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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向司法领域深入发展的一项新业务,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相关操作规程要求,履行鉴定程序,对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程序?
前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结合来解决建筑领域的各种合同纠纷,对维护建筑市场公平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的职业操守、工作技巧是完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项目基础保障。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原则
所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等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点。其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
鉴定程序始于法院委托止于对鉴定意见书质证采信,鉴定的一般程序是:法院委托―接受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书―提出鉴定计划―接受委托资料―查看资料是否齐全―委托人补充资料或现场查勘―委托鉴定内容的定性分析―数量及价格计算―内部复核―出鉴定意见书初稿―委托人及当事人对初稿提出异议―根据初稿异议作出回复并修正鉴定意见书―出报告并交付委托人―鉴定意见书质证采信―遗漏问题补充鉴定―归还委托资料整理档案。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计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计价方法的特殊性源于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的组合。从鉴定技术角度讲,按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和行业标准计算的同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采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进行鉴定。
3.1详细阅读鉴定资料、制订鉴定方案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资料,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法庭审查记录。一类是技术资料,包括合同、协议、采购合同、洽商、工程预结算书、设计文件、签证、变更、技术内业、竣工验收资料。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
鉴定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决定了鉴定报告的效力。所以在鉴定之前,一定要让当事人对鉴定依据的材料发表书面意见,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直接做鉴定的依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在鉴定报告中予以说明。
详细阅读鉴定资料是了解工程情况、纠纷焦点的过程,也是制定鉴定方案的必经程序。工程造价鉴定方案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鉴定资料提供情况、对欠缺情况采取的措施等制定合理步骤。其作用是明确鉴定内容、方法、步骤、依据、鉴定时间计划,对鉴定实施阶段起着有序、计划、主动的作用。对任何复杂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效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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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鉴定资料采用的方法
经鉴定听证会质证的鉴定资料,包括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鉴定采用时,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尊重科学、尊重技术,还应本着既公平合理又要切实可行,尽最大可能再现和反映工程事实,对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没有原则性错误的,可以采用;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无合法有效书面资料时,通过鉴定听证会的方式,组织双方质证,采用较为可信的资料;对于无法落实的资料,一是采用鉴定听证双方辩论、质证方式确定;二是根据专业规律进行处理。
鉴定资料之间相互核实的方法。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的核实。隐蔽部分查看工程隐蔽记录,核实工程施工是否按上述技术资料已实施;非隐蔽部分核实,看是否有现场签证单,没有现场签证单的,通过现场勘察来核实施工是否已实施。
3.3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上采用的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的内容广泛又复杂,一项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方法应根据具体案情而确定,没有固定的方法,按鉴定内容形成一般分为综合单价法、定额计算法、比较法、分析法。计价规则、执行标准均执行行业标准。
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1 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4.2 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
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1)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2)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3)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4)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4.3 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4.4 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
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
结语
随着建筑业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还不够完善,加之建筑承包市场竞争激烈,一直处于一种卖方市场。一旦双方对分歧问题不能协商解决,进入到司法程序,多会委托专门机构作司法鉴定。
参考文献:
[1]许正勇 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分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24).
[2]许为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中国司法鉴定2007(3) .
论文作者:徐国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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