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_金融工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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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处理论文,金融工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工具亦称金融商品,是用于交换、结算、投资、融资的各种货币性手段。〔1〕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付帐款、 商业票据、股票、债券等。其产生历史久远,极大的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这些金融工具早已为人们了解和应用,会计处理不成问题。现在,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继上述基础金融工具之后,本世纪七十年代产生了第二代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其名目繁多,花样不断翻新,主要有“期货”、“期权”、“远期合同”、“互换、“利率上限”、“利率下限”等。

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

本世纪七十年代,由于布雷顿森林体制的瓦解,西方国家的汇率普遍与美元脱钩而采用浮动汇率制,同时,不少国家又逐步放弃了对利率的管制,由于汇率加利息率的双重变动,使得基础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得很不稳定。为了降低基础工具的风险,衍生金融工具应运而生。因此,衍生金融工具产生之初的作用主要是用于规避风险,我国称套期保值。但由于大部分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小搏大”的杠杆作用,使它逐渐成为投机者赚取利润的绝佳手段。从而引发了大量的金融投机。当衍生金融工具用于投机时,它所带来的收益和风险是惊人的。据统计,在过去的两年里, 全世界在操作金融投机方面的损失超过100 亿美元, 具有233 年历史的英国商业银行——巴林银行迅速破产的原因即在于其新加坡分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短期内的连续失手。同时,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到目前为止,除期货外大部分都是存在于会计主体财务报表之外的经济事项,被称之为“表外科目”,运用传统会计模式无法准确披露这些交易,其对会计主体财务状况的影响在报表上无法体现,这与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惊人风险是极不适应的。许多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现行财务报表揭示的充分性表示不满,巴林银行的投资人对此更有切身体会。就连会计界人士也对现行财务报表提出了质疑。美国的斯特林教授认为,“公司所报告的是无用的数字”。因此,如何恰当的确认、计量及揭示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和收益已成为当前会计理论界亟待解决的难题。我下面仅就自己的体会谈谈看法。

一、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

传统会计模式对会计要素的确认,是基于会计主体过去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它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1 )与该资产或负债相联系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转移给企业;(2 )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可靠的计量。具体的会计要素确认原则有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应该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其是否于本期收到款项,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在损益表中加以确认;凡是应归属于本期负担的费用,同样不论其款项是否于本期支付,都应在损益表中确认为本期的费用。运用传统会计模式可以恰当地披露基础金融工具交易情况及影响,如债券投资收益的按期确认,借款利息的预提等。但其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是一种未履行或处于履行中的合约,若按上述传统标准,它们一般是不应在表内加以确认的。所以我认为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不应遵循权责发生制,而应本着充分揭示的原则,在业务发生之初即反映在会计主体的帐表之中,使报表信息外部使用者可以合理估计有关金融工具的风险及其对会计主体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国际会计委员会为此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它先后发表了两份征求意见稿(E040,E048),结合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对会计要素确认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不再强调传统的确认标准。此外,美国财务准则委员会允许在收益表(损益表)中确认“交易中证券”的未实现收益,都是对衍生金融工具在表内确认方面所做的努力结果。

二、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

传统会计模式对会计要素的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原则。虽然八十年代的物价变动会计对资产、负债及经营成果的“历史成本”进行重新计量,它也仍然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在高通货膨胀年代过去后,“历史成本”原则仍然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之所以采用历史成本,是因为传统会计计量和揭示的是会计主体过去的交易事项,而历史成本是实际发生的,具有客观性;另外则由于历史成本数据的取得比较容易。但此原则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计量就显得不适合了。交易之初的计量可以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即以合同订立之初的交易价格进行确认。但是,由于利息率和汇率的频繁波动,其价值不断发生变化,这一变化的结果具有客观性,且由于其前述“以小搏大”的杠杆作用,价值与初始确认数常常相差极大。为了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就应该分阶段真实地反映其所持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这样,势必要暂时摒弃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原则,而例外性地使用“公允价值”这一概念。

“公允价值”被解释为“主体之间的现时自愿交易的交易价格(而不是被迫或清算过程中的交易)”〔2〕但是, 并非所有的金融工具都有一个活跃的交易市场,所以一个客观的交易价格事实上很难得到。运用“公允价值”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随意性。但考虑到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并非是会计主体的主营业务,非如此不能更加客观真实地描述该交易对会计主体的影响,因此,“公允价值”这一例外原则在衍生金融工具计量上的应用是被认为可行的。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的第115号准则, 即允许按公允价值计量在交易中和可供销售的两类证券的价值。

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揭示

前面对衍生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探讨,其目的是为了在报表内合理恰当地揭示其对会计主体的财务影响。正确揭示是比确认和计量更为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报表使用者根据报表传达信息所做出的决策行为。有部分同志认为,为了充分揭示金融商品交易的影响,有必要改变现行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和现行报表的体系。主张将资产负债表按流动与非流动项目划分改为按金融与非金融性项目。即资产方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负债方分为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同时主张增加一页专门反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变动的报表。从长远发展来看,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和完善,这种观点深入地探讨和研究是有极大意义的。但目前这种变革的条件和环境都不具备,脱离了我国的客观实际。当前来看,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虽快,但体制尚待健全,政府在金融投机方面一直严格宏观调控,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5月18 日暂停国债期货交易的试点,就是国家严格控制风险、稳住步伐的必要措施。本着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套期保值及金融投机业务较少的实际,我认为有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少数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或补充资料(如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披露有关信息。企业在披露这些信息时,必须本着充分、真实的原则,其披露至少应包括三方面内容:(1 )描述出尚待交易或交易过程中的衍生金融工具;(2 )说明对所确认金融工具采用的计价原则;(3)揭示与该金融工具有关的各种风险,如利率或汇率的变动,违约风险,法律风险等。此外,为了增加报表使用者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理解程度,还可以附加说明其它一些情况,如管理当局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控制政策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尽可能完美地在报表中揭示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使这匹驰骋于财务报表之外的“野马”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注释:

〔1〕见《财务与会计》1996年7期P3,葛家澍

〔2〕见《四川会计》1996年9期P4,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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