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公有制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的科学结论_公有制论文

马克思公有制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的科学结论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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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他们运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唯物史观,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得出了要用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客观必然性,即资本主义这一矛盾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来解决:“在事实上承认现代生产力的本性,因而也就是使生产、占有和交换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的社会性相适应。”〔1 〕换言之,这就是适应于现代生产力的本性,实现公有制关系的社会化,这是马克思公有制理论的核心问题,乃至成为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基石。

马克思、恩格斯丝毫不想制造乌托邦,不想凭空猜测无法知道的事情。对未来社会建立的公有制究竟应该是什么样子,他们未作详细的描述。只是在分析如何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时,结合有些问题的阐述,对未来社会的公有制曾作过某些设想:“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2〕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乃是“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从而,“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3〕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即公有资产所有权如何得以实现,公有产权应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问题,客观上要受各种具体情况的制约,是生产关系中更为表层次的内容,这是要视实际情况而定的。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也不可能为我们制定完备的实施方案。重要的是我们要从马克思、恩格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观点方法中,得出应有的教益和启示。

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也要受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只能逐步废除私有制。“正象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建立公有经济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4〕

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私有制向未来社会过渡的途径、方式问题时,根据不同的条件,提出了可选择不同的方式: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首先提出了在无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之后,“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5 〕即建立国有制。恩格斯根据欧洲当时一些国家的情况,曾在《德法农民问题》中,提出了通过合作化道路来使农民走上公有制道路。他说:“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6〕马克思、 恩格斯还提出过通过赎买的方式来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即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工业,甚至大地产也可以通过赎买方式来改变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并认为这“对于我们是最便宜不过的事情了。”〔7〕

马克思、恩格斯对当时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变革中出现了的一些新事物,如工人合作制工厂、股份制,表示了热切的关注,肯定了它们在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到未来社会公有制过程中的作用。马克思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在这种工厂内……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8〕

马克思、恩格斯对股份制同样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认为股份经济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是“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它“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9〕

从上述列举的事实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分析研究公有制实现问题,总是从一定的客观条件出发,尤其是与特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联系;二是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解决的方式亦不同,不是一概而论,不搞“一切切”;三是注重实践,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对新生事物热情支持,而不是不问不闻,横加指责。他们对当时出现的工人合作制工厂、股份制的态度,都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当今我党根据实践的经验,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论断,正是马克思公有制理论与方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运用的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建立的是一种单一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模式,特别是经过“大跃进”、“反右倾”,直至发展到“文化大革命”那样全局性、长时间的“左”倾严重错误。在所有制问题上,一直片面地追求“一大二公”,完全否定了在社会主义一定发展阶段上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必要性。与这种单一公有制的所有制模式相适应,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观念上,突出的是一个“纯”。认为在一个企业或一个经济单位中,生产资料、劳动产品全部是“公”的,不能有“私”的成份。“公”的,才算是公有制经济,反之,不是纯“公”的,就不具有公有制性质。这一观念,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前,甚至直到今日,还是相当普遍的。另外,是公有制经济的运行方式即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处理问题。这一问题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虽然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它们本身都不带有特定生产关系的属性。但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对所有制实现形式都会提出特殊的要求。就计划经济而言,其有效运行的前提,就是“单一利益主体假定”,因此,它所要求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需要有高度集中与之相适应。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在社会主义特定阶段上确实曾起过积极作用,但问题是把在特定阶段上的经验,当作社会主义固有的模式来加以坚持。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直把这一经济运行方式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与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在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上,形成了“公有的就一定要由‘公’直接或共同经营”的观念,如,国有的一定要由国家来直接经营。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就必须全体成员集体共同式的劳动,产品共同分配,才算是集体所有制等等,否则,就不能算是具有公有制性质。这一观念,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同样也是相当普遍的。一个“纯”,一个“直接经营”,造成了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解上不必要的附加,将一些在特定条件下的做法或经验,当作了公有制本质规定来看待,势必阻碍了对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探寻,把公有制实现形式限制在一个狭小的选择空间里。这也正是我们在以往很长时间里不能正确认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问题的确切原因。

从社会某一特定阶段上来说,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是相对稳定的,但其实现形式则是“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公有制性质主要是指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而其实现形式则是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选择的。将所有制性质与所有制实现形式加以科学区分,就有利于消除我们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解上的种种附加。如追求所谓公有制经济组织形式上的“纯”,“公有的就一定要直接或共同经营”等观念,其实都是一种不必要的附加。因为它们其实都是公有资产具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问题,并不为公有制性质所规定。而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解上种种附加的消除,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这不仅为我们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解放了思想,开辟了道路,必然会促进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探寻,从而使公有制经济发挥出应有的生机和活力。而且,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也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必然会发生各种所有制资产的重组和融合,目前出现的混合所有制便是例证。如果不允许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仍强调公有制经济组织形式上的“纯”,显然就不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从而就不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制度自主化,即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如果“国家所有必然由国家经营”的观念不消除,一些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不能利用,那么,产权关系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无从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岂不就成了一句空话?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要求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问题的解决。

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是我党在公有制形式问题上提出的新的观念和思路。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和探寻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其观念和思路上,也必须有一个整体的转换。这里,有这样两个认识问题有进一步加以澄清之必要。

其一、公有制≠国有制,国有经济比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以往在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较为普遍地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即仅以公有化程度的高低来评判不同形式公有制经济的优劣、地位和作用。认为国有经济公有化程度高,优越性就大,越是国有化就越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集体经济公有化程度低,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要向国家所有制过渡。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仅以比重上去理解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以为国有经济的比重越大,主导地位越牢固。因而,当经济体制改革中,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集体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国有经济比重下降现象时,就以为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动摇了,更有甚者,对我国社会主义性质产生怀疑。现在看来,这些认识是有失偏颇的:首先,在公有制经济内含的理解上,公有制不等于国有制,国有制也不等于国有企业。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其次,不同形式公有经济的优劣,要以其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作判断标准,而不能以公有化程度的高低作标准。公有化程度高低,也并不表明不同形式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无论是国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是否适合社会化大生产,还要以其具体实现形式是否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相符合。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并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便是例证。再者,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而控制力的增强,固然要有国有资产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性质。

其二,股份制≠私有制。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它与其它企业制度相比,显著的特征是实现了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即资产所有者(股东)不直接经营,企业具体经营由企业法人实体来承当,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所有与控制的分离”。但这种分离并不会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性质。出资者是私人资本,资产所有权自然是一种私有,出资者是公有的,当然还是一种公有制。因此,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这是因为:首先,股份制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属所有制实现形式范畴,就其形式而言,并不表明特定所有制性质。尽管它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首先出现,但并不为资本主义所特有。其次,允许私人参股,并不是股份制本身所要求,而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特点所决定,既然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必然会发生多种所有制资本在股份制这一资本组织形式中的融合。第三,聘请经理人员来经营公有资产,这同样也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换,并不表明公有制性质的改变。

注释:

〔1〕〔3〕《马恩选集》第3卷第318—319页、321页、332页。

〔2〕〔8〕〔9〕《马恩全集》第25卷第95、497—498、495、 496、498页。

〔4〕〔5〕《马恩选集》第1卷第219、272页。

〔6〕〔7〕《马恩选集》第4卷第302、314—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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