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利资源———个社会学调查过程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权利论文,过程论文,法律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题目很大,引起这篇文字的却是一件小事。
一年多以前,我外出调查,见到了一位大学同学。闲谈中,老同学谈到了他所随从的某公安局长的一些轶事。这位公安局长是一位忠诚的、富有责任感、关心人民疾苦的共产党人,他经常微服私访,调查社情民情,一丝不苟。例如,这位公安局长在微服私访期间,令我的这位朋友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一个无中生有的“案子”,以此考察当地公安干警是否真正关心人民的疾苦以及他们的服务态度等等。报案后,直到公安干警随同我的朋友——这位“谎报军情者”——一同走出派出所的大门时,我的这位朋友才亮出了他的身份,并对公安干警表示感谢。公安干警并没有任何被愚弄的感觉。有时,在类似的不说明自己真实身份的电话报案后,这位公安局长会掐着表,看公安人员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赶到所谓的“发事”(例如抢劫)地点,以此了解公安的常规反应能力;如果不能按时到达,这位局长会严厉批评当地的公安部门。这些在新闻记者或电视剧编导笔下肯定是“主旋律”的绝好素材,说实话,也令我赞叹和感动。但是,也就仅仅如此而已;对于我的调查和学术,这似乎是一件无关的事。
一年多之后,我偶然又想到了这些轶事,却突然发现这件事其实很有学术的意味。我的兴趣是:这位公安局长用这种方法不也是在获得他所关心的——尽管他可能不称其为——“知识”吗?我们是否有可能采用这种“方法”呢?
至少在一定意义上讲,这位公安局长也是在获得一种真正的知识(我将在后面对此有更多地展开),而这种知识也是我——作为关心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同样希望获得的。而且比起我下乡调查法院、公安干警的文化水平、收案率、破案率,或听取他们的介绍,观察他们的案件审理,这位公安局长的做法显然更有效、更直观,至少在某些问题上他获得的是更有说服力的知识。但是,很显然,我不可能使用这种方法来获得知识。为什么?人们会说,你要是这样做了,就会有大麻烦了。的确如此,我们可能会轻者受到警告:报假案是妨碍公务;重者,我也许会受到拘留,甚至——如果遇到个别“横”一点且“手痒”的警察——会受一点皮肉之苦。好在我不曾这样做。但是,我没有这样做并不是出于对这样做可能引出的后果的考虑;而是——坦白地说——因为我从来就没有想过。我的社会生活经历、地位以及我所经历的关于如何进行学术研究的教育塑造了我的习性,塑造了同时也剥夺了社会调查研究中我的想象力。在这里,同样的对于特定知识的关切和渴望——尽管出于不同的职业旨趣——却不能获得同一知识;同样的对于了解真实情况的真诚,并不能使我逾越获取这里的知识的障碍。在一定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这一知识“就在那里”;但对于我这个特定研究者来说,这个知识超越了我的能力,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是确确实实不存在的。
因此,我要问的是,我和这位公安局长的区别在什么地方,什么构建了我和他各自对于知识之路径和方法的存在和不在。很明显,是权力(power)。这个非常简单的例子至少点明了一点, 权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求知者对于知之对象的支配性关系是获得知识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一关系,至少在这一点上,知的关系就无以存在,最多只有一种求知的意愿,作为行动的知是不可能的。
由此,我看到了,我们所能获取的知识势必是有局限的。但是,我在这里说的局限又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不是出自个人努力程度、个人聪明和敏感程度的限制,也不是其它我们经常谈论的文化差异、语言差异、性别差异或个性差异的限制,而是出自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上差异。
这个结论,其实在社会学研究中是“至今已觉不新鲜”了。福柯在一系列著作中,特别是在《惩罚与监禁》的讨论中提出了一个关于知识产生的激烈的、 后现代命题——简而言之——知识是权力的产物(
Michel Foucault,1978)。 赛义德在《东方主义》一书汲取了福柯的思想,探讨了东方学发生的历史的、社会的政治性条件。他们都将一种权力支配关系视为一种知识之产生的——至少是——根本性条件之一(Edward W.Said,1978)。 这实际上对传统的社会学研究的一些方法论命题提出根本性挑战。他们将知识形成过程客体化,成为社会学研究反思的对象。这一点与布迪厄主张的反思社会学或“社会学的社会学”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尽管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和进路有很多不同。如果依据布迪厄的观点,我们可以将社会学调查研究视为一个场域,在这个场域中,知识的产生则取决于至少是三种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的调动和运用(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1998;包亚明,1997)。因此,拥有资本的多寡以及某一种资本的多寡就有可能影响了调查者的知识权力,因此影响他可能获得的“知识”的种类、数量。
开头的故事以及这些随想,如果要真正对于社会学调查研究具有某些意义,还必须进一步予以分析、精制和阐述。一方面,可能有人会从一种规范的观点论辩说,由于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所追求的知识的特殊性,它所关心的仅仅是学术、是真知;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调查研究恰恰是要排除这种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因为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至少按照传统的观点——往往(即使不是总是)扭曲了学术的发展,妨碍了真知的获得。但是,上面的故事本身就是对这一观点的否弃。这位公安局长凭着其权力获得的既非一个谬误,又非对学术无关紧要(例如,如果我们希望了解某地正式法律机构的反应能力,了解干警对普通百姓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话);另一方面,更可能有人会从实证的观点论辩说,即使从分析上述例子中得出权力和权力关系是获得知识的条件甚至前提的结论,但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也许只是某些知识获得的前提条件之一,这种例子还不足以显示这种支配性关系在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研究中一定存在并总是存在。同时,事实上,许多优秀的人类学家在他们出色的研究报告和反思中一贯强调的是要尊重知的对象、尊重异文化,要抱着一种求知的态度等等。因此,这种权力支配关系至少在一个善良、真诚、科学和公正的研究者那儿是不存在的。并且,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也确实不存在上述的公安局长的那种权力。因此,人们可能论辩:这个例子所能说明的问题缺乏一般的意义。这就意味着,要真正使得这个例子对于我们自己的研究具有相关的和贴切的警醒意义,我必须进一步考察自己的田野调查,反思类似的权力支配关系是否总是存在,依赖着什么以及是如何在我们的调查研究中构建起来的。由此,我将转向反思我们的田野调查。
二
我们对中国基层司法运作的研究是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在这里,我首先提出的就是,是福特基金会的这笔资助支撑了我们与我们所关注的对象之间这种研究关系的建立。坦白地说,如果没有这笔钱,或者只有所谓国家的或省市的社科项目那少得可怜的钱,我们就根本无法进行目前的田野调查。注意,我并不是说,没有钱,就根本不能研究;而只是说,正是靠了这笔钱——当然并不仅仅是钱,这一点我将在后面讨论——我们才可能到田野去。我们可以支付有关人员的费用,我们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我们所访谈的法院、公安、司法单位的负担,无须他们经济上花费或至少花费少一些(同时也摆脱“骗吃骗喝”的嫌疑,赢得一点在实地我们会变得格外敏感的知识分子的自尊心),进而可能赢得他们的合作,至少使得这种合作更为容易,更多一些。(注:我们访问的基层法院的经费相当困难,不仅办公经费极为缺乏,而且许多法院的法官都只发80%的工资。在一个贫困县,一位法官告诉我去年12个月中,有9个月每月只发了不到200元,其余的100 多元由于各种费(例如扶贫、集体组织的“自愿捐款”、抗洪抢险费等)而暂时不发或扣除了。)在这个意义上,并且在一定层面上看,我们是依据了我们拥有的资金才使得这一研究关系得以建立和维持下来,使得我们享有了获得关于中国基层司法状况之信息的可能。事实上,没有钱许多研究就根本无法进行,这一点,在几乎所有的社会学、人类学甚或所有的科学研究——而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或者人文学科——中都是为研究者所承认的。尽管有了钱并不意味着研究成功,但有了钱,对于那些愿意作一点切切实实的实证研究的学者来说,至少是拥有了一种对你希望研究的问题或对象建立起支配关系的可能,一种获得某种或真或伪的知识的渠道,一种就此问题的可能的发言权。在这里钱既是权力,也是权利。在这里,可以说是另一种“权钱交易”。(注:在这个意义上,许多本来似乎更应强调实证研究的学科,在中国目前其“研究成果”为什么会出自大量抄书,包括古籍,除了中国文史哲的学术传统的范式、缺乏实证研究训练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许就是没有钱进行实证研究。如果这一猜测成立,那么从这一角度看,钱甚至会影响一个民族的学术发展的总体格局。)
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但又正如今人所言,钱并不是万能的。钱并不足以保证这种支配关系的稳定,钱有时甚至可能损坏这种权力支配关系。例如,给受谈者支付“工钱”,有时可能会使他过分“积极”;有时则可能使他感到自己仅仅是被当作获得信息的渠道,因此自尊的受访者反而可能拒绝合作。而在某些领域,钱更是难以保证被调查者有效和真诚的合作。这一点在我们进行的有关司法的社会学研究中就很显著。司法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一套系统,有它自己内在的制度。这些制度使得这一系统外的人难以进入,使得系统内的人对外来者往往会保持一种戒心、疑心,并因此会拒绝合作。这实际上是抵抗我们试图建立的那种支配性关系。因此,要保持一种影响力,要使他做在没有这种影响力时即使我们不给其增加经济负担也有充分的制度性或个人性理由拒绝做的事,(注:请注意,这里实际上隐含的就是政治学上对权力的最常见的定义: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它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我们还必须有其它的资源来保证作为我们调查了解情况之前提的支配关系。
我们的研究就遇到这种障碍。为了打破这种障碍,为了获得信任和合作,我们调动了其它类型的资源。我们利用上级机关向我们去调查的其下属基层法院打了“招呼”,开出了相应的介绍信。除此之外,我们还根据中国社会目前颇为流行的所谓有些事情往往必须“公事私办,私事公办”才能办成的“规矩”,借助了同学、师生、同乡等熟人关系,向有关法院的一些人打了招呼。事实上,在选择调查哪些法院时,我们就考虑到诸如此类的因素。我们选择调查的法院都有我教过的学生,(注:在我们访问的一个法院中,有我教过的居各种职务的四名学生,还有担任了相当领导职务的北大老校友,以及熟人的同学。也就是在这个法院的辖区内,我们的访谈获得最大的收获。)并且还考虑到这些学生在当地法院都担任一定职务或至少是有一定的活动能力(也就是有一定支配能力)。尽管我们运用这多种关系所了解的仅仅是一些非常平常的情况,没有任何窥探机密或单位隐私的企图,但是我们都本能地知道,如果没有这些关系,我们完全可能会受到冷遇,因为这些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必要同一些与他们没有丝毫关系、不可能给他们带来任何直接利益而唯有可能带来麻烦的人交往。也就是说,在这里,我们至少利用了两种保证他们合作并为我们获得知识提供便利的资源,一种是正式的、上级法院系统或政法系统的权力,一种是由于我们在先前的社会交往中累积起来的非正式的权力资源,当然这后一种权力资源也许只有在传统的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才有可能甚至更为必要。这两种资源,从反思层面上看,都在客观上强化了我们对于我们所要了解的对象的那种求知所必须具备的支配关系。
当我们所调动使用的这些权力资源数量不同时,我们调查访谈的收获也有明显不同。当然,我不敢声称,这两者之间一定有齐整的因果关系。即使调查者自身的因素保持不变,资源运用之多寡并不是决定收获多寡的唯一因素;因为受受访者本身的习性(有些更开朗、坦然一些,有些则总是交谈相当慎重)的影响,以同样的资源运用所形成的支配关系及其深浅、稳定程度并不总是相等(此中的意蕴我还将在后面讨论);但是这种资源运用之多少确实与获得有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有相关关系。例如,在某县法院,我们没有运用正式法院系统的资源(没有从上级法院或政法委开介绍信或打招呼),除了只有一个我教过的学生在该法院任职,没有或者是没有动用其它多种熟人关系。当我们到此地访谈时,尽管受到了礼貌、适当的接待和配合,但当我们要麻烦他们时,比方说,希望查看一个他们介绍过的案件的卷宗,我们就遇到了一些如果是我也同样可能如此行为、因此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麻烦。我们所希望了解的情况,因此有时就无法获得或无法补证。而在另一法院,我们运用了几乎是一切可能的乃至于后来看起来有些过于充分的关系,(注:仅举一例,当我们抵达该城时,我们发现竟然有两个机关派出轿车接站,令我们这些调查者内心极其不安。)我们则受到很好的全面的合作,尽管我们要求了解的情况并不超过在前一地法院所要求的。
三
我们既直接借助了机构的上下级关系,也通过私人启动了机构的上下级关系,但是,机构关系的影响力在非常具体的层面有时是相当有限的,特别当我们以访谈和参与观察为手段时。例如,下级法院可以接受上级法院或有关机关关于协助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指示,但是这并不能保证下级法院中的每个受访者都顺从。具体的受访者总是可以应付,而不是以积极的态度接受访谈。他没有必要谈他自己心里的感受,他会感到这并非是自己的职责;他甚至会对这种来自上级的指示有反感——即使不一定而且不必公开表示或流露。而这时,我们调动的正式权力资源,实际起到的作用反倒可能是相反的。特别是当我们调查派出法庭时,这距离我们起先运用的省一级机构的权威已经隔了好几级,情况更可能如此。不仅中国自古以来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县官不如现管”、“强龙压不过地头蛇”之说;而且只要这种“给予协作”的指示不是来自现管,派出法庭的法官几乎完全可以不理,而只是应付。确实,许多派出法庭法官的根子更主要是扎在乡里,他们对上级机构几乎没有什么太多的指望(提拔或其它),就理论上说,他们对我们这些调查者们更可以无所顾忌。在这个意义上看,依赖机构上下级关系而建立的、获取知识所必要的支配关系不可能是长期稳定的,而必定如同任何其它的机构上下级关系一样是流变的(Michel Foucault,1978;苏力, 1998)。在这样的情况下,反思起来,我发现,为强化我们所借助的这种自上级来的支配关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层层建立一种私人的关系,特别是在我们同受访者之间。
建立这种私人关系当然仍然可以诉诸其它资源,但是,一个或许是更重要的资源就是可能对受访者个人直接发挥作用的一些因素。回顾起来,我们的调查实际上大量利用了这一资源,特别是我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这种身份。例如,在某法院进行访谈调查时,一些受访者都强调这可能是第一次中国最高学府的学者来此调查,甚至称这将在他们本地历史上记上一笔(这种言辞在言者方面可能是真诚的,但对我们是一种痛苦的夸张)。又如,我个人在先前教学期间,都曾给这些学生留下了很好印象:务实、懂得且理解法官苦衷、讲课生动、理论联系实际等,加之了解我是在美国留学多年的博士,所有这一切都使他们觉得我对他们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困难的调查是对他们的真正关心。尽管我们明确告诉了他们,我们的访谈并不打算也不可能给他们带来任何物质上的利益或环境的改善,但是他们却还是感到自己平平常常的、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什么理论的实际工作能得到“学者”特别是“北大学者”的重视这本身就是对他们工作的一种承认。当我们住在乡里的8 元一夜的“宾馆”时,他们甚至说让我们吃苦了;尽管我们指出,他们年复一年在这里工作,而我们仅仅是在此待两天而已。坦白地说,我们主观上并没有试图利用受访者这种心理,但是我们也的确感到,由于“文化资本”上悬殊,我们这种在受访者看来是“深入基层”的姿态使我们获得了大量的布迪厄所言的“象征性利润”。这实际上就大大增加了我们可以利用的资源,并且因此建立的关系更多是个人性的,而不是依借机构权力关系的,因此,更加便利了我们的调查和访谈,实际是强化了求知上的那种支配关系,尽管是一种自愿合作的支配关系。
但有时,北大教授、留美博士的身份也不总是有效;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睬”你的这种身份。尽管社会地位的差别在一般情况下更有可能带来象征性利润,但是对于一些有个性的人来说,这种差别反而会使他们更不愿合作。中国还是很有些普通人是有名士风度的,而且在中国我们这一代人中可能更多一些,或者说残存的(令我遗憾地!)更多一些。例如,各地法院的法官中都有相当数量的军转干部。其中有些人,就他们个人的能力、知识本来都是相当不错的,但是由于中国社会各地以及城市与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他们往往只有从军才能获得某种出路,特别是在十年“文革”期间,从军甚至成为当时最好的出路。恢复高考之后,他们由于未能考上甚或是根本就不能考大学,以后陆续转业地方,安置在法院。尽管工作能力甚至学识并不弱,但是既没有文凭,专业也是半路出家,他们多少有些失落感,因此,有时自尊心也比较强。同时,他们也毕竟是见过世面,甚至曾指挥过“千军”(但不是万马)的人,已经不是那么容易为某个人身份即使是名人所左右。如果仅仅了解我现在的身份,他们很容易将我这样的人视为一种“幸运儿”,归入另一范畴,采取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在同这些人交往时,我发现,我的另一重经历——70年代入伍服役5 年——或者这双重经历加在一起反而更容易打破他们的“范畴”隔阂,使得我们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他们眼里不仅是一种姿态,而具有一种真实的亲切感。事实上,在多次访谈中,我都听到诸如此类的话,“你们不一样,你们务实”。我们不仅因此获得更多的象征性利润,而且更容易听到一些他们对于法院工作的真切感受。当然,我的这一经历并不仅仅对法院中的军转干部有效,事实上,对我们这一代年龄的许多法院干部都相当有效。
必须注意,首先,绝不能将这种在求知上的支配性关系等同于个人人际关系上的支配性关系,这是由一种社会结构以及人们的社会预期不同而构建起来的限于求知上的支配性关系。事实上,只有在人际关系上建立了一种常识意义上的平等关系,才可能建立一种更为稳定的、可靠的这种求知上的支配关系。其次,这种关系的建立也并不仅仅是个人的某种表示或努力就一定可以完成的。如同我的从军生涯的例子所例证的,这种关系的建立要有一定的可信性基础,例如类似的或相近的生活经历。这(指有类似的经历,而不是指有从军的经历)至少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学的深入调查,特别是心态调查中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多少人会“对牛弹琴”,虽然谈不上“士为知己者死”,但是“酒逢知己千杯少”在中国目前社会中大致还是普适的,而类似的经历往往是“知己”的先决条件之一。再次,这种人际关系是双方在日常行动中构建的,而不是一方精心策划操纵就可以实现的。因此这种关系能否建立并不是确定的,总是存在各种被颠覆的可能。例如,当我们调查行将结束离开某法院时,一位法官说(大意是),“我们看得出来你们不能喝酒,但是你们只要喝,还是很实在的;都喝了下去,没有耍滑头,你们都是实在人。”我们也因此得知,我们自己的一言一行实际上也都在别人的观察之下;在另一种意义上,我们也成为了他人的研究和调查对象。假如我们不是那么坦诚,不是所谓的“性情中人”,那么很有可能,我们的调查就不会有那样的便利。当然,这里的坦诚或其它都并不意味着我们付出了什么额外的努力,我们都基本上只是按照我们日常的为人处事行为。但恰恰是因为这一点,我才有这番感慨,甚或是一种内疚。由于社会的结构性和认知性因素,我们的这些本来是天经地义的行动都使得我们获得了至少在我们看来是更多的“象征性利润”,并进而在客观上保证了我们对于知之对象的支配性关系。
四
一位人类学家反对我的这种他认为是“后现代”的分析。(注:这是李亦园先生在评论此文之宣读时的观点。)他的理由是,有相当的人类学研究不是如此,并以他自己当年在台湾山地的研究为例。他细致描述了自己是如何长期生活在“田野”,熟悉了当地人们的各种习惯,懂得了他们的语言,特别是如何装作睡着了,而实际是在聆听当地小伙子评价和议论女孩子们;又如何假装有事出去,在一个避人的地方将所闻所见记录下来。而这里,据说是没有支配性权力关系的。
这里实际有两点应当予以分殊。一点是一般性的命题,即权力资源并不是研究的唯一条件,这我是同意的。权力资源是知识生产的必要条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仅仅有了一些权力资源就可以获得知识。事实上,有些研究项目的资金并不少,有的也有有关国家机关的支持,而其获得的研究结果往往是惨不忍睹,简直是对“研究成果”一词的亵渎(假如研究成果还有“本质”的话)。而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尽管他拥有很大的权力,有专门的研究机构,他可以利用这种权力、动用诸多资源且真心希望了解真实情况。因此,确实,获取知识并不仅仅要求拥有上面分析所提到的各种资源;保证知识的产生还必须有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和知识能力。(注:但是这一点也还是可以论辩的。因为,我们的知识能力是从那里来的呢?我们的许多观察和分析能力,特别是用来分析的理论框架,并不是因为我们身体长大了,就自然而然获得了,而是我们在长期受教育、学习、训练的过程中获得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人,或有同等智力潜能的人都能获得这种学习、训练的机会,实际上是与许多个人的家庭的富裕程度、社会生活环境相联系的(请想一想“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以及“培养一个贵族需要三代人”这些俗话中所隐含的财富对于人的不同能力的塑造)。因此,如果将这种能力的一部分视为一种已经沉淀的财富,那么,这个关于权力资源之调度的命题——至少在逻辑上——对于知识能力的形成仍然是成立的,尽管我还不那么确定。)
但是,我不能同意他的是用来支持前一命题的对那些实例的分析和定性。在我看来,这些“调查技术”的运用,在一定层面上,也都是一种权力资源的运用——请注意,权力的经典定义是“行为者影响其它行为者的能力”。正是通过这些方式,将自己变成——实际是在某种程度上伪装成——所调查研究的群体的一员,研究者增加了其获取材料和知识的能力。因为“堡垒是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而且,只要熟知《智取威虎山》故事的人,就会发现至少在获取不对调查者开放的知识这一层面上,下乡调查的人类学家与假扮胡彪深入虎穴大智大勇的杨子荣并没有什么区别。当然,这种类比丝毫没有一点贬低或抬高社会学或人类学研究者的意思,而仅仅是因为在原来似乎没有关系的两个现象之间建立一种隐喻,更有可能使我们感到一种反思的震撼。
在我看来,关键可能并不在于研究中有权力资源的介入,而在于这种权力行使是否对所调查研究的人具有伤害性。不知因为什么缘故,在汉语世界中,我们已经赋予了权力这个概念一种道德上的贬义,似乎权力总是很糟糕的,很坏的东西,甚至与恶等同(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包括我自己的行为可能都显示出对权力的追求);似乎一旦学术研究中介入了权力资源的问题,学术本身就必定有了道德的耻辱。但事实上,权力并非如此,它可以是建设性的,关键看你是如何使用的;即使是政治性的权力也是如此。许多学者的研究已经展现了这一点,而日常生活中也有大量的例证(那位公安局长的权力行使就是一例)。其次,传统的权力观不仅往往——如福柯所言——从法律上界定,而且习惯于将权力实体化了,视其为一种物,一种特权,往往为某些人所特有,因此,无法更复杂地分析权力的运作,无法将权力视为一种结构关系,一种网络,一种综合效应。本文的分析指出,在社会学、人类学调查研究中,也有,甚至必须有权力资源的介入和调动;我们不能因为自己不是官员,似乎研究的目的是纯粹为了知识,就否认了研究中所具有的甚至是必定具有的权力的因素。社会学、人类学研究中有无权力资源的运用,这并不是研究者研究时主观上是否有伤害被调查研究的对象这样一种道德或不道德的动机所能规定的。
那么本文指出了这一点,又有什么意义呢?首先,这种反思也许有助于我们对所谓研究方法的反思。关于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学者已经写了大量的著作。其中有许多著作,特别是教科书,往往都是将田野调查作为一种方法,作为一种获得“就在那里”的知识的方法,作为一种进入既定知识宝藏的手段。我们被告诫了种种调查时的注意事项,但往往都是一些技术性的指导,例如通晓当地语言、注意参与性观察、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要给被调查者带来不利后果,也不要给被调查者带来不合理的“获利”预期、要有可信赖且熟悉当地风情的“内线”等等。当然这些都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经验,但是这种经验的累积,似乎形成了一种关于社会学或人类学的调查方法。尽管也有对这些方法的反思,甚至不时也有严格的批判,诸如关于价值无涉的讨论等等。但是,比如说,这个价值无涉问题讨论的一个基本假定或前提假定就是,遵循这些原则,就可以获得可靠的、肯定的乃至完全的知。本文的分析,至少是对这种方法论的一种质疑。它显示,至少在一定层面或针对某些问题,由于可以调动权力资源不同,人们可能获得的知识是不同的。没有公安局长的权力资源,我就无法获得他可以获得的知识。因此,那种抽象的容易被或已经被普遍化的社会学或人类学调查方法是可疑的。
其次,我的反思也显示,在社会学调查中,我们为求知而建立的支配性关系更多不是如同本文一开始提到的公安局长所运用的那种正式的和法定的权力,而是一种基于多种资源(但也包括正式的权力资源)而形成的支配性关系。这种支配性关系是必须存在的,简单说来,就是要把握一个尽可能稳定、“真实”的对象,才可能获得某些你认为重要的信息和知识。正是在这一支配性关系形成之中,你求知的对象得以逐渐呈现,泄漏其信息,你获得一种称之为知识的东西。知识的获得在这里实际上是一个对求知对象的支配性权力形成和发生影响的过程,是一种征服的过程,是一个突破障碍和开拓进路的过程。当然由于是在同具体的人打交道,而在这个场域,并不仅仅是社会调查者拥有绝对优势的资本,被调查者也都或多或少地拥有某种资源,那么也就意味着任何社会学的调查都势必是一种双方基于各自所拥有的资本的博弈,甚至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在另一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双方参加的游戏(在英文中博弈和游戏是一个词),一种合谋。由于获得知识的过程就是这个进入场域和研究对象的实践过程,是这种支配性关系形成的过程,因此,在实践中,就并不存在一个先进入,再获知的先后秩序。也正是在这个实践的意义上,我甚至怀疑有什么独立于社会学知识产生过程之外的方法或方法论,知识论和方法论在这里是一致的。并且,从这一结构的角度来看,无论人文、社会或者是自然知识的形成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如果不是同一的话,其差别也许仅仅在于研究者所面对的分别是文本、人的活动和自然。
如果这一结论成立,我们就必须重新理解我们可能获得的知识之边界。由于基于资本的权力支配关系并不是如同我们想象的那样只要注意某些事项、只要有真诚的求知欲望就可以建立起来的,由于赋予我们权力的资源无论是类别还是数量都是有限的,而且各种资源都会消耗(当然也会有增补),因此,拥有资本的多寡乃至某一种资本的多寡势必决定了而不仅仅是影响了调查者可能获得的“知识”的种类、数量;我们往往不能有效地建立对于知识对象的全面的支配性关系,我们只能在我们的权力资源的范围之内构建这种关系,因此,我们绝对不能由于作出了一个出色的研究而以为获得了真理。在我看来,我也许永远不能获得那位公安局长所能够获得的知识,而同样,那位公安局长也由于他的权力资源构成的限制而不能获得我所能获得的知识。
此外,正因为指出社会学调查研究中有权力资源的调度和运用以及被调查者对于调查者之权力的抵抗,我们才更应当对于我们如何调度和运用我们的权力资源更加慎重,对于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知识的运用更加慎重,对于可能产生的后果更要高度慎重。这不仅因为目前至少有一些研究或调查是采用了不那么光彩的手段获得的,并且也确实给那些无害于他人的被调查者或他的一些并不严重损害他人的个人习惯或做法带来了种种不便和难堪,而给调查者自己带来巨大的、不同形式的收益。(注:最突出的表现是一些有关真人真事的新闻和文学报导,例如《马家军调查》所引起的争议。)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遗忘了调查研究者自身对权力资源的调度,仅仅关心所谓的“真实”,所谓的“为了知识而知识,为了学术而学术”,那么就会为自己不恰当,甚至是不正当地运用权力资源而找到一种正当化的理由。真实,有时是致命的(对于他人)。
最后,本文不仅仅要得出这样一个似乎是道德主义的提醒。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够成立,并且推至极致,那么这种关于权力资源的分析甚至可能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许多学科的研究特点。自然科学中物理化学的研究,由于其研究对象一般是没有生命的,因此对于其研究所需要的支配性关系的建立往往不很需要支撑权力的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的运用;即使偶尔调动这些资本也往往是转化为经济资本(例如一位博士生导师更容易获得更多的研究经费),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并不能直接对其研究对象起作用(一个分子不会因为是一个博士生导师而不是一个本科生在做实验而表现得更为合作)。又如,在人文科学中的文学或历史学研究,其研究对象主要是文本(广义的),因此,就对文本研究而言,建立支配性关系也并不需要赋予研究者权力的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但是由于文本的意义是社会确定的,而不是文本所内含的,(注:这类著作很多,可参见,斯坦利·费什,“文学在读者中:感受文体学,”钱彦译,盛宁校,编入王振逢、盛宁、李自修编,《最新西方文论选》,漓江出版社,1991年。相反的观点,可参见,赫施,《解释的有效性》,王才勇译,三联书店,1991年。)因此研究者的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将扮演相当重要的、但往往是间接的作用。例如,同样的研究成果,如果是一位终身研究李白的教授提出就会比一个无名小辈提出更为社会所重视,也更可能影响社会其它读者对李白的阅读,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社会生活中这一文本的常规含义。而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和人类学,其研究对象往往是,活生生的人和人的生活;相比之下,这是一种更不容易支配并要求合作的对象,因此,就需要更多的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来保证和支撑支配性权力关系的形成和持续。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所有这些资本都不足以保证这种获得知识所必须的支配性关系,不能保证研究对象给予合作;因此,对于这些学科来说,田野工作也许因此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个意义上,田野工作未尝不可视为是另一种通过解除研究对象之警惕与抵抗,保证支配性关系之建立,保证研究对象的合作的手段(请回想前面的“智取威虎山”的隐喻)。当然,许多研究并不整齐地落入某一个学科领域。例如法学,它既要同文本(法律、判例)打交道,又要同人(法官、律师、原被告等)打交道;而且即使是同文本打交道,法律文本也不同于文学文本(苏力,1997;Richard A·Posner ,1988)。因此,这里的分析仅仅还是初步的、大略的。但是,这种分析或许可以作为对不同学科特点研究的一个补充性进路,尽管不是而且也不应当是一个替代性的进路。
1998年7月16日二稿,7月25日三稿于北大蔚秀园
(注:本文是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及其运作》研究项目的成果之一,同时也受到国家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研究基金的资助,在此致谢。本文初稿的一部分曾经在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三届社会文化人类学高级研讨班(1998年6月15日—7月5日)上宣读, 感谢与会的李亦园先生以及其它诸多学者的批评和评议。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生赵晓力(以及其它同学)不仅全面参与这一调查,而且阅读了本文二稿,并提出了珍贵的批评、提示和修改意见,一并在此致谢。此外,我还必须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沈原先生,不仅同他的讨论给了我新的启发,更重要的是由于他的敦促使得我才敢将这篇似乎不很像学术论文的文字得以如同现在这样发表。当然,一如既往,所有的责任都将是我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