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础四国在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的地位和作用_哥本哈根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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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四国(BASIC countries)是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召开前夕,在中国的倡议和主导下,由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四个主要的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气候谈判集团,由于四国的首字母组成英语单词basic(基础的)而得此名。基础四国不仅在《哥本哈根协议》出台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是促成《坎昆协议》的主要推动力之一,加上其在发展中国家和全球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基础四国气候谈判集团的出现对当前的国际气候格局意义重大,而且对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后国际气候机制的构建具有深远影响。鉴于此,研究基础四国在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的利益、立场和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基础四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地位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政府间委员会发布的第四份评估报告,气候变化不仅是切实存在的,而且是人类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安全威胁之一。气候变化问题的公共属性决定了该问题的解决要求世界各国的合作和共同努力,尤其需要在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气候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的积极参与。由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组成的基础四国在世界经济和政治、国际气候领域以及各自地区内日渐增强的影响力,决定了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重要地位。

(一)基础四国国际地位的上升使其成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不可或缺的力量

基础四国均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实现快速工业化的过程中,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持续增长使其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在世界经济和政治中的影响不断扩大。

冷战结束后的近二十年内,基础四国的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迅速提升。根据世界银行2010年4月发布的《世界发展指数》(WDI),1990~2000年的十年间,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的GDP增长率分别达到了2.7%、2.1%、5.9%和10.6%,2000~2008年分别为3.6%、4.3%、7.9%和10.4%。①在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普遍衰退的情况下,基础四国的经济依然保持相对良好的发展势头,2008年,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的GDP增长率分别为5.1%、3.1%、6.1%和9.0%。即使在国际金融危机最为严重的2009年,上述四国的GDP增长率也分别维持在-0.5%、-1.8%、6.8%和8.7%,与同期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的大幅衰退形成鲜明对照。2010年8月,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二季度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经济总量以13390亿美元超过日本的12880亿美元。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认为,这组数据意味着中国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对中国来讲,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②

随着基础四国国际经济地位的提升,其在世界政治舞台上的地位也不断上升,在解决全球性问题中的分量和发言权不断增大。2005年,在英国鹰谷举行的八国集团峰会正式邀请巴西、南非、印度、中国和墨西哥参加,就世界经济发展、气候变化等全球重大问题展开对话,此后举行的历次八国集团峰会几乎都邀请基础四国以观察国身份参加。八国集团历来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基础四国的参与是其地位提升的表现之一。基础四国在世界政治经济事务中重要性的提升在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为了应对危机,西方发达国家决定大幅提高包括基础四国在内的新型经济体在世界政治经济事务中的地位和发言权。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一是由二十国集团(G20)取代原来仅有发达国家组成的八国集团,从而使基础四国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全球政治经济规则的制定中。2009年9月25日,二十国集团会议在美国匹兹堡发表联合声明,宣布G20取代八国集团成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的首要全球性论坛。③二是改革国际货币体系,提升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中的发展权。2010年12月16日IMF宣布,该组织理事会已批准有关份额和执董会改革的决议方案。份额改革完成后,中国的份额将从目前的3.72%升至6.39%,投票权将从目前的3.65%上升至6.07%,超越德国、法国和英国,仅排在美国和日本之后。同时IMF也将基金份额增加一倍至4768亿特别提款权(约合7339亿美元),并对成员国的份额比重进行重大调整,超过6%的份额将转移到有活力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④

上述改革无疑将大幅提高基础四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当前最为重要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其涉及面之广和影响力之深远使得基础四国的参与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

(二)基础四国在气候领域拥有强大的结构性权力

结构性权力是一种硬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所拥有的物质水平和能力。在国际气候领域,基础四国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中的份额、排放的增长趋势以及在减排上的潜力都决定了其拥有巨大的结构性权力,这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中的重要因素。

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来看,基础四国均为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根据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的最新数据,在不计入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和林业(LULUCF)的前提下,2007年基础四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达到了88亿3930吨二氧化碳当量,占世界总排放的29.94%,其中,中国温室气体排放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⑤排放总量为67亿260吨二氧化碳当量,占世界总排放的22.7%,印度、巴西和南非的排放总量分别为14亿1040吨、3亿7370吨和3亿55260吨,占世界总排放的份额分别为4.78%、1.27%和1.19%,分别位居世界第5、第17和第20位。从以上数据来看,基础四国中的中国和印度由于其较大的排放总量而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对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立场和看法不得不给予充分考虑。巴西和南非虽然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上无法与中国、美国、欧盟、印度等主要排放国相比,但是巴西因拥有号称“世界之肺”的亚马逊森林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南非则由于其较高的人均排放和在非洲的特殊地位而备受关注。

从温室气体排放趋势来看,基础四国将成为未来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增长源之一,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所在。基础四国的快速工业化必然导致能源需求的剧增。英国石油公司(BP)2010年4月发布的《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0)》指出,2009年基础四国一次性能源消费的全球份额已达到26.8%,其中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分别占19.5%、4.2%、2.0%和1.1%。⑥而根据《世界发展指数(2010)》的数据,1990~2007年间,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能源消耗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5%、3.5%、3.1%和2.7%,未来数年基础四国的能源消耗将依然保持迅速增长的基本趋势。⑦从基础四国的能源结构看,煤炭等高碳化石能源在其一次性能源消耗中仍占较大的比例。煤炭是中国、印度和南非等国的主要能源,2009年三国能源消耗中煤炭所占的比例分别达到了71%、53.3%和79%。⑧此外,基础四国对化石能源利用效率不高也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增加。2009年,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源于能源消耗的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率分别达到了6.4%、7.0%、6.8%和4.4%。在此境况下,基础四国等主要发展中国家的排放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球减排的效果,这也是发达国家普遍担心的“碳泄漏”问题,即如果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诸如基础四国等主要发展中国家不参与应对气候变化,不限制其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速度,发达国家的减排行动和努力很有可能被前者碳排放的增长所抵消,这也凸显出基础四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结构性地位。

从减排潜力来看,基础四国拥有的巨大减排潜力也使其获得了一定的结构性权力。如前所述,基础四国能源利用效率的低下是造成其温室气体排放剧增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其减排潜力之所在。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的分析显示,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单位GDP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分别为1000.1吨/百万美元、482.3吨/百万美元、214.9吨/百万美元和798.8吨/百万美元,在全球的排名分别为第12位、第51位、第137位和第16位。除巴西外,基础四国的其他三个成员国均位居全球排放强度最大的20个国家之列,这意味着基础四国拥有巨大的减排潜力。基础四国也是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主要接受国和发达国家获得海外减排许可的主要来源(见表1),这也成为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权力的来源之一。

(三)基础四国是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风向标”,对其他国家具有示范作用

基础四国均为地区性大国,与各自地区内的其他国家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在地区相关事务的处理和解决过程中不仅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而且是其他国家效仿和学习的榜样,这一点也体现在应对气候变化中。

中国和印度是亚洲地区最有影响力的国家,两国在冷战结束后的崛起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被称为世界政治经济的“亚洲发动机”。在亚洲,许多国家与中国和印度有着极为相似的国情,也正处于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因而许多国家期待从中国和印度的发展中获取经验,为两国的发展模式所吸引。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中国和印度同样具有示范效应。作为对煤炭等高碳化石能源高度依赖的国家,中国和印度倘若能够探索出一种与以住发达国家工业化不同的发展模式,在实现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同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对应对气候变化意义重大。事实上,中国和印度目前正在尝试走这样的发展道路,这必将对亚洲其他国家采取的气候行为产生不小的影响。

虽然巴西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全球仅居第18位,但是近年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得益于经济的高速增长、强有力的国内国际经济政策以及和拉丁美洲之间的一体化,巴西在拉美地区的影响力迅速提升。巴西对拉美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示范作用体现在:首先,巴西是基础四国中能源结构清洁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能够带动其他国家发展清洁能源,实现低碳发展;其次,亚马逊森林的大部分位于巴西境内,据统计,亚马逊森林在巴西的面积有530万平方千米,占巴西国土面积的61%及整个亚马逊森林的60%,巴西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不仅对于保护亚马逊森林、应对气候变化意义非凡,而且对于其他拉美国家对待亚马逊森林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和立场影响重大。

就国土面积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来看,南非是相对较小的国家,但是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其在非洲大陆的影响力。南非是非洲地区安全结构的主要支柱和稳定器,也是非洲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代言人。南非与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的一体化以及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的货币一体化进一步增强了其在非洲地区的影响力。南非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和政策不仅会影响其他非洲国家的气候决策,而且也是非洲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参照系”。

总之,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在世界政治经济中日益上升的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结构性权力以及在各自地区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风向标”和示范作用,使得基础四国气候谈判集团在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基础四国的利益诉求和重要立场:共同与区别

基础四国形成于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的谈判过程中,其成立的最初目的是协调主要发展中国家在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的立场,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面对哥本哈根会议结束后的国际气候谈判形势,基础四国决定继续以部长级会议的方式协调其在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的立场,强调基础四国气候谈判集团不仅仅是一个协调气候立场的论坛,也是借助气候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平台。基础四国气候谈判集团的出现反映了主要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利益诉求。

(一)基础四国的利益诉求

1.基础四国的共同利益

作为发展中国家,基础四国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任务是发展经济,提高国内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福利。而经济发展必将带来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因而在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基础四国欲实现下述共同利益:

第一,应对日益增加的国际压力,维护包括基础四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发展利益。自气候谈判启动以来,发达国家无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多种方式和借口企图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在多次尝试失败后,发达国家又提出将非附件一国家进行重新分组,使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经济能力较强的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量化的减排责任,并将其作为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前提条件,从而使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地位凸显出来。然而根据联合国环境署的统计,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日生活费不足2美元的人口分别占36.3%、75.6%、12.7%、42.9%,在2007年的《人类发展指数》中分别排名第92、134、75和129位。⑨因此,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是基础四国的优先议题,接受发达国家提出的减排要求将会限制本国的经济增长,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福利的提高。由主要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基础四国意在通过国家间的合作来应对发达国家强加给他们的不合理的应对气候变化责任,为未来的经济发展争取空间。

第二,最大限度地降低气候变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负面影响。气候变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造成的,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却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受害者。根据比利时灾害疾病学研究中心(CRED)的数据,2000~2009年间,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因气候变化导致的自然灾害而受影响的人口比例分别为8.18%、5.45%、0.35%、3.25%,由此损失的GDP比重分别为0.49%、0.26%、0.06%、0.05%。⑩可以说,适应气候变化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一环,但是他们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诉求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前让人备感失望的国际气候谈判形势也使主要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决定组成“基础四国”气候谈判集团,协调立场,共同行动,以维护自身利益和促使未来的气候机制对适应气候变化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三,敦促发达国家率先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如前所述,发达国家是气候变化的主要造就者,根据《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巴厘岛路线图的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减排,并且提供“可衡量、可核实和可报告”(MRV)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在《哥本哈根协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在2010~2012年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基金”,到2020年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每年达到1000亿美元,并且决定建立一个新的技术机制以加速技术的研发和转让。但发达国家口惠而实不至,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极为关心的“快速启动基金”如何运作以及技术支持如何开展的问题,发达国家语焉不详。基础四国气候谈判集团的建立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了敦促发达国家认真履行其对发展中国家作出的承诺。

2.基础四国的利益差异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基础四国面临着诸多相似的问题和挑战,但是不同的国情和影响因素也使他们在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的利益存在一定的差异和错位。

作为世界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除了要实现上述共同利益外,还希望通过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以下利益:(1)降低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减少环境污染。根据2010年的《世界能源统计年鉴》,中国2009年一次性能源消费中,煤炭占71%。(11)煤炭燃烧是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源之一,加之中国能源利用效率不高,限排必将减缓其经济发展。此外,温室气体也给中国人的健康带来不小的影响。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每年死于空气污染的人数大约为40万~75万,给中国带来的经济损失约为其国内生产总值的6%。(12)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不仅能减少对化石能源的消耗,提高能源安全,而且能够适度减轻环境污染,提高中国人的健康水平。(2)通过参与国际气候机制构建获取经济收益。在早期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中国认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应对气候变化会影响经济发展。然而,随着对国际气候机制了解的加深,中国认识到借助应对气候变化能够更多地获得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推进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3)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组成了“G77加中国”气候谈判方联盟,坚决反对承担量化的减排义务,这不仅提高了发展中国家集团在谈判中的地位,也提高了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影响。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也愿意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希望被看作是国际舞台上平等的、可靠的以及负责任的伙伴和利益行为体,不希望因为没有履行其气候变化义务而遭受指责,更不想成为发达国家拒绝进一步减排的借口。

印度是冷战结束后国际舞台上备受关注的国家之一。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印度被构建成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坏孩子”,这一国际形象的获得与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利益诉求有关。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利益上,印度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和看法:(1)应对气候变化是印度满足能源需求、实现经济崛起的有效途径。冷战后,消除贫困、发展经济、实现经济崛起是印度国家战略的核心。印度在《2007年人类发展指数》中排名第128位,国内有34.3%的人口每天的生活费不足1美元,大约有44%的地区尚未通电。(13)为实现经济崛起,印度不仅需要解决地区发展的用电问题,更要应对工业发展对能源的急剧需求。借应对气候变化,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减少能源消耗符合印度的利益。(2)获得保持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崛起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印度一方面坚决拒绝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承诺,另一方面却极力强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义务,同时积极参与到CDM的合作中,其目的就是要借此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3)提升印度的国际地位。成为地区大国是印度的梦想和国家战略。在国际气候领域,印度通过与中国、巴西、南非组成基础四国气候谈判集团,不仅有助于摆脱印度在气候问题上的孤立地位和发达国家对其消极立场的指责,而且加深了与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的联系。基础四国是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利益最重要的代表者,成为该集团的成员无疑将提升印度在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巴西是世界上最早开发生物能源的国家之一,也是基础四国中能源结构最为合理和清洁的国家。2008年,可再生能源占巴西能源的54.4%,远高于2006年的世界平均水平(12.9%)和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6.7%),其中电力的85%源于水能。1990~1994年间,巴西三分之二的温室气体排放源于亚马逊热带雨林的砍伐,因此在气候谈判中,巴西最为关心的是森林“碳汇”和减少源于森林砍伐和恶化导致的排放(REDD)问题。基于此,巴西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欲实现下述利益:(1)避免将REDD计入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和防止亚马逊热带雨林问题国际化。巴西的热带雨林破坏相当严重,倘若将森林砍伐和恶化导致的排放计入其中,巴西将会因亚马逊热带雨林的破坏带来的排放而成为世界第四大温室气体排放国。(14)近年来,巴西开始采取措施保护亚马逊森林,并且将其作为减排的重点。两大因素决定了巴西的行为。第一,减少亚马逊森林砍伐是巴西争取国际援助,实现亚马逊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旗帜。(15)第二,减轻国际社会因亚马逊毁林对巴西施加的压力,避免国际社会对雨林问题的介入,防止美国等发达国家以保护“地球之肺”为由干涉巴西的主权。(2)建立全球性的生物能源市场和对外出口,确立巴西在生物能源发展中的领导地位。巴西是世界上以蔗糖为原料的生物能源的最大生产商,年产乙醇170亿升,不仅满足了国内近50%汽车燃料的需求,而且出口全球。因此,巴西推动全球气候谈判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将乙醇等生物燃料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部分,以确立其在世界市场上的主导地位。(3)借助气候变化问题实现其他利益。除了均有较低的人均排放和历史排放责任外,巴西与基础四国的其他三国以及G77间的差异很大,但巴西依然坚持与多数发展中国家结成联盟,是想借气候问题实现非气候利益。巴西希望通过参与“G77加中国”和基础四国气候集团来保持其在与发达国家谈判中南方国家的领导者地位,以及在未来联合国进行机构改革时获得G77和中国对巴西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支持。(16)

南非的温室气体排放仅占全球总量的1.19%,是世界第20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就此而言,南非很难被认为是国际气候安排的重要谈判方,然而南非是其他非洲国家的领导者和仿效的样板。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南非一方面表现出极大地积极性,另一方面又坚定地与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以期实现以下利益:(1)促使后京都气候机制做出有利于南非的安排。南非是对化石能源(尤其是煤炭)存在高度依赖的国家之一,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不管就人均排放还是GDP排放强度而言,南非都是最高的。在此情况下,南非希望通过积极参与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使其做出对南非相对有利的安排。南非在是否签署和批准《公约》上的权衡就是典型的例子。(2)改善南非的外部形象,提升南非在非洲和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种族歧视时代的南非给世界留下了极为恶劣的国际形象。在后种族歧视时代,南非迫切希望以实际行动和原有的政府划清界限,南非经济的高排放强度也被认为是种族歧视时代留下的遗产,需要加以改变。(17)借助气候变化问题实现国际形象的改观有利于树立南非在非洲和世界上的示范作用。此外,与中国、印度和巴西组成基础四国,不仅能够共同应对来自发达国家要求减排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南非藉此又坐到了全球核心问题的谈判桌旁。

(二)基础四国在气候谈判重要议题上的立场

国家利益是所有国家对外行动的根源和动力,基础四国也不例外。作为由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等主要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气候谈判集团,各成员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既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也有其各自特殊的利益,由此决定了基础四国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重要谈判议题上的立场既有共同点,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1.后京都气候条约的法律地位

后京都气候条约的法律地位一直是谈判中分歧颇大的议题之一。2009年底的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会议虽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但《公约》缔约方会议(COP)在大会最终决议中仅表示注意到(take note of)它的存在,但并未确立其在联合国多边气候谈判中的位置,更未解决未来气候条约与《公约》以及《议定书》的关系问题。在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基础四国强调“《公约》渠道是气候谈判的唯一合法平台”,(18)未来的气候谈判应继续坚持“双轨制”。《哥本哈根协议》的重要性在于其代表了参加哥本哈根会议的缔约方高层对气候谈判中存在争议问题的政治理解,将有助于在联合国坎昆气候大会上达成一个成功的谈判结果。(19)在基础四国看来,最终达成的气候条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在《议定书》第二履约期下附件一国家的量化减排协议;二是在《公约》下就长期合作达成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基础四国部长会议同时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应在2010年底召开的联合国坎昆气候大会上达成,或者最迟不能晚于2011年的联合国德班气候大会。(20)

2.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

2012年后发达国家的进一步减排是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的关键。基础四国认为,未来全球升温与工业革命前相比不应该超过2℃。据此,基础四国坚持发达国家应承担涵盖所有经济部门的、量化的、有法律约束力和能够实现“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义务。(21)对于发达国家的量化减排目标,基础四国认为空谈发达国家的长期目标徒劳无益,应先规定发达国家的中期减排目标,并且把2020年作为确定中期减排目标的时间点。在提交给《公约》秘书处的立场文件中,基础四国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较1990年减少40%,各发达国家应承担的量化减排目标则依据1850~2005年间的历史排放责任原则来确定。(22)对于承诺的可比性问题,基础四国尚未形成共同立场。中国强调减排政策、目标、性质以及遵约和监督机制的可比性;(23)印度主张人均温室气体排放的可比性,并单方面承诺其人均排放不超过工业化国家的水平;(24)南非强调减排目标和结果的可比性,巴西则强调非议定书缔约方(美国)承诺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可比性。

3.发展中国家的适当减排行为

根据“巴厘岛路线图”,在后京都时代,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支持下应当采取适当的国家减排行动。对于发展中国家应承担的义务,基础四国一方面反对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整体温室气体排放设限,另一方面反对将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更反对通过渐进的“晋级制”(Graduation Process)使他们承担新的义务。对于发展中国家适当减排行为的性质,基础四国认为,适当国家减排行为和发达国家的减排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发展中国家根据国情采取的自愿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并且其实施是以发达国家的减排行为和支持为前提的(action for action plus support)。

对于发展中国家适当减排行为的执行和核实问题,基础四国同意建立一个国际登记处来报告各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气候行为,但在MRV标准是否应用和如何应用上则存在很大的分歧。中国主张由各国政府按照《公约》的指导原则核实各国采取的行为;巴西建议由各国政府衡量和报告各自采取的气候行为,并由公约秘书处对其进行核实;(25)南非提出将适当国家减排行为划分为接受国际支持、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和自筹资金的减排行为等三类,分别采取不同的MRV规则;(26)印度则坚持认为MRV仅适用于接受发达国家支持的减排行为,并且依据不同的减排项目采取不同的MRV标准。(27)2010年7月召开的基础四国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最终统一了立场: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国际支持下的适当国家减排行为接受国际MRV标准的核实;不接受国际支持的减排行为则采取国内标准进行核实,但可在《公约》框架下通过多边技术交流,以国际磋商和分析的方式加强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适当国家减排行为的了解。(28)在2010年11月29日~12月11日举行的联合国坎昆气候会议上,包括基础四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正式同意加强对其减排行为的报告,并以国际磋商和分析的方式进行核实。(29)

4.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发达国家的支持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保证,《哥本哈根协议》虽然就此做出了一定的安排,《坎昆协议》进一步将其明确化,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提供和技术转让仍是双方矛盾的焦点之一。除了坚持发达国家的支持要做到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查外,基础四国详尽地阐明了其在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支持上的立场。

在资金支持上,对于资金的来源,基础四国均强调发达国家应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和可预期的资金,来自发达国家政府的公共资金应发挥主导性的作用,私营投资和全球碳市场可作为有益的补充。对于资金的规模和各国的贡献,基础四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中国建议发达国家在其政府开发援助之外,每年应至少拿出占其GDP一定比例(如0.5%~1%)的资金作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30)巴西支持中国的立场;印度认为附件一国家的资金贡献应不低于其GDP的0.5%,除转型经济体外,每个发达国家均应将其GDP的1%作为对公约资金机制的贡献。(31)南非提出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支持到2020年应达到2000亿美元(大约为附件二国家GDP的0.5%)。

对于技术支持,基础四国均支持建立技术支持基金,通过公私部门联合促进技术的研发和投资。对于技术转移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基础四国要求发达国家应改善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利于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中国提议通过强制许可证制度、联合所有权、区别定价以及将公共资金支持的技术的知识产权集体化等方式来解决;印度要求改革当前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促进技术的研发和转移,发达国家应承担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巴西指出,当前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困境可借鉴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知识产权处理的经验;南非的立场尚不明确。

基础四国发挥作用下的未来气候谈判形势

在构建2012年后国际气候机制的谈判中,基础四国的出现和协调行动对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第一,基础四国逐渐成为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的主导者。基础四国形成的直接原因在于通过加强协调主要发展中国家间的谈判立场,应对发达国家可能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推卸应对气候变化责任和做出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气候安排。在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基础四国的努力最终促使会议达成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避免了无果而终的结局。哥本哈根会议结束之后,基础四国继续以部长级会议的方式为达成后京都气候安排而努力。根据会后发表的联合声明,基础四国决心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四国特别指出,在美国国内气候立法问题上,不能是“无限期的等待”。基础四国还通过部长级会议为2010年底举行的墨西哥坎昆会议设置了自己的议程和优先探讨的方向。基础四国也以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表现来佐证其要发挥领导作用的决心,表现在:(1)在提交给《哥本哈根协议》附件二的文件中,基础四国均作出颇具雄心的减排承诺(见表2);(2)在构建2012年后气候机制的重要议题上做出新的让步。2010年7月召开的基础四国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同意成立一个专家小组,负责制定“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气候行为的共同基准。在当前对MRV的适用范围和方法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基础四国的这一倡议意义深远。(3)在一些具体的谈判议题上表现得日趋积极。2010年2月,印度环境部长宣布印度可能放弃长期以来在人均排放上的立场,首次表示在采用新的公式对未来排放进行分摊的前提下,印度也将接受有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安排。2010年10月4~9日,中国首次承办联合国框架下的气候变化正式谈判会议,声称这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公约》、《议定书》的谈判主渠道地位,按照巴厘路线图推动双轨制谈判进程,为年底的坎昆会议取得全面、平衡的积极成果做出的贡献。(32)2010年底坎昆会议取得的成果也证明了基础四国正在改变过去的消极立场,开始在气候谈判中发挥领导作用。

第二,在基础四国的推动下,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重回多边框架,谈判成功的几率大大增加。哥本哈根气候会议最大的教训是,抛弃现有的“双轨制”并非进行气候谈判的正确途径。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出路在于重回多边框架,以实现棘手问题的最终解决。(33)基础四国在历次部长级会议上反复重申:《公约》渠道是气候谈判的唯一合法平台,坚持在《议定书》工作组(AWG-KP)和《公约》工作组(AWGLCA)下形成的谈判案文是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的基础。(34)然而,发达国家却不断利用各种机会试图抛弃《议定书》,将2012后的气候机制建立在有法律约束力的单一新条约之上,从而也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结果必然招致发展中国家的反对。由于美国尚未通过联邦气候立法,很难接受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条约,发达国家的上述做法只会使达成后京都气候安排的时间向后推迟。坚持“双轨制”谈判框架则很好地解决了气候谈判存在的僵局,不仅能保持未来气候条约的有效性,也能实现其全面性。(35)在2010年底召开的联合国坎昆气候大会上,日本一开始就明确表示放弃《议定书》,坚决反对《议定书》的延续和京都第二履约期,给气候大会造成不小的麻烦。在基础四国以及东道国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会议最终达成由一系列决定组成的《坎昆协议》。虽然坎昆气候会议未能就谈判各方争执较为严重的议题实现新的进展,但仍在争议相对较小的次核心议题上做出了决定。最为重要的是,坎昆气候会议将一年前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的内容纳入到《公约》框架下,使后京都气候谈判重新回到多边,增强了各方对在《公约》下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正如加拿大智库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的分析所言,“我们已经向世界展示了坎昆气候会议能够而且已经提供了当前气候谈判的动力,以使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能够在《公约》框架下继续前行。”(36)

第三,基础四国气候谈判集团的出现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前的国际气候格局,可能导致“G77加中国”气候谈判集团的分化和重新组合,进而降低“G77加中国”气候集团在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的重要性。国际气候谈判是集团政治,发展中国家以“G77加中国”气候集团与欧盟、伞型国家集团展开了博弈。然而,国情的差异和气候变化的不同影响使“G77加中国”成员国在气候谈判问题上日益分裂为三个层次:具有地区或全球政治经济地位的新兴经济体(包括基础四国);严重依赖石油出口的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极低、但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最大的小岛国家联盟和最不发达国家。与此同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发达国家多次提出将发展中国家进行重新分组,使排放量、经济能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并以此作为拒绝进一步承诺减排的前提。随着小岛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气候变化不利影响,他们与G77集团内主要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分歧日益明显。基础四国的出现使主要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责任和地位问题凸显出来,加大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差异性。哥本哈根会议上基础四国与美国通过小范围闭门会谈达成《哥本哈根协议》,在一定意义上也降低了诸多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的信任,进一步加深了他们与G77其他成员国的分歧,违背了G77创立时提出的“增加南半球国家在联合国框架内所有重大国际经济问题上的发言权,维护共同利益”的基本宗旨,其结果必将影响“G77加中国”在国际气候领域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此外,基础四国在未来气候谈判中如何保持主张的一致性也面临挑战。事实上,基础四国中的中国与印度、巴西和南非之间已经显出一定的分岐。2011年,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南非作为联合国德班气候大会的东道国将力促会议取得积极进展,必将以更加中立和包容性的姿态作出大量斡旋。巴西作为2012年“里约20年”会议的主办国也将随南非而动。能否保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基础四国之间的协调将决定发展中国家在多大程度上依靠集体的力量,倘若不能有效地保持“G77加中国”的内部团结性,其分化和重新组合将不可避免。

结语

作为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前夕成立的气候谈判集团,基础四国通过定期举行部长级会议的方式,进行了谈判立场的协调,表明了包括基础四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重要气候谈判议题上的立场。但是由于基础四国这一谈判集团存在时间尚短,决定了其在后哥本哈根哈根气候谈判中的作用和地位尚不能完全确定,其在构建2012年后气候机制中扮演的角色仍取决于国际气候领域中一些因素的发展变化。首先,基础四国在谈判中如何处理联合国渠道(《公约》框架)与其他多边渠道(如G20,MEF和APP)的关系。在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面对日益增加的国内和国际压力,基础四国必将会参与到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应对气候变化努力中去,如何看待联合国渠道和其他多边渠道之间的关系对于基础四国在气候领域作用的发挥尤为关键。其次,基础四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敦促发达国家减排的能力也是决定基础四国未来作用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的进一步减排问题是构建2012后气候机制的关键要素之一,能否让发达国家做出更具雄心的减排承诺是决定基础四国在国际气候领域具有何等地位和发挥何种作用的重要影响因素。最后,基础四国保持“G77加中国”内部团结性的能力。在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之后,“G77加中国”作为气候谈判中真正意义上的功能性谈判集团的地位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基础四国与G77之间的公开决裂并不符合双方的利益。(37)在此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持“G77加中国”集团内部的团结性和在气候谈判中的一致性,对于维护基础四国的利益仍不可或缺。

总之,由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气候谈判集团,通过部长级会议的方式,协调着其在后哥本哈根气候谈判中的立场,为实现在2011年底召开的联合国德班气候大会上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安排做出积极的贡献。然而,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最终基础四国能在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中扮演何种角色,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注释:

①The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Index 2010,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the World Bank,April 2010,pp.226-232.

②《中国经济总量超过日本,真正强大应先走出GDP数字幻觉》,人民网,2011年2月16日。http://cq.people.com.cn/news/2011216/201121575831720c.htm

③The Pittsburgh Summit 2009,"The Leaders' Statement:Pittsburgh Summit".http://www.pittsburghsummit.gov/mediacenter/129639.htm

④蒋旭峰、刘丽娜:《IMF理事会批准份额和执董会改革决议方案》,新华网,2010年12月17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12/17/c_13653236.htm

⑤美国2007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58亿2670吨二氧化碳当量,占世界总排放的19.73%,居世界第二位。本文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网站:http://cait.wri.org

⑥British Petroleum,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10,June 2010,p.40.

⑦The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Index 2010,pp.178-180.

⑧British Petroleum,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10,pp.40-41.

⑨Fang Rong,"Understanding Developing Country Stances on Post-2012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Comparative Analysis of Brazil,China,India,Mexico,and South Africa",Energy Policy,Vol.38,Issue 8,2010,p.4586.

⑩CRED,The International Disaster Database (EM-DAT),Center for Research on the Epidemiology of Disasters,Université Catholique de Louvain,2010.http://www.emdat.be/country-profile?

(11)British Petroleum,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10,p.41.

(12)Jonathan B.Wiener,"Climate Change Policy and Policy Change in China",UCLA Law Review,Vol.55,No.6,2008,p.1817.

(13)Lavanya Rajamani,"India and Climate Change:What India Wants,Needs,and Needs to Do",Indian Review,Vol.8,No.3,2009,p.342.

(14)Fang Rong,"Understanding Developing Country Stances on Post-2012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Comparative Analysis of Brazil,China,India,Mexico,and South Africa",p.4586.

(15)贺双荣:《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巴西的谈判地位、利益诉求及谈判策略》,载《拉丁美洲研究》2009年第6期,第5页。

(16)Eduardo Viola & Hector Leis,"Brazil in Global Governance:the Case of Climate Change",in D.Hogan & M.Tolmasquim,eds.,Human Dimensions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Brazilian Perspectives,Brazilian Academy of Sciences,2001,p.153.

(17)Jrg Husar,"South Africa in the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Global Activism and Domestic Veto Players",in Susanne Drge,ed.,"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Priorities of Key Negotiating Parties",SWP Research Paper No.2,Germa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and Security Affairs,March 2010,p.100.

(18)Vicente Paolo Yu,"BASIC Ministers Stress UN's Primary Role in Climate Talks",South Bulletin,Issue 47,May 26,2010,p.9.

(19)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Affairs of South Africa,"Joint Statement Issued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Second Meeting of Ministers of BASIC Group",New Delhi,January 24,2010.http://www.info.gov.za/speech/DynamicAction? pageid=461&sid=6675&tid=6820

(20)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Affairs of South Africa,"Joint Statement Issued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Third Meeting of BASIC Ministers",Cape Town,April 25,2010.http://www.info.gov.za/speeches/2010/10042614351001.htm

(21)Jan von der Goltz,"High Stakes in a Complex Game:A Snapshot of the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ng Positions of Major Developing Country Emitters",Working Paper No.177,Center for Global Development,August 2009,p.8.

(22)UNFCCC,"Proposal from 37 Countries,Including Brazil,China,India,and South Africa for an Amendment to the Kyoto Protocol on 15 June 2009",UN Document,FCCC/KP/CMP/2009/7,p.5.

(2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气候司:《落实巴厘路线图——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2009年5月21日。http://www.sdpc.gov.cn/zcfb/zcfbqt/2009qt/t20090521_280387.htm

(24)Public Diplomacy Division,Ministry of External Affairs,Government of India,"The Road to Copenhagen:India's Position on Climate Change Issues",p.3.http://pmindia.nic.in/Climate%20Change_16.03.09.pdf

(25)"Submission from Brazil on Subparagraph 1.b.ii of the Bali Action Plan (Mitigation by Non-Annex I countries)",p.55.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09/awglca6/eng/misc04p01.pdf

(26)具体参见UNFCCC,"Ideas and Proposals on the Elements Contained in Paragraph 1 of the Bali Action Plan,Submissions from Parties (Part II)",UN Document,FCCC/AWGLCA/2009/MISC.4 (Part II),May 19,2009,p.98.

(27)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Forest of India,"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India's Submissions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August 2009,p.16.

(28)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Affairs of South Africa,"Joint Statement Issued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Fourth Meeting of Ministers of the BASIC Group",Rio de Janeiro,July 25-26,2010.http://www.info.gov.za/speech/DynamicAction? pageid=461&sid=11730&tid=13353

(29)Jennifer Morgan,et al.,"Reflections on the Cancun Agreements",World Resource Institute,December 2010.http://pdf.wri.org/reflections_on_cancun_agreements,pdf,p.4.

(30)UNFCCC,"China's Submission on Elements to Be Included in the Draft Negotiating Text of LCA",UN Document,FCCC/AWGLCA/2009/MISC.4 (Part I),24 April,2009,p.68.

(31)UNFCCC,"Submission by Government of India on Enhanced Action for Provis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 under the Convention on 24th April 2009",UN Document,FCCC/AWGLCA/2009/MISC.4 (Part I),pp.109-110.

(32)《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谢振华在中国承办天津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会议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10年9月29日。http://www.china.com.cn/zhibo/2010-09/29/content_21015978.htm

(33)Martin Khor,"After Copenhagen,the Way Forward",South Bulletin,Issue 43,2010,p.3.

(34)"Joint Statement Issued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Third Meeting of BASIC Ministers",South Bulletin,Issue 47,2010,p.10.

(35)对气候谈判双轨制优点的详细分析,参见Kristian Tangen,"The Odd Couple? The Merits of Two Tracks in the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FIIA Briefing Paper No.59,The Finn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April 30,2010.

(36)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ISD),"Summary of The Cancu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29 November-11 December 2010",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No.498,December 2010,p.29.

(37)Antto Vihma,"Elephant in the Room:The New G77 and China Dynamics in Climate Talks",FIIA Briefing Paper No.6,The Finn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May 26,2010,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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