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贸易与环境的困境与选择_wto论文

WTO贸易与环境的困境与选择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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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ATT/WTO的发展历程中,对于关税壁垒还是非关税壁垒的消减始终是关贸总协定各轮谈判的努力方向。但是,随着贸易的不断深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争端不断冲击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使得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自由化目标不断受到冲击和考验。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于2001年10月完成的一个研究报告就与环境有关的贸易壁垒对贸易的影响作了全面的评估。其结论是:与环境有关的贸易壁垒几乎影响绝大多数贸易产品,在4917种产品中,只有1171种产品不受到影响。受影响的3746中产品的贸易额达47320亿美元,占1999年世界进口额的88%,其中直接受影响的贸易额达6790亿美元,相当于世界进口额的13%。①

一、从争端解决实践看WTO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两难处境

GATT时代以“金枪鱼案”和“鲱鱼和鲑鱼案”为代表,标志着关贸总协定在贸易自由化道路上开始受到环境保护的压力和考验。在GATT时代的争端中,根据GATT第20条(b)款和(g)款,海豚或者鲱鱼和鲑鱼是否是可资用竭的自然资源或者濒临灭绝等问题是被诉国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的基本前提,同时,贸易限制措施是否是保护自然资源或动植物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也是其获得合法性的必要条件。然而,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专家小组的意见使人们清楚地看到环境保护的实体权利在贸易自由化的权势下的无力。专家小组认为,贸易限制措施的“首要目的旨在”保护该自然资源才可以推论出该措施的“必需”性或“至关重要性”。如果仅仅是与可资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而已,则不是必需或至关重要的措施,不符合第20条的适用条件。由此可见,在GATT时代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加重援引第20条的成员方的援引责任,由此确保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可见其对贸易自由化的追求仍然优先于环境保护目标。

在WTO时代的争端中,虽然在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权衡之中有了一定的调整,但是仍然显露出WTO在处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措施时无法回避对贸易自由化的倾向性。在汽油标准案和龙虾——海龟案中,有关“可资用竭的自然资源”的认定更加明确,在该问题的认定方面反映了WTO时代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在这两案的上诉阶段,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的观点,分别认定像汽油和海龟这样的自然资源是“可资用竭的自然资源”,同时认为,在对WTO协议中的“可资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用词进行解释时,应遵循“与时俱进”(contemporary development)的原则,即必须参照当代国际社会的社会关注即环境保护来解释这一措辞。因此,无论是有生命的或是无生命的植物,都可以因为人类的活动在某种情况下成为可以耗尽、穷竭或消亡的。这一重要发展充分表现了WTO在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上有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认识到“以保护和维护环境的方式来促进生产和贸易”。

但是,WTO并没有完全摆脱贸易自由化目标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带给它的两难境地。这一点在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的部分否定内容上充分反映了出来。在对GATT第20条的解释原则上,上诉机构认为,应充分承认第20条所赋予援引方的保护环境的权利,这是WTO成员方的一项肯定性权利。但是,在实体条件上,GATT第20条的(b)款和(g)款的条件符合只是赋予援引方适用第20条的初步合法性,但是能否获得最终的合法性必须经过第20条前言的检验,即“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否则即为违法。在汽油标准案的实践中,虽然美国的《汽油条例》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获得了初步合法性,却因为没有在进口炼油商和国产炼油商之间存在差别待遇的正当理由,构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失去了最终的合法性。因此,认定WTO在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之间作了痛苦的周旋,最终又回到了起点。

无论是GATT时代还是WTO时代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案例,都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适用GATT第20条(b)款和(g)款规定时,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暴露了GATT/WTO在处理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二者关系时处于两难境地。

二、从多哈回合谈判看WTO在保护贸易与环境之间的两难处境

2001年11月多哈会议授权在总理事会下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开始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在谈判中,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主要分水岭的谈判分歧使WTO在保护环境与贸易自由化之间再次陷入两难境地。

欧盟认为,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环境规则,还是多边环境协议的规定,任何缔约方都应严格遵守,即使多边贸易环境规则与自由贸易原则相抵触,也应得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保护。同时,应确保生态标记体系的建设得到WTO非歧视性的保护,用于保护环境和消费者利益。美国基本赞成欧盟的意见,但是美国担心欧盟实行的封闭的生态标记体系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所以建议确立全新的透明的生态标记程序,确定生态标记适用的商品种类。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认为,保证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有更大的市场准入是符合WTO协定所确定的目标的关键。发达国家的环境措施往往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获利部门的。他们强调,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措施上,发达国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对发展、金融和贸易的特别需求,并且保证不设置贸易壁垒。

由此可见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之间,显然倾向于环境保护,其推动环境产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其国内利益,发挥其比较优势。而且发达国家成员一般认为,环境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是全球的正确方向。环境措施已日益成为一种市场现实。他们也意识到这些环境措施可能危害到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但他们坚持认为,解决办法不应是降低标准。但是,并不能就此认定欧美就是完全的环保主义者。原因在于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环保科技和环保体系建设方面有着发展中国家无法比拟的优势。仅以环境标志体系建设为例,德国第一个制定出“蓝色天使计划”的环境标志制度,除此之外,加拿大有“环境选择方案”、日本有“生态标志制度”、北欧四国有“白天鹅制度”、美国有“绿色标签制度”、法国有“NF环境制度”、欧盟有“EU制度”等等。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目的虽然是鼓励使用对环境友好的技术产品,有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它的实施不仅需要雄厚的技术和资金的支持之外,还需要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产品的科技含量为支撑。这些竞争条件都是发展中国家所不具备的,很容易被迅速开放的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如果WTO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完全采纳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意见,则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成为世界环境状况恶化的“替罪羊”。同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地位将发生重大改变,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其产品有可能因为“绿色贸易壁垒”而被“合法地”排挤出国际市场。因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问题上存在尖锐的矛盾,使得WTO在贸易与环境的问题上再次陷入两难境地。

三、WTO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出路探寻

WTO环境规则无论在争端解决实践中,还是在多哈回合的谈判中都使WTO陷入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的两难境地,而该问题在保护环境的世界大趋势下又是WTO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因此,有必要寻求WTO环境规则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出路,达成新一轮贸易与环境谈判的成果。

第一,坚持WTO是贸易组织的原则。

既然WTO在环境争端和实体公利的问题上表现出两难的困境,说明WTO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存在着如下缺陷:首先,WTO的法律体系几乎是规范贸易发展的,无论是货物贸易协定,还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协定以及诸边贸易协定,都是明确国际贸易的市场开放,消减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促进产品在各成员方的市场准入。在WTO的法律体系当中,至今仍然没有关于环境保护的专门协定,严格来讲,WTO在规范环境保护方面是处于“无法可依”的地步,因此,WTO在贸易与环境的问题上显然倾向于贸易自由化,对于环境保护显得力不从心。其次,在WTO中,以欧美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并不是以促进环境保护为其根本出发点,其借助环保问题的旗帜打贸易保护的主意。从某种角度来说,发达国家在彼此之间和对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态度是存在差异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认为环境保护是第一位的,可持续发展胜于贸易发展。加之WTO的决策机制无法摆脱两大阵营之间的分歧带来的贸易与环境问题解决起来的困难,在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出路选择必须明确WTO是贸易组织的性质,是一个以贸易发展为主要管辖范围,以贸易措施为主要调节手段的国际组织,在环境保护这一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规律等众多因素形成的问题前,不能对WTO施以过多责任,对WTO的能与不能应有所区分。

第二,明确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的区别避免造成对贸易自由化的不必要限制。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实践当中,出现了环境标准与环境法规结合并向环境法规为主导地位的方向转化的趋势。例如,欧盟2002年5月通过“生态纺织品标签”指令,利用指标体现限制贸易,内容广泛涉及40多个分指标体系;美国农业部于2002年10月指定全新有机仪器标签,有机程度在70%至95%之间的食品可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饮食有机成分”。2003年美国颁布废旧电器回收和利用规则,日本颁布《家用电器回收法》等一系列以环境法规为主导的技术制度,对贸易的限制作用大大加重。但是,WTO在处理具体环境争端时以及在多哈回合谈判中面临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两难处境时,都忽略了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的区别对解决此问题的作用。

首先,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性质不同决定对贸易的限制程度不同。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的根本不同在于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具有非强制性。如果进口产品不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则不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而环境标准则是非强制性,是由生产者自愿遵守,具有选择性。进口产品不符合环境标准也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即使是环境法规,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第2款中规定,其“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可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同时规定即便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合法目的,“对贸易的限制不可超过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须的限度”,而且如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改变的情况或目标可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方式加以处理,则不得维持此类法规”。由此可见,WTO鉴于环境法规对贸易的限制程度严于环境标准,从而对环境法规规定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所以,在处理WTO在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两难处境之时,一定要限制各国制定环境法规的权力,主张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应以环境标准为主要调整形式,避免利用环境法规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其次,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的制定机构和透明度要求不同决定对贸易的限制程度不同。在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WTO对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规定了不同的两套程序,环境法规由各成员方立法机关制定。一般情况下以成员方国内立法机关意志为转移,在制定程序上,环境法规遵守的透明度要求过多地妥协于各成员方权力,而WTO对环境标准的制定机构却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即对“任何标准化机构,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还是非政府机构;一个或多个成员为WTO任何政府区域化标准化机构;以及一个或多个成员位于WTO一成员领土内的任何非政府区域标准化机构。”要求标准化机构“在采用一标准前,应给予至少60天的时间供WTO成员领土内的利害关系方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如收到请求,应尽可能迅速地通过标准化机构收到的意见予以答复。答复应包括对该标准偏离有关国际标准必要性的说明”。鉴于WTO对环境标准的必须“答复”和明确的时限要求,所以,环境标准对贸易的限制程度轻于环境法规。

最后,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考虑程度不同影响对贸易的限制程度。正是由于环境标准是自愿遵守的,所以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很大程度上受到消费者偏好的影响。消费者出于对自身经济实力、产品价格、兴趣、口味和对健康、环境等诸多因素的考虑对是否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作出选择。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调节产品供求的重要因素。而环境法规由于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将国家权力作为进口产品进出国内市场的决定性因素,对消费者的考虑则屈居其次。显然,环境标准相对于具有强制性的环境法规而言,对市场规律更加尊重,如此对贸易的限制程度也相对降低。

第三,适用多层次环境保护措施化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两难处境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发达国家一直主张严格的环境保护策略,主张实行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来帮助环境状况的改善,而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相同的国际责任。但是,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是发达国家在享受完破坏环境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之后,却将责任平摊给尚无力与发达国家共同承担的发展中国家头上,要求对发展中国家适用优惠待遇。显然,双方在是否相同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问题上的纠缠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拖延时日不仅继续加剧环境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且成为影响整个WTO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的重要障碍。因此,建议双方在此问题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制定符合现实而且有效的贸易措施。

就目前状况而言,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适用多层次环境保护措施在现实中是可行的。以美欧为例,美国在《北美贸易协定》以及随后的《北美环境合作协议》中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协调作出了重要尝试,对WTO多哈回合解决二者之间的两难处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北美环境合作协议》承认缔约国之间在自然禀赋、气候和地理条件、经济、技术能力和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差异,尤其是承认发达国家(美国和加拿大)与发展中国家(墨西哥)之间的差异,墨西哥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事实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时候不得不予以考虑。所以,在环境教育、环境执法、争端解决等方面都对墨西哥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照顾。②尤其是在财政问题上,共同出资成立北美发展银行帮助墨西哥就环境问题进行技术和财政援助。③同样,欧盟也在此问题上采取较为灵活的适用方式,将成员国划分为不同类别,对不同类型的成员国适用不同的环境标准,用以协调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情况下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都在区域贸易内部接受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适用多层次环境保护措施的解决途径,其中,发达国家适用较高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展中国家适用较低的环境保护措施,同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给予必要的财政和技术援助。这充分表现出发达国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谈判空间不会继续扩大的现实,发达国家如在这一问题上正视现实,可促进谈判的顺利进行,取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WTO发展过程中的共赢。

注释:

①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载于《WTO经济导刊》2003年5月刊。

②赵玉焕著,《贸易与环境——WTO新一轮谈判的新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年6月版 第159页。

③赵玉焕著,《贸易与环境——WTO新一轮谈判的新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年6月版 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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