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党“互相监督”存在的不足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党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0519(2007) 02—0026—0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蕴涵着政党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优越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我们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了造成“互相监督”不足的原因,并且努力找出促进“互相监督”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造成“互相监督”不足的原因
我们认为,造成“互相监督”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互相监督”受落后封建意识的不良影响。在封建时代末期,由于我国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因此,反封建也很不彻底,虽然近代中国也有过大规模反帝、反封建的五四运动,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落后的封建思想意识残余并没有被彻底扫除,新中国基本上是在一个缺乏民主传统、封建专制意识较强的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新中国成立后,并没有很好地开展清除封建思想意识的活动,因此,尽管制度上体现了崭新的社会主义民主,可是残留在人们头脑里的封建意识,仍阻挠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前进的步伐。
第二,“互相监督”受到“两次曲折”的不良影响。“两次曲折”指的是建国后的“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这两次大的曲折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破坏是极其严重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量的,它必然影响到政党之间“互相监督”的健康发展。1957年以后,我国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基本上销声匿迹,“文革”十年动乱期间,就更不要奢谈什么“互相监督”了。虽然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也呈现出新气象,可是,“两次曲折”留在参政党及其成员中的阴影在短期内难以抹掉。
第三,“互相监督”受理论准备不足的不良影响。理论准备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西方政党制度理论研究不够。新中国成立时,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阵营”之中,虽然我们看到了苏联一党制带来的弊端,理智地保留了民主党派,实行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目的在于政党之间搞“互相监督”,但是,在进行政党制度安排时,还是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忽视了对西方政党制度的理论研究,[1] 过分强调“异”而忽视“同”。
二是对政党在政党制度中的定位问题研究不够。我们总是注重突出政党在政治中的地位,但对政党的体制和机制缺乏足够的科学设计。“西方学者更重视政治体制运作的一面,因而往往有意无意地避开政党的阶级性问题。而马克思主义政党都比较强调政党政治性的一面,与此同时却往往对政党的政治体制定位不屑一顾。”[2] 现在,虽说有了“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定位,但大部分人往往还是从政治层面去理解,从政党体制的角度对此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因此,必然影响“互相监督”的健康发展。
三是对政党、政党制度发展规律的理论研究不够。我们比较重视我国政党制度重要性方面的研究,忽视了对政党、政党制度发展规律方面的探讨,尤其对如何有效地建立“互相监督”的新机制缺乏研究。
第四,“互相监督”受“非权力监督无用论”的不良影响。从监督模式上来看,我国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属于权利模式,即它是一种非权力监督。可是,由于“互相监督”在实践中长期不尽如人意,于是近年来,“非权力监督无用论”渐渐地有了市场。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主监督之所以难以进行,就在于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的柔性监督。这种观点实际上隐藏着两个错误判断:一是民主监督应该权力化、法律化;二是非权力监督是无用的监督。[3] 现在,我们中不少人在理论上没有厘清“互相监督”的性质,将非权力监督性质的“互相监督”与权力监督混为一谈。这些人纷纷撰文要求制定《政党法》,呼吁“互相监督”法律化。当然,这些人想通过这些刚性法律条文来改变“互相监督”不力的现实,其出发点也许没有错,但是,如果将柔性监督变成刚性监督,那么,就等于把“互相监督”权力化,从而失去“互相监督”的实际意义,这显然是不适合当今中国国情的。
其实,我国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是对“党内监督”的一种很好补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各级党委设立了纪律检查机构,各级政府设立了监察机构,这两种监督都属于权力监督。可是,监督的实践告诉我们,单靠这两个权力监督还不够。因为,在我国特殊国情下,权力监督模式往往是一种同体监督或自体监督,缺乏异体监督。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的“互相监督”则是一种难得的异体监督,因此成为我国政治上一种极其宝贵的监督资源,如果开发得好,就能有效地弥补同体监督的不足。
第五,“互相监督”受“片面监督”的不良影响。据我们调查得知,目前,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谈“互相监督”时,一般都用“主要是参政党监督执政党”这句话,至于对“互相监督”的理论边界、实施办法则缺乏深入的研究。不能以此来排除对参政党的监督,否则,就成了“片面监督”。我们认为,“片面监督”对搞好“互相监督”是有危害的,其危害大致有三:
一是“片面监督”体现不了“互相监督”原则。因为,“互相监督”应该是双向互动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来论,“互相监督”应该包含参政党与执政党的互相监督和各参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
二是“片面监督”会产生政党政治地位上的误解。我们以为,讲“主要是参政党监督执政党”,对执政党来说,显示了中共处于执政的重要地位和中共对自身的严格要求,但是不能以此作为参政党不受监督的借口;而对每个参政党来说,显示了民主党派处于参政的重要地位和各参政党高度的责任感,但是也不能以此作为回避接受监督的借口。
三是“片面监督”容易混淆“领导”与“监督”的区别。我们认为,“领导”是不能代替“监督”的,因为两者虽有一定的共同点,但是又有很大的区别。其共同点主要体现在均不具有强制性;其区别则在于前者是指政治方面的领导,后者是通过提出批评、意见的方式,希望对方能够纠正或改变、撤消自己已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行为和结果。如果将“领导”与“监督”混为一谈,则很容易把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是“上级”与“下级”关系,从而使“互相监督”大打折扣。
二、促进“互相监督”健康发展的对策
分析“互相监督”不足的原因,目的在于更好地找出发展和完善“互相监督”的对策。我们经过认真思考,初步提出如下四点对策:
第一,要继续加强清除落后封建意识的力度。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在民主意识普遍偏低的情况下,不要说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难有进展,就是其他形式的监督也一样陷入困境之中。我们认为,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清除落后意识,增强现代民主意识;另一方面,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有关民主意识方面的舆论宣传,使封建意识在民众中没有市场,为搞好“互相监督”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
第二,必须根据中国国情设计出监督方面合理的保障机制,为消除“互相监督”中的顾虑提供良好条件。鉴于“两次曲折”留在人们心中的“硬伤”,我们认为,一方面,当前应该把重点放在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中共中央颁发的5号文件精神上,真正使参政党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及时而有效的民主监督;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强“互相监督”保障机制方面的研究,为搞好“互相监督”准备足够的理论依据。现在,我们对“互相监督”的研究和探讨还有相当大的空间。为此,我们建议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认真探索政党制度发展规律,静下心来补好研究西方政党制度这一课,认真吸收人类共同的政治文化成果,结合中国实际,深入探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发展规律,努力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和谐的“互相监督”运行机制。
第三,加强“政党意识”的培养,凸现“互相监督”的政党特质。要搞好“互相监督”,必须努力提高政党成员的“政党意识”。所谓“政党意识”,指的是每个政党成员应有的自我确认。政党成员应该明确认识本党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理念与特性,这主要体现在政党的纲领、宗旨和组织方式上。“政党意识”是政党及政党成员进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基本素质。相对而言,在民主革命时期,这个问题解决得比较好,无论是中共还是各民主党派,“政党意识”都很清晰,而且植根于党员思想之中,并见诸于实际行动。到了社会主义时期,“政党意识”普遍不如民主革命时期那么强。随着社会环境和党派自身的变化,这种政党特性如今已经明显淡化。因此,在新时期新阶段,必须加强各政党成员“政党意识”的培养,否则,政党之间的民主监督水平就不可能得到提高。
提高“政党意识”必须解决好“立党为公”的问题。“立党为公”就是一个政党要处处从为人民、为国家、为民族的利益出发。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互相监督”不到位,既有执政党的责任,也有参政党的责任。一方面,由于长期高度集中制的影响,执政党内存在着不少对监督不适应的症状;另一方面,有些参政党的成员怕监督执政党会招来反感而影响自身的地位与利益。这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立党为公”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为此,不少有识之士提出,在“互相监督”中,不要过分考虑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友好”关系,应当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党际关系之上。
第四,执政党的各级领导要在“互相监督”中起表率作用。我们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程度还不是很高的现实条件下,要搞好“互相监督”,执政党的表率作用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一方面,中共处于领导和执政的重要地位,中共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必定对“互相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互相监督过程中,中共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真正从国家、民族、人民利益出发,有诚意、有度量,鼓励和欢迎参政党的监督,即使对于很尖锐的意见,只要不是违背宪法基本精神,也要能听得进去,要有闻过则喜、从善如流的精神,特别是在当今民主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各级党委和主要领导干部,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批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另一方面,还要从维护参政党重要参政地位的角度来考虑,对参政党的参政行为也要进行认真负责的民主监督,努力做到以平等的姿态善意地指出参政党的不足之处,真正体现政党之间“互相监督”的原则。只有在执政党的带动和感召下,才能激发起参政党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互相监督的勇气。
收稿日期:200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