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调查案情和采取保全措施、调解、开庭审理、裁判、上诉、执行、申诉与再审、回访、案卷归档共11个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供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试行。其实,这一规定的印发与试行也是为随后开始进行的民事诉讼立法活动所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之一,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

1979年9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开始草拟民事诉讼法。经过两年零六个月的反复酝酿、修改,其间先后三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讨论,反复征求各方意见,至1982年3月8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新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终获通过,并于同年10 月1日起开始试行。以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这部民事诉讼法典虽非“正式施行”而仅为“试行”,且其不论是在立法的技术与风格方面还是在法典本身的体系结构与内容安排方面均存在不少缺憾,故而折射出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普遍存在的“立法幼稚症”。但即便如此,其在以后一段时间内,对于法院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所能起到的规范作用,却是此前任何一部非法典化的程序规范所根本无法比拟的。因此,它不仅是当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成就,而且对于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来讲,更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完全可以说,正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紧迫需要推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重新起步。而当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也就是介绍、普及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常识,为民事诉讼法典的出台作舆论上的准备。从当时所发表的数量非常有限的民事诉讼法学论文以及屈指可数的介绍民事诉讼基本知识的普及读本来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点显然仅被置于对以往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加以总结并从理论上加以提升的单一层面,而对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及如何为其提供尽可能完备的程序保障这一民事诉讼的另一重要层面则明显缺乏应有的重视。这种研究对象上的偏差与错位,使得尚处复苏阶段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工作从一开始就显得有点本末倒置,并且为日后有相当多的人片面认为民事诉讼法仅仅是法院办案的操作规程这一“病枝”的长成埋下了“祸根”。这固然是由当时迫切需要一部用以规范民事审判工作且具有立法性质的程序规范这一客观情况所决定的,故此不乏历史的必然性。但问题在于,如此一来,却使得直到今天为止仍需要耗费相当多的精力与时间为民事诉讼法“正名”,以还其“本来面目”,这恐怕是当时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们所始料不及的。正是由于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及如何为其提供尽可能完备的程序保障等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因而使得这一时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未能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展开研究,学术水平普遍较低,在研究风格与研究手法上均乏善可陈。但无论如何,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在这一时期已开始步入正轨。

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起步阶段相比,那种对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全盘照搬并加以“生吞活剥”的原有作法在这一阶段已不复存在。但客观地讲,这一情况的改变,并非是由于我国学者理智思考与科学选择的结果,而是由于中、苏两国之间原来的盟友关系在这一阶段到来以前即已全面恶化的必然产物。当然,这一情况的改变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自此就彻底地摆脱了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的窠臼。

此外,有必要提及的是,在这一阶段的后期,为了适应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民诉组与北京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民诉组合编了一套《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共计三辑七个分册,由法律出版社于1981年8 月精装出版。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使这套参考资料被限定在内部发行,这在今天看来不免使人感到难以理解,但因其收集、整理和汇编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苏区、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和建国以后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有关民事诉讼法方面的资料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和若干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分解资料,且其中有不少是珍贵的历史文献,有些内容对该套参考资料出版时的民事诉讼实践仍有指导意义,因此可以说,它的编辑与出版、发行为此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工作奠定了一个较好的资料基础。与此同时,先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和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分别编印的《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上)、(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教学案例》以及《民事诉讼参考资料》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它们对于各该单位乃至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的辅助作用。

(二)第二阶段(1982—1991)

1.1982年—1991年的阐释民事诉讼法(试行)阶段

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刚刚走出“法律虚无主义”的阴影,公民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法律知识亦非常贫乏。为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法学工作者担负起了艰巨的“普法”任务。作为此项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普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常识也就成为当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的主要任务。在此背景下,一批旨在宣传、介绍民事诉讼法(试行)基本知识的普及读本与小册子相继出版,并成为“普法”的基本材料。

为了适应高等法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有关部门和法学界的关怀和支持下,法学教材编辑部约请了部分专家、学者,编写了一套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供高等院校各法律专业选用或参考。由柴发邦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即是这套教材中的一本。这本教材自1983年7月初版以来,于1986 年修订更名为《民事诉讼法学》,后又于1991年根据经修改重颁的民事诉讼法作了第二次修订,并易名为《民事诉讼法学新编》。作为全国统编教材,它基本上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当时的最新研究成果及整体水平。这一时期,除了组织编写、出版统编教材之外,一些高等政法院校乃至学者个人也编写、出版了自己的教材或论著,且其中也不乏独到之处,但从总体上来讲,不论是在体系结构上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它们均未能够超出统编教材的研究水准。再者,各高等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在这一时期亦继续编印一批与民事诉讼法学的教材配套使用的教学参考资料,其中,由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于1984年9月编印的《民事诉讼法文选》第一辑上、 中、下三册,汇辑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前后至该套文选编印时为止发表于国内报刊杂志上的几乎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论文与普及性文章,从而不仅满足了该院的教学之需,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学者们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检索之便,故此值得一提。

鉴于当时我国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工作的师资力量奇缺与教学水平较低的实际状况,由司法部教育司出面组织,于1983年2月至6月,在西南政法学院举办了“司法部第三期全国法律专业(民法、民诉法)师资进修班”,聘请了当时国内一流的专家、学者前去授课、讲学,培训出一批为数不算太少的合格师资。他们日后不仅均成为各该单位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骨干,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其所在单位该门课程(或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并至今仍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而勤奋地耕耘着。由此观之,此次师资进修班的举办,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今天与明天来说,实在是功不可没!

1984年9月,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出版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书中共收录了民事诉讼法专科条目49个,约10余万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水平。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1984年10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宣告成立,这是令我国诉讼法学工作者倍受鼓舞的一件大事。自此,我国的诉讼法学工作者便有了自己专门的学术组织,同时亦有了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讲坛和阵地。在当年的诉讼法学研究会成立期间,同时还举行了学术年会,年会的主题是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诉讼法学,这表明我国的诉讼法学研究者已经开始认识到创建自己的诉讼法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围绕这一主题,与会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对本学科领域范围内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新观点,研究了一些新情况、新课题。在他们向年会所提交的论文中,共有5 篇被收入随后交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编辑出版的《诉讼法学论丛》(1985年年刊),进而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出它们的学术价值与学术影响力。此后,诉讼法学研究会每年都定期举行学术年会。毫无疑问,作为拟订研究计划、提出研究课题、荟萃科研成果、检阅学术队伍的一种重要形式,年会以其特有的交流、导向与组织功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从当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所反映的情况分析来看,这一阶段民事诉讼法学的突出特点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以民事诉讼法(试行)为依据,对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民事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与程序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阐释,但却未能以更宽阔的视野,在更高的层次上,对民事诉讼法作更深入的研究。开拓性的研究更是无从谈起。虽也偶有学者论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及诉权等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然而由于仍以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为范式,故此不过泛泛而谈而缺乏创见。

应当指出,就科研资料的积累这一基础性工作而言,这一时期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可以说是受益匪浅的。这不仅表现为有不少台湾地区学者的民事诉讼法学著述被先后介绍进来,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出版社继此前一个阶段翻译出版了《经互会成员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书之后,又在这一阶段陆续翻译出版了《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美国民事诉讼》、《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苏维埃民事诉讼》等相当一批在当时弥足珍贵的图书资料。直到现在为止,这些资料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1985年—1991年的初步深化阶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此一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益冲突在主体、内容以及广度和深度等方面均已大异于先前。在此背景下,民事诉讼法(试行)所规定的用以解决利益冲突的诉讼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实际,且其弊端日益显露。与此同时,由于以《民法通则》为基干的民商事实体法的相继颁行,客观上也要求民事诉讼法(试行)增加相应的程序规定。于是,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也就渐渐成为专家、学者以及司法实际工作者的共识,而完善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点所在,便是要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一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基本上就是围绕着这个主题展开的。学者们当时集中探讨的问题有:诉讼主体问题(含非法人团体、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等具体问题);管辖问题;调解问题(主要是“着重调解”原则之存废问题);举证责任问题(包括举证责任的概念、性质及其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之相互关系等具体问题);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问题(包括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方式及其诉讼地位等具体问题);撤诉问题(主要是撤诉的实质内容及其法律后果问题);反诉问题(含反诉的概念、性质、条件以及其与本诉的相互关系等具体问题);特别程序问题;民事执行问题(主要涉及执行难的成因分析与对策探讨等问题)。

由于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修订客观上需要系统地、全方位地检讨现行法律的所有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它们的存废与否以及应当加以补充、完善的具体内容,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就逐步地拓展到了民事诉讼领域的各个方面。 其中, 有相当一部分研究成果被日后于1991年4月9日颁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典所吸纳。譬如对民事诉讼法功能的再认识即为典型之例证。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曾普遍地将民事诉讼法仅仅看成是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故而明显忽视了其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功能。对此,当时有不少学者撰文认为应对民事诉讼法的功能予以重新认识。他们提出:民事诉讼法不仅是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同时也是当事人等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规范。因而在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不但应有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的内容,而且要有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明确规定,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对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这一研究成果后被立法机关所采纳,表现为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作为其首要任务,并在具体的制度与程序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由柴发邦主编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的《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一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的重点科研项目之一,是这一时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集大成者。该书是作者在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并征求实际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积极思考、探索与多次设计论证的结晶。该书不仅从法哲学的高度认真探讨了体制改革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相互关系与一般途径,而且富有见地地设计出了完善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与程序的理论方案。因此,完全可以说,这项研究成果代表了当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最高研究水平。

这一时期,由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70余位专家、学者辛勤翻译并由光明日报出版社于1988年8月出版了《牛津法律大辞典》。 这本辞典虽然并非民事诉讼法学的专科工具书,但因其中涉及民事诉讼法范围的条目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故其仍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提供了可贵的参考资料。 稍后, 由柴发邦主编并由四川人民出版社于1989年出版了《诉讼法大辞典》。该辞典所选收之辞条基本上囊括了诉讼法领域的各个方面,特别是本着“古为今用”与“洋为中用”的原则尽可能地介绍了中外诉讼史以及外国现行诉讼制度方面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因此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促进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乃至繁荣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均有积极的作用。

在教材编写方面,这一阶段值得提及的共有两本,即由西北政法学院吴明童主编并由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89年出版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和由西南政法学院常怡主编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0年出版的《民事诉讼法学新论》。在这两本书中,作者均跳出了以往的教材在基本内容上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现有规定亦步亦趋的老框框,力图总结我国近几年来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变化,反映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科研成果,并通过导入外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对我国的某些民事诉讼制度及诉讼程序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在此不能不提的是,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在这一阶段的前期与中期陆续翻译编印了包括苏联和东欧各国以及西方数国在内的10余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材与论著,它们虽然均未能够公开出版,但毕竟又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放眼看世界”打开了一扇不算太窄的“窗口”。

同前一个阶段相比,此时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显然已开始走出对现行民事诉讼立法进行简单诠解的阶段,学者们关注更多的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冲突状况对其自身解决机制的客观需要。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便开始转向渐具开拓性的初步深化阶段。不过从总体上来讲,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学基本上仍然停留于侧重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的层面。在研究的手法上,经验性的直感判断较多,而制度分析中理性认识的成份与深度则仍显不足。如果说处于创立或恢复民事诉讼制度的初始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是阐释民事诉讼法和普及民事诉讼法律基本知识的话,那么,当这一任务已经完成并进入到完善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后续阶段时,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使命则在于系统地研究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基本理念,并据此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重新进行评价。但可惜的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在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这一重大课题时,却基本上忽略了这一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明显的缺憾。当然,应当加以客观指出的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在将他们的绝大部分精力用于完善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这一重大课题的研究时,并没有完全忘记对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探讨,故而时有涉及诉、诉权、诉讼标的等基础理论问题的专论见诸各种法学期刊,但是从它们的内容来看,不论就广度而论还是就深度而言,仍然差强人意,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突破。

在对外学术交流方面,有两次活动值得一提。其一,1987年8 月23日至28日,我国派团参加了由国际诉讼法协会、荷兰诉讼法协会及荷兰乌德勒支大学法学院联合组织召开的第八届世界诉讼法大会。这次大会的主题是“司法与效率”。会议期间,各国与会者就当前各国民事诉讼中办案效率普遍不高和存在的各种弊病、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针对法院积案过多的问题,提出了不少解决方案,我国代表亦就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介绍了我国法院的应对措施。由于这是我国第一次派代表参加世界诉讼法大会,因此是颇具意义的。其二,1988年8月31 日至9月2日,中国法学会和国际诉讼法协会在北京联合举行了以“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主题的诉讼法发展趋势研讨会。来自比利时、联邦德国、丹麦以及我国的诉讼法专家、学者和法官、律师等5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就民事诉讼而言,与会者们集中就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民事司法的独立性以及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这样三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毫无疑问,这样的学术交流活动显然能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与繁荣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在学科队伍建设方面,民事诉讼法学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学科队伍有所发展。至1991年,全国已有6 个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1 个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中国政法大学)。这些学位授予点为培养高层次的民事诉讼法学专门人才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三)第三阶段(1991年——)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对于此前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而言,新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作了重大的修改与补充,进一步适应了改革开放与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同时也进一步便利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

以新民事诉讼法的颁行为契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又开始了新一轮的阐释民事诉讼法的工作。一段时间内,发表在各家法学期刊上的民事诉讼法学论文几乎清一色的是以新民事诉讼法为基准而对其补充、完善的原则、制度与程序所进行的诠解。不过,这股新的诠释潮在持续了不到两年的较短时间之后,便随着1992年底我国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而逐步消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开始将他们的研究视野转到审视、检讨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这一更高研究层面上来。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冲突从内容到形式均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冲突迥然相异,而两种异质的经济模式下利益冲突之间的根本差异必然要求用以解决利益冲突的诉讼机制随之实行根本性的变革。颁行于过渡时期的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较之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而言,已经在诸多具体的原则、制度与程序方面有了不小的突破,但它们二者一脉相承的诉讼结构却使得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制度很难从整体上契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的内在需要。于是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便开始放弃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歌功颂德”式的阐释,同时也不再拘泥于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简单地进行逻辑实证分析,而是从诉讼结构的全新角度入手,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作较深层次的剖析,这完全是顺理成章之举。而对民事诉讼结构(民事诉讼模式)所进行的理性探索必然在诉讼实践中触及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方式以及具体措施等一系列实际问题。1994年7月6日至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太原召开了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集中探讨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问题。这样,起始于八十年代末期但已在诉讼理论界沉寂数年的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探讨即开始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另一个热门研究课题。实际上,民事诉讼模式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真正形成为热点的两个研究课题,故而有必要多用些笔墨以对近几年来学术界关于这两个问题所作探讨的主要观点作一番归纳。

1.关于民事诉讼模式问题

(1)关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 在模式是一种对基本关系的宏观、抽象概括这一点上,学者们基本已达成共识,但在民事诉讼模式的具体表述上仍然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模式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素以及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有人则认为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2)关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学者们一般都认为民事诉讼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有人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继承了我国历史上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成份,保持并发扬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适应了当前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对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吸收、借鉴了国外民事诉讼制度的成功经验,因此,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大致符合我国国情和基本可行的。现在需要做的事情应是进一步促进、完善民事诉讼的公正性、效率性和民主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模式基本上属于相对职权主义,不适应我国迅速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求,故应作较大的变动或者说根本的转变。改革的目标应是由相对职权主义转换为相对当事人主义;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是诉讼证据制度,即实行完全的当事人举证制度。〔1〕

2.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

(1)关于改革的整体思路与目标。有的学者认为,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整体思路应是在正确认识和充分尊重审判规律的前提下,调整审判的权责结构,提高审判的公开化与民主化的程度,改进庭审操作方式和技能。从本质上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千方百计地逐步提高其民主水平,弱化人治,强化法治,充分调动和发挥诉讼当事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减少干预,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尽可能实现完全意义上与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审判。

(2)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学者们认为,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五个方面:第一,由会议中心型向裁判中心型转变,以提高民事审判的效率;第二,由职权保障型向权利保障型转变,以强化诉讼的公正性和民主性;第三,由自由裁量型向规范裁量型转变,以防止法官在诉讼中滥用职权;第四,由先定后审型向先审后定型转变,以真正落实辩论原则,防止辩论的形式化和空洞化;第五,由“黑箱操作型”向“公平操作型”转变,实现这一转变的具体方式是尽可能地将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加以公开,以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民主。〔2〕

(3)关于法院调解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学者们认为, 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偏重调解的传统审判方式的负效应越来越明显,故此改革法院调解制度已是势在必行。首先,要在审判实践中更多地采用判决的结案方式;其次,要对法院调解制度加以完善,其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在现行的调审结合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另一种是将调解过程与审判过程分离开来,即由法院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采取区别于审判程序的法院调解程序。〔3〕

学者们在热衷于对民事诉讼模式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这两个热点问题进行探讨的同时,还开始了对既判力等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这一情况向人们昭示出:民事诉讼法学并非仅仅是一种关于具体操作程序和行为规则的实用性知识,而是一门具有诸多深刻理论问题的法学学科。对既判力问题的探讨,始于1995年,其后又有新的进展,目前正处于逐步深化的渐进阶段。概而言之,我国学者对既判力问题的探讨主要涉及到既判力的本质、具有既判力的裁判种类、既判力的效果及其运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诸方面。

可喜的是,在这一时期,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向传统的证明要求大胆地提出了质疑和挑战,从而充分地显示出他们可贵的开拓精神与可敬的理论勇气。一些学者主张摒弃我国传统诉讼证据理论中的一元化证明要求,他们认为将“客观真实”作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共同证明要求,明显忽视了这两类诉讼在本质属性上的重大差异,甚至是无视法律对这两种诉讼证明要求的不同规定,这不仅在理论上是有害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亦难以付诸实施。有的学者从“客观真实”只能是民事诉讼证明要求的理想化标准这一基本认识出发,认为民事诉讼所应遵循的是“法律真实”的现实证明要求。因此,在一方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另一方当事人时,法院就得在裁判中认定这一事实,此即所谓高度盖然性原则。学者们认为,确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既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又可消除诸多案件中真假难辨的“混沌”状态,从而大幅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还继续对民事诉讼的一些具体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探讨,这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来讲,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且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显而易见,这一时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迄今为止科研成果最为丰厚的时期。一批颇有学术价值的教科书、专著相继出版。仅在权威法学期刊与核心法学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即达数百篇之多,不仅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而且质量亦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法学部分)从1996年开始就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单独成册发行并自1997年起由原来的双月刊改为月刊之举,即从某种意义上印证了这一情况的客观存在。

在教材方面,由河南大学章武生主编并由法律出版社于1993年出版的《民事诉讼法新论》一书,用相当的篇幅对中外民事诉讼制度作了比较研究,吸收了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并就适应市场经济建立与发展的需要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故此值得一提。

在专著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3年组织撰写出版了一套“民事诉讼法学专著丛书”,其中包括安徽省行政学院李浩所著的《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强义所著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陈桂明所著的《仲裁法论》以及西南政法学院张卫平所著的《破产程序导论》。这套丛书的作者均为近年来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崭露头角的中青年学者。在这些著作中,作者力求通过广泛地比较,在鉴别和吸收国内外科研成果、博采众长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国情,对各个专题作了全景式的、较为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开拓意义。与此同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广兴等编著并由法律出版社于1993年出版的《大陆与港台民事诉讼制度》以及由厦门大学薛景元主编并由厦门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的《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诉讼法》等著作的问世,表明学者们已开始将研究的触角敏感地伸向大陆与港台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这一全新的领域。此外,由西南政法学院张卫平所著并由成都出版社于1993年出版的《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引论》、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沈达明所著并分别由中信出版社和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下)》与《比较强制执行法初论》以及由中国政法大学白绿铉所著并由经济日报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的《美国民事诉讼法》等著作,较为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各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因缺少国外的信息资料而无法深入地进行比较研究的缺憾,同时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有必要提及的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所著并由法律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的《破产程序与破产实体制度比较研究》,不仅对于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具有现实的参考意义,而且也表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已日益重视比较手法的运用。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还有: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孙加瑞所著并由法律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的《强制执行实务研究》,该书针对民事执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对策探讨,并在理论上有一定的突破;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著并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的《改进民事审判方式实务与研究》,该书集中论述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些重要问题,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由中国政法大学陈桂明所著并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的《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该书着力研究了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途径,深入地探讨了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和民事诉讼实践中的许多重大问题,其独到的学术见解对于立法与司法均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由广东商学院张晋红所著并由法律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的《民事之诉研究》,该书无疑是构建我国民事之诉理论体系的一次可喜尝试,其中不乏真知灼见,而其探索意义更是超乎理论本身。〔4〕

在译著方面,此一时期,亦是新作颇多。比如,由日本香川大学法学部王亚新翻译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的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著之《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由中国政法大学白绿铉翻译并由法律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的日本学者兼子一和竹下守夫所著之《民事诉讼法(新版)》以及由王亚新和中山大学刘荣军翻译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的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所著之《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等书,即是其中的几本代表作。它们的翻译出版,无疑又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增添了可资利用的新资料。

从近几年民事诉讼法学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和发表的科研成果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已初步显露出了学术繁荣之吉兆。从总体上看,尽管就事论事的一般性著述仍居多数,但也不乏从诉讼结构等深层领域去探究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且具有一定创见的论文及专著。比较手法的较多运用,拓宽了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从而使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与前段时期相比,显然均已不可同日而语。虽然对民事诉讼理论的深入研究尚未形成全方位启动之整体气候,但也足以昭示出民事诉讼法学开始由注释法学向理论法学转变的可喜迹象。与此同时,我们仍需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固然已在近几年有所发展,但无论是在基本观念和考察视点上,还是在基本范畴、基本原则与制度建构上,同以前相比,实质上并未实现根本性的转变,有些甚至还是一脉相承,这种状况在相当程度上障碍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与走向真正的繁荣。

近几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界也开展了一些对外学术交流活动,比如,1995年4月,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竹下守夫教授应邀来华, 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讨论,加强了相互间的交流与了解。其后,竹下守夫教授于1996年被西南政法大学授予名誉教授,并于同年来西南政法大学访问、讲学。又如,1995年8月17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在第十四届亚太法协大会上作了题为《中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核心问题》的发言,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的关注。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队伍建设亦在这一时期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至1995年为止,全国已有十几个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此外,含民事诉讼法学专门研究方向在内的诉讼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也增加到三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各地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学院(系)继续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值得一提的是,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于1995年首次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专门人才的培养体制已日趋完善。

1997年,对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来讲,共有三件大事值得一记:

其一,为了促进诉讼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共同发展,促进各分支学科更好地在本专业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并便于各分支学科在本专业领域内进行活动,经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认真研究,并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决定在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之下正式分设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并由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兼顾行政诉讼法专业的学术活动事宜。此举显然有助于改善长期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研究领域内“重刑轻民”及两大分支学科严重失衡的状况,从而使民事诉讼法学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生存、发展空间。

其二,在深圳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1997年年会,将“诉讼法的作用与价值——兼研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作为首要议题,表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与作法受到了全面的冲击与挑战。以此为契机,相对于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等实体法学科来讲,民事诉讼法学亦将理直气壮地与其平等“对话”,并以自己独立的学科地位和特有的学科价值重新审视并调整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其三,为了奖励诉讼法学方面的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推动我国诉讼法学科研活动的进一步开展,提高中青年诉讼法学科研队伍的水平,受中国法学会的委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成功地举办了第二届全国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5 〕从获奖的情况来看,两大分支学科严重失衡的状况已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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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反思与展望:(1)20世纪下半叶我国民事诉讼法研究现状述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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