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商纠纷的经济学分析--从沃尔玛的诉讼到中国的罢工_信用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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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商之争的经济学逻辑

1.POS交易的利益主体

POS系统全称是自动授权销售终端系统(Point of Sales),是零售商业企业用来接收、存储销售数据,并将其传输到银行电脑或是授权网络,进行交易报告、取得授权和交易登记,为经营者提供决策依据的商业信息管理系统(李玉玲,2000)。采用POS系统进行电子支付十分便捷,消费者只需在POS终端“刷卡”并获得系统授权就可以轻松实现电子支付。

然而,看似轻松的“刷卡”,其背后并不轻松。一笔完整POS终端支付的实现离不开持卡人、商户、发卡行、收单行和银行卡组织的共同参与。交易过程充分体现了五方的利益。图1表示了采用信用卡支付的POS交易利益主体的博弈关系。

图1 POS交易利益主体的博弈关系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2.银行卡组织的自然垄断性

由图1看到,多家商户的POS系统组成了一个网络,网络的中心节点是转结中心,在我国即中国银联公司。POS系统具有典型的网络效应与规模经济性,从而使得银联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性。

假设市场上共有m家银行,分别记做考虑只携带银行卡的顾客,如果商户希望与持任何银行卡的客户完成交易,或者持卡人希望只使用一张银行卡就能够在任何一家商户消费,那么商户与发卡行需要就银行卡的使用达成协议,银行间也需要就跨行交易达成协议。

当市场上有一个银行卡支付中心时,以银联为例,该支付中心为各银行、商户提供交易中介服务,共需要进行m+n次交易,商家、银行各需要进行一次交易。如果没有这样的中介,每家商户需要分别与m家银行达成协议;每家银行需要与n家商户达成协议,需要与其他m-1家银行达成跨行交易协议,共需进行n+m-1次交易;市场上总的交易数量是mn+1/2*m(m-1)次,如图2所示。

图2 支付中心的自然垄断特性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假设商户与每家银行谈判的费用均为对于整个市场而言,支付中心的建立可以大大减小交易次数,因此支付中心具有规模经济性与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这种经济特性给规制带来了一定难度,也为“银商之争”的爆发埋下隐患。

3.刷卡手续费的双重加价原理

双重加价(Double-Markups)在SMR(供应商—制造商—零售商)模型中广泛存在。制造商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制定批发价格,零售商再次出于自身利润最大目的,在批发价格基础上制定零售价格,导致最终市场价格高于制造商利润最大化价格,伤害消费者与制造商利益。在这里我们借用这种分析方法,结合Betrand竞争模型结果,揭示“银商之争”爆发的深层原因在于银联的垄断地位,如图3所示。

图3 刷卡交易费用的双重加价

顾客在商户的POS终端上刷卡后,如果使用的是信用卡,发卡银行要垫付资金,承担资金的时间成本和信用风险;使用借记卡后,只发生简单的转账、结算等业务。这里把顾客刷卡使用单位资金时,银行付出的平均成本记为C,依据利润最大化条件MC=MR,银行会设定的交易费率,市场上总的刷卡交易量为。由前文的分析知,这种交易不可能发生,由于网络效应,各发卡行会选择统一通过转结中心交易。转结中心从各发卡行“批发”单位刷卡服务的成本是,依MC=MR决策后,以RT的“零售价格”售出。

按照Betrand竞争模型的基本结果,如果零售商充分竞争,最终零售价将非常接近于成本。鉴于目前国内银联的垄断地位,显然这种充分竞争是不存在的。这也是商家提出“银联封杀了商家和银行进行谈判的渠道,要求商户与银行直接交易”和“打破银联垄断,引入竞争机制”这两点诉求的根本原因。由于商户认为有较大差距,有降价空间,加之行业利润率偏低(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专门声明中指出:2003年全国连锁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仅为0.92%,仅与刷卡手续费相当),“银商之争”爆发在所难免。

从图3看到,解决“银商之争”的两个根本途径,即降低发卡行边际成本以及降低值。下面主要围绕这两点并借鉴沃尔玛起诉案为解决银商之争提供思路。

二、沃尔玛诉讼案及其政策含义

1.沃尔玛诉讼案的结果与银联竞争

沃尔玛案的缘起要追溯到1998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Visa公司和MasterCard公司限制了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在经过两年的案情分析后,被称为美国“信用卡业微软案”的Visa、MasterCard反垄断诉讼,在2000年10月9日作出最终判决。联邦法官的判决书认定,Visa公司和MasterCard公司阻止商家接收其竞争对手美国运通公司的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和摩根士丹利公司的发现者卡(Discover)的做法,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判决书勒令Visa公司和MasterCard公司放弃原来的经营方针,允许股东银行发行竞争对手的信用卡。美国司法部控告Visa及MasterCard信用卡公司的反托拉斯法诉讼仍在审理的同时,纽约西区联邦法院,同意由沃尔玛等四百万个零售商集体诉讼(Class-Action)Visa及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表1显示了诉讼案前后的交易费率。

表1:Visa及MasterCard公司借记卡平均交易费率

% 诉讼案前费率 过渡期费率 现行费率

一般商户

1.77

1.19

1.23

Mastercard

超市

1.20

0.71

0.64

一般商户

1.73

1.23

1.55

超市

0.98

0.64

0.86

资料来源:Betz,Kip(2003)“MasterCard,Visa to Pay $ 3 Billion to Resolve Card Suit;Will Modify Debit Card Policy,Fees,”BNA Banking Report,80:739-40.

沃尔玛案零售商获胜的一个关键前提是Visa及MasterCard公司被裁定为具有垄断地位。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目前还没有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在规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行业方面,只能通过行业内的政府机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规制。在银行卡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扮演了这个角色。

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银行卡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关于大力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合的通知》,《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等,亲自决定了刷卡费率。为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规模效应,2002年3月由80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银联作为全国唯一的支付中心,一方面它隶属于央行,具有监督和平衡国内银行业的功能;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又表明了它是一个盈利性机构。

随着中国银行卡市场的发展,这种规制逐渐变得不适应市场需求。进一步地,当这家机构被怀疑与行业内的某一方利益主体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时,该行业的“弱势”选择极端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银商之争”是这一问题的集中爆发。据报道,在深圳“银商之争”中,深圳商家的行业代表曾透露:“据说随着政府的介入,银联方面可能会在刷卡资费上有所让步,但我们并不抱乐观的态度。以往的联合罢刷,也不过是为了表达一下郁闷的心情。”反映出商家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所处的被动地位。与此相反,沃尔玛等共400万家商户不仅声势更为浩大,不惜经过长时间诉讼,付出高额诉讼成本,与两大信用卡巨头对簿公堂。

我们认为,银联的垄断地位已经不当扭曲了市场双方的力量对比,解决问题的思路应该从反垄断出发。中国经济在起步阶段追求“做大做强”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在有些行业形成了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垄断,有些行业经过改革开放20余年的快速发展后,已初现垄断的端倪,加上自然垄断行业,中国有必要未雨绸缪,探讨出行之有效的维护市场效率的手段。就银联而言,尽管具有自然垄断特性,还是可以进行适度竞争的。

以2G为例,欧洲与美国在标准竞争的选择就完全不同。所有欧洲国家都坚持GSM标准;而在美国则有4种不同的标准在市场中并存,其结果是技术迅速进步。这意味着竞争的收益可能会优于标准化的收益!有效性的角度而言,网络产业的大型对称性企业数最好为3个(骆品亮,2003)。这也印证了我们身边的现实,中国固定通信网络由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与中国吉通3家组成;而中国航空网络刚刚完成中国国际航空、中国东方航空与中国南方航空3大集团的重组。

参照美国的经验,我们认为应该可以对中国银联的市场垄断地位进行规制。一方面,进行结构性分拆;另一方面,适当成立新的银行卡组织,引入竞争机制;再一方面,对银联的网络服务接入费用进行价格规制,比如采用有效元素定价(ECPR)或Ramsey的基于机会成本而非会计成本的定价法则(骆品亮,2002)。

2.凸现中国银行卡市场的网络效应

目前中国的银行卡业务格局初成,截止2004年6月底,我国已发行银行卡7.14亿张,发卡机构110多家,684个城市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包括所有地级城市及300多个经济发达的县级市。银行卡特约商户接近30万家。去年全国银行卡交易总额达到18万亿元。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易总额达12万亿元,交易金额38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0.2%和111.9%;银行卡同城交易成功率达到88.22%,异地跨行交易成功率达81.19%。

而美国银行卡市场发展的历史要长得多,主要支付中心Visa和Mastercard的规模也要大很多。Visa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支付系统,数量超过其他所有主要支付卡的总和。该公司在全球拥有金融机构及发卡单位2.1万个,目前全球市场上共有10亿多张维萨卡、维萨电子卡、维萨现金卡、Interlink和plus卡。维萨品牌产品的年交易额达到1.6万亿美元,被世界1900多万个地点采用。Mastercard公司拥有全球最全面的支付品牌,拥用2.2万个会员金融机构,目前已在全球发行各种信用卡、支付卡和借记卡10亿多张。万事达卡国际组织于1988年进入我国,目前国内主要商业银行都是其会员。

1993年,央行开始推行金卡工程后,各银行斥资打造银行卡的前期业务—发行银行卡,铺设POS机等,相应的收入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持卡者交纳的年费,持卡者因过期透支而支付的利息和滞纳金,以及商户使用刷卡系统而缴纳的手续费。但大多数持卡人尚没有透支消费的心理,银行收取的利息和滞纳金较为有限。大量的银行卡对客户是免费提供的,因此银行获得的年费收入很少。前两项收入微薄,商家交纳的手续费成为银行卡收回成本的重点。在银行卡行业最发达的美国,利息收入占到整个银行卡业务的12.28%(中国人民银行,1999;孙洋,2003)。

中国银行卡市场走出困局的根本办法还是做大蛋糕。“银商之争”中,银行由于在银行卡业务上盈利手段单一,前期投入巨大,降费即使有心,其力也不足。美国的经验表明,随着银行卡市场的进一步发育,银行能够降低边际成本,从而降低第一重加价的价格,最终降低市场刷卡交易费率。

3.建立并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刷卡手续费率为: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即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中国人民银行,2004)。

而在沃尔玛案中,先后举行了20余次听证会。听证会由银行卡组织、银行、商户及消费者及有关专家参加。在“银商之争”事件愈演愈烈的时候,央行派出工作组听取意见,稳定情况。显然,在听证会模式下,争端各方及最终利益相关者——消费者可以充分交流,并平等向规制者反映情况。派出工作组的形式更多地带有行政色彩。消费者难以参与,商户也容易产生被压制的感觉。

央行统一制定费率标准并以文件形式发布,是规制自然垄断企业的途径之一。但最新的费率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上一个费率标准开始施行间隔三年之久,故不论该标准合理与否,费率标准的时效性值得怀疑。如果定期举行价格听证,及时更新费率,可以加强费率标准的适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听证制度给商家一个参与的渠道,而不是只能通过“罢刷”才能取得对话的资格。

4.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力度

企业选择“罢刷”策略,从侧面说明企业通过POS系统获得的管理收益较为有限。从技术角度来看,POS系统的应用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传统应用阶段,以独立的收银机为主要形式,主要功能是销售结算和收据打印,二是现代应用阶段,POS系统以较为完善、系统的商店内布局与信息网为主要特征,其系统功能已扩展至对整个有关商品销售信息的全面收集和加工利用,并且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分析等各方面为零售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支持。可以看到,POS机具的使用不仅可以节约收银员的人工成本,管理大量现金付出的成本,更重要的是零售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POS系统的有效运用有助于零售商获取十分完备的商业信息,对企业及时掌握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强化商店经营管理,提高工效,加强顾客服务管理有重要的作用。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不仅能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也能起到“避震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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