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 430312
摘要:结合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以来,建筑业企业的核算和管理从此跨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包括后期财税2017年58号文和国税2017年11号文的过渡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建筑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财务核算管理重点,尤其对于“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的系列改革,关于“施工企业如何分税率做好项目所在地预缴管理工作来适应企业的健康成长”就成了建筑业企业共同的课题。
关键词:建筑业企业;预缴管理;核算;健康成长
自2016年430营改增时代以来,建筑业企业的核算管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原来在项目所在地开具营业税发票同时缴纳营业税时代,过渡到目前在企业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后在项目所在地完成预缴以实现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税收的协同发展。对于建筑业企业针对一般计征和简易计征的项目在其项目所在地如何做好分包抵扣预缴进行机构所在地税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现就建筑业企业在其过程中分税率进行管理核算的几个代表性问题作如下浅谈。
一、浅谈一般计征项目的预缴分包抵扣核算管理
自2019年39号文之后,对于建筑业企业中一般计征的项目已适用9%的税率。但在项目所在地仍然通过“业主发票、业主合同、分包合同、分包发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预缴申请表”等资料按照2%预缴税金,而针对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分包商(携带分包商的预缴完税证明),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国税2016年17号文第五条实现预缴分包抵扣工作。在具体操作中,建筑业企业对于能够分包抵扣部分(门窗、劳务分包,涂装等)尽可能实现分包抵扣并完成登记管理,对于分包商发票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完成“销-进”的税务核算。
二、浅谈简易计征项目的预缴分包抵扣核算管理
针对建筑业企业2016年430之前的部分项目和甲供材项目实行简易计征的部分,项目所在地按照3%预缴税金,针对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分包商,建筑业企业同样可以实现预缴分包抵扣工作。在具体操作中,建筑业企业需要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营改增抵减销项税(只适用于3%的项目)”科目来进行这部分的管理工作。一般当已在项目所在地完成预缴工作的分包商(门窗、劳务分包、涂装等)发票入账时,建筑业企业通过减少整体项目成本完成应分包抵扣的过程:
借:工程施工-安装部分 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0.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3%) 0.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营改增抵减销项税-未抵扣 -0.3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10.3
待完成分包预缴抵扣时,如下对供应商进行分包管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营改增抵减销项税-未抵扣 -0.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营改增抵减销项税-已抵扣 -0.3
倘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照当地的政策解读未能进行预缴分包抵扣,回机构所在地报税时也可按照差额征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填列(这其实与营改增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精神契合)。
三、浅谈营改增衔接时期的项目后期开票管理(重点针对集团架构改制下的发票开具)
3.1若前期收入在A公司里但是还未开具发票(已进行无票申报),具体分税率如下:
已进行纳税申报还未开具发票(17%)部分,由A公司直接对业主直接开票入账即可,原则上B公司登记台帐以便管理需求。A公司在当月纳税申报。
对于建筑劳务(即营改增前缴纳3个点的营业税部分)申请开具发票,由A公司直接对业主直接开票入账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3个点的税金即可,管理上仍由B公司申请开具外经证流程并在项目所在地完成预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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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A公司: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税额-3%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
贷:集团资金往来-内部往来-单位/B公司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
B公司:借:集团资金往来-内部往来-单位/A公司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计税额(营改增前)【账面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计税额(营改增前)金额】
贷:管理费用-其他(管理口径调入到主营业务成本里,这部分作为当时A公司卖给B公司时因计提营业税而在现营改增时代下给予买入方的补偿,冲减其管理费用)
3.2若前期收入因组织架构变动后部分收入在B企业里但是还未开具发票,具体分税率如下:
已在B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还未开具发票(17%)部分,由B公司先对A公司开具,再由A公司对业主开具。B公司在当月纳税申报,账务处理如下:
①A公司:借: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B公司: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计税额17%-营改增前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票税额17% **
借:应收账款 **
借:应收账款 -**
对于建筑劳务(即营改增前缴纳3个点的营业税部分)申请开具发票,由B公司先对A公司开具,再由A公司对业主开具。同时由B公司在项目所在地完成预缴3个点的税金,再由A公司完成分包抵扣即可。账务处理按照以下入账:
①A公司:借: 应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营改增抵减销项税
贷: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征-开票
②B公司: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计税额(营改增前)**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开票 **
主营业务收入 (调整-开票额*0.03-开票额/1.03*0.03)
借:应收账款 **
借:应收账款 -**
当然以上只是本人在建筑业企业工作多年,近三年根据国家出台的一些文件精神,在预缴税金、发票管理等方面的代表性的问题浅谈一下观点。
参考文献
[1]王一.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列方法探讨[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9(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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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清洪,徐淑华.“营改增”后不动产业务预缴增值税政策解析[J].财会学习,2018(02):10-11.
[4]张鸣良.关于预缴增值税及其抵减的会计处理新解[J].商业会计,2017(13):125-127.
论文作者:艾晶晶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1
标签:应交论文; 增值税论文; 预缴论文; 建筑业论文; 项目论文; 税金论文; 公司论文; 《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