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意见综述_税收论文

1995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意见综述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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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于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北京召开。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省会城市税务学会负责科研的同志;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共计132人。会议收到专题组观点综述4篇,论文和调查报告36篇。这些文章是四个专题组在深入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推荐上来的。文章都紧密联系当前税收工作实际,内容充实、观点新颖,研究水平较前有了进一步提高。

1995年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第二年。与会代表根据1994年末中国税务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税收调研课题以及各地在贯彻实施上述方案、决定中提出的理论和政策问题,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广泛搜集国内外资料,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以下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认真的讨论:一、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研究;二、进一步完善税制研究;三、征管改革研究;四、关于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研究。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研究

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研究,是一个涉及许多方面的大课题,参加研究这个专题的同志,在1995年的调研活动中,紧紧抓住了目前大家十分关注的两个问题,即关于税收中性和有效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问题,关于税收政策配合产业政策、地区政策、民族政策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一)关于税收中性和有效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问题。

代表们认为,税收中性和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关系问题,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提出的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这里需要研究清楚的是如何理解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与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是相互排斥完全对立的关系,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应强化还是应弱化?正确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将会使我国税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将会使我国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如何理解税收中性原则

代表们认为,在西方财政学中税收中性是与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新古典学派和传统福利学的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中的价格、竞争机制具有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能将资本、劳力、土地自动地分配到社会最需要的用途。在这种市场均衡中,税收应保持中性;对市场机制和纳税人有效率的经济选择不加干预,以避免税收对价格机制的扭曲,避免纳税人因征税改变有效率的经济活动,而承受额外负担。这是税收中性最初的涵义。有些代表认为,税收中性还可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税收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内容,公平税负,平等纳税,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等,也反映了税收中性的内在要求。此外,税收征管制度的简明、高效从而堵塞偷漏税,也有助于税收中性目标的实现。

与会代表多数认为,税收中性作为一项税制原则,在一些西方学者和西方国家中虽然有着广泛影响,但税收中性原则的内容从来是相对的,“绝对税收中性论”,只是一种理论抽象,在现实经济中不存在。因为政府征税通常都会产生两种效应,即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一些西方国家即使是在他们的税收中性实践中,也从未忽视过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借助非中性的税收干预来配合实现政府的目标。

2.税收中性和税收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税收中性与税收宏观调控的关系如何,是与会代表研讨的一个重点问题。主要有四种主张:第一种主张认为,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是对立统一关系。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政策重心选择主要取决于市场运行状况。当市场运行状况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主要条件时,税收应当保持中性。当市场运行状况不具备完全竞争的主要条件时,则必须用非中性的税收加以矫正。第二种主张认为,税收中性和税收宏观调控是矛盾的统一体,更强调两者的统一性。这一观点不赞成依据市场机制是否失灵来作为选择税收中性政策和税收调控政策的标准,也就是说即使不存在市场作用的失灵区,税收宏观调控功能仍然是必要的。第三种主张虽不排除税收中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对我国税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带来某些启示,但更多地强调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矛盾的一面,认为过分宣扬税收中性原则,有可能在理论上导致否定税收对经济的调控功能。因为政府的税收调控政策不可能建立在税收中性原则基础之上。第四种观点认为,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的效率与公平,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制的要求,因此,中性原则也应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原则;但同时税收作为掌握在国家手中的经济杠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又要强调发挥它的调控功能,我们要努力做到既要使税收发挥经济调控功能,又要使税收促进市场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如何有效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许多代表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反映了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换的宏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同时,应借助税收等间接手段调控经济的发展。政府借助税收手段调控经济,是为了避免市场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代表们认为,为了有效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重要的是要合理确定税收调控目标,如总量均衡、资源配置、社会分配等。所谓总量均衡是指社会供求总量的均衡。在我国,税收调控经济的重点应是调节供求总量的均衡。因为一则调节总量均衡,比如提高或降低税负总水平,一般不影响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二则保持社会供求总量均衡是保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条件。鉴于上述两个原因,税收调控经济的重点应当是总量均衡。代表们认为,税收在优化资源配置(包括在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间的资源优化配置)方面,通过中性或非中性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用非中性税收政策)会发挥积极的作用。代表们指出,在我国把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是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的。因此,矫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也应是积极的调控目标,我们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征管,并在适当时机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来实现这个目标。

一些代表指出,在我国目前阶段,需要为发挥税收调控功能创造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第一,进一步完善税制,优化税制结构;第二,完善税收立法,严格税收执法;第三,继续强化征管制度。

(二)关于税收政策配合产业政策、地区政策、民族政策问题。

1.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与会代表指出,既不能把税收看成是单纯的财政工具,对产业结构无所作为,也不能将税收视为万能的调节器。我国税收产业政策的取向应当是:积极发挥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它有关税种的作用,支持农业、基础原材料工业和能源交通业的发展,鼓励对高科技、风险产业的投资;控制高消费产品、长线产品的生产,抑制“泡沫产业”和高档娱乐业的发展;鼓励发展生产性产业,限制非生产性行业;鼓励出口产品和扶持国内幼稚产业,适当节制非必需品进口。

2.税收政策和民族政策、地区政策。与会代表认为,对于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差距扩大问题,特别是由于取消对这些地区的税收照顾而引起的差距扩大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当然,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个过程,但也要采取措施逐步缩小这个差距。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单靠市场价格机制,不仅不能按照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实现资源在地区间的合理配置,而且还会拉大东、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全国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因此,建议国家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和财政均衡原则,通过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和体制优惠办法,在政策上、财力上扶持民族地区和其他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制的研究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新税制运行两年来的实践表明,税制改革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双增长,中央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加强。新税制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充分肯定税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与会代表也指出,新税制本身也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与会代表就以下问题作了探讨:

(一)关于税制结构的完善问题。

代表们认为,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取向仍然是“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但从实际情况看,直接税与间接税在整个工商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协调,对经济调控起重要作用的直接税所占比重过小。据测算,目前流转税占工商税收的80%以上,而所得税只占10%左右,这种结构可能对今后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我国税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长远考虑,与会代表认为,应当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但是,不能用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做法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而应从现行直接税税种的完善和征收管理的加强,以及开征新税种等方面,来提高其比重。具体做法包括:一是制定扶持鼓励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培养税源;二是切实加强征管,特别是要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减少偷漏;三是开征新税种,如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等。

(二)关于增值税制的完善问题。

与会代表认为,1994年增值税的改革使我国的增值税制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两年的运行情况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

1.要继续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多数代表认为,在近期内可考虑将与货物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的代表还主张把征收范围延伸到不动产销售和农业,从长远观点看,应包括各种货物和劳务的销售行为;2.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有的代表认为,我国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保证财政收入和控制固定资产规模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该继续实行。有些代表认为,从长远看,生产型增值税将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应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收入型”。还有些代表认为,“消费型”是最理想的类型,可以避免“生产型”和“收入型”的缺陷,也是国际上比较普遍实施的类型,我国应在适当时机一步到位实施消费型增值税;3.增值税的减免。代表们主张要严格限定增值税的减免范围,对确需减免优惠的,应采取征税后再退税或返还的办法,同时,要取消环节减免,理顺支出渠道,统一内外资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制的完善问题。

多数代表认为,建立我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问题。与会代表依据“企业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主要看经营成果的归属”这样的标准,提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明确界定为以占有一个经营实体的经营成果或对经营成果承担责任者。经营成果占有者是指对经营利润或对亏损负有直接权责,对经营成果独立地进行分配,对亏损独立承担责任的单位和组织。二是计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大家认为,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一套完全独立的税收计税扣除项目和标准。这就需要统一制定相对独立的定额量化成本费用计税标准制度。其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以企业的销售收入为基数,对企业的各项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生产费用及其它费用都制订出一个具体的计税提取比例,企业按比例标准提取,税务部门依照标准予以认可。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问题。

与会代表建议,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税制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以利于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按月征收改为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以利于公平税负;规范个人所得税的费用、生计、瞻养、抚养等扣除方法,以利于实现合理负担,并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改进征收管理方法,堵塞漏洞,提高征收效果。

三、关于征管改革研究

与会代表认为,强化征管是实施新的税制以后税务机关一项最主要的任务。征管改革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方面。因此,应当抓住重点,探索征管一般规律,代表们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经验,着重研究探讨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代表们经过对各国税收征管经验分析研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健全的法律保障;合理的机构设置;规范的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的税务代理;专业化的税务审计;程序化的税务诉讼;严格的税务违章惩罚以及电脑化的税收征管。建议我们在税收征管方面做到:1.建立透明度较高的税收法律体系;2.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相互协调的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3.建立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申报纳税制度;4.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包括税务警察、税务检察和税务法庭;5.大力推广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因此,要以科学、统一的规划,指导征管电算化工作,继续增加资金投入,培养相关人才,扩充计算机交叉稽核功能,特别是对发票的稽核功能。

(二)关于建立新的征管模式。

有的代表提出,必须构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内容的税收缴纳模式,以税务代理为内容的税收中介模式,以征管查为内容的税收征管模式等“三位一体”的征纳模式。也有代表不赞成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提法,认为这种提法混淆了政府行政执法权力和社会民间代理的性质和职能。还有代表认为,申报、代理、稽查还必须加上管户这个基础性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管员管户制度。

(三)关于健全税务代理制度。

代表们认为,税务代理是一项高智力、高层次的服务产业,代理人及其机构是社会服务性的中介人和中介机构,应独立行使代理权限。为保证代理人及其机构正确行使代理权限,应加紧进行制度建设,在执行标准方面,应制订、完善《税务代理职业道德守则》、《税务代理收费标准、检查办法》等,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应制订、完善《税务代理执行资格审批制度》、《税务代理内部联系制度》等。同时,还应抓紧《税务代理法》的立法工作,将税务代理早日纳入法制轨道。

(四)关于健全税务稽查组织。

与会代表认为,从总体上看,目前稽查工作仍是比较薄弱的环节,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在稽查组织模式的选择上,应以机构间的分离为主体方向,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单独设立稽查机构,稽查人员配备要适当高出主管局其他内设机构的人员配备,同时稽查机构应比主管局内其他职能机构高半格。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授权方式,适当扩大稽查机构的权限。三是在稽查工作方法方面,要结合现代化技术手段的运用,采取筛选抽查方法,改变撒网式的稽查方法。

(五)关于发票管理科学化、严密化。

与会代表认为,当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管理制度不健全,领用、保管、核发、使用、检查等未能落实到位,检查监督不力,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为此,大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实行“以票管税”、查票与查帐相结合、专用发票按月结报制度。讨论中,代表们认为用计算机开票,通过计算机识伪,通过计算机联网稽核,通过计算机结算计税,是今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方向。大家还认为,在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同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关于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研究

就税收法制和税收管理体制问题的研究,与会代表集中研讨了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合理划分和制定税收基本法的问题。

(一)关于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合理划分问题。

与会代表认为,1994年,我国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由“分级包干”体制向分级财政体制的重要转变,也是税收管理体制从“集中税权”向“合理分权”的重大转变。所谓“合理分权”,其实质就是中央同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上的科学划分问题。这里包括税收立法权、税种开征与停征权、税法解释权、税收稽征管理权、税法执行权、税收减免权等等。这些权限应当根据实施分税制的要求加以合理划分和科学规范。

与会代表强调,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权限的合理划分,要做到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讨论中,代表们就税收管理权限的合理划分,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中央税种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税率调整和减免权属中央。二是共享税的立法、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和税率调整权也属中央,但减免税权一部分属中央,一部分属地方。不论中央或地方的减免,都必须实行先按统一税率征收,然后再返还的办法,而且中央或地方的减免幅度不能超过各自分享的比例。三是地方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层次管理方法。基本做法是:一些对全国经济或收入分配产生较大影响的一些税种,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其立法权属中央,地方可拥有一定的减免权;一些中等税种,如城建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其立法权、开征停征权属中央,但在税目增减和税率调整方面应规定一个弹性幅度,地方在此幅度内有权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相应的征税对象和税负水平;一些小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其立法权、开征停征权均属地方。此外,有的代表特别提出,我国现在地方税还远远不能适应科学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和实行分税制的要求,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

讨论中,代表们认为,分税制的实施和税务机构的分设,必然带来国税、地税系统的权责划分及两者关系的协调问题,而规范和合理划分权责是两套机构分别行使税法执行权的前提,建议国家在适当时机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界定国、地税局的权责。代表们还就规范国、地税系统征管范围和坚持各收各税的原则提出了具体意见,并建议建立两套机构的工作协调制度,包括税收法规实施的协调制度;在征管主要环节建立联系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协调会议制度;仲裁制度等。

(二)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问题。

与会代表认为,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单项的法律与法规,还没有一个综合性的在税法体系中占有母法地位的税收基本法。没有税收基本法不仅可能会在多个单项法规间出现互不衔接的现象,而且更重要的是有些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共同性问题,如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税务机关的设置及职责;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的协助义务等在单项法规中是无法规定或无法详细规定,而对这些通则性的问题,不由法律加以规定,则意味着我国税法存在空缺,税法体系不健全。因此,代表们建议,在我国应尽早制定税收基本法。

代表们认为,制定税收基本法要从我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阶段、税收工作实践和历史经验出发,同时也要借鉴外国经验。具体指导思想:一是搞好基本框架;二是突出重点内容;三是要有预见性;四是正确处理税收基本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五是坚持概括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

讨论中,代表们认为,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建国后第一个综合性税收法规,《要则》提出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负担、税制结构、开征税种、立法权限、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纳税义务等。这些规定对制定税收基本法很有参考价值。

与会代表根据我国国情,并在研究一些国家制定税收基本法成功经验后,提出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基本内容应是:1.总则。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用语定义、税法的适用原则、税收负担等。2.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3.税务机构设置。包括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税务警察、税务法院、税务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职责。4.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等。5.征收管理。6.税务行政复议。7.违法处罚。8.税务代理。9.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助义务。

(大会秘书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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