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论文_陈汉龙

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论文_陈汉龙

梅州市居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梅州市 514021

摘要:在建筑业快速发展而不很成熟的今天,法制教育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建设工程方面的经济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同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法官的参考依据,在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合法权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 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是: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是工程造价审核,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2.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3.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

例如《叶塘工业区1#厂房及宿舍楼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评估》项目,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对原告计算的未完工部分工程和已完工部分工程的工程造价,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2)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面积单价650元不合理,与成本价相差太大,对双方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争议。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此次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先按定额规定计算出合同约定整个工程需要做出的所有施工项目的工程总造价和实际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从而计算得出实际完成整个工程的比例,作为案件受理法官的参考依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也就是说采用二种方法分别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即一是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单位面积650元/m2)与实际完成整个工程的比例分摊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二是按定额(梅州市计价办法)计算的已完工部分的实际工程造价,最终采纳哪种方法计算的工程造价由受理法院裁定。对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有效性的确定属于司法审判权,是否有效由受理法院裁定。

由此可见,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1)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2)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明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3)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4)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4.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5.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必须运用司法审判权有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3)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4)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6.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的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造价业务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1)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称,鉴定内容;(2)委托事项、鉴定范围、鉴定人员;(3)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工程造价鉴定的技术方法及分析过程;(6)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有关说明;(7)附件:工程造价计算书、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及答复、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质资格证书等。

7.庭审质证。

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经法庭质证后,若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证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各界同仁要不断地掌握新标准、新方法,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鉴定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地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新问题,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同时不断改革和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便能够科学公正地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周燕 建筑工程全过程造价的控制措施研究经验谈[J] 山东建筑技术,2001(7)

[2] 石蓉 发挥工程造价咨询作用的几点建议[J] 中国市政工程,2003(5)

[3] 杨少锋 论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及管理[J] 价值工程,2015(9)

论文作者:陈汉龙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0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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