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后期价格研究_永乐大典论文

南宋后期价格研究_永乐大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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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晚期(此特指理宗、度宗两朝),受到蒙元的军事威胁,领土缩小,财政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这对货币发行造成恶劣影响,从而影响到物价变化。关于此时期物价,尚未见有人作专门研究,以往人们讲到此时期的物价,往往以“通货膨胀”一语简单概括,缺乏具体分析,与实际情况也有一定差距。本文拟就此时期物价作些较深入地考察,以求推进相关研究。

一、南宋后期以纸币标示的粮价

南宋后期以纸币标示的粮价与以铜钱标示的粮价,有较大差距。以纸币标示的粮价,通常都是较高的,有时甚至高得令人惊讶。下引一则关于粮价的记载,就明显具有这个特征:南宋后期人吴泳记,绍定六年(1233)八月“襄州米石,贵直百千”(《鹤林集》卷一九《论中原机会不易乞先内修政事劄子》)。虽然原文未言系讲纸币,但石米百千铜钱的可能性是极小的。联系到时人吴潜所言,次年即端平元年(1234)“京鄂之间,米石为湖会六七十券,百姓狼藉,枕籍道途”(《许国公奏议》卷一《应诏上封事条陈国家大体治道要务凡九事》)。可以推断,吴泳所言,当也是以湖会标示的粮价。当时,宋、蒙正联合攻灭金朝,京襄又处于前线,战争之中,粮价飙升是正常的。再加上湖会贬值的程度比京会要厉害,所以,石米六七十贯甚至一百贯,也是可以理解的。

大约以湖会标示的粮价要高于以京会标示的粮价,嘉熙四年(1240)前后浙西遇到几十年未见的大旱,以京会标示的粮价达到石米四五十贯(详下文),但距上述以湖会标示的石米六七十贯甚至百贯,尚有相当差距。文献中又可查见浙东明州淳祐初年的三个粮价数据。魏岘《四明它山水利备览》卷上《余参政委淘沙》记淳祐元年(1241)十月,“淘沙工每日支官会五百文、米二升半,或官会一贯五百文,不支米”。以此推算,一贯会折米二升半,四贯折一斗,石米折官会即京会四十贯。又方志载,淳祐三年(1243),明州“得百万贯十七界,欲籴米谷各二万斛(文思院斛)”。淳祐四年(1244)“制帅殿撰赵公纶拨钱五十二万三百贯,籴米一万九千五百石有零”(均见《(宝庆)四明志》卷六《叙赋》)。据此,石米的价格分别是三十贯、二十六贯十七界会子。时人方岳所言浙西粮价较之要高,方岳讲:“且以刘汉弼、徐元杰赐田计之,凡为田千亩也,截长补短而入之,岁可得谷千斛,又截长补短而出之,斛可收楮五十缗,是千斛之谷可收五万楮也。”(方岳《秋崖集》卷一八《轮对第二劄贴黄》)刘汉弼、徐元杰赐田事在淳祐五年(1245)七月,较上引各例时间迟一二年,所言粮价石谷五十贯会子。秦九韶《数书九章》卷一二《推知籴价》是成书于淳祐年的,此书在设题中有“和籴三百万贯”、“石价二十五贯文”会子的话,所言应与市价相差不远。又方志载,淳祐十一年(1251),建康立义庄,规定“簪缨之后及见在学行供职事生员,或有吉凶,请具状经学保明申上,给米八石、麦七石,米每石折钱(按指会子)三十六贯,麦每石折钱二十五贯”(《(景定)建康志》卷二八《立义庄》)。同书又载:“今就建康府复置转运司平籴仓,拨籴到米一十万石,般运水脚仓敖等费约计五百余万贯十七界官会。”(《(景定)建康志》卷二三《仓》引淳祐十二年省劄)石米价连同运费、仓敖费在内共五十贯十七界会子,则去除附加费用,大约石米价也为三四十贯十七界会子。又李曾伯于湖广总领任上上奏讲:“所谓见科到实钱,止是封桩库一项,支拨十七界京交五百九十万。新米籴价,司存犹未知高下,姑以去年米价准约,则仅能籴及一十一万余石。”(《可斋杂稿》卷一九《奏总所科降和籴利害》)此文约撰于淳祐末、宝祐初,时李曾伯兼湖广总领职。据此,时米价约为每石五十三贯。据上引,东南地区,淳祐年间以十七界会子标示的粮价,大约经常在每石二十至五十贯之间浮动。这同会子尚未贬值或只有轻微贬值的宋孝宗在位前期相比,大约上涨了十至二十余倍。这样的倍数是令人惊叹的。

关于开庆以后至景定末年发行关子以前一段粮价,笔者仅找到二则记载。王苋《新建平籴仓记》:“乙卯(宝祐三年,1255)冬杪,今黄堂计使郑先生羽紫马西来……得缗以十数者二三万,以之易粟,得斛计者可数千……宝祐丁巳(五年,1257)……记。”(《永乐大典》卷七五一四《平籴仓》引《濡须志》)据此,宝祐三年地处长江北岸的淮西无为军粟价约为每石数十贯会子。又地志载,约开庆元年(1259)前后,福建汀州米“每石时价十七界会四十贯文”(《永乐大典》卷七五一四引《临汀志》)。仅就这二则记载看,此时期以十七界会子标示的粮价,未见有大幅度骤升的迹象。

黄震于咸淳三年(1267)十二月撰写的书信中言及:江西抚州“顷者大府住免应兑米局,市井间欢声如雷,元价每斗二贯八百,两日间即减至二贯,人莫不以为此住免米局之效。近两日俄又增至二贯六百,某闻之颇惊……米局虽住而局吏仍点船取样”(《黄氏日抄》卷七三《申京尹洪尚书覆帖》)。据此,此时此地米价为每石会子二十至二十八贯,因此时关子发行不久,尚未普遍行使,十七界似已被废止,此米价疑是以十八界会子计。另史载,咸淳八年(1272)六月“癸丑,以钱五百万缗,命四川制司诣湖北籴运上峡入夔米五十万石”(《宋史》卷四六《度宗纪》)。此米虽用于四川,但籴米却在湖北,所言籴本虽言“钱”,但每石十缗之价却不应是铜钱之价,笔者疑或为钱会(关)中半之价,或为纸币关子标示之价。

关于南宋晚期四川地区以钱引标示的粮价,仅可查到二则记载:《宋代蜀文辑存》卷八五吴昌裔《论安癸仲疏》谓:“今观其节次申状,乃言青涧仓失粮七千八百余石,黄沙仓失粮三千二百七石,汉沔诸仓失粮一万七千石,约计[钱引]三百四十万有奇。”据此,石粮价为一百二十一贯钱引。此所言大约系嘉熙年前后的情况,然难考定其确切时间。又李曾伯《可斋续稿》后集卷三《乞贴科四川制总司秋籴本钱奏》谓:“余玠任内,民间米直大约每石四五百贯,而官司秋籴每米一石支第一料川引五十贯文,以京券揆之,才比十八界五百文,仅是铜钱一百文足耳。蒲泽之权司以来,民间米直大约七八百贯,官司秋籴每米一石增支作第一料川引八十贯文,以京券揆之,亦只比十八界八百文,仅是铜钱一百六十文足耳。使此钱尽到民户,此得偿时价之十一。”所言余玠任内,系指淳祐年间;蒲泽之权司以来,当指宝祐年间,可知由于钱引贬值严重,四川地区在嘉熙至宝祐(1237-1258)二十余年间,以钱引标示的米价已达一百至七八百贯。

二、南宋晚期以铜钱标示的粮价

与用纸币标示的粮价有很大差异的是,以铜钱标示的粮价,虽然也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很小。如方志记宝庆年间庆元府(明州)造酒所用糯米,“每石钱三贯九百九十文。曲麦……每石钱三贯六百文”(《(宝庆)四明志》卷五《叙赋》。按:同书卷一三《鄞县》、卷一五《奉化县》、卷一七《慈溪县》、卷二一《象山县》有相同记载)。又方志载“嘉熙四年庚子省劄”规定:桂阳富户,官方“随其家力之高下,预借籴本之价钱”。“俟至次年艰籴之际,仍作[每升]拾伍文足粜与在城之民”(《永乐大典》卷七五一三引《桂阳志》)。每石一贯五百文足,虽是艰籴之际赈粜价,应与常日市价相距不甚远。又载,淳祐十一年(1251)“今撙节县用,积到现钱贰阡叁佰贯足充米壹阡硕籴本,别置一局,名曰平济仓”(《永乐大典》卷七五一四引《湘潭志》)。则湘潭此时每石米价也仅为二贯三百文足。又高斯得《耻堂存稿》卷四《永州续惠仓记》载:“湘中粒米狼戾之区,民生其间,本易得食,乃近有司和籴之令甚严,舳舻相衔,竭九郡之产而北,湘人始困……顷受公赐[得米二千斛]市之得钱四千三百余缗……吾将以其四千籴二千斛,余以创抵当库。”则此时永州斛(宋代斛、石互用)米价也是二贯有余(应是足陌)。同人又有《湘乡县平济仓记》,内言:“湘乡为潭剧邑……得钱二百三十万,计可籴千石,别为仓,名曰平济。”(《耻堂存稿》卷四)同人所撰《浏阳县平粜仓记》内言:“夫千石之米,半直予民,岁可得钱百万。”(《永乐大典》卷七五一四引《浏阳县志》)二处所记米价与前引相同无贰。可知南宋后期湖南地区米价与南宋中期相比,相差不大。

方志中有二则关于福建地区税米、和籴米折价的记载:黄岩孙《(宝祐)仙溪志》记:“[福建莆田]除催纳正色米外,余并折变价钱,行下县库交纳解发。所有五斗以下米,淳祐间知县蔡次传入台申请,依潮州例,每石价钱二贯四百五十文,民甚便之。”畸零税米折变,价格一般高于市价,但因纳税者多为下户,故通常折价不会高于市价太多。故此折算价应与市价相差不远。《永乐大典》卷七五一四引《临汀志》载:“[开庆以后,汀州和籴]仓耗、扛量等费甚于正苗受纳……官司和籴一石,例支本钱一贯六百文足……民输和籴一石,除官本钱外,民户至白贴三贯文足有奇……本州常年自冬徂春,月支军粮,回籴于外,每石多不满一贯文足,官司和籴,一石例支本钱一贯六百文足,用以回籴,随时价增损,可得一石以上。果能力行此说,不为吏奸所沮挠,则若官若军民皆便之。”这里言及三个粮价:一是坐仓回籴军粮,每石不满一贯足;二是官支和籴价,每石一贯六百文足;三是民纳和籴米实际费钱,每石四贯六七百文足。民纳和籴米通常有许多附加费用(如缴糜费钱、官吏盘剥等),其费钱数肯定高于市价。而坐仓回籴与官支和籴价又通常低于市价,则当地此时期米价,应在二贯至三贯足之间。

如上所述,就现已查见的记载来看,南宋晚期以铜钱标示的粮价比南宋中期虽然略有升高,但幅度不大,其升高,或许同发行端平当五、淳祐当百等成本低、面额大的大钱有一定联系。

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的是,广西在南宋晚期是个具有特殊情况的地区,这一地区在此期间由战略后方变成了宋、元对峙的前方,从而对物价变化产生了严重影响。李曾伯在开庆元年(1259)上奏讲:“臣十年前帅此(静江府。按:李曾伯于淳祐九年任知静江府、广西经抚使,开庆元年任节制广南,治静江),时米价每升多不过十钱。今静江米升三十八足矣,邕州米升五十足矣,民食既窘,军饷愈艰。”(《可斋续稿》后集卷五《条具广南备御事宜奏》)他讲的二府州物价变化,似就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如果我们以李曾伯的话来说明此时段东南地区的一般状况,显然是不妥当的。

三、南宋晚期的金银价与绢价

关于南宋晚期黄金价格,《鹤山先生大全集》卷二八《奏乞增支督府钱物》载,端平二年(1235),魏了翁奉命开督府,朝廷拨给督府钱财中有“金二千两,约计官会十六万[贯]”。每两折官会八十贯。查端平元年(1234),吴潜上奏言及:“自浙以西,率以旧楮一贯三百易新楮之一贯,旧楮之陌为钱三十有三,以此展算,则新楮之陌已暗落为四百二十九矣。”(《许国公奏议》卷一《应诏上封事条陈国家大体治道要务凡九事》)以此会价计,端平二年的金价假定是以新会计的,则折铜钱三十二贯三百二十文足(这种可能性较小);假定是以旧会计的,则折铜钱二十六贯四百文足。按《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载,前此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官方动用封桩库黄金一十五万两收换十一至十三界会子,规定:“两为钱四十贯。”同时规定“以旧会之二,易新公之一”,则会价应为每贯兑铜钱五百文省以下,而嘉定二年金价应在二十贯省、十五贯四百文足以下。这说明二十五六年间,金价有明显上涨。

淳祐四年,徐元杰上奏讲:“[今]不贵桑麻谷粟而贵金银之器用,匹夫之家亦越分而求之,畿甸尤甚,比年金银踊直。”(徐元杰《梅野集》卷三《淳祐甲辰上殿第二札》)可惜未言及具体价格,我们无从了解究竟金价上涨幅度有多大。

淳祐年间成书的秦九韶《数书九章》中有一道关于炼金的题,原文如下:“问:库有三色金,共五千两,内八分金一千二百五十两,两价四百贯文;七分五厘金一千六百两,两价三百七十五贯文;八分五厘金二千一百五十两,两价四百二十五贯文;并欲炼为足色。每两工食药炭钱三贯文,耗金九百七十二两五钱。欲知色分及两价各几何?答曰:色一十分,两价五百三贯七百二十四文五百三十七分文之二百一十二。”(《炼金计直》)据此,十足金价为每两五百零三贯七百二十四文(应为十七界会),八分五厘金每两四百十五贯,八分金每两四百贯,七分五厘金每两三百七十五贯。如按每贯会子折铜钱五十文足计,则十足金每两折铜钱二十五贯一百八十六文足,八分五厘金折二十一贯二百五十文足,八分金折二十贯足,七分五厘金折十八贯七百五十文足。同书还有二次涉及金价:《均货推本》中“金每两四百八十贯文”,《推求物价》中“八分金两价四百贯”,前者略低于炼金题中十足金价,后者则与题内八分金价相同。此数处设题之金价,如以会子计,比上述端平二年上涨了约四倍,如以铜钱计,却与上述端平年间的金价颇为接近。

关于南宋晚期的银价,《宋史》卷一七九《食货志·会计》载:“绍定元年(1228),江浙诸州军折输上供物帛钱数……路不通水,愿以银折输者听,两不过三贯三百文。”这是官价,与南宋中期的官价基本相同。绍定六年,时任知泉州的真德秀上奏中讲:“[泉州]合解上供银八千三百八十两,计价钱二万九千余贯。”(《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一五《申尚书省乞拨降度牒添助宗子请给》)据他所言,购买上供银的价钱是三贯四百四十八文,泉州当时上供银似是从市场上购买的,因而此价大约也是当时的市价。宋理宗时,包恢上奏状讲:沿海百姓“每伺番舶之来,如泉、广等处,则所带者多银,乃竟责现钱买银,凡一两止一贯文,得之可出息两贯文”(《敝帚集》卷一《禁铜钱申省状》)。则当时银价每两为三贯文。包恢上奏的确切时间似难考详,估计应在绍定年以后,而所言银价与上述二则记载很接近。

端平二年,魏了翁开督府,朝廷拨给“银十五万两,约计官会一百五万贯”(《鹤山先生大全集》卷二八《奏乞增支督府钱物》),以此推算,当时银价为每两会子七贯,前文已述,此时会价约为旧会每贯折铜钱三百三十文足,新界会每贯折四百二十九文足,如所言官会为旧会,则每两银价折铜钱二贯三百一十文足;如所言为新会,则每两约折铜钱三贯足。嘉熙二年(1238),时人吕午上奏论徽州赋税输银之弊,谓:“[徽州]土不产银,官勒输纳,旧止三贯一两,州人办纳已艰。中间朝廷知之,且以银品低次,免纳本色,以会代输……比乃行下复勒纳银,银价骤高,五倍于昔,追纳既急,其价愈增……当二税已多二倍之日,而又重以银子五倍之输……”(《左史谏草·戊戌六月二十六日奏为……徽州免纳银子……伏候敕旨》)则时徽州附近银价为每两十五贯,原文未明言系以会子计价,实则系会子无疑,且应是以旧会计价,因为如此才能显出银价上涨之厉害以引起注意。此时比端平二年仅迟三年,而以会子计的银价竟上涨一倍有余,幅度之大令人吃惊。或许在这三年中旧会会价贬值剧烈,或许徽州附近情况较为特殊,或则仅为一时暴涨的价格,或则几种因素都有,终难窥其详。秦九韶《数书九章》中也有一道涉及银价的题,内言:“甲、乙、丙、丁四郡买银上供,四郡银价分别为:甲郡二贯二百文足,乙郡二贯三百文足,丙郡新会九贯三百文省,丁郡旧会五十一贯省。旧会每贯折铜钱五十四文足,新会价为旧会五倍。”(卷一一《钱谷类·折解轻赍》)所言应反映淳祐年间的情况。其中以会子计的银价与前述端平、嘉熙年的接近,而以铜钱计的银价部比上述端平、嘉熙年的银价低。吴泳宝祐年间任广东运使,曾上奏说:“照买银省价租例每两支钱三贯五十陌,数十年前银价每两只是两贯六七百左右,比之省价,每两尚争二三百钱,故前手漕计见谓从容。比年以来,银价日穷,今已增至三贯五百陌而未止……今来市价三贯五百文陌而未止。”(《鹤林集》卷二二《奏宽民五事状》)据他所讲,广东买银省价祖例每两三贯五十文足,数十年前本地市价每两二贯六七百文足,当时市价已涨至每两三贯五百文足。当时比数十年前增长幅度约为三分之一。宝祐四年(1256),时人李曾伯也有奏状言及银价,谓:四川“银一两虽曰七千五百引,实计银交七十五贯,亦如东南银一两十七界七十五贯无大相远也”(《可斋续稿》后集卷三《救蜀楮密奏》)。据他所言,时东南地区银价每两七十五贯十七界会,折铜钱三贯七百五十文足。数年后他又上奏称:“前项军犒……其银每两八十贯文,共计十七界官会六十万贯……见存十七界会一十七万五千一百五十贯文,准银二千一百八十九两……近申拘到漏禁水银折计十七界会四十六万贯文,约买银五千七百五十两。”(李曾伯《可斋续稿》卷七《奏已桩管银两》)则以十七界会子计的银价又增为每两八十贯,假定十七界会子的会价未变,则每两银折计的铜钱增为四贯足。

南宋中期的银价大约可以每两三贯三百文省的省价作基准,如上所述,南宋晚期的银价涨至每两三贯足至四贯足之间,这一上涨幅度显然比粮价的上涨幅度略大。

关于四川地区的银价,仅可查见上引李曾伯所讲的那段话,即讲宝祐四年,“四川银一两[市价]虽曰七千五百引,实计银交(按即银会)七十五贯”。以纸币钱引、银交计的银价如此之高,恰是四川纸币贬值严重程度的极好写照。

关于南宋晚期绢价,笔者检得二则记载。吴泳《鹤林集》卷三九《宁国府劝农文》中讲:“一斗之米,向者百钱,今九倍其直矣。一疋之绢,向者三千,今五倍其价矣。”吴泳任知宁国府约在嘉熙年(1237-1240)前后,时绢价约为每匹十五贯,从下引记载可推知,此系以会子计价,又《越中金石记》卷七《嵊县尹余公道爱碑》载:“亡宋景定四年(1264)癸亥,内批:‘以越罕蚕,夏绢壹匹,折纳十八界会拾贰贯,永远为例。’故碑具存。时十八界会壹贯准铜钱贰佰五拾文,拾贰贯计铜钱叁贯。”此绢价较前绢价略低,当是前绢价以十七界会计,此绢价以十八界会计。若以铜钱计,则二者应是相差不大的。

秦九韶《数书九章》卷一一《钱谷类·折解轻赍》一题涉及绢价:“甲郡……绢每疋二贯文足。……乙郡……绢二贯四百二十文足。……丙郡……绢每疋新会十贯三百文。……丁郡……绢疋五十八贯旧会。”所设绢价与上引景定四年的绢价接近而稍低,因此书成书于淳祐六年(1264),比景定四年早十七年,稍低也是合情理的。

仅就现有史料看,南宋晚期绢价同粮价的情况较为近似,即以会子计的绢价成倍上涨,而以铜钱计的绢价则上涨幅度很有限。

四、关于南宋晚期物价的几点认识

首先,如上所述,南宋晚期物价与以往不同,在南宋晚期,由于纸币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贬值情况,所以,以纸币标示的物价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向,这种上涨有时达到十倍、百倍的程度,这是前所罕见的(北宋末年也出现过纸币严重贬值的情况,但持续时间较短,以纸币标示的物价也几乎未见诸记载)。后人关于南宋晚期“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等议论,也主要是由此而产生的。但从另一角度看,即考察以铜钱标示的物价,则情况有很大不同。以铜钱标示的物价,或未见明显上涨,或有上涨,但上涨幅度也未超过一倍。考察南宋与物价相关的情况,因时局动荡、政治腐败造成的生产衰坏、成本低而面额大的铜钱的铸行等,是促使物价上涨的重要原因。但我们也应看到还存在扼止以铜钱标示的物价上涨的因素,例如,铜钱铸行量的大幅度下跌(南宋铜钱年铸行量从未超过十五万贯,有时则少到只有数万贯),铜钱的大量流向海外及被储藏、销毁等,都是对以铜钱标示的物价的上涨起阻碍作用的。所以,简单地以“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等描述南宋晚期物价状况并不是很准确、很适当的。

其次,南宋晚期物价,存在一物多价的情况。这是由于当时存在着不同的度量衡制,也由于当时多种货币同时并行。秦九韶《数书九章》卷一一《钱谷类·课籴贵贱》有一道计算题较典型地反映了南宋后期因度量衡制导致的物有多价的情况,原题为:“差人五路和籴。据申,浙西平江府石价三十五贯文,一百三十五合,至镇江水脚钱每石九百文;安吉州石价二十九贯五百文,一百一十合,至镇江水脚钱每石一贯二百文。江西隆兴府石价二十八贯一百文,一百一十五合,至建康水脚钱每石一贯七百文;吉州石价二十五贯八百五十文,一百二十合,至建康水脚钱每石二贯九百文。湖广潭州石价二十七贯三百文,一百一十八合,至鄂州水脚钱每石二贯一百文。其钱并十七界官会。其米并用文思院斛交量纽数。欲皆以官斛计石钱,相比贵贱几何(原注:文思院斛每石八十三合)?答曰:安吉州二十三贯一百六十四文……(文以下尾数删。下同)。平江府二十二贯七十一文……、隆兴府二十一贯五百七文……。潭州二十贯六百七十九文……。吉州一十九贯八百八十五文……。”题中镇江、建康、鄂州分别为总领所、大军转般仓所在地。题中数据虽为假设,但应与成书的淳祐七年实际情况相差不远。我们从题中可以看到,由于地区不同、度量衡制不同,造成了粮价的差异。但本题中的粮价尚统一以十七界会子计。实际生活中,既有以十七界会子计价的情况,也有以十八界会子计价或以铜钱计价的情况。这在前引同书反映银价和绢价的题中即得到反映。反映银价的题甲、乙、丙、丁四郡买银上供,甲郡、乙郡各以足陌铜钱计价,丙郡以新会计价,丁郡以旧会计价。前引反映绢价的题中,甲、乙两郡以铜钱足陌计价,丙郡以新会计价,丁郡以旧会计价。题设只是反映了社会实际,事实上,前文征引的大量实例已经表明,人们有时以新会计价,有时以旧会计价,有时则以铜钱计价,以铜钱计的物价同以纸币计的物价差距越来越悬殊。由于当时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使用纸币,纸币购买力的降低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的安定,所以,以纸币标示的物价与当时人的生活状况有着最重要的关系。在这一意义上,说南宋晚期“物价飞涨”、“民不聊生”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此时期物价的复杂情况,注意到铜钱与纸币的差异,注意到物有多价的现象,在概括此时期物价状况时,能有更科学、更准确地描述。

五、南宋晚期物价研究的一个常见失误

有些学者在述及南宋社会生活时,往往用“物价飞涨”、“民不聊生”等语来形容,类似下面的史料是经常被引用的:

嘉熙庚子(按嘉熙四年)大旱,京尹赵存耕科敷巨室籴米,始官给三十六千一石。未几,粒价增四五倍,豪民巨姓破家荡产,气绝缢死者相踵。(俞文豹《吹剑录外集》或作《吹剑四录》)

物价腾踊,昔固有之,而升米一千,其增未已,日用所需,十倍于前,昔所无也。(杜范《杜清献公集》卷一○《嘉熙四年八月已见劄子》)

今岁之旱,京辅为甚……斗米十千,又复日长,京城细民,无所得食,弃抛幼孩,啼号载路……(杜范《杜清献公集》卷一一《上已见三事》)

夫古今未有石米之直为缗丝(钱?)三四十千,而国不穷、民不困、天下不危乱者也。(吴潜《许国公奏议》卷三《经筵奏论救楮之策所关系者莫重于公私之籴》)

姑以近年已验者言之……京畿近地,米石百千,殍殣相望,中外凛凛……(李曾伯《可斋杂稿》卷一七《除淮阃内引奏札》)

……

粗看起来,上引记载中所言及的情况确是讲“物价飞涨”、“民不聊生”的。米价也涨至三四十贯一石,到处都是饥饿的百姓,许多的官员都在众口一辞地大声疾呼,确实是满眼亡国景象。但仔细考察不难发现,上引各记载,其实只反映一个时段的情况,即嘉熙末年的情况。再参考其他史籍,可知嘉熙三、四年时,南宋遇到罕见的大饥荒。上引文献,实际都是反映这次大饥荒时的惨状。用短时期内的特殊情况来概括一般,显然是不尽妥当的。事实上,此时距南宋灭亡尚有三四十年,这三四十年中,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坏的。特别是粮价,如前所述,石米百千的情况是并不多见的。

附记:

南宋晚期学者杨辉在其数学著作中几次涉及银价等,如:“题:钱二千七百四十六贯买银,每两一十四贯二百八十五文,问共买得几何?答曰:一百九十二两二钱二分,总余一十二文七分三厘。”(《算法通变本末》卷上)“题:银二十四两七钱,每两价钱七贯三百六十文,问钱若干?答曰:一百八十一贯七百九十二文。”(《算法通变本末》卷上)“题:买银二百三十七两,每两五贯七百,问钱几何?答曰:一千三百五十贯九百文。”(《乘除通变算宝》卷中)等等。但所言银价上下变动不一而相差悬殊,不宜征引。他的著作中涉及粮价、绢价等也存在类似情况。

时人杜范上奏论应增加军俸时言及:“[军俸以银为额,实则折支]旧例[每两]作三贯三百,今来银价高贵,特作六贯折支,如此则每两则有三两贯之赢余,亦足以优润军士”(《杜清献公集》卷一四《三月初四日未时奏》);“银子每两价钱增作五贯”等(《杜清献公集》卷一四《四月十六日申时奏》)。因军俸折价与市价差异较大,故不予征引。录于此备考。

又《永乐大典》引地志载:潮州“常平窠名纲运:坊场河渡钱二千一百一十八贯六百二十八文省,买银五百九十九两一钱二分三厘;官户不减半役钱一千五百单九贯八百三十八文省,买银四百一十五两二钱一分;新旧减下吏人食钱一百四十七贯七百文省,买银四十两六钱一分八厘……吏禄钱三千五百七十六贯二十一文省,买银九百八十三两四钱一分;……锡本钱一千八百贯文省,买银四百九十五两”(《永乐大典》卷五三四三引《三阳志》。按据此每两银折约三贯五百三十六文至三贯六百三十八文省不等)。连州:“古来连州银坑盛发,每两不过六七百文……今[银价]每两至三贯[足]陌。坑场之产既竭,总所之额自若,官吏与民,俱受其害。”(《永乐大典》卷一一九○七《湟川志》)因取值时间不清楚,故未引用,录以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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