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李延寿南北史的规律性与不当缺失_刺史制度论文

论李延寿南北史的规律性与不当缺失_刺史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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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332(2002)02-0045-05

一、引言

关于李延寿的《南史》与《北史》有删削南北朝八书记述烦冗的功能问题,是长期以 来史学界所公认的事实。李延寿自己曾在其《北史·序传》中坦陈:他所修《南、北史 》,遵循了凡南北朝八书之“烦冗者,即删去之”的原则。力主史书贵在简炼的唐人刘 知几,虽在其《史通》的《浮辞篇》与《烦省篇》中批评了前代史书的烦琐现象,却独 不见其对《南、北史》的指责,等于他也承认了李延寿的说法。宋人欧阳修等的《新唐 书·李延寿传》,则第一次公开肯定《南、北史》有“颇有条理,删落酿辞”的优点。 随后有晁公武,在其《郡斋读书志》中,更进一步肯定《南、北史》有“删繁”之功。 清人赵翼在其《陔余丛考》卷8的《南北史原委》目中,更明确指出:《南、北史》“ 删去(八书)芜词,大概较原书事多而文省,询称良史”;他还在其《廿二史札记》中, 列举了《南、北史》删削八书的不少实例,得出了《南、北史》记事“简净,得史裁之 正矣”的结论。由此可见,《南、北史》的删削南北朝八书“烦冗”之功,已经形成了 共识。以致于除清人王鸣盛完全否定《南、北史》有删削“烦冗”之功的情况以外,几 乎无人指出《南、北史》的删削也有不妥之处者。直到中华书局出版标点本二十四史时 ,其编辑部的同志才在《南、北史》出版说明中,既肯定《南、北史》的删削烦冗之功 ,又指出其存在删削不当之处。其文曰:“八书保存史料较多较详,经过《南、北史》 的删节,篇幅仅及原书总和的二分之一,自然不免缺略。它所删掉的,在本纪中多属册 文、诏令,在列传中多属奏仪、文章。删节以后,叙事部分相对突出,读来比较醒目。 可是,也有删所不当删的地方,例如北魏李安世关于均田的奏疏,梁朝范缜关于神灭的 著名辨论,都是有关当时阶级关系和思想斗争的重要资料,《南、北史》一则摒弃不录 ,一则删存无几。在删节过程中,还有由于疏忽而造成的史实错误,甚至文气不接,辞 义晦涩。这些都是这两史在编篡上的缺点。”这段话,说得十分准确和公允,既排除了 王鸣盛的偏激,又指出了李延寿删削八书的不妥之处,包括不当删而删和因删削造成的 史实错误与词义不明。我把这三者称之为李延寿删削不当的三种类型:即不当删而删、 因删致疑、因删致误。这三种类型的删削不妥之处,虽然分散于《南、北史》的各个本 纪与列传中,需要作仔细的史实校勘、考订工作才能一一明白;但也存在集中出现的规 律性删削不当。这是《说明》所未曾指出的。如果我们能揭示出这种规律性删削的事实 ,不仅可以进一步证实《南、北史》确实存在删削不当之处和数量不少的事实,而且可 以补充《南、北史》的删削失当在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并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是我 写这篇短文的主要目的。

要判断《南、北史》删削八书时的当与不当,一条最根本的标准,就是要看所删是否 具有史料价值。所删并不影响八书史料价值者,即为删所当删;反之,即属于不当删而 删之列。所谓规律性的删削不当,是指八书中属于同一性质或内涵的有用史料,都被《 南、北史》无例外地或大部分予以删削的状况而言,这是一种带有倾向性的删削不当。 见于《南、北史》中的这种规律性或倾向性删削不当,谨按其在《北史》、《南史》中 的不同表现方面揭示如下。

二、关于《北史》规律性删削不当的表现形式

关于《北史》的规律性删削不当,约有如下几种表现:

第一,关于北魏政权前期在战争中掳获生口、马牛羊并以之赏赐官吏、将士的史料, 类皆予以删削。

在《魏书》中,不乏在战争过程中虏获生口、马牛羊并以之充赏赐的记载,在《魏书 》诸帝纪中尤多。如“虏获生口、马牛羊”若干、“俘虏生口及马牛羊数十万头”及“ 簿其珍宝畜产”等记载屡见不鲜;随后便是“班赏大臣各有差”、“班赏大臣将校各有 差”、“班赏功臣将士各有差”及“赐征还将士牛、马、奴婢各有差”等举措。基于这 些记载,不难看出北魏前期的统治者,扶植了大批官吏、将士成了大量私有牲畜的拥有 者与众多奴隶的拥有者,亦即成了大的私有牧场主和奴隶主。这既可以从此窥知北魏前 期畜牧业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来,也可以得知北魏前期奴隶与奴隶主数量的巨 大,从而有助于判明当时的社会生产状况和社会性质。因而这些史料,作为一个整体, 实为研究北魏前期重要的社会经济史料与政治史料,其史料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但是, 遗憾的是,《北史》把上述的有关史料,几乎毫无例外地予以删削,以致单凭《北史》 所载,就根本无法认识上述诸问题。因此,应当说这是《北史》删削不当造成的缺陷。 尽管这种规律性的删削本身没有给有关史实造成疑义或者错误,但因此而带来的危害甚 至比因删致疑与因删致误造成的具体问题损失更大,原因在于它带来的危害具有整体性 和普遍性。

第二,关于北魏前期边境少数民族起义、内属和内附问题史料的规律性删削不当。

在《魏书》中特别是在该书的诸帝纪中,屡见魏前期边境少数民族反抗北魏统治者的 起义,也不乏边境少数民族相率“内属”或“内附”的记载。通过这些记载,既可以看 出边境少数民族对北魏统治者的态度及其变化,也可以看出作为统治民族——拓跋族统 治其他少数民族的方式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更可以看出“内属”和“内附”的少数民族 的不同族属、数量及内徙地区,还可以比较“内属”与“内附”的区别,进而可以窥见 当时北方民族融合的程度与状况。因而,从整体来看,这一类史料也是相当重要的史料 。但是,李延寿的《北史》,对这类史料采取了除极个别被保留外绝大部份予以删削的 作法,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对上述诸问题的认识。如果不是有《魏书》存在,单凭《北史 》所载就无法探讨上述诸问题。因此,这种删削不能不是又一带规律性的删削不当。

第三,关于整个北朝四书中有关封爵食邑户数及“开国”字样的规律性删削不当。

我曾在《西魏、北周与东魏、北齐的封爵制探讨》及《从<北史>关于西魏、北周和东 魏、北齐封爵制的记载看<北史>的简略失当》等文中指出(均见《北朝研究》杂志,总 第四期与第八期):北魏的封爵制度,一般说来,在孝文帝太和改制之前,对于封爵制 的书写方式,只有封爵名称与等级,而无食邑户数,封爵名称之前也还冠“开国”字样 ,到了太和改制之后,才出现另一种情况与上述情况并存。这另一种情况是:受封者不 仅有所封爵名与等级,而且在封爵名称之后还缀以食户邑数;同时在封爵名称之前还冠 以“开国”二字,如“××开国公”、“××开国侯”等。食邑户数与“开国”二字, 或同时出现,或二者必居其一。这种关于封爵制的不同表述方式,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封 爵制:一、既无食邑户数与“开国”二字者,表示虚封;二、既有食邑户数又有“开国 ”二字者,表示实封。自太和改制之后,历北魏后期、东魏、西魏和北齐、北周,乃至 隋王朝的北朝四书,都是按上述两种不同的书写方式来区分虚封与实封的。因此,北朝 史书关于封爵制中的虚封与实封的不同表述方式是不容混淆的,更不容许随意删节,否 则,就会无法区分被封者的封爵究竟是虚封还是实封。但是,十分遗憾的是:《北史》 对北魏孝文帝改制以后直到隋代的封爵制书写方式,完全同改制以前一样,既不在封爵 名称之后缀以食邑户数,也不在封爵名称之前冠以“开国”二字,等于取消了北朝四书 用以区分虚封与实封的标志,从而使人单凭《北史》无法判明不少被封者的封爵是虚封 还是实封,以致产生了一个带有普遍性错误。因此,《北史》的这一规律性删削,实为 严重删削失当的表现之一。

第四,关于西魏、北周与东魏、北齐“别封”制度的规律性删削失当。

从北魏后期开始,在其封爵制度中出现了“别封”之制。随后的西魏、北周与东魏、 北齐,都实行了“别封”之制。因此,《魏书》、《周书》及《北齐书》,屡见关于“ 别封”的记载。所谓“别封”,一般来说是在受封者的本封、本爵之外的加封、重封。 “别封”的承受者可以是受封者本人,也可以是他们的亲属,但仍以前者为主。“别封 ”的封爵级别往往低于本封、本爵;它可以给受封者及其亲属带来食邑的经济实惠。总 之,北朝后期的“别封”之制是不容忽视的。有关这些情况,我已在《西魏、北周与东 魏、北齐的封爵探讨》一文中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此不赘述。但是,在《北史》中, 却把《魏书》、《周书》与《北齐书》中的有关“别封”的记载绝大部分予以删削不载 ,从而使得北朝后期的不少鲜卑勋贵通过“别封”之制而获得在本封、本爵之外的经济 实惠与政治优宠等状况被掩盖起来了。不管李延寿是出于什么原因而这么做,这种做法 所带来的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这也应当视为规律性删削失当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五,关于各种战争的经过、状况和传主历官情况的规律性删削失当。

在北朝的《魏书》、《周书》、《北齐书》及《隋书》中,有关各种战争的经过、状 况及传主历官情况的记述都是比较详细的。虽然因此带来了一定的烦琐,但事件的原委 与传主的职务升迁、变化比较明白。而《北史》对各种战争的经过与状况,绝大部分予 以删削;对传主历官情况,也大都以“累迁×××”官职代替所删职位的变化。这样作 的结果,不仅使许多战争、事件的情况不明,也使不少传主的官位变化无从查考,甚至 《北史》的许多因删致误和因删致疑之处,也直接导源于这样的的规律性删削。因此, 这种规律性的删削虽然不能说全部不当,但删削不当的成份是相当大的。

第六,关于东魏、北齐食干制度的规律性删削不当。

在《北齐书》中,屡见北齐官吏、将领食州干、食郡干和食县干的记载,而且与封爵 拥有者食邑制同时并存。这种情况,独见于《北齐书》。官吏、将领通过食干,可以获 得因食干多少而来的免役钱的私润。因此,我称这种制度为东魏、北齐时期所特有的“ 食干制度”,并曾写专文加以论述,此不赘述。(可参阅俚著《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 探讨》,1987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但是,在《北史》中,凡《北齐书》出现的“食干” 之文,除极个别仍被保留外,绝大部分都被删去。如《北齐书》的《段荣传附段深传》 、《段孝言传》、《斛律金传》、《斛律光传》、《斛律平传》、《薛孤延传》、《鞠 珍传》、《侯莫陈相传》、《厍狄回洛传》、《赵起传》、《王峻传》、《鲜于世荣传 》、《綦连猛传》、《元景安传》、《皮景和传》、《暴显传》、《卢潛传 》、《阳休之传》、《张景仁传》及《阳斐传》等,在《北齐书》均有食干的记载,而 在《北史》同人传中均删去了食干之文。因此,这也应是《北史》规律性删削的表现形 式之一。通过《北史》的这一规律性删削,直接掩盖了北齐时期普遍存在食干制度的事 实,若无《北齐书》可以佐证和稽考,岂不造成重要的史实空缺!因此,这一规律性删 削不当之处是昭然若揭的。

三、关于《南史》规律性删削不当的种种表现形式。

《南史》的规律性删削不当,约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起家官”规律性删削的不当。

在南朝的《宋书》、《南齐书》、《梁书》与《陈书》中,对士族入仕时的最初官职 往往有明确记载,而且有“起家官”的专门名称。究其原因,在于“起家官”问题,是 门阀制度下士族入仕时的始任官职,必须同中正官对士族所品评的品级相对应的问题。 即中正官对士族所评品级不同,“起家官”的级别高低也不一样。这是体现九品官人法 的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护门阀制度士族利益的政治工具。因而士族出仕的“起 家官”制度,是南朝政治生活中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正因为如此,南朝诸书对士族入 仕时的“起家官”问题,总是记载明确。但是,李延寿的《南史》,却忽视这个问题的 重要性,往往把传主的“起家官”予以删削。通过这一删削,不仅影响对传主的士族身 份的认识,也会影响对整个南朝门阀制度的了解。因此,《南史》的这一规律性删削, 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

第二,关于入传传主享年数字的规律性删削不当。

在南朝诸书中,对入传传主都有其于何帝何处何年卒及享年若干的记载。通过这些记 载,我们既可以推知每一传主生于何帝何年,也可考察不同阶层人物的年寿修短状况, 进而可以分析其造成原因和其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影响。表面上很简单的记 载,却是有用的社会史史料。但是,在《南史》中,所有南朝诸书中关于入传传主生卒 年月和享年几何等记载,几乎全部被删削,只云:“×卒”或“卒官”,从而使上述一 些认识都不可能实现。

第三,关于入传传主历官与战争情况的规律性删削不当。

在南朝诸书中,对每个入传传主的历官情况,都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对于一些重要战 争的过程,也有比较详细的记述。但是,这一切,在《南史》中也同在《北史》中一样 ,往往被删削。对于被删削的历官情况及职务变化,往往用“累迁××××”官一句代 之;对于中正官、大中正官等,删削尤多;对于将领的军功,往往略而不提。对于这些 情况,清代学者多有指出其删削不当者。因此,这无疑也是《南史》的规律性删削不当 的表现形式之一。

第四,关于受封者封爵食邑户数的规律性删削不当。

南朝的封爵制,一般都是有“国秩”的实封。故其表示形式往往在封爵名称与封爵等 级之后要缀以食邑户数,根据食邑户数的多少决定享受国秩的多少。例如同是封爵“县 男”,有的食邑五百户,有的却只食邑百户,反映出国秩享受方面的差别。但是,在《 南史》中,几乎所有被封者的食邑户数都被删削,於是被封者在享受“国秩”方面的差 别就被掩盖了。这自然也是规律性删削失当的表现之一。

第五,关于南朝统治者给官吏、将领赏赐奴婢、兵吏、扶侍、手力及钱物等史料的规 律性删削不当。

在南朝诸书中,屡见南朝统治者给官吏、将领、宗王赏赐奴婢、兵吏、扶侍、手力及 钱物等记载。通过这些史料,不仅可以看出南朝统治阶段的政策倾向,而且直接反映出 社会的阶级结构与阶级关系,更可明白当时社会财富的分配关系。但是,在《南史》中 ,所有这类型的史料虽然不能说完全被删削,被删削者确不在少数。对这类史料的每一 条来说,删去了虽无大碍,但大量出现这种删削时,就会造成相当大的不良影响,使人 单凭《南史》无法明白当时的阶级结构、阶级关系与社会财富分配状况。因此,这类删 削也应视为规律性的删削不当。

第六,关于南朝官吏、将领、宗王的官衔的规律性错删或误简。

这种类型的删削或简略,是《南史》中诸多规律性删削失当中最值得重视的一种,甚 至可以称之为规律性误删或误简。关于这一点,清人王鸣盛已作论证。他在《十七史商 榷》卷64《都督刺史》条中指出:在《南史》中,凡遇南朝诸书中的“都督某某几州诸 军事某州刺史”之文,“《南史》则但书某州刺史,而于其下添‘加都督’三字,或直 书某州都督刺史。”王氏认为:《南史》的这两种书法,都存在误删或误省之弊。接着 ,他进一步指出这种书法,有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因这种删削或者省略带来了疑惑。 因为南朝存在“凡都督或督二三州或有多至十余州者;又有于某州不全督,仅督其数郡 者。‘都’有会聚之意,各州郡皆所总统。今如《南史》两种书法,皆但书其本治,所 总统某州郡之数与名,皆不见叙,至下文忽露某州某部,突如其来,使观者眩惑。”这 是《南史》因误删或误省都督官衔而带来的疑问。二是由删削或简略官衔而混淆了各种 不同官职之间的差别与等级。王氏根据《宋书·百官志》所载职官情况,指出:晋世主 管诸军事者,有“督”、“监”、“都督”之分。由“督”进为“都督”是提升;由“ 监”进为“都督”也是提升。大抵“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 下。“督”、“监”、“都督”又有“使持节”、“持节”、“假持节”之别。“使持 节”可杀二千石以下官吏,“持节”可杀无官位者,“假持节”可杀违军令者,几者权 力大小不同。又刺史有加军号与不加军号之分。加军号之刺史可以“开府”、“置佐史 ”,不加军号者不能“开府”、“置佐史”,谓之“单车刺史”。晋世的情况如此,南 朝因之,“督”、“监”、“都督”及“使持节”、“持节”、“假持节”与刺史等的 区分,一如晋世。而《南史》把南朝诸书中本来有区别的许多任职武官,几乎一律称之 为“都督某某几州诸军事或某州刺史,或混淆了“督”、“监”、“都督”的区分,或 者刺史加军号,把加军号刺史变成了单车刺史,从而造成官衔、官制上的一系列混乱。 这是《南史》因删削或简省官衔而造成的第二个规律性错误。

关于《南史》因删削或简省官衔而造成的规律性错误,周一良先生在其《魏晋南北朝 史札记》第470页的《删略官衔造成混乱》目中,又举《南史·张敬儿传》为例作了精 到说明。如《南史·张敬儿传》云:“(敬儿)乃除雍州刺史,加都督”;后又立军功, “进号镇军将军,改督。”同一事,在《南齐书》卷25同人传中是这样记述的:“(敬 儿)为持节、都督雍、梁二州(之)鄂、司二郡军事、雍州刺史、将军如故。”后以功, “进号镇军将军、加散骑常侍,改为都督。”如此,则《南史·张敬儿传》所云“乃为 雍州刺史,加都督”句的“加都督”三字有误,即误“督”为“都督”;后之“改督” 更误,即把“都督”误为“督”了。同样的例证,在《南史》中是举不胜举的。至于把 加军号刺史误删为单车刺史的情况,尤其举不胜举。因此,由于误删或误省官衔名称而 造成的规律性错误,实为《南史》一个突出问题。

四、结语

李延寿的《南、北史》,虽对南北朝原有的八书有删烦就简之功,但其删削不当之处 ,也不可忽视。除了中华书局出版二十四史标点本时在《<南北史>出版说明》中所指出 的往往被删的诏令,奏仪、文章之有史料价值者外,还有如上述的各种规律性删削或简 略,均存在不妥之处,而且其比重远远超出其对重要诏令、奏议与文章的删削。这就是 说,要明白《南、北史》的删削或简省不当之处,决不应当忽视这些带有规律性删削或 简略失当。否则,应会大大降低对《南、北史》删削或简略失当比重的认识,也会造成 过高估计《南、北史》删削八书之功的假像,不利于对《南、北史》的正确评价。这里 所述的,是专就其删削失当者而言的,至于其删削或简省恰当之处,自然更是大量的, 决不是王鸣盛在其《十七史商榷》卷53《<新唐书>过誉<南北史>》条中所论的:其“删 落处不当而欠妥者十七八”。

收稿日期:20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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