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欧盟标准化外部性的我国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路径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路径论文,我国论文,企业技术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53.0;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06)06—0045—07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出口时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①,其中占外贸出口总额19%的欧盟恰恰是企业遭遇壁垒最多的地区。根据商务部调查,2002年已有高达28.4%的出口企业遭遇到来自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据欧盟官方统计,仅2002年,中国、泰国、土耳其、巴西和越南五国被欧盟拒之门外的农产品和食品的总量就占被欧盟拒绝总量的近60%;根据世界银行的专家估算,2000—2001年,中国农产品和食品因不符合进口国标准而在进口国边境被拒的比例为1.25%,远高于世界均值的0.84%和低收入国家均值的0.93%[1]。可见,发达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欧盟的标准化已经成为阻碍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贸易壁垒。为此,我国学者们分别从企业、行业和政府等不同层面,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应对措施。笔者试图从出口企业利用欧盟标准化元素,进行技术创新的路径上寻找答案。
一、欧盟标准化的外部性
外部性问题的提出是和历史上对政府作用的争论联系在一起的[2]。1887 年英国经济学家、剑桥学派的奠基者之一亨利·西奇威克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从对亚当·斯密关于政府作用观点的怀疑,而认识到外部性问题的存在。但有关的概念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完成者阿尔弗雷德·马歇尔于1890年在其巨著《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的,他在分析个别厂商和行业的经济运行时,首创了“外部经济”和“内部经济”这一对概念。到了1920年代,马歇尔的学生、另一位剑桥经济学家庇古在其名著《福利经济学》中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了外部性问题。他提出了“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并最终形成了一套基本完整的外部性理论。后来包括罗纳德·科斯和詹姆斯·E ·米德等大师在内的许多学者将外部性理论进行了发展,并提出了应对策略。随着概念的逐步宽泛,产生了政策外部性(policy externalities)的概念,用来指一方的法律或者政策影响到另一方的情况,无论是否存在实质性影响[3]。例如,一国产品的安全规则不仅影响到当地的生产商,还影响到外国的生产商。
研究欧盟标准化的对外影响可以从不同学科入手,从不同角度展开,政策外部性是国际贸易学近年来关注的角度之一。欧共体/欧盟是世界上最早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的经济体。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以后,为了消除内部的技术壁垒,欧盟的技术立法(包括强制性的法规和自愿性的标准)占欧盟立法的比例越来越大,目前,技术立法方面的指令占所有指令的1/3以上,还有另外的1/3是有关农业和环境问题的,而这1/3中又有很大比例也与技术立法有关[4]。 欧盟技术立法的外部性从一开始就受到区域内外商界和学界的关注,有学者专门将之称为“区域政策外部性”[5],并认为欧洲公司通过参与欧洲标准的制定,在欧洲以外的市场形成了“先发优势”、产生了战略外溢效应[6]。与研究任何政策外部性的情况一样,学者们主要持两种观点: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Baldwin称之为“立法保护”[7]),欧盟以外的学者更多关注的是其负面影响[7—10]。这方面的研究既有宏观也有微观层面的:讨论欧盟技术标准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7];研究它对某一国(例如美国)[8,10] 造成的伤害;分析某个欧洲标准(例如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黄曲霉毒素标准)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后果,或者估算对某个区域(例如非洲)某种产品(例如食品)出口造成的损失[9]。
欧盟标准化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影响已被证实远大于发达国家:2000年,瑞典斯德哥尔摩产业经济学研究院的助理研究员Mattias Ganslandt 和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经济系的James R.Markusen经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认为, “当国与国之间的标准不同时,标准就会给试图打入外国市场的出口增加贸易成本,而这时,不兼容的标准对小国和较贫穷国家造成的伤害更大,因为他们根本就无法赢得标准的战争”[11]。这一结果在以后的研究中得到了进一步验证。2001年,世界银行国际贸易部发展研究组研究分析员Tsunehiro Otsuki与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John S.Wilson等人通过与国际标准的对比研究,就欧盟黄曲霉毒素标准(2ppb)对非洲食品出口欧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根据他们的估计,尽管严格的欧盟标准通过提高健康安全,可以使其每年每十亿人中减少1.4个人的死亡, 但会使非洲的出口减少64%,损失达6.7亿美元[9]。2004年科罗拉多大学经济系的Maggie Xiaoyang Chen和世界银行的Aaditya Mattoo, 对包括欧盟成员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和有关发展中国家在1986至2001年间标准政策内外影响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区域协议都增加了参与成员国的贸易,同时,在一个区域采用共同的标准也会促进被排除在区域外的发达国家向该区域的出口(增加34%),但是这样的协调却会降低被排除在区域外的发展中国家向区域的出口(降低16%)[12]。
总之,欧盟标准化的负外部性已经非常明显:阻碍了外部产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入,对外形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事实上,欧盟也早已意识到其标准化对外的影响。1999年,欧盟就曾经与东盟(ASEAN)签署了一个谅解备忘录, 决定在5年内出资6.12亿美元,帮助东盟培养欧洲标准和合格评定方面的专家,以期促进东盟国家产品向欧盟的出口。对于遭遇欧盟标准化堵截的我国却未能如东盟成员国那样幸运地得到欧盟必要的援助。尽管根据WTO/TBT协定第11条的要求,欧盟必须向其它WTO的成员,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与援助,但到目前为止,欧盟对我国的技术援助还非常有限。事实上,当欧委会以2002/69/EC决定,对我国生产的用于人类消费和动物饲料的动物源性产品全面禁止以后,不是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对我国的援助反而比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援助更有针对性:2003年9月1日瑞士就根据欧洲要求,专门给我国提供了技术援助,介绍了包括环境和社会标准在内的禽肉质量控制体系情况,旨在帮助我国提高禽肉生产质量。
著名的质量专家爱德华·戴明博士曾经说过:如果你控制了一个行业的标准,你就完全控制了这个行业。欧盟在国际标准化领域采取的控制战略以及它一直以来使欧洲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的努力已经奠定了它在国际贸易中的绝对主导地位,形成了Baldwin教授所说的欧盟位于上层,发展中国家位于下层的双层贸易体系[7]。一直以来,我国出口企业已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欧盟市场的技术要求之后,再花费巨资对产品进行必要的调整,最后还得支付昂贵的认证费用以获取产品进入欧盟的通行证。一些中小型企业往往因为财力的不足和人力的有限,而不得不放弃欧盟市场。因此,如果我国出口企业要彻底解决欧盟标准化带来的这种负外部性,那么企业就必须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而技术创新就是有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值得一试的方法之一。
二、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
尽管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创新指标,但研发投入和专利数量一直是国际上用来衡量技术创新的两个重要指标[13]。因此本文也延续这一思路,从技术创新的投入(包括经费和人力投入)和技术创新的产出指标两个不同方面来考察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
首先,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层面投入技术创新的经费都还有限。除了考量总量以外,国家对技术创新的经费投入的多少可以用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R&D/GDP)来衡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研经费投入的总量还很低(见图1),2002年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23%,2003年为1.31%,而许多发达国家均超过了2%(见表1)。企业对技术创新的经费投入量则可以从企业研发占销售额的比例来考察。根据2004年对世界1000家大公司的调查,这些公司的总研发投资为3840亿美元,年增长率为11%,研发占销售额的比例为5—7%[14]。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世界著名大企业的研发投入更是高得惊人:2002年,美国英特尔公司研发投入40亿美元,占销售额的12%;福特汽车公司研发投入72亿美元,占销售额的4.9%;通用汽车公司研发投入63亿美元,占销售额的3.6%[15];瑞典的爱立信,研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更高达23%。国际上一般认为,研发投入占销售额1%的企业难以生存,占销售额2%的可以维持,占5%以上的才有竞争力。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中有373家企业上报了企业2004年研发数据,平均每家企业的研发投入为2.47亿元人民币,仅占373家企业平均销售收入的1.05%,只有106家企业的这一比例超过了2%。
图1 R & D经费投入和比例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国家科技部网站统计资料②
表1 R & D经费和人力投入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科技部网站资料整理②
其次,与发达国家的情况相比,我国技术创新的人力投入也严重不足。尽管我国的人才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但是每万劳动力中R&D人员和科学家工程师数量均很低(见表1)。在我国28000家大中型企业,高达 75%的企业还没有专职研发人员[14]。
另外,从技术创新的产出指标看,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还非常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国际衡量技术创新产出能力指标的百万人口发明专利授权数,尽管我国这几年有上升的趋势,但是排名还依然徘徊在十名左右。与第一、第二的美国和日本比,我国的专利授权数更是少得可怜,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三资企业的贡献:2003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发明专利数为9395,其中三资企业的发明专利数就占3684个。在我国28000家大中型企业,企业有专利的仅占5%,每年申请专利的企业只占1%[14]。
我国技术创新水平的落后还可以用几个数据来表明:关键技术自给率低,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以上;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技术含量产品,80%以上依赖进口;我国知识和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20%至30%(发达国家达70%至80%)。我国落后的技术创新水平导致的最直接结果是:我国出口产品中低技术占世界市场的比例为11%,而中技术和高技术产品的比例分别只有2%和5%[14]。而落后的技术创新水平最终决定了我国竞争力的水平:2005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05—200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中国排名第49位,这与我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四的地位(2005年GDP折算为22612亿美元)是极不相称的。世界经济论坛是依据100多种指标来衡量各经济体的竞争优劣势的,这些指标的三个主要方面之一就是技术创新水平。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企业应该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有时甚至混淆了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科学创新是为了创造知识,将钱变成技术,其主体应该是大学和独立的科研院所;而技术创新是为了创造产品,将技术变成钱,其主体应该是企业。我国的创新活动仍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大学,这也是国家科研经费的主要去向,而国际上创新竞争力主要通过企业体现。由于出口企业面临的竞争对象是国际上的其他企业而非国内的企业,因此,这些企业必须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才能与国外的企业竞争。而对于遭遇欧盟标准化引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我国出口企业而言,可以尝试利用欧盟标准化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技术创新。这样的创新一旦取得成功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新的商机,而且可以帮助企业克服欧盟标准化造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三、我国出口企业技术创新的路径探究
根据技术创新的目的和对象的不同,企业采取的创新方式也不一样。对于要解决产品输欧遭遇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的出口企业而言,它们就必须努力使自己的产品与欧盟的技术要求协同。但是如果企业在产品周期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那么企业付出的代价也会不同。过去,我国出口企业通常采取的协同途径为:在完成产品生产之后,才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欧盟市场的技术要求或者技术要求的变化情况,接着就花费巨资对产品进行必要的调整,最后还得支付昂贵的认证费用以获取产品进入欧盟的通行证。一些中小型企业往往因为财力的不足和人力的有限,而不得不放弃欧盟市场。现在如果我们能够将欧盟的技术协同要求在一开始的产品研发阶段就考虑进去,那么我们就可以避免日后对产品的修改,摆脱被动和疲于应付的不利局面,更可以向价值链的中高端前进,改变目前我国产品出口以劳动、材料资源密集性产品为主的不利形势。
事实上,出口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国际贸易与技术标准、技术创新相结合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发展中国家目前还难以逾越的主要贸易壁垒。历史早就证明要赢得标准的胜利必须不断创新:19世纪爱迪生的直流电和西屋的交流电的标准之争中,交流电最后得以取得胜利的原因正是得益于其不断创新的结果(指西屋交流电的多相交流电)。技术创新正是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尝试来消除欧盟标准化举措形成的贸易壁垒的方式之一,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标准化有着天然的联系,而标准化又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
1.标准化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天然联系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技术标准化有着天然的联系,因为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分别由各国产品法规的差异,(自愿)标准的差异和合格评定的差异或重复而引起的[16]。也正因为如此,Baldwin 教授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区分为标准内容型(content-of-norm)和检验型(testing)两种,并进一步将内容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垂直型和水平型两个分类[7]。垂直型是指标准是可以区分严格程度的,一般是指进口国从保护当地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以抵制低质量的进口商品为由而制定较严格的标准。这样制定的严格标准很可能是其他国家生产商望尘莫及的,因此,垂直标准内容型的贸易壁垒对进口的限制作用是非常明显,也已经得到研究结果的证实。例如,世界银行就曾经对11个进口国和19个出口国1997年至1999年间的贸易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进口国对毒死蜱(chlorpyrifos)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的规定每严格10%(例如欧盟规定为0.05ppm),该国香蕉的进口就会降低14.8%[17]。水平型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常见,是指一国政府采用本地厂商的差异型产品的规范为标准,使外国产品不得不进行修改才能满足进口国的标准规定,以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如果出口国的生产商没有能力,或者没有财力对产品进行必要的调整,那么他们就只能放弃向目标国的出口。所谓检验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就是当目标国家根据本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进口产品提出不同的,或者重复的合格评定的要求而形成的。由于这样差异的,或者重复的合格评定要求会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更可能达到阻碍产品进口的目的。
2.标准化与技术创新的互动关系
1980年代国内外学者开始研究标准与创新的关系,他们提出的主要观念认为:标准(化)既能促进又会限制创新[18—22];技术标准(化)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23—24]。
在这些研究中,当时在曼彻斯特商学院工作的Peter Swann教授在2000年给英国贸工部标准与技术法规司所做的报告《标准化的经济学》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Swann教授用标准树说明了标准是如何支持创新导向型的增长的; 他比较了标准化的产品创新、没有标准化的产品创新、拥有专利的产品创新和具有企业事实标准的产品创新间的差异。他将某一领域的第一个标准的制定比着树苗的第一枝抽枝那样重要;而要使树木能够茁壮成长、硕果累累,就必须把握创新和标准化之间的平衡。Swann教授在报告中得出了十二条主要结论,其中的第一条观点就是标准化能够促进创新[11]。
类似的结论也出现在2000年德国标准化协会(DIN )评估标准化对宏观经济的效益的研究报告中。该报告中的其中一条结论就是标准对创新起到了积极的刺激作用[25]。
最近的研究同样证明了标准对创新的促进作用,但是这样的促进作用是有一定前提的。2005年6月,英国贸工部发布了第12号经济报告《标准的实证经济学》[26],由已经转到诺丁汉大学商学院工作的Peter Swann 教授完成的项目之三就是专门研究标准与创新的关系的:“标准是促进还是限制创新?”该报告从实证的角度进行研究,主要结论是:有效的标准既限制创新,又提供信息;而无效的标准也许并不限制创新,但也不提供任何信息。在该报告中,Swann 教授认为标准影响和限制企业创新的程度主要与该企业的特质有关,而并不取决于标准本身的情况。Swann教授的调查发现,具有一定特征的企业更会认为标准能够提供信息:拥有高比例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是产品和生产过程的创新者;具有长期的企业创新活动;参与不同形式的创新合作。而对标准限制创新而言,与标准数量和标准平均寿命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标准数量的增加,标准的限制性降低;但当数量“太大”的时候,标准反而会起限制创新的作用。同样,随着标准的平均寿命的增加,标准的限制作用逐渐减弱;但如果标准“太旧”,那么标准就更容易起到限制效果。
事实上,学术界对标准与创新关系的研究也甚至影响到了政府的决策,2002年4月新加坡将原来的“生产力与标准局”更名为“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 在赋予该局创新任务的同时,也让世界看到了标准与创新的紧密联系。
3.利用欧盟标准化进行技术创新的理论模型
欧委会1998至2000年所做的欧共体创新调查表明,英国从事新产品、新服务或者新生产过程创新的公司中的60%是从标准和法规中获得了有用的信息,其中有12%的公司认为这样的信息非常有用[20]。也就是,使用标准或者法规作为知识投入的企业更容易成功研制新产品、提供新服务或引进新程序。这次的创新调查结果表明:标准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主要源于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作为创新信息源的作用。事实上,像西门子这样的跨国公司的全球标准化与法规的方针之一就是“致力于由于本地标准化与法规的不同而产生的技术壁垒”,而其运营集团的任务之一就是向研发等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和法规的信息”[27]。
自从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1912年在其德文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提出“创新”概念以来,随着创新理论的不断发展,不同的学者,尤其是经济学家、管理学家和科技政策学家,从不同的角度赋予了创新以不同的内涵。但是,对于创新概念的表述,至今依然莫衷一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观点认为“创新”可以指“新观点的成功利用”[28]。而这种新观点可能来自很多不同的渠道,而标准化提供的信息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标准化作为信息源提供的信息具有自己的特点:技术细节详细、信息量大、信息很新、信息内容独特。这样的信息源不仅可以提供技术方面的信息,还有商业和法律方面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成功利用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创新。技术信息,也就是技术知识,指的是对企业制定战略决策有用的与技术相关的信息[29],包括:当前发生的与技术相关的变化的描述;未来潜在变化的前兆;对未来变化的各种描述。技术知识可以来源于企业内部和外部,产生外部技术知识被称为“描述技术环境”:跟踪不断发展或刚刚出现的变化;监控趋势、判断其演化;预测变化的未来走向;评估当前和未来变化对自身战略和组织的影响。标准作为技术信息可以有助于企业找到解决技术问题的答案;了解过去的技术状况和现在的技术发展趋势;避免重复劳动;识别技术转移的可能性。
在创新周期的不同阶段,标准作为信息源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创新周期中,有一个明显的技术变化过程,通常被描述为解决问题的过程,该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29],与创新周期的前四个阶段呼应(见图2)。技术变化的第一个阶段是识别问题,即一个企业认识到技术变化的必要性,而这种认识可能是由外部机构例如立法机构引发的。对出口企业而言,当目标国家修订或者增加了适用相关产品的技术法规或者标准要求时,企业如果要继续出口该国,就面临着对产品进行技术变革的要求。而创新理念的生成就可能源自技术法规和标准提供的信息。
图2 利用标准化进行技术创新的理论模型
这里以中欧打火机贸易摩擦为例加以说明。中国价廉物美的打火机已经占据欧盟市场的半壁江山(欧盟官方网站),这早就引起了欧盟打火机生产商和官方的注意,并于1998年开始,为抵御我国打火机进入欧盟市场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从1998年5月欧委会授权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在打火机EN ISO9994标准的基础上,起草要求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单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加装防儿童开启(child resistance,CR)装置的欧洲标准,到2006年2 月底正式批准已不再与价格挂钩的CR法案。在这一以标准化猛砌壁垒的过程中,欧盟采取了多元素组合的方式,其中一直未改变的核心内容就是以安全为借口,要求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打火机必须加装防儿童开启装置。打火机企业对1994年美国CR法案实施后,由于无法满足美国对打火机的技术要求,最终不得不完全退出目标市场的结果还记忆犹新。因此,我国个别有能力的企业,如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欧盟标准化的变化动向时,就意识到如果还想继续将打火机出口到欧洲市场,那么就必须对自己生产的打火机进行技术改造。
技术变化的第二个阶段就是选择技术,企业提出许多满足市场需求的设计观念。出口企业可能会根据出口国家的具体要求,研究决定是否对现有产品进行技术改进,或者推出新产品。出口企业可以利用目标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提供的信息进行技术开发。面临欧盟标准化堵截的我国打火机生产商正是根据欧盟CR法规提供的信息,了解到研制防儿童开启装置的技术可行性的。
技术变化的第三阶段是解决问题,也就是将所选择的设计理念进行实际运作,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创新企业内部形成的新的解决方法;企业采纳外部现成的解决方法。采纳外部现成的解决方法,就可能涉及到专利的购买等等;而如果采取自我创新的方法,企业就必须考虑自身的实力。这一阶段中,技术法规和标准主要是作为标杆对象,企业必须使自己的产品满足立法的要求,与有关的技术标准兼容。在寻求解决欧盟标准化带来的壁垒问题的时候,我国打火机企业了解到有关防儿童开启装置的专利都掌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手中,高昂的专利购买费立即让我们的企业放弃了这一条途径。于是有能力和条件的打火机企业就选择了自主创新的道路,并成功研制出了一些符合CR法案要求的打火机新品,且申请了专利。
技术变化的第四阶段就是商业化,也就是要将创新引入市场,对产品创新而言就是通过开展业务和营销战略,将产品引入市场。因此,我国的一些打火机虽然已经成功地研制出符合欧盟CR法规的打火机新品,但是只有等到该法规正式实施后,产品得到欧盟消费者的接受,才能说明创新的完全成功。
因此,基于前面的理论分析,我们参照Clarke的设想,尝试建立了出口企业利用欧盟标准化,进行技术创新的理论模型(见图2)。在该模型中, 创新过程始于理念的形成,终于产品的销售;欧盟标准化作为信息源的作用贯穿于创新的整个周期;有关标准一直可为企业的创新提供帮助;而创新过程又对应着技术变化的不同阶段。
总之,欧盟标准化的确对我国产品的出口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29],但是由于标准化有促进技术创新的可能,因此,如果我国出口企业利用欧盟标准化进行技术创新,就有可能以此来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但是能够利用欧盟标准化信息进行创新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条件:不仅要具有技术创新的能力,而且要有及时跟踪欧盟标准化信息的条件。而利用欧盟标准化进行了技术创新的企业,还必须学会将自己技术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除了文中提到的我国一些打火机企业申请专利的做法外,企业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30]:在产品市场上形成标准、设置仿制的障碍、签订合作协议;采取包括申请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和商标等方法的法律策略;致力于持续不断的创新。因此,创新应该成为遭遇欧盟标准化堵截的我国出口企业的永恒主题。
[收稿日期]2006—07—28
注释:
① 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TBT就是由各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差异引起的贸易壁垒。广义的TBT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SPS)(尽管有专门的《WTO/SPS协定》,但是检验和检疫措施形成的壁垒属于广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规范(如国际或区域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政策措施及标准;ISO14000、有机食品认证、环境标志、绿点等自愿性措施;加工和生产方法;环境成本内在化与生态倾销等)、信息技术要求(如条形码、电子商务)等造成的贸易壁垒。本文使用的是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参见:王虹《21世纪初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见《商业研究》2001年第10期;夏友富等《TBT屏障——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见《国际贸易》2002年第10期;夏友富,俞雄飞,李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见《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2003年第1期(总第8期)。
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网站“科技统计”中“科技综合情况”有关数据整理而得,网址:http://www.sts.org.cn/tjbg/zhqk/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