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创业板市场中投资银行的直接投资业务_投资论文

我国创业板市场中投资银行的直接投资业务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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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上最具影响力的金融中介机构。我国投资银行业是伴随着金融市场改革而产生的,其业务是从满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需要而不断发展起来的。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兴起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随着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条件和时机日渐成熟,创业板将于近期在深交所正式推出,这将为投资银行业务特别是直接投资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重大机遇,将为我国投资银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从国外投行巨头的发展历程来看,直投业务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近年来,高盛、美林、摩根士丹利等国际知名投行都已在中国投资了多个项目,且获利不菲。

2008年3月“两会”期间,创业板即将推出的消息此起彼伏,各大投资银行业借机谋求直投业务的动机越来越明显,诸多券商们已向管理层递交了直投业务申请,并积极储备项目,普遍期待创业板推出后,直投业务能陆续放开。目前,直投业务获得批准的券商虽然只有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等少数几家,但多数券商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招商证券等,早在几年前便开始备战直投业务;而光大证券联手淡马锡,筹划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直投业务;安信证券、国金证券等都在招兵买马,组建各自负责直接投资的部门;还有的券商则通过另外设立的投资公司,变相从事直投业务。可以说,中国的广大券商对直投业务也是期待不已,志在必得,如何协调应对和快速发展就成了中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投资银行直接投资业务概况

1.直投业务的含义

直投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寻找并发现优质投资项目或公司,以自有或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日后企业上市或购并时出售股权兑现以获取股权收益为目的的业务。在此过程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提供中介服务并获取报酬,也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直接投资的业务领域主要包括高科技企业等创业风险投资业务,以及基础建设等产业投资。

目前,我国将国内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范围限定为Pre-IPO,即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并初步设定了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等规则。目前券商仅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业务,且自有资金的上限是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2.直接投资的模式

目前,最受认同的券商直接参与股权直接投资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将该业务并入券商业务体系,成为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在券商体系外成立专门的机构运作该业务。

第一种模式是证券公司作为直接投资业务的主体,自己设立专门的直接投资业务部,负责该项业务的开展,既可以直接运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开展业务,更可以专项资产管理形式募集资金,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二种模式是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来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证券公司的风险隔离最彻底,因此更有利于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境外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经验,提高运营效率。但该模式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作较大的法律突破。

3.直接投资的主要特点

第一,资金来源广泛,主要通过利用自由资金或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它的销售和赎回主要是管理人通过非公开的方式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第二,以股权投资为主,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第三,主要投资于非上市的中小型企业,以高科技企业或高风险项目为主,一般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第四,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兼并收购、回购等。

二、我国券商直接投资业务发展概况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在我国并不是一个什么新事物,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部分证券公司就曾经开展一些直投业务,但结果均是损失惨重。如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公司就曾在房地产等行业大规模发展直接投资业务,但均在海南房地产泡沫中蒙受巨大损失。中金公司于1995年就设立了直接投资部,负责对非上市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先后投资了新浪、鹰牌陶瓷、南孚电池等项目。2000年,南方证券增资扩股的前提,就是把非证券类资产全部剥离,南方证券当时成立了深圳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接收了40多亿元的实业资产,这些实业资产大都为南方证券的全资实业子公司们所拥有,通常的模式是这些实业公司向银行贷款投资房地产,而南方证券提供贷款担保。2000年,大鹏证券等部分券商再次掀起直接投资热潮,纷纷成立创投公司。由于创业板未能如期出现,使得参与直投的公司损失惨重。

由于证券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产生许多违规行为,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2001年4月,证监会决定停止各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并进行清理整顿,直接投资业务从此被国家禁止。而仍有一些券商的直接投资业务转入地下,形成私募基金。

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政策性障碍由此消失,国内主要证券公司纷纷开始试水股权直接投资。

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方案,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以不超过净资本15%的自有资金设立了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实现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隔离。专业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投资决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直接投资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以及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经过试点,初步取得了预期效果,也为进一步开展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

2008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券商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作了进一步安排:要求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净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10个以上,或者主承销金额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申请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还要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目前,一些达到条件的券商正在等待监管部门审批直投资格。

三、券商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现实意义

1.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拓宽了收入来源,完善了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国外的情况看,直投业务是券商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以高盛为例,2006年直接投资业务净收入高达28.2亿美元(包括投资工商银行获益9.37亿美元、三井住友获益5.27亿美元),对公司净收益的贡献达到15.4%;不考虑这两项投资,直接投资仍高达33亿美元、在自营投资中的比重仍高达77%。而我国这项业务处于刚起步阶段,今年创业板的推出为券商直投业务提供了一条较好的退出渠道,有利于直投业务收益水平的提高,扩大直投业务试点范围后,将有更多的券商可以从直投业务中获取收益。

2.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有利于投行传统业务延伸和服务功能的健全。就目前中国资本市场而言,券商是服务最全面的中介机构。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场外交易还是场内交易,投资还是融资,都是券商的服务范围。这使得券商最有可能为企业在每一个不同发展阶段都提供完善的证券市场中介服务。证券公司通过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还为其委托理财的大客户提供了投资的良机,提高证券公司服务的质量,丰富证券公司的中介服务功能。

3.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既有的投行业务优势。完善投行业务的产业链条,从而提升投行业务的利润率,有利于公司业绩增长和盈利模式的转型,将为公司的自营投资提供更为多元化和更广阔的投资领域,分散投资风险。

4.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有利于改变券商盈利结构单一的模式,可促进证券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创新空间,增强证券行业的竞争力。目前,我国券商的盈利主要来源于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上,带有明显的“靠天吃饭”的性质。直接投资业务的逐渐开展,有利于改变券商的这种单一的盈利模式和业绩受资本市场影响波动性较大的被动局面,对证券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5.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有利于业务创新和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随着直投业务的广泛开展,券商在创新业务上受到的严格管制将逐步放松,融资融券、金融期货、备兑权证等创新业务和衍生产品将陆续推出,创新业务将从提升传统业务市场份额、提升传统业务规模、改善传统业务盈利模式等多个方面推动证券公司业绩的提升。

6.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有利于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发展风险资本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有利于促进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于体制制约,目前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长初期缺乏可靠的、系统性的直接融资手段。据估计,未来5年我国直接投资市场的资金需求总额将高达2000亿元。直接投资业务,为未上市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型企业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和上市前的培育、辅导,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仅能顺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使更多的优质公司在国内上市,减少优质企业资源向海外流失,还能使资本市场与高科技企业形成市场化的联动发展机制,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的平衡协调发展。

7.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有利于启动社会投资,扩大内需,能够改善资本市场的质量,提升主板之外各市场的活跃程度,增强各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可以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直接投资于产业项目,促使储蓄向投资的顺利转化,提高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和运作效率。

8.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有利于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合理、均衡发展,有助于分流居民储蓄,形成竞争有序、多元、统一、开放的资本市场体系,还能够提高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提高社会资金的运作效率,为实现产融结合提供一条有效的途径。以特定方式集聚起社会资金的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资金来源市场化和投资资金运用市场化的投资主体,有助于培育新型市场化的机构投资者,促进投融资体制的市场化改革。

四、我国券商如何加快发展直投业务

直投业务不仅使证券公司获得了一个新的盈利渠道,而且使得券商有能力和同行进行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合作。而创业板的推出和直投业务的开展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作用,创业板的推出将会为直投资金的推出提供一个很好的渠道,而券商直投业务则是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催化剂,有利于数量众多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1.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要积极改进原有的业务模式、管理水平和组织构架,努力适应创业板市场化的发行制度。投行业务相关各个部门应当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做到部门内部分工清晰、衔接顺畅,部门之间在防火墙隔离的基础上协作密切、各司其职。

2.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要广泛利用各种渠道,积极筹措投资资金。在业务的开始阶段,直接投资业务所需资金的募集方向应以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内金融企业、海外投资机构为主,并逐步放宽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及民间私人资本进入的限制。

3.证券公司要大力提高估值定价能力、行业研究能力。估值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的成败,只有在估值定价能力方面具备优势,才能取得投行业务的主动权。有效的估值需要投行人员与研究人员的有机结合,应加强证券公司的研究力量,同时加强投行部门与研究部门、外部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协作。

4.证券公司要努力提高直投业务的营销能力,强化投行资本市场部的作用,整合现有高端客户资源,发挥综合服务优势,建立强大的营销网络,构建庞大、稳定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客户队伍。

5.证券公司要努力提高在创业板市场上的风险控制能力。要从项目承揽阶段开始控制风险,强化公司内部的问责制度,完善内核机制,使内核与投行前台部门相互制衡,要实施全流程风险管理,要识别风险类别,明确风险控制点和责任人,提高风险控制手段,要通过选择适当的发行方式、发行时机,全方位控制发行风险。

6.证券公司要加强创业板市场的业务创新,加大金融创新和衍生产品的研发工作,增加投行的产品和服务品种,培育新的市场,大力开拓非公开发行和场外市场业务,不断拓展投行的业务空间。

7.证券公司要加强业务学习和人员培训,努力提高投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在创业板市场上,新的制度和环境对投行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应采取不同方式和途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以及诚信守法等职业操守方面的培训,提高上述人员的专业素质、诚信意识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8.证券公司要为日益活跃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并购、扩展积极提供资金服务,为内地企业境内境外公开上市前的Pre-IPO提供支持,为创业投资企业积极提供融资投资、上市推荐、创造金融产品等服务,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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