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秩序产权制度的基础_产权理论论文

论市场秩序产权制度的基础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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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04)02-0036-07

最近几年我们听到了太多关于市场参与者损人利己的欺诈故事,如制假贩假、剽窃专利、偷税漏税、做假帐、发布虚假广告等,这使我们越来越感到克服道德风险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为什么市场秩序会发生紊乱?优化市场秩序的关键是什么?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一、市场秩序是由制度规范出来的

面对市场竞争中的种种欺诈现象,有人认为大可不必惊慌,因为没有经济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就没有市场竞争。因此,在市场交易中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损人利己行为;还有人认为,发展市场经济必然导致人们为了追逐自身利益而不择手段,道德滑坡和市场秩序混乱是市场化进程的派生物。上述两种看法实际上都在市场经济与失信行为之间划等号,这实际上是对市场经济的误解。

尽管市场经济确实把行为人对个人经济利益的追求看成是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动力,并主张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构建激励机制,但市场经济并不是一个为了追逐自身利益可以不择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经济。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惩罚损人利己的行为,并努力形成一个通过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机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阐明了“看不见的手”的美妙绝伦。他论证道,尽管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参与者从事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是自利的,但只要竞争是充分的,那么在竞争中就会形成一种自然秩序,它就好像一只看不见的手,使得竞争的后果是社会利益最大化。

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自动达到利他结果的市场秩序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市场必须是完美的,即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市场竞争是充分的,信息是完全的,未来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显然,在现实生活中,完美市场的条件是很难被满足的。其一是行为人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时只具有有限理性,即其决策后果可能只是“满意化”,而不是最优化;其二是由于产品的差别性、信息的不完全性等原因,交易者可能对价格、产量或其他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直至控制价格,产生垄断;其三是信息的不完全性,即交易者获取信息常常是要支付成本的,并且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其四是交易者对未来的商品具有的规格和技术生产条件无法确定;其五是在某些领域中交易行为的私人成本并不等于社会成本,即存在外部经济效应。

当市场不完全时,经济人追求自利的动机就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是经济活动的动力和市场效率的源泉,另一方面又会诱发损人利己的行为。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及市场的不确定性表明,他常常在处理、加工和贮藏信息方面的能力不足,也难以准确计算出对方的交易动机,从而使市场的不确定性直接转移到单个人身上。这样,经济人就有了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动机,即通过不诚实或欺骗来达到更有利于自己的目的。当具有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怀着机会主义的动机就达成某项协议讨价还价时,个人的最优选择将不可能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囚犯的两难困境便是这一博弈的极端形式。

斯密其实在当时也已经发现了道德风险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之间的关系。因此他强调市场经济是一个一定要讲道德的经济,并出版了一本影响深远的著作《道德情操论》。斯密在这本书中认为,爱人如爱己的教导是最伟大的道德律,并主张设身处地地在别人的情景中看待我们的所作所为。斯密所倡导的市场经济道德观与我们的古人所推崇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律是一致的,那就是市场经济排除那种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权利甚至生命的“自私”行为,鼓励和保护那种不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而且时刻准备为了改善个人利益而与他人利益做某种妥协的“自利”行为。只有当市场竞争具有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基础,我们才可能进入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权的市场经济。

在市场竞争中利益受损方将采取各种自我保护措施,这必然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产生的费用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项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就是交易费用。科斯告诉我们,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法定权利的初始安排必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因为通过合法权利的明确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能够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抑制人们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激励交易各方把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成本最小的地方,从而达到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

由此可见,根据科斯定理,抑制市场竞争中的损人利己行为、优化市场秩序的根本途径并非是抛弃市场机制,或者引入更多的政府干预,而是构造出一种经济人遵守市场秩序的收益大于成本的制度。所谓制度是指“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1](PP225-226)。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权利的界定来明确从事某项交易活动的预期收益,从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权利界定的必要性来源于资源的稀缺性,即相对于人的需求而言,一个社会中的大部分资源都是稀缺的,于是每个有理性的经济人都会受利己心的驱使,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多地支配稀缺资源,以获取最大化的利益。这种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会影响交易秩序,如果没有一种人们共同遵循的准则来约束人们的交易行为,社会经济的运行将处于无序状态。这种界定当事人权利的准则实际上就是在一个社会中设置特殊的竞争规则,并通过这种竞争规则配置稀缺资源。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以等级界定权利的方式形成了资源配置的行政协调机制,其通行的是行政化竞争规则。一旦行为人在“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被确定下来,社会就会相应地把一个大小与他的位置高低相适应的权利界定在他的位置上。位置越高,资源配置权越大,享受的相关收益越多。既然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工资收入和特权收入是由位置权利决定的,那么人们对利益的竞争就会转化为对位置权利的竞争。由于位置权利的大小与人们的生产好坏及产权无关,所以这种行政化竞争活动大量地属于对已有财富再分配的竞争。那些无法通过改变社会位置来增大其权利和收益的行为人,转而消极地想方设法在不变的位置上减少劳动和资源的支出来相对增加收益。结果出工不出力、磨洋工、偷懒、浪费性地使用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等成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这就是为什么计划经济必然伴随低效率的根本原因。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核心就是权利的界定方式由等级规则过渡到产权规则,相应地由行政化竞争规则向市场化竞争规则过渡。产权规则实际上通过界定和规范当事人的产权关系来确定其资源的配置权利,除了资产之外,人本身没有等级之分。这里的资产不仅包括土地、资本、实物,也包括人的劳动力、知识等。不管是自然人企业还是法人企业,它们都通过等价交换的市场关系发生平等的交易关系,即市场配置资源的协调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晰的产权边界为经济人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当事人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因此,产权规则成为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基本制度条件。

二、利益关系的协调与产权界定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一般原理,经济制度的不同决定着交易费用的大小,并根据交易费用的大小来选择经济制度。制度选择的含义是广泛的,既包括契约、法规及其他权利安排的选择,也包括社会体制、经济组织的选择,其中最基本的约束规则就是产权。所谓产权,从最基本的含义上说,就是对经济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有效率的产权应是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的,这将有助于减弱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及避免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市场竞争中出现失信行为的根源在于产权关系的模糊化。因为交易实际上是产权的交换,如果产权界定是不清晰的,那么不仅会诱发损人利己的失信行为,而且经济人无法通过交换使自己的利益有所增进。于是,生产或交易的动力就会减弱,市场秩序就会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紊乱,进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

产权关系不清晰所导致的利益摩擦总是与外部性及不确定性相联系,它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场合:一是如果产权的归属是不清晰的,则意味着没有人对该项财产的价值(租金)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从而必然导致搭便车行为的盛行,即行为人力图避免付费来享受外部正效应;二是如果产权的归属是清晰的,但产权的保护是低效或无效的,即法律制度不能充分界定当事人能够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的行为边界,从而包含一个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分配,则当事人会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利益,使外部效应普遍存在。

当前出现的欺诈、做假帐等市场秩序紊乱现象与产权制度存在缺陷有关。自从我国确立走市场化道路后,我们不仅承认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合法性,而且以经济利益为动力来激励人们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受环境、知识等因素的制约,产权规则还不完善,这表现在产权关系不清晰、企业负盈不负亏、竞争不充分、存在行政垄断、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等方面。于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等级规则不再像过去那样壁垒森严,行政命令的权威性已大打折扣。然而,受制于多头行政干预,产权规则尚没有真正确立。当资源配置同时受缺乏权威性的等级规则和残缺的产权规则调节时,利益冲突就不可避免,从而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

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能抑制欺诈等失信行为的市场秩序,关键是要确立排他性产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但问题在于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要花费代价的,由于国家拥有“暴力潜能”,由国家来界定和保护产权不仅可以使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减少交易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使所有的交易活动更容易、更顺利地进行,而且可以产生产权界定和保护的规模经济效应,降低交易费用。

国家通过界定产权及时获得一切有关破坏产权行为的信息,并对破坏产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来保护产权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享有的利益。国家通过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来达到的目标是双重的:一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而这就要求明确界定产权关系,因为产权的明确界定与有效保护能对经济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激励效应,从而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税收;二是通过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使执政者的垄断租金最大化,限制对其执政地位产生威胁的潜在竞争者力量的发展。为此,国家就要分别为不同的利益集团设定不同的产权规则,国家的这种在界定和保护产权中的非中立立场将会导致低效率产权结构的长期存在。正如诺思所指出的那样:“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1](P25)

当前出现的市场秩序紊乱现象也与政府在界定和保护产权中的非中立立场有关。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来就需要一个中立的裁决者来制定市场规则并按照该规则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尽管随着政企分开步伐的加快,政府的职能在开始转变,但有些地方的政府还是习惯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尤其是个别政府官员在履行裁判员职能时受某些局部利益的束缚或屈从于一己私利,从而有意或无意地充当了失信行为产生的温床或保护伞。一旦政府行为失信,就将直接影响市场信用。

第一,规则制定中的非中立性导致对公平原则的损害。规范化的市场竞争秩序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公平地参与竞争,而这种市场秩序需要通过政府对产权的无歧视界定和保护来维护。如果政府在制定制度规则时把本部门或者某些特殊的利益集团的利益置于特别的保护地位,甚至政府既当制定规则的裁判员,又当追求特殊利益的运动员,那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会被破坏。

第二,政令朝令夕改。制度的重要功能是给定市场主体的行为约束条件,使其产生明确的收益预期。制度规则越是稳定,行为人的预期越明确,市场竞争越是有序化。当前,有些地方政府或决策机制不健全,或对政策的后果考虑不周,或出于对特殊部门利益的保护,决策具有随意性,经常人为变动的制度规则缺乏严肃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政策的朝令夕改问题尤为严重。制度规则不稳定,就难以形成明确的收益预期,从而会使人们的行为短期化,最终可能会诱发人们通过采取非诚信的行为来获利。

第三,权大于法。现代法制社会与传统专制社会的最大差异就是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如果权大于法,那就意味着统治者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诚信就只是统治者对民众的要求,对统治者则没有约束力。权大于法,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诚实守信的行为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经济发展和财税收入,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保护本地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甚至为本地企业的制假贩假行为充当保护伞。当本地企业的制假贩假等侵权行为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有意庇护下不仅得不到有效的惩罚,而且可以轻易获得超额利润时,就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出现造假“一条街”、“一个镇”。

第五,政府作用的错位和越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由市场机制调节,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发挥协调功能。也就是说,政府只是裁判员,不是运动员。如果政府在经济活动中随意干预企业的行为,或者干了本应由企业干的事,就必然导致企业对政府的纵向依赖,市场机制扭曲的现象就很难避免。

第六,政府官员的以权谋私行为。政府承担了产权的界定与保护的职能,但具体的职责是由政府官员来履行的。如果政府官员在履行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职能时不能廉洁奉公,甚至发生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腐败风气就很难消除。一旦腐败成风,社会就会缺乏正义感和公平性,诚信就难免成为水中之月。当前社会上出现许多失信行为不能不说与某些政府官员的以权谋私行为有关。

政府作为制度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竞争的裁判员,对于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手中的行政权如果用好了,它就是诚信行为的忠实卫士;如果用得不好,它就可能成为失信行为的保护伞。

三、重构市场秩序的产权制度基础

(一)财产权制度的重构

如果现有制度不能对采取损人利己行为的市场参与者给予足够有效的惩罚,大家就会纷纷仿效这种侵犯产权的行为,从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信任危机。一个社会越是缺乏信任,人们之间的分工和交易的障碍就越大,交易成本也就越高,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会被破坏。走出这一不良循环的出路不是放慢或放弃市场取向的改革,而是要加快市场化进程,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市场规则,最终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形成不仅利己不损人、而且利己行为最终导致利他结果的制度基础与道德基础。

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必须能对损人利己的失信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一是产权约束,使个人的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接近相等,从而使选择失信行为既对社会不利,自己也不能从中获得好处;二是受制于个人的宗教信仰、道德规范的自我约束;三是交易双方都有的某种“威慑力量”(如行使退出权等)使对方不敢“坑人”的相互监督;四是依靠法律、舆论、政府等力量的第三方监督。为此,需要进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重构。

一个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率的财产权制度应使产权关系明晰化,它包含三种含义:一是权利应让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且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权利的人;二是产权界定的明确性以及权利的可转让性;三是有效的产权保护,即合约各方可通过行使退出权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法律制度能通过惩罚一切破坏现有产权关系的行为和由此产生的威慑力量来实现对产权的保护。为什么产权关系越明晰就越是可能激励人们的守信行为呢?原因是产权的边界越是明确,交易的界区就越清晰,交易主体的收益预期越是明确,交易者发现采取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要大于收益,其选择诚信行为不仅对合作方有利,而且对己也有利。例如,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抑制了人民公社的产权制度下农民的“偷懒”现象,关键是确立了排他性的土地使用权及收益权。农民在承包的土地上投入越多,效率越高,产出越多,归农民所有的剩余就越多。因此,理性的农民选择的最优行为就是努力劳动和辛勤管理,从而导致农业产量的大幅提高。

当前,财产权制度重构的核心是国有企业改革。我们应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国有资本的进退并不只是按企业规模的大小来确定,而是主要从企业所处行业的性质来区分。对于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国家应实施有效控制;对于竞争性中小型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对于大型竞争性国有企业应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股份制改造,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以产权主体多元化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解决政企不分、产权模糊的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并组建了一个专职履行国有产权职能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简称国资局)。然而,改革的目标与改革的实际效果相距甚远,主要是国资局的职能不到位。原来设想把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中的国有产权的权能都集中到新成立的国资局中,并使其成为不承担任何行政管理职能的国有产权主体。然而,实际上,国资局只拥有国有资产的部分权能,而更重要的权能分散在其他政府部门。如果我们把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权能细分为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三个方面,那么当时有财政部、经贸委、大企业工委等9个党政部门分享这些权能。每个“老板”都有权向企业下指令或提“建议”,但他们都不能对国有资产的损益承担最终的责任。在具体的管理模式上,我们选择了国资局—资产经营公司—股份公司等多级委托代理架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处于代理链条中间环节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常是由企业原主管部门改制而成的“翻牌公司”,从而可能出现“婆婆”加“老板”的现象。

改革的实践表明,权威不足的国资局再加上“老板”加“婆婆”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事实上难以实现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为此,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那就是成立新的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享受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按照改革的总体目标,新的国资委代表国家拥有完整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它行使的是一个出资人的职责,而不是一个行政机构。新的国资委既拥有实实在在的人权、事权和财权,又必须对决策后果承担责任。这样,就可以在新国资委与股份公司之间建立平等的产权关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不是要把企业管死,而是要让企业充满活力。至于如何既让企业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又能保护出资人的利益,在实践中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但有几个原则是应考虑的:一是国资委与企业之间是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产权关系,即按照《公司法》,企业接受国资委的委托经营国有资产;二是国有企业经改制后成为独立的法人,国资委凭借股东的身份向公司派出董事或监事,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贯彻出资人的利益;三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机构排他性地拥有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国资委可以通过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和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来激励和约束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目标。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实现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就有可能构建能导致市场机制有序运行的产权制度。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

企业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使企业内的不同利益主体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相互制衡机制。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治理结构都是从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下不断演化来的。探索企业治理的最优模式对于优化市场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股份公司在向公众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说真话”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确保资本市场有序运作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出资人在公司的外部处于信息劣势,经理人在公司的内部拥有信息优势,特别是当股权分散时,就容易发生经理人利用出资人的授权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了避免这种“内部人控制”导致对出资人利益的伤害,就必须让公司“说真话”。

为了让上市公司“说真话”,就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即通过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公司的出资人、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形成自我约束、相互制衡的机制,促使企业长期发展。具体来说,除了通过制定最优报酬计划激励经理人行为外,还需要在制度安排上设计三条防线:第一道防线是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以便能有效监督经理层说真话。吸收股权分散化条件下经理层通过控制董事会“玩猫腻”的教训,公司治理结构需作出变革,那就是建立一个由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来代表股东监督经理层,董事会下设以独立董事为多数并领导的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第二道防线是由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外部独立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作出审计,并发表独立的意见。为了保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除了禁止外部审计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审计无关的咨询服务外,还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的上市公司财会监督委员会,它拥有对审计机构的注册、制定自律规范、年检、调查和处罚权;第三道防线是证券监督和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一旦发现造假行为就给予严厉的惩罚。

在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路上,存在着股东至上主义原则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原则之争。传统的企业理论认为,资本雇佣劳动以及公司为股东利益服务是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上世纪8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放松管制以及恶意收购浪潮使人们开始怀疑股东至上的企业治理结构,提出了不仅要保护股东的利益,也要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与企业有合约关系的人,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其中包括股东、经理人、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社区等。因此,美国的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通过设置一系列约束措施,要求企业在被收购时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欧洲的不少国家在战后就开始通过立法强制规定必须接受工人进入企业决策层,由此形成共同治理模式。

企业治理由传统的股东至上演进到共同治理模式,实际上表明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要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而且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这样一种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企业的模式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

第一,现代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和合约不完备的性质决定了资本所有者常常会在资本市场上扮演“投机者”的角色,他们可能只关心市场上资本价格差所隐含的套利机会。一旦企业发生危机状况,出资人首先想到的可能是“用脚投票”来一逃了之,而不是怎样挽救企业。相反,企业的经营者与广大职工则向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专用性人力资本,一旦企业被接管而破产倒闭,人力资本随着其所有者的失业会大幅贬值。因此,当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时,它会比股东至上模式更有助于追求企业的长期发展。

第二,企业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契约的集合,而契约背后隐含的产权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独立的关系。在企业中,一些资源的价值依赖于其他相关的资源,依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持久合作,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实施机会主义行为都可能使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为了保护依赖性资源免于受损,团队成员须缔结长期合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补偿,而共同治理模式恰恰有助于保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

第三,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使得利益相关者加大对企业利益的关注,从而减少员工的偷懒行为和企业激励监督成本。同时,共同治理模式使企业与员工、供应商、债权人等之间签订了一份隐形保险合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了企业的隐形保护,这使得利益相关者在向企业投入更多专用性资本时无须担心遭到企业的敲诈。这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会大大减少交易成本。

第四,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我们知道,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股份公司中,经理人可能会利用控制权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发生代理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处在公司外部的股东很难监控经理人的行为。而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信息优势,银行既有动机也有能力监督经理人的行为;而员工在企业内部能直接观察到经理人的行为。因此,他们参与企业治理能明显降低代理成本。

第五,现代企业要获得更多的利润,必须有足够的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只能来自于人力资本。即使企业维持现状,若没有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家和一批忠诚职工的支持也是不可能的。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增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谈判力,从而使得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越来越具有可能性。

现代企业治理原则正在逐步走出股东至上主义的传统思维定式,从单边治理走向共同治理。共同治理的核心就是通过企业内的正式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同时又依靠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制衡各产权主体的行为。通过适当的投票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来稳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并达到产权主体行为统一于企业的适应能力提高这一共同目标之上。共同治理模式包括两个并行的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确保各个产权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事会中的共同治理机制则是确保各个产权主体平等地享有监督权,从而实现相互制衡。

收稿日期: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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