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主论文,私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私营企业主能不能入党,这是一个关系到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发展方向的严肃问题。尽管中央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然而进入新时期以来,对于它的讨论仍无休止。结果由于理论上不清,一些私人企业主入了党。89年北京政治风波之后,中央以文件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近年又被重新提了出来,不同观点的探讨仍在进行。这表明,没有正确理论作基础的东西,贯彻起来会摇摆,甚至放任自流。因此,讨论是必须的,结论也应是明晰和符合新时期实际的。
首先,必须搞清楚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它的政党——共产党的阶级性有没有变化。与社会群众组织不同,任何政党都是以一定的阶级利益作基础,没有超阶级的政党。虽然资产阶级政党口头上不那么说,甚至党派之间会有或大或小的不同观点的争论,但不论谁上台,维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不会变,阶级属性明显。我们共产党在夺取政权以后,尽管消灭了剥削制度,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不同阶层和剥削现象还存在,非无产阶级思想影响不能低估,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它的初级阶段,还远不是无阶级和阶级差别的社会。工人阶级在社会中,仍是最先进的阶级。我们共产党要把社会主义引向共产主义,正是与工人阶级根本利益一致的,因此,党只能继续把工人阶级作为阶级基础,成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若变成超阶级和阶层政党,不但丧失其先进性,而且也是不可能的。
第二,必须把握住入党对象的准确含义。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入党对象除工人阶级本身外,还规定了其他确定的一些人呢?从中可以看出,入党的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它的阶级性。这里指的是被剥削阶级或者不剥削他人的劳动人民。党章规定的对象都是这些人。劳动人民中虽然有先进、中间、落后之分,但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与剥削阶级是对立的。因此,彻底消灭剥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最能使他们接受。二是它的思想性。必须具备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即使是工人阶级分子,如果没有达到先进思想条件也不够格,其他劳动人民达到了先进思想也能吸收。他们的实际表现,都是以证明思想是否先进来检验的,因此入党时常常要考察动机问题。至于“其他革命分子”,都应具备这两个主要条件,不管过去是否剥削过别人或剥削家庭出身,只要入党时转变了剥削身份同时又符合先进思想条件的,就可以入党。
第三,必须弄明白私人企业主是否符合两个主要条件。在新时期,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成份为补充的方针,允许私人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要的经济政策。但是党是政治组织,是相同阶级基础的志同道合先进群体。不能象经济那样搞个什么“主体与补充”的多种成份。还必须看到,社会主义允许的不一定都是社会主义的,更不能说他们的性质也自然而然地变了。这如同我们允许非唯物主义教派存在和发展,允许爱祖国而不拥护社会主义的思想存在,就认为它们也是社会主义的一样荒谬。所谓私人企业主,他们是占有并运用生产资料,雇佣生产工人,剥夺工人全部剩余劳动价值为已有的资本家。不管他自己是否参加了管理,但在生产过程中与工人关系是剥削和被剥削关系,即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实行文明的契约的剥削,但工人对私人企业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存在,私人企业主的全部利润来源于工人超劳动力价格剩余劳动。前面说到,入党的首要条件是阶级性,换句话说必须是不剥削他人的劳动者。私人企业主在生产关系中是剥削他人的,与工人阶级处于对立地位。问题是,有人说如果他把所攫取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做了“扶贫”、“希望工程”之类大量公益之事,是否可以入党呢?这就是所谓“利润归属关键论”。马克思主义重视剩余价值归谁占有的问题,但判断一个人的阶级属性,从来是以人在物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决定,看谁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哪个有剩余价值的占有、处理和分配权。在资本主义社会,占有这些权利的是资产阶级,剩余价值归资本家所有,所以看他的阶级属性只要依据剩余价值的归谁占有就可以了。所以看人的阶级性,最根本的是人在生产过程中处的地位。私人企业主把利润用来扩大再生产(实际是拓展剥削)、以及用于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并没有改变私人企业主在生产过程中与工人阶级的对立和剥削身份,企业的生产资料占有和剩余价值占有、处理权仍在他手中,工人并没有变成企业主人。他决定把利润投向哪里包括投向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恰正实际体现他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权利,公有制企业里的任何个人是没有这么大的权利的。如果他把这一切权利交给国家或劳动者集体所有,他就改变了自己的对立阶级属性,也再不是私人企业主。
有人说,恩格斯也曾办过企业,以资金支持马克思。旧社会一些地下党员以开店、办工厂、做生意身份作掩护,赚来钱买药送往解放区,为什么能入党?这是在特定条件下,党的阶级性基础的特殊运用问题。党员本身不剥削他人,不跟工人阶级在生产过程中处在对立位置是普遍性要求,但在马克思主义创立时期,在无产阶级处于被剥削和压迫下起来斗争时期,条件非常困难又冒着生命危险,作为斗争的策略和掩护手段,允许少数既保留剥削阶级身份,又积极参加革命工作的双重身份的人入党,是斗争形势的需要,只要这种形势变了,比如到了处于党执政时期的社会主义社会,就更没有这个必要了。
第四,必须认识到允许私人企业主人党给党带来的严重后果。这不是简单的党的队伍纯洁性问题,而是对党的工人阶级基础的动摇和放弃。公开的而不是象战争年代以职业作掩护允许私人企业主入党,无异于公开向人们宣示共产党不再是工人阶级政党,而是各阶级、阶层包括剥削分子的联合政党,是各类社会矛盾的调节部,不是先进的政党。不代表工人阶级利益,而工人阶级利益与其他劳动群众利益一致,任何国家不剥削他人的劳动群众都占绝大多数,所以共产党也就不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了。共产党变成了“社会党”,一党长期执政就站不住脚了。正因为我们党以工人阶级为基础,代表最广大的劳动人民利益,所以是先进的党,能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代表多数人对少数敌对分子专政,并且把社会引向光辉道路,直到共产主义实现,共产党自行消亡。这就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共产党一党执政的道理,如果放弃先进阶级基础,不能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就没有理由长期一党执政,迟早要导致共产党下台,实行“多党制”,人民政权就会丢失。
在新的历史时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一些原来是党员后来由于改革开放和经济政策允许,发家致富,变成了私人企业主。有的长期脱离了党的组织,有的在自己企业里把雇佣职员中党员组织起来,自己任书记。结果出现“私人企业主管党”的情况,这是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怎么处理这些人原有的党籍问题,处理方式怎么合适可以继续探索,但不能没有办法。原有党籍的私人企业主可以劝其退党、除名,即使对其剩余价值的处置有前面所说的行动,可以暂保党籍,以利继续探索,但在其私人企业主身份未改变之前,不能担任党内领导职务。
党章没有规定象“私人企业主”这样的人能入党,与我们允许和鼓励私有企业存在和发展没有矛盾。私人企业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作贡献的行动应该鼓励。不是党员同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参政议政,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政治愿望。从一定意义讲,可凭自己的地位身份、从特定角度更有利于帮助党团结和影响党外不同阶层人士,在对外开放经济交往中,有时非共产党身份也许还有利些。总之,作为社会主义必要补充的私有经济,在共产党领导下积极创业的私人企业主,同样可以为党和人民作出更大贡献,有着光明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