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六中全会精神的解读_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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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在第六次全体会议作重要讲话

兰红光摄/本刊

10月1日各界群众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观看升国旗仪式

罗晓光摄/本刊

集社会各领域的力量,凝聚共识,全面推进,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0月11日闭幕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路径。

这是一次集历史大成的会议。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促进社会和谐进行的艰辛探索,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再到这次专门研究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央全会,大量共识已经凝聚,整体部署即将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期待着全社会共同献智献力。

为此,《瞭望》新闻周刊特邀多位各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他们都曾在中南海给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作过主题讲解)对六中全会精神进行分析、点评。

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陈雪薇(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政治局第17次集体学习讲解老师):

六中全会公报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党和人民团结奋斗,这是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也是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需要。因此,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成为全体党员的表率,全体共产党员要成为全国人民的表率。实现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切实地加强了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有效地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总体上说,我们党内是和谐的,能够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和统一,不愧为人民所信赖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备的先决条件,我们对此深信不疑。

但是,还必须看到,党内也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在党员干部中,有的理想信念淡漠,有的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阳奉阴违,有的对人民群众的疾苦和社会突出问题麻木不仁,有的搞腐败“前仆后继”,等等。总之,我们党需要正视和解决的现实问题还不少,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党内要和谐,必须按党章办事。党章是我们党内的根本大法,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学习党章、贯彻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是实现党内和谐的根本保证。维护党章尊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建设对党内和谐建设具有示范意义。

全党真正搞清楚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问题,真正贯彻好民主集中制,是维护党章宪法根本原则的大问题。学习贯彻党章,要运用党章教育和纠正党员中存在的那些不符合党章要求的错误思想观念,要运用党章处理党员干部中那些对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决策阳奉阴违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要运用党章惩治那些腐败变质的蜕化分子和分裂党内和谐的破坏分子,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从严治党和实现党内和谐的有机统一。

如何实现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最根本的是全面贯彻六中全会的《决定》。要集中精力把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落到实处。

促进社会和谐,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共产党员既要成为带领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贴心人,与此同时,共产党员又必将在为人民服务之中,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得到教育、提高,接受群众最直接的监督,从而更好营造党和群众鱼水相依的联系,这必将大大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更加辉煌,惠及十多亿人民的小康社会将会变为现实。

在不断化解矛盾中追求和谐

刘海涛(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政治局第17次集体学习讲解老师):

六中全会公报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并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讲和谐,就是通过调和的办法解决因事物的多样性和差异而产生的矛盾,求得均衡。就社会而言,基本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解决矛盾的途径多种多样,但不外乎斗争革命、调和改良两种方式。至于采取什么方法,则取决于矛盾的性质。

在旧中国,人民大众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构成社会的主要矛盾,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大众通过武装斗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方式解决了这一矛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在这个基础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与此同时,社会矛盾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既相适应,又不适应;适应是主要的,不适应是次要的;对不适应的情况可以用改革和调和办法来解决。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兴起和深化,新旧体制并存,历史遗留问题和新产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加上综合国力竞争的压力和挑战,对外开放带来的风险,导致许多社会矛盾浮出水面。

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决定了新时期社会矛盾的非对抗性质,以及调和、改革的基本解决手段。这就是说,我国社会总体是和谐的,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完全可以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途径加以解决。

当然,讲和谐并不排斥“斗争”。对待西方敌对势力“分化”、“西化”的图谋,对待“三股势力”的威胁,对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案件,包括党政机关中的消极腐败现象,不能调和妥协,必须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和睦稳定。其实,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但是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斗争”不能还原为“群众运动”和“阶级斗争”,而应该强调依法治国。

锻造廉洁政府

黄宗良(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政治局第14次集体学习讲解老师):

六中全会号召全党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正视矛盾、化解矛盾,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反映了我们党实事求是、直面矛盾的优良作风,体现了党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的决心和信心。

中国目前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是什么?其中之一,就是一些官员腐败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行政开支大幅上升,公共服务投入不足。这些问题归结起来是广义的政府(即党政机关及其官员)的廉洁问题。从体制上看,就是政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还不够协调。

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也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应该把锻造廉洁的政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主干工程来抓。

廉政建设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的建设和体制的改革。六中全会公报说得好,“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具体地说,下列几项尤为重要:

第一,要把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和体制放在突出的地位。有人指出,决策的失误比腐败更可怕。没有民主,谈不上“科学决策”,应该加大相关民众代表在相应的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中的比例。

第二,进一步改革和健全干部制度。应该把党管干部原则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党的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通过一定民主形式和程序得到相关民众的认可。

第三,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从体制上改变政府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的不正常现象。这样的体制容易造成政府的利益自身化,使廉政难以落实。这里,特别要落实《监督法》,加大各级人大对财政开支资源配置的决定权和监督权。

第四,进一步提高党务、政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这是一项阳光工程,和谐大厦应该是阳光灿烂、空气新鲜的大厦。比如消息发布要更讲究贴近性,等等。

坚持以人为本厉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王利明(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政治局第12次集体学习讲解老师):

六中全会公报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目标、主要任务、原则中,都直接指出了以人为本和民主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指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使其享有各种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

以人为本应当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终极目标,而不是仅仅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与全面完善的过程,它应始终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对人的人格权利、财产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保障。

当前,在法律上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以有利于保障和实现人们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另一方面,要协调好个人和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尽可能地赋予个人行为自由的前提下,又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尽可能地尊重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要维护集体的利益。正确处理好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和谐社会也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两者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当然所体现的是最重要的方面。

和谐社会是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法治的固有含义就是保障权利、约束公共权力,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格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尊重与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一是要加强民事立法,尽快制订民法典,构建完善的权利体系,形成对公民权利的充分全面的保障。二是需要完善行政立法,限制政府权力。在我们这个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国家,个人的私权时常显得十分脆弱,而保护公民的权利的前提就是要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三是要完善社会立法,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全社会都要关注和保护困难群体。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必要的基础。

和谐社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厉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事业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当前如何使这些立法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今后我们除了应当继续重视立法工作以外,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实施上。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关键。

法治为和谐社会服务

卓泽渊(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讲解老师):

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能否在各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自我发展的情形。法治为和谐社会服务,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确立法治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前提。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目标,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障。

完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和谐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不是简单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这里的良法应当是指技术意义上的表述科学完善,实质意义上的适应社会发展,价值意义上的符合公平正义。

厉行依法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执政党严格遵守法律,必将带动全社会的守法。如果全社会都能守法,和谐社会必将在中国建立。

推进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府先导。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之中,依赖政府执行的法律在80%以上。政府管理的效能如何,政府执法的状况如何,对于社会的状况都有着根本的影响。

实现司法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改革司法体制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良好解决矛盾纠纷,有效控制违法犯罪,从而为社会和谐提供深厚的基础与良好的保障。

强化农村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面。必须认识中国农村社会的特点,尤其要认识中国农村社会的纠纷特点,因地制宜地准确执法和司法。

保护困难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环节。对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如果没有确实的法律保障,就无法转化成社会的现实。目前社会普遍的人权保障、残疾人救助、儿童权利保护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或不健全之处还很多。

应对突发事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准备。应以常备的法律来应对突发事件。建立起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的法律体制和机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规范,并在紧急的状态下严格执行。

维护自然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高速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历史和现实都说明,不采取法治化的有效措施,自然环境的维护就无法得以有效的开展。

实现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根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是分配公正,法律在收入分配上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如确定同工同酬、税收立法等。二是司法公正,以和谐社会作为目标的司法必须以公正作为价值目标。

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和谐农村

张晓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政治局第17次集体学习讲解老师):

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而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才能得到保障。具体到农村领域,则要通过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着力于农村的制度创新,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体制保障、财力支持和动力源泉,增强农村发展的活力。

农村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完善农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其关键是正确处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

乡镇政府能否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起到主导作用,首先取决于其职能是否能真正转变。作为最基层的政权机构,乡镇政府重点需要强化的一个职能是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乡镇政府要主动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方面的制度建设,提高基层自治能力。

温家宝同志曾指出,“没有村民自治,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没有基层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基层民主则必须尊重农民群众在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的主体地位。

农民群众是农村集体的主人,是农村集体财产(包括土地)的所有者,是“老板”。但在许多情况下,“老板”不能当家作主,而村干部或基层政府替“老板”当家,这是导致农村发生冲突、矛盾,出现不和谐现象的重要因素。

为解决“老板(广大农民群众)缺位”的问题,可以借鉴有些地方的经验,采取“议行分离”的方法,使村政村务的决策权与行政权分离,做实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或成立村民理事会,将其塑造成行政村的议决机关,而原来的权力机关村委会则成为具体的执行机构。

由村代会或村民理事会对执行机构(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违背民意,权力腐败等问题的发生,这不仅能从制度上抑制农村腐败产生,而且可以培养农民群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并有助于克服村级组织行政化的倾向。

只有通过制度建设在乡村两级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不至于流于形式,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落实,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农村社会才能和谐。

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

秦亚青(外交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政治局第10次集体学习讲解老师):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主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之相辅相成的是胡锦涛主席2005年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提出的“和谐世界”的理念。对内构建和谐社会、对外推动和谐世界,已经成为指导新时期中国内政外交的理论思想。

追求人类社会的和谐,是中华民族的理想目标,源于中华文化的深刻内涵。和谐是一种社会状态,包含了和平共处、相辅相成、化解矛盾的秩序原则,包含了平等、正义、共赢的秩序精神。它的最高境界是合和,是大同,是协和万邦。这与当今世界不少国家提出的国际秩序观念有着根本的不同。将这种理念放之于国际社会,和谐世界与和谐的国际秩序就有了具体的内涵。

和谐世界首先意味着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多元文化的世界,只有尊重文化的多样性,才能使不同文明与文化和平共处、相得益彰,才能实现多元共生的和谐局面。当前世界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世界民主化“赤字”的膨胀:冷战思维依然存在,强权意识依然流行。

和谐世界意味着国际关系的法制化。维护国际社会稳定、达成国际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是依照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对各种关系进行有序的调整,对各种矛盾进行有效的调解,对各种利益进行合理的调节。虽然国际社会是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是一个无法治理的无序社会。国际关系法制化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矛盾,消除冲突。

和谐世界还意味着国际社会的公平与善治。近年来,恐怖主义成为国际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深究其源,是国际社会持续存在并继续加大的贫富不均。构建一个和谐世界,就要注重并真正采取措施解决南北矛盾和南北差距,使南北关系真正成为互利双赢的关系。一个不注重困难群体的社会不可能有和谐的秩序,一个不关心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社会也不可能成为一个和谐的世界。

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和谐的社会单位。国际社会的主要单位是国家。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是对构建和谐世界的重大贡献。在另外一个层面上,中国近年来一直积极参与并努力推动地区合作,上海合作组织和东亚地区一体化就是两个典型的例子。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地区、和谐世界已经成为围绕和谐这一思想体系的三个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内政外交的奋斗目标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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