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伦理与社会秩序--以山西票号为例_山西票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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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本文使用的“制序”一词,来自于李维森所著的《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这本书。在这里,“制序”对应于英文的"institution",它不仅指业已建立或制定的规则、制度,而且还包括人们在社会活动与交往中的行事方式、习惯、习俗、惯例和其他“非正式约束”。社会制序的形成和变迁是一个复杂的多种因素作用的过程,如果说这个过程发生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之中,那么文化就是浸润在这个时空中的空气,它以一种“共同知识”的形式影响着社会博弈中的人的策略选择,从而以自身为模板影响着社会制序的构建。在讲究诚信的文化中,往往存在着很强的集体惩戒机制,社会制序更多的表现为非正式的约束。而在缺乏道德约束的社会中,生发法律制度的需要很强,这种社会倾向于建立完美的制度。

由于缺乏合适的理论框架,很少有人真正将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伦理规范等纳入到对社会制序形成和变迁的理论分析与数学模型中。近年来,斯坦福大学的Avner Greif在自己开创的历史比较制序分析(comparative historicalinstitution analysis)中进行了将文化传统的影响纳入制序分析的尝试。通过将文化差异引入一个效率工资模型,Greif建立了文化与制序的理论桥梁。本文将借用这一方法对儒家文化下的山西票号制度给予解释,并探讨是否儒家文化与票号制度的结合已预先决定了晋商的兴衰命运。文章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第二部分讨论儒商制序的形成过程,并以山西票号为例,介绍儒家文化对商号经营理念与经营制序的影响;第三部分将介绍Greir(1994)讨论文化差异对社会制序的影响时所使用的模型,并对诚信文化的集体惩戒机制进行初步分析;第四部分在对Greif的模型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分析集体惩戒机制在票号经营制度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带来的问题,以揭示出以山西票号为代表的儒商制序的弊病;第五部分为本文的结论。

二、儒家文化与山西票号

山西位于华夏文明的发源地——黄河流域的中心,在几千年的文明社会中从未远离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因而必然浸润儒家传统文化与伦理道德的影响。儒家文化有着抑商的传统,而山西地区却有崇商的风俗。晋人经商历史悠久,尤其在明清时期成为全国著名的地域性商帮。因而,从山西商人身上我们可以完整的看到孔孟之“重义轻利”的儒家传统观念与商人之“重利”的行为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以及这种结合在他们的经营理念和经营制度所刻下的痕迹。

明末清初地理学家顾祖禹曾赞叹说山西“可以拊天下之背而以缢其吭”,四通八达的地理位置再加上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山西自古就多商业贸易。早在先秦时代,山西晋南就开始发生“日中为市”的商业交易活动。两汉时期,山西河东商人依靠盐铁之饶与四方贸易,开辟了通往欧洲腹地的商路。晋人从商在明清时期达到顶点,“山右积习,重利之念,甚于重名。子弟之俊秀者,多入贸易一途,其次宁为胥吏。至中才以下者,方使之读书应试(注:《雍正朱批谕旨》第47册,山西巡抚刘于义奏折。)”便是写照。其时,山西商人商路已达万里,款项可“汇通天下”,发展成为我国著名的地域性商帮。

然而,晋人这种崇商重利的风俗是如何在孔孟之道中开辟道路的呢?传统文化按自身塑造现实的同时,也按现实塑造着自身。余英时教授在《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中》指出,16世纪,随着商业发展和商人经济实力的增强,在社会经济与文化方面开疆辟土,儒家传统“重农轻商”的价值观开始松劲,只要利以义制,牟利也符合道德规则。山西商人们认为,正当的商业活动,与万人师表的士大夫相比在道德方面毫不逊色的。“夫士与商,异术而同心,故善商者,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是故虽利而不污。善士者,引先王之经,而绝货利之经,是故必名而有成。故利以义制,名以清修,各守其业,天之鉴也。如此则子孙必昌,身安而家肥矣。”(注:明李梦阳《空洞集》卷四十四《明故王文显墓志铭》。)由此可见,几千年儒家文化孕育出的山西商人,不可能也无意彻底摆脱儒家既有的价值观念,他们仅仅是将自己的行为在儒家文化中合理化。

儒家之仁义诚信作为弥漫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空气,使人们在社会博弈中易于选择讲究信义。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诚信,就会生发出广泛的“集体惩戒机制”(即人们会排斥不诚实的人,并对发现别人不诚实而不排斥的人进行追究),这使人们不易于打破这种惯例,从而使原来的博弈结果——诚信成为新的博弈规则。在这样的社会中,商人将严守信誉作为商业道德,在经营中坚持“义在利先”,对待顾客、雇员甚至同行均是如此,我们称这样的商业制序为“儒商制序”。同时,商人们从自己的经营实践中也深深懂得只有讲求诚信,才能近悦远来;取不义之财,只会自塞财源。这说明,诚信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是理性最大化的选择,因而具有Maynard Smith所说的“演进稳定性”。它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维护,每个成员都会自觉遵守——无论他出于习惯、模仿还是理性计算的动机。因此,儒商制序有着很强的自我维系能力,非常稳定。

山西票号(注:山西票号出现于道光初年,以经营异地汇兑业务为主,19世纪末业务重点转向官款汇兑和官吏存放款,1922年左右,陷于战乱和新兴银行竞争中的山西票号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出现于道光初年,在一个多世纪的中国金融领域占尽风光,为我们研究中国传统文化所塑造的商业制序提供了完美的经验样本。儒商制序的基本精神“利以义制”最集中的体现在山西票号的内部制度上,它主要由经理制度和信用放款制度组成。

经理制度。山西票号经理作为“全号之领袖”,在票号有无上的权力,无论人事或业务,统统由其一人定夺。而财东“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平时不过问业务,仅在年终听取全年结算报告。经理一旦择主而事,便忠心耿耿,克己尽责,努力经营。(注:这也部分得益于票号的激励机制——顶身股,经理聘用之初就在合同书明“顶身入股”,若票号经营良好,经理可分得更多红利。)

信用放款制度。山西票号放款采取信用放款制,“盖山西票号,向重信用,不重契据,不作押款,此为各帮所同”(注:徐珂,《清稗类钞》,17册,71-72页。)。这意味着票号资金的安全完全建立在客户信用和经理道德的基础之上。而且票号经营的放款又往往是对钱庄、商人和官吏的大宗款项,这加大了风险的破坏性。

我们可以看出,作为道德约束力量的集体惩戒机制在山西票号的经营制序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它的作用下,经理无上的权力会给票号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而这种道德约束是足以信赖的么?以下,我们借用两个模型来研究集体惩戒机制在山西票号的经理制度中产生的作用和因此而带来的问题。

三、Avner Greif的模型(注:参见Greif,1994。)和进一步的推论

近年来,斯坦福大学的Avner Greif在自己开创的历史比较制序分析中进行了将文化传统的影响纳入制序分析的尝试。他用历史分析和博奕论方法,比较11-12世纪地中海地区两个贸易集团——Genoese和Maghribi在雇用代理人方面的惯例之差异。他们分别来自个人主义文化和集体主义文化社会,(注:在个人主义社会中,每个人的行为以直接理性最大化为出发点,不受道德感约束。而在集体主义社会中,行为人有很强的道德感,其选择不是直接理性最大化的结果。儒家文化与此处的集体主义文化相近。),当选择商业代理时都会遇到单方囚徒困境问题。两个集团不同的文化观念,会使商人选择不同的策略,从而形成了两种迥异的贸易网络形式。Genoese商人会随机的在过去诚实和不诚实的代理中选择自己新的代理,而讲究诚信的Maghribi商人将只选择过去表现诚实的代理。用W[*]代表商人付给代理人的有效工资,即保证代理诚实的最低工资,W[*]可表示为以下函数。

β表示代理收入的贴现率,hh表示上次诚实的代理(目前未被雇用)被再次雇用的概率,hc表示上次不诚实的代理(目前未被雇用)再次被雇的概率,δ代表会使得诚实的代理失去工作的不确定的因素,θ表示未被雇用的代理的最低收入,α为不诚实的代理一次可以获得的利益。

用V[,h]表示一个正被雇用的诚实代理一生的预期收益,V[u,h]表示一个失业的诚实代理一生的预期收益,V[u,c]表示上次欺骗委托人的失业代理一生的预期收益(假设他今后诚实),它们应满足以下等式:那么保证一名代理诚实的最低工资应满足Vh≥α+V[u,c],可解出

V[,h]-V[u,h]可以理解为失业损失,即诚实的代理寻找工作的成本;V[u,h]-V[u,c]表示因集体惩戒机制对不诚实代理的惩罚而产生的信誉成本,即诚实代理与不诚实代理寻找工作的成本差异。对于一个正被雇用的代理而言,失业成本和信誉损失之和要大于欺骗所获得的收益才能保证他不欺骗。而这两种损失成本在不同的文化中是不一样大的。由(2)、(3)两式可以得出:

四、非正式约束与制度

进一步简化模型,可以使我们省略掉关于失业成本的讨论,仅关注信誉损失。这需要做出以下假设:商人聘用代理的合同每期期末重新签订,始终诚实的代理以hh的概率受聘,曾经不诚实的代理以hc的概率受聘。在山西票号中,对于一名正被雇用的经理而言,始终诚实的一生期望收益为Vh,欺骗一次的一生期望收益为Vc,贴现率为β,α在此处表示一次欺骗可以获得的好处,风险系数α代表不确定性。

现在,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集体惩戒机制的作用机制。(8)式左边第二项可以看作为儒商制序中集体惩戒机制的作用,我们注意到它是通过影响经理的未来工资起作用的。欺骗的经理虽可以获得α的收益,但却损失掉了“诚实”这一信誉成本,在集体惩戒机制的作用下,他再次受雇的概率h[,c]远远低于诚实的经理h[,h],未来工资的大大降低。正是集体惩戒机制对未来收入的影响,使得票号中的经理们不那么关注当期的收入,从而降低了保证他们诚实的最低工资。

(8)式右边的欺骗收益α则与经理制度所给予经理的权限成正比,在山西票号中,财东赋予经理在人事与业务方面无上的权利,凡事由其一人定夺,而且这种权利随着票号业务规模的扩大而不断上升。因而经理一旦欺骗,会给票号带来极大的损失。个人主义的制度约束就是通过限制经理权限,直接降低经理人的欺骗收益α来降低W[*],这同时降低了欺骗的可能和欺骗的破坏性。儒商制序因为存在有力的集体惩戒机制的作用而缺乏生发这种制度的动力。

两种约束机制对风险的抵抗能力是不同的。注意到集体惩戒机制的作用与(1-a)密切相关,这是因为集体惩戒机制是通过影响经理的未来收益起作用的,当未来的收益变的不确定时,票号经理未来工资的折现价值会降低,集体惩戒机制对经理的约束作用也就随之削弱,一旦欺骗的收益超过损失,经理人欺骗就会发生。而风险却很难冲击到直接作用于经理权限的正式制度约束;即使意外发生,因为经理权力有限,可能的损失(a)也较依赖于集体惩戒机制的票号小的多。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山西票号中,很高的欺骗收益对应着强有力的集体惩戒机制,使经理们选择诚信,这充分体现了“利以义制”。随着票号业务规模的扩张,经理的欺骗收益会α迅速增加;随着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上升,集体惩戒机制的作用会大大减弱,这意味着风险破坏程度增加与风险抵抗力减弱可能同时发生,诚信文化下经营制度的弊病就在于此。

五、结论

文化通过制度影响着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文化与制度相互适应,形成一个自我维系的系统,不同的系统蕴含着不同的效率。Greif(1994)认为长期来看个人主义文化下的制度安排似乎更为成功,因为其保护匿名交易、更利于改革和创新。本文通过对儒家文化下典型案例—山西票号的分析提供了另一种解释。儒家文化孕育出“利以义制”的儒商制序,其中作为道德约束力量的集体惩戒机制起着重要作用。通过一个简化的Greif的模型我们发现,集体惩戒机制是通过影响票号经理未来收入起作用的,由于降低了不诚实的经理未来收入水平,使经理们更愿意选择诚实。也正是因为集体惩戒机制的这一特点,未来收入的不确定会极大地降低它的作用效果,成为票号制度的致命弱点。另外,经理权力的无限制使票号具有很高的经营风险,这种风险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迅速上升。个人主义文化下正式的制度约束则具有更强的抵抗外部风险的能力,并且通过约束经理权限直接降低了经营风险,因而有更好的表现。由此看来,制度约束更为重要,道德不能代替一切,这是来自一个世纪以前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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