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底部的宪政秩序:从国家理论的角度看_人民民主专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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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任何一个制定了成文宪法的国家,由宪法确定的政治基本规则,由合宪性推定原则确立的法律法规,以及对这些规则的实施,构成一个国家的宪法秩序或宪制政治。从国家结构的视角审视宪法秩序,可以从政体论与国体论两个视角进入。但今天中国论述宪法秩序的学者,似乎遵循着一条就政体谈宪法、宪政的俗成进路,而没有兴趣就国体谈宪法、宪政。这自然是对宪法与所谓国体-政体关系的政治知识史做出的一种处理。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承诺国体和政体划分的某种正当性,承诺从国体论视角审视宪法与宪政问题的必要性;假如一开始就否定这一进路,便等于轻率地让渡了从这一视角审视宪法与宪政问题的学术空间。

       一、国体、政体与宪法

       国体与政体之分,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论述逻辑中,是清楚明白的:国体讲的是国家的阶级属性问题,也就是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问题。政体讲的是政权的组织形式问题,而不问阶级属性与阶级地位。对此,一个言简意赅的表述是,“国体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①“‘政体’问题,就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形式。”②这样的划分,不见于现代西方政治学主流理论。西方政治学理论一般只对政体形式进行类型学的划分和比较研究。这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西方政治思想传统。但这样的论述进路,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就是掩盖国家的阶级实质,因此是必须批判和扬弃的。因为,“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这种隐瞒,对于革命的人民,毫无利益,应该为之清楚地指明。”③显而易见,对国体与政体的严格划分,是特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所特别重视的国家建构问题。这涉及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属性,关乎由此建构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对“革命的首要问题”——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进行有效辨认。

       这样的政治理论主张,得到政治知识和政治实践的双重历史传统的支持。从政治知识史的角度看,国体、政体的划分来源于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但这个翻译词汇则来自于日本,坐实于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领导人对国家与法的论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都将国家视为阶级斗争的产物,而且坚持不懈地认定,一切旨在张扬其作为全民国家、其实是剥削阶级的国家,总是力图掩盖国家的阶级属性。“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并且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弱于在君主制下。国家至多也不过是争取阶级统治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所承受下来的一个祸害,已获胜利的无产阶级也将如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斩去这个祸害最恶劣的方面,直到那在自由新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制度的废物完全抛弃的时候为止。”④这段论述,包含了后起的社会主义国家讨论国家问题的三个重要观念:一是不承认资产阶级建立起了超阶级的国家,强调国家不过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二是引导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过是无产阶级统治国家的工具。三是无产阶级面对国家的最终态度,就是消灭国家。第一方面的意思引申出后来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国体与政体的区分。第二方面的表述直接导致社会主义国家对国家两种基本功能的区分——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第三方面的陈述则向人们表明,社会主义国家最终的任务是消灭国家,但消灭国家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以无产阶级的专政,实现消灭剥削阶级的任务,因此国家在具有承续理由的情况下,只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而绝对不会是超阶级合作的建制。

       至于从古代中国传入日本、而近代又从日本“出口转内销”的“国体”这个政治词汇,其字面含义倒是与马克思主义者所指涉的含义没有太大关系,但日本学者对国体与政体的划分,并用以分解性地应接西方政治理论所指的政体不同含义,倒是对深受日本政治思想影响的中国人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这对受到民国时期政治思想影响的毛泽东来说,具有不容忽视的观念史启发意义⑤。

       而在政治实践史上讲,中国共产党领袖、尤其毛泽东对国体、政体的划分,则直接来源于列宁-斯大林主义的苏俄政治经验。由于毛泽东属于政治领袖人物,他对国体的论述,跨越政治理论观念史与政治实践操作史两个领域,而具有帮助人们理解两个领域中“国体-政体”概念的同样效用。苏俄国家形态是毛泽东断定的世界各国都将坐实的国家形态。“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除苏联外,正在各资本主义国家酝酿着。将来要成为一定时期中的世界统治形式”⑥,这样的认知,是毛泽东做出国体-政体类型区分强有力的现实支撑。说到底,毛泽东强调国体与政体的区分,一是为了凸显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观念在国家建构中的重要位置,二是为了革命进程中辨明革命对象和团结盟友,三是凸显将要建立的国家所具有的崭新人民性特质。一旦无产阶级当家作主,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便相应地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政体形式。“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⑦循此思路,它将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中国国体确定为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确立为民主集中制。一俟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国体自然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形式自然延续着民主集中制。

       “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个专政是干什么的呢?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例如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都是属于专政的范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专政还有第二个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在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专政就担负着对外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的任务。专政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全体人民进行和平劳动,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⑧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中,专政的对象确定了,专政的政治功能坐实了。随之发生的问题也就浮现出来:谁来行使专政权力呢?专政的对象必须与专政的主体相携出场,才能完整凸显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双重功能。对此,毛泽东也进行了毫不含糊的论述。

       “谁来行使专政呢?当然是工人阶级和在它领导下的人民。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在人民内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我们的专政,叫作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⑨

       这段话可以说是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之国体与政体问题进行的最全面系统的概括。显然不同于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国体与政体的阐述了:必须施以专政的对象扩大了,而行使民主权力的人民范围则缩小了。但总的说来,国体论述致力清理的对谁民主、对谁专政的问题已经相当明确地规定下来了。

       对本文论题的探究显得非常为关键的问题是,诉诸国体、政体划分建构起来的当代中国政治体系,让人们必须从国体视角来审视宪法、宪政问题。这也是执掌国家权力的中国共产党政治领袖所强调的、理解宪法的进路。在195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时候,毛泽东就明确指出,这部宪法既总结归纳了晚清以来制宪的经验教训,又总结了中国革命的革命经验与建设经验,还结合了国内经验与国际经验。但这部宪法的性质则明确无误地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这样的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具有资本主义宪法所无法比拟的政治优越性——因为它不再是一部“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宪法。相反,它是一部旨在保护人民的宪法。

       “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我们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⑩

       这样的论述进路,成为此后中国宪法政治定性的基本定势。这也就成为在中国政治语境中讨论宪法、宪政问题的基本进路。在当代中国,务必从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国体进路去探究宪法精神。这是前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所注定的事情。切入国体和政体二分的宪法论述进路,通过国体观察政体,反过来在逻辑上分析政体运行的实际状态并用以观察国体存废情形,可以免除与国家既成权力体系及其宪法预设直接对立的尴尬甚至危险。在国体与政体的相互性分析中,首先,可以从既定国体的政体运行方式来观察国体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次,可以从一定政体运行的效用差异来分析国体政治诉求的实现可能。从而在此基础上得出不同国体需要的政体的差异性与共同性,以及不同政体在国体上反映出来的国体迥异性与趋同性。

       就国体论主导的现代国家来讲,政体选择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这些国家、尤其是斯大林式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大多就是因为忽略了政体问题,使其国体完全处于挂空的状态。结果,主张人民主权至上的国体主导论的国家,反而成为人民完全无法当家做主的国家。为了落实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为了工人阶级统治国家的法条之宪法实现,这些国家必须将人民(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等)当家作主的国体坐实为实际的政权组织形式。换言之,必须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安排上,让人民(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等)成为真正掌握国家权力的政治主体。而且,这样的人民绝对不能是少数人代表得了的,它必须是人数众多的主体阶级成员。这些成员,占据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真正掌握国家的基本政治权力。就政体论主导、尤其是民主政体主导的现代国家而言,也必须解决超阶级的政治制度安排中,各阶级真正进入国家权力体系的制度容纳问题。假如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阶级太过单一、人数上仅仅属于小众,国家权力就会遭到其他阶级、人数上属于大众的集群的反对,国家权力就会处于相当不稳定的状态。在国体论的政治理论逻辑中,宪法制定与宪法实现、宪政秩序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政体论的政治理论逻辑中,宪法制定与宪政秩序直接关联在一起。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国体论不直接申述宪政政体论,政体论主观上不讲阶级统治观。但二者的一致性也是明显的:两类国家制定宪法,都不是为了政治观瞻,而是为了政治运行。因此两类国家都不会将宪法悬置起来,而要将宪法作为国家政治秩序的保障者。宪法的实现,是二者制定宪法的共同政治目的所在,无论两者在实现宪法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上有什么重要差别。就此而言,如果人们从国体论的角度将宪法仅仅视为政治策略的体现,因此拒绝实现宪法,那就是对宪法制定及其实现的贯通逻辑一种无知的表现(11)。

       基于此,我们对中国的现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可以做出较为深入的分析,而不是流于实际政治操权的需要,将中国的宪法与宪政绝对隔绝起来。无疑,中国的宪法还没有真正通向宪政。这中间既有历史定势,也有现实障碍,更有理论阻力。但是不是人们就有了充分的理由断言,中国的宪法就是一种无意通向宪政,而仅仅是一种政治策略的安排呢?显然,这样的断言有些过分武断。因为,无论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的国体声称上看,还是从宪法所诉求的政权组织形式上讲,抑或是从宪法实现的结果上衡量,中国宪法的政权组织体制,都不是反宪政体制的。起码而言,它与宪政体制有着一种天然的亲和关系,甚至就是一种宪政体制的形式。否则,在国体论角度申述的宪法,就完全无法实现自身,既无法成为一份具有政治分量的基本法政文献,也无法成为保障国家政治秩序的基本政治制度指南。它就实质上成为全无意义的一纸空文。这绝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领袖们花费巨大政治资源制定宪法的初衷,也不是后起的、寻求长治久安的政党-国家领袖所愿意见到的糟糕政治图景。中共第一代领袖着力制定宪法,第二代领袖大力伸张宪法原则,第三代及其后起领袖一再强调宪法精神及其实现,背后都是具有一种实现宪法秩序的政治诉求的,无论所要实现的这种宪法秩序称不称之为宪政。

       由此,具有分析价值的第二个问题便凸显出来:在国体论的视野中,如果必须处理一定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问题,那么,在既定国体之下,政体选择和政体运行怎样可以与国体相一致,就成为既定国体需要解决的实际政治运作问题。这是一个翻转过来从政体看国体的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为宪法法条明确规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那么,在宪法实现的既定逻辑推进中,如何实现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成为宪法实现的最根本问题。这是一个政体问题。民主集中制引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是要坐实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所必要仰仗的政体形式。民主集中制之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制度,就是要落实人民主权原则,进而坐实对人民民主的宪法功能。缺乏这一政体形式的有效运作,人民就可能无法当家做主,而国家的敌人也就可能难以镇压下去。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运行,也就对国体的坐实发生巨大影响。如果连这一点都不承认,以政体论为支点赞成宪政论、以国体论为理由反对宪政论的论者都会遭遇困难:仅仅支持国体论阶级划分的人士会被政体论者攻击为反宪法,只是着重政体论之宪政取向的人士会被国体论者攻击为反体制。为了避免这种对等式的尴尬,双方都得走上一个具体对待或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坐实的进路。这就是一种先不论政体选择,即不论中国是不是“搞不搞”宪政,而仅就实现还是不实现宪法规定的政治规则进行讨论的进路。这是一种从国体论的内部视角观察、分析它内含的政体要求的进路,也是一种审视国体论逻辑中是不是包含着可能的宪政因素的特殊视角。

       二、阶级话语与宪政秩序

       诚如前述,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使国家当政的三种主体相形而在:工人、农民、人民。工人阶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处于最优位置的政治主体、农民则是国家权力体系尽力团结的对象,工人、农民共同构成为统治国家或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之主干。至于随时代变迁和政局演进而纳入人民范围的其他阶级成分,则是一个流动性的结构——新民主革命时期,这一纳入范围相对较广;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这一纳入范围则相对较窄。但作为“革命首要问题”的敌我之分,是纳入还是排斥某一阶级或集团在人民范围的政治标准。“大家要好好团结起来,划清敌我界限。今天我们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全国人民的团结。我们在座的人的合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合作。团结和划清敌我界限是非常重要的。……除了划清敌我界限之外,在内部还有个是非界限。两者相比,是非界限是第二种界限。”(12)在具体行使人民权力的时候,采取的是“民主专政”的政体形式,再细分地讲,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敌我之分,成为国体论视角看待宪法实施的关键问题。这一方面彻底打破了以往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以不分阶级和敌我确立起来的、对所有国民都同等有效的宪法原则;另一方面,鲜明确立起区分敌我界限和人民内部范围这样的宪法适用立场。但是不是这样的阶级、敌我、人民划分,就解决了所有宪法实施的问题,而可以不问人民民主的宪法目标究竟如何可以真正坐实呢?显然不行。因为人民这个集群概念,在中国的实际政治中,已经被区分为行使国家领导权的工人阶级和必须联盟的农民阶级,至于需要在统一战线名义下加以团结的、外围的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宗教家、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就更是将人民民主的复杂性空前提高。加之人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民主集中制本身,也还有诸如民主多少、如何集中,民主基础上又如何集中有效统一起来等问题,故而也是需要在宪法实施的视角进行具体的分析。

       循此思路,三个应予具体分析的相关问题凸显而出:

       一是居于国家领导地位的工人阶级如何领导国家?这是中国落实国体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政治制度的视角看,不存在笼统的工人阶级对国家的笼统领导方式。而工人阶级本身也不是一个抽象的存在。中国共产党发动中国革命的初期,毛泽东对中国社会各阶级进行分析,就采取了相当具体的阶级分析方法,没有将阶级视为抽象的、凝固性社会集群。事实上,在社会中没有一个抽象的工人阶级。中国的工人阶级构成,显得极为特殊:一方面,“中国因经济落后,故现代工业无产阶级人数不多。”(13)另一方面,无产阶级的内部结构也是高度分化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分析逻辑,工人阶级最先进的部分,体现了人类发展的未来远大前途,是实现共产主义的主体阶级。但在工人阶级内部,也容纳了部分流氓无产阶级。而从农村刚刚进入城市的那一部分人,无法马上成为先进的产业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至于农村无产阶级与游民无产者,就更是无法简单纳入作为革命领导阶级的无产阶级范围。依照毛泽东的阶级分析话语,后两者需要“引导得法”(14),才能加入革命队伍,成为革命力量,行使领导权。可见,工人阶级是一个复合型存在。如果说没有一个抽象的工人阶级领导国家,那么就出现了一个工人阶级的那个部分领导国家的问题。这就是当代中国所说的工人阶级的先进部分——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所内含的意思。工人阶级的先进部分由共产党人组成。因此得出共产党人领导国家是基于工人阶级先进构成部分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结论。就此而言,即使人们承认国体选择的优先性,承认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领导国家的正当性,也还必须在阶级话语中具体处理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及其政治功能问题。否则,便不足以揭示谁是国家领导集群问题的真正答案。

       二是工农如何联盟的问题。在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时,工农联盟属于政治联盟,主要是为了反对自己的敌人而建构的政治同盟。在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权力之后,如果通过宪法把临时的、用于战争动员的战时政治同盟,即以农民作为主要的革命者来协助工人阶级进行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革命的同盟,转变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法政同盟,就成为统治国家的一个现实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话语里,农民代表落后的生产力,农民是封建生产力的主体。而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话语中,工农联盟成为国家统治的阶级基石。假设这一联盟在政治理论上不存在受人质疑的问题,那么从联盟发挥的实际政治功用的角度讲,也还会遭遇一个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阶级结构及其功能划分的问题。在工农联盟中,工人阶级是当之无愧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领导谁呢?在联盟内部自然首先是领导农民阶级(15)。至于工人阶级如何领导农民阶级,不仅需要前述的、对工人阶级的具体分析,对于被领导的农民阶级本身,也需要具体分析。在这样的分析中,需要把农民阶级具体地阶层化。一个农民,在革命年代,可能是富农、中农、下中农、贫农、雇农等等,这是当年毛泽东分析的农民阶层;在今天,同样存在进城和就地发财的农民、以及陷入贫困境地的农民之别。这么多的农民阶层,都是工人阶级要联盟的对象。但工人阶级主要跟谁联盟呢?如果革命年代工人阶级只是跟贫农、雇农联盟,革命就很难成功;在革命成功获得国家政权后,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联合农民,其统治国家的政治支撑力度显然也是不够的。因为这样就无法有效动员农村的居民、或进城尚未获得城市居民身份的农民,起来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事业、建设工程。在这些具体的分析基础上,尽可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构成工人阶级行使权力的最广泛社会基础(16)。团结的对象,绝对超过拒斥的对象。这时候,工农联盟才意味着联盟的深厚基础和领导的社会力量是充分坐实了的。但如何接纳的问题,成为一件政治艺术和法律甄别事务。

       从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阶级分析上讲,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概念,也绝对不是笼统的、抽象的政治哲学概念,而是具体的法律性概念。所谓法律性概念,就是把工人、农民这样的集群性概念下降为阶层、集团或群体化的具体概念。一旦将抽象的无产阶级打散,并将之群体化,怎样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结构问题,就会凸显出来。对人民要民主,对敌人要专政这样的原则性划分,才能在政治统治的具体过程中,因应于敌我阵营的有效划分加以落实。但当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政权之后,人民与敌人是由政治上明确规定、法律上依法裁定之后才能区分的阵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主人是人民,但人民有着如此复杂的构成,它究竟具体指哪些社会阶级、阶层、集团?便是一个必须审慎处置的重大问题。同时,敌人如何才能有一个相对清晰的界定,以至于国家权力能够成功将之限定在法律镇压的对象范围?这些都是需要进行操作化处理的问题。

       这就随之凸显出第三个需要辨析的问题:如何稳定有序地处理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问题?关于人民与敌人阵营的划分,成为执掌国家权力的政党依照宪法有效施政的必须。除非这样的划分是相对稳定的,有效的施政才是可能的;假如这样的划分太过灵活,施政的绩效就缺乏保障,因此势必危害统治者的掌权利益。此前为毛泽东强调的制宪的原则性与灵活性问题,再次严峻地呈现出来:依照原则性来建构社会主义法政秩序,试图一步登天,只会走向败途;但完全以灵活的手法处理国家治理的问题,则又无法凸显宪法权威和执政秩序。自中国共产党建政以来,这样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困境,出现过两次:一是文革及其以前相对明确且显得僵化的划分,二是改革开放之后两者界定的日益灵活且边界日趋模糊。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以及国家处境的重大变化,中国的政治体构成日显复杂:首先是出现了“国内境外”的说法(17),在国内境外之外,存在一个特殊的台湾问题,然后才有中国-国外的相对性说法。对这么复杂的政治体结构而言,带来了人民与敌人概念的模糊性,人们不得不花费极大的政治精力,才能区分出谁是人民、谁是敌人。而这样的区分,对不断变化的中国政局来讲,由于处在游移不定的活性状态,人们真要在法律的既定性上搞清楚谁是人民、谁是敌人,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譬如,对大陆的“人民”来讲,只要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同意由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奔向社会主义和远大的共产主义目标的人,都属于人民范畴。对境外和国外而言,人民与敌人的界定就更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对台湾来讲,是否反对中国共产党是无所谓的,只要支持“中国”统一,不主张“两个中国”,就属于人民范畴。对香港而言,情形又有所不同。尤其是近期,由于香港本土派的出现,他们认定某些政治事件仅仅是大陆人的问题,不是香港人的问题,香港人应当关心自己的前程,要求“去中国化”(18)。这种在要么赞同、要么反对之外另立国家认同,证明双方围绕的政治圆心,已经不再是同一个。完全跳出了大陆的政治话语与权力圆心,双方真正成了不相干的南辕北辙了。这样就等于消解了共同的国家认同,国家处在一种隐性分裂的状态。这就犹如国共两党,数十年对垒,但彼此相知甚深。因为国共两党对话都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如果台湾说你们大陆跟台湾无关,大陆方面就会失去政治对话的对手。当年民进党登台,大陆方面一时失语,就是因为两党不在同一个政治场域发话的缘故。但只要民进党不宣布台独,也都还处在中国共产党愿意与之谈判的、可以合作的范围内,都还不是“敌我矛盾”(19)。由此可见,“人民”概念的灵活性程度有多高。

       在这样的动态背景下,人民都是民主的主体,国家对谁专政呢?毫无疑问,国家专政的对象范围越来越窄、人数越来越少。这是多么巨大的变化。对这样的变化,有必要进行历史回顾。一个简单的回溯是:在中国共产党刚刚赢得全国政权的时候,专政对象非常清楚,人数不少、阶层众多:官僚、地主、买办三座大山被推翻了,但他们的残余势力无疑属于国家的敌人,必须以专政的手段加以对付。到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的完成,中国共产党正式宣告:尽管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还会长期存在,但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群众运动已经结束了。国家权力体系需要对付的敌我矛盾明显减少,主要面对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过即便如此,国家还是做不到对敌我的明确且准确的划分。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还是只能作为高度活性的概念来对待。换言之,国家还必须努力寻求划分人民与敌人的稳定界限——一旦这一界限相对稳定,国家的统治就较为有序;假如这一界限模糊不清、变化随意,国家的统治秩序就非常混乱。国家之落于“文化大革命”的泥淖,就是因为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理论”致力于揪出“党内的资产阶级”。在这样的敌我跳跃性思维中,国家建立不起基本的政治-法律秩序,反而使自己处于统治思维与行动错乱之中。

       作为高度活性概念的人民与敌人,要真正坐实“人民当家做主”的国体安排,需要与灵活性相伴而在的原则性的支持。犹如前述,国体安排的关键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即解决谁当政的问题。根据宪法,谁当政的问题似乎是清楚明白的:工人和农民组成的联盟。但对两个阶级进行具体的分析,让人们发现谁当政的问题,国体论是无法清楚、彻底地进行定位的。这对相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效应,便会发生负面影响。正是因为国体论的阶级话语,或者说在无产阶级的阶级基础上代表这些阶级的先进政党,也就无法直接在政治和法律上(宪法上)规定清楚谁是人民、谁是敌人,因而“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问题,就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政体挑战——面对民主,中国当然必须接受民主制,但民主的实现机制在高度灵活性的人民与敌人理念中无法确立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在国体问题上落实的,但还必须下落为政体,即从“谁掌权”下落为“谁如何掌权”。当其时,政体选择的压力就会凸显。这些压力会从多方面体现出来:一方面,面对人民民主和面对敌人专政,对人民和敌人之具体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因时因地变化着的存在。而以国家根本法面目出现的宪法,自然是以稳定的政治法律秩序为追求的。原则性对撞灵活性,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坐实为民主集中制的政体所面临的强大压力之一。另一方面,面对制度抉择,依循什么样的办法去保护工人、农民,而工人、农民如何有效掌控国家权力,也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因为人民不是一个统一的抽象集群,而是一个在法理上区分开来的阶层、集团和个人的复杂结构。如果在国家统治的过程中,仅仅用一种实质正义的道德统治行使人民主权,那么统治就会没有规则、缺乏程序。由此可以讲,太过强调国体,就得面对政体的无规则性。总之,阶级话语主导下的国体安排,要顺畅通向民主集中的政体制度,还存在很多需要澄清的问题。制宪之后的行宪,还需要坐实在相对稳定的阶级划分基础上,进而坐实在行之有制的宪法秩序上。

       三、国体、宪法实现与宪政

       仅仅重视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国体论,在坐实为人民代表大会之民主集中制的政体时,不仅对人民的民主会遭遇困难,对专政施加的对象也没有稳定确立起来的方略。人民民主专政这样一种由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国体形式注定的民主集中制政体类型,面对政体的实际操作,不能不花费巨大功夫来合理设计,才能解决国体安排既定情况下的政权组织绩效问题:从国体出发进行政体的设计,首先需要关注规则,讲究各方严格遵循、绝对不能突破的底线规则。无产阶级当政的国家,既然无法排除政权组织形式的问题,政体选择也就多种多样,这些政体形式,都不与民主集中制相左:只是这些政体的具体形式,要么偏向集中多一些,要么偏向民主多一些。一个被阶级话语牵制着的民主集中制,是很难在民主与集中之间实现精巧平衡的。如果说这些政权组织形式连起码的规则都不讲了,那就是一种任由国家陷入混乱的说辞,就是一种缺乏起码的政治责任感的胡言乱语。相信即使是反对宪政的法政理论言说者,也不会赞同这样的政治法律言述。

       假设无产阶级当政的国家也必须讲究政治法律规则的话,那会是什么样的规则?依循以宪治国的理路来看,实现宪法是一个必经道路。现代宪法之通向宪政,依赖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宪法的制定符合现代宪法的基本特性。即符合私有产权、主权在民、分权制衡、以法治国以及权力平等和政治自由原则(20),这是宪法的五个要素,也是宪法得以实行的五个宪则前提。二是宪法的实施要件必须具备。这些要件包括:其一,遵循宪法惯例,“政府或从政的人之所以必须遵守这些准则,是因为这些准则能把法律搞活;能使法律上的宪法运用自如;能使宪法和流行政治观念(时代潮流)相一致。宪法要靠人来执行,要靠全国各部门通力合作。宪法惯例之被遵守就是为了实现这种合作。而且,宪法也需要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旧的条文规定必须适应新的需要。宪法惯例就起着这种应变的作用,从而使宪法和法律能够贯彻实施。”(21)其二,要有宪法的保卫者。“护宪机关通过对宪法、法律的解释而行使其‘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也就是终审的解释。宪法的修改也可以说是一种解释,即重新解释。宪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也是宪法的实施过程”(22)。其三,宪法的因时修改。宪法的修改,是因为它是法律而不是契约,依宪修宪就成为必须。同时,因为社会政治变迁的缘故,宪法的可变性也为人们所承诺(23)。其四,需要有违宪审查机制。“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是否合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宣告该项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24)相比较而言,宪则的合宪性与行宪的诸要件,前一个条件是行宪的法条基础,后一个条件是行宪的制度安排。缺少哪一个环节,宪法就无从实施,宪法秩序就难以浮现,宪制政治就无以坐实。

       按此标准,当然中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宪法是难以坐实宪治制度的。因为从前一方面的五个要素上看,即使是八二宪法加上相应的修正案,都还很难将其视为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文件。譬如,八二宪法的修正案,首次将私有财产的保护纳入宪法条款。但对财产权的宪则规定而言,也只是强调国家权力依法同等保护公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而且在保护三者所使用的语言选择上,体现出不同的位阶,公有财产使用的是“神圣不可侵犯”字眼,而私有财产仅仅是加以保护而已(25)。显然,私有制处在失宠的“小三”地位,遑论宪法规范文献所要求的后四个要件。但即便如此,作为“小三”的私人财产权利,在宪法里具有了必须予以保护的底线地位。这就使得中国的宪法有一种通向宪治的狭小口径。换一种进路,我们在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即便最讲究教条根据的学者,也依据马克思《资本论》的论述,指出马克思主义对个体所有制的高度重视,这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个人所有财产的经典根据(26)。个体所有制,也就是一般习称的私有制,其实可以有一个更为准确的称谓,在哈耶克理论中便将之称为“专属财产权”(special possession)。私有制有排斥性,专属财产权没有排斥性。即使在中国最极“左”的时候,国家也还是尊重个人专属财产权利的,譬如除开打砸抢的短时混乱时期,在“文革”时期,国家也不容许任何人随便到哪个家里把属于人家的东西拿走。在保护财产的基本底线上,中国宪法遭遇最严峻挑战和政治秩序最紊乱的时候,国家似乎也没有打算突破这一底线。这意味着,中国的宪法并不是一纸空文,它在实际发挥着宪法规范国家运行的某种特殊效用。

       至于财产权利之外的宪法要素,中国也都有合于底线规则的限定:在权力分割制衡上,中国官方断然宣告,“不搞”三权分立制衡。但中国的国家权力结构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俗称五套班子(政党、人大、政协、政府、纪委)的分权结构,这也是对权力分割制衡原则的一种特殊实践。至于权力分割制衡是不是符合上限标准,即让三种理想类型的权力相互分立制衡,或是让不规范的五种权力分立制衡,这都不是关键问题。唯独某种权力无法制衡,譬如党权独大,才是涉及规范权力的关键问题。但无论怎样,五套班子这样的权力体制,还是处在分权制衡的大框架之中的。如果没有分权的底线要求,所有权力形态就应当是高度混一的,国家权力只要一套班子就够了:从中央到基层,不论各个层次,只要中国共产党的政党机构就行了。但中国共产党自己确立的政党制度就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27)。这一说法给人们的启示是,人民结构的复杂性,使那些作为政治组织的民主党派有其必要,即便是最先进的无产阶级代表——中国共产党,还是要讲究“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在承认党外有党、党内有派的情况下,也就等于承认了政治统治上的权力必须分割的原则。

       循此思路,在具体政治操作上,两个政治原则也就凸现出来: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八大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但它们得共同承诺一个政治原则——人民当家做主。三权分立制衡可以不搞,但党派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则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必需。第二,党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一个孰高孰低的问题。在中国法学界,刀制(法制)和水治(法治)争论了多年,严格说来没有必要。因为到最后,都是一个服从法律的问题。当我们以人民为主体制定宪法,人民自己去实现宪法,刀制与水治的精神就高度合一了。我们姑且不把这样的治理模式命名为宪政,只当作宪法秩序的表现,但限制权力的宪政底线原则就呈现出来了。除非一个人说,中国制定的法律根本就不反映人民的意志,从来就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产物,那么一切遵循法治的要求就无从谈起,限制权力的现代政治原则就此可以束之高阁。否则,分权制衡的宪制原则就必须加以承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8),一切政治组织的意志都必须在人民意志之下,受人民意志制约,一切政治组织和个人也就毫无借口地受到法律的规范,“一碗水端平”的法治精神就此展现出来,无产阶级统治国家的法治之水治原则,而非法制之刀制原则,也就展示给人们。

       至于权力平等与政治自由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八二宪法中明确的规定是触目可见的,整个宪法第二章处理的都是这一主题(29)。而这些自由且平等的权利,是任何一部现代宪法所庄重承诺的。尽管在八二宪法文本中,这些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权力放置在国家结构陈述的总纲之后,似乎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在国家之下受到严格约束的产物,而不是国家据以产生的理由,但总的说来,八二宪法没有以国家权力舍弃公民权利,而且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和周全性皆有考量,就证明国体论言说中出台的宪法,也还不得不庄重而平等地承诺公民的诸权利与诸自由。

       从后一个角度看,中国要落实宪法规则、坐实宪政秩序,更是有相当难度。从严格的角度讲,中国缺乏起码的宪法惯例和法律。这可以从两个角度印证:一是历史传统上的君主专制和相权宥限严重地不对等,因此没有有效限权的政治传统和习性;二是革命政治一直是现代中国的绝对主导逻辑,革命政治乃至一种造反政治,旨在颠覆现行秩序。在完成颠覆现存秩序的基础上,才会开始设计新的政治法律秩序。由于颠覆现存秩序的革命具有强大的惯性,革命之后,也还会滑行在既定的革命轨道上,新的政治法律秩序很难顺畅登台。人们的非宪法习性就此形成。与此相关,宪法的解释缺乏法理支持,总是处在政治漩涡之中。一者是宪法的修订相对频密,截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3年时间,如果将“共同纲领”计算在内,先后出台了五部宪法。二者宪法解释机关并不是护宪机关,而是宪法执行机关。因此,宪法究竟应不应当修订、该不该重起炉灶,都成为革命政治的产物,甚至是革命领袖的政治工具。更为关键的是,由于没有设置宪法法院,合宪性审查完全悬置,行政权的控制就此失去了宪法依托,变成了行政工具。在这里,中国政党权力与行政权力机关的并行发文定势,也就成为以党治国,而不是以宪治国的最好注脚。但是不是说中国完全堵塞了通向宪法秩序的道路呢?通过实际政治的观察,人们可以发现,一些行宪的通道似乎是打开着的: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一直表达的重视宪法意愿,体现出执政党努力践行宪法的政治愿望。二是中国确立的、建立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治国进路,表明围绕宪法建立起来的法治体系,有其不可动摇的政治意义。三是中共一旦进行政治纠偏,总是借助宪法和法治的方式,宪法和法治就此在政治演进中扮演关键的角色。这就注定了宪法实施的必然,而不会完全被虚置。只是说这样的宪法实施,远不能说形成了宪法秩序,但宪法也不是一般人认为的那样完全是纸上谈兵。

       只要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宪法实施情景,宪法实施的一些关键标志就会凸显出来。一方面,实现宪法的基本建制结构,决定了具体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分享权力的必然。既然无产阶级中作为统治者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经已成分复杂,此外还存在其他阶级、阶层、集团,但是,只要属于人民阵营,就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法律资格。在实际的权力行使过程中,由于具有行使权力资格的人数众多,无法同时行使某项权力,因此权力的轮替就成为必须。国家权力的轮替不能被简单地归于一个政党轮替问题。中国的政党制度具有特殊性。执政党设定了自己的先进性,人们可以承诺这样的先进性。但由于党领导下的阶级,成分非常复杂,你要保证先进人物能够长期执政,就必须有一个执政周期。为什么呢?因为执政党自己预设,部分掌握权力的人会腐化变质。为了防止腐化变质,把权力用于私人目的,就需要赶在掌权者腐化变质之前进行调换,从而保证权力的人民性。这样就预设了一个政治轮替问题。今天的人们,赞许中国权力交接已经制度化,沿着这种党和政府所承诺的说法往下走,权力的交接就是权力的轮替。这不是政党轮替,而是权力自身要求的周期性轮替。一旦这样的权力交替制度化安排之兜底原则付诸法律规定,任何政治组织和从政者个人都得一无例外地服从的话,那就是一种法治的状态,也就是一种宪政秩序状态。可见,即使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在具体行使过程中,也得遵循与宪政相近的、限制权力与规范权力的兜底原则。

       另一方面,从国体的角度出发,首先要考虑哪个阶级当政的问题。但当政的阶级进入执政状态后,则必须进一步考虑当政的权力运作形式问题。依规治国的政治和法律理念,就此有了切入阶级主导的国家权力运作过程的强大理由。这样的政治法律体制一旦落实,人们完全可以不把它命名为宪政,而直接地命名为“依规统治”。而这样的统治,与宪政的亲缘关系不言而喻。为了避免出现混乱的政治局面,人们就此必须承诺宪法实现基础上的宪政秩序。循此路径,深入观察,两个结论便呼之欲出:一是建立在指责政体论掩盖了国家权力的阶级属性的国体论,实际上也在维持阶级统治权的情况下,着力处理阶级内的人民民主权力问题。人民民主必须借重宪法秩序,才足以维系,因此无法干净彻底、完完全全地拒斥民主的宪政秩序。二是重视国家权力阶级归属的国体论,与重视国家权力的合理组织方式的政体论,就有了一个视界融合的最终归宿。就此而言,中世纪实在论与唯名论之争的经验与教训,足以给人们切合当下现实的强大启迪。这便是一种国体论论断也排遣不了的、兜底的宪政秩序。这正是宪法、宪制在不同国体或政体中似乎同等重要的深刻缘由。

       “宪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1)宪法是一个国家内最高的和最有权力的政治阶层所做的决策活动的结果。(2)宪法构成了一个国家公法的核心,即使不是法律规范的顶端。(3)宪法包括一些全世界都信仰的价值观念和规范。(4)宪法是一个国际范围内的发展影响到国家范围的渠道。(5)宪法提供了关于国家组织和正式授权的大部分可靠的情报。(6)宪法提供了比较政治制度的方便手段,至少从表面上来说是这样。”(30)

       国体论与宪政论,还是无法断然切割开来。所谓兜底的宪政秩序,是现代所有国家必须承诺的政治秩序。

       注释:

       ①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6页。

       ②③⑥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第676页,第675-676页。

       ④复旦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理论、历史教研组编:《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131页。

       ⑤参见林来梵:《国体概念史:跨国移植与演变》,第三、四两部分“国体概念在中国的移植及早期演变”、“国体概念的现代演变:中日之间的反差”,[北京]《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⑦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⑧⑨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6页,第366-367页。

       ⑩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27-128页。

       (11)现代西方国家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具有一种不言自明的通畅关系。有人讲,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宪法主要是为了不给资本主义国家提供攻击自己不依法执政的口实,因此宪法并不是用来实施的,而是用来遮羞的。这是一种需要商榷的看法。1954年宪法草案制定出来后,毛泽东就特别强调,“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29页。)如果说中国的行宪结果还不能令人满意,人们需要知道,不是有没有实行宪法导致的问题,而是实行宪法不力的结果。因此,要追究的是如何更好地实行宪法,实行不好宪法的原因所在,从而真正坐实宪法。制宪,就是为了行宪;行宪,就是推行宪政。推行宪政,才是宪法得到实行的标志。否则,宪法就会悬空,将制宪者置于违宪的可怕地位。

       (12)毛泽东:《团结起来,划清敌我界限》,《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第68页。

       (13)(14)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第9页。

       (15)列宁指出,“历次革命的一般进程表明了这一点,在这些革命中,往往有过短时间的、暂时得到农村支持的劳动者专政,但是却没有过劳动者的巩固政权,经过一个短时期,一切都又倒退了。所以倒退,是因为农民、劳动者、小业主不能有自己的政策,他们经过多次动摇之后,终于要倒退回去。”黎澍主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历史科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70页。唯有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革命,才能获得革命的彻底胜利。斯大林指出,“我们国家是世界上工农联盟战胜了地主和资本家的唯一国家。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过去领导并且现在继续领导我国革命运动的是在战斗中久经考验的工人阶级。”黎澍主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历史科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71页。这样的判断,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所传承。

       (16)这是八二宪法序言强调统一战线重要性的理由所在。“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17)香港是属于中国的领土,但内地人要前往香港,需要办理出入境手续。这就构成了一国两制之下的、特殊的宪政问题:香港是国内领土,但属于“境外”管理机制。台湾问题的总体定位大致相同。但台湾的政治独在性特点,明显强于香港。这更是极为特殊的中国国家结构。对于这两个地区而言,人民与敌人的界限划分,标准与内地与大为不同,爱国爱港、爱国爱台,成为划分敌我的基本标准。这无形中大大增添了中国之“敌”、“我”判断的难度。

       (18)参见百度百科“港独”词条。http://baike.baidu.com/link?url=1jfxMEY8wZKIVknYQ-qwSwiAs2YIjjEPU2jwmFn3Ltqoe1p-EXfQORdJgekWCAVGU-CgXbmORWU1luFg93-je_访问时间:2014年6月23日。

       (19)参见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44-847页。

       (20)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92页。

       (21)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

       (22)(24)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页,第109-110页。

       (23)参见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107页。

       (25)参见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八二宪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26)参见郑元叶:《财产权、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内在张力——马克思所有制思想与西方近代财产权理论的比较》,[福州]《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27)“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新时期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任务的报告》的通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6页。

       (28)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29)参见八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12页。

       (30)[荷]亨利·范·马尔赛文等:《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75-3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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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底部的宪政秩序:从国家理论的角度看_人民民主专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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