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罚金刑与赎罪刑:两年制研究_古代刑罚论文

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研读札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律令论文,汉代论文,札记论文,二年论文,金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04)06-0001-13

纵览以往关于汉代法制史的研究论著,对于肉刑、劳役刑、死刑等刑罚均浓墨重彩,记述甚详,从而使我们能够获得比较明晰的认识。然而对于“罚金”与“赎刑”因限于史料,往往不能详究其里。沈家本、程树德、何四维[1]等先生的研究,也只是罗列搜集到的相关史料,对于这两种刑罚的具体内容、实施原则及其在刑罚体系中所占的地位涉及很少。随着睡虎地云梦秦简[2]、甘肃武威旱滩坡汉简[3]、张家山汉墓竹简[4]等文献资料的出土及公布,我们发现关于“罚金”与“赎刑”的记载相当多,不难看出这两种刑罚在刑罚体系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根据古籍及考古出土文献资料对之进行研究,可弥补以往研究中的遗漏,使我们对秦汉乃至整个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更加完整而清楚的认识。笔者不揣浅陋,不正确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秦汉刑法中的罚金及赎刑按现代法律学理论而言属剥夺犯人私有财产的刑罚,是一种经济制裁,属财产刑,《尚书·尧典》和《周礼·秋官·职金》对于财产刑早有提及。“罚金”,是依法判处交纳相应财物的刑罚,是直接判处的财产刑。“赎刑”则是在判定某种罪行应科的刑罚之后,可以依律用财物折抵刑罚,求得赎免,是间接判处的财产刑。罚金与赎刑在刑式上很相似,故在概念上极容易混淆,但它们决不是一回事,下面笔者将分三大部分对之进行考辨。

一、汉代的罚金

由于西汉末年社会经济的空前大破坏,整个国民经济几乎陷入全面崩溃,商品货币经济相应也遭到破坏。商业凋敝,货币自然也难以发达,“不但黄金没有需要,连铜钱的需要也不大”[5]。西汉时风行一时的黄金和铜币退出了流通领域,官府的赏赐、馈赠、贿赂,财富的储藏,几乎全部代之以布帛。终东汉一代,用黄金赏赐功臣的,据《后汉书》记载,仅仅有东汉末年灵帝光和元年(公元178年),朱儁才“赐黄金五十斤”一例,而且数量之少和西汉时的赏赐量有天壤之别。因此,罚金刑发展至东汉由于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基础而暂时中断,故本文所考察的“罚金”刑主要是以西汉一朝为依托的。这一点必须向读者交代清楚。由于《史记》、《汉书》等文献资料以及考古出土的相关简牍较多,为便于行文,先分类将其搜列编排如下:

(一)律、令中对于汉罚金刑的记载

首先来看《史记》、《汉书》的相关内容。

1.“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汉书》卷4《文帝纪》)

2.“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

(《汉书》卷7《昭帝纪》)

3.“宫卫令,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乘轺传者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

(《史记》卷102《张释之传》)

4.“令甲,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

(《汉书》卷11《袁帝纪》)

5.“乙令,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

(《汉书》卷50《张释之传》)

6.“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贾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

(《汉书》卷5《景帝纪》)

其次来看考古工作中发现的大量汉代法律方面简牍文书。

居延汉简中的罚金条文有:

10.“官去府七十里,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積二日少半日乃到,解何。书到各推辟界中,必得事,案到如律令,会月廿六日。会廿四日。”

(EPS四·T二:八A)

10'.“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至二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不中程,车一里夺吏主者劳各一日、二里夺令口各一日。”

(EPS四·T二:八B)

甘肃武威旱滩坡汉简[6]中的罚金条文有:

11.“吏金二两,在田律。民作原蚕,罚金二两,令在乙弟廿三。”

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中的罚金条文有:

(1)《奏谳书》

12.“··河东守谳:士吏贤主大夫桃,祧盗书軗(系)隧亡,狱史令贤求,弗得,軗(系)母亭中,受豚、酒臧(赃)九十,出,疑罪。廷报:当罚金四两。”

《奏谳书》(简61、62)

12'.“·異时鲁法,盗一钱到廿,罚金一两。过廿到百,罚金二两。过百到二百,为白徒。过二百到千,完为倡。”

《奏谳书》(简20)

(2)《二年律令》中的罚金条文

这一部分给我们提供了西汉罚金制度的详尽资料,为明了起见,笔者择其要点,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准下,制成表1。这样做难免有破坏资料原貌之嫌,但考虑到文章篇幅及行文方便,只能冒此风险。有兴趣者可参照整理小组的整理结果,在下表中,笔者将所引每条简文的编号及其在书中的页码明确标出来,以方便查找。

据以上所列资料,我们首先来看看汉代的“罚金”分为几等。

表1 《二年律令》之“罚金”相关律简表

(二)汉代罚金刑的等级及其表现形式

《晋志》载魏罚金有六等;《唐六典》载晋罚金有五等,分别为十二两、八两、四两、二两、一两;《梁律》载梁代罚金有五等;《魏志·鲍勋传》有依律罚金二斤之语,当时承用汉律。因此可推知汉律有罚金一项,但具体分为几等,文献中没有明确的记载,从例1、2、3、4、5、6、《史记》、《汉书》的记载中可知包括二两、四两、二斤几个级别,这是在居延汉简、云梦秦简、张家山汉简等考古资料出土之前我们掌握的相关资料。现依据以上所列56条例子,综合考古与古籍资料,以及后代刑法志汉代部分的记载,可知汉代的罚金有七等: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各个等级所对应的例号制成表2。

表2 汉代罚金刑的等级表

从表2可以看出,二两、四两罪最普遍,半两、八两、一斤、二斤的案例较少。这56个案例中,有几个需要重点分析:

1.例7因简上端断裂,无法知道简的完整意思,但据残文可知此简大意是负责边境烽燧值勤的吏因玩忽职守而遭斥责,并被处以罚金四两,简末的“直二千五百”似乎表明罚金四两也可以用钱二千五百征收。此外,例7、8、9、9'对于罚金的表述与其他例证不同,不是以“罚金……两”,而是以“罚金……两,直……”或“罚金二千五”、“罚金五千”的结构表达。例8“口罚金二两直千口”,据例7的句式可推知千之后的残失文字为“二百五十”,这里有了一个抵算标准,即金四两=钱二千五百,金二两=钱千二百,被罚之人采用那一种方式交纳似乎有选择性。例9、9'“罚金二千五”、“罚金五千”应是省略句,完整表述为“罚金(四两,直)二千五”、“罚金(八两,直)五千”。这两例说明当时罚金也可用钱交已成俗规,甚至在法律条文中都可以用省略句表述,这几例同时也证明了在汉代“黄金”与“铜钱”具有同样的法偿资格。

2.例36、38均有“罚黄金……”的句式,又《二年律令·盗律》(简76,第145页):“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二年律令·津关令》(简492,第206页):“二、制诏御史,其令扜(扞)关、郧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楚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均不称“金”而称“黄金”,是什么原因呢?西汉以黄金和铜钱为主币,但改黄金的计量单位为斤,不再称镒。《史记·平准书》注引臣瓒云:“秦以一溢为一金,汉以一斤为一金。”汉一斤为十六两,百斤黄金称“百金”,千斤黄金则称“千金”,余以类推。陈直先生指出:“至于黄金问题,汉人称金为黄金,铜直称为铜”,“铜与黄金名称,绝不相混杂”[7]。因此,汉代史籍中常见的“百金”、“千金”等词例,既省“斤”字,又去“黄”字,其实都是指黄金[8]。既如此,这几条律文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呢?是书写律文时的笔误,还是其他原因,期望方家指教。

3.由于史料缺乏,我们对于战国时期各国的刑罚情况知之甚少,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例12'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点线索。这条律文是关于盗窃“钱”的惩处标准,赃值越大,罚金愈多,过百、千则处罚更重。这与汉简《二年律令》例24很相似,只是赃值过廿到百时汉律罚金四两,比鲁国的罚金二两重些,这表明汉律的杂糅性很强,也表明战国时期在秦以外的各国也存在罚金这种财产刑。

明确了汉代罚金的等次问题后,我们接下来讨论一下罚金的表现形式及“黄金”充当这一功能所具有的意义、罚金的适用方法,表现在对各种罪行所罚金额或所罚之物种类的规定上,各朝情况不一,多依照当时统治者的需要而定。汉初也有罚钱、谷、缣的,但是以黄金为主,东汉时,黄金的使用减少,随着形势也有所改变。

有了上面的分析为基础,我们可以有这样一个结论:汉代罚金主要指罚黄金,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用铜钱抵偿。因为在汉代,“黄金与铜钱虽有‘上’、‘下’币之别,但铜钱并不是辅币,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偿资格,即黄金和铜钱都是无限法偿,不论多大的价值支付,使用任何一种都是合法的,都是没有限制的”[5](P514)。同时,它们之间还有一定的法偿比例,如“黄金一斤,直钱万”,“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但依据《二年律令·金布律》(简427、428)“有罚、赎、责(债),当入金,欲以平贾(價)入钱,及当受购、偿而毋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债),及为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價)予钱,为除。”可知当时黄金的价格浮动比较大,二者的抵偿比例也是有变动而非恒定不变。

那么为什么要用黄金作为罚金的主要表现形式呢?一是由于汉代尤其是“西汉黄金的使用更广泛,使用量更大,除了用作价值尺度之外,最主要的用于馈赠、赏赐和贿赂,动辄五百斤、千斤、万斤及几十万斤,简直是黄金泛滥”[9]。(《史记》、《汉书》,顾炎武《日知录》卷11“黄金”条,以及赵翼《廿二史箚记》卷3“汉多黄金”条记载了许多用黄金赏赐功臣的例子,从一个侧面说明“黄金”除了货币职能外,还有一个特殊价值,即皇帝的赏赐以及封君的贡献,并非单纯的支付手段或进贡方式,对于双方而言也是一种名誉。黄金作为赠予的媒介,是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礼仪中具有特殊货币职能——即带有皇帝威信的“上币”[10]。“罚金”就意味着对这样一种荣誉权的剥夺,正如赐爵一样,赐予的民爵可以一步步储存累加起来,就好比一种财产,因此夺爵也就变成了一种刑罚,在这一点上,爵和黄金有共通性(注同前藤田高夫《秦汉罚金考》)。如例6“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这是夺爵和罚金并存的案例。因此,黄金具有的潜在的皇权威信,是其作为“罚金”刑表现形式的重要基础。

(三)罚金的适用对象及适用罪名

和秦代赀刑类似,汉代罚金刑也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名称较秦律为多,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见表3。

表3 汉代罚金涉及的官吏名称表

例号

官吏名称

4

  诸侯

13

 乡部、官啬夫、吏主;

14

 船啬夫、吏;

25

 吏部主;

27

 令、丞、尉;

28

 官啬夫、吏部主、士吏、尉、尉史;

32

 正典、田典、伍人、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

部主者

34

 属所吏

35

 县道官

38

 (田)啬夫、吏主者

40

 列长、伍人

45

 邮吏

47

 乡部、田啬夫

49

 乡部啬夫、吏、令史

50

 学佴

56

 令、丞、令史

汉代罚金的适用罪名很多,下面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事等方面试举几例进行阐述,见表4。

表4 汉代罚金适用罪名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汉律对官吏的治理力度,《二年律令》严厉打击官吏的失职和渎职行为,小到邮传、偷漏税,大到把守关津不严,打击盗贼不力等等。对于失职渎职的处罚依情节、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有罚金、徒刑及死刑。汉律所惩治的渎职行为几乎涉及社会公务的各个方面,体现了汉初统治者整顿吏治、建立高效廉洁的统治集体的决心。

(四)汉代罚金刑的特点及秦汉罚金刑适用原则

与秦赀刑相比汉代罚金刑涉及面更广,分类更细密,使我们得以对汉代尤其是西汉的罚金刑适用范围及罚处标准有了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汉初立法的特点。1.严密与周全性。从表4所列可以看出,汉律罚金刑的适用从政治、经济、文教到民事纠纷,几乎涵盖了各个领域。2.和秦律相同,汉律的等级更加森严,同罪不同罚现象较普遍。如《二年律令·贼律》例24低爵位者若殴打比自己爵位高的,即使没有受伤也要罚四两金;但如果殴打的是和自己同等爵位或比自己爵位低的,只有将对方皮肤打得青肿时才罚金四两,没有受伤则仅罚二两金。同样是斗殴罪,但所殴之人爵位不同则处罚也不同,同罪不同罚,这体现了罪刑相应的阶级性,也是封建司法制度维护统治阶级特权的必然做法。3.重视市场管理。汉律对于偷漏税行为严惩不怠,不仅本人相关财物要被没收,就连列长、伍人也要受牵连,交罚金一斤。除此而外汉政权对官吏的管理也比秦代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汉代罚金刑的适用原则,史籍中仅有零星的记载,现在据张家山汉简相关丰富的资料,我们可以对之进行较系统的归纳了。

1.罪行与量刑相对应。罪行所造成的损伤愈重,罚金愈多。从汉律相关律文可以看出,罚金半两、一两的罪行与四两、八两以及二斤的罪行相比,对封建统治秩序造成的危害明显要轻得多。汉高祖刘邦曾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概括地体现了罪刑相应的原则。罪刑相应即按照罪行的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重罪重判,轻罪轻罚。张家山汉简将这一原则具体化,增强了它的实际意义,而不是权宜性措施。例19持凶器者被视为情节恶劣,必须严厉处罚,如处以完城旦春罪,没有致人受伤则从轻发落,处以罚金刑。对于盗窃罪则按照赃值的多少论罪,有黥为城旦舂,也有耐为隶臣妾及罚金四两到二两不等,但律文所见赃值皆为11的倍数,这与秦律《睡简·法律答问》之“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相似。此外,犯罪动机与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是汉律定罪的重要依据,动机相同,危害结果不同,处罚也不同。如例15对于矫制产生危害者处以弃市之刑,而没有造成损害的则罚金四两。但是汉初这一原则又是不彻底的,它还存在连坐的一面。《二年律令·钱律》(例32)对于私铸钱币者及其同伙处以弃市之刑,邻里和上司也要受到牵连,因为邻里知情不报,上司失职监管不力都是犯罪行为,也要受到处罚。汉代对于市贩偷税行为严加惩治,列长、伍人隐瞒不报将被罚一斤黄金,处罚相当重;至于尉、尉史、乡部等人也难逃其咎,罚金各二两。

2.无意之过失从轻处罚。汉初刑罚严格区分有意与无意,有意从重,无意从轻。“误”、“戏而杀人”等即属于无意之过失,即当事人无恶意而且根本没有料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恶劣后果。《二年律令·贼律》例16对于无意致误,仅罚金四两,而上书“有言也谩”属故意为之,故为完城旦舂罪。而且,对于无意之失误且没有产生危害的轻微罪行,有时可免于刑事处罚,如《二年律令·贼律》(例18)对于不影响事情进行的错误之处,则不予追究责任。

3.故纵同罪原则。《二年律令·盗律》(例25)边境管理人员纵容盗窃所得财物出关,有和盗贼同谋的嫌疑,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和盗贼同罪论处;如果不知情而使其偷逃过关,也要罚金四两。而且允许没有符传的使者过关,也与盗贼同罪。《睡简·秦律杂抄》之“不当禀军中而禀者”条,如果同车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知情不报则被罚戍一年。甚至纵容包庇盗值不足一钱的行为,也要被罚一盾(《睡简·法律答问》之“甲盗不盈一钱”条)。

此外,秦律如《睡简·法律答问》之“诬人盗值廿”条,诬告他人盗窃值20钱的东西,尚未判罪,本人又另犯盗窃且赃值100钱,就要二罪并罚,这说明秦律赀刑还有一个原则即重判再犯。

(五)汉代罚金刑的历史地位

汉律罚金刑除了具有秦赀刑的典范性与灵活性的历史地位而外,对于它所存在的汉代社会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罚金”作为一项刑罚,它的产生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首先,它是汉统治阶级收敛财物,增加国库收入,解决兵食困难,满足统治者穷奢极欲的需要。历史上,征战越频繁,所需财物就越多,尤其是秦汉两代对各级各类的罪行都有详细的罚金额度,这种做法在使法律体系更加缜密的同时,极大地丰富了国库收入。其次,是维护统治阶级特权的需要。如前所述,维护特权是封建司法制度的必然,这样才能维持等级社会的基础。这主要表现为贵族、官员、有爵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刑罚,以及同罪官民不同罚等方面。而且,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只有贵族、官僚地主才有可能付得起罚金,至于广大劳动人民,衣食维艰,哪里还有能力交“罚金”,大部分人只有通过服劳役以顶替罚金。战国至西汉时期,商人运用贱买贵卖的各种经济手段,集中了民间的大量黄金。封建统治者则运用国家机器,聚敛民财,重税搜刮,把民间的黄金集中于官府。一部分向富商大贾购买供自己挥霍的奢侈品,另一部分则用于巩固自己的统治,赏赐、馈赠那些效忠封建王朝的文臣武将。特别是包括封建皇帝在内的一大批官吏,往往是集官商于一身,利用各种手段据黄金为己有。但不可否认,“罚金”刑的施行的确有利于稳定汉初的统治秩序,保障了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推进。

二、汉代的赎刑

赎刑是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对赎刑的概念古人早有论述:《说文》:“赎,贸也”;《玉篇》:“赎,质也,以财拔罪也”;又朱熹说:“赎刑,使之人金而免其罪”(《朱子大全》卷67,《舜典·象刑说》)。这些说法基本上揭示了赎刑的概念。赎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一般不直接适用于某一罪名,只是在判定某种罪行应科的刑罚之后,可以依律用财物折抵刑罚以求赎免。它不是一种独立的主刑或从刑,而是一种代用刑。赎刑在夏代已经出现,如《尚书·吕刑》说“穆王训夏赎刑”,《世本》载“夏作赎刑”。因资料缺乏,夏代赎刑的具体情况无法详究。但有一点可肯定,即赎刑是以财物为依托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封建社会,赎刑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但由于汉代资料缺乏,一直是研究中的薄弱点。张家山汉简、甘肃武威旱滩坡汉简以及居延汉简的发现,获得了这一方面的宝贵资料,下面就以这几个考古发现为基础对汉代的赎刑试加考证。

(一)古籍与考古出土资料中的汉代赎刑

1.《二年律令》中的赎刑(见表5)。

表5 《二年律令》中的赎刑

2.《汉书》中有关赎刑的例子。

18.《惠帝纪》卷2: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赐民爵,户一级。

19.《武帝纪》卷6:(天汉四年)秋九月,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太始二年)九月,募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功臣表》卷16:

20.(文成侯张不疑 文帝五年)坐与门大夫谋杀故楚内史,当死,赎为城旦。

21.(平阳侯曹宗 武帝征和二年)坐与中人奸,阑入宫掖门,入财赎完为城旦。

《功臣表》卷17:

22.(浩侯王恢 武帝元封四年)坐使酒泉矫制害,当死,赎罪,免。

23.(新畤侯赵弟 武帝太始三年)坐为太常鞠狱不实,入钱百万赎死,而完为城旦。

24.(将梁侯杨僕 武帝元封四年)坐为将军击朝鲜,畏懦,入竹二万个赎完为城旦。

25.(成安侯韩延年 武帝元封六年)坐为太常行大行令事,留外国书一月,乏兴,入谷赎,完为城旦。

《食货志上》卷24上:

26.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27.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粟于县官以除罪。

28.其有罪又减二等。

29.《石庆传》卷46:(丞相石庆 武帝元封至太初时)尝欲请治上近臣所忠、九卿咸宣,不能服,反受其过,赎罪。

30.《郑当时传》卷50:(大司农郑当时 武帝元光年间)当时为大司农,任人宾客僦,人多逋负。司马安为淮阳太守,发其事,当时以此陷罪,赎为庶人。

31.《公孙贺传》卷66:(公孙贺子敬声)征和中擅用北军钱千九百万,发觉,下狱。是时诏捕阳陵朱安世不能得,上求之急,贺自请逐捕安世以赎敬声罪。上许之。

32.《段会宗传》卷70:(西域都护段会宗成帝时代)以擅发戊己校尉之兵,乏兴,有诏赎论。

33.《外戚传上》卷97:盖主为充国入马二十匹赎罪,乃得减死论。

34.《贡禹传》卷72:孝文皇帝时……亡赎罪之法……武帝始临天下,用度不足,乃行壹切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今欲兴至治,致太平,宜除赎罪之法。

3.《后汉书》中赎刑举例。

《明帝纪》卷2:

35.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作三匹。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

36.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后秩还赎。

4.居延汉简中的赎刑。

37.大司农臣延奏罪人得入钱赎品EPT56.35

赎完城旦舂 六百石 直钱四万EPT56.35

髡钳城旦舂 九百石 直钱六万EPT56.37

以上所列是现今能够掌握的可供参考的汉代赎刑的主要例证,总共有37条,以此为据,下面我们先来看汉代赎刑的范围。

(二)汉代赎刑的范围以及表现形式

为减省篇幅,避免重复,表6综观诸例,只提列不同的赎刑罪名:

表6 汉代赎刑的范围

例号

赎刑范围

1

  赎耐;赎迁

2

  赎死

5

  赎黥

9

  赎城旦舂(赎)鬼薪白粲,赎斩宫,赎劓黥,(赎)戍

不盈四岁、系不盈六岁及罚金一斤以上罪

10

 赎斩;(赎)腐;赎劓、黥;

21

 赎完为城旦

37

 (赎)髡钳城旦舂

从表6可以看出,汉代小到赎耐、赎迁,大到赎死,几乎全部刑罚都可以赎。赎宫、赎死已不像秦代时只有特权阶级才可以赎,汉代法律原则上规定平民百姓也可以赎死、宫。如表5例2:因过失及戏而杀人,依律判处死罪,因属无意之行为,可赎死。但其实赎死对于百姓而言是形同虚设,有名无实,据表5例10可赎死需要二斤八两黄金,一般百姓哪里有这么多的黄金来赎罪?不像例23新畤侯赵弟,可以入钱百万赎死。虽然,例18《惠帝纪》规定民可以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例19武帝时又规定可以入赎钱50万减死一等。但即使这样,赎死罪对于一般百姓来说也是难以企及的。

汉代赎刑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黄金为主,铜钱为辅,兼及爵位、竹、谷、缣、粟、马、军功等形式,各自对应的例证见表7。

表7 汉代赎刑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 黄金

铜钱

爵位 竹 谷 粟 马 缣 军功 秩 诏

例号

 10

 16、19 18

24 25 27 33 35 31

36 32

 11、16 23、37

(三)汉代赎刑的适用对象、适用罪名及历史意义

汉代赎刑适用对象很广,各类赎刑从法律表面规定的情况来看没有等级及特权的限制,即官民通用。例1、2、3、4、5、6、8、11、12、14、35均适用于民,适用于官吏的有例1、9、15、17、20、21、22、23、24、25、29、30、31、32、33等,下面就以官、民为两大方面来考察汉代赎刑的适用罪名。

首先来看平民百姓犯哪些罪行可以赎:

(1)船人失误罪。例1,负责摆渡的人如果在渡人过河时致人死亡,就要被判处耐刑。从律文来看,这种耐刑不可以赎免。如果只是导致马牛死亡及乘客受伤,这种情况下船人也被判罪为耐刑,但可以赎免,可能是伤人不如杀人严重,故从轻发落。

(2)戏杀及贼杀人罪。例2,蓄意杀人及恶意打斗中致人死亡,处弃市之刑,这种情况表明施害人有明显的恶毒目的,故从重处罚。如果是非故意即过失或嬉戏中致人死亡,也判处死刑,但考虑到事件的突发性、不可预知性,允许赎死罪;如果只是导致对方受伤,则除。例3,如果子女以下犯上贼杀、伤、牧伤以及殴打、辱骂父母,这种行为又被父母以不孝罪上告官府,则不得以爵偿、免除以及赎罪。子孙本以恭谨孝顺为主,所以对父母有不逊侵犯的行为都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不孝在法律上是极重大的罪,处罚极重。我们从历代对于不孝罪的处治,便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皆采用同一原则,即加重主义。骂人在常人不算一回事,但骂父母就属于不孝重罪,属十恶之一,至于骂以上的行为则更是不能容忍的恶逆重罪了,故汉律多判处死刑。同样,例5、6殴打亲父母之同产判处“耐为隶臣妾”,如果对其辱骂,则判黥刑(如例5),但毕竟亲疏有别,罪行略轻于对亲父母的不孝罪,故允许赎黥。殴打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或者妻之父母,均处耐刑,但允许赎免;如果仅仅是对其进行辱骂,则处罚更轻,罚金四两就行了。同罪不同罚,按长辈亲疏关系量刑,这不同于封建社会后期,汉律的处罚较轻。至于辱骂兄长及姐姐,则处赎黥(例5)。例4,父母殴打子女及奴婢而致死亡,虽判处死刑,但允许赎死。对于父母这种恶意致人死亡罪行,汉律本着尊长卑幼、减轻主义的原则从轻发落。

(3)擅越邑里、官市院垣罪。例12规定:擅自翻跃高过五尺的邑里、官市院墙,或故意弄出缺口以出入,及盗户门户,这几种情况皆处黥刑,允许赎黥。

(4)包庇罪。例13,盗铸钱者及其同伙,处弃市刑,汉律为加强监督,依律实行连坐,对知情不报的“同居”者,判处耐刑,可以赎。

(5)隐瞒田宅,欺骗官府罪。例14,对于诈代门户,隐瞒本应当没入官府的田地、宅院的罪行,除没收田宅充官外,还责令其赎城旦。

其次让我们来共同考察一下哪些官吏的罪行可以赎:

(6)官吏的失职罪、渎职罪。例1船人渡人而致人死亡,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如果是淹死马牛及致人受伤,船啬夫、吏则赎迁。例9针对官吏“鞠(鞫)狱故纵、不直、诊”等渎职行为处死罪。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为,则以赎论处。而且赎的范围在赎死、赎城旦舂、鬼薪白粲、赎斩宫、赎劓黥、戍不盈四岁,系不盈六岁及罚金一斤以上罪,可交纳黄金二两。系不盈三岁,赎耐、赎迁,及不盈一斤以下罪,购、没入、负偿、偿日作县官罪,可交纳黄金一两以示惩罚。又例23武帝太始三年,新畤侯赵弟坐为太常鞠狱不实,当处死,但允许他入钱百万赎死,后完为城旦。例17,汉代对于边塞的管理非常严格,有人越塞,吏卒主者却不知情,或知情不报,甚至借给符传,令以阑出入,均处耐刑,允许赎抵。

(7)违反军令及官吏擅离岗位罪。例15,应当戍边,却在收到命令后七日以上滞留不行;或者官吏因追捕盗贼而离开官署满一天至七天,则判处耐刑。过了七天,耐为隶臣;超过三个月,则完为城旦。

(8)谋杀罪及坐与中人奸罪。例20文帝五年,文成侯张不疑因与门大夫谋杀故楚内史,本应处死,但许其赎为城旦。这似乎是皇帝的恩典,从死刑减至赎为城旦,是一种减刑措施。例21武帝征和二年,平阳侯曹宗坐与中人奸,阑入宫掖门,对这种罪行该判何罪,此律未提及,但据后一句“入财赎完为城旦”可推知也是一种减刑措施。

(9)矫制罪及作战“畏懦”罪。例22武帝元封四年,浩侯王恢坐使酒泉矫制并因此造成损害,当死,但以赎死罪获免。例24将梁侯杨僕身为率军攻打朝鲜战役的将军,大敌当前,却畏懦退缩,严重影响战争的整个进程,依军律当重判,却交纳2万个竹(竿)得以赎完为城旦。擅自调动兵力也要受罚,如例32。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几个题:其一,适用民的大多是打架斗殴、偷鸡摸狗、隐瞒田宅等较轻的罪行,当然,由于身份地位的限制,他们也不可能犯矫制、渎职等适用于官吏的罪行。其二,对于老百姓的有的犯罪行为,依律可以用多种方式赎,但大多是量罪收赎金,很少有减免的规定。但是,对于官吏所犯的对国家危害大的罪行却可以减罪赎免,如例20、22、23、25等。其三,汉律赎减罪行例子较普遍。例11举报“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可以减原罪一等论处,例如司寇、迁及黥颜頯罪赎耐,赎耐罪罚金四两,赎死罪赎城旦舂,赎城旦舂罪赎斩等。例18有罪之民,可以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例19,武帝天汉四年、太始二年两次颁布减刑令,即入赎钱50万可减死一等。例26、27颁令天下,入粟县官可以拜爵、除罪。例28规定买武功爵者的特权是,若犯罪,减二等论处。例16明确指出可以用钱代替黄金交纳赎金。在《汉书》中,常有为了赎人之罪,作出某种功绩如缴出财物而提出请求,经皇帝允许,可减死罪的例子,如例33。还有为自己的儿子预缴钱财,向皇帝预约赎刑的例子。(《汉书·东方朔传》卷65:“隆虑公主子昭平君尚帝女夷安公主,隆虑主病困,以金千斤钱千万为昭平君豫赎死罪,上许之。”)这体现了汉代赎刑作为皇帝的恩典性的一面。其四,汉代鼓励有罪者积极赎免。如例34武帝刚刚君临天下,建国之初,用度不足,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例35入缣20匹可赎死罪。例37详细规定了赎完城旦舂、髡钳城旦舂的价码。这些举措为汉王朝筹集了大量资金以及粟、竹、马匹等军用物资,极大地丰富了国库收入,有力支持了平定叛乱、统一国家的战争。

(四)汉代赎刑的特点及适用刑罚原则

汉代赎刑作为封建社会的一项刑罚,它和秦代赎刑一样有浓厚的阶级性与剥削性。此外,它还有自己的特殊的地方。(1)可赎刑名多,见表6。(2)可用来“赎”的东西即表现形式多样化,有金、钱,爵位、军功、诏,还有竹、缣、粟等财物,都可以充当赎刑的表现形式。(3)有明确的赎抵金额及物品数量,如例10、19、35、37。(4)平民百姓可赎罪名增多,如可赎死、赎斩宫。(5)赎刑的政府行为增强、目的露骨化,如例34。(6)东汉法律规定对于亡命者,有诏书则允许赎,如例35。还出现了“秩赎”,例36。最后还要补充一点,即汉代赎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皇帝的恩典,尤其是针对官吏及特权阶层的时候。

汉代赎刑的适用刑罚原则主要有四项:“矜恤”的原则,如例8对于女性犯罪,可酌情减刑论处,“当磔或腰斩者,弃市。当斩为城旦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当耐者赎耐”。过失杀伤收赎的原则,如例1、2。诬轻为重收赎的原则,如例11。刑罚愈重,赎金愈多的原则,如例10。

三、罚金与赎刑的异同

以前人们以为罚金即赎刑,通过前两部分的论述,我们知道罚与赎是有区别的。第三部分将从二者的概念、历史延续、表现形式、适用罪名、特点以及历史意义等方面对这两种刑罚进行梳理区分。

(一)概念上的区别

如前文所言,罚金与赎刑按现代法律学理论而言属剥夺犯人私有财产的刑罚,都属于财产刑。“罚金”这一名称最早出现于《周礼·秋官·职金》中,文曰:“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说文》:“罚,睾之小者,从刀,詈,末以刀有所贼,但指刀骂詈则应罚。”罚金是一个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种,罚金的适用,被刑人及其家属没有选择权。判罚金者如果无力交纳财物往往以劳役抵偿,判赎刑无力赎抵的话则要处原判刑罚,如司马迁被判宫刑,本可以用财物赎抵,但因家贫无钱财去赎,就仍被处以宫刑。《说文》:“赎,贸也。”“贸”的基本意思即“交换”,此外据相关资料如表5《二年律令·告律》例11中对于举报“不审”以及“有罪先自告”者可减罪一等,本该赎耐罪的则罚金四两,赎死罪赎城旦舂,赎斩罪赎黥等可知“赎刑”在汉代还有“减刑”这一层意思。在古代法律史料中,有时把赎刑单列一项,但赎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一般不直接适用于某一罪名,只是在判定某种罪行应科的刑罚之后,可以依律用财物或其他形式折抵刑罚,以求赎免,它不是一种独立的主刑或从刑,而是一种代用刑。是否求得赎免,被刑人及其家属没有选择权,要么赎免,要么受刑。罚金是直接判处的财产刑,而赎刑是间接判处的财产刑。

(二)罚金与赎刑的存在时间不一样

罚金的源起笔者在第一部分秦汉“罚金制度的情况”小结中已经论述,此不赘言,从中我们已知罚金在北朝魏及齐国时已被赎刑取代,退出了历史舞台。从相关记载来看,赎刑由来已久。赎刑在夏代已经出现,但这方面可供研究的资料非常少,因此夏代赎刑的情况很难探究其里。赎刑在周代得到大范围的运用,从《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中可知在周代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都可以赎免。

封建社会有关赎刑的规定空前增加,从《睡简》可知秦代有赎死、赎刑、赎黥、赎耐、赎迁等等,赎刑的表现方式除金赎外还有役赎、畜力赎、爵位和军功赎等形式。汉代以金赎为主,从《汉书》、《后汉书》、居延汉简,以及张家山汉简可知在西汉可以赎耐、赎迁、赎死、赎黥、赎斩宫等,可适用赎刑的情况较秦及秦之前要多。而且,表5《二年律令·具律》例10对于各类赎刑的赎金数额都有明确规定,最高额是赎死——二斤八两黄金。东汉赎罪诏令频繁发布,赎罪条文俱增。《后汉书·陈庞传》载,今律令“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一十”,即赎罪以下包括赎罪条文多到2600余条,赎刑在汉代成为定制。晋、隋、唐、宋、元、明等朝法律,对赎刑都有不同程度的论及。明代的赎刑有“律赎”、“例赎”、“俸赎”(注:律赎就是律文规定的收赎,不能增损。例赎是用条例规定的纳赎,可以因时权宜,先后互异。俸赎,就是允许官吏以薪俸赎罪。《续文献通考》卷136载:“洪武六年春正月丙辰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之职不宜以细故加辱。’命以俸赎罪。”)。清代赎刑有纳赎、收赎和赎罪等形式(注:纳赎“以军民犯公罪和生员以上犯轻罪时为限”。收赎是“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赎罪“为律应决杖一百收赎余罪者而设”。)。此外,清代还有“捐赎”,原是一种临时筹款办法,必须“叙其情罪”,报请皇帝批准,数额很重,如三品以上官员赎斩刑的,为12000两。明清律卷首都有“纳赎诸例图”,反映了赎刑的高度发展。总之,赎刑产生于奴隶社会,繁盛于封建社会,是贯穿古代法制史的一项重要刑罚,它以自己灵活及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取代了罚金刑,终于在南朝之后独步历史舞台。

(三)罚金与赎刑的适用罪名及所需“金”额比较

罚金适用于较轻的,对统治阶级危害较轻的罪行,如秦代赀刑惩治的是“弃妻不书”罪、“伤乘舆马”罪、“擅自制器罪”、“打架斗殴”罪等较轻的罪行,即使是较重的罪行也不过是包庇罪、举吏不直罪等。汉代适用罚金的罪行较秦代重,如矫制罪、官吏渎职罪等,但相比赎刑来说还是较轻的。从《吕刑》、《睡简》、《二年律令》,以及明清赎刑资料来看,几乎全部罪行都可以赎。如秦代有偷盗未遂罪、隐匿户籍罪、私移地界罪、窝藏坏人罪。汉代有船人失误罪、戏杀及贼杀人罪、包庇罪、官吏失职罪、矫制罪,等等。

秦代赀刑的最高限额为“赀二甲一盾”,赀刑的等次有一盾、二盾、一甲、二甲、二甲一盾。如果按一盾=五千钱的标准换算,那么就变成五千钱、一万钱、二万钱、二万五千钱。西汉罚金分为七等:半两、一两、二两、四两、八两、一斤、二斤。晋代罚金有五等之差,分别为十二两、八两、四两、二两、一两。赎刑的赎金数额以汉晋两代为例:从表5中例10可知西汉赎刑的等次有八两、十二两、一斤、一斤四两、一斤八两、二斤八两不等。晋代对二岁刑、三岁刑、四岁刑、死刑的赎免都有具体规定。《文献通考·晋新律》第一百七十一卷记载晋代:赎死,金二斤。赎五岁刑,金一斤十二两。赎四岁刑,金一斤八两。赎三岁刑,金一斤四两。赎二岁刑,金一斤。很明显,赎刑所需的金额要远比赀刑或罚金高。

(四)罚金与赎刑的表现形式比较

罚金在周代有金罚、货罚两种。“货”即泉贝,“金”则有金、银、铜、铁之分,统称为金,但以铜为主。而且所罚之“金”、“货”,都用来冶铸兵器。秦代赀刑包括“赀甲”、“赀盾”、“赀布”等,多用实物偿付。汉代罚金刑主要用黄金,但也用铜钱。

汉代以前,赎罪多用铜,《尚书·舜典正义》:“古之赎罪,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但少其斤两,令与铜相敌。”古代赎罪还用“锾”,《吕刑》有“其罚百锾”。秦代赎刑的表现形式较灵活,可以用钱、徭役、爵位、军功、戍边、畜力,以及用人(必须是正值壮年的男子)赎抵自己或他人的某种刑罚或奴隶身份。汉晋赎罪多用黄金,后魏以金难得,合金一两收绢十匹。从表7可知,汉代赎刑有金赎、钱赎、爵位赎、竹赎、谷赎、粟赎、缣赎、军功赎等形式。

(五)罚金与赎刑的适用对象比较

秦代的赀刑既适用于官吏如啬夫,令丞等吏,也适用一般的老百姓,不限定特定的阶层和身份。和秦代赀刑类似,汉代罚金刑也不限定一定的身份和阶层,它既适用于一般百姓,也针对官吏的罪行进行处罚。所不同的是汉代罚金所涉及的官吏名称较秦律为多,但大都是较低级的官吏。

一般而言,秦汉两代的赎刑没有限定适用对象,但秦代只有部分较轻的刑罚如耐、迁、黥等刑罚普通百姓可以赎,至于赎死、赎宫,那是只有特权阶层才可享有的权利。汉代赎刑适用于百姓的刑罚增多,几乎全部刑罚都在可赎范围之内,所不同的是皇室宗族、高级官吏享有减刑的特权,这是基于他们的特殊地位而自动生成的特权。而老百姓想要获得减刑,则必须通过“买爵三十级”、“入缣二十匹”以及举报“不审”行为、有罪者投案自守的形式才可以减刑。

(六)罚金与赎刑的特点、适用原则及历史地位比较

因同处封建社会,秦汉罚金与赎刑都具备阶级性、剥削性、苛刻性的特点。二者同属财产刑,是封建统治阶级收敛财物、增加国库收入、聚集战略物资、维护统治者等级特权的重要手段。

秦汉罚金与赎刑兼备的适用原则有“罪刑相应,维护特权”,“自出减刑”,无意之过失从轻处罚,故纵同罪原则,身份等级限制的原则,“矜恤”的原则,刑罚愈重、罚赎所需金额愈多的原则。

从法律角度而言,秦汉罚金刑和赎刑为此后的封建王朝制定法律提供了典范。从两者本身的特性而言,作为一种处罚手段,有死刑、肉刑,以及徒刑不可取代的优点,即灵活性。除此而外,对于它们所存在的社会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既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奢华生活,又维护了统治集团的阶级特权。从表面看似乎给劳动人民提供了一条免受苦难的路子,但实际上,无论是罚金还是赎刑对于平民百姓而言都意味着无尽的徭役,甚至悲惨地死亡。

另外,从量刑轻重来看,罚金似为赎刑的补充刑罚。重罪赎,轻罪罚,二者之间有一种承递关系。《二年律令》中几个罚金与赎刑并存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论断,例1、9、13。

收稿日期:200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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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罚金刑与赎罪刑:两年制研究_古代刑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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