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外发展援助资金来源分析_中国援外论文

欧盟对外发展援助资金来源分析_中国援外论文

析欧盟对外发展援助资金的来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资金论文,来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05)05-0075-04

欧盟对外发展援助是指欧盟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技术以及人员等方面的援助,经合组织(OECD)明确规定各援助国对外发展援助的财政条件为赠与或赠与成分至少为25%的减让性贷款。

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多边发展援助组织,欧盟对外发展援助资金来自多种不同的途径,主要分为三大类:欧洲发展基金(EDF)、欧共体的援助性预算和欧洲投资银行(EIB)的自有财源。它们的性质、特点和资金使用均不尽相同。

一 欧洲发展基金(EDF)

1.基本概况

欧洲发展基金是一个向非加太国家提供援助、以促进非加太国家发展的机构,始于1957年《罗马条约》中的“海外国家和领地发展基金”,后经过两个《雅温得协定》、四个《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到现在为止,总共有九期欧洲发展基金,其中第四个《洛美协定》包括两期欧洲发展基金(EDF7和EDF8),每一期欧洲发展基金的期限为5年(EDF9为2000-2005年),并且用财政议定书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欧洲发展基金援助的领域包括: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生产发展与产品多样化以及人道主义援助。另外,欧洲发展基金也重点援助一些与农村发展和工业化有关的项目。它还把消灭贫穷、反对性别歧视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一些长期性项目纳入其援助范围。

2.欧洲发展基金经费来源

欧洲发展基金的资金,不是来源于欧共体总预算,而是在成员国之间经过相互磋商、谈判以后,进行分摊,一个成员国所支付基金数额的大小,部分是建立在它们的GNP基础之上,部分是由其与非加太国家的历史联系(即以前的殖民联系)所决定的。其中法国和德国提供了基金总额的将近一半(法国分摊了总基金额的24.3%,德国为23.4%)。[1] 成员国对基金的分摊额,不受年度预算约束,一般是按照协议执行期间(5年)做出。

欧洲发展基金的援助形式,在实际执行时按赠款和贷款分类。下面以《洛美协定》为例来看欧洲发展基金的援助形式。(下页表1)

表1 《洛美协定》中欧洲发展基金的援助形式

(单位:百万埃居)

  第一个《洛美协定》  第二个《洛美协定》

第三个《洛美协定》 第四个《洛美协定》

(1975-1980年)

  (1980-1985年) (1985-1990年) (1990-1995年) (1995-2000年)

欧洲发展基金总额3072 4724 7400  1080012967

1.赠款 2150 2999 4860

7995 9592

2.特别贷款

 446 525 600

—— ——

3.风险资本

  99 284 600

825 1000

4.Stabex377 634 925

1500 1800

5.Sysmin

  —— 282 415

480 575

(资料来源:OECD,Development Assistance Committee,Development Co-operation Review Series,European Community 1996,No.12,p.20.)

3.欧洲发展基金的管理

欧洲发展基金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和章程,财政由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协商管理。根据《科托努协定》,部长理事会至少每年审查一次财政援助的发展目标是否实现,同时解决在援助执行过程中所引发的一些综合性的、特殊的问题。

为了统一管理欧洲发展基金在非加太国家的支出,所有的项目都必须经由欧盟委员会批准。一旦批准,项目所在国的负责人就与当地企业签订合同,由它们来完成项目,企业既可以直接从欧盟总部布鲁塞尔得到资金,也可以由这一项目的国内负责人马上向它们提供资金。

关于欧洲发展基金的分配,首先由欧盟委员会向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欧洲发展基金委员会递交援助计划或项目,然后再由欧洲发展基金委员会讨论批准。欧洲发展基金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各成员国的投票权大小是根据其提供资金数额的多少来决定的。

表2 1994年欧盟成员国在欧共体外援预算中所占的份额

国家占对外援助预算份额(%)

奥地利*

 2.7

比利时

  3.8

丹麦 1.9

芬兰*1.4

法国18.3

德国29.5

希腊 1.4

爱尔兰

  0.8

意大利

 13.3

卢森堡

  0.2

荷兰 6.1

葡萄牙

  1.6

西班牙

  7.7

瑞典*2.5

英国15.5

(说明:新成员国对欧共体预算性援助的贡献用于1995年。资料来源:A.Cox & A.Koning,Understanding European Community Aid.ODI,1997,p.15.)

二 欧共体的援助性预算

欧共体的援助性预算,是从欧共体的总预算中拨出,因此各成员国对总预算的贡献比例,事实上也反映了它对援助性预算贡献的大小。它也是欧盟对外发展援助的一个主要财源。

1987年欧共体预算总拨款38040百万欧洲货币单位,其中发展援助拨款1221百万欧洲货币单位,占总预算支出的3.21%。2001年欧盟承诺预算总拨款为96238百万埃居,而实际支付的预算总拨款为92569.4百万埃居[2],其中承诺的发展援助拨款为8174.75百万埃居,实际支付的发展援助拨款为5632.30百万埃居,占总预算支出的6.08%。[3] (P189)由此可见,欧盟援助性预算占其总预算的比例比以前有所提高。

三 欧洲投资银行(EIB)

欧洲投资银行是欧共体根据《罗马条约》创立的一个非赢利的隶属于欧共体的独立金融机构,其总部设在卢森堡,该行由欧盟成员国出资合营,也就是说欧盟成员国都对此银行认捐资金,它们捐款额反应了各自在欧盟内的经济实力。

在《罗马条约》第五部分“共同体机构”第一编“管辖机构的规定”中的第五章“欧洲投资银行”第198D条中规定:“欧洲投资银行具有法人资格。欧洲投资银行的成员国内各成员国。”[4] (P192)由此可以看出,欧洲投资银行是作为欧共体一个专门机构设置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欧洲投资银行援助性贷款资助的重点主要是工业部门和基础设施部门,如供水工程、灌溉、交通运输和电信等。(见表3)

表3 欧洲投资银行(EIB)给予非加太和南非的援助性贷款(1997-2001年)

(单位:百万埃居)

 地区  非加太地区

 非加太地区南 非 南 非

部门

(1997-2001年)

(2001年)

 (1997-2001年)

(2001年)

能源655

 260

102

——

交通运输与无线电通讯191

  16

145

50

环境159

  69

 45

——

工业和公共设施

 307

  48

 25

——

总计

  1312

 393

 317

50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Annual report 2001 on the EC development policy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ternal assistance,p.132.)

欧洲投资银行也积极参与欧盟在亚洲地区的发展合作。例如,2001年欧洲投资银行向菲律宾提供了93.3百万埃居的贷款,建造了一个飞利浦半导体制造公司;同年也向中国提供了56.1百万埃居的贷款,用于广西地区的道路建设。[3] (P150)

《罗马条约》附件《关于欧洲投资银行规约的议定书》第20条规定,欧洲投资银行在进行贷款和担保业务时,应遵守下列原则:(1)欧洲投资银行应注意务使它的基金为本集团的利益而予以最合理的使用。(2)欧洲投资银行不应在企业中获得任何参加权,也不应承担任何管理上的责任,除非出于保护它的权利的要求,以便保证收回它的债权。(3)欧洲投资银行得在资本市场上出让它的债权,并为此目的,欧洲投资银行要求它的债务人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4)欧洲投资银行和各成员国均不得强加这样的条件,即所借的款项应在指定的一成员国内使用。(5)欧洲投资银行得通过国际招标组织以给予贷款。(6)对任何计划,无论全部或部分,如其为实施所在成员国所反对,则欧洲投资银行不应供给资金。[5] 欧洲投资银行,作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银行,其行政组织独立于共同体其他机构的行政组织之外,它有自己的决策机构。在《罗马条约》附录,议定书1“欧洲投资银行章程”中的第8条中规定:“欧洲投资银行受理事会、董事会与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4] (P214)

四 结语

欧盟对外发展援助最早可以追溯到1957年《罗马条约》中的“联系制度”,迄今已有近50年的历史。

欧盟及其成员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援助提供者,它们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拨款超过了全球发展援助总额的一半。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地区和组织接受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援助。2001年,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发展援助额分别为260亿美元和59亿美元,占全球发展援助总额的55%。欧盟及其成员国不仅用于外援的绝对数额高,而且外援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世界上也是最高的。根据经合组织2001年的统计,1999年美国的官方发展援助拨款仅占到了它国民生产总值的0.1%,日本占0.35%,而在欧盟成员国中,丹麦、荷兰、瑞典等国均达到或超过了联合国倡议的外援占国民生产总值0.7%的水平。

2004年12月26日,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附近海域发生强烈地震和海啸。灾难发生后,世界各国以各种形式援助印度洋大地震和海啸中的各国灾民。其中欧盟委员会及25个成员国,到2005年1月6日止,已承诺向海啸灾区提供的援助达15亿多欧元,成为世界上向此次海啸灾区提供官方援助最多的捐助者。

欧盟对外发展援助拨款额要求庞大,而仅靠预算拨款又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在欧盟对外发展援助活动中,就离不开成员国的财政支持,这样,多途径和多形式就成为欧盟对外发展援助资金来源的必然趋势和特点。

这种资金来源特点使欧盟对外发展援助具有资金充足、援助地域广阔以及援助的项目可以在长时间内比较稳定、在短期内迅速调拨和筹集资金等优势,它同样有着自己的缺失,那就是各成员国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影响欧盟发展援助政策,从而使欧盟的发展政策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造成发展援助效率低下。

1991年签署、1993年正式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不仅第一次将欧盟发展援助政策用条约的形式肯定下来,而且将欧盟对外发展援助划在“第一支柱”欧共体事务框架之内。“第一支柱”具有很强的超国家性,其目的是希望在对外发展援助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发挥较以前更大的作用。也就是说,在对外发展援助方面,欧盟希望更多地整合成员国在发展援助政策方面存在的不同理念、在发展援助实践中存在的不同国家利益与政治目标的差异,以提高其对外发展援助的效率和效果,但是欧盟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如果没有财政支持,就只能是纸上谈兵,因为在欧盟对外发展援助中,不管其采用的形式是财政援助、技术援助,还是人员援助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欧盟委员会如果不能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主要依靠成员国的捐助,那么在对外发展援助上必然受到成员国的掣肘。因此,欧盟要想在对外发展援助上发挥其超国家的作用,首先应该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的“政府间”性,仅靠条约去规定很难做到让成员国放弃在对外发展援助中考虑其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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